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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清朝對海南治黎問題的再認識
海南島的發展歷史悠久。但由于地理環境的制約,在漢族移民不斷增加的過程中,自唐以后,逐漸形成漢在外,黎在內,中為熟黎的環狀民族地理分布。與此相對應的是,形成生產力水平、生產關系和文化形態各異的三種社會層次。在這種動態的,逐步向內推移的發展格局中,其廣大黎族居住的中部山區最為落后。故千百年來,不僅中部黎區的社會發展,是海南開發的主要內容,而且治黎問題亦是歷代統治階級治理海南的第一件大事。一黎村開道立縣后,黎村政為要事順治四年(1647)二月,清軍渡海初定瓊州,但在康熙統一臺灣之前,清政府在海南的經營尚處于一個承襲明制,鞏固政權的過渡階段,故其治黎政策尚未成熟。清領臺灣之后,其海疆政策日趨形成,但對臺、瓊二島的治理上,清廷始終是重臺灣而輕海南。因為在統治階級眼中,海南不僅是“孤懸海外”,“土瘠民貧”,而且“素無山賊出沒,止有黎人為患”,①在政治軍事上對清王朝構不成任何威脅,所以清政府對海南基本上采取了一種放任自流的消極政策。這在整個治黎過程中集中表現于兩個方面:其一、輕其民而棄其地。在表面上,清朝統治階級雖也公開說“黎人均系圣朝百姓”,“國家赤子,漢黎一體同仁”,②但實際仍把廣大黎族人民稱為“獉狉”,看作頑梗無知之輩。如乾隆年間,何絳在《不宜平黎立縣議》中言,“蓋以文身舌之輩”,“歷代皆以禽獸蓄之,且得其地不足益國家分毫之賦,得其人不能當一物之用”,“立城池、學宮、衙宇、倉庫、俸食,徒糜朝廷無慮之金錢耳”。③甚至在嘉道年間,出生海南的湖北布政使張岳崧亦著文反對在黎區筑城開道,提出:“夫黎地彈丸險阻,得其地不足為利,得其人不可為民;惟議安撫之策,嚴守御之方,令相安無事足矣。”④正是這種企求“相安無事”的治黎政策,使清廷對海南黎區的開發治理十分消極。如在建置問題上,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瓊州總兵吳啟爵兩次帶兵深入黎峒,鎮壓黎民起義。事后,他以熟悉黎情為由,通過督撫上奏清廷,“愿領本標官兵,自裹行糧,略定黎地”,“設一州十縣,使生黎皆隸版籍”。⑤結果,“奉旨下部議,部行兩廣總督確議,總督石公(琳)以為不便而止?!雹奁浜?又有人多次提出在黎區開道立縣,均得不到清廷的首肯。直到光緒十二年(1886年),欽廉防務提督馮子材,為杜絕法國侵略者的覬覦,在鎮壓黎族人民起義之后,于黎區分兵開路并遣人勘測成圖,擬于五指山區“設一府六縣”,但因餉項艱難,得不到清廷應有的支持,最后僅以“開山平黎為度”,①撤軍而還。在清領海南的260余年間,全島人口激增,由清初的20余萬,發展到清末的250余萬,②而海南的行政建置始終未變,致使全島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廣大黎區的經濟文化開發,受到很大的影響。其二,殘酷鎮壓黎族人民的反抗斗爭。由于清朝政府消極的治瓊政策,加之海南文武官員長期得不到邊缺的待遇,俸微餉薄,故使這個“天高皇帝遠”的邊陲海島,其吏治營政愈加腐敗不堪,廣大黎族人民更受到多重的壓迫與剝削。首先是稅糧加重。清沿明制,在黎村中普遍設立糧長或甲頭,任務是“催辦錢糧,勾攝公事”。因此等土職能借機盤剝黎人,故奸宄之人紛紛謀取,“大率劣衿衙蠹為之包攬”,“或系營將行賂鉆謀,或系州牧徇情批委”,甚至營弁倚勢“自謂糧長,額糧一石,私收數倍,毒加骨髓,襯及雞豚”。③到近代以后,除所謂“厘金”、“戰敗賠償攤派”等各種名目的“附加稅”以外,黎人所承受的實際田賦等負擔,比之漢區更為苛重,“每多于應納糧額數倍”。④另外,各衙門為貢奉朝廷香料、花梨木、紫檀等土特產品,亦票差黎人,百般役使。甚至借官司名色,入黎索要,“奔走無期,猶索腳步陋規,膏脂盡竭”。⑤其次是名目繁多的攤派勒索。如崖屬各地司官汛弁到任,向收贄禮,“始不過斗粟雞酒,用以奉口,突至道光初年,專索錢銀,變本加厲,或二三十兩至七八十兩不等,視峒之大小以為分。甚至一官往復數次,威迫再三,前未償而后又加,富變窮而窮俱散,百般陷害,是惟此兇”。⑥或以修路為名,“沿途黎村索收票規,小村一兩,大村二三兩不等,每兩收錢七百文。又總管、峒長、黎首、鄉約等沿村每家收錢一百八十文,如無錢者出谷子一秤,……供應官吏兵差夫馬飯食等項,名為搭草錢”。⑦如遇到黎人總管病故或斥革,該屬黎村還要交納“費用錢三百余千”,另舉他人。其余哨官、峒長、黎首、村老等換人亦百數十千不等,所用之錢,也要“該屬黎村攤派”。⑧此外,還有“防黎”經費、“安黎”開支、以及踏狗尾錢等不一而足。其三是地主、奸商和高利貸者的肆意盤剝。窮苦黎人除遭到官府和某些黎族上層頭領的欺壓之外,還受到漢人地主和不法商人的殘酷剝削。如有些奸商潛入黎區后,以“黎人于升斗權衡丈尺之制不甚認真,恒欺之”,⑨而漢人地主雇用黎民耕作,辛苦一年,只有“工錢四五千,并汗褂褲一套,貧乏者莫此為甚”。⑩一些貪奸之徒更趁荒欠之年,黎民無以為生之際,發放高利貸,一本二利,“春借冬還,或遇歲欠,不能全還,將利作本生利,來冬再還。……故黎人借漢人債,實為一家之累也?!雹蠠o法償還時,則“強牽牛馬及將兒女抵債”。⑿在崖州一地,甚至文武各衙門亦開當鋪,“其始衙門之仆從為之,繼而帳房為之,今則官自為之”。⒀:大小官吏公開從事高利貸剝削。這樣,在貪官污吏的壓迫,甲頭糧長的盤剝,以及悍卒奸商的欺凌索擾之下,黎族人民的生活困苦不堪,“財產盡于誅求,筋力困于差役”。因此,黎族人民的反抗斗爭此伏彼起,據劉耀荃先生編著的《黎族歷史紀年輯要》中統計,有清一代,黎族人民聚眾起事達63起,黎漢聯合起義有13起。面對黎族人民的頑強反抗,清政府在鎮壓手段上雖與前朝不盡相同,但依然是盛兵相臨,“善柔者慰之,疆梁者殲之”,血腥鎮壓的事例,史不絕書。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三月,定安黎首王天成率眾起義,四月,陵水、寶停等地的黎民亦群起響應。清游擊廖某督兵鎮壓,反被義軍擊斃,兩廣總督楊廷璋聞之,親率大兵駐扎雷州,派遣瓊州鎮總兵甘國寶、巡道王錦、知府曹槐、撫黎同知宋錦等分兵剿捕諸峒,殺害黎民百余人,最終平息了這次黎民起義。另外,道光九年(1829年)十二月,崖州洋淋峒黎人在黎亞雞等人的領導下揭桿而起,附近各峒黎民齊起響應,聲勢浩大,“營兵不能御”。其后,義軍偵知清軍欲來剿捕,“先伐木置路旁,并火具,刈草復之”,并誘敵深入??偙鴮O得發率兵輕進,慘遭埋伏,“僅以身免,萬州營千總周明清、崖州營記委黃振疆”等皆被擊斃,“兵勇死傷三百余人”。清廷聞之,一面把雷瓊道張銘、知府普祥等人削職問罪,一面命兩廣總督李鴻賓親蒞雷州,“命提督劉榮慶率勁兵千余,馳至崖剿撫”。這次起義雖然被鎮壓下去,但“俶擾三載,縻餉億萬”。①二把黎打造成黎降黎之地,黎駐崖州,專管陸防黎為寧謐海疆,維護封建統治秩序,清朝統治階級在剿殺黎漢各族人民起義的同時,亦極為注意邊陲海島的穩定,他們擔心“黎歧內處,如人心腹;州縣外繞,如人四肢。黎人為寇,是心腹之患也。心腹之患未除,將滂沱四潰,流為四肢之擾,州縣殆無安日?!雹谒?他們在借鑒歷代治黎政策的基礎上,將其發展得更為周密和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其一,以黎治黎,強化封建統治??v觀宋元以后的海南政治史,其治黎政策中均有招撫黎首,授之以官,欲圖達到以黎治黎的目的,但黎首往往借撫生黎,樹立己威,聯合峒長豪酋而“客視州縣”。到明正統五年(1440年),雖革除一切撫黎土官,以黎人總歸于府,但積重難返,“革官子孫猶稱土舍,仍統前黎,戶居則剝黎肥家,黨與則阻黎向化,幸黎災則聲勢借重,當邊患則泄機無功?!雹鄢蔀楹D仙鐣邮幉粚幍囊淮蟮湺恕榧m正此弊,防其尾大不掉,清廷在設立撫黎通判,繼續推行以黎治黎政策的同時,又采取了一系列強化封建統治的措施。如首先加強對峒首黎酋的控制,主要是集治黎之權于官府,即黎地之事“皆責成黎總,而官考其成”。④“凡小事聽哨官處斷,大事則報總管,總管不能處,始出報告州縣”,⑤雖仍用土官,而以流官馭之。如果某地黎首病故,許該黎另舉,但必須“在州領執照”,如其“不能管束黎丁,辦事不公,即行斥革,諭該屬另舉,以昭公允。”⑥改變了歷代土官世襲,“如奉驕子”的狀況。光緒十二年(1886年),馮子材帶兵平黎后,授職土目,更進一步強調,“擇循謹者派為村長峒長”,“由地方官選黜,不準世襲”,①并“須各派親屬至官署當差”,“意在為質”。②控制之法,更為嚴密。其次是官軍駐扎險要,監督彈壓??滴醵四?1689年),總兵吳啟爵帶兵平黎后,于民黎交錯之處,添設水尾、太平、薄沙、寶停,并舊設崖州樂安等五營,皆據黎歧腹心要路,分兵駐防,“平日無事則嚴其盤詰,禁其騷擾,一旦有變,則朝發夕剿,無使滋蔓”。③道光十二年(1832年),兩廣總督李鴻賓派兵平定崖州黎民起義之后,于籌集防黎經費的同時,“更定營制,增兵設卡”,以“崖州原設參將一員,不足以資彈壓”,將??趨f副將移駐崖州,管水陸兩營;“海口協標水師都司改為崖州協中軍都司,專管陸路防黎”。④光緒十二年,馮子材等人在黎區新開之處,“凡形勢沖要,距城遼遠之區,如定安之十萬峒,萬州之什密峒,定安之凡陽,感恩之古振,崖州之大本弓,瓊州之水會所等”六處,移置營汛,設官經理,“既已彈壓黎村兼防土團擾害,并經理開墾、招商、修路諸事”。⑤其三是實施分而治之的隔離政策,既避免漢黎沖突,又防備相互勾連。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兩廣總督楊廷璋在“黎山善后事宜”的奏折中匯報朝廷說,為防止客民(指漢人一作者按)盤剝欺凌,黎人逞忿焚殺,日后黎漢之間“分立村落,各設守望,各安生理”。并“查明客民久居黎地,有家室田園廬墓者,使之聚集自立一村”,“單身客民插居黎村者,令其移住客民村內,另編保甲”,以時稽查管束?!爸晾璐迦载煶稍摽偣芾枋谆榧s束,不許黎歧往來客民村內,私相借貸,違者許該甲長黎頭等赴官稟究,隨時懲處”。同時禁止營伍員弁入黎索詐,即使正印官催征錢糧,勾攝公事,“亦只許票差黎頭,勒令交出,不許差役入黎騷擾”。另外,漢黎交易于汛防地界專設墟場,彼此交易,“每屬墟期,責成該汛巡檢弓兵督同黎頭保甲,赴墟彈壓稽查”。⑥如果客商欲赴黎村貿易,則需領有官府證明,即“每人給票一張,不許朋名伙充”,并“限以時日,不使久戀黎地,以滋擾害。過期不銷,即加懲治,并連坐保結之人”。⑦與此相應,清廷對漢黎各地的基層管理亦各不相同。其中,環島“十三州縣有綠旗之旅,棋布星列,戶口有分司、郡守、州牧、長吏、縣尉、保甲約束”,與內地同。⑧而中部黎區雖“向無專官撫治,僅舉總管牌甲,令自約束”。⑨但劃入州縣統治范圍的熟黎均編入里甲,“有司得而治之”,其中又有納糧當差之峒,和納糧不當差之峒。其余深居五指山腹地的生黎,則“不服王化,不供賦役”,游離于封建統治之外。其四是所謂安黎制度。在上述環狀的民族地理分布中,生黎與熟黎之間的交錯地帶,是階級矛盾與民族矛盾最為尖銳的地區,古來亂萌多由此出,即所謂“為民害者惟熟黎,……此黎禍之媒孽,亦古今之通患也”。⑩而領其事者又往往是黎酋、峒首,故清政府的治黎重點,主要在這一地區,其所謂“安黎制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環。在黎族聚居較為集中的崖州等地,清朝地方文武官員每到冬季,“親到油柑、三亞、溝口等地巡省一次,傳集各峒黎目、總管云集,給賞牛酒花紅,名曰安黎,原系始其知有王法,情性相通,安分守己,不得妄生事端,為保地方起見。”①顯然,這種安黎制度實是對黎族首領的一種監督制度。如此,前有銓選制度控制于先,后有安黎制度監督于后,加上官兵分據腹心要路,使封建王朝對黎區的控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其二,恩威并用,以撫為主。歷代封建政府的治黎政策,除以黎治黎之外,對黎漢各族人民的起義,無非剿撫二策,其中又多以武力征服為主。如終元之世,大舉征黎不下10次;而明代,有據可查的鎮壓黎族人民起義便有86起,鎮壓黎漢人民聯合起義3起。②其中,對黎民起義有三次大的征剿,每次“調兩廣官兵十余萬,費銀數十萬兩,前后屯兵防守,騷害居民,或三年或四年后止”。③考察清代海南島史,其中雖不乏血腥鎮壓黎漢人民起義的可恥記錄,但其次數和規模要遠遜于前朝。除順治年間有前明將吏據城反清的事例發生以外,其后250年間,歷次黎漢人民起義,均沒有出現反清抗清的旗幟,亦沒有占據郡縣城池等情,故時人評議說,黎人起事多為口腹之計,“非有爭城奪地之志”。④與明代“堅甲利兵,豎旗張蓋,鳴金伐鼓,公然與官府為敵”⑤的聚眾起義,在形式和規模上顯有不同。(據不完全統計,明代海南發生的近百次黎漢人民起義中,攻陷郡縣城池,自稱年號者有12次之多)這在以五指山區為開發重點的清代來說,是應該引起史家注意的。究其原委,除在政治上強化封建統治之外,清廷在解決黎亂的過程中,亦不單純采取軍事鎮壓,而是剿撫兼施中更注意招撫。如嘉慶六年(1801),崖州發生黎人殺人拒捕一案,主者不察,以反叛上其事,征兵議剿。崖州學正張倫寬以為不可,爭曰:“黎性椎魯,非有異志,彼陷于法,皆由不肖兵役激成之,進剿則波及無辜,莫若遣官親往,必得其實?!弊詈?“筍輿入黎中,不數日,盡得其殺人拒捕者,仍令黎首親自縛送道府置諸法。”⑥像這樣的事例,在郡縣方志中所在多有。二是在兵威撫定之后,清政府能夠從維護封建統治的久安長治出發,采取某些相對的讓步措施。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月,崖州樂安所屬官坊等地黎民因奸役盤剝,黎首那回等聚眾起事,總督巴延三親至瓊州督戰。撫平后,乾隆諭曰:“至該地方官倘有擾累黎人,或該處村民平時欺壓黎眾,以致激成事端,該督亦須徹底根究,據實嚴參,該處起釁滋事村民亦應一律嚴辦,不可稍存袒護。”⑦道光九年(1829年),因崖州鹽商串通官府,始則抬高鹽價,繼則“捏稱奉官示禁,不準將鹽售給黎人”,結果激起黎民反抗。清廷聞報,道光先諭李鴻賓等人,“迅速擒捕”首要各黎,后指示其嚴懲奸民蠹吏,“歷來肇釁之由,大率皆漢奸盤剝教唆,書吏勒收苛索所致;如徒重辦黎人而不將奸民蠹吏加以嚴懲,則弊源未絕,旋又激成事端;且彼重此輕,辦理未能平允,即不足以折服黎人之心”。⑧事后,雷瓊道張銘、總兵孫得發、知府普祥和知洲齊元發等人皆削職問罪,蠹吏鄭運光、陳官福等人亦遭嚴懲。三是在戍瓊部隊的兵額和種類上清代亦少于前朝。洪武年間,明政府在本島設海南衛,下轄內外11個千戶所,共有官兵15927名;永樂時期,復設土舍41所,“專轄黎兵,多寡不等,遇有調發,隨軍進征,專為前鋒,無事則派守各營,聽營官調度”,其名額除崖州9所不詳外,全島黎兵共有1854名。①此外,正統十四年(1449年)又征募強壯之民,作為正規軍的補充,名曰“民壯”,最多時達2195名。②加上明末的鄉勇哨兵,明代海南兵力遠過兩萬之眾。清領海南后,解散民壯,罷遣黎兵,各回鄉里務農,戍瓊水陸綠營官兵共八營,5400余人。另募鄉勇五營,“有事則聽調以護營,無事則投戈而歸耕”。③到光緒十五年(1889年),海南實行練兵制度,全島綠營兵又減為2000名。軍隊是國家統治機器的重要工具,亦是賦稅的代名詞,清代海南不征黎兵,鮮用鄉勇,對減輕黎漢各族人民的負擔,無疑是較為有益的。其三、注重輕賦和緩解民族矛盾。誠然,為寧謐海疆,穩定封建秩序,清政府推行的所謂“安民”與“寬民”政策,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使海南黎民沾其實惠,不敢估計過高,但這種相對寬松的經濟政策和相對穩定的社會環境,對黎族地區經濟文化的發展,無疑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其四、尊儒重教,以漢化黎。考察整個清代治邊政策,不難看出,其在治理海疆與陸疆中的一個明顯的區別,便是在海疆臺、瓊二島中積極推行大陸一體化政策,即不僅設郡立縣,海島與沿海省分合治,而且在少數民族中強調漢化,與蒙藏地區的因俗而治,因俗設官迥然不同。前文已述,清治海南在政治上集治黎之權于官府,無論熟黎還是半生半熟黎,均要納入州縣統治范圍,并迫其剃發蓄辮,以示“歸誠”;在經濟上雖采取輕賦政策,仍要求歸化黎民納糧貢賦與內地漢人一樣;在文化政策上,清沿明制亦更有發展。如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解除海禁后,清政府為強化封建統治,“以昭一道同風之盛”,一方面在海南各州縣廣設儒學、書院,一方面也重視在黎區延師設學,推廣儒教,以加強黎苗等少數民族的向心力。雍正十三年(1735年),清廷議準“粵東凡有黎傜之州縣,悉照連州,一體多設官學,飭令管理廳員督同州縣,于內地生員內,選擇品行端方,通曉言語者為師,給以廩餼,聽黎傜子弟之俊秀者入學讀書”。④乾隆四年(1739年),清廷再次詔允海南崖、儋、萬、陵水、昌化、感恩、定安等黎民較多的州縣,“設義學,擇師教誨,能通文義者許應試”。⑤另外,雍正年間,廣東提學道惠士奇巡視瓊府時,見儋州文才頗盛,特題請將儋州升為大學,歲科額取30名(儋舊本中學,每榜只取12名),“自此,儋之科甲遂相繼而起”。⑥中法戰爭后,兩廣總督張之洞慮及本島科第無多,奏請仿照臺灣保障名額例,“有十人以上赴會試,取進士一名”。⑦光緒末年,署兩廣總督岑春煊更進一步奏準,每科特批黎族子弟兩個生員名額。以上清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注重黎族教育的措施,其效果雖不盡如人意,如管理不善,學源不旺,“黎學雖有館師,黎童甚屬寥寥”等。但其對黎族地區的文化開發,亦起到某些推動作用。如崖州一地,乾隆三十七年(1722年)時載:“曩者童試者恒不及千,茲則千有六百,文亦彬彬”,形成“崖疆四百余里,藤橋以西,禮讓之俗可風;黃流以東,弦誦之聲不綴,祁祁濟濟,具有入道之姿”的景象。⑧清政府推行黎人漢化政策的另一種表現,即要求甚至強迫黎人改變風俗,這在馮子材帶兵開山撫黎之后最為明顯。如在黎區設立“撫黎局”,強調“化黎為民,一切漢制”,仿內地設義學,“延請塾師,習學漢語漢文”,并“酌給衣褲,令其漸被冠裳之化,訓其頑固之俗”。①另外,不僅要求黎民“剃發穿衣冠婚喪祭一切制度事宜,應照漢人行為”,而且連稱謂也要加以改變,“如某村即號為民人某甲戶莊,出示曉諭,嚴禁漢人從今不許有呼黎字樣,總要遍皆呼作民人”。②海南為我國東南沿海的第二大島嶼,其中清代黎族人口數量超過臺灣高山族,占海疆少數民族人口的第一位,故治黎政策是清代海疆政策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通過以上對這一政策的目標、內容和特點等多方面的考察和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清政府為寧謐海疆,維護封建王朝的長治久安,在海南雖然推行某些緩和民族矛盾的措施,但這種以突出政治控制為主的治黎政策,仍然是一種消極的穩定政策,它與積極的開發經營相距甚遠。甚至在法國侵占全越,進逼瓊疆之際,清廷所采取的應變之策,依是“內綏黎客,外籌海防”,二者之中又是以“內安”黎客為主。而當外患稍一緩解,所有被動因變的經營之策又都虎頭蛇尾,不了了之。這種消極的穩定政策,無疑延緩了清代海南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在清代二百余年間,由于廣大黎族人民在漢族兄弟的影響和幫助下,胼手胝足,辛勤勞作,在極為艱苦的環境中,畢竟為海南島的開發,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清初,經過大規模的統一戰爭,地荒丁亡,社會經濟遭到嚴重破壞。為鞏固和發展新生政權,清統治者審時度勢,及時采取了某些輕徭薄賦,革除弊政等恢復社會經濟的措施。康熙親政后,更明確提出“安民”與“寬民”的口號,并在獎勵墾荒,整頓賦役制度的同時,積極推行以蠲免地丁錢糧為主的各種恤民措施,對恢復和發展封建社會的經濟文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清代治瓊的經濟政策亦與明代有所不同。其中,和黎族有關的方面主要是:(一)賦稅相對減輕??滴醵?1687年),清代《簡明賦役全書》問世,海南田賦丁銀等分別有所減輕。如以全島田賦最高的萬州和最低的陵水二縣為例,清代萬州民田平均每畝征賦4升2合,黎田3升2合,而明代萬州民田每畝下田即征收4升2合3勺,上田則征收6升8合。清代陵水民田每畝上田征賦1升4合,中田1升1合,下田6合6勺,而明代陵水上田每畝征賦1升7合,中田1升4合,下田8合,清與明相比,平均每畝田賦降低約20%。就丁銀而言,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廷頒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將全國丁稅總額固定下來,相對減輕了地少丁多的勞動人民的經濟負擔。五十五年(1716年),清廷又在廣東率先推行“攤丁入畝”的賦役政策,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役不均的狀況,“酌盈濟虛,民甚便之”。④且亦簡化了稅收的原則和手續。從現存的史料分析,海南各州縣雖未全部實施“攤丁入畝”政策,但其丁銀比前朝相對減輕則是毫無疑問的。如雍正八年(1730年)正月,崖州峒三十九村生黎王那誠等合瓊山、定安、陵水等黎民2946人愿入版圖,每丁歲納銀二分二厘,以供賦役。對此雍正帝諭曰:“生黎誠心向化,愿附版圖,朕念其無可耕之田,本不忍收其賦役,但既傾心依向,若將丁銀全行豁免,恐無以達其輸誠納貢之悃忱,將遞年每名輸納丁銀二分二厘之數,減去一分二厘,止收二分,以作徭賦?!雹萦盅轮荨袄枞藲w化,附入版圖黎丁一千三百二十,丁幼男女共一千零五十口。遵照不征銀兩?!雹?二)蠲免賑濟,獎勵墾田。以崖州為例,康熙元年(1662年)豁免荒米1047石,并蠲軍屯米1098石;五年(1666年)免雜稅銀480兩;從康熙二年至乾隆二十六年,崖州共“蠲免荒灘難墾各稅共628頃零8畝”,蠲免之數占原額田、地、塘2179頃26畝的29%。①另外,崖州屯田原額共44頃80畝,米1344石。雍正四年(1726),內除荒陷36頃60畝無征外,實征熟田8頃20畝,加上雍正十年至乾隆五年新墾復稅的1頃96畝,所征之田為原額的27%,所征之米為原額的20%;嘉慶二十五年(1820),復減征米53石零,實征米僅有210石零。②而據《瓊州府志》載,全島從康熙元年至嘉慶十一年(1662—1806年),共蠲免難墾荒地11470頃,占原額田、地、塘總數的38%。在勸民墾荒方面,清初兵燹之余,瘡痍未復,地方官亦頗注意“招流亡,勸開墾,予以牛谷,不起征?!雹塾呵院?海南人口大增,乾隆十八年(1753年)八月,清廷發布《敕開墾瓊州荒地》,“著照該撫所請,查明實系土著貧民,召令耕種,免其升科,給與印照,永為世業,仍督率所屬妥協辦理,庶土無遺利,俾該處貧民得資種植?!雹芄饩w十三年三月,清軍在開山撫黎過程中,張之洞、馮子材等在《撫黎章程》十二條中亦明確規定,黎區開通后,“黎人仍安生理,有主之田,斷不能強奪”;“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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