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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傷認定工作規程(修訂版)》(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公務員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第二條全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展工傷認定工作適用本規程。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按照下列管理權限開展工傷認定工作。(一)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在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公務員)的工傷認定工作。(二)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開展下列工傷認定工作。1.在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2.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登記或注冊地在本行政轄區內的(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除外)。(三)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開展下列工傷認定工作。1.在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2.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在本行政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地難以判定的,以事故發生地為準。3.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在本行政轄區內的。4.受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辦理的(在省本級參保的除外)。(四)市(州)或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受理管轄范圍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受理;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登記或注冊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外的,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受理(經協商一致由我省行政區域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除外)。第四條全省統一使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辦理工傷認定業務。第五條工傷認定應當遵循“依法認定、客觀公正、簡捷方便”原則,認定程序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第六條工傷認定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章申請受理第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設立工傷認定申請受理窗口,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提供工傷認定咨詢服務等。第八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規程第三條規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以下稱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九條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附件1);(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或者由相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含職工受傷害時的初診診斷證明)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第十條工傷認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不作為受理環節的必要資料)。(一)職工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六)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殘疾軍人證》及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確認的舊傷復發醫學鑒定意見。本條規定的所有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能夠通過部門數據共享、內部數據協同等方式依法提取或查驗的,申請人不再提交。第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出具《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清單》(附件2),經核對無誤后,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人和申請人簽字確認。申請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補正時限,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附件3)。第十二條申請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條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附件4),并載明舉證責任或義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5)。第十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舉證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出具《工傷認定舉證材料清單》(附件6)。經核對無誤后,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人和舉證人簽字確認。第十四條申請人可通過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網上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核申請材料,按照線下申請的辦理要求作出相應決定,對不屬于本管轄范圍的申請按規定移交。移交的工傷認定,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間以首次向信息系統提交成功的時間為準,因移交延誤的時間不計入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辦理時限。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書面報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后,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延長時限的書面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出具《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附件7)或《不予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附件8)。同意延長的,在告知書中載明延長的理由和時限。第三章調查核實第十六條根據工傷認定需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法對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案件知情人以及與案情有關的機構等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講明調查核實事由。第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依法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三)記錄、錄音、攝影、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進行詢問調查時,應當告知被調查人的權利義務,制作《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附件9),經被調查人審閱后簽字確認并按手印。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需要可依法調取以下證據:(一)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二)當事人對事實經過的陳述;(三)用人單位對事故的調查報告;(四)證人的證言(進行筆錄或錄音);(五)現場勘驗筆錄;(六)有關管理機構對事故傷害的結論性意見;(七)與事故傷害有關的音像圖文資料;(八)其他與事故傷害有關的證明材料。第十九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含省本級)受理在本行政區域外發生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事故發生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事故傷害的委托調查,由委托地在信息系統內錄入《關于事故傷害委托調查的函》(附件10)的相關信息,定向傳送受委托地,受委托地接受后開展調查工作,并在約定時限內將調查結果回復委托地,回傳《關于事故傷害委托調查結果的回函》(附件11)及相關附件。川渝等省級區域范圍內事故傷害委托調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二)為向調查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要求出具證據的部門重新提供。第四章認定中(終)止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中止工傷認定的,出具《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附件12)。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收到有關部門作出的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出具《恢復工傷認定通知書》(附件13)。第二十三條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前,申請人書面提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附件14),載明終止原因、事項,并及時送達用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本次工傷認定程序終止。申請人撤回申請的,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可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五章認定決定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工傷認定決定包括認定工傷決定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第二十五條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附件15)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附件16),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屬于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應在征求法律顧問意見基礎上集體討論研究決定。第六章更正和撤銷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改變原工傷認定決定性質的前提下,應主動或根據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的書面申請,經核實無誤后更正工傷認定決定書中相關內容,出具《工傷認定更正通知書》(附件17):(一)傷情部位有錯漏的、診斷結論有變化的(不包括僅傷情程度變化的);(二)文書描述中存在事實疏漏或書寫錯誤的;(三)有其他需要進行更正的內容。《工傷認定更正通知書》是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組成部分。因工傷認定更正導致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待遇核定金額發生變化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工傷認定更正通知書》相關內容進行同步調整。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調查核實,確屬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須撤銷原受理決定,出具《撤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告知書》(附件18)和《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發現該工傷認定決定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行為,應主動糾錯,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出具《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告知書》(附件19),并自撤銷之日起60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第三十條工傷認定決定被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按照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行政判決書》的要求,再次啟動對原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出具《工傷認定再次調查告知書》(附件20),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第七章送達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職工或第三十二條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工傷認定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檔案主管部門要求,規范化標準化收集、整理、裝訂、保管工傷認定業務檔案。第三十四條工傷認定文書樣式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定,文書內容可以根據工傷認定工作需要變更。第三十五條工傷認定文書使用統一編號規則:按制發年度+“川”+地區簡稱+文書類別簡稱+序號進行編號。地區簡稱由本地區行政區劃代碼第3位至第6位的數字組成。受市(州)委托辦理的縣(市、區)的地區簡稱在第4位與第5位之間加‘—’。第三十六條本規程所稱用人單位包括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第三十七條本規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川人社辦發〔2021〕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工傷認定申請表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清單3.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4.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5.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6.工傷認定舉證材料清單7.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8.不予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9.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10.關于事故傷害委托調查的函11.關于事故傷害委托調查的回函12.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13.恢復工傷認定通知書14.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15.認定工傷決定書16.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17.工傷認定更正通知書18.撤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告知書19.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告知書20.工傷認定再次調查告知書21.送達回執22.文書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確認書

附件1編號: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人:受傷職工:申請人與受傷職工關系:填表日期:年月日

職工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家庭地址郵政編碼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單位經辦人聯系電話單位地址郵政編碼職業、工種或工作崗位參加工作時間事故時間(XX時XX分)、地點及主要原因診斷時間受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接觸職業病危害時間受傷害經過簡述(可附頁)申請事項:申請人簽字:年月日(本欄由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填寫)用人單位意見:經辦人簽字:(公章)年月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經辦人簽字:年月日負責人簽字:(公章)年月日備注:

填表說明: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2.單位申請的,在首頁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3.受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害的具體部位。4.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5.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明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6.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一)職工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具有結論性意見的責任認定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六)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殘疾軍人證》及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確認的舊傷復發醫學鑒定意見。7.申請事項欄,應寫明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簽字。8.用人單位意見欄,應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是否屬實,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9.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見。10.此表一式二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清單申請人:受傷職工姓名:序號材料名稱份數頁數材料性質備注1.材料性質:是指材料系原件或者復印件;2.核對無誤后,雙方簽字確認;3.本清單一式兩份,申請人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各留存一份。申請人(經辦人)(簽字):日期:年月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人(簽字):日期:年月日

附件3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202X)川“地區簡稱”工補XXXX號(申請人):你(單位)于年月日提交(受傷職工姓名)的工傷認定申請收悉。因你(單位)所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請補正以下材料:1、2、……補正材料請在收到本告知書后在法定申請時限內及時向我局提交。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注:本告知書一式兩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4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202X)川“地區簡稱”工受XXXX號申請人:受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用人單位:我局于年月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關于(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經審查,符合工傷認定受理的條件,現予受理。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向我局提交有關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的書面情況說明及其他能夠提供的舉證材料。受傷職工及近親屬如有其它舉證材料,請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向我局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視為無證據,我局將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聯系人:聯系電話:注:本決定書一式三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5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202X)川“地區簡稱”工不受XXXX號(申請人):你(單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受傷職工姓名)的工傷認定申請收悉。經審查:(闡述主要觀點),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現決定不予受理。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X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聯系人:聯系電話:注:本決定書一式三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6工傷認定舉證材料清單舉證人:序號材料名稱份數頁數材料性質備注1.材料性質:是指材料系原件或者復印件;2.核對無誤后,雙方簽字確認;3.本清單一式兩份,舉證人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各留存一份。舉證人(簽字):日期:年月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人(簽字):日期:年月日

附件7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202X)川“地區簡稱”同延XXXX號(用人單位名稱):根據你單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申請,我局經研究決定,因(原因),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日。請你單位在延長的申請時限內按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超過申請時限仍未提交申請材料的,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你單位負擔。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注:本告知書一式三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8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202X)川“地區簡稱”不同延XXXX號(用人單位名稱):根據你單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申請,我局經研究決定,因(原因),不予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注:本告知書一式三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9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共頁第頁調查事由:工傷認定調查調查時間:年月日時分被調查人:性別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職務):聯系電話:家庭地址:現住址:調查人:(執法證編號:)記錄人:調查地點:調查內容:問:我們是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出示證件)。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在依法對XXX的工傷認定申請有關情況調查核實。請你如實陳述你所知道的情況,否則你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否清楚?答:問:答:問:答:……被調查人(簽名):

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附頁)共頁第頁問:答:問:答:……被調查人(簽名):

附件10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事故傷害委托調查的函(202X)川“地區簡稱”工調函XXXX號(受托地):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請人)提交的(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由于(原因),特委托貴地對(受傷職工)的事故傷害進行調查取證,并在(約定時間)日內將調查結果回復我局。相關資料附后。請予支持,盼復。附件:1.《工傷認定申請表》2.醫療機構診斷情況、勞動關系等相關材料3.《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202X)川“地區簡稱”工受XXXX號)聯系人:聯系電話: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

附件11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事故傷害委托調查的回函(202X)川“地區簡稱”工調回函XXXX號(委托地):我局于年月日收到《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事故傷害委托調查的函》((202X)川“地區簡稱”工調函XXXX號),并隨即開展了(受傷職工)事故傷害調查核實工作,現將調查結果回復你局。相關資料附后。特此函復。附件:1.《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2.其他調查資料聯系人:聯系電話: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

附件12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202X)川“地區簡稱”工中XXXX號(申請人):我局于年月日受理(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因(中止原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決定中止(受傷職工姓名)的工傷認定,待有關部門作出結論后重新啟動工傷認定程序。請你(單位)自收到有關部門作出的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結論文書。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注:本通知書一式三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13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恢復工傷認定通知書(202X)川“地區簡稱”工復XXXX號(申請人):因(中止原因),我局于年月日中止了(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現中止情形已消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我局決定從即日起恢復對(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程序。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注:本通知書一式三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14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202X)川“地區簡稱”工終XXXX號(申請人):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撤回(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決定從即日起終止(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程序。申請人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可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注:通知書一式三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15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人:(202X)川“地區簡稱”工認XXXX號受傷職工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種/工作崗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申請時間受理時間用人單位事故時間事故地點(若為職業病此行自動劃“\”)診斷時間受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年月日受理的(受傷職工)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如下:工傷認定依據結論(受傷職工)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條第款第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如為突發疾病或者其他情形,此行不自動生成由經辦人在認定登記環節填寫)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X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決定書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各一份。)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

附件16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2X)川“地區簡稱”工不認XXXX號申請人:受傷職工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種/工作崗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用人單位調查核實情況年月日受理的(受傷職工)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如下:不予認定工傷依據結論(受傷職工)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或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項之規定,屬于不得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為工傷。(如為突發疾病或者其他情形,此行不自動生成由經辦人在認定登記環節填寫)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X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決定書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各一份。)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

附件17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更正通知書(202X)川“地區簡稱”工更XXXX號(申請人):我局主動發現或者根據你提交的關于(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相關補充材料,經調查核實,決定將《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文書編號)的相關內容予以更正。1.XXX更正為XXX。2.本更正通知書是《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文書編號)的組成部分,不改變原文書性質。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本通知書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各一份。)。

附件18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告知書(202X)川“地區簡稱”工受撤XXXX號(申請人):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了(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經我局調查核實,因(原因),原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現決定撤銷《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202X)川“地區簡稱”工受XXXX號)。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年月日注:本告知書一式三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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