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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項目2建筑法了解《建筑法》的立法宗旨熟悉《建筑法》的適用范圍熟悉《建筑法》的調整對象掌握《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學習目標目錄2.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任務任務2.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任務2.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建筑法》總則第一條)《建筑法》的立法宗旨2.1.1

建筑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已經發展為我國的一項重要支柱產業。但是,我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不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混亂,建筑工程質量堪憂,建筑安全生產問題突出,這些問題都需要《建筑法》的規范。任務2.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

通過制定《建筑法》,規定從事建筑活動和對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為加強對建筑活動的有效監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通過制定《建筑法》,確立建筑市場運行必須遵守的基本規則,要求參與建筑市場活動的各個方面都必須遵循,對違反建筑市場法定規則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建筑法》將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作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重點,從總則到分則做了若干重要規定,并對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進而促進建筑業持續、穩定、快速發展。任務2.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

《建筑法》的適用范圍2.1.2

《建筑法》規定,建筑活動(ConstructionActivities)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也認為,不能將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與專業建筑工程帶有共性的、需要共同遵守的規則分別制定幾個法律,又在《建筑法》的附則中規定:“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因此,《建筑法》的主要內容適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設,包括公路、橋梁、港口、鐵路等。從這一角度說,《建筑法》的主要內容對建設工程具有普遍的規范意義。而且,《建筑法》的地域范圍(或稱空間效力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所及的全部領域內。但是,按照我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和澳門的建筑立法,應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任務2.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

《建筑法》的調整對象2.1.3即平等主體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建筑安裝企業、監理單位、建筑材料供應單位之間,在建筑活動中所形成的民事關系。后一種屬于行政管理關系,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活動進行的計劃、組織、監督的關系。因此,《建筑法》的主體范圍包括一切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和依法負有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政府機關。

《建筑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有兩種社會關系:一是從事建筑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會關系;二是在實施建筑活動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會關系。從性質上來看,前一種屬于平等主體的民事關系,任務2.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

一切從事本法所稱的建筑活動的主體,包括從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依法可以從事建筑活動的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規模大小,只要從事本法規定的建筑活動,都應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追究。任務2.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各級依法負有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機關,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都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也包括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進行資質審查,依法頒發資質等級證書;對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及是否遵守法定程序進行監督,但不應代替建設單位組織招標;對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以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等。對建筑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將受到法律的追究。任務2.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關于建筑活動,《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還應執行特別規定。比如,根據《建筑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不直接適用《建筑法》,而是參照適用。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就是說關于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有關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適用本法的,就應當適用本法;規定不適用而適用其他法律的就應當適用其他法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建筑法》。任務2.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

根據《建筑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建筑法》制定,這里建筑法做出了授權性規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各類房屋的建造中包括了裝飾裝修。《建筑法》第四十九條還專門對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做了規定。《建筑法》第八十一條還規定,本法的法律制度,適用于其他專業工程。專業建筑工程是指冶金、有色金屬、石油、化工、水利水電、航務航道、公路、郵電、通信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ConstructionPermitSystem)是指由國家授權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開工之前對其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允許其開工建設的法定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2.2.1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基本要求

(1)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2)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

(3)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

(5)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

從業資格制度(ProfessionalQualificationSystem)是指對具有一定專業學歷和資歷并從事特定專業技術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考試和注冊確定其執業的技術資格,獲得相應文件簽字權的一種制度。2.從業資格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

(1)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②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③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3)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2.2.21.一般規定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2.發包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3.承包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建筑工程監理2.2.3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1)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2)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3)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建筑安全生產管理2.2.4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

(4)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5)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6)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10)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8)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9)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11)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12)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13)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14)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

(15)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16)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1)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2)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3)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2.2.5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4)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5)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6)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7)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8)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9)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經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10)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注意:《建筑法》由五大基本制度組成,共八章,并有12項具體制度與之相配套。學習貫徹《建筑法》,首要的也是最根本的是要正確理解和掌握《建筑法》所確立的各項制度。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11)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12)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基礎考核一、單項選擇題1.某寫字樓項目于2005年3月1日領取了施工許可證,則該工程應在()前開工。A.2005年4月1日B.2005年6月1日C.2005年9月1日D.2004年12月1日2.A建筑公司承包B公司的辦公樓擴建項目,根據《建筑法》有關建筑工程發承包的有關規定,該公司可以()。A.把工程轉讓給A建筑公司B.把工程分為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分別轉讓給兩家有相應資質的建筑公司C.經B公司同意,把內墻抹灰工程發包給別的建筑公司D.經B同意,把主體結構的施工工程發包給別的建筑公司3.下列做法中()符合《建筑法》關于建筑工程發承包的規定。A.某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B.某建筑施工企業以另一個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C.某建筑施工企業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D.某建筑施工企業答應個體戶王某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4.根據《建筑法》,下列有關監理的說法正確的是()。A.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可以將監理業務部分轉讓給別的監理企業B.由于監理工作的失誤給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由承包商承擔C.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可以與承包商隸屬于一家單位的不同部門D.監理的權限要視建設單位的委托而定5.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A.可以B.經建設單位允許可以C.不得D.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允許可以二、多項選擇題1.下列屬于《建筑法》規定的建筑活動范圍的有()。A.各類房屋建筑B.國家投資的道路建設C.房屋建筑附屬設施建造D.家居裝飾裝潢E.房屋建筑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2.根據《建筑法》有關規定,下列行為屬于違規操作的有()。A.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B.總承包單位將其工程分包后,各分包單位還可以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C.承包單位不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D.承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E.某些大型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如這些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不同,應按資質等級高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3.有關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的行為有()。A.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B.施工企業出借資質證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C.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且情節嚴重的D.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發包單位的承包單位E.施工企業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消除的,且情節較嚴重4.關于工程監理單位,說法正確的是()。A.工程監理單位不能超出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擔工程監理業務B.工程監理單位可以轉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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