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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接風管1新課引入2摘接風管作業方法3小結

目錄Contents調車工作是鐵路運輸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車站行車組織工作的一項重要而又復雜的內容。而制動軟管摘接技能是一項調車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重要基本技能。前課回顧制動軟管是連接兩車制動主管的軟管,其端部裝有連接器,鐵路運輸現場稱為“風管”。風管——制動軟管風管新課引入將機車車輛間兩個制動軟管的連接器摘開或接上的作業過程,稱為摘制動軟管或接制動軟管。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調車作業必須提前做好摘管準備工作。車列解體前的摘管工作由連結員(制動員)負責。調車作業時如何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將風管摘開,或連接上呢?

目錄Contents1新課引入2摘接風管作業方法3小結摘管程序基本要領一確認,二關前,三關后,四摘管。一確認:第一步確認摘管位置,以防摘錯車;二關前:第二步關閉靠近機車方向的折角塞門;三關后:第三步關閉遠離機車方向一側的折角塞門;四摘管:第四步摘開制動軟管。接管程序一檢查,二接管,三開后,四開前。一檢查:第一步檢查車輛連掛妥當,鉤鎖銷落槽,檢查制動軟管頭部良好、橡皮圈完好;二接管:第二步連結制動軟管;三開后:第三步打開遠離機車方向一側的折角塞門;四開前:第四步打開靠近機車方向的折角塞門。摘管方法正手摘管反手摘管右腿進入兩軌間,膝稍彎曲,緊靠兩風管接頭,用右手正握靠近自身的風管接頭,用力向上提拉,使風管接頭扭轉,即可摘開風管。右腿曲膝跨入兩軌間,左腿斜伸在兩軌外,以右手反握風管接頭的內側用力往上稍提,待風管的余風排出一些后,再繼續向上提,以防風管因風壓太大而突然向外甩,打傷摘管人員。1摘管時,嚴禁雙腿同時進入道心。2摘管時,嚴禁用手緊握兩風管的接頭處,以防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摘管注意事項風管風管接管方法連接風管時,應一條腿進入道心,另一條腿在軌外蹲下,一只手緊握靠近身體一側的風管接頭,隨即將肘部彎曲,使手握的風管彎曲,其接頭接近肩部,同時用另一只手將另一側風管拿起,將其頭部與已彎曲風管的頭部套合,兩者先成直角,依靠軟管本身的彈力,向下推壓軟管,使兩根風管頭部密接,即為連接風管。1接管時,嚴禁雙腿同時進入道心。應檢查風管頭部是否良好、橡皮圈是否完好。2連接風管后,如有漏風情況,可能是兩風管接頭未推到底,可以用手推壓兩軟管接頭處,如果仍然漏風,可能是橡皮圈不良,此時應摘開軟管,重新調整或更換橡皮圈后,再連接風管。接管注意事項

目錄Contents1新課引入2摘接風管作業方法3小結摘管方法1.正手摘管2.反手摘管接管方法一只手緊握靠近身體一側的風管接頭,將肘部彎曲,使手握的風管彎曲,同時用另一只手將另一側風管拿起,將其頭部與已彎曲風管的頭部套合,兩者先成直角,向下推壓制動軟管,使兩根風管頭部密接。學習重點實踐難點正手摘管、反手摘管以及連接風管的作業方法及注意事項作業人員必須正確熟練掌握摘接風管作業方法,以防擠傷手、打傷腿等事故發生。車輛連掛確認技巧一、車鉤三態鎖閉狀態開鎖狀態全開狀態二、連掛確認技巧確認兩鉤舌閉合確認兩車鉤水平線符合規定確認上提鉤銷完全落槽確認下提構銷孔完全落下插上防跳插銷,車輛連掛好。三、安全風險提示風險一:“拳頭鉤”。處理方法:先試拉,將車輛拉開1-3米,再進入車檔,打開車鉤,并調整好鉤位和鉤舌,最后重新連掛,速度控制在兩公里每小時。風險二:兩車鉤中心水平線高度差(鉤差)超過75毫米。處理方法:可通過一根香煙去測量,一根普通香煙長度約為83毫米,異常時將故障車輛甩下,并通知車輛部門處理。風險三:上提鉤銷未落槽/下提鉤銷孔未完全露出。處理方法:壓鉤或試拉后重新連掛。補充:如果通過上述技巧,仍無法確認車輛是否連掛妥當,應進行試拉來確認連掛狀態。人力制動機防溜撤除

確認要求一、規章要求《技規》第295條調車作業摘車時,必須停妥,按規定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開車鉤;掛車時,沒有連掛妥當,不得撤除防溜措施。二、相關車輛部件人力制動機防溜作業,涉及到的車輛部件主要有:制動缸;鞲鞴桿;閘缸鏈;制動拉桿;人力制動機防溜作業,涉及到的車輛部件主要有:5.制動拉桿加強筋;6.拉桿托架及滾軸;7.人力制動軸;8.閘鏈。三、防溜撤除三確認人力制動機防溜撤除后,必須進行三確認:第一,確認閘鏈明顯下垂,不得纏繞人力制動軸。第二,確認制動拉桿加強筋與托架之間不得卡阻,制動拉桿向車體方向明顯縮回。第三,確認鞲鞴桿縮回情況下,閘缸鏈必須處于松弛下垂狀態。第291條調車作業時,調車人員必須正確及時地顯示信號;機車乘務人員要認真確認信號,并回示。推進車輛連掛時,要顯示十、五、三車的距離信號,沒有顯示十、五、三車的距離信號,不準掛車,沒有司機回示,應立即顯示停車信號。調車作業推送車輛時,要先試拉。車列前部應有人瞭望,及時顯示信號。當調車指揮人確認停留車位置有困難時,應派人顯示停留車位置信號。調車人員不足2人,不準進行調車作業。調車作業第292條在調車作業中,單機運行或牽引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司機負責;推進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調車指揮人負責,如調車指揮人所在位置確認前方進路有困難時,可指派調車組其他人員確認。調車作業沒有看到調車指揮人的起動信號,不準動車(但單機返岔子或機車出入段時,可根據扳道員顯示的道岔開通信號或調車信號機顯示的允許運行的信號動車)。無扳道員和調車信號機時,調車指揮人確認道岔開通正確(如為集中操縱的道岔,還須與操縱人員聯系)后,向司機顯示起動信號。調車作業非集中區調車作業時,要認真執行要道還道制度。扳道員之間的要道還道辦法及集中區與非集中區間的作業辦法,在《站細》內規定。連續溜放和駝峰解散車輛時,第一鉤應實行要道還道制度(集中聯鎖設備除外),從第二鉤起,按調車作業通知單的要求扳動道岔。調車作業第293條調車作業要準確掌握速度及安全距離,并遵守下列規定:1.在空線上牽引運行時,不準超過40KM/H;推進運行時,不準超過30KM/H。2.調動乘坐旅客或裝載爆炸品、氣體類危險貨物、超限貨物的車輛時,不準超過15KM/H。調車作業3.接近被連掛的車輛時,不準超過5KM/H。4.推上駝峰解散車輛時的速度和裝有加、減速頂的線路上的調車速度,在《站細》內規定。經過道岔側向運行的速度,由工務部門根據道岔具體條件規定,并納入《站細》。5.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于10M時,要嚴格控制速度。調車作業6.電力機車、動車組在有接觸網終點的線路上調車時,應控制速度,距接觸網終點標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于10M時,要嚴格控制速度。7.旅客未上下車完畢,除本務機車、補機摘掛作業外,不得進行旅客列車(車底)的連掛作業。8.遇天氣不良等非正常情況,應適當降低速度。調車作業第294條禁止溜放的車輛、線路及其他限制:1.裝有禁止溜放貨物的車輛;2.非工作機車、鐵路救援起重機、大型養路機械、機械冷藏車、凹型車、落下孔車、客車、動車組和特種用途車;調車作業3.乘坐旅客的車輛及停有該車輛的線路,停有動車組的線路;4.超過2.5‰坡度的線路(為溜放調車而設的駝峰和牽出線除外);5.停有正在進行技術檢查、修理、裝卸作業車輛及無人看守道口的線路;6.停有裝載爆炸品、氣體類危險貨物車輛的線路;調車作業7.停留車輛距警沖標的長度,容納不下溜放車輛(應附加安全制動距離)的線路;8.中間站正線、到發線及與其銜接而未設隔開設備的線路;9.調車組不足3人時,禁止溜放作業;10.不準采用牽引溜放法調車。調車作業第295條調車作業摘車時,必須停妥,按規定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開車鉤;掛車時,沒有連掛妥當,不得撤除防溜措施。轉場或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調車時(駝峰作業除外),10輛及以下是否需要連結軟管及連結軟管的數量,11輛及以上必須連結軟管的數量,以及以解散作業為目的的牽出是否需要連結軟管,由車站和機務段根據具體情況共同確定,并納入《站細》。調車作業第296條機車(調車機車除外)、鐵路救援起重機、客車、動車組、大型養路機械、凹型車、落下孔車、鉗夾車及其他涂有禁止上駝峰標記的車輛禁止通過駝峰。裝載活魚(包括魚苗)、跨裝貨物的車輛(跨及兩平車的汽車除外)等,是否可以通過駝峰,由車站會同車輛段等有關單位做出具體規定,并納入《站細》。調車作業如因迂回線故障等原因,機械冷藏車必須通過設有車輛減速器(頂)的駝峰時,以不超過7KM/H的速度推送過峰。不得附掛機械冷藏車溜放其他車輛(推峰除外)。曲線外軌、調車場以外的線路和外閘瓦車、直徑950MM及以上的大輪車,嚴禁使用鐵鞋制動。調車作業第297條線路兩旁堆放貨物,距鋼軌頭部外側不得小于1.5M。站臺上堆放貨物,距站臺邊緣不得小于1M。貨物應堆放穩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規定距離時,不得進行調車作業。調車作業第298條手推調車,須取得調車領導人的同意,人力制動機作用必須良好,有勝任人員負責制動。手推調車速度不得超過3KM/H。下列情況,禁止手推調車:1.在正線、到發線及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確需手推調車時,須經鐵路局批準);2.在停有動車組的線路上;調車作業3.遇暴風雨雪或夜間無照明時;4.接發列車時,與接發列車進路沒有隔開設備或脫軌器的線路,向能進入接發列車進路的方向;5.裝有爆炸品、氣體類危險貨物的車輛;6.電氣化區段,接觸網未停電的線路上,對棚車、敞車類的車輛。調車作業第299條動車組調車作業時原則上采用自走行方式,并應執行下列規定:1.司機應在動車組運行方向的前端操作,前方進路的確認由動車組司機負責。在不得已情況下必須在后端操作時,應指派隨車機械師或其他勝任人員站在動車組運行方向的前端指揮,發現危及行車或人身安全時,應立即使用緊急停車按鈕(緊急制動裝置)或通知司機停車。后端操作時,速度不得超過15KM/H。調車作業2.禁止連掛其他機車車輛(救援機車、附掛回送過渡車、動車組無動力調車時的調車機車、公鐵兩用牽引車除外)調車。調車作業第305條機車車輛必須停在警沖標內方。調車作業中,車輛臨時停在警沖標外方時,一批作業完了后,應立即送入警沖標內方。因特殊情況需在警沖標外方進行裝卸作業時,須經車站值班員、調車區長準許,在不影響列車到發及調車作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裝卸完了后,應立即送入警沖標內方。機車車輛的停留安全線及避難線上,禁止停留機車車輛;在超過6‰坡度的線路上,不得無動力停留機車車輛。機車車輛的停留裝載爆炸品、氣體類危險貨物的車輛及救援列車,必須停放在固定的線路上,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臨時停留公務車線路上的道岔也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集中操縱的道岔可在控制臺上進行單獨鎖閉。機車車輛的停留第306條編組站、區段站在到發線、調車線以外的線路上停留車輛,不進行調車作業時,應連掛在一起,并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或以鐵鞋(止輪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機車車輛的停留中間站停留車輛,無論停留的線路是否有坡道,均應連掛在一起,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并以鐵鞋(止輪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調車作業中臨時停留的車輛,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或以鐵鞋(止輪器)止輪。機車車輛的停留編組站和區段站的到發線、調車線是否需要防溜以及作業量較大中間站執行上述規定有困難時,由鐵路局規定。機車車輛的停留第307條動車組無動力停留時,有停放制動裝置的動車組,由司機負責將動車組處于停放制動狀態;動車組無停放制動裝置或在坡度為20‰以上的區間無動力停留時,由司機通知隨車機械師進行防溜,防溜時使用止輪器牢靠固定。動車段(所)內動車組防溜辦法由鐵路局規定。機車車輛的停留第288條調車領導人應正確及時地編制、布置調車作業計劃。布置調車作業計劃,應使用調車作業通知單。中間站利用本務機車調車,應使用有示意圖的調車作業通知單(示意圖可另附)。使用無線調車燈顯設備的車站,調車作業計劃布置方法,由鐵路局規定。計劃及準備列車在到達線路內拉道口、對貨位、直接后部摘車、本務機車(包括重聯機車、補機)摘掛及轉線、企業自備機車進入站內交接線整列取送作業,可不使用調車作業通知單。自輪運轉特種設備調車作業是否需要使用調車作業通知單由鐵路局規定。計劃及準備調車領導人與調車指揮人必須親自交接計劃。由于設備原因,親自交接計劃確有困難以及設有調車作業通知單傳輸裝置的車站,交接辦法在《站細》內規定。調車指揮人應根據調車作業計劃制定具體作業方法,連同注意事項,親自向司機交遞和傳達;計劃及準備對其他有關人員,應親自或指派連結員進行傳達。具體傳達辦法,在《站細》內規定。調車指揮人確認有關人員均已了解調車作業計劃后,方可開始作業。動車段(所)調車工作的計劃編制及下達辦法由鐵路局規定。計劃及準備第289條一批作業(指一張調車作業通知單)不超過三鉤或變更計劃不超過三鉤時,可用口頭方式布置(中間站利用本務機車調車除外),有關人員必須復誦。變更股道時,必須停車傳達。僅變更作業方法或輛數時,不受口頭傳達三鉤的限制,但調車指揮人必須向有關人員傳達清楚,有關人員必須復誦。計劃及準備駝峰解散車輛,只變更鉤數、輛數、股道時,可不通知司機,但調車機車變更為下峰作業或向禁溜線送車前,須通知司機。計劃及準備第290條調車作業必須做好下列準備:1.提前排風、摘管,核對計劃,確認進路,檢查線路、道岔(集中聯鎖區除外)、停留車及車輛防溜等情況;計劃及準備2.人力制動機的選閘、試閘,系好安全帶;3.準備足夠的良好制動鐵鞋和防溜器具;4.無線調車燈顯設備試驗良好。計劃及準備第284條車站的調車工作,由車站調度員(未設車站調度員的由調車區長,未設調車區長的由車站值班員)統一領導。分場(區)時,各場(區)的調車工作,由負責該場(區)的車站調度員或該場(區)的調車區長領導。領導及指揮動車段(所)調車工作的領導及指揮由鐵路局規定。領導及指揮第285條調車作業由調車長單一指揮。利用本務機車進行調車作業時,可由車站值班員或助理值班員擔任指揮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由經鑒定、考試合格取得調車長資格的勝任人員代替。領導及指揮第286條調車長在調車作業前,必須親自并督促組內人員充分做好準備,認真進行檢查。在作業中應做到:1.組織調車人員正確及時地完成調車任務;領導及指揮2.正確及時地顯示信號(發出指令),指揮調車機車的行動;3.負責調車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行車安全。領導及指揮第287條司機在調車作業中應做到:1.組織機車乘務人員正確及時地完成調車任務;2.負責操縱調車機車,做好整備,保證機車質量良好;領導及指揮3.時刻注意確認信號,不間斷地進行瞭望,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正確及時地執行信號顯示(作業指令)和調車速度的要求,沒有信號(指令)不準動車,信號(指令)不清立即停車;4.負責調車作業的安全。領導及指揮第279條車站的調車工作,應按車站的技術作業過程及調車作業計劃進行。參加調車作業的人員應做到:1.及時編組、解體列車,保證按列車運行圖的規定時刻發車,不影響接車;一般要求2.及時取送客貨作業和檢修的車輛;3.充分運用調車機車及一切技術設備,采用先進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時間完成調車任務;4.認真執行作業標準,保證調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及行車安全。一般要求第280條調車工作要固定作業區域、線路使用、調車機車、人員、班次、交接班時間、交接班地點、工具數量及其存放地點。作固定替換用的調車機車及小運轉機車,應符合調車機車的條件(有前后頭燈、扶手把、防滑踏板等)。一般要求第281條調車工作繁忙、配線較多的車站,可劃分為幾個調車區。沒有做好聯系和防護,不準越區或轉場作業。調車機車越區作業的聯系和防護辦法,應在《站細》內規定。一般要求第282條使用機車進行調車作業時,應采用無線調車燈顯設備(機車摘掛、轉線等不進行車輛摘掛的作業,列車在到達線路內拉道口、直接后部摘車除外),并使用規定頻率,其顯示方式須符合有關要求。無線調車燈顯設備應與列車運行監控裝置配合使用。一般要求無線調車燈顯設備正常使用時停用手信號,對燈顯以外的作業指令采用通話方式;無線調車燈顯設備發生故障時,改用手信號作業。無線調車燈顯設備、無線調車機車信號和監控系統的使用、維修及管理辦法由鐵路局規定。一般要求第283條動車段(所)設動車組地勤司機,負責動車組在動車段(所)內調車、試運行等調移動車組作業。一般要求第300條在正線、到發線上調車時,要經過車站值班員的準許。在接發列車時,應按《站細》規定的時間,停止影響列車進路的調車作業。在正線、到發線上的作業第301條接發旅客列車時,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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