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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帶薪休假【篇一:2014年勞動合同范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勞動報酬部分”部分】2014年勞動合同范本(三)——“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勞動報酬部分”部分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七條根據崗位的需求,甲方安排乙方實行第項工作制度。1、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3、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務的需要,確需加班的,應當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視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時間以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準。第八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喪、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五、勞動報酬第九條1、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1)計時工資,乙方工資為元/月,工資構成詳見工資表;(2)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計件單價為;(3)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2、甲方于每月日之前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單位的經營狀況對工資的發放時間作一定的調整,但甲方需提前書面告知乙方,且工資延遲發放不得超過一個月。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單位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調整乙方工資。4、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執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未作規定的,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5、乙方同意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依法享受帶薪休假和計劃生育假期間的工資,按如下標準計發:。但乙方依法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間甲方不再發工資。6、雙方同意由甲方提供下列衣食住行條件,并按下列標準收費,該費用可從乙方勞動報酬中扣取:。第十條乙方加班應經過甲方同意。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發放時間為。【篇二:2016勞動合同法年假】2016勞動合同法年假勞動法年假規定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勞動法》和1995年5月1日發布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原則上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述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即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根據1997年9月10日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企業因工作性根據1995年3月26日人事部發布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因工作性質或者職責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部分事業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意見并報人事部批準后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等辦法。2、法定休假制度根據《勞動法》第40條和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第二次修訂后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用人單位應在①新年(1月1日)、②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節(農歷清明當日)、④勞動節(5月1日)、⑤端午節(農歷端午當日)、⑥中秋節(農歷中秋當日)和⑦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節日共計11天期間安排全體勞動者休假,且適逢周六、周日的,應當在工作日補假;同時,部分勞動者遇特殊節假日時,也應安排該部分勞動者休假,包括:⑧婦女節(3月8日),婦女休假半天;⑨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休假半天,但適逢周六、周日的,不予補假。3、帶薪年休假制度根據《勞動法》第45條和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包括公務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年休假假期因工齡長短不同,且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得計入年休假假期:①已滿1年不滿10年的,5天;②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10天;③已滿20年的,15天。但勞動者①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用人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但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但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或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但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無權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保證所有勞動者享受年休假,可根據其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勞動者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在1個年度內既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個年度。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其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但應根據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既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職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1條和《勞動法》第4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加點,因生產經營確需勞動者加班加點的,也不得違反《勞動法》關于加班加點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是其決定加班加點的必經程序,且無論實行何種工時制度,均須在《勞動法》第41條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進一步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也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并需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而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并須及時搶修的,或③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時,用人單位決定加班加點的,無需經過協商程序,也不受延長工作時數上限的限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應按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加點費:①正常工作日加點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的加點費;②休息日加班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00%的加班費;③年休假、法定休假日(新年1日、春節3日、清明節1日、勞動節1日、端午節1日、中秋節1日、國慶節3日、婦女節半天、青年節半天,共計13天)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加班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但拒不支付加班加點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和《勞動法》第91條的規定,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其按應付加班加點費50-100%的標準加付賠償金。篇三:勞動合同法休假《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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