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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 合同法第一節?合同法概述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第三節?合同的效力第四節?合同的履行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第六節?違約責任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類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行為(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3)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3.合同的分類合同的分類二、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和適用范圍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強調主體平等、自愿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2)合同法貫徹契約自由的原則。(3)合同法從動態的角度為當事人提供財產關系的法律保護。3.《合同法》的適用范圍(1)《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2)關于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不適用《合同法》。(3)《合同法》主要調整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也調整自然人之間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還調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關系。(4)無名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貫徹《合同法》其他基本原則的前提和基礎。2.自愿原則自愿是貫穿合同行為整個過程的基本原則。3.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在合同中約定顯失公平的內容。4.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5.守法并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節?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全部內容,經過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一、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代理人的代理資格代理人為委托人訂立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證明,并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能對委托人產生權利和義務。二、合同的內容和形式1.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即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2.合同的形式(1)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2)口頭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3)其他形式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合同成立。三、訂立合同的程序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步驟和必須經過的階段。1.要約(1)要約的概念和條件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內容具體明確。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3)要約的生效要約的生效是指要約所要發生的法律效力,即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的法律約束力。(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人取消要約的行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取消要約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5)要約的失效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法律約束力。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2.承諾(1)承諾的概念和條件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3)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2)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承諾也可以通過行為作出。(3)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4)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四、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1.合同成立的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五、締約過失責任1.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法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2.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三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力。一、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1.合同生效的時間(1)合同成立時生效(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2.一般合同有效的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無效合同1.無效合同的概念無效合同是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無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三、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承認才能生效。2.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3)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四、可撤銷合同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歸于無效的合同。2.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完成各自應承擔的義務的行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法律約束力的首要表現。二、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履行的原則三、合同履行的規則1.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不明確時的確定規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2.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價格履行規則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四、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依法具有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或者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抗辯權的類別及其相應的構成要件五、合同的保全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法律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稱為合同的保全措施。1.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2.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而危害到債權實現的行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1.合同變更的概念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是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由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合同變更的要件類別及含義3.合同變更的效力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僅對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效。二、合同的轉讓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1.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由債權人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等抗辯事由,可以向受讓人主張。2.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3.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三、合同的終止1.合同終止的概念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3.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1)協議解除是指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情況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節?違約責任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有如下特征:1.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2.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約定而應承擔的責任。3.違約責任是違反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故必須存在違約行為。4.違約責任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責任。5.違約責任為財產責任。6.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任意性。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1.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確定違約責任是否成立,即違約人是否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誰有過錯造成違約便由誰承擔違約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雙方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2)嚴格責任原則則是指當事人一方只要違反合同義務,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責外,均應承擔違約責任。2.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一般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形式的違約責任都必須具備的條件。特殊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承擔特定形式的違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三、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4.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數額的確定,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限制。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一般不能同時適用。5.定金定金是指為保證合同履行,依據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具有以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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