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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鋼天鐵公司航次租船合同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合同效力

通過審查外國仲裁決定的承認和執行申請,應結合雙方合同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達成一致意見,并合理確定合同中仲裁條的效力。雙方均指定仲裁員的情形下,可以認定排除了獨任仲裁。此種情形下,一方指定的仲裁員辭職,需要對仲裁庭成員進行增補,而不能視為該方放棄指定仲裁員的權利。如果約定的委任仲裁程序無法進行,合同仲裁條款對增補仲裁員也沒有約定,可以申請法院作出仲裁庭組成的決定。□案號一審:(2010)津海法確字第6號中鋼天鐵公司的清算決定為韋斯頓瓦克公司起訴而成立清算組申請人:韋斯頓瓦克公司(WesternBulkPteLtd)。被申請人:北京中鋼天鐵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天鐵公司)。2008年8月1日,韋斯頓瓦克公司作為船東與承租人中鋼天鐵公司簽訂了《航次租船包運合同》,為期5年,約定完成32次裝運,其中2008年完成2次裝運。合同第39條為仲裁條款。2009年3月6日,因受金融危機影響,中鋼天鐵公司第五屆第四次股東會決議:一、同意依法解散公司;二、成立清算組;三、聘請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曾黨志、韋慶岳兩位律師為清算組法律顧問;四、清算組依據公司法中有關企業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3月7日,中鋼天鐵公司在《北京晨報》刊登了注銷公告。3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中鋼天鐵公司的清算人予以備案。3月13日,中鋼天鐵公司向韋斯頓瓦克公司EgilHusby先生發送郵件,稱:涉案合同約定的2008年的2次裝運履行完畢后,因全球性金融危機蔓延,就變更航次租船合同的運費價格和延期履行合同等事項雙方均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公司已經歇業,股東會會議作出了解散公司的決議,并已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清算組;終止履行與韋斯頓瓦克公司的一切未了結業務。2009年3月13日,韋斯頓瓦克公司按照涉案合同記載的中鋼天鐵公司的電子郵箱地址wanglp@和zgttgs@163發出仲裁通知,就涉案合同項下爭議指定MichaelBaker-Harber為仲裁員,要求中鋼天鐵公司14天內同意指定該仲裁員擔任獨任仲裁員或指定自己的仲裁員。3月14日,中鋼天鐵公司清算組收到該通知。3月27日,中鋼天鐵公司清算組針對涉案航次租船合同指定陳波為仲裁員,并通知韋斯頓瓦克公司。4月17日,中鋼天鐵公司清算組收到韋斯頓瓦克公司申請債權登記的電子郵件。4月20日,中鋼天鐵公司清算組核查韋斯頓瓦克公司提供的補充申報債權的所有材料后,認為其補充申報的債權因缺乏相關依據而不予確認。4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中鋼天鐵公司的注銷登記。中鋼天鐵公司清算組向兩位仲裁員和韋斯頓瓦克公司發送電子郵件,稱:公司已經依法注銷,清算完畢,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所有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都停止使用。2009年4月28日,仲裁員陳波聲明中鋼天鐵公司已終止對其的委派,其無法采取行動,并在5月5日正式同意辭職。2010年2月11日至3月4日,韋斯頓瓦克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快遞等方式,向中鋼天鐵公司曾使用的郵箱地址、清算組成員、股東等發出指定仲裁員的通知。3月30日、4月27日,MichaelBaker-Harber通過電子郵件、傳真向中鋼天鐵公司清算組、清算組法律顧問、公司股東發送通知,要求提交答辯書以及全部輔助文件;韋斯頓瓦克公司的代理人也通過郵寄、專人派送等方式發送仲裁文件,但均未得到中鋼天鐵公司的響應。2010年6月2日,MichaelBaker-Harber作為獨任仲裁員,就韋斯頓瓦克公司與中鋼天鐵公司之間2008年8月1日簽訂的租船合同項下糾紛作出了最終裁決,并以電子郵件發送至合同記載的中鋼天鐵公司的兩個電子郵箱。該仲裁裁決裁定:中鋼天鐵公司立即向韋斯頓瓦克公司支付37327533美元及按年利率5%計收的利息(自2009年5月9日至裁決之日止每三個月計算復利,此后,以37327533美元為基數按上述相同方法計算自裁決之日起至付款日止的利息)。因中鋼天鐵公司未履行該仲裁裁決,韋斯頓瓦克公司向法院提出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的申請。另查明,2010年1月2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京工商經開分處字(2010)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了京工商開注冊企許字(2009)0007103號注銷決定書所作出的注銷決定,即中鋼天鐵公司辦理的公司注銷登記被撤銷。3月9日,中鋼天鐵公司的全體股東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6月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未能完全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利、程序違法為由,判決撤銷京工商經開分處字(2010)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北京市企業信用網網站上,中鋼天鐵公司的企業狀態由“開業”變更為“注銷”,網頁顯示注銷日期為2010年11月1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為郭玉山。法院裁決未規定采用裁量基準制度天津海事法院認為,韋斯頓瓦克公司發出指定MichaelBaker-Harber為仲裁員的通知后,中鋼天鐵公司并未同意由其作為獨任仲裁員,而是另行指定了一名仲裁員,涉案糾紛的仲裁庭已經由兩名仲裁員組成,故涉案仲裁條款中約定的獨任仲裁的條件并未成就。后中鋼天鐵公司指定的仲裁員辭去仲裁員職務后,韋斯頓瓦克公司沒有按照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申請法院作出仲裁庭組成的決定,而是以其指定的仲裁員進行獨任仲裁。該仲裁庭的組成不符合涉案仲裁條款的約定及英國1996年仲裁法的規定。根據《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第5條第1款d項的規定,屬于“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符,或者當事人之間沒有這種協議時,同進行仲裁的國家法律不符”的情形。天津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紐約公約》第5條第1款d項的規定,裁定對仲裁員MichaelBaker-Harber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的韋斯頓瓦克公司和中鋼天鐵公司2008年8月1日航次租船包運合同項下爭議的仲裁裁決不予承認和執行。該案裁定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裁定已生效。依據《低標準原則》,進行審查本案是關于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糾紛。由于我國與英國均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需要按照《紐約公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涉及合同仲裁條款效力的認定、獨任仲裁的合法性、仲裁庭組成人員空缺后如何填補這三個問題。一、案件事實判斷并討論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航次租船包運合同中僅有韋斯頓瓦克公司一方簽章,并沒有中鋼天鐵公司的簽字或蓋章。案件審理過程中,有觀點認為,《紐約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必須以書面協定達成仲裁協議,本案中,中鋼天鐵公司未在合同上簽章,無法認定雙方達成了書面形式的仲裁條款,故不能認定達成仲裁合意,仲裁條款沒有效力。這種觀點表面上看具有一定說服力,但結合本案相關事實判斷,處理方式并不妥當。2008年8月,雙方簽訂航次租船包運合同,約定5年內共完成32次裝運,并于2008年內完成了2次裝運。后因受金融危機影響,中鋼天鐵公司未再要求裝運,并于2009年3月進入清算程序。對這一問題,合議庭評議后認為,盡管涉案的航次租船包運合同上僅有韋斯頓瓦克一方簽章,但中鋼天鐵公司清算組向韋斯頓瓦克公司發出公司進入清算程序的通知中,對該合同的簽訂和實際履行狀況已經予以認可。同時,收到韋斯頓瓦克公司發來的仲裁通知后,中鋼天鐵公司指定陳波為仲裁員,并通知了韋斯頓瓦克公司。從案件相關事實來看,雙方確實簽訂了航次租船包運合同,并實際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可以作為符合《紐約公約》關于書面協定要件的根據。因此,仲裁條款具有合法效力。二、未指定可指定員由韋斯頓瓦克公司指定的仲裁員MichaelBaker-Harber能否作為獨任仲裁員進行裁決,直接影響該仲裁裁決的合法效力,成為能否承認與執行該仲裁裁決的關鍵。韋斯頓瓦克公司認為由自己指定仲裁員MichaelBaker-Harber作為獨任仲裁員符合雙方合同對仲裁事項的約定,因此仲裁裁決應當被承認與執行。中鋼天鐵公司則堅持關于仲裁庭組成雙方未達成合意,裁決不具有約束效力。合議庭認為,本案中中鋼天鐵公司指定陳波為仲裁員的行為,已經排除了獨任仲裁的選擇,MichaelBaker-Harber作為獨任仲裁員進行的仲裁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根據雙方簽訂的航次租船包運合同約定:“雙方合意指定的獨任仲裁員將解決爭議;或如一方未能回復對方的委任仲裁員通知,指定其選擇的仲裁員;該仲裁員將作為解決爭議的獨任仲裁員。如雙方不能在送達仲裁通知后的14天內就獨任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爭議將由兩名仲裁員解決,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若該兩名仲裁員在任何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其將指定第三名仲裁員。”韋斯頓瓦克公司發出仲裁通知并指定MichaelBaker-Harber為仲裁員之后,中鋼天鐵公司并未同意由該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而是另行指定了陳波為仲裁員,故涉案仲裁條款中約定的獨任仲裁的情形并未出現,涉案糾紛的仲裁庭已經由兩名仲裁員組成。雙方的真正分歧點在于如何看待中鋼天鐵公司指定的仲裁員陳波辭職的行為。韋斯頓瓦克公司認為,陳波辭職意味著中鋼天鐵公司進行了委派但撤銷了該委派,實際結果是未進行委派,韋斯頓瓦克公司有權將其自己的仲裁員視為獨任仲裁員。MichaelBaker-Harber在仲裁裁決中討論了權限問題,并認為自己是被有效地委派,有理由進行獨任仲裁。合議庭認為,主張中鋼天鐵公司撤銷委派的觀點缺乏事實根據。本案中,中鋼天鐵公司告知韋斯頓瓦克公司已指定陳波作為仲裁員后,涉案糾紛的仲裁庭組成模式已經形成,獨任仲裁被明確排除。根據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25條,仲裁員自己辭職并不為法律所禁止。陳波辭職的法律后果,是如何填補仲裁員的空缺,并不能否定中鋼天鐵公司先前指定仲裁員行為的效力。適用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27條、按照原委派程序填補仲裁庭空缺,并非將程序恢復到2009年3月13日韋斯頓瓦克公司發出指定仲裁員通知之時,而是在中鋼天鐵公司已經響應指定仲裁員的通知、選擇由兩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情況下,由原中鋼天鐵公司再指定一名仲裁員,或其未能指定時,按照仲裁條款的約定和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由法院行使權力。仲裁員將中鋼天鐵公司未響應2010年2月11日指定仲裁員的通知作為獨任仲裁庭組成的依據,但涉案糾紛的仲裁庭已于2009年3月組成,韋斯頓瓦克公司在未經法院行使權力的情況下,無權重新啟動委任仲裁員的程序。因此,韋斯頓瓦克公司關于涉案仲裁庭組成合法的主張不能成立。三、現行法上可指定評論員補空缺案對于仲裁員辭職后的空缺如何填補,雙方簽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沒有作出約定。合議庭認為,當約定的委任仲裁庭程序無法進行,合同仲裁條款又沒有約定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申請法院作出仲裁庭組成的決定。根據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27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在當事人對仲裁員的空缺填補無約定的情況下,該法第16條和第18條在仲裁員的空缺填補上等同于原委任程序。因此,中鋼天鐵公司指定的仲裁員辭職、出現仲裁員的空缺后,首先應當考慮按照該仲裁員的原委任程序,由中鋼天鐵公司再行指定一名仲裁員以填補空缺。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當涉案仲裁員辭職事件發生時,中鋼天鐵公司已經辦理了注銷登記,未能再進行委任,屬于委任仲裁庭之程序未能進行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依照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16條第(7)款規定:“如約定之委任程序無法進行,則適用第18條的規定。”該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自由約定如委任仲裁庭之程序未進行時如何行事。如委任已根據第17條(不作為時委任仲裁員的權利)適當作出,則除非該委任被撤銷,不應被視為委任程序未進行。”第(2)款規定:“在且僅在無此類約定的范圍內,仲裁協議的任一方當事人(經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后)申請法院根據本條行使權利。”根據當事人是否明確約定委任仲裁庭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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