公司籌資的稅收籌劃分析_第1頁
公司籌資的稅收籌劃分析_第2頁
公司籌資的稅收籌劃分析_第3頁
公司籌資的稅收籌劃分析_第4頁
公司籌資的稅收籌劃分析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第頁公司籌資的稅收籌劃分析本文作者:王海燕單位:廈門市國正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籌資對于任何一個處在生存與發展的企業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籌資是其進行一切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在新政策下如何利用不同籌資方式對稅收的影響,設計企業的籌資項目,以達到企業稅后利潤或者股東利益最大化,是稅收籌劃的任務和目標。

一、新政策下企業籌資渠道和資本結構的稅收籌劃

(一)政策分析《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支出不得扣除”。由此可見,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沖減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發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卻不能計入當期費用,兩者的差異構成了稅收籌劃的基礎。

(二)籌資渠道的稅收籌劃不同的籌資渠道,承擔不同的稅負。

1.企業自我積累企業自我積累是指企業在實現自己稅后利潤的前提下,將獲得的利潤逐年進行投資,這種籌資方式積累速度比較慢,不適應企業規模的迅速擴大,經過征稅的利潤再投資獲利仍要征稅,即存在著雙重征稅問題。另外,由于自我積累資金不屬于負債,利息不能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此種籌資方式不是最佳選擇。

2.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是企業較常使用的籌資方式之一。由于合理的借款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如果企業與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由銀行提高借款利率,使企業計入成本的利息費用提高,可以降低企業的稅負,銀行也可以某種形式將獲得的利潤返還給企業或為企業提供更便利的貸款,可達到節稅目的,但該操作需要在合理的范圍內,否則可能受到關聯企業轉移定價的規制。對于絕大數企業而言,該關聯關系不存在。但由于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利息不可以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該籌資方式比企業自我積累方式在稅收待遇上更優越。

3.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屬于直接籌資,避開了中間商的利息支出。但除上市公司外其他非上市公司無權利選擇該籌資方式,故適用范圍較窄。發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紅利是在稅后利潤后進行的,不能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法優惠。發行公司債券也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才可以采用的籌資方式。長期債券因為存在發行價格不等同于債券面值的情況出現平價、溢價和折價。溢價和折價的攤銷貫穿債券發行全過程。由于使用直線法或實際利率法計算出的各期攤銷額不同,作為扣除項目的利息費用,其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也不同。雖然新會計準則只允許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但新會計準則目前在全國尚未全面推行,不需采用新會計準則的企業可以利用不同攤銷方法的差異進行稅收籌劃。綜上分析,各種籌資渠道可分為資本金和負債兩大類。資本結構主要取決于長期負債與資本的比例構成,而負債比例是評價資本結構是否合理的關鍵因素。選較高的負債比率則企業面臨更大的經營風險,但稅前扣除額較大。因此,選擇哪些籌資渠道,如何安排資本結構,限定多高的負債比例是對風險與利潤的平衡。

(三)資本結構的稅收籌劃資本結構和資金來源是同一問題的不同角度。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各種長期資金籌集來源的構成和比例關系,通常指長期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分配情況。不同的籌資渠道涉及不同的稅收因素,面臨不同的經營風險,因此研究企業籌資的最佳資本結構非常重要。權益資本通過吸收直接投資和發行股票兩種籌資方式取得,具有長期性,不承擔固定利息,使用較安全;債務資本是公司以負債方式借入,到期要還本付息的資金,如企業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就有破產危險。僅從資金成本角度考慮,權益資本的成本是股息,是用企業稅后利潤支付的;債務資本的成本是利息,可以計入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只要企業的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大于負債成本率,那么增加負債額度、提高負債比重,就會導致權益資本收益水平的提升。但負債比重提高,企業面臨的風險隨之提高,以至于當負債成本率大于息稅前投資收益率時,權益資本收益率就會隨著負債額度的提高而下降。所以,應將負債額度控制在一定比例內。企業應通過比較不同的資本結構帶來的權益資本收益率的不同,選擇所需要的籌資組合,實現股東收益最大化。

二、新政策下企業籌資中納稅籌劃的一些特殊問題

(一)企業利息支出的稅收籌劃利息支出并非簡單的全部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稅收政策規定的相應條件。

1.利息支出的扣除范圍和比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2.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和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3.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稅收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即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如果能夠按照稅收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4.關聯方利息支出納稅調整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不僅要區分是否為股東或其他關聯關系,還要符合相關的具體條件。而關聯關系的判定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的規定進行。

5.金融企業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第一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二)企業租賃方式的稅收籌劃租賃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融資租賃具有租賃的一般特點,同時具有融資的特點。

1.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對承租人而言,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融資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其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當期直接沖減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籌資成本較權益資金成本要低。

2.涉及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角度的稅收籌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0]90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656號)的規定,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征收營業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有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