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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收入與幸福感的關系研究我國居民收入與幸福感關系的研究

一、我國居民收入與幸福感的關系收入會影響人們的感情嗎?自古以來,這就是許多政客和思想家都感興趣的問題。早在公元前6-7世紀,古希臘著名的政治家梭倫在與呂底亞國王克洛伊索斯談話時就提出過一個著名的論斷,“許多有錢的人并不幸福,而許多只有中等財產的人卻是幸福的”(希羅多德,2005:14-15)。亞里士多德也贊同梭倫的觀點,在他看來,幸福這種合乎德性的活動還需要一定的外部條件,“但盡管幸福也需要外在的東西,我們不應當認為幸福需要很多或大量的東西……只要有中等的財產就可以做合乎德性的事”(亞里士多德,2003:310)。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生活質量研究的興起,不少研究者試圖通過實證研究來探討收入與幸福感之間的關系。柏德班的研究顯示,高收入者會體驗到較多的正性情感,而低收入者體驗到較多的負性情感(Bradburn,1969)。坎波等人的研究發現,個人收入對幸福感產生的影響很小(Campbelletal.,1976)。哈瑞等人發現,收入與主觀幸福感之間的平均相關為0.17(Haringetal.,1984)。后來的一些研究者(Headey&Wearing,1992;Dieneretal.,1993;King&Napa,1998;Ng,1997)也得出了大致類似的結論。但上述研究也受到了一些質疑,一些研究者認為,在考察個人收入與幸福感的關系時應當考慮國家的富裕程度。威文的研究發現,在較為貧窮的國家,個人收入與主觀幸福感的相關較強(Veenhoven,1991),這一結論也被哈伊等人對東歐一些轉型國家的研究所證實(Hayo,2003)。與此同時,一些研究者也從宏觀層面對國民收入與幸福感的關系進行了研究。這類研究在群體乃至國家層面展開,試圖考察不同國家的國民收入對幸福感的影響。美國經濟學家埃斯特林,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了所謂的“Easterlin悖論”(Easterlin,1974)。根據埃斯特林的觀點,通常在一個國家內,富人報告的平均幸福感水平高于窮人;但如果進行跨國比較,窮國的幸福感水平與富國幾乎一樣高。從另一個角度看,國民收入的增長并不必然導致國民幸福感水平的提高。毫無疑問,這與傳統經濟學“財富增加將導致福利或幸福增加”的命題相悖。但也有一些研究者發現,國家的富裕程度與國民幸福感水平之間存在較強的正相關(Dieneretal.,1995;Diener&Fujita,1995;Cummins,1998;Schyns,1998)。對收入與幸福感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研究,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決策價值。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見到針對我國居民收入與幸福感關系的系統研究。本研究以已經公開的政府統計資料為依據,結合2002-2008年對山東省城市縱向研究,以及2005年對全國6個省會城市(1)橫向研究所取得的調查數據,分別以個體和地區為分析單位,對我國城市居民收入與幸福感的關系進行較為系統的探索研究,力圖對以下問題做出初步的回答:(一)什么關系是城市居民的個人收入和幸福感?(二)地區財富對居民的個人收入和幸福之間的關系有什么影響?(三)收入差距對團隊的幸福感水平有什么影響?(四)地區財富對居民的幸福程度有什么影響?(五)通過研究收入和幸福關系,我們可以提出一些公共政策建議二、主概念和主變量(一)概念界定不清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收入(income),但以往研究者對這一概念的把握卻不盡一致。有時一些研究者也會采用“金錢”(money)、“財產”(property)、“財富”(wealth)等說法。如果概念界定不清,很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亂。金錢、財產和財富等概念,在內涵上要超過收入,既可以通過收入來體現,也可以通過儲蓄、消費等指標加以考察。但由于收入相對而言更易操作,因而在實證研究中更多地被用來反映人們所擁有的物質條件狀況。以往對收入與幸福感關系的研究中,研究者們對收入主要是從以下三個層面把握的。1.個人消費能力的測度個人收入即個人在一段時期內通過各種途徑所獲得的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租金、股利股息及社會福利等方面得來的收入。該指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個人的實際購買力水平,因而可以用來預測個人的消費能力。有關特定社會個人收入的數據可以通過問卷調查直接取得。如果分析單位為國家或地區,個人收入還可以通過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取得。2.家庭收入的內涵考慮到家庭因素對最終個人消費的影響,研究者也會采用家庭收入這個指標。家庭收入指的是一個家庭在一段時期內通過各種途徑所獲得的收入的總和,包括家庭成員工資、租金、股利股息及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收入。同樣,根據分析單位的不同,研究者也可以通過問卷調查或政府統計部門取得相應的數據。3.研究設計與變量界定國民收入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內物質資料生產部門的勞動者新創造的價值的總和,社會總產品的價值扣除用于補償消耗掉的生產資料價值的余額。國民收入作為一個國家或地區一定時期內新創造的價值的總和,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這個國家或地區新增加的物質財富,而人均國民收入則是直接反映這個國家或地區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綜合指標。本研究分別以個體和地區作為分析單位,從研究需要出發界定了三個與收入有關的變量:個人調查收入、個人可支配收入和地區人均國民收入。個人調查收入可以操作性地界定為:在調查時間之前一年的時間里,個人對自己各類收入總量的估計數值。由于我國文化背景下較為普遍存在的“怕露富”心理,可以推測該數值可能被低估。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個人收入扣除向政府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不動產稅、人頭稅、汽車使用稅,以及交給政府的非商業性費用等以后的余額。有關地區或城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可以通過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取得。地區人均國民收入,采用的是地區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即人均GDP。將一個地區核算期內實現的國內生產總值與這個地區同期的戶籍人口相比進行計算,就可以得到該地區的人均GDP。本研究所需地區人均GDP可以通過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計算取得。由于計算該數值的基數包括了這些地區所轄農村地區,因此對該數值可能被高估。(二)幸福的評價概念本研究的另一核心概念是幸福感(subjectivewell-being),不同研究者對幸福感含義的界定和理解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一些研究者在認知的層面上加以理解,將幸福感等同于生活滿意感(lifesatisfaction)。例如,辛和約翰認為幸福感就是生活滿意感,它可以定義為“依據自己所持的準則對自身的生活質量的總體評價”(Shin&Johnson,1978)。另一些研究者則在情感層面上使用這一術語,將其理解為快樂感(happiness)。例如,柔斯稱:“幸福感是一個人對自己當前的幸福狀況的評價,這種評價常常可以用那些情感性的術語加以表達。當你問一個人的幸福感如何時,他常常會這樣回答‘我感覺良好(good)’”(Ross&Kishchuck,1986)。總的來看,這兩種觀點堅持的都是西方思想史上的快樂主義幸福觀傳統。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以完善論幸福觀為基礎的幸福感研究,則力圖超越快樂主義幸福觀,更多強調自身潛能實現而獲得的價值感。例如,瑞佛等人將幸福感視為“通過充分發揮自身潛能而達到完美的體驗”(Ryff,1995)。在整合已有研究的基礎上,我們將幸福感界定為人們所擁有的客觀條件,以及人們的需求價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產生的個體對自身生存與發展狀況的一種積極的心理體驗,它是滿意感、快樂感和價值感的有機統一。從體驗論主觀幸福感的觀點出發,我們采用實證方法對當前我國居民幸福感的結構進行了探索,提出我國居民幸福感由知足充裕體驗、心理健康體驗、成長進步體驗、社會信心體驗、目標價值體驗、自我接受體驗、人際適應體驗、身體健康體驗、心態平衡體驗、家庭氛圍體驗10個維度構成,這10個維度可以進一步概括為身心健康體驗和享有發展體驗兩個方面(見圖1)。依據該結構,我們編制了一套由40個項目組成的《中國城市居民主觀幸福感量表》,以及20個項目組成的量表簡本(邢占軍,2009),通過調查城市居民在該量表上的總得分,以及在各個分量表上的得分就可以確定11個與幸福感有關的變量:總體幸福感、知足充裕體驗、心理健康體驗、成長進步體驗、社會信心體驗、目標價值體驗、自我接受體驗、人際適應體驗、身體健康體驗、心態平衡體驗、家庭氛圍體驗。三、研究方法的來源本研究采用二次分析(secondaryanalysis)的方法,主要數據來源于已公開的政府統計資料、筆者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城市居民主觀幸福感研究”,以及筆者主持完成的山東省委委托課題“山東省城市居民信心指數追蹤研究”。(一)有效樣本分布見表1“中國城市居民主觀幸福感研究”課題組,從2005年6月開始到2006年3月,在全國6個省會城市進行了針對18周歲以上城市常住居民的抽樣問卷調查,有效樣本總量為3710人。其中:從性別分布看,男性受訪者占51.3%,女性受訪者48.7%;從年齡分布看,24歲及以下受訪者占16.4%,25-34歲者占32.4%,35-44歲者占25.8%,45-54歲者占15.1%,55歲以上者占10.4%;從文化程度分布看,初中及以下者占18.2%,高中(中專)者占31.1%,大專及以上者占50.7%;從婚姻狀況看,未婚者占25.4,已婚者占66.9%,喪偶、離婚或分居者占7.7%。(二)居民的幸福感“山東省城市居民信心指數追蹤研究”課題組,從2002年5月開始到2008年11月,連續7年在山東省進行了針對18周歲以上城市常住居民的抽樣問卷調查,其中城市居民幸福感是調查內容的主要組成部分。7年調查積累的有效樣本總量為11812人。其中:從性別來看,男性受訪者占54.2%,女性受訪者45.8%;從年齡來看,24歲及以下者占14.2%,25-34歲者占34%,35-44歲者占28.7%,45-54歲者占13.7%,55歲以上者占9.5%;從文化程度來看,初中及以下者占23.1%,高中(中專)者占38.6%,大專及以上者占38.3%;從婚姻狀況來看,未婚者占19.5,已婚者占78.2%,喪偶、離婚或分居者占2.4%。四、結果與發現(一)個人收入與幸福感總體相關分析我們采用來自6個省會城市的調查數據,對城市居民個人收入與幸福感的關系進行考察。對數據的初步分析顯示,不同城市個人收入差距較大,6個省會城市的個人年平均收入分別為15064.21元、16195.07元、17392.62元、19534.17元、24710.06元、44785.38元。為更加合理地反映出城市居民幸福感總分,以及各分量表得分在收入水平上的分布趨勢,我們將每個地區的數據按收入變量進行重新分組。具體做法是,將每個城市的數據按個人年收入水平分為10組,這樣每個城市的每位被調查者都可歸為由低到高的10個收入組,然后再將這些城市的數據合并為總的數據庫。在最后形成的總數據庫中,各個收入群體的樣本量,以及在總樣本中的分布情況見表1。考察幸福感變量在不同收入群體的分布狀況(表2),可以發現,在幸福感總量表,以及絕大多數分量表得分上,都存在隨著收入水平提高幸福感得分也緩慢提升的趨勢。這種趨勢通過圖2可以更為直觀地表現出來。為此,我們進一步考察了個人收入與幸福感總分及各分量表得分的相關系數。圖3顯示的是個人收入與幸福感總分及各個分量表得分的相關系數。從中可以看到,除了自我接受體驗外,個人收入與幸福感總分,以及其他9個分量表得分的相關系數均達到了顯著性水平。其中,個人收入與知足充裕體驗得分、幸福感總分、心理健康體驗得分和心態平衡體驗得分的相關超過了0.10,與知足充裕體驗得分的相關最高,相關系數為0.189,但解釋率較低,僅為3.6%。個人收入對幸福感總分的解釋率不足2%,這與國外多數研究者的研究結果基本吻合,表明個人收入因素對幸福感僅有微弱的影響。在幸福感各個具體指標中,與個人收入相關較強的依次是知足充裕體驗(r=0.189,p=0.000)、心理健康體驗(r=0.119,p=0.000)和心態平衡體驗(r=0.118,p=0.000)。知足充裕體驗,反映的是人們對自身所擁有的客觀物質條件的體驗,由于客觀物質條件與收入狀況密不可分,因而二者之間相關程度最高也就不難理解。之所以二者相關沒有達到很高的水平,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該指標還包含了個體對客觀物質條件存在主觀期望的因素,這一點集中體現在個體的知足程度方面。個人收入與心態平衡體驗之間相關系數較高,說明收入因素可能對城市居民的心態平衡有一定的影響,但這種影響較低。個人收入對心態平衡體驗的影響相對較低,與社會比較理論的解釋相吻合。根據社會比較理論,一個人是否感到幸福,取決于個體進行社會比較的方式與標準(Dieneretal.,1999)。與個體內在的比較方式和比較標準相比,收入等外在因素所起的作用是相對有限的。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個人收入與心理健康體驗之間相關程度較高。心理健康體驗考察個體的社會適應狀態,主要包括個體精力是否充沛、能否處理好日常工作和生活方面的事情、心胸是否開闊、性格是否開朗、遇到困難能否從容應對等內容。二者之間相關較高,意味著目前城市居民個人收入對其自身的社會適應可能存在一定的影響。個人收入與自我接受體驗之間的相關接近于零(r=0.002,p=0.905)。自我接受體驗,反映的是人們在自我悅納方面的心理體驗。高分者的典型特征是:充滿自信,對自身持有肯定的態度;承認和容忍自身在很多方面的優缺點;對過去的經歷持肯定的態度。在一個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社會里,收入對個體自我接受體驗無疑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但由于自我接受體驗更多折射出來的是個體的人格,而自我被認為是人格的核心,也是相對穩定較難改變的部分(Loevinger,1976)。由此可以進一步推定:作為單一外部因素,個人收入對與人格較為密切的幸福感變量的直接影響可能十分有限。(二)均gdp對居民個人幸福感的相關影響為考察地區富裕程度對個人收入與幸福感關系的影響,首先對地區富裕程度加以考察。地區富裕程度所采用的指標是人均GDP,根據所調查的6個省會城市公布的2005年GDP總量和戶籍人口數,計算出當年6個省會城市的人均GDP分別為17124元、20893元、29833元、44754元、44969元、53871元。據此,將6個省會城市按地區富裕程度分為兩類,一類地區的人均GDP在40000元以上,三個屬于一類地區的城市(北京、杭州、廣州)都在東部,樣本量為1864人。二類地區的人均GDP在30000元以下,三個屬于二類地區的城市(沈陽、西安、昆明)都在中西部,樣本量為1846人。分別考察兩類地區個人收入與幸福感各指標的相關程度,結果見圖4、圖5。通過對圖4和圖5的比較可以看出,地區富裕程度對居民個人收入與幸福感關系的影響是比較明顯的。總體看來,二類地區居民個人收入與幸福感之間的相關要強于一類地區,換句話講,在富裕程度較低的地區,個人收入對幸福感的影響較大。這一結果一定程度上可以證實威文(Veenhoven,1991)的假定:在較為貧窮的國家(地區),個人收入與主觀幸福感的相關較強,但在這里如何確定滿足該假定成立的貧窮地區(國家)和富裕地區(國家)界限,無疑是有待進一步探討的問題。從幸福感的具體指標來看,與一類地區相比,二類地區居民個人收入與知足充裕體驗、心理健康體驗、目標價值體驗、心態平衡體驗、人際適應體驗、家庭氛圍體驗得分,以及幸福感總分之間的相關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強。而與一類地區相比,個人收入與社會信心體驗、成長進步體驗和身體健康體驗的相關在二類地區反而有些弱化,有的甚至未達到顯著性水平。(三)在相關變量上的特征分析為了從群體層面上考察個人收入對幸福感的影響,分別抽取了6個省會城市樣本中個人調查收入排在前10%和后10%的被調查者(他們分別被作為理論上的高收入群體和低收入群體),組成了一個新的分析樣本,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該樣本進行了調整。考慮到在校大學生群體在收入變量上的特殊性,排除了樣本中所含的在校大學生。根據2003年12月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調查年份(2005年)6個省會城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在每月400-680元之間(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網站,2006),從對新樣本數據的分析顯示,一些城市有部分被調查者個人年收入超過了當地的最低工資線,將這部分被調查者也予以排除。從高收入群體的情況看,排在各個城市個人調查收入前10%的被調查者,其個人調查收入均在當地規定最低工資的8倍以上,因此沒有排除任何被調查者。最后形成的樣本總量為583人,其中高收入群體255人,低收入群體328人;高收入群體的年收入中位數是60000元,低收入群體的年收入中位數是2400元,前者年收入中位數是后者的25倍。表3是高收入群體和低收入群體在幸福感各指標上得分的分布趨勢。從表3可以看出,在總體幸福感,以及幸福感各個具體維度上,高收入群體得分均高于低收入群體。為考察高收入群體與低收入群體在幸福感各指標上得分均值的差異是否顯著,又進行了獨立樣本T檢驗(見表4)。結果顯示,除自我接受體驗外,低收入群體和高收入群體在幸福感總分和其他9個維度上的均值差異,都達到了顯著性水平。其中,低收入群體與高收入群體在知足充裕體驗方面的差距最大,達到了17.4%,在心理健康體驗、心態平衡體驗、成長進步體驗方面的差距也超過或接近10個百分點。(四)居民幸福指數為了考察在一段較長時期內國民收入的變化對國民幸福指數可能存在的影響,一些研究者在國家或地區層面上對收入與幸福感的走勢進行了縱向研究(longitudinalresearch)。迪訥等人對二戰后一段時期內美國人均可支配收入與幸福指數的變化趨勢進行了研究,結果顯示,盡管1946-1989年近半個世紀里美國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長,但國民幸福指數卻幾乎沒有什么變化(Diener&Oishi,2000)。布蘭斯勞沃等人對英國和美國的研究也取得了大致相同的結果(Blanchflower&Oswald,2004)。對日本的研究也顯示,盡管這個國家二戰后發展迅猛,人均GDP以驚人的速度增長,被稱為“日本奇跡”,但是1958-1987年近30年的時間里國民幸福指數一直比較穩定(Diener&B-Diener,2002)。一些研究者還發現,盡管國民收入的增長不會帶來幸福指數的提升,但國民收入的減少卻會帶來幸福指數的降低。例如,英格勒哈特等人的研究發現,從1979年開始的幾年里比利時國民收入出現下滑,幸福指數也相應地降低(Inglehart&Rabier,1986)。中國在改革開放后,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積累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國民收入快速增長的同時,國民幸福指數會如何變化?結合山東省2002-2008年政府公布的統計數據,以及在此期間對該省城市居民幸福感調查的數據,可以對該問題進行初步考察。值得一提的是,所調查的山東省在經濟社會發展的諸多方面,與當今中國的發展狀況具有很強的同構性,因而也可以講在取樣上該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考慮到地區人均GDP指標包含了農村部分,存在一定的高估,因此又引入了該地區的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表5中簡稱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市個人人均調查收入(表5中簡稱人均調查收入)兩個變量,作為對人均GDP指標的重要補充。相關分析顯示,幸福感變量與收入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都接近于零(參見表5)。圖6是2002-2008年我國山東省人均GDP、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有關年份城市人均調查收入,以及該省城市居民幸福指數的走勢。圖中的各項指數是以2002年為100計算出來的。從圖中可以看出,7年間各項指數中增長幅度最大的是人均GDP指數,其次是城市居民人均調查收入指數,再次是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數。由于人均調查收入沒有考慮到物價等因素的影響,因而增長幅度要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與人均GDP指數的增幅相比,城市居民人均調查收入指數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數增幅上的差距有不斷拉大的趨勢,但總體上看這三種指數仍呈正相關。然而,該省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數卻一直比較平穩,除2003年和2007年略有下降外,基本維持在2002年的水平。這與國外研究者對處于經濟上升期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研究結果是一致的。(五)基于地區特征的居民幸福感如前所述,在國家或地區富裕程度與居民幸福感關系問題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伊斯特林發現,國民收入的增長,并不必然導致國民幸福感水平的提高。而另外一些研究者則發現,國家的富裕程度與國民幸福感水平之間存在較強的正相關。美國蓋洛普公司公布的一些研究結果似乎對后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證據。2003年蓋洛普通過其全球調查系統對全球一些國家居民滿意感進行了一輪調查,結果發現那些生活在富裕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其生活滿意感更高(Deaton,2008)。圖7是根據蓋洛普調查數據所繪制的一些國家富裕程度與居民生活滿意感分布散點圖,呈現出居民滿意感水平隨著國家富裕程度的提高而提升的趨勢。在從地區層面考察富裕程度對居民幸福感的影響時,除了“當今中國城市居民主觀幸福感研究”課題所調查的6個省會城市外,又增加了同期對山東省濟南市城市居民的調查數據,這樣最終參與分析的地區增加到了7個。圖8的散點圖顯示,所考察的國內地區富裕程度與居民幸福感之間,并不存在著國外研究者所得出的變化趨勢。由于本次研究樣本量過少,因而所得出的研究結果是否具有普遍意義,還需要在今后增加地區樣本進一步驗證。但人均GDP最高的地區總體幸福感水平卻最低,與群體層面上所得出的研究結論完全相反,無疑是值得關注的。為進一步考察地區富裕程度對民眾的幸福感的影響,在此仍將6個省會城市按地區富裕程度分為兩類:一類地區的人均GDP在40000元以上,二類地區的人均GDP在30000元以下。表6是兩類地區在幸福感各指標上得分的分布趨勢。從表6可以看出,在總體幸福感,以及幸福感各個具體維度上,除知足充裕體驗外,一類地區得分均低于二類地區。為考察一類地區與二類地區居民在幸福感各指標上得分均值的差異是否顯著,又進行了獨立樣本T檢驗(見表7)。結果顯示,一類地區與二類地區在幸福感總分和10個具體維度上得分的均值差異,都達到了顯著性水平。除知足充裕體驗外,在總量表,以及其他9個分量表上所體現出來的這種趨勢,不僅與“伊斯特林悖論”相悖,而且與迪訥(Diener&Oishi,2000)等研究者的結論也不同,這是否與轉型社會的特定狀態有一定關系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加以驗證。五、結論、討論和政策建議(一)不同地區居民個人收入與總體幸福感的相關分析總結以上研究結果,本研究主要得出了以下結論:第一,對6個省會城市數據的分析顯示,城市居民個人收入與總體幸福感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14,對總體幸福感差異的解釋率較低,不足2%。除自我接受體驗外,個人收入與幸福感各維度得分之間的相關均達到了顯著程度,其中個人收入與知足充裕體驗、心理健康體驗、心態平衡體驗的相關程度較強。第二,城市居民個人收入與幸福感之間的相關受到地區富裕程度的影響。富裕程度較低地區居民個人收入與總體幸福感之間的相關要強于富裕程度較高地區。此外,居民個人收入與知足充裕體驗、心理健康體驗、目標價值體驗、心態平衡體驗、人際適應體驗、家庭氛圍體驗之間的相關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強。第三,從群體層面上對6個省會城市居民幸福感差異的分析顯示,高收入群體幸福感總分,以及在各個維度上的得分均高于低收入群體。獨立樣本T檢驗結果顯示,除自我接受體驗外,低收入群體和高收入群體在幸福感總分和其他9個維度上的均值差異,都達到了顯著性水平。其中,知足充裕體驗方面的差距最大,達到了17.4%。第四,對山東省7年檢測數據的分析顯示,盡管所考察城市的人均GDP和居民收入近年來實現了較大程度的增長,但幸福感水平卻大致穩定。居民總體幸福感與人均GDP、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調查收入之間的相關均未達到顯著性水平。財富的增長并沒有帶來城市居民幸福感的同步增長。第五,在地區層面上對國內7個地區(包括6個省會城市和山東省濟南市)國民收入與居民幸福感分布趨勢所進行的分析顯示,不存在居民幸福感水平隨著地區富裕程度的提高而提升的趨勢。相反,對富裕程度不同的兩類地區的比較分析發現,國民收入較高城市居民的幸福感水平總體明顯低于國民收入較低城市。(二)城市居民收入與幸福感的關系從梭倫和亞里士多德的觀點出發,在對個人收入與幸福感關系的考察中,我們理應得到的是一條倒“U”型的曲線。在這條曲線上,收入特別低的人和收入特別高的人,幸福感水平都相對較低,而那些擁有中等收入水平的人,幸福感最高。這一假定與我國傳統的“中庸”思維也十分耦合,“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思維定勢很容易令特定人群滿足,因而中等收入者更容易獲得某種幸福感便在情理之中。但我們對6個省會城市居民的實證研究,得到的卻是一條略呈上升的曲線,總體幸福感的最高點出現在收入最高組。這一結果提醒我們,在對個體收入與幸福感關系進行假定時,除了要考慮社會心理因素外,還有必要結合特定的經濟社會條件。例如,當社會仍處于“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馬克思、恩格斯,1998:107)階段時,收入與幸福感的關系自然會體現出這種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根據傳統經濟學的假定,財富增加將導致福利或幸福增加。但是與國外大多數研究一樣,本研究所提供的實證材料否定了這一命題。對財富與幸福感關系的實證考察顯示,財富的增長并沒有帶來城市居民幸福感的同步增長,也不存在居民幸福感水平隨著地區富裕程度的提高而提升的趨勢。這不能不促使我們對傳統經濟學的這一假定進行反思。財富并不能簡單地等同于幸福。當一個社會財富積累達到一定程度時,如果沒有社會、文化、精神等領域的相應跟進,民眾普遍的幸福感提升也不會預期而至。從社會滿足民眾需求的角度看,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可以較好地做出解釋;但僅從這個角度來解釋,則無疑忽略了社會精神供給和個體的自主滿足及自我調整對于幸福感獲得的作用。收入與幸福感關系實證研究中不可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對幸福感含義的理解。如果從快樂主義幸福觀出發來界定幸福感,特別是將幸福感等同于滿意感,所得出的實證結論很可能與人們的實際感受相去甚遠。例如,將幸福感簡單地定義為滿意感,并以此為依據設計體現幸福感的指標,便很可能會得出諸如“窮人的幸福感明顯高于富人”之類令人瞠目的結論。滿意感、快樂感和價值感,是幸福感的核心成分,三者之間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滿足是幸福的重要基礎,快樂是幸福的直觀體現,價值是幸福的理性守護。對于幸福感的構成要素,研究者可能會有更為合理的界定和分類,但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心理現象,對幸福感的界定無疑應當采用整合的思路,而對幸福感的評價相應地也應當采用復合指標。由于采用的是二次分析方法,本研究只是對我國城市居民收入與幸福感的關系進行初步的探索研究。在分析二者關系時,受數據結構的限制,一些可能對收入與幸福感關系產生影響的重要變量沒有納入分析,而且在取樣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本研究的一些結論還有待于進一步驗證,對二者之間的關系也有待于更為深入系統的實證探討。另外,在對有關數據進行解釋分析時,本研究沒有考慮條件變化的影響。例如,從一些全國性的相關實證研究看,2008年后基于貧富差距急劇拉大而出現“幸福感”分化的趨勢。因此,依據2005年最低工資標準和2005-2006年調研數據分析結果所做的推論,也有待于進一步驗證。(三)如何促進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第一,建立評價社會發展的主觀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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