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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篇法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2.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4.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三)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6.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7.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8.需要臨時占地、停水、停電等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9.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10.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二篇行政法規1.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負總責,總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3.施工單位應當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施工方案,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4.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5.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6.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8.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10.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11.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12.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13.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或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4.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或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或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或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5.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1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1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18.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19.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20.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三篇地方性法規1.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2.各級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3.本市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有關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培訓等活動;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質,并依法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4.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5.我市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專業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均當在1小時內完成口頭上報,在2小時內完成書面上報。6.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少配一人罰款五千元。7.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罰款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8.建筑活動實行從業單位資質認定制度。9.本市下列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建設工程發包代理、監理、造價咨詢單位;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市建委頒發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建筑活動:10.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議標發包和直接發包。11.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發包合同約定,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12.承包單位應當按承發包合同約定對發包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實行分包的,分包單應當分包合同約定對總包單位負責。13.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參加建設工程保險。14.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15.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有重要責任,應當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16.施工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技術、管理人員,上述人員不得擅自更換。17.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18.施工作業人員就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施工作業人員勞務信息卡。施工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及時將人員的身份信息、所在單位、崗位資格、從業經歷、培訓情況、社保信息輸入勞務信息卡。19.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項目負責人現場監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20.上海市消防條例規定: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就當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協商,在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21.建設工程的消防設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22.施工單位應當依照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進行施工。23.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應當隨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超過30米時,消防管管經不小于100cm。24.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維修人員,消防產品的檢驗維修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作業人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25.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接到出警命令后應當在60秒內出動消防車,趕赴火災現場26.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27.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28.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29.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0.建筑企業違反規定的,一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31.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32.依法發包給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業時,建設單位就當協調組織制定防碰撞的安全措施。3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34.工程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35.從事房屋建設、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世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報施工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36.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設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和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并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施工活動。37.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并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單獨開列文明施工費用的項目清單。38.事故隱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分為三個級別。39.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1、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載明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保險等事項;2、了解其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應急措施;3、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4、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提出賠償要求;5、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必須的安全生產技能。40.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修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41.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42.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43.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第二部分規范性文件第一篇安全生產許可管理1.“三類人員”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應重新考核。對于企業主要負責人:1、所在企業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兩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2、所在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本人未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被處罰或通報批評的;3、未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繼續教育的;4、未按規定提出延期申請的;5、頒發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為。2.逾期未辦理延期且有效期滿的,“三類人員”原證書自動失效。86.三類人員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三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由本人向所在企業提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申請,經施工企業同意后,由施工企業向原頒發管理機關遞交申請材料。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建筑施工企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4.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5.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度。6.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并加強對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督檢查。7.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同一項目被兩次責令停止施工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于作業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60日的處罰。8.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9.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在收到安全生產許可證報批報告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結果在網上公告。未通過的企業,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10.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業基本信息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登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許可證網站辦理變更手續。1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在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12.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12.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13.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組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14.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萬—1億不少于2人;第二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管理1.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用于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2.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清單備查。3.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4.現場采用封閉圍檔,市容景觀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現場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區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米。5.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設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檔。6.采用各類定額計價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計價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標發包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工程總造價的2%。7.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8.企業應當建立健全①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②安全費用提取;③使用的程序;④職責及權限;⑤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9.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第三篇特種作業管理1.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2.申請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㈠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㈡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㈢初中及以上學歷;㈣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3.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資格證書。4.2009年10月1日起,凡屬于符合本通知范圍的本市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制的《操作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特種作業。5.本市規定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建筑電工;建筑施工腳手架(普通、附著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吊籃安裝拆卸(操作)工;樁工機械安裝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6.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考核發證機構負責組織實施。7.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內容應當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延期復核合格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9.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考核實行百分制,70分為合格。第四篇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1.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工地考核評分表》打評分,80分及以上為“優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2.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取得實效,形成“執行—檢查—改進—提高”的封閉循環鏈。第五篇機械管理1.施工總包單位在收到建設機械檢測機構發放的檢測報告后,及時組織安裝、使用、監理、產權等單位,對使用工況、條件、人員及檢測整改項目等進行使用驗收;合格后,向市建設機械檢測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2.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支持同時具備A級電梯制造、安裝、改造和維護資質生產企業的人員報考建造師資格,并為其注冊等提供便利。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不予備案,并通知產權單位:㈠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㈡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㈢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4.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5.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實施登記備案制度,出租的起重機械必須有年檢合格證書。6.本市建筑起重機械需備案的設備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高處作業吊藍、物料提升機、附著升降腳手架。第六篇危險性較大工程管理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2.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3.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4.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5.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6.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7.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第七篇動態考核管理1.本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考核施工企業包括:總包企業和分包(勞務)企業。2.本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考核的相關人員包括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取得安全監理上崗證書的安全監理員。3.本市對施工、監理企業安全生產動態考核是根據對其施工、監理工地的考核結果予以確定。考核結論分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4.人員的考核是指按照安全生產動態考核記分標準,對其進行記分、考核和處理。考核結論分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5.安全生產動態考核周期為12個月。6.對安全生產動態考核的本市施工企業,1個考核周期內第二次考核結論為“不合格”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2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安全生產動態考核的外省市企業,1個考核周期內第二次考核結論為“不合格”的,暫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個月,情節嚴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7.對本市安全生產動態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業相關人員,須參加安全知識強化培訓。第八篇事故管理1.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2.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省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后,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3.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工作實行通報和約談制度,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作不力的下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約談部門的主要負責人。4.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按照工程項目“誰受監誰主管”的原則實施。5.施工企業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每一個工程項目的重大隱患,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應及時進行治理、分析、登記備查,并將相關情況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告。6.建設工程項目被掛牌督辦的企業,應當根據安全隱患情況制定治理計劃,立即組織進行治理。做到治理責任、治理時限、治理措施、治理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7.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事故基本情況以及事故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總監。8.對于經調查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性質認定后10日內,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材料。9.建筑施工行業主要的傷亡事故類型有;1)高處墜落;2)物體打擊;3)觸電事故;4)機械傷害;5)坍塌。第九篇其他(1.2020年,我國安全生產狀況實現根本性好轉,億元國內生產總值死亡率、十萬人死亡率等指標達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2.全面開展①安全達標;②開展以崗位達標;③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期生產安全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3.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4.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5.企業是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6.企業要建立領導干部上講臺制度,選聘一線安全管理、技術人員擔任兼職教師。7.強化實際操作培訓。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實訓大綱和考試標準。提高3D;4D;虛擬現實等技術在安全培訓中的應用,組織開發特種作業各工種仿真實實訓系統。8.建立安全培訓示范視頻課程體系。9.要建立健全安全資格考試系統,完善國家與地方相結合的題庫應用機制。10.企業要建立安全培訓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違”行為處罰力度。11.企業要加強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項目要有施工企業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監理企業負責人或項目監理負責人在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上班、同時下班。12.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13.企業要制定完善的應急救援預案,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14.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并依法追究項目建設方、承包方等各方責任。15.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告知當事業人行政執法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行政執法人員回避等權利。16.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預算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單獨列支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的專項經費,專款專用,并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確。17.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理費不作為評標條件。18.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19.總承包單位應當編制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指導現場施工。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不得擅自變更。20.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并經注冊的人員,注冊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可以視同取得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合格證。21.鼓勵從業人員攻讀安全生產相關學歷和學位或者報考注冊安全工程師。22.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當到企業所屬的每個工地開展帶班檢查,其次數每月不少于一次;總的帶班檢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23.臨時房屋的拆除實施誰安裝、誰拆除的原則。24.推行使用標準化、定型化、滿足防火要求、易于拼裝、循環使用的整體箱式房屋。嚴禁使用水泥珍珠巖保溫復合板臨建房屋。25.臨建房屋周圍應合理布置消火栓。消火栓處要設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消防供水要保證足夠的水源和水壓。消火栓周圍3米內不準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的設置必須符合現行技術規范要求。臨建房屋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做到布局、選型合理,并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26.企業每年要對所有人員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27.注冊執業人員參加法律法規和專業培訓情況,要記入個人執業記錄,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注冊執業人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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