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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機器人成為納稅主體的問題探究摘要:在自動化不斷發展的時代,人工智能從可能成為現實并不斷與人類的歷程一同前進。當前人工智能技術不斷突破,使機器人更具“類人性”與學習能力不斷提高。機器人在將來是否會擁有獨立自主的意識和在社會上扮演一個什么樣的角色。這些問題使我們更加關注人工智能與法律的相關問題。在機器人產業快速普及的過程中,我們遇到其產生的新問題,從稅法角度政府該如何作出措施成為關鍵。我國暫無“機器人稅”的相關立法,但一些國外的“機器人稅”的立法與研究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鑒。關鍵詞:人工智能;機器人產業;失業問題;責任與意志;權利義務目錄TOC\o"1-3"\h\u3000引言 引言“機器人稅”是一個新興且新穎的話題,隨著自動化的歷史進程仍在繼續,機器人逐步從走進現實到走生產生活。“人工智能技術具有內在的人文特征,研發需要擬人,應用必定涉人,與文化科學之間存在天然的親緣關系。”顧駿許春明:《意志與責任:法律人工智能》,20-21頁,上海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顧駿許春明:《意志與責任:法律人工智能》,20-21頁,上海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機器人成為納稅主體的前提:機器人具有取代人的功能機器人的定義機器人這個名詞字面解釋由兩部分祖成:“機器”+“人”。不同國家對“機器人”這個名詞有不同解釋,但是共同點在于都是從“機器”+“人”這個定義出發:“機器”——強調其是由各工業零件和設備技術組成的具有編程能力、用于執行相關任務工作的自動化裝置;“人”——強調其具有仿人的特點,在制造的過程中通過設計“手”來作業,“腳”來移動,接觸傳感器和非接觸傳感器作為“五官”在功能和外貌上具有一定的“類人性”特征。正是如此,機器人具有一定的“類人性”特征從而又稱之為“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簡稱AI)。人工智能的定義什么是人工智能?“目前關于人工智能的研究文獻看,有的將其界定為‘像人一樣思考的系統’‘像人一樣行動的體統’,還有的將其界定為‘理性地思考的系統’‘理性地行動的系統’,但是斯圖爾特·羅素與彼得·諾維格對這些定義分析后,認為將人工智能界定為理性智能體(Agent)的設計過程比較恰當。智能體是某種能夠行動的東西,而理性智能體則是‘通過自己的行動獲得最佳結果,或者在不確定的情況下獲得最佳期望結果’。也就是說,一直為人類所獨有的理性,人工智能也能擁有,從而具有了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取代人的功能。”聶佳龍.基于正義標準復雜范式分析的人工智能時代法律構建[C]聶佳龍.基于正義標準復雜范式分析的人工智能時代法律構建[C].魏遠山、張貴昊.湘江青年法學(第四卷.第一輯),湘潭大學出版社:2019:40—41.[以色列]尤瓦爾·赫拉利.今日簡史:人類命運大議題[M].林俊宏譯,中信出版社,2018:62.人工智能與失業問題根據相關資料顯示,造成失業的原因主要是:1.勞動力供大于求。尤其是進入勞動年齡人口的高峰期,勞動年齡人口比重明顯上升。2.經濟結構的重大調整會導致部分人員失業。3.科技進步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會導致一些傳統部門的人員技術和學習難以跟上時代步伐,造成部分失業人員數量的不斷增加。而人工智能的發展,即屬于科技的進步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因素之一。不可否認的是,相比傳統的機械作業和手工作業,人工智能的發展更具有可塑性且提高了生產的效率,這是經濟發展所必須的且不可抑制的。并且人工智能進入生產領域的確影響到社會就業,因其替代一部分的低端生產和手工作業的行業來提高整個行業的生產效率和降低了生產成本。由此,失業問題必不可避免地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而再次凸顯,成為人們擔心的問題。或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質疑:“通過類比過去,一項新技術的出現都會創造出了與之相對應的行業、崗位等,同樣地,人工智能在未來的普遍運用定會有相應的行業、崗位的出現。當前人工智能的發展是迅猛的,而且就未來發展趨勢而言人工智能有可能超越人類智能,從而人類智慧能夠勝任的工作,人工智能絕對有能力應對”。聶佳龍聶佳龍.基于正義標準復雜范式分析的人工智能時代法律構建[C].魏遠山、張貴昊.湘江青年法學(第四卷.第一輯),湘潭大學出版社:2019:41—42.于是,2017年2月歐盟議員(MadyDelvaux,前盧森堡的教育及職業培訓大臣)提出,提案括向機器人征稅等舉措,旨在補償因機器人而下崗的工人。歐洲議會就一部關于機器人的法律提案進行投票,歐洲議會駁回了該項機器人征稅的法案,這項提案獲得396張反對票、123張贊成票及85張棄權票。同時微軟創始人比爾·蓋茨提出了以機器人代替人類工作從而釋放更多的勞動力來從事“更需要人類同理心和理解能力”的工作,因此對機器人征稅的此部分稅收用來資助那些被釋放的勞動力的人們用于重新接受技能培訓以便實現再就業。但無論是比爾蓋茨還是歐盟議員對機器人稅仍處于理論暢想階段。當歐洲議會還在立法層面猶豫徘徊時,那么大洋彼岸的韓國政府于同年的7月在稅法修改計劃中納入了向機器人征稅這一考慮。稅法修改計劃將原本在韓國投資工業自動化設備的企業享有減免幅度在3%-7%不等的稅收減免優惠,減免稅率降低2%并且將此延長至2019年底,鑒于韓國政府急需改善國內機器人行業接近飽和而失業狀況不斷惡化的矛盾問題,需對國內工業機器人使用的高度密集進行進一步的政府干預。二、機器人成為納稅主體的兩種聲音自人工智能與人文科學不斷摩擦碰撞,人工智能的機器人涉及的法律問題就不可避免的出現在人們面前。國際各界逐漸出現兩種相反的聲音,由此我們更為直觀地觀察“機器人稅”的正反兩面,這究竟是潘多拉之盒還是人類的象牙塔?(一)贊同的聲音機器人能否成為征稅對象的話題一經出現,業界許多人對此持贊同的態度。但理由卻各不相同。以美國著名企業家比爾蓋茨為首認為對機器人征稅是為了釋放更多的勞動力來從事更需要人從事的工作,而所征得的稅用于人們為了重新就業所作的再就業培訓。而歐盟議員MadyDelvaux在2017年的歐洲會議上提出向機器人征稅的建議,目的是補償因此被替代的失業下崗工人。在之前,歐洲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成員、歐洲議會議員瑪蒂·德爾沃編寫了一份關于向機器人征稅的提議,報告中強調機器人可能會加劇不平等現象,并提出“為了稅收和社會保障繳款的目的,讓企業就機器人和人工智能對自身經濟表現的貢獻程度和比例來申報。”再看韓國政府做出的減少對機器人行業的稅收優惠力度,希望通過抑制機器人的高速開展造成的嚴重失業問題。贊同的理由共同的特點都是從社會就業的角度出發,認識到機器人行業的發展壯大對社會就業存在一定的威脅,對機器人征稅是解決就業困難的途徑之一。(二)反對的聲音面對此話題,更多人是持有反對的態度。對歐洲議會議員瑪蒂·德爾沃提出向機器人征稅的報告,除了比爾·蓋茨贊成以外,公眾是一片反對的呼聲。而歐盟議員MadyDelvaux在2017年的歐洲會議上提出向機器人征稅的建議,這項提案的反對票為396張,而贊成票僅為123張。其中,國際機器人學聯合會(IFR)認為:征收機器人稅會對企業創新、就業競爭造成相當負面的影響;自動化和機器人的應用能創造新的工作崗位,提高生產力。謝菲爾德大學的人工智能和機器人名譽教授NoelSharkey認為:通過尋求機器人的法人地位,制造商們只是試圖免除自己的機器行為的責任。針對2017年歐盟專家試圖通過立法來控制機器人,156名來自歐洲14個國家的人工智能專家給歐盟寫信,他們警告稱,從法律和倫理的角度,授予機器人法律人格將是“不恰當的”。反對的聲音中可總結為幾點:1.向機器人征稅只會抑制創新,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2.機器人的發展和社會就業不存在嚴重的相斥問題,相反機器人的產生會促進新的崗位的產生;3.向機器人征稅的立法基礎不存在,機器人非合格的納稅主體。(三)兩種聲音的評析如果機器人行業進入了需要征稅的階段,那么納稅主體是機器人還是使用機器人的企業或個人?首先我們要了解什么是稅收?稅收是指一國政府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個人或組織無償征收實物或者貨幣,用以投放到社會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建設和活動中,是一種無償、強制且固定的國家主要財政收入形式。稅主體包括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納稅主體是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的定義是:自然人和法人。而非居民則是“凡不在已過居民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為非居民。非居民作為有限納稅義務人,僅對期境內所得征稅。”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45、53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45、53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如果征稅的主體為機器人,即堅持的是獨立論,認為機器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為人工智能的發展仍在繼續,在人類的預測和設想當中,未來的人工智能有可能具有“類人性”擁有自我意識,如此一來,給予我們更多的立法空間的探討。我們能夠明確的是機器人乃至人工智能雖具有“類人性”但不等于人類,所以不能夠直接適用人所適用的法律,這時候我們可以大膽的設想一下法律上的“擬制”。正如之前所描述的被沙特阿拉伯所賦予公民身份的索菲亞,其實它僅具有的是“電子人”的身份,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屬于法人,“電子人”在性質上屬于技術類型的,筆者認為可以歸入“擬制人”行列。早在2017年2月,歐洲議會已投票表決通過《就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向歐盟委員會的立法建議》,其中一個建議是對自主程度最高的智能機器人可以考慮授予其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承人其為“電子人”(electronicperson)。在此的立法可能上,我們進一步討論“電子人”機器人作為納稅的主體聽起來沒那么的荒誕滑稽,不可理解了。正如作為個人納稅應當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電子人”納稅可以參照個人所得稅的方式。既然需要履行義務也應當享有相應的權利。所以但當“電子人”需要納稅,這時候有更多的法律因素需要我們去考量。總而言之,無論我們探討是向生產機器人抑或是機器人本身征稅這個話題,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征收機器人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從稅法的功能來說,稅法具有兩項功能:規制功能和社會功能。規制功能是指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以及稅收行為的一種社會規范,而社會功能是指稅法是統治階級和人民意志與利益的總體體現。征收機器人稅,無疑是一種新的財政收入形式,財政收入又是為了滿足公共財政實現公共任務所需的,既“取之于民,而用于民”。這是符合我國人民的意志,尤其是面對機器人行業不斷發展,可以緩解人工智能與失業問題緊張的矛盾關系。從一定程度上抑制機器人行業的快速發展,給予政府和社會一定的緩和時間去調整經濟結構和勞動力的分配問題。如此一來也可以體現征稅的作用:保護納稅人和約束征稅人以及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從國家征稅的目的的角度來看,國家征稅的目的是實現國家的公共財政職能。體現為四個方面:資源配置、收入分配、調控經濟與監督管理。徐孟洲,徐陽光:《稅法》第六版,50-51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徐孟洲,徐陽光:《稅法》第六版,50-51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三、我國征收“機器人稅”的思考促進機器人行業的發展機器人行業的發展是目前經濟發展的不可逆的趨勢,是制造業皇冠頂端的明珠,是引領未來發展的顛覆性技術,符合資本企業的剛性需求。而對于國家而言,加快科技創新是提高國家綜合實力的第一生產力。所以加快機器人的產業布局,占領人工智能的制高點更有利于國家搶占新一輪技術革命的先機。從韓國《機器人未來戰略的展望2022》、德國的“工業4.0”計劃、日本的“新經濟增長戰略”還有美國的“先進制造業伙伴”都把機器人產業納入重點創新和扶持的產業對象。我國機器人產業起步雖晚,但發展速度和潛力卻十分驚人。近年來,隨著政策、企業、資本等要素的不斷助力與驅動,我國機器人發展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傲人成果,同時呈現出蒸蒸日上的發展動向與未來趨勢。但是根據數據顯示,工業機器人的使用密度僅為每萬名產業工人49臺,相比之下,美國為每萬名產業工人176臺,日本和德國分別為300臺左右,率先采取措施的韓國,使用的密度更是達531臺。這說明我國機器人產業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面對機器人產業,吸收和參考處于高速發展的國外機器人行業經驗和教訓來減少彎路,我國現在要做的是鼓勵創新、促進機器人產業的做大做強。同時應當提高機器人行業的門檻,規范其行業的市場秩序和市場規則,減少粗制濫造、濫竽充數的機器人企業。通過對其進行相應的稅收優惠、試點嘗試、區域化轉型等手段來促進此產業的健康良好的生長。在發展的過程中必定會遇到新問題新情況,要注重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政府干預手段相結合,使我國的機器人行業的發展處于良性穩定的態勢之中。我國能否征收“機器人稅”與一些機器人行業成熟飽和的國家不同,我國還處在機器人產業的高速發展時期,談論征收“機器人稅”無疑是不利于經濟的創新發展。而相反,此階段我國還處于機器人產業這一“新事物”的萌芽時期,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鼓勵機器人產業的健康發展。所以是否征收“機器人稅”要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要與本國的自動化進程相一致,而不是盲目效仿其他國家的做法。是否征稅?怎么征稅?征多少的稅?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我國現在的科技研發進程,及時與科技人員做好溝通工作,運用數據統計以確保及時追蹤人工智能的發展現狀,更好的預測未來的發展趨勢并作出相應的預防問題、鞏固發展的對策計量。這樣能夠提高機器人行業的整體質量,從而鞏固經濟的穩定發展。從緩解失業問題的角度來講,根據我國國情可總結為以下幾點可行性的建議:(1)控制人口數量,減少勞動力供給。(2)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促進經濟增長,解決因需求不足而造成的周期性失業。(3)充分發揮我國勞動力資源的優勢,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創造就業崗位,發展第三產業是目前增加就業崗位的主要手段。(4)投入大量資金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加快推進區域內、區域間乃至全國性同一網絡建設。包括勞動力供求信息網絡、職業培訓網絡和職業介紹網絡。為勞動力市場供求雙方提供直接、迅速、準確、權威、完善的信息服務,充分發揮現代通訊工具和手段傳遞信息的作用,降低勞動市場尋找職業的成本。(5)針對失業問題完善健全再就業的市場服務體系。國家應當建立起職業信息、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一體化的服務體系。給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的職前引導和培訓,提高再就業人員的技能水平和綜合素質。從而促進社會再就業的的流程快速、穩定、高效。無論是征收“機器人稅”還是對機器人產業進行稅收優惠,本質上都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調整手段。現階段的稅收優惠不等于將來持續的福利對待。隨著人工智能的不斷發展,我國將來面臨的是機器人產業的走向成熟和市場飽和所帶來的問題,“機器換人”的情況下我們將會在征稅這一塊對機器人產業的控制和調整進一步的探尋與摸索。總的來說,根據我國機器人行業目前的現狀,我國短時間內是不具備征收“機器人稅”的客觀條件。但此時的學術探討必定為將來機器人產業的時機成熟所帶來的挑戰提供基礎靈感和解決思路。那么未來我國的“機器人稅”如何設計呢?根據現有的法律在機器人不具備納稅主體資格之下,假設征稅的對象是使用機器人的企業,那么是從上述所說的依附論出發,機器人只是人類創造發明的工具。此時對該企業所征稅屬于什么稅種?參考梁發芾(2017)、阿爾伯特和博根施耐德(2018)、王婷婷和劉奇超(2018)、蔡磊(2018)等學者的研究,至少存在8種關于機器人稅的征稅方案:唐滔,李媛,胡晨旭.國內外對征收“機器人稅”的研究述評[J/OL],《金融發展研究》2020,(03);增值稅:一方面可對機器人制造、銷售環節加征增值稅,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為扶持機器人技術的發展而在一定時期內免征增值稅,一旦取消豁免,即為間接征收了機器人稅。消費稅:消費稅是價內稅。對機器人的生產者征收,稅負可隨價轉移,最終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價格的提高可降低企業對機器人的購買和使用。財產稅:與車船稅的性質類似,對機器人的使用者征收,且可重復征收。購置稅:是財產稅的一種,可針對購置機器人作為生產設備、服務設施的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通過機器人等自動化設備獲得高額利潤的企業,可適當提高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將因提高稅率而多征收的稅收用于補償因機器人而下崗的工人。取消企業所得稅中資本投資的減免。如韓國減少對自動化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增加對雇傭工人的稅收優惠。為激勵企業雇傭工人,對多雇傭工人的企業提供一定的稅收優惠。征收一種額外的失業補償稅。如美國會對大量裁員的企業進行稅收懲罰,用于補償失業的工人。筆者認為上述的8種征稅方案不一定存在沖突,取其中的一二來述說:取消所得稅的減免是針對機器人行業逐漸趨于成熟,機器人數量呈現高速遞增的一種過程性的政府干預手段,此手段有利于提高機器人行業的門檻,將一些低質量為獲得稅收減免而濫竽充數的企業拒之門外。當機器人行業達到成熟的穩定發展狀態,此時已經經歷過取消稅收減免的政策,則提高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此階段機器人行業因成熟而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資本和能力,并且獲得比較高的利潤收入。為了激勵企業雇傭工人而對企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和征收失業補償稅主要是針對長期存在的失業問題在機器人行業飽和相矛盾的一個階段性的補償方案,此政策更加直接有效的促進勞動力流入市場。在筆者看來,機器人行業的發展所產生的收益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均等受益,而往往是機器人的所有者——資本家享受著機器人創造的價值和超額利潤。在機器人還屬于一種生產/服務性質的工具并直接由資本家控制操作,我們解決因機器人行業高速發展而產生的大量失業問題,最佳的稅收解決方案應當是選擇向資本家征稅或者是減少稅收優惠政策的方案。例如上述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征收新的稅種——失業補償稅等。但征收資本稅后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是企業會把因征稅/減少稅收優惠所增加的這部分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梁發芾學者認為國家不應當征收資本稅理由在于“為了鼓勵保護生產和投資,對作為要素的投資品是不專門征稅的,對作為投資品的工具如機器等特別征稅,將會侵蝕資本,傷及稅本,提高產品成本與價格,最終妨害生產和投資。”梁發芾財稅史學者.機器人稅的諸種考量[N].中國經營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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