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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教育法學》一、教育法學的含義教育法學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分支學科。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教育法律現象是指教育法在產生、發展、實施過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關系,以及在教育活動過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體表現于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律規范、教育法律關系等。二、現行的教育法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進法》、《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教師法》。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一、教育法的含義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教育法是一種行為規范從教育法的本體形式上來說,是一種行為規范。這種行為規范,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為特有的表現形式,為人們行為所模仿和遵守,并且按照統一的標準處理問題,從而為教育活動的運行提供了保證。2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教育法出自何處?從起本源上把握,教育法出自國家,由國家通過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認可兩種方式確定的行為規范。所謂國家制定教育法,是指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創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所謂國家認可教育法,是指國家機關通過一定的形式賦予某些已經存在的教育方面的習慣、判例等以法的效力。3教育法是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體現教育法的實質是什么?從其本質上來說,教育法所確定的行為規范是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反映,它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并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標準和價值觀念來調整相應的社會關系。4教育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教育法所確立的行為規范是如何變成為社會生活的常規的?從法的運行上把握,教育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法以國家的名義規定人們在教育活動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并由相應的國家機關保證其實施。5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的行為規范教育法是規范什么?從范圍上來說,它調整教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即教育活動中產生的教育內部及教育外部關系。教育內部關系,包括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等教育機構的關系,教育機構與教育對象的關系,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系,教育機構之間的關系;教育外部關系,包括教育行政機關、教育機構、教育者、受教育者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在舉辦、管理、實施、接受以及參與教育的各種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二、簡述教育法的淵源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教育法的淵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按照最嚴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違背,否則將不具有法律效力。憲法作為教育法的法源,首先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如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互助關系、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發展等原則。其次,憲法規定了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規定了教育的性質和國家管理教育的原則;教育的目的和任務;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的教育義務;國務院、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權限;對特殊群體的教育保護原則;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對從事教育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等。法律法律有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之分。廣義的法律與法同義,是指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狹義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均有權制定法律。這里所說的法律即是指狹義的法律。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和發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的權力。《〈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殘疾人教育條例》、《教師資格條例》等,都屬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定權限,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只在本地區有效。如:《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據法定權限制定的適用于本區域的規范性文件。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治權制定的綜合性法律文件;單行條例則是根據自治權制定的調整某一方面事項的規范性文件。各級民族自治地方都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分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依據法定權限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三、教育法律規范的概念及類型:概念:教育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關于教育方面的行為規則。根據教育法律規范為人們確定的不同行為模式,可以將其分為義務性規范、授權性規范和權義復合規范。義務性規范是指在法定條件下,要求人們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規范。義務性規范分兩種: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命令性規范在法律條文中往往使用“必須”、“應當”、“有……義務”等字樣。禁止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在法定條件下,不得采取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這種規范在法律條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樣。授權性規范是指授權人們在法定條件下,有權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這種規范既不要求人們作出某種行為,也不禁止人們作出某種行為,而是授權人們可以作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它在法律條文中往往使用“可以”、“得”、“允許”、“有…權利”等字樣。四、簡述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是指構成教育法律規范內容的各個部分的有機組成。從邏輯結構上看,教育法律規范通常由法定條件、行為準則和法律后果三個要素組成,同時這三個要素之間還要有內在的關系。他們的基本公式可表述為“如果…則…否則…”。法定條件法定條件是指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范圍。即應當在什么條件和情況下,對什么人能夠適用。行為準則行為準則是教育法律規范的核心部分,它具體規定了人們的行為,即在法定條件下,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三類行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人們在法定條件下,作出或不作出某種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可分為兩類。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認某種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并加以保護。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認為是違法的、無效的,并加以制裁。制裁的形式常見的有撤消、變更、確認行為無效、追究法律責任等。第三章教育權一、學校教育權含義學校教育權是指國家賦予學校為實現其辦學宗旨,獨立自主地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屬于國家教育權的范疇,學校教育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不得放棄和轉讓,即使是以國家非財政性支出為經費來源的學校,其辦學宗旨亦不可與公共利益相悖。二、受教育權的內容《教育法》第42條規定了受教育者的權利: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三:請列舉幾種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情形:1教師在任教期間,為“拔高”本班英語成績,讓一些所謂的“差生”停課寫檢查,時間長達一周或數周之久。2某在一次平時測驗中,老師發現少一張考卷,就對已經答卷的原告說,因成績差,考不起來讓別人做,即將試卷拿給其他學生。3某人被某學校錄取,獲得了在此教育機構就學的資格和機會。別人某某等實施侵權行為,冒某人之名和人前往就學,即侵害了前者已取得的到該校就學的受教育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4有的學校和教師片面追求升學率,擅自更改學生志愿的行為,剝奪了學生自主自愿選擇專業和將來所從事的事業的機會,屬于侵犯學生受教育的選擇權的違法行為。第四章教育法律關系一、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條件要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條件是: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1、權利能力權利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參加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不具有權利能力,則表明沒有資格享有權利,同時沒有資格承擔義務。(1)根據主體不同,有自然人權利能力和法人權利能力。自然人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一般權利能力指享有一定法律權利、從事一般法律活動的資格,所有公民都具有,不附加其他條件。如《民法通則》第9條“公民從出生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特殊權利能力是達到一定條件才具有的權利能力。(2)法人權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終于法人被解散或撤消。法人權利能力依法人性質不同而不同,如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各自的權利能力是不同的。法人的權利能力由法律規定或由核準的法人章程確定。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不是作出一般行為的能力,而是作出取得權利、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等法律行為的能力,故其前提是權利能力,即主體有權利能力,有取得權利的資格和履行義務的資格,主體才有條件作出取得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在法律上確定行為能力的依據是主體的意志自由,即主體能夠理解自己行為的社會意義并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有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為能力。各國立法在確定自然人的意志自由狀態時,主要因素是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我國這三類人的法律條件是:(1)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2)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相伴隨的,即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自成立之日起同時產生,隨法人的終止而消失。法人的行為能力是通過法人的代表人來實現的。二、教育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表現形式有哪些教育法律權利及其表現形式教育法律權利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利益。1行為權行為權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方式來滿足其利益要求的權利。2要求權要求權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要求義務人作出或不作某種行為的權利。其意義是保證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停止侵害維護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負有積極義務的義務人作出積極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要求。3請求權請求權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律權利受到侵害時訴請國家提供保護的權利。這一權利直接體現國家的強制力,說明任何權利的設定,都意味著國家責任,國家必須提供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主要體現在訴訟教育法律關系中,表現為對受侵害權利的一種法律救濟,可以通過申訴、控告等不同途徑來實現。教育法律義務及其表現形式教育法律義務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所應承擔的某種責任。1、不作為不作為,即義務人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一義務與權利人的行為權相對應。如教師不得體罰辱罵受教育者。2、積極作為積極作為,即義務人應按照法律規定或權利人的要求,作出積極的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要求。這一義務與權利人的要求權相對應。3、接受國家強制接受國家強制,即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必須接受國家的強制。這一義務與權利人的請求權相對應。三、案例分析:學校的“聲訊電話”作業請根據教育法律關系原理分析本案例。參考答案:從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來看,有新華路小學、學生及其家長。從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客體來看,是一種學校具體的管理行為。從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來看:第一,新華路小學的“改革”舉措直接違反了《教育法》的規定。《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同時規定,學校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聲訊電話費顯然不是“國家規定的費用”。第二,“改革”舉措還與《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相違背。“一些老師改變當面給學生布置家庭作業的做法,而是直接在聲訊臺錄音留言,讓學生撥打查詢”,這與教師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相抵觸。《教師法》第八條中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這里的“教學計劃”、“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理所當然包括當面為學生布置和評改作業的任務。第三,“改革”舉措直接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權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這里的“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當然包括獲得作業進行練習鞏固,以及獲得對作業的反饋評價等活動。因此,學生有權利從教師處直接得到作業。一、教育立法權限,可以分為以下層次:(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教育法律的權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的立法權限包括: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教育行政法規的權限國務院的立法權限包括: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僅次于國家法律,除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外,任何機關無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據此,教育行政法規要由國務院制定。(三)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規的權限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2地方性教育法規要由法律規定的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省、市、區和較大的市)制定。(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制定教育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限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教育自條例和單行條例要由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地方自治機關制定。(五)國務院所屬機構及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教育規章的權限教育規章要由有權制定規章的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二、教育立法程序步驟立法程序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享有立法權限的國家機關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法律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步驟。教育立法也應依據相應的立法程序。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立法程序可分為四個步驟:1法律議案的提出法律議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專門權限的國家機關或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某項法律的有效建議,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階段。提出法律議案是一種法定權力,通常叫做提案權或立法提案權。法律議案形成后,經過審查、討論,被通過的法律議案則作為擬定法律草案的依據,依此形成可以提交法律制定機關審議的正式法律草案。2法律草案的審議法律草案的審議是指法律制定機關對列入議程的法律草案正式進行討論和審議的活動。這是立法程序中最關鍵的階段,其結果不僅直接關系到法律草案的命運,而且直接關系到法律草案被通過后的社會效果。3法律草案的通過法律草案的通過是指立法機關對于經過審議的法律草案正式表示同意與否的活動。這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階段。4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機關將通過的法律以法定形式公布出去,這是立法的最后階段。根據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法律簽三、案例分析:“普九”復查中的死亡事故請依法分析鄉教育組的行為。分析: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是政府的責任,對已經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方進行“普九”驗收,是政府履行監督職能,保證《義務教育法》實施的重要舉措。但湖北省陽新縣潘橋鄉在“普九”驗收中卻弄虛作假,導致一小學生意外傷亡。這一事故的發生,與策劃弄虛作假行為的潘橋鄉教育組負責人胡慶林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胡慶林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六章教育法律關系主體:

一、學校設置的條件《教育法》第46條規定,設立學校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舉辦者申請設立學校,應當有權責分工明確的管理機構和人員,以保證機構的正常運轉。同時還必須有組織機構章程,作為自律和協調機構內部關系的依據。2有合格的教師。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因此,擬申請設立學校,應建立一支數量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質量符合《教師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教師隊伍(必須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辦學必須具備一定的物質條件,包括校舍、場地、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我國專門制定有各級各類學校應具備的辦學物質條件標準,在申請設立學校時必須使所設學校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達到相應的標準。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在申請設立學校時,必須有明確、穩定的教育經費來源說明。舉辦者要保證通過合法渠道籌措到設立學校必需的最低啟動金和運轉資金,保證學校設立后有穩定的經費來源。二、學校的權利和義務學校享有以下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程指為保證學校的正常運行,主要就辦學宗旨、主要任務、內部管理體制及財務活動等重大的基本問題,作出全面規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是學校自主管理的主要依據。學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是學校法人地位的重要體現,也是落實學校法律地位的重要保證。(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活動是學校的基本活動。學校有權根據國家有關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等方面的規定,因校制宜,自主組織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實施。(三)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權是學校的一項基本權利。學校有權根據自己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發展規劃以及實際辦學條件和能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生。(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校有權根據主管部門的學籍管理規定,針對受教育者的不同層次、類別,制定有關入學與報名注冊、紀律與考勤、休學與復學、轉學、退學等具體的學籍管理辦法,實施學籍管理活動。學校有權根據國家有關學生獎勵、處分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具體的獎勵和處分辦法。(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向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是學校自主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所必然享有的權利,從保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講,也是學校應盡的義務。學校有權依據國家有關學業證書管理的規定,對經考核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類別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等。學校向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要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并接受主管機關和受教育者的監督。(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校有權根據國家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本校的辦學條件、辦學能力和編制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本校教職工具體的聘任辦法,自主決定聘任、解聘有關教師和其他職工,自主對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包括獎勵、處分在內的具體管理活動。(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學校對其占有的場地、校舍、教學儀器、圖書資料、辦學經費及其他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必要時可對其所占有的財產進行處理。但學校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要遵循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教育經費投入及學校財務活動的管理規定,有利于學校的正常發展,提高辦學效益。(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學校有權對來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的非法干涉,予以拒絕和抵制,并可通過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予以治理。(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項權利是指除前述八項權利之外,學校還享有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教育法》同時規定: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總之,學校的權利是學校為了實現其辦學宗旨,獨立自主地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資格和能力,即辦學自主權,這是學校不同于其他社會組織而特有的、基本的權利。它本質上是一種公共權利,學校在行使時,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濫用權利,也不得放棄和轉讓。學校的義務學校的義務,是指學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教育法》在規定學校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學校應履行的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學校也不例外。學校不僅應履行教育法律、法規中為學校設立的特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一般社會組織所應承擔的法律義務。(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教育教學質量要求學校在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教育標準,全面推行素質教育,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各類人才(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兩方面:一是要求學校自身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二是當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侵犯了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時,學校有義務以合法方式,積極協助有關方面查處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維護本校成員的合法權益。(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的知情權,是實現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和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的前提,必須予以法律保護。學校不得拒絕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行使這一權利,而應以適當方式提供便利。但須注意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隱私權、名譽權等,不得損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學校是公益性機構,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同時應按所入學校的不同性質依照有關規定繳納一定費用。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規定,確定收取學雜費的具體標準,收費的名稱和標準,要向家長和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六)依法接受監督學校對來自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監督,以及來自社會、本校師生員工的監督等,只要是依法進行的,都應接受,并積極予以配合,不得妨礙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三、校長應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教育法》規定,“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這一規定說明,無論學校實行哪種內部管理體制,校長都是學校的最高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對外享有代表學校的職權。中小學校長的主要權利有: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主持召開校務會議,對學校教育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進行決策。擬訂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選聘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經費,保護和管理校產。對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行使國家、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中小學校長須履行以下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教育法規和政策,保證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管好校產和財務。支持學校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中的作用。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重大問題隨時報告。建立與家長和社區的聯系制度,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區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有利于學校教育的育人環境。努力學習,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第七章教育法律關系主體: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教師的權利教師的權利也稱教師的法律權利,是指教師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和利益,表現為教師作為權利享有者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教師權利的具體內容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賦予的權利。(一)教育教學權《教師法》第七條首先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主要內容包括:1教師依據其所在學校的課程計劃、教學工作量、本學科特點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組織課堂教學。2按照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教學內容和進度。3針對不同教育對象,在教育教學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和完善。(二)科學研究權《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主要內容包括: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有權將教育教學中的成功經驗或專業領域中的研究成果撰寫成學術論文或專著;教師有在學術研究中發表個人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的權利;教師有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的權利。(三)管理學生權《教師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管理學生權體現了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具體表現在:教師有權對學生的學習給予指導,有權根據學生的性格和特長培養學生全面發展,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規范、學業成績等作出公正的評價。(四)獲取報酬待遇權《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這是教師應享有的一項維持自身及家庭生存與發展的不可剝奪的基本物質利益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權利和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具體化。主要包括: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法律和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教師的工資報酬一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補貼、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補貼在內的收入;教師有權享受規定的醫療、住房、退休等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等權利。(五)民主管理權《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教育領域中的具體運用。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或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淪學校的發展、改革等重大事項;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創造條件,保障教師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六)進修培訓權《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享有的接受繼續教育不斷獲得充實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包括: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接受其他各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采取各種形式,保證教師進修培訓的落實;教師有權參加達到法定學歷標準和達到高一級學歷水平的進修或拓寬知識為主的繼續教育培訓。教師的義務法律上的教師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對教師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教師的義務是依法產生的,并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依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應履行六個方面的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包括兩層涵義:一是教師作為公民,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一切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教師承擔著教書育人,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合格人才的使命,更應當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二是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這是教師基本義務的具體化。由于教師擔負著培養下一代的任務,他們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法律意識等方面的形成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教師的職業道德,不僅是教師自身行為的規范,也是法律賦予教師應盡的基本義務。(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這項義務內容包括:一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全面貫徹國家關于“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二是教師應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制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具體教學工作安排。三是教師應當履行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職責,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如果教師不按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受損失的不僅是學校,還有學生本人,因此,將其上升為法律義務,是十分必要的。(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這是對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內容方面的全面義務規范。其內容包括:一是教師應結合自己教育教學的業務特點,將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貫穿在教育教學工作的全過程之中。二是在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內容上,遵循憲法確定的四項基本原則,引導學生逐步樹立科學的人生觀、世界觀,把學生培養成具有社會公德、文明行為習慣的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三是教師應當有意識地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紀律教育,這是弘揚中華民族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國家和社會穩定、協調發展的重要保證。(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人格尊嚴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嚴容易受到侵犯,尤其是對有缺點、錯誤的學生,教師更應給予特別關懷,絕不能采取簡單粗暴的辦法,不能侮辱、歧視他們,更不能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教師應樹立起尊重學生人格的法律意識。(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這一義務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是教師制止的范圍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師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給予制止。二是教師批評和抵制的范圍是一般意義上的。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會的責任。教師自然更負有義不容辭的義務。因此,教師對社會上出現的有害于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有義務進行批評和抵制。(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就要求教師不斷學習,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使其保持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以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從以上這些義務性的法律規范可以看出,教師不僅要對國家、對學校承擔義務,還要對學生承擔義務。當然,教師擁有管理學生的權利(學生管理權),但教師在享有這種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在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與學生接觸最多的是教師,由于師生關系中師生的雙方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對等性,學生的權利最易受到侵害,而針對學生的權利對教師和學校規定相應的義務,是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基本保證。二、教師資格的取得要件《教師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包括四個要件:1必須是中國公民2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3必須具有規定的學歷或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4必須具有教育教學能力三、案例分析:(參考)2000年12月27日下午,淮南礦業集團新莊孜礦第三小學6年級4班學生石雅云等9名同學放學后途經本校會議室時,里面正在舉行一場“新世紀暢想”的演講比賽。孩子們出于好奇停留在門外。由于人多,門突然被擠開了。次日上午開課時,班主任對這9人說,下午每人帶一把小刀來。下午第二節課時,石雅云等9你如何看待該老師的行為?法律界人士認為,9名小學生在老師的脅迫下自己動手劃自己的臉,這種行為應視為他傷,後果涉及到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李蘊英用挖苦的語言貶低他人人格,毀損學生名譽,當然應該賠禮道歉;至於行為後果造成的傷害,當然應該民事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另外,教師在上課時間脅迫學生自傷,說明學校管理不力,校方必須負責任。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早已明文規定禁止體罰學生,并對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進行過處罰。像李蘊英這樣對待學生,不僅有悖于職業道德,更是一種違法侵權的行為。孩子們需要平等尊重,需要愛。第八章教育法律關系主體:

一: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學生的權利學生的權利是法定的。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生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1《教育法》第42條首先規定學生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2在義務教育階段,表現為學生根據憲法和義務教育法而享有的不可剝奪的受教育權;在非義務教育階段,表現為學生根據其與學校所締結的教育合同所享有的接受學校教育服務的權利。(二)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這是學生獲得國家各種經濟資助的權利。獎學金是為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報考國家重點保證的、特殊的、條件艱苦的專業的學生而設立的經濟資助制度。如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等。(三)獲得公正評價和證書的權利《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第一,學生有權在德智體等方面獲得按照國家統一標準的一視同仁的客觀評價。因不公正評價對學生合法權益如受教育權、財產權等造成損害的,相關的法律關系主體應該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是學生的一項重大權利。(四)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1《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2學生的合法權益包括許多方面,如人身權、財產權等。表現在學校里常見的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主要有: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侵犯學生通信自由和隱私;損壞、沒收學生財物;亂罰款、亂收費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教育法》允許學生享有以上四項基本權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的學生有權參加校內合法的學生社團的權利等等。學生的義務學生作為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在享受法定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教育法》對學生應履行的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1這既是每個公民應履行的義務,也是每個受教育者應履行的義務。2學生作為國家公民,遵守法律法規是基本要求,是合格公民的基本素養。此外,學生作為最廣泛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要遵守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養成良好品德的義務《教育法》規定學生應當履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的義務。這是我國教育方針的具體要求。履行這方面義務的標準是不同的。《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三)努力學習的義務1學生應當履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的義務。2這是學生區別與其他公民的一項特定的義務。對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這種義務是強迫的,具有強制性;對于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這是自愿入學在享用受教育權利的同時應承擔的義務。(四)遵守學校管理制度的義務1學生應當履行“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的義務。2學校為了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制定有關的管理制度。學校管理制度包括教學、科研、德育、勞動、體育等各項工作的管理制度。學校管理制度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化,學生有義務遵守。二、案例分析:小鵬偷盜案16周歲的小鵬是某中專學校的學生,去年因盜竊被公安機關抓獲。學校在得知小鵬涉嫌盜竊罪的通知后,作出了開除小鵬學籍的決定。法院對小鵬盜竊一案開庭審理后,認定小鵬犯了盜竊罪,但因他犯罪時不滿18周歲,所以法院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小鵬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請運用本章學習的相關知識分析此案例分析: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矯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是全社會的責任。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由此可見,該中專學校在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判決以前就對小鵬作出了予以開除學籍的決定,有悖法律規定,應當改正。第九章教育法律責任一、法律責任的含義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如每個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責任(義務),人民法院有責任(義務)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等。狹義的法律責任,專指行為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而必須承擔的法定后果。法律責任的類型按違法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可分為: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違憲法律責任。(一)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是指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而應當依法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二)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是指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而應當依法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三)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是指違反了刑事法律規范而應當依法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四)違憲法律責任違憲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憲法而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后果。二、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歸責是對法律責任的歸結。法律責任的歸結是一個復雜的責任判斷過程,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責任時必須依照一定的標準和規則,這就是歸責原則。它是法律責任制度的核心問題。(一)過錯責任原則指主體由于過錯侵害了他人權利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中,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是最核心的問題。過錯責任原則把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作為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使行為人對其自身的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負責,這樣既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權利,也有利于教育行為人。(二)嚴格責任原則指因行為或與行為相關的事件對他人的權利造成損害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嚴格責任作為歸責原則時,其具體條件和事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在我國,立法對一些特殊行業采用了這種歸責原則。(三)公平責任原則1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法院(法官)根據公平概念,結合當事人財產狀況及其他條件,確定一方對另一方的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的法律責任。2/公平責任原則是利益權衡的過程,在損害事實是由于第三方介入、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或者無法區分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狀態等情況下造成時,僅僅讓一方承擔損害結果,是明顯有失公平的,則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三、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法律責任是由一定條件引起的,其條件就是所謂的要件。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就是指構成法律責任所必備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根據違法行為的一般特點可以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行為、心理狀態、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五個方面。(一)主體法律責任需要一定的主體來承擔。法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主體是指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并不是實施了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就自然人來說,只有到了法定年齡,具有理解、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才能成為責任承擔的主體。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不能理解、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為造成了對社會的危害,也不能承擔法律責任。對他們行為造成的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樣,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會組織,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自成立時開始。(二)行為引起法律責任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或者侵害了法定權利,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包括直接侵害行為和間接侵害行為。直接侵害行為指直接侵害法定權利或不履行法定義務,給社會或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間接侵害行為指雖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權利或未直接對受害人不履行法定義務,但由于行為人未能對直接侵害法定權利者或不履行法定義務者盡到義務,從而導致或促使直接侵害發生的行為。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的關系存在著兩種情況,一是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產生的前提,沒有違法行為就沒有法律責任,這是兩者關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數情形;二是法律責任的承擔不以違法的構成為條件,而是以法律規定為條件。這是兩者關系的特殊情形。(三)心理狀態指行為主體的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通稱主觀過錯。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的不良后果,卻希望或放任其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后果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不會發生或自信可以避免。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竟沒有預見,稱為疏忽;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稱為懈怠。過錯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較少區分故意與過失,過錯的意義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時民事責任不以有過錯為前提條件,如《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刑事法律關系中有過錯非常重要。(四)損害事實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對受害方構成客觀存在的確定的損害后果。損害事實包括對人身的、財產的、精神的等。損害必須具有確定性。它意味著損害事實是一個確定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虛構的、尚未發生的現象。損害事實是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法律上的補救,也只有在行為致他人損害時,才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五)因果關系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二者之間存有必然的聯系,即某一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與某一行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要確定法律責任,必須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系,還應當區分這種因果聯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直接因果關系中的聯系稱為直接原因,間接因果關系中的聯系稱為間接原因。作為損害直接原因的行為要承擔責任,而作為間接原因的行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四、法律制裁的方式根據法律責任的類型劃分,法律制裁可相應地分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和違憲制裁。

(一)民事制裁指國家司法機關對負有民事責任的違法者依法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務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或拘留。(二)行政制裁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負有行政法律責任的人實施的懲罰性措施。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有輕微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懲罰措施。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責任形式。行政處分的方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罰指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給予犯有輕微違法行為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公民或者法人的一種制裁。行政處罰必須由有關的行政主管機關實施。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處罰方式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三)刑事制裁指依照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人所實施的懲罰性措施,即刑罰制裁。刑事制裁是各種法律制裁中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刑法規定了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種類有:(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對于犯罪的外國人,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四)違憲制裁指由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機關對違憲行為者依其所應負的違憲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性措施。根據《憲法》的規定,違憲制裁的主要方式是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法規。《憲法》第62條在規定全國人大的權力時賦予了其“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的權力;第67條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的權力;有“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的權力。同時,任何其他同憲法相抵觸的行為也必然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五、案例分析題:校園發生安全事故校長為何獲罪擔責請運用本章學習的相關知識分析此案例。分析: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所謂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案例中,身為校長的樊啟,當教師向其反映教學樓樓道照明燈損壞時,樊未予以重視。在此情況下,樊啟仍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全校學生上晚自習課,且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導致學生因路黑擁擠而釀成事故。出事后,樊啟未及時回校組織營救工作,置師生安全于不顧。校長樊啟明知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存在危險,不采取措施,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以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具備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第十章教育行政法律問題一、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都是一種行政制裁措施,但二者有較大的區別:(1)行政處罰是由具有對外管理職能、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而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2)行政處罰的對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只能是作為公民的個體。(3)行政處罰屬于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系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系為前提。(4)對行政處罰不服的,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相對方只能向有關部門申訴。二、教育行政法律救濟的途徑主要有:教育申訴、教育行政復議、教育行政訴訟以及教育行政賠償。三、教育申訴制度1教育申訴制度是指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個體及教育行政相對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的教育申訴制度主要包括教師申訴和學生申訴兩類。2教師申訴制度的范圍(在哪些情況下,教師可以提出訴訟?)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申訴的范圍包括:第一,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只要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就可以提出申訴。

第二,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針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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