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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教學課件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十三章反壟斷法律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節反壟斷法基本原理第二節反壟斷法的實體制度第三節反壟斷法的程序制度

本章與其他各章的聯系:反壟斷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問題:壟斷和反壟斷法的界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經營者集中行為和行政性壟斷行為的概念、特征、表現方式;反壟斷執法體制的類型、執行的一般程序,反壟斷法域外效力的含義,適用除外的條件和范圍等問題。本章教學重難點:壟斷的含義、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相關市場的理解和判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特征、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特征、行政性壟斷行為的成因、反壟斷路徑中的結構主義與行為主義、反壟斷法的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本章導語: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節反壟斷法基本原理一、壟斷和反壟斷法二、反壟斷法的法理基礎三、反壟斷法的特征四、反壟斷法的基本結構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壟斷的概念1.經濟學意義上的壟斷最狹義的壟斷、狹義的壟斷、廣義的壟斷。2.法律意義上的壟斷一是僅指壟斷行為,不包括壟斷結構;二是指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三是行為目的或后果是排除限制競爭、牟取超額利益。3.壟斷的定義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濫用已經具備的市場支配地位,或者通過協議、合并或其他方式謀求或謀求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牟取超額利益,依法應予規制的行為。簡言之,壟斷是指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壟斷與反壟斷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反壟斷法的概念1.實質意義上的反壟斷法最狹義的壟斷、狹義的壟斷、廣義的壟斷。1.形式質意義上的反壟斷法一國規制壟斷行為的基本法律,如我國于2007年8月制定、2022年6月修正的《反壟斷法》。根據反壟斷法的調整對象和部門法的定義規則,可以認為:反壟斷法是調整在國家規制壟斷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反壟斷法的理論基礎(一)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基礎(二)反壟斷法的法學基礎(三)反壟斷法的其他學科理論基礎(四)反壟斷法的定位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指出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一)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基礎市場、市場結構以及產業組織理論等所涉及的內容,都屬于反壟斷法經濟學基礎的重要內容。產業組織理論不僅影響反壟斷立法,還影響反壟斷執法和司法。(二)反壟斷法的法學基礎經濟法總論所闡述的相關理論,都是反壟斷法制度制定和實施的理論基礎。市場規制的基本理論,則對反壟斷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具有更直接的意義。(三)反壟斷法的其他學科理論基礎在特定的市場中實施的反壟斷法律制度,需要適應該市場技術特征。這些市場所涉及的相應的科學技術知識、理論便成為該市場反壟斷制度制定和實施的理論基礎。(四)反壟斷法的定位從部門法視角看,反壟斷法是經濟法體系中市場規制法的重要部門法之一,而市場規制法則又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法域歸屬視角看,作為經濟法部門法的反壟斷法,當然屬于公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反壟斷法的特征(一)與經濟學關系密切(二)法律規范的確定性較弱(三)域外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反壟斷法的基本結構反壟斷法壟斷行為規制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制法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規制法經營者集中行為規制法行政性壟斷行為規制法反壟斷體制法第二節反壟斷法的實體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制度二、規制壟斷協議的制度三、規制經營者集中的制度四、規制行政性壟斷的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制度(一)相關市場及其界定相關市場界定方法:需求替代、供給替代1、商品市場及其界定商品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包括同種品的范圍和替代品的范圍。2、地域市場及其界定地域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進行競爭的地域范圍。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一般基于平臺功能、商業模式、應用場景、用戶群體、多邊市場、線下交易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當供給替代對經營者行為產生的競爭約束類似于需求替代時,可以基于市場進入、技術壁壘、網絡效應、鎖定效應、轉移成本、跨界競爭等因素考慮供給替代分析。在平臺經濟領域界定相關地域市場時,可以綜合考慮多數用戶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用戶的語言偏好和消費習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區域競爭約束程度、線上線下融合等因素。(二)市場支配地位及其認定高等教育出版社1、市場支配地位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中對其他經營者較大的影響力。2、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1)市場份額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2)在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影響力(3)財力和技術條件(4)交易相對方的依賴性(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高等教育出版社1、特征和含義(1)行為主體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2)行為目的是維持或提高市場地位,獲取超額壟斷利益(3)行為后果是對市場競爭的實質性損害或損害的可能性(4)行為沒有正當理由含義: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牟取超額利益的違法行為。高等教育出版社2.行為表現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使其所銷售商品的價格長期、穩定、大幅度地超過/低于平均利潤率水平的行為。掠奪性定價: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為了排擠競爭對手,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拒絕交易: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獨家交易: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條件。搭售: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搭配銷售商品的行為。差別待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設定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的行為。高等教育出版社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類問題阻礙性濫用剝削性濫用上述六類濫用行為,有的僅屬于阻礙性濫用,如掠奪性定價;有的僅屬于剝削性濫用,如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大多數兼具阻礙性濫用和剝削性濫用的屬性,如搭售、獨家交易、差別待遇等。(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危害高等教育出版社1、破壞公平競爭秩序2、侵犯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3、造成社會整體福利損失4、左右政府的市場規制法律和政策(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責任

高等教育出版社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3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規制壟斷協議的制度(一)壟斷協議的概念和特征1、壟斷協議的概念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為限制競爭而達成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相一致的行為。2、壟斷協議的特征主體:經營者和經營者團體行為方式: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行為的目的和后果:排除或限制競爭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壟斷協議行為的類型1、不同形式的聯合經營者之間限制競爭的協議;經營者團體的決議;經營者之間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2、不同內容的聯合市場價格、市場額度、市場區域、技術開發與技術標準、交易相對人的選擇等。高等教育出版社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在產業鏈上居于同一環節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所為的壟斷協議。固定價格: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確定、維持或者改變價格的行為。劃分市場: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行為。聯合抵制: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拒絕與特定交易相對人交易的行為。不當技術聯合: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為目的,制定技術標準,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等行為。(三)橫向壟斷協議的主要表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縱向壟斷協議的主要表現縱向壟斷協議行為,是指處于同一產業鏈上下環節(即有交易關系或供求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所為的壟斷協議行為。實踐中,縱向壟斷協議行為以限制轉售價格最為常見,此外還包括獨家交易、特許協議等其他行為。限制轉售價格,是指在同一產業鏈中上一環節經營者與下一環節經營者通過協議確定銷售價格的行為,包括限制最低價格、限制最高價格和固定某一價格。高等教育出版社1、經濟動因: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參與壟斷協議的行為,有助于減少經營者的生產、交易成本,提高或維持較高的銷售價格,從而有助于經營者提高利潤率。2、合理性:通過橫向和縱向聯合,增進與不同品牌的商品和服務之間的競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市場競爭。3、弊害: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之間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它們之間一旦實現價格聯合,就會從根本上排除相互間的競爭,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五)壟斷協議的成因與利弊高等教育出版社(六)壟斷協議行為的法律責任在我國,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500萬元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法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中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在民事責任方面,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規制經營者集中的制度(一)經營者集中概念和特征1、經營者集中的概念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通過合并、收購、委托經營、聯營或其他方式,集合經營者經濟力,提高市場地位的行為。2、經營者集中的特征主體為經營者;行為方式屬于組織調整行為,包括經營者合并和不形成新經營者的股份或資產收購、委托經營或聯營、業務或人事控制等;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經濟力,提升市場地位。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經營者集中的類型1、經營者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合為一個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橫向合并、縱向合并和混合合并2、經營者控制經營者通過收購、委托經營、聯營和其他方式獲得控制權,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通過取得股權或資產的方式獲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通過訂立受托經營、聯營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獲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通過變更其所享有的債權而獲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經營者集中的動因和利弊1.動因與合理性經營者:帶來規模經濟效益;減少競爭對手、提高市場份額;減輕稅收負擔;通過交易內部化降低交易成本。此外,經營者集中還有助于國家調整和完善產業結構。國家:調整和完善產業結構。2.弊害經營者集中行為會迅速提高其市場地位,并可能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對外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對內會出現“X-無效率”,阻礙所在行業、產業或區域的經濟發展,損害消費者權益。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經營者集中的規制政策正因為經營者集中既存在諸多弊害,在特定情形下又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既不是一概禁止,也不是放任。世界各國大多采用前置性的申報許可程序。對于資產、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達到一定數量的經營者集中行為,應當向反壟斷主管部門申報。如果經營者集中不產生限制競爭或損害有效競爭的后果,或者不具有產生該后果的可能性,那么應當被許可,否則將不被許可,被禁止,或者給予附限制性條件的許可。高等教育出版社(五)經營者集中的申報許可·1、申報的實體條件:(1)主體;(2)行為;(3)經濟規模2、申報的程序條件:(1)主管機關;(2)申報義務人;(3)須提交的文件、資料·3、審查的程序:(1)初審;(2)進一步審查4、審查結果:(1)審查的內容;(2)禁止;(3)許可·5、審查結果的公布6、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規制行政性壟斷的制度(一)概念行政性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實施的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二)行為構成主體不以行政機關為限行為方式行政性強制交易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成因和危害1、成因體制成因機制成因法治成因觀念成因2、危害破壞統一市場、限制公平競爭,阻礙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與民爭利,侵犯民權,助長、維護和強化行政腐敗,毒化社會風氣強化官本、忽視民本,破壞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規制路徑1、進一步完善我國經濟和政治體制2、修正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福利機制3、不斷完善和嚴格實施《反壟斷法》4、健全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五)違法責任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第三節反壟斷法的程序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反壟斷法程序制度概述二、反壟斷執法程序三、反壟斷訴訟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反壟斷法程序制度概述(一)結構主義和行為主體產業組織理論中,哈佛學派更側重于結構主義,芝加哥學派更側重于行為主義。(二)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以上這兩項原則,各自的優點正是另一原則的缺點。實踐中應當恰當選擇、適用。1、結構主義2、行為主義1、本身違法原則2、合理原則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1、含義和制度價值2、適用條件3、適用范圍4、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立法模式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1、含義反壟斷法不僅對在國外違反內國反壟斷法的國內經營者和在國內違反內國反壟斷法的外國經營者發生效力,而且可能對在國外違反內國反壟斷法并影響市場競爭的外國經營者發生效力。2、緣起1945年美國鋁公司壟斷案美國法院創設“合理管轄原則”3、發展我國《反壟斷法》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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