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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理學復習資料法的概念名詞解釋1.法律:在現代漢語中,“法律”一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用法。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例如,就我國現在的法律而論,它包括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等。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為了加以區別起見,學者們有時把廣義的法律稱為法,狹義的法律稱作法律。但在很多場合下,仍根據約定俗成的原則,把所有的法統稱為法律。法: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法的創立方式:法是由國家創立的社會規范。國家創立法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制定,即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創制出新的規范。在不同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傳統下,國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國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規范性的方式表述出來,所以被稱為“成文法”。二是認可,即國家機關賦予某些既存的社會規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賦予先前的判決所確認的規范以法律效力。前一種情況如,國家司法機關在法律沒有相應規范的情況下,依據社會的風俗習慣、一般道德規范來審判案件,實際上就是認可這些風俗習慣、道德規范為法。后一種情況僅僅存在于英國、美國等實行判例法制度的國家。在這些國家,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要遵循本司法機關或者上級司法機關先前的判決所確認的規范,實際上就是認可先前的判決所確認的規范為法。單項選擇法的最終決定因素是(C)。統治階級意志階級斗爭狀況C?社會物質生活條件D.歷史傳統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稱為(D)。行政規章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規中國古代把“律”字解釋為“均布”,著重體現的含義是(C)。規范刑罰C?公平D?正義.在我國現代法律制度中,狹義的法律是指(C)。包括憲法、行政法規在內的一切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憲法在內的一切規范性法律文件C?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D.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被認為是法律的由國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C)。國家行政機關的裁決審判機關的判決C?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D.公安機關的逮捕證.法的調整的對象(A)。行為關系思想社會關系C?利益關系D.各種社會資源法之所以具有特殊強制性和普遍約束力,在于法是(B)。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上層建筑之一D?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8.法律創制的主要方式是(B)。民間社會逐漸形成國家制定和認可C?國家領導人頒布D-天才人物的創造下列不屬于法的特征的是(C)。A、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意志性的B、 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強制性C、 法是由原始社會的習慣演變而來的,具有歷史性D、 法是由嚴格程序規定的,具有程序性法在其生效期間是反復適用的,而不是僅適用一次;它所適用的對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D)。強制性統一性C?權威性規范性11.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B)意志。社會共同C?集體D?個別12.法與其他社會規范的根本區別在于(D)。規范性物質制約性C?意志性D.國家強制性多項選擇.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馬克思主義的(ABC)。“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強御暴也”“法是使人們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法律就是取得勝利并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以下哪些觀點不是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本質的觀點?(ABD)“法是公共意志”“法是民族意志”“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是主權者的意志”法的規范性表現在(ABC)。A.法對人們如何行為提出了明確的指示B?法的內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C?法是反復適用的D.法表現為權利和義務馬克思曾經指出:“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馬克思的這句話精辟地說明了(BCD)。A.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B.人的行為是法的調整對象C?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D.法僅僅調整和約束人的外在行為法的特征表現為(ABCD)。規范性統一性普遍適用性強制性.法同社會主義道德的區別,表現在(ABCD)。制定的方式不同表現的形式不同C?對人們的要求不同D.發展的前途不同7.國家創制法律規范的基本形式是(BD)。A.修改B?制定C?頒布D?認可法與法律的關系(ACD)。含義不完全相同含義完全相同C?法是法律的內容D.法律是法的形式9.法與統治階級的利益關系是(ABCD)。法反映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法不是統治階級個人或集團利益的反映有些具體的法律規范不一定符合統治階級的利益統治階級的利益是通過一定的個人和機關的活動上升為法10.法與國家意志的關系是(ACD)。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國家意志就是法C?法是以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的D.法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利益判斷題1.法的性質是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的,并且受社會因素的影響。(寸)任何法都既有階級性又有社會性。(寸)法愈能反映客觀規律,其科學性就愈強。(寸)法由經濟基礎所決定,只要經濟基礎沒有根本變化,法也不會發生變化。(X).法所體現的意志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其他因素不能對這種意志的內容發生重大影響。(x).法具有階級性,因此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都是階級關系、政治關系。(X).各個社會中法的階級本質是不同的,但它們所執行的公共事務的內容是相同的。(x).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凡具有強制力的規范就是法律規范。(X).在階級社會,一國范圍內的法與道德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法是一定階級的意志的表現,但法不是以意志為基礎而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寸)法是社會實踐經驗的總結,它只能是對社會現實的承認和對現狀的維護。(x)在我國當代法學理論中,狹義上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寸)13.法律是一般的概括的規則,可以反復適用,因而具有概括性。(寸)法律的適用范圍是以國家主權為界域的。(寸)法的實然與應然之間存在一定的距離。(寸)法律創制的惟一方式是制定。(x)簡答題答:與非馬克思主義的法的定義相比,馬克思主義的法的定義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解釋了法與統治階級之間的內在關系。法是以統治階級的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的,是從統治階級的立場出發,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標準和價值觀念,來調整社會關系的。第二,揭示了法與國家的必然聯系。法是出自國家的社會規范,統治階級的意志經國家上升為法。第三,揭示了法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因果聯系。歷史上出現的一切法,既不能從法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人類的精神世界來理解,而必須從法的物質生活條件來理解。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價值。法是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第五,揭示了法的主體內容和調整機制。法的主體內容是以規范形式規定和確認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法對人們的行為的指引和向導也是通過權利和義務機制實現的。總之,馬克思主義的法的定義科學地揭示了法的本質和基本特征。答:“實然”是指事物的實際狀態,它回答的問題是“事實上是什么”;“應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狀態,它回答的問題是“應當是什么”。世界上有不少事物在實然與應然之間存在差距,比如軍隊,從實然而言,它是國家抵抗外來侵略的暴力機器;從應然而言,它應該成為維護和平的使者。法也具有這種特點,在法的實然與應然之間存在一定距離。實際存在的法與人們期待的法總會有這樣那樣的差異。用法學方法論來說明,這也就是實證分析價值與分析的差異。在運用實證方法的時候,我們只看到法的實際狀況,當我們同時運用實證法與價值分析法的時候,我們既可以看到法的實際面貌,又從最根本的——人的需要出發,確立了一種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簡述法的階級性與社會生活條件制約性的關系。答:在法的階級性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制約性的關系上,我們強調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法的更深層次的本質,統治階級的意志是較淺層次的“初級本質”,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對立起來,更不是要用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性去否定階級性。因為,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體系中,法的階級性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制約性是統一的:第一,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都是由一定的階級即統治階級來代表的。第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只有通過統治階級及其國家的意志這個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體現在法律中。第三,馬克思主義關于階級和階級斗爭的學說正是從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分析中得出的。論述題法的本質。依據唯物史觀科學地揭示了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總結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有關論述,我們可以把法的本質歸結為以下兩方面:(一)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第一,法是“意志”的體現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觀和價值觀的影響,歸根到底受制于客觀規律。意志作為一種心理狀態和過程、一種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現為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說,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結果、意志的產物。正因為法是意志的產物,所以才可以說法屬于社會結構中的上層建筑。第二,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所謂“統治階級”就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雖然統治階級意志由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整體利益所決定,但其形成和調節也必然受到被統治階級的制約。統治階級在制定法律時,不能不考慮到被統治階級的承受能力、現實的階級力量對比以及階級斗爭的形勢。統治階級上升為國家意志、被奉為法律之后,在其實施過程中還會遇到來自被統治階級的阻力。我們應當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況下,被統治階級的意志都不能作為獨立的意志直接體現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經過統治階級的篩選,吸收到統治階級的意志之中,轉化為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歸根到底,在階級對立社會中,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第三,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反映。馬克思主義認為,法不論是由統治階級的代表集體制定的,還是由最高政治權威個人發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代表著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而不純粹是某個人的利益,更不是個別人的任性。當然,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統治階級內部各個成員的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由統治階級的正式代表以整個階級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為基礎所集中起來的一般意志。第四,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馬克思、恩格斯說,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這意味著統治階級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為法律”才是法。“奉為法律”,就是經過國家機關把統治積極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并客觀化為法律規定。這里,他們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現形式”。但通觀法的歷史,法的表現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這一種。除法律之外,還有最高統治者的言論,由國家認可的習慣、判例、權威性法理、法學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為所有法的形式。這樣就可以說,統治階級的意志只有表現為國家有權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二)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把法的本質首先歸結于統治階級的意志,開始觸及到了統治階級對立社會的法的本質。但如果認識停止于此,仍擺脫不了唯心主義。要徹底認識法的本質,認識法產生和發展的規律,還必須深入到那決定著統治階級意志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之中。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培植了人們的法律需要,同時又決定著法的本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指與人類生存相關的地理環境、人口和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其中,物質生活條件的生產方式是決定性的內容。生產方式是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對立統一,生產力代表人與自然界的關系,生產關系代表生產過程中的所發生的人與人的關系。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偉大功績之一,就是發現了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生產方式因素的決定意義。生產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在于它一方面通過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轉化為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使生物的人上升為社會成員,創造了社會;另一方面,生產過程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根本的社會關系,其他一切關系包括法律關系在內都是從這里派生出來的。地形、氣候、土壤、山林、水系、礦藏、動植物分布等地理環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說來只有通過生產關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質生活條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對統治階級的意志和法律制度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答:以馬克思主義的法定義為依據,總結以往法學研究的成果,我們可把法的特征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首先,在社會體系中,法屬于社會規范的范疇。作為社會規范,法既區別于思想意識和政治實體,又區別于非規范性的決定、命令,如法院判決。其次,人的行為是法的調整對象。也可以說,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這兩種說法意思是一致的,因為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調整人的行為,同時也就調整了社會關系。作為法的調整對象的行為是指人的外在行為。二、 法是出自國家的社會規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統一性、普遍適用性。這種統一性是建立在國家權力和國家意志的統一性基礎之上的。法的統一性首先指各個法律之間在根本原則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況外,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總的法律體系,且該法律體系內部各規范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從法的統一性又可以引申出來法的普遍適用性,即法作為一個整體在本國主權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為都無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的違法行為也都無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三、 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法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引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權利意味著人們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為。法律通過規定權利,使人們獲得某種利益或自由。義務意味著人們必須作或者不作一定行為。義務包括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兩種,前者要求人們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后者要求人們不得做出一定行為。正是由于法是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方式調整人們的行為,因此,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體現為一系列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四、法是由國家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任何一種社會規范都具有強制性,都有保證其實施的社會力量。法的強制性不同于其他規范之處在于,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的國家強制性,既表現為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現為國家對合法行為的肯定和保護;既表現為國家機關依法形式權力,也表現為公民可以依法請求國家保護其合法權利。是否具有國家強制力,是衡量一項規則是否是法的決定性標準。必須指出,法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這是從終極意義上講的,即從國家強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線的意義上講的,而非意味著法的每一個實施過程,每一個法律規范的實施都要借助于國家系統化的暴力。也不是說,國家強制力是保證法的實施的惟一力量。七.案例分析題材料: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質生產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它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在《共產黨宣言》中論述到資產階級觀念時,他們更為明確地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從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問題一:請結合法的本質的理論分析之。答:這段話不但一針見血地揭示了資產階級法的本質,而且對認識一切法的本質都有普遍的方法論意義。它不僅揭示了法的形式特征(法律),也集中揭示了法的階級意志性和它的物質制約性。以下分三點來分析這一原理:首先,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階級、社會本質來看,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又包含兩層意思:(1)法屬于社會意識,作為一定社會的上層建筑形式,決定于該社會的經濟基礎;(2)法不是“個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會所有成員意志的反映,而是階級意志并且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即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其次,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一種形態,即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的一種形態,即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也就是說并非一切統治階級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為法律,即體現在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人人必須遵守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統治階級意志才是法。最后,馬克思、恩格斯指出,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即指出了法的物質根源(物質淵源)、物質制約性。即法的階級意志性歸根結底又決定于法的物質制約性。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指相當廣泛,一般是指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生產方式,其中有決定性意義的是被一定生產力水平所制約的生產關系、經濟條件。馬克思說過:“只有毫無歷史知識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歸根到底,任何統治階級都不能不顧一定經濟條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總之,任何法就其社會階級本質來看,都是體現一定生產關系要求的一定社會經濟形態的法;都是體現在這種生產關系中占統治地位、從而也掌握了國家政權的階級、即統治階級意志的法。這就是馬克思、恩格斯關于法的社會本質和階級本質的最一般的原理。問題二:馬克思說過: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試分析之。答:馬克思的這段話深刻地闡明了法律是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法律是針對行為而設立的,并首先調整人的行為。對于法律來說,不通過行為控制就無法調整和控制社會關系。就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還是行為,法學史上存在爭議。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不是通過對人們思想的調整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只有人的行為才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這種“社會關系”是以行為為條件的,并形成“行為關系”。行為關系是社會關系的一種,它是一種表現于外部的通過人們行為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對于法律來說,一般不以主體作為區分標準,而是以行為作為區分標準,它達成社會控制的有效途徑就是通過對人們行為的調整進而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這也是法律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是社會控制的手段,這種控制是通過對人們行為的有效調整進而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這段話說明,法律是以行為作為區分標準,是針對行為而設立的,因而它首先對行為起作用。對于法律來說,不通過行為控制就無法調整和控制社會關系。第六章法的淵源、形式和效力一、名詞解釋1.法的實質淵源:法的實質淵源,即法是根源于國家權力還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法的效力淵源:法的效力淵源,即法產生于立法機關還是其他主體,產生于什么樣的立法機關或其他主體。法的材料淵源:法的材料淵源,又稱法的內容,即構成法的內容的材料是來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國的法典,或是來源于政策、習慣、宗教、禮儀、道德、典章、理論、學說。4.法的形式淵源:法的形式淵源即法是來源于制定法、判例法、習慣法抑或法學著作。法的歷史淵源:法的歷史淵源即能夠引起法或法律原則、法律規則產生或者改變的歷史現象或事件。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指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它所指稱的,主要是法由何種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具有何種表現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國的法和法律規范的既成產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己然的法。自治法規:自治法規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總稱。自治條例: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治權制定的綜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單行條例: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治權制定的調整某一方面事項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規范性法律文件:規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法的形式的總稱。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是指立法主體應以統一的規格和標準,制定和修改各種形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國屬于法的形式范圍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成為效力等級分明、結構嚴謹、協調統一的整體。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對已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統整理和歸納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學化的活動。法的清理:法的清理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以一定方式,對一定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確定它們或存或廢或改動的專門活動。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現存有關的法加以系統研究、分析、分類和處理。法的清理方法,通常分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專項清理三種。法的匯編:法的匯編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礎上,按一定順序將各種法或有關法集中起來,加以系統編排,匯編成冊。其特點是:一般不改變法的文字和內容,而是對現存法進行匯集和技術處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輔助工作,不產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動。法的匯編的過程一般分為編輯和出版發行兩個階段。匯編的形式有單項匯編和綜合性匯編之分。法的編纂:法的編纂又稱法律編纂、法典編纂,指立法主體在法的清理和匯編的基礎上,將現存同類法或同一部門法加以研究審查,從統一的原則出發,決定它們的存廢,對它們加以修改、補充,最終形成集中統一、系統的法。法的編纂的特點在于:它是一項重要的立法活動,應由有權立法的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其結果是產生新法或法典。法的編纂的主要任務、是統一同類有關規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統的整體,刪除原有法中已過時或其他不合適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亂。法的編纂不僅適用于統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適用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甚至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成文法又稱為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權或立法性職權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以規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現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國家機關認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雖有文字形式但卻不具有規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習慣法。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現形式應注意:這里所謂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對意義,即相對于規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僅包括習慣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憲法等。判例法屬于不成文法范疇,但判例法是有文字表現形式的,它是法院通過判例所創造的法。法學上的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區分,不完全依據法是否有文字表現形式,還要依據是否有規范化的成文形式來判斷。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各種法的約束力的統稱。凡具有法的約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種類是多樣化的。從法的效力淵源說,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與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之分;從法的效力等級說,有的法的效力等級有高有低;從法的效力對象、時間和范圍說,又可將法的效力區分為一般法的效力與具體法的效力兩種。法理學所稱的法的效力,通常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適用對象、空間、時間三方面的效力范圍。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實效。后者指法的功能和立法目的的實現程度和狀態。影響和制約法的效力的直接因素是法的創制主體、時間和法的種類、深層因素。法的對象效力:法的對象效力是指法的適用對象有哪些,對什么樣的人和組織有效。法學上也將法的對象效力稱為對人的效力,這里的人包括自然和法所擬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行法的對象效力的綜合原則:各國法的對象效力所實行的原則大體有四種:其一,屬人原則,以人的國籍和組織的國別為標準;其二,屬地原則,以地域為標準;其三,保護原則,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其四,綜合原則或折中原則,即以上三種原則的結合而以屬地原則為基礎的綜合原則。根據折中原則,首先,一國領域內的人和組織,無論是本國還是外國的,一般適用該國的法;其次,外國人和組織以適用居住國的法為原則,但有關公民義務、婚姻、家庭、繼承、特殊犯罪的,仍適用其本國的法;再次,依據國際條約和慣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則適用其本國的法。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采用這種原則。法的空間效力:法在什么樣的空間范圍內或者地域有效,即為法的空間效力。法的時間效力:法的時間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以及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法的終止生效:法的終止生效,指法從何時起不再具有約束力,又稱法的廢止或失效。終止生效的時間依法的規定、立法發展、客觀情況變化以及其他有關因素而定。通常有明示終止(廢止)和默示終止(廢止)兩種形式,前者指新法或其他法中明文規定終止舊法的效力;后者指不明文規定終止舊法的效力,而在實踐中新法與舊法相沖突時采用新法。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情和行為可否加以適用的效力。一般說來,法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行為,不適用于生效前的行為,不應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對法生效前發生的事件,亦如此。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二、單項選擇.根據法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為標準,法可以劃分為(A)。根本法和普通法國內法和國際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根據法的適用范圍為標準,法可以劃分為(A)。根本法和特別法國內法和國際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根據法的所規定的內容不同為標準,法可以劃分為(D)。根本法和特別法國內法和國際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為標準,法可以劃分為(B)。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C?制定法和判例法D.普通法和衡平法.在普通法國家中,除制定法外,正式意義上的法律淵源還有(B)。權威性的法學著作判例C?正義和公平概念D.道德.大陸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獻是(B)。《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人權宣言》《法國民法典》和《德國刑法典》.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在法學上稱為(A)。法的溯及力B.法的空間效力C?法的時間效力D.法的對象效力.關于法的溯及力的正確表述是下列哪項?(C)新法制定頒布后對舊法是否有效新法生效后,原有法律是否有效C?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D.法律頒布后,對它制定以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有效力的問題.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頒布后(C)是否適用,適用,則為有溯及力;否則,則沒有溯及力。A、 對其生效以后發生的事件B、 對其生效以后的行為C、 對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D、 對其生效以后發生的事件和行為對于舊法的廢止,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方法是(A)。明示廢止默示廢止C?立即廢止D.共同廢止當前各國在法律溯及力問題上,采用的一般原則是(C)。從新兼從輕從新從舊兼從輕從舊中國的法律只適用于中國領土上的公民,這體現了法律對人效力(B)的原則。屬人主義屬地主義C?保護主義D?綜合主義13.公私法逐步混合的現象最早出現在(D)。17—18世紀18—19世紀20世紀中20世紀初14.下列法律關系中,屬于公私混合法律關系的是(B)。婚姻法律關系票據法律關系C?公司法律關系D.合同法律關系15.在當代中國,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D)。A?公法法律關系私法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D?公私法混合法律關系根據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從高到低排列的是(C)。A?法律、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B.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C?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D?憲法、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B)。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總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法規如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時,(B)有權撤銷地方性法規。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源自(D)。古中國古希臘古印度古羅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4條規走:“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外國法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該條款所體現的是哪一原則?(D)屬人原則屬地原則C?保護原則綜合原則A國公民湯姆劫持B國航空器,試圖進入C國,但在強行駕機飛越D國和中國領空交界處時,油料耗盡,飛機只得迫降在中國領域內。適用中國刑法對湯姆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的是(B)。屬人原則屬地原則C?保護原則D.綜合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該條款所體現的是以下哪一原則?(A)屬人原則屬地原則C?保護原則D.綜合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這反映法的(C)效力。A?對象對事空間時間從1999年11月1日起,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某居民2022年4月1日在我國境內某儲蓄機構取得1998年4月1日存入的5年期儲蓄存款利息5000元,如果該居民被征收了10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處理,違背了法的效力規則中的(C)。法律優位原則新法優于舊法原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三、多項選擇1.以下哪些是當代中國法的形式?(AB)憲法行政法規經濟法D?司法判例下列哪些選項是法典編篡的特點?(BC)A?不改變法的內容B.可以改變法的內容C?是國家立法活動不是國有立法活動以下哪些是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ABCD)。國家機關制定的決策和決定國家和有關社會組織的政策C?國際法D.司法機關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釋4.憲法在法的形式體系中居于最高、核心地位,其根本大法的地位表現為(BCD)。憲法由全國人大以出席會議的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憲法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C?憲法的修改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議D.憲法的修改應由五分之一全國人大代表提議5.根據《立法法》,(ABCD)屬于基本法律,應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訂。A.特別行政區法B?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居民委員會法.以下關于法律的說法正確的是(CD)。A.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進行修改B.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C.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D.商標法屬于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包括(AB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以下關于公法和私法的說法正確的是(ABD)。A.率先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的是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B?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過去沒有公、私法劃分的傳統,即使到現在也不認同這種劃分公法一般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法理學所稱法的效力,通常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適用(ACD)方面的效力范圍。A?對象B?對事空間D?時間各國法的對象效力所實行的原則有(ABCD)。屬人原則屬地原則保護原則綜合原則中國公民甲在日本盜竊了美國公民乙價值2000元人民幣的財物,對于此案的甲(AB):日本國可以屬地原則為依據適用日本刑法審判中國可以屬人原則為依據適用中國刑法追究乙的刑事責任依據中國刑法應當適用中國刑法追求乙的刑事責任依據中國刑法不應當適用中國刑法追求乙的刑事責任四、簡答題簡述法的淵源。答:法的淵源一詞在中外法學著述中是一個包括多種涵義的概念。它可指法的實質淵源,可指法下效力淵源,可指法的內容或材料淵源,可指法的形式淵源,還可指法的歷史淵源。一般說來,法的淵源的基本涵義主要是指法的來源或法之棲身之所,也有著述稱法的淵源主要指法之產生的原因或途徑,故法的淵源亦可簡稱法源。簡述現代國家法的淵源。答:法律人關于法的淵源的范圍的論說紛紜繁復。如果我們以綜合的抽象的方式表述法的淵源的范圍,可以說現代國家法的淵源主要包括:①立法。②國家機關的決策、決定或闡釋。③司法機關的判例和法律解釋。④國家和有關社會組織的政策。⑤習慣。⑥道德規范、正義觀念、宗教規則。⑦理論學說特別是法律學說。⑧鄉村民約、社團規章以及其他民間合約性規則。⑨外國法。⑩國際法。簡述法的淵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答:法的淵源和法的形式的界限不容混淆,它們本來是兩種性質不同的事物,分別代表法的形成過程中兩個性質不同的階段,有各自的價值。第一,未然和己然、可能和現實的分別,是法的淵源和法的形式的一個界分。第二,多元和統一的區分,是法的淵源和法的形式的又一界分。簡述法的內容和形式。答:法同其他事物一樣,也有內容和形式兩方面。法的內容,一指法的階級本質,一指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即法規定了什么內容。一般情況下,法的形式則指法的內容的組織形式。法的形式與法的內容在一般情況下是統一的,內容決定形式,如現今時代無論何種國家都存在憲法、法律、法規予以調整的社會關系,因而都有相應的法的形式。但另一方面,在有的情況下,法的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是復雜的,具有相同本質和內容的法往往有不同的表現,如美國采用成文憲法形式,英國采用不成文憲法形式;而同一種法的形式往往也可為不同本質的法所采用,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這些法的形式既為資本主義采用,也為社會主義法采用。簡述法的形式的價值。答:法的形式問題有重要價值。首先,法的形式是區分法與其他社會規范的一個重要標志。不是所有的社會規范都是法,只有具備法的形式的社會規范才是法。要把某種意志上升為法,必須使這種意志采取法的表現形式。其次,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國家機關或主體產生,立法主體應就自己所能產生的法的形式立法,不能產生不屬于自己權限范圍的法的形式。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解決什么樣的國家機關有權產生什么形式的法的問題。再次,不同法的形式可表現不同法的效力等級,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明了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么樣的法具有最高效力,以采取適當法的形式表現不同法的效力等級。最后,不同法的形式適合于調整不同社會關系,亦有不同技術特點,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采取適當法的形式調整一定社會關系,運用特定立法技術制定或認可特定形式的法,也有助于適用、實現和遵守相應的法的形式。六、論述題論述當代中國法的淵源答:當代中國法的淵源包括:.立法立法是各國最直接的法的淵源。在當代中國,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所屬部委和有關地方政府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和經濟特區有權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進行立法,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立法。所有這些立法,都是當代中國的法的直接淵源,所有法律、法規、規章都分別由這些淵源產生。.國家機關的決策和決定這種法的淵源主要有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需要通過發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頒布行政文告的方式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實施這些行政行為所積累的經驗和形成的規則,可以或應當提升為法律規范。在中國法律、法規、規章中,有大量的規則就是從這些決策和決定中提升出來的。.司法機關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釋在當代中國,最高司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屬于法的淵源的范圍。對于司法判例是否屬于正式法的淵源,由于中國不屬于普通法系,不存在判例法這種法的形式,但中國最高司法機關選擇、確認和公布的典型判例,在司法實踐中,是起到了正式法的淵源的作用的。.國家和有關社會組織的政策這在當今時代也是具有普適性的法的淵源。由于中國的國家性質和執政黨對國家的領導地位,中國的執政黨的政策,特別是轉化為國家政策的執政黨政策,是許多法律、法規、規章的重要淵源,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在相當大的程度是政策提升或者法定化。.國際法國際法作為一國的法的淵源,既包括該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和其他國際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該國未加入的國際條約和其他國際規范性法律文件。國際法在當代同樣是一種顯示出重要價值的法的淵源。在改革開放的年代,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背景下,在全球經濟和文化一體化的取向益見明顯的情形之下,國際法自然成為中國一種重要的法的淵源。.習慣習慣是無論何種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種法的淵源。在中國法的淵源中,習慣有重要地位,并將繼續在中國的法治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道德規范和正義觀念這也是具有普適性的法的淵源。古今自然法學派就特別強調這種法的淵源,他們中的許多人不僅把這些因素視為最主要的法的淵源,甚至要把這些因素直接視為法的形式。盡管中國自古所講的德,主要是要求個人成為一個有德的好人,絕少要求國家成為有德的好國家,但中國傳統文化素以隆德為其重要特色。在這種傳統下,道德規范以及與其相關聯的的正義觀念,成為中國自古以來的一種法的淵源。在法治和德治并舉的現時期,道德規范和正義觀念,更是法的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社團規章和民間合約這些由民間社會形成的規則一經融入法律規則之中,便使法獲得深厚的社會基礎和生活根基。它們是以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為基礎的,是西方國家許多法律規則尤其是私法規則的直接因素。在中國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的建設過程中,以及在建成之后,社團規章、民間合約也都應成為法的淵源的一種要素。.外國法如同國際法在當代中國日益成為重要法的淵源一樣,外國法在現今中國,亦應成為一種法的淵源。事實上,作為力求盡快發展的國家,在改革開放和入世的年代,在經濟和文化一體化的情形下,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愈發突出。中國需要借鑒和參酌外國法特別是經濟文化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并把其中可以為我所用的因素作為自己的一種法的淵源。理論學說特別是法律學說學說也是古今法的淵源之一。歷史上和現實中,有關學說甚至擔當著法制和法治指導思想的角色。七、案例分析題案例一:李某因倒賣外匯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實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訴,理由是現行刑法沒有此罪名,要求改判無罪。(選自1997年律師資格考試試卷二)。案例二:李某系某國有外貿公司經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實:1995年6月,在一外貿業務中,李某輕信外商,擅自變更結算方式,使公司損失數百萬元貨物,導致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選自1999年律師資格考試試卷四)問題:結合以上兩個案例,分析法的溯及力。答案:案例一,李某因倒賣外匯的行為實施于1995年,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1979年刑法)規定了投機倒把罪,而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1997年刑法)中取消了該罪名。李某據此要求改判,因此,本案涉及到法的溯及力問題。案例二,李某在外貿業務中被騙的行為實施于1995年,1979年刑法并未規定為犯罪。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1997年刑法)則對李某作為該國有外貿公司經理,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因過失而受騙,致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的行為,屬于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行為。但是,1979年刑法尚未確定此種行為為犯罪行為,因此本案還是涉及法的溯及力問題。針對刑法的溯及力問題,理論上存在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主張刑法應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理由是刑事法律應隨社會政治情況加以修改,新的刑法更適應變化之后的情況,因而適用刑事法律通常應以新的刑法為準。另一種主張刑法不應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理由是行為人以行為實施當時的刑事法律為準,適用新的刑法是不教而誅,有悖情理。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情和行為可否加以適用的效力。法是規范和指引人們的現時行為的準則,未公布前,人們不可能明了將來的法允許哪些行為、禁止哪些行為,也談不上按尚未制定的法去行為。因此,一般說來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行為,不適用于生效前的行為,不應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對法生效前發生的事件,亦如此。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這一原則也并不是絕對的。立法者鑒于維護某種利益的目的,往往也針對具體情況在法中做出有溯及力或有一定溯及力的規定。各國規定大體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從舊原則,即新法沒有溯及力。二是從新原則,即新法溯及力。三是從輕原則,即比較新法與舊法,哪個處理輕些就按哪個法處理。四是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溯及既往,但舊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則從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采取從舊原則,法沒有溯及力。在法律規定有溯及力的國家,通常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從總體上看,主要是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從舊,即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判處何種刑法,原則應根據行為當時的法律確定,1997年刑法沒有溯及力。但是,如果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1997年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比過去輕的,則1997年刑法有溯及力,應適用1997年刑法。因此,根據1997年刑法的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無論是案例一中還是案例二中,對李某的行為應當適用當時的刑法。因此,案例一中法院不能改判,案例二中法院不能對其行為按照1997年刑法來定罪。第九章權利與義務一、名詞解釋1.權利:權利可解釋為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義務:義務可理解為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應有權利:應有權利是權利的初始形態,它是特定社會的人們基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和文化傳統而產生出來的權利需要和權利要求,是主體認為或被承認應當享有的權利。由于應有權利又往往表現為道德上的主張(以道德主張出現),所以也被稱為“道德權利”。應有義務:應有義務是指雖未被法律明文規定、但根據社會關系的本質和法律精神應當由主體承擔和履行義務,通常以“道德義務”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純粹的道德義務。習慣權利:習慣權利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過程中形成的或從先前的社會中傳承下來的,表現為群體性、重復性自由行動的一種權利。習慣權利也是法外權利。法定權利:法定權利是通過法律明確規定或通過立法綱領、法律原則加以宣布的、以規范與觀念形態存在的權利。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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