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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有關還款承諾書范文匯總五篇還款承諾書篇1

x縣xx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我叫xxx,現年54歲,身體狀況:(好□√一般□差□)。我情愿為妻子溫淑蘭申請辦理的婦女小額擔保貸款(金額大寫)捌萬元供應雙方還款承諾,和妻子一起按期、足額償還貸款,假如妻子不能按期足額歸還貸款,則從貸款到期之日起,由我償還貸款本金、逾期利息及相關費用,并擔當連帶責任至本筆貸款本息全部償清為止。

特此承諾

承諾人:

(簽章)

年月日

還款承諾書篇2

債務人于年月日向債權人借款人民幣元(大寫),約定歸還日期為年月日。本人慎重承諾如下:于年月日之前將全部借款本息全部還給債權人。在此期間,若有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等可能導致拖延或無法歸還欠款及利息的相關狀況,債權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償本金及利息。若不按上述期限剛好歸還欠款,愿擔當一切法律后果及賠償出借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人對債務人上述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擔當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特此承諾!

債務人:保證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住址:住址:

日期:日期:

還款承諾書篇3

鑒于本人于年月日簽訂的《個人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歸還欠款本息的日期為年月日,我慎重承諾如下:一、本人于年月日之前將全部欠款全部還給出借人。

二、在此期間,若有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等可能導致拖延或無法歸還欠款及利息的相關狀況,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償本金及利息。三、對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僖付貸款而引起的一切相關損失及經濟賠償責任,擔當連帶償還責任。

四、若不按上述期限剛好歸還欠款,愿擔當一切法律后果及賠償出借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本承諾書一經本人簽字即對本人具有法律效力。

(本人已仔細閱讀以上條款,并承諾上述狀況屬實,否則情愿擔當法律責任。)

還款承諾書篇4

鑒于(借款人)與貴單位于年月日簽訂的創業前小額貸款,金額為萬元,期限為月。

本人慎重作出如下承諾:

一、本人已細致閱讀《借款合同》和《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告知書》,對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應當擔當的相應責任有充分的相識;

二、本人將以個人和家庭財產對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擔當無限償還責任;

三、本人自愿擔當因違反上述承諾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諾人簽章:

年月

還款承諾書篇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法律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實際,就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出以下指導看法:

一、訴訟主體的審查

(一)一般性審查

1、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應留意對當事人身份真實性、姓名或名稱的精確性,以及其民事行為實力和民事訴訟行為實力的審查。

2、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誕生證明等身份證明資料;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檔案、社團資格登記證等登記資料;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發生變更的,應以變更登記資料為依據。

3、通過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除應確定各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主體資特別,還應查明是否存在訴狀中所列訴訟主體與實際參與訴訟的主體不一樣、訴狀中所載明的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與其身份證載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與其公章運用的名稱不符的狀況,以及因訴狀中載明的當事人誕生日期不精確而影響對其民事行為實力和民事訴訟行為實力認定的狀況。

4、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前,發覺原告知狀中所寫的被告姓名或名稱與被告身份證、工商登記材料登記、公章上運用的姓名或名稱不一樣的,應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看法,原告同意更正的,應準許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達訴狀后,被告也認為原告起訴的名稱與其實際名稱不一樣的,裁定駁回起訴。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后發覺上述錯誤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應準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征求原、被告看法和進行相關更正的狀況應記錄在案。

5、經審查發覺,原告起訴的被告或第三人為自然人,而不具備訴訟行為實力的,應書面通知該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原告不具備民事行為實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參與訴訟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訴的,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應留意的問題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訴訟主體方面常遇到的難點是在認定有關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時的主體追加問題。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難以確認的,原告僅起訴單位或個人的,應詢問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則應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對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懇求作出判決或裁定;如原告申請追加,則應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實,對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作出認定,并依法對責任人作出裁判。

二、當事人應當提交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安排

(一)舉證要點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出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3)證明邀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5)證明擔保合同關系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3、證明合同履行狀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安排、還款承諾書、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狀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4、當事人訴訟懇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二)舉證責任安排:

買賣合同糾紛,以誰主見誰舉證為原則。

1、對原始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及鑒定問題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原告已經供應了原始債權憑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應由被告申請鑒定,被告也最便于供應檢材,不申請鑒定的,則應擔當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公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舉證責任如何安排

假如被告不認可其有這枚公章,因在此狀況下,要求被告舉證基本上屬于客觀上不能,則應由原告進一步舉證,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檔案材料、被告對外運用該公章的證據(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欠條、文件等等);假如被告認為該枚公章是假的,與其手中公章不一樣,則應由被告擔當舉證責任,供應真實公章樣本,申請鑒定。

假如被告不認可其有該枚公章,但其認可與原告間存在業務關系,也存在欠款關系,只是對數額和公章存有異議,則不能把舉證責任完全安排給原告,被告應就其欠款事實進行進一步舉證。

三、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通常狀況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

2、買賣合同標的物質量對于付款的影響。

3、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全部權狀況:

(1)出賣人是標的物的全部人,還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財產全部關系是單一全部還是共同全部。

(3)買賣關系發生后當事人對標的物的占有運用狀況。

4、買賣關系的形成狀況:

(1)雙方建立買賣關系的時間、地點,有無書面協議。

(2)買賣關系的建立是否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誤會等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行為。

(3)買賣雙方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法、權利轉移時間、標的物交付日期及違約責任是否約定明確。

(4)有無規避法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行為。

(5)須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是否按規定辦理了全部權轉移登記。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狀況:

(1)出賣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方法將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2)買受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接受標的物,交付價款。

(3)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緣由,違約方的主觀過錯狀況,有無不行抗力的緣由。

(4)當事人有無接著履約的實力。

四、法律關系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問題

合同無效的狀況應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下嚴格適用。從當前激勵交易的立法目的動身,一般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

(一)買賣合同中職務行為的認定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有爭議的,以下幾種詳細狀況應予充分留意:

1、只有業務員簽字,沒有注明單位名稱的,或是雖然注明白單位名稱,但未加蓋單位公章的的狀況下,如單位予以認可,則認定職務行為;如單位不予認可,則要看債權人或是業務員的舉證狀況,要適時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債權人或業務員有證據證明系單位欠款的,認定為職務行為,否則只由業務員個人擔當責任。

2、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選購 人在離開公司后以單位名義為債權人出具欠條或帳務清單、購貨清單等材料時,如單位追認,自無爭議;如單位不予認可,則需債權人舉證,如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則可以認定職務行為有效,如無證據證明,僅憑此條主見權利,則不能認定為職務行為。

3、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選購 人未離開公司,只是調離原來的部門,雖然其所出具的欠條的可信度大于離開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認可的狀況下,債權人仍要擔當舉證責任,供應其他相關材料予以佐證。

4、債權人向工地運輸建筑用材料,個人給出具欠條的,如能證明債務人單位當時有該工地、材料也送至該工地、單位當時在該工地也有該職工,一般可認定為職務行為。如向工地送的是饅頭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蓋公章的,如單位不予認可,則應對該生活用品的運用時間、用量、地點、需求人身份方面詳細分析,查明相關事實,如綜合狀況符合工地運用的,則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5.其他職務行為的認定。

(二)被告帳面記載和發票記載的名稱與主見權利人不一樣時的事實認定問題

實踐中,時常有被告帳面記載的是欠某某單位款,業務往來時的發票也是該單位開具的,但主見權利人是個人,被告認可是與發票上記載的單位發生的業務關系,不認可與個人間的買賣法律關系。

在單位出具證明證明欠款屬于個人債權的狀況下,個人持有相關債權憑證,應認定個人與被告間存在買賣法律關系,個人有權主見欠款。

(三)發票能否作為付款憑證的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方法》第三條:本方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供應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故發票應作為付款憑證。

現實生活中,發票與付款脫節的狀況常常存在。對收到發票,給對方出具了收到條,但沒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見已給付貨款或是不到庭答辯的,應考慮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交易習慣,原告僅憑一發票收到條主見欠款事實的,對欠款事實不能認定,有其他證據的,應綜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如發票收到條上注明“收到發票,款未付”字樣的,則應認定欠款事實。

(四)債權轉讓的認定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行為中需留意兩個問題:

一是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比如轉讓時可能涉及諸如質量、折扣、修理等方面時,能否將債權單獨轉讓的問題。

互負義務的債權轉讓,一是涉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利益,應從嚴駕馭。照實務中,有的公司把債權轉讓給了第三方,第三方現向債務人主見權利,但債權債務人之間可能還存在許多如折扣、修理等問題的爭議,且原債權人已經面臨破產,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后仍保留其應負之債務,但債務人實現其權利已基本為客觀上所不能,這種狀況下應認定單獨轉讓權利損害了債務人利益,轉讓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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