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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2——PAGE1—小煤礦安全規程各煤炭工業管理局、各省(區)煤炭工業廳(局、公司),各直管局、北京礦務局、各煤礦設計院:《鄉鎮煤礦安全規程》自1987年頒發以來已實施9年,鑒于煤炭生產建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有些條款已不適用。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適應煤炭工業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確保安全生產,部對該規程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小煤礦安全規程》。現將《小煤礦安全規程》頒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原《鄉鎮煤礦安全規程》即行廢止。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小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煤炭資源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不受損失,促進小煤礦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程。凡年產量或設計年產量在6萬噸(含)以下的各種所有制的小煤礦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煤炭工業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是小煤礦的行業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非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所屬煤礦的管理部門、辦礦單位、所有小煤礦及其全體管理和從業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第2條辦礦單位和受益單位對小煤礦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各辦礦單位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各級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各級行政和技術副職以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井、隊長對所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班、組長和工人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辦礦單位和小煤礦必須建立領導干部與現場指揮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部門業務保安制和工人崗位責任制。第3條小煤礦(井)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生產。小煤礦(井)的礦長必須經過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方能擔任礦長職務。第4條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安全監察機構,配備安全監察人員,負責對小煤礦進行安全監督監察。非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所屬煤礦的管理部門、辦礦單位和小煤礦必須建立安全檢查機構,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有現場經驗和安全技術知識的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對所屬煤礦的安全工作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監察、檢查人員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有權停止不安全作業場所的工作。第5條小煤礦(井)應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發揮群眾安全監督作用。職工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對威脅生命安全或有毒有害的工作,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在沒有采取措施,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工作。因上述原因造成停工,煤礦不得停發工資。第6條地(市)、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每季、辦礦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礦(井)每旬必須研究一次安全工作,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必須落實措施、明確責任、限期處理。小煤礦(井)必須建立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制度。第7條小煤礦(井)必須建立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攜帶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礦井必須建立人員入井、出井清點制度,確切掌握入井、出井人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第8條小煤礦(井)必須有填繪及時、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一、井上、下對照圖。二、巷道布置圖。三、采掘工程平面圖。四、通風系統圖。五、地面和井下供、配電系統示意圖。六、井下避災路線圖。第9條小煤礦(井)必須編制、建立和執行下列主要規章制度:一、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二、分工種技術操作規程。三、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四、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五、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日和事故分析處理及報告制度。六、各級負責人和各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七、交接班制度。八、考勤制度。九、安全生產和違章作業的獎罰制度。十、礦井和重要設施的保衛制度。第10條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礦長、分管安全的副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救,并立即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和召請就近的礦山救護隊,嚴禁盲目指揮和違章搶救。第11條小煤礦(井)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和改造計劃的同時,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每年按有關規定根據礦井當年的實際產量提取維簡費,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基金,由辦礦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礦長負責實施。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一次審查。礦井應編制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并報上一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審批。第12條礦井井下應設置路標,注明巷道名稱,指明通往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每一職工必須熟悉井下避災路線及警報信號。小煤礦(井)必須有和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聯絡的電話或其它通訊設備。井上下至少要有一對通訊暢通的防爆電話。涉及煤礦井下安全的器材、裝備,必須有安全標志,符合有關的安全要求和規定;辦礦單位及小煤礦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第13條辦礦單位、礦井在制定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時,必須落實安全工作各項指標;不準以包代管,嚴禁簽定不顧職工生命安全的招聘合同,已簽定的一律廢止。第14條未經國營煤礦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嚴禁在國營煤礦井田范圍內開辦小煤礦。已在國營煤礦井田范圍內開辦的小煤礦,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和持證開采的規定。小煤礦必須測繪井上下工程對照圖,每季向所在礦、局報送采掘工程進度圖。第二章開采第15條開辦小煤礦,必須對開采區域的煤層條件、地質構造、水文、瓦斯等級和老窯分布等情況調查清楚,并依此提出開采設計或開采方案,確定開采程序,報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開采時應合理布置井巷,嚴禁亂采濫挖和超層越界。第16條小煤礦(井)必須有兩個能使人員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嚴禁獨眼井開采。相鄰礦(井)必須嚴格執行經過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開采煤層層位和邊界,并按規定留足保安煤柱。嚴禁開采和破壞保安煤柱。第17條在山坡開鑿斜井或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加砌擋墻和開挖防洪溝。第18條行人斜井的坡度大于25度時,靠行人一側應設置扶手和臺階或梯道;小于25度時應設臺階。用作礦井安全出口的立井井筒必須設置梯子間。立井井筒和水平大巷的連接處,必須設有人行繞道,禁止人員通過提升間。第19條巷道和硐室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安裝設備、檢修和施工的需要。主要運輸巷道的凈高,自軌面算起不得低于1.8米。巷道一側和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必須留有0.7米以上寬度的人行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25米。第20條開鑿立井井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施工前,必須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工程質量。二、井架、提升絞車、吊桶安裝應牢固可靠,井口周圍必須設置柵欄,井口必須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三、工作人員上下井、在井口和井筒中懸空作業時,必須佩戴保險帶。每次使用保險帶前,必須檢查有無損傷,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四、井內和井口必須設有可靠的信號裝置,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信號,所有施工人員都必須熟悉各種信號。五、井筒必須支護。永久支護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大于2米。六、必須制訂防止從井口、井壁、吊桶等處墜落矸石、工具和其它物料的安全措施。七、鑿井期間,立井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2.吊桶升降必須設有鋼絲繩罐道。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米;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米;井筒深度超過100米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如果兼作罐道使用,必須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3.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4.吊桶邊緣不得坐人;5.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6.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設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7.吊桶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第21條坡度大于30度的井巷,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的設施。煤倉、溜煤眼應有防止煤、矸石堵塞的設施,并禁止行人。處理堵眼故障,必須有安全措施,嚴禁人員進入眼內從下往上進行處理。第22條開鑿或延深斜井和下山時,在斜井或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跑車的裝置,掘進工作面的上方還必須設置堅固的遮擋,遮擋距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第23條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兩個暢通無阻的安全出口,分別通到進風和回風巷道。安全出口的高度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確實不能保證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開采有瓦斯噴出、煤與瓦斯突出或突水危險的煤層時,嚴禁采煤工作面只有一個安全出口。第24條掘進工作面到永久支護之間,必須使用臨時支架或金屬前探支架,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米長度內的支架,在放炮前必須加固。放炮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修復后,方可進入工作地點進行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第25條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都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底板松軟時必須穿柱鞋。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采用陷落法管理頂板,如果回柱后頂板仍不冒落,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懸頂距離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它措施進行處理。第26條采掘工作面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作業人員必須認真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壁和支架等情況;開采急傾斜煤層時,還必須檢查底板情況。當發現危險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27條掘進工作面應設支護,支架間應有牢固的撐木或拉桿,支架和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接頂和背實。所有支架必須保持完整、架設牢固。斷梁、折柱要及時更換,不準有少棚、缺腿等現象。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第28條更換巷道支架時,在拆除原有支架前,應先架設牢固的臨時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應及時排除頂幫活矸,確保工作安全。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第29條恢復老井、老巷或采掘工作面穿過老空前,必須進行調查研究,查明情況,并制訂防止冒頂、片幫、掉底、透水和有害氣體傷人等安全措施,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準施工。第30條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頂應按由下而上、從里到外的順序進行。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作業條件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現場人員應站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進行作業,嚴禁任何人員進入采空區。使用木支柱的采煤工作面應采用機械回柱。第31條礦井必須切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礦井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維修巷道時,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和堵人。在獨頭巷道翻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嚴禁任何人員進入維修地點里面工作。拆除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或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支設完工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如果不連續施工,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維修傾斜巷道時,必須停止行車。第32條礦井(立井、斜井、平硐)報廢須經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一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鋼筋混凝土蓋板,并應設置柵欄和標志。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水平垂深20米以下砌筑一座磚、石或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填圖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歸檔。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5米,再砌封墻。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第33條主要巷道報廢須經礦長批準。從報廢的井巷中回收支架和設備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所有報廢的巷道都必須封閉。第34條未經煤炭工業部批準,不得開采下列煤炭資源:一、國家規劃的煤炭礦區。二、重要河流、堤壩和大型水利工程設施下的保安煤柱。三、鐵路、重要公路和橋梁下的保安煤柱。四、重要工業區、重要工程設施、機場、國防工程設施下的保安煤柱。五、不能移動的國家重點保護的歷史文物、名勝古跡和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下的保安煤柱。六、正在建設或正在開采的礦井的保安煤柱。第三章通風、瓦斯和煤塵第35條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井下空氣中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0024%。當巷道中空氣成分不符合本條文的規定時,必須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第36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并保證井下有足夠的風量。井下任何工作地點嚴禁無風、微風作業。入風井、出風井和主要進、回風巷應有足夠的斷面,并經常維修巷道,清理并巷中的雜物,保證風流暢通。井巷中風流速度應符合表1的要求。表1允許風速(米/秒)井巷名稱最低最高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進、回風巷8架線電機車巷道1.08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0.256采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巷0.254掘進中的巖巷0.154其它通風、行人巷道0.15第37條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并應裝置備用電動機。礦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做為主要通風機使用。如使用局部通風機代替主要通風機,必須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主要通風機必須設專人管理,保持經常運轉,不得任意停、開。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經礦長批準后執行。不論何種原因礦井停風,井下必須停電撤人。第38條礦井所需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必須取其中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風量不少于4立方米。二、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它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應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它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都必須符合本規程的有關各項規定,并保證每一工作地點,每人每分鐘供風量不少于4立方米。實際風量計算的細則,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地(市)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第39條礦井應根據通風需要,設置風門(不得設置單道風門)、風墻、風窗和風橋等通風設施,有效地控制風流。通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采空區和報廢的巷道必須及時封閉。第40條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并填寫測風記錄。采掘工作面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礦井每月應進行一次全礦井測風。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防火、防塵設施的安裝地點,以及火區位置和范圍。第41條掘進巷道應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不得采用擴散通風。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起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必須小于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以免發生循環風。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工作地點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源。在瓦斯噴出區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的所有掘進工作面應裝設兩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設施,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掘進巷道內瓦斯超限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中的一切電源。使用中的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管理,無論工作或交接班都不準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工作面人員,切斷電源。第42條采掘工作面應采用獨立通風。當布置獨立通風系統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在進入串聯工作面的進風風流中必須裝有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或掛設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進行串聯通風。嚴禁全礦井串聯通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嚴禁采用下行通風和串聯通風。第43條在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過瓦斯,該礦井即定為瓦斯礦井,并依照礦井瓦斯等級的工作制度進行管理。礦井瓦斯等級,按照平均日產1噸煤涌出瓦斯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低瓦斯礦井:10立方米及其以下;高瓦斯礦井:10立方米以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每年必須組織進行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級的鑒定工作,并將鑒發結果報地(市)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第44條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必須立即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立即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45條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和檢測儀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的檢查次數: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3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每班至少2次,每次停風后、恢復通風之前及放炮前后都必須先檢查瓦斯。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個別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井下一切工作地點和硐室必須納入瓦斯檢查范圍,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巡回檢查制度,不準空班、漏檢,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必須每日審閱瓦斯日報,掌握井下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46條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使用電鉆打眼;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電動機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復電開動機器。當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破碎帶時,必須經常檢查瓦斯,如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異狀時,必須立即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第47條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立即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48條采掘工作面內,體積大于0.5立方米的空間、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其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第49條無論何種原因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在恢復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證實停風區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如果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制訂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控制風流,使排出的風流在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回風系統內還必須停電撤人。只有經過檢查瓦斯,證實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電氣設備的供電。第50條礦井必須從生產技術管理上避免出現盲巷,防止瓦斯積聚。臨時停工的地點不準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閉的停工區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前,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進行作業。第51條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一次煤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該礦井即定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定為突出煤層。確定突出礦井和突出煤層,由所在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部授權單位鑒定,報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備案。第52條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礦井,必須制訂預防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措施,報地(市)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報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第53條井下發現有煤與瓦斯突出的預兆,如瓦斯濃度驟然變化,煤體松軟、開裂、響煤炮,瓦斯壓力增大和溫度變化等現象時,要立即停止工作,人員必須撤到地面,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進行處理。第54條對井下停風地點應經常進行氧氣檢查,發現氧氣濃度低于17%,必須設置柵欄和警標,并在24小時內進行封閉。在啟封前,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啟封和排放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瓦斯、氧氣濃度。第55條礦井必須采取防塵措施,并應建立防塵灑水管路系統。在掘進巖巷、半煤巖巷道時應采用濕式鉆眼,采掘工作面應灑水降塵。在煤塵易飛揚地點,如輸送機頭,轉載、裝載等地點應安設噴霧、灑水裝置,避免煤塵飛揚,并不得有煤塵堆積。巷道中的浮煤(塵)應定期清除。第56條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攝氏度;機電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攝氏度。第57條礦井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瓦斯檢定器、氧氣檢測儀、風表等通風安全儀表,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校驗。儀表校正必須由國家安全儀表計量檢驗站或取得計量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第58條礦井應設立通風隊(組),負責礦井的通風、瓦斯、煤塵及防火等工作。通風隊(組)長,應由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并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每一通風隊(組),應配備足夠的通風、瓦斯檢查、防塵和防火人員,其人員應由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經專門培訓和實習、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第四章防滅火第59條小煤礦必須制訂地面與井下的防火制度和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所有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每季由礦長組織有關人員對消防器材的設置及完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井口房和通風機房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建筑,其附近20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休息間。井下巷道和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地面處理,不準亂扔亂放。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和硐室內。第60條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和柴油機,嚴禁吸煙和烤火,嚴禁使用燈泡和其它電器取暖,嚴禁明火明電(普通白織燈、普通日光燈)照明。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并由礦長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米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清除可燃堆積物,由專人負責灑水,上述工作地點至少應有兩個滅火器。二、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三、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五、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在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第61條開采有自然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必須制訂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工作面浮煤必須出凈,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區。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及時封閉,最遲不得超過1.5個月。在火區同一煤層的下部小階段,不得進行回采。但火區煤層傾角在35度以下,如果在火區下部留有足夠寬度的煤柱,能有效隔離火區,回采后對火區無影響,并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對安全確無威脅時,必須編制設計和措施,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火區下方的鄰近煤層,如回采后對火區無影響,并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在對安全確無威脅的條件下,必須編制設計,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第62條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如:溫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現一氧化碳時,應立即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63條井下任何人發現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礦長及調度室(值班室)。現場負責人應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點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立即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在滅火過程中及封閉火區時,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氣、煤塵及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第64條封閉的火區,只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方準啟封。一、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攝氏度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以下。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一氧化碳,或封閉期間內一氧化碳濃度逐漸下降,并穩定在0.001%以下。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于25攝氏度,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五、本條文中上述四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事先制訂安全措施,經地(市)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復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一氧化碳超過0.001%或其它復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并重新封閉火區。啟封火區和火區初期恢復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內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第65條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后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并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情況良好,寫出報告,報地(市)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第五章防治水第66條小煤礦在建井前和生產中應對井田范圍內和周圍老窯及鄰近礦井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調查,并在礦圖上標出其井口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及積水等情況。第67條井口和工業廣場內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的歷年最高洪水位。對現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產礦井井口及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或擋水墻、溝渠,疏通水路和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第68條嚴禁水體下開采。礦井開采在接近水庫、河流、湖泊及其它水體時,要按規定留設防水隔離煤(巖)柱,并應加強觀察,防止透水。防水隔離煤(巖)柱的留設應經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不準開采本礦和鄰礦的防水隔離煤(巖)柱,也不得在防水隔離煤(巖)柱中開掘任何巷道。第69條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隔離煤柱。二、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時,應填平壓實。如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三、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必須修筑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四、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滲井下。五、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灌溉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堵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區。六、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七、山區的煤礦存在山洪襲擊和滑坡危險地段,可能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采取開挖截水溝和防止滑坡的措施。第70條每個礦井應在井底附近建立水倉和排水設施。水倉總容積不得小于4小時的礦井正常涌水量。水倉應定期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積。井下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井下工作泵和備用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井下安裝的水泵必須保持臺臺完好。第71條礦井必須作好水害分析,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并形成制度。探放水工作要有專人負責,探放水前必須編制設計和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后實施。第72條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點發現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臌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其它異狀)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迅速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73條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和其它可能出水地區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進行探水。探水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探水時,如發現鉆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須立即停止打鉆,不得拔出鉆桿,待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并做好放水準備工作后,再進行放水工作。放水時,應根據礦井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遇有水量突然變化時,必須立即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采取措施,及時進行處理。嚴禁用放炮方法進行放水。第74條在井巷掘透老空或排除井筒、下山及老空積水前,為防止被水所封住的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的突然涌出,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礦長批準。在排放積水的過程中,必須經常檢查瓦斯、硫化氫和二氧化碳的情況,并加強通風。第六章火藥管理和井下放炮第75條火藥(包括炸藥、雷管,以下同)必須放置在火藥庫。炸藥、雷管應分開儲存。庫房必須設專人管理,并建立嚴格的領、退和防止丟失火藥的保管制度。地面火藥庫的建筑結構,根據庫容大小,按照防火防爆、通風防潮、安全保管等原則進行設計。各種防護措施及庫內、外安全距離等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火藥庫的設計必須上報地(市)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第76條火藥的運輸與管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火藥時,其工作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井下人力運送火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由持有放炮合格證的放炮員運送。二、炸藥和雷管應分裝在不同的堅實的木箱內運送;如果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木箱內,該木箱必須有堅固牢靠的隔板,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隔間內。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領到火藥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三、火藥在運送過程中,不準敲擊、擲滾、摔落和擠壓,不得與帶電物體(包括化纖物品)接觸和磨擦。四、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運送火藥。火藥箱必須加鎖,并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和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安全地點,不得亂扔亂放。第77條井下爆破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不同廠家生產的和不同品種的雷管不得摻混使用。第78條放炮員必須經過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培訓及考核,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準進行放炮工作。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放炮員擔任。裝配引藥、裝藥、連線、檢查線路和通電放炮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進行操作。第79條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第80條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火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數量為限。二、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三、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或捆在藥卷上。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扭結電雷管腳線末端。第81條裝藥時,必須首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裝藥連線時,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軌道、金屬管線、電纜、機械、電氣設備等導電體接觸。第82條裝藥后,炮眼內應裝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放炮。封泥長度小于炮眼深度二分之一、無封泥、封泥不足或封泥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嚴禁放明炮、糊炮。第83條裝藥和放炮前,必須檢查瓦斯。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采掘工作面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或支架有損壞,留有傘檐時;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必須報告班組長及時處理。在未妥善處理前,放炮員有權拒絕裝藥放炮。第84條放炮前,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躲炮,班組長必須指派專人在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放好警戒,嚴禁任何人員通過;放炮員必須最后離開裝藥地點。警戒、躲炮人員和放炮員必須在規定的躲炮距離以外,并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警戒、躲炮和放炮。躲炮距離,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警戒地點應拉繩、設置警戒牌。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下達放炮命令,然后由放炮員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秒鐘,方可放炮。放炮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放炮把手,從放炮器上摘下母線,并扭結成短路,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要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要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原因。第85條井下放炮必須使用礦用防爆型放炮器。放炮器的把手或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不到放炮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內。放炮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二臺放炮器同時放炮。第86條放炮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放炮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二、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三、放炮母線必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放炮母線,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四、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放炮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五、只準使用絕緣母線單回路放炮,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道、水和大地等做回路。六、放炮前,放炮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第87條放完炮,待炮煙吹散后,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必須檢查放炮地點的瓦斯、頂板、支護、瞎炮、殘爆和通風等情況,無危險后,班組長方可撤回警戒人員。第88條處理瞎炮或殘爆,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及時進行。處理瞎炮工作不許中途停止,未處理完畢前,不準從事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處理瞎炮只允許在距離瞎炮不小于0.3米處,另打一個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處理瞎炮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收集未爆的雷管。嚴禁用鎬刨、從炮眼中拉出雷管和引藥等方法處理瞎炮。第89條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放空氣炮的方法處理。如采用放炮方法處理時,必須經礦長批準,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制訂安全措施。二、使用經煤炭工業部批準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三、每次放炮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四、每次放炮前,檢查溜煤眼內堵塞處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五、每次放炮前,灑水降塵。六、對可能危及其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第90條貫通井巷必須制訂安全措施。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面相距20米時,只準由一個工作面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面應停止工作,設置警標。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并經常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風筒是否完好,出現瓦斯超限,必須立即處理。掘進工作面貫通前,必須檢查本工作面和停掘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瓦斯,只有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放炮貫通。間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進行放炮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第91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揭開煤層前,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采用震動性放炮方法揭開煤層,放炮前必須將井下全部人員撤到地面,然后在地面進行放炮。第七章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第92條生產礦井立井升降人員必須使用罐籠。上下人員的主要斜井,如垂深超過50米,可采用人車或架空乘人裝置等機械運送人員。礦井必須建立上下井人員乘車(罐)制度。第93條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巷道傾角不應超過25度,否則,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但巷道傾角最大不得超過30度。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米,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米/秒,乘坐間距不小于5米。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94條用機械提升的礦井,每天必須檢查提升容器、鋼絲繩、絞車、連接裝置、過卷裝置、制動閘和自動保險裝置等,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新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進行試驗,使用中的鋼絲繩每隔半年進行一次試驗,發現問題,及時更換。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升降人員用的不得小于7。二、升降物料用的不得小于6。三、懸掛吊盤用的不得小于5。第95條升降人員的提升容器必須有斷繩保險裝置。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必須每半年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1年進行1次脫鉤試驗;斜井人車防墜器每日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提升絞車應合理選型,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具備工作制動、緊急制動、過卷、限速和松繩等保護。新安設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許可運行證書后方可投產使用。投入運行后的提升設備,應由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每年組織一次檢查,每3年進行1次技術測試,經認定合格并簽發許可證書后方準繼續使用。第96條提升設備司機、井上下把鉤工必須固定專人。司機和把鉤工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并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提升容器數量及提升重量必須有明確規定。第97條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聲光信號裝置。禁止越過井口信號工由井底直接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井上下信號應有統一規定。井口、井底和絞車房相互之間要有通信聯絡裝置。信號不清嚴禁開車。第98條在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在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擋車裝置。三、在上部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四、在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擋車裝置。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一列車長度的地點,應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裝置。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七、斜井串車提升,嚴禁蹬鉤和礦車內乘人。行車時,應發出聲光警示信號,嚴禁行人。八、斜井和下部車場必須設躲避硐。上述阻車器和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第99條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一人只準推一輛車。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硐室)口、風門,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以及坡度較大的地方都必須減速并發出警號。二、嚴禁蹬車、搭車和放飛車。三、同方向推車時,兩車的間距不得小于20米。四、在軌道坡度較大的地方停放車輛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或木楔穩住。五、軌道坡度大于7‰時,禁止人力推車。第100條礦井使用電機車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在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以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支護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在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二、機車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禁止將頭和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三、列車和單獨機車必須前有照明燈、后有紅燈。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器、撒沙裝置必須定期檢修,保持完好。四、必須有機車運行時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機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在風門兩側都能發出聲光信號的裝置。機車接近風門、巷道(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處和前方有人時,必須減速并發出警號。五、架線電機車的架空線懸掛高度,自軌面算起,在行人的巷道和車場內不得低于2米,在井底車場內不得低于2.2米,在不行人巷道不得低于1.9米。電機車架空線和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米。不回電的軌道和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六、無特殊的安全措施,電機車運行不得搭乘人員。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不在此限。第101條主要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以每秒0.3米以下的速度進行一次詳細檢查,并記錄斷絲情況和鋼絲繩直徑縮小情況。各種股捻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面積,同鋼絲繩總斷面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一、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二、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和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為10%。三、罐道鋼絲繩為15%。四、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第102條鋼絲繩直徑比標稱直徑減小以下數值時,必須更換:一、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二、罐道鋼絲繩為15%。三、使用密封鋼絲繩時,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第103條鋼絲繩的鋼絲變黑,有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或繩徑變細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第104條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驗。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應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水冷式空氣壓縮機應有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第105條單缸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190攝氏度,雙缸的不得超過160攝氏度。對各級排氣溫度應裝設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空氣壓縮機吸氣口必須設置過濾裝置。壓縮機油的閃點不得低于215攝氏度。嚴禁采用其它油脂作壓縮機油。第106條空氣壓縮機的風包,在地面應設在室外陰涼處,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壓縮機和風包應分別設置在兩個硐室內。風包內的溫度應保持在120攝氏度以下,并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或報警。風包上應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并有檢查孔。風包內的油垢必須定期清除。新安裝或檢修后的風包應用1.5倍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作水壓試驗。在風包出口管路上應加裝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于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第八章電氣第107條礦井必須有可靠的供電電源。單回路供電時,應有備用電源。第108條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第109條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應符合表2的要求,否則,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第110條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前,必須切斷電源,并用同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防爆驗電筆檢驗,無電后,檢查瓦斯,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開始工作。所有開關把手在切表2使用場所||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井底車場、總進風|||總回風巷、主|氧化碳)突|巷或主要進風巷|翻車機|采區|要回風巷、采|出礦井和瓦|--------|硐室|進風巷|區回風巷、工|斯噴出區域|低瓦斯|*高瓦|||作面和工作面類別||礦井|斯礦井|||進風、回風巷一、高低壓電|**礦|||||礦用機和電氣|用防爆型|礦用|礦用|礦用|礦用|防爆型設備|(礦用增安|一般型|一般型|防爆型|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型除外)|礦用防|||||礦用二、照明燈|爆型(礦用|礦用|礦用|礦用|礦用|防爆型具|增安型除|一般型|防爆型|防爆型|防爆型|(礦用增安|外)|||||型除外)使用場所||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井底車場、總進風|||總回風巷、主|氧化碳)突|巷或主要進風巷|翻車機|采區|要回風巷、采|出礦井和瓦|--------|硐室|進風巷|區回風巷、工|斯噴出區域|低瓦斯|*高瓦|||作面和工作面類別||礦井|斯礦井|||進風、回風巷----------|-----|---|----|---|---|-------三、通信、自|礦用防|||||礦用動化裝置|爆型(礦用|礦用|礦用|礦用|礦用|防爆型和儀表、|增安型除|一般型|防爆型|防爆型|防爆型|(礦用增安|外)|||||型除外)*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該巷道的機電硐室內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備和儀表、儀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斷電源時都應閉鎖,并掛有“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只有執行此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摘牌和送電。第111條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非專職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必須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三、127伏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應有良好的絕緣。第112條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電氣設備及其帶動的機器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聯軸節、鏈輪、膠帶和齒輪等)都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防止碰觸發生危險。第113條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壓不應超過10000伏。二、低壓不應超過700伏。三、照明、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伏。四、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伏。第114條凡不用或暫時停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把送電開關打上閉鎖或加鎖。第115條井下供電必須使用合格的礦用阻燃電纜,要消滅“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電纜要懸掛整齊。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要及時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嚴禁使用明刀閘開關。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只準在瓦斯濃度1%以下的地點使用。第116條井下交流36伏以上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接地保護裝置,并構成接地網;127伏煤電鉆和信號應設有檢漏、短路、過負荷、遠距離啟動和停止煤電鉆的綜合保護裝置。380伏及以上的電氣網絡中必須有過電流和漏電保護;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跳閘試驗。低壓檢漏裝置每天進行1次跳閘試驗。發現檢漏裝置有故障或網路絕緣降低,應立即停電處理。檢漏裝置應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測得的接地電阻值不應超過2歐姆。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同接地網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的電阻值,都不得超過1歐姆。第117條用機械提升的進風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不應敷設電纜。特殊情況,必須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并經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敷設。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第118條地面的變(配)電室和供電線路要有可靠的避雷裝置。為了防止地面雷電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塵以及火災等災害,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包括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避雷裝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管路,必須在井口處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兩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三、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避雷裝置。四、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避雷裝置進行檢查試驗。第119條小煤礦應建立礦燈管理制度,井下使用的礦燈必須是煤炭工業部批準生產的礦燈,并裝有短路保護裝置,不合格的礦燈不準入井使用。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使用礦燈的總人數多10%;每盞礦燈都應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礦燈必須保持完好,如有漏液、亮度不夠、電纜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圈松動、密封不嚴、玻璃破裂等情況,嚴禁發出。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敲打、撞擊和自行拆卸礦燈。第120條小煤礦必須配備經培訓考試合格的防爆設備檢查員,并建立嚴格的防爆設備入井制度。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應立即處理或更換,不得繼續使用。第121條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井下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電話。第九章礦山救護第122條小煤礦較多的地(市)、縣,有條件的應建立礦山救護隊,并報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支隊)批準,報煤炭工業部(總隊)備案。其業務受煤炭工業部區域礦山救護大隊領導。第123條地(市)、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辦礦單位和小煤礦都必須與其距離最近的礦山救護隊建立業務保安聯系,并簽定預防檢查和事故處理有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義務,以便發生事故時,及時召請礦山救護隊。所有小煤礦都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第124條辦礦單位、小煤礦(井)可根據礦井實際情況建立輔助礦山救護隊。第125條輔助礦山救護隊隊長應由從事井下生產工作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并經煤炭工業部區域礦山救護大隊培訓、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第126條輔助礦山救護隊隊員,應由符合礦山救護隊員條件的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干部兼職組成。輔助礦山救護隊員必須經過煤炭工業部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的業務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1.5個月,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才能成為正式隊員。輔助礦山救護隊員每季度必須佩戴氧氣呼吸器演習訓練1次,時間不少于180分鐘。輔助礦山救護隊直屬礦長領導,業務上受礦山救護隊指導。第127條小煤礦應嚴格選拔輔助礦山救護隊員。新隊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年齡25歲以下。二、井下工齡不少于2年。三、身體符合礦山救護隊隊員標準。第128條輔助礦山救護隊應配齊必備的礦山救護裝備。輔助礦山救護隊最低限度技術裝備清單,見表3。輔助礦山救護隊個人最低限度技術裝備清單,見表4。輔助礦山救護隊所有裝備必須有專人保管,定期檢查維修,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第129條礦井發生重大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維持秩序,組織搶險救災。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任指揮;礦山救護隊長為指揮部成員,對礦山救護隊行動具體負責,全面指揮。事故礦井必須做好后勤工作,及時提供保證搶險救災所需的人力、設備和器材。表3裝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備注自救器臺每人1臺自動蘇生器臺2干粉滅火器只20風障4米×4米塊1風障6米×6米塊1呼吸器校驗儀臺2一氧化碳檢定器臺2瓦斯檢定器10%、100%臺2各1臺防爆工具套1錘、釬、鍬、鎬等兩用鍬把2氧氣充填泵臺1氧氣瓶40升個5氧氣瓶2升個30氧氣瓶1升個10大繩根1擔架副2保溫毯條2絕緣手套雙1氧氣檢定器臺1溫度計支2采氣樣工具套1包括球膽4個災區電話套1引路線米1000銅頂斧把2礦工斧把2刀鋸把2起釘器把2手表塊隊長每人1塊電工工具套1氫氧化鈣噸0.5氧氣呼吸器4小時臺1包括防煙眼鏡自救器壓縮氧臺1戰斗服套1膠靴或膠鞋雙1線手套雙1毛巾條1安全帽頂1礦燈盞1燈帶條2背包個1裝戰斗服聯絡繩長2米根1兩端帶彈簧鉤氧氣呼吸器專用工具套1粉筆支2第130條礦井發生火、瓦斯、煤塵及透水等重大事故后,礦井應為礦山救護隊提供有關資料、說明事故情況。礦山救護隊首先必須組織偵察,探明事故的性質、范圍、遇險人員所在位置以及巷道的通風、瓦斯等情況,為指揮部制訂搶救方案提供依據。第131條處理事故時,進入災區的救護隊員不得少于6人,并根據事故性質,攜帶必備的技術裝備。輔助礦山救護隊應配合礦山救護隊處理事故。第132條小煤礦必須向為其服務的專業礦山救護隊提供礦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等技術資料,接受為其服務的礦山救護隊的預防檢查,并搞好安全預防工作。第133條輔助礦山救護隊必須有對外通訊聯系的電話,有條件的應與專業礦山救護隊設立直通電話。第十章監督檢查第134條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小煤礦安全監督監察工作制度,定期對小煤礦進行安全監督監察。辦礦單位和小煤礦必須接受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監察。第135條監督監察的主要內容:一、監督檢查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礦山安全法規、煤炭行業安全規程、規定等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礦山救護、安全技術培訓、勞動保護。三、監督檢查安全規劃、安全措施、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制訂和實施;參加礦山設計審查和驗收;對小煤礦進行安全綜合評價。四、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五、監督檢查小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組織安全檢查,監督事故隱患排查,發現安全隱患,有權令其整改,限期解決。六、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和危及職工安全的作業場所有權提出整改和停產整頓意見。七、對小煤礦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第136條非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所屬煤礦的管理部門、辦礦單位和小煤礦必須建立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并定期對所屬小煤礦進行安全檢查。小煤礦必須經常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建立礦井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第137條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和檢查內容:一、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層層下達安全目標,進行考核,實施獎懲。二、建立小煤礦安全檢查及安全例會制度。三、檢查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煤礦行業安全規程、規定等執行情況。四、檢查礦山救護、安全技術培訓和勞動保護等工作情況。五、檢查安全規劃、安全措施、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制定和實施。六、組織安全檢查,檢查所屬小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的險情時,有權令其停止工作,報告上級,并檢查問題處理的情況。七、對所屬小煤礦,檢查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有問題的礦井和作業場所有權提出整改、整頓意見。第十一章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第138條從事小煤礦井下生產建設的所有人員(包括各種形式的用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才準下井工作。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指揮生產,不能上崗操作。第139條安全技術培訓的對象和時間,規定如下:一、礦長、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應由省(區)、市(地)、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確定),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二、隊長、班組長及安全檢查人員、放炮工、電鉗工、瓦斯檢查員和提升運輸的各類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由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三、采掘、支柱、回柱工和其他一般生產人員,由礦組織培訓,時間不得少于0.5個月。四、新工人下井前,由礦組織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培訓后還需由有經驗的生產人員帶領實習,實習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五、工種變更應重新組織培訓,時間不得少于0.5個月。六、礦長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任職資格,由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年審。第140條安全技術培訓的內容和要求:一、管理和生產人員必須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本規程和有關指令、決定等。二、管理人員必須學習安全技術理論知識、井下災害的發生規律及預防措施,達到能夠制訂職責范圍內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遇到災變能夠采取應急措施和處理險情的工作能力。三、生產人員必須學習礦井安全基礎知識、與本工種有關的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以及與本工種有關的事故發生規律、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達到遇到險情能采取應急措施的能力。四、井下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礦山救護、創傷急救的基本知識,能做到搶救、自救和互救。第十二章工業衛生第141條小煤礦各類下井人員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不適合井下工作的人員(如有聾、瞎、啞、傻、癲癇、精神分裂、活動性肺結核等病癥)不準從事井下工作。第142條小煤礦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不得分配女工從事井下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井上、下工作。煤礦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第143條礦井應有浴室和更衣室。井上、下應有飲水設施,盛水器具必須加蓋、加鎖。第144條小煤礦應設有醫療保健站,備置必要的醫療藥品、器械和急救器材。應有掌握急救技術的保健員。第145條礦井應經常保持井巷整潔,水溝暢通,巷道中不得有淤泥、積水、雜物堆積。第146條小煤礦應經常保持工業場地、辦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它公共場所清潔衛生,創造文明生產環境。第十三章獎懲第147條凡模范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敢于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事故搶救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第148條小煤礦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評定完成任務獎的前提。凡在安全生產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無死亡事故、完成生產任務的單位,在年終時給予表彰、獎勵。第149條違反本規程規定,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或肇事者的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150條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必須停產整頓,超過三個月仍不整改的,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隱瞞事故、弄虛作假,對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從嚴處理。第151條對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規程,放棄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事故的,應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第十四章附則第152條各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本規程的實施細則,并報煤炭工業部備案。第153條本規程的修改和解釋權屬煤炭工業部。

附錄一本規程主要名詞解釋急傾斜煤層傾角在45度以上的煤層。井巷為進行采掘工作在煤層或巖層內所開鑿的一切空硐。分階段(小階段)采區內沿煤層傾斜方向劃分的、作為布置一個回采工作面用的煤帶。主要運輸巷運輸大巷、運輸石門和主要絞車道的總稱。石門在巖層中開鑿,并同煤層走向垂直或斜交的水平巷道。上山在運輸大巷向上,沿煤巖層開鑿,為一個采區服務的傾斜巷道。按用途和裝備分為:輸送機上山、軌道上山、通風上山和人行上山等。下山在運輸大巷向下,沿煤巖層開鑿,為一個采區服務的傾斜巷道。按用途和裝備分為:輸送機下山、軌道下山、通風下山和人行下山等。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的總稱。老空采空區、老窯和已經報廢的井巷的總稱。采空區(老塘)回采以后不再維護的空間。主要風巷包括總進風巷、總回風巷、主要進風巷和主要回風巷。進風巷進風風流所經過的巷道。為全礦井或礦井一翼進風用的叫總進風巷;為幾個采區進風用的叫主要進風巷;為一個采區進風用的叫采區進風巷;為一個工作面進風用的叫工作面進風巷。回風巷回風風流所經過的巷道。為全礦井或礦井一翼回風用的叫總回風巷;為幾個采區回風用的叫主要回風巷;為一個采區回風用的叫采區回風巷;為一個工作面回風用的叫工作面回風巷。采煤工作面的風流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間中的風流。掘進工作面的風流掘進工作面到風筒出風口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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