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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事訴訟法考試重點:1、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的概念2、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內容:通行原則(程序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與特有原則。3、刑事訴訟基本理論范疇:訴訟主體、訴訟價值、訴訟構造、訴訟職能4、刑事訴訟發展歷史:不同歷史時期的刑事訴訟模式及特點5、刑事訴訟制度:回避制度、當事人制度、辯護制度、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立案管轄6、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特征、法定分類與學理分類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監督;偵查的概念、各種偵查行為、五種強制措施(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概念、適用條件;8、審查起訴、起訴的含義與條件、不起訴的種類,不起訴的救濟方式,補充偵查;9、審判程序——庭前審查起訴內容,公訴與自訴案件的審理、簡易程序、延期審理、反訴、撤訴;10、法定期限:偵查、強制措施、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再審、簡易與普通程序的審限;審判公開、合議庭組成;11、各種裁決;12、上訴、抗訴、上訴不加刑;死刑復核程序概念、具體的復核程序;13、二審程序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再審程序。14、還需要掌握刑訴法典、高法和高檢相應的司法解釋、六部委解釋。除了課堂上過的法條,15、這幾個條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七條等法律條文。注意:特別程序不納入的考試范圍!考試主要集中在:刑事訴訟概述——歷史——基本原則——基礎理論——基本制度——刑事訴訟程序(立案——偵查——起訴——審判)這四個階段,其中審判涉及到簡易與普通;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一審到二審到死刑復核到再審。新刑訴法辦案期限一覽表辦案機關訴訟階段法律條款主要內容辦案期限月日偵查階段的辦案期限最長為七個月公安機關拘留89條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批捕3在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4-7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30檢察機關審查批捕89條檢察院對于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批捕或不批捕決定7公安機關偵查154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1156條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可延長二個月2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再延長二個月2檢察機關165條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14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1-4162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審查起訴辦案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69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1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0.5171條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公安機關第一補充偵查1檢察機關,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情況1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0.5公安機關第二補充偵查1法院偵查階段155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一審202條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二審232條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明確的期限規定重新計算辦案期限情形:公安、檢察機關偵查158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辦案期限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69條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171條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法院202條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法院重審230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應當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檢察院閱卷超過7日后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辦案期限中沒有包括情形:公檢法各階段147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法院審判階段198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200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二審224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審理期限規定》審判階段9條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辦案期限起算點:公安、檢察機關158條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辦案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規定》8條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刑事訴訟流程圖如下:一、公安機關的立案范圍管轄一般的刑事案件。二、檢察院立案范圍1、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3、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三、報案、舉報、控告1、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報案、舉報;2、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檢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四、被害人立案權利救濟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偵查一、流程1、訊問犯罪嫌疑人。(1)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2)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3、勘驗、檢查4、搜查證(doc)、5、扣押物證、書證(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有見證人的需見證人簽字,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6、鑒定7、通緝8、偵查終結。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1、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提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2、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授權委托書及法律服務協議)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申請書、保證書)。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4、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審查起訴一、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二、審查起訴的結果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2、不起訴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義務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授權委托書、刑事委托協議)人。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3、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不服不起訴申訴書),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自訴一、刑事自訴立案提交的材料1、提交自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自訴狀模板)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3、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4、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系電話。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5、證明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或法醫鑒定等。6、對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的案件,原告應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證明材料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7、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二、反訴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狀)。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三、當事人的權利1、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被訴人授權委托書、法律服務協議);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協議)四、自訴案件的案件(一)純自訴案件1、侮辱、誹謗案(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二)公訴與自訴案件交叉案件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遺棄案;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4、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5、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上列八項案件,既可公訴又可自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審一、開庭準備1、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授權委托書、法律服務協議),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附: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請表》(原件1份)(2)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等應當提交相關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3)經濟狀況證明,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4)申請事項依法在本區審理或者處理的相關證據;(復印件1份,驗原件)(5)犯罪嫌疑人已被偵查機關傳訊或采取強制措施的證明,但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復印件1份,驗原件)(6)與申請事項和請求相關的案件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2、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3、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二、開庭審理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書)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實發表意見(答辯狀、代理詞),詢問被告人,審查核實證據。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論。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三、宣判(一)判決種類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二)判決的形式1、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2、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四、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二審一、上訴提交材料上訴人應當在一審裁判文書規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提供身份證,委托律師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二、上訴和申訴期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收到判決10日內)裁定(收到裁定書5日內),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抗訴申請書)。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三、二審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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