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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1、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1、凡當年盈利,即:主表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據為正數,按規定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納稅人,應填報《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對當年《主表》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0或負數的納稅人,不需要填報此表。2、填報具體要求:第1列“年度”,填報本年及前五年的具體年份。第1列6行為申報年度,第1行至第5行依次從第6行往前推5個年度。如:申報年度為2008年則往前推的5個年度,第五年是2007年、第四年是2006年以此類推。3、填報舉例:某企業2008年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00萬元。2003年—2007年分別為:-3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另外:本企業有分支機構2007年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30萬元,填報如下(金額單位簡化為萬元):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所屬年度:2008年行次項目年度虧損或盈利額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合計12345678910111第一年2003-300-300001500150100*2第二年2004-100-100*000001003第三年2005-80-80**0000804第四年2006150150***0-005第五年2007-100-30-130****001306本年2008100100*****10007可結轉下一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310此表主要體現的是:第一年(2003年)到本年(2008年)彌補后,還有50萬元虧損額不能體現在“可結轉下一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中。2、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類)》《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及其附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由一張主表24張附表構成。附表一至附表六和主表有關行次存在勾稽關系,稱為一級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和附表三有關行次存在勾稽關系,稱為二級附表。申報表填寫順序原則上應為二級附表、一級附表、主表。附表十二為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企業填寫完成主表和附表一至十一后,根據對話框“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的選擇來判定是否填寫附表十二。主表前13行“利潤總額計算”的數字均取自企業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資料。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和扣除類、永久性和時間性)通過一張附表進行納稅調整來,集中體現。申報表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按照“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額+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公式設計的,即應納稅所得額等于“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根據納稅人執行的不同會計標準,在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有不同的要求。如第13行“利潤總額”的計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其數據直接取自《利潤表》;實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制度的企業,其《利潤表》中項目與申報表不一致的部分,應當按照申報表要求進行填報,但調整后申報的“利潤總額”應與利潤表的“利潤總額”一致。新一、申報主表一、報表結構介紹該表為單欄式結構。從結構上看分為三大部分:表頭、表體及附列項目。其中:表頭項目反映納稅人的基本信息及申報稅款所屬期。表體項目反映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計算過程,包括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附列項目反映納稅申報過程中征納雙方法律責任,包括納稅人聲明簽章、中介機構代理簽章及稅務機關核受理簽章三個部分。二、與其他表的關系除個別行次需通過手工填寫外,其他行次是通過附表數據帶入或根據表內邏輯關系計算。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減免所得稅額等重要行次填報時,必須與主管稅務機關征管系統內相應數據保持一致,否則,申報將無法通過。三、填報注意事項1、“利潤總額計算”項目的填報主表中1-13行為會計利潤的計算,這部分內容和新企業會計準則利潤表內容是一致的,實行新準則的企業其數據直接取自《利潤表》即可,實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根據本申報表項目的要求進行調整后填報,但要保證最終的利潤總額一致。如《利潤表》上的其他業務利潤應拆分為“其他業務收入”填入“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成本”(支出)填入“營業成本”;又如資產減值損失,實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分別計入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投資收益等科目,填表時應分析填入“資產減值損失”。2、“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項目的填報主表的14-25行為應納稅所得額的填報,這里注意三個主要變化:(1)新申報表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減計收入、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項目直接列入納稅調減項目。老申報表則將“免稅所得”列入“彌補虧損”后減除,即將減免所得稅額列入應納所得稅額后減除,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彌補虧損后,沒有所得額的將不能享受稅基式減免優惠。新申報表將這些項目直接計入納稅調減項目,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這樣無論企業是否有應稅所所得,這些項目都可以在當年作為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擴大當年度虧損。(2)新申報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虧損。納稅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即當“利潤總額”加“納稅調整增加額”減“納稅調整減少額”減“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后為負數時,企業境外應稅所得可以用于彌補境內虧損,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稅所得,但是境外虧損不得用境內所得進行彌補。而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3)“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中的境外應稅所得應為企業實際取得的境外所得,不應包括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四、具體項目填報1、第1行“營業收入”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2行,即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不再此行反映,而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行“視同銷售收入”中體現,屬于稅法與會計差異的內容。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仍是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按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收入之和,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2、第8行“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實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一律不填。3、20行“加計扣除”稅法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2)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3)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相關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文件依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案例:某企業08年度有三項研發項目,其中A項目為自主研發,當年度發生研發費用210萬元;B項目為與另一企業合作研發,按照合作研發協議需要承擔50%的研發費用200萬元;C項目為受托研發,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假設企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沒有享受其他所得稅優惠,當年度企業會計利潤為:(1)會計利潤=25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250-(210+200)×50%=45萬元(2)會計利潤=15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50-(210+200)×50%=-55萬元(3)會計利潤=-5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50-(210+200)×50%=-255萬元4、21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相關政策: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企業虧損不能抵扣,以應納稅所得稅額抵扣到0為限,與加計扣除不同。5、22行“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相關政策規定:納稅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注意點:以前年度的虧損,在彌補順序上可以考慮先用境內所得彌補,后用境外所得彌補;用境外所得彌補時可先用來源于低稅率地區的境外所得彌補。6、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0,繼續計算應納稅額=0,為零申報<0,為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7、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根據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6行第10列8、25行“應納稅所得額”≥0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指標之一9、第29行:“抵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當年只能抵到0)金額=當年減免稅審批信息+“專用設備抵免所得稅臺帳”結轉以后年度抵免額10、第41行:納稅人以前納稅年度匯算清繳多繳的稅款尚未辦理退稅、并在本納稅年度抵繳的所得稅額。11、第42行:納稅人以前納稅年度損益調整稅款、上一納稅年度第四季度或12月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的稅款,在本納稅年度入庫所得稅額。二、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一、報表結構介紹本表分為兩部分:本表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包括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合計,營業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第二部分為營業外收入。二、與其他表的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它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填報本表,并據以填報主表第1行、第11行,附表三第2行。三、填報注意事項1、本表數據直接來源于企業會計數據,除視同銷售收入外,其他數據應根據會計核算結果進行填報。2、企業會計核算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的銷售行為在本表第13行“視同銷售的收入”反映,并填報附表三第2行。3、第3行“主營業務收入”項目中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四欄,納稅人在填報時應對照具體項目填報。4、對營業稅按差額收入收取的廣告業、旅游業等,其主營業務收入按全額填列。四、具體項目填報1、第3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財稅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產品的,以實際取得的銀行存款或現金計入銷售收入,按組合銷售產品的實際成本結轉。國稅函[2008]875號文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例如:某商場電視機售價為5000元,微波爐售價為500元。“五一”搞促銷,凡節日期間購買電視機者,送微波爐一臺。電視機進價為4500元,微波爐進價為400元。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規定按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則電視機確認銷售收入為:4545元=5000×(5000/5500);微波爐確認銷售收入455元。這種計算方法與會計核算有差異,會計核算按主營業務收入--電視機銷售收入5000元入帳,同時結轉電視機及微波爐的成本4900元,毛利為100元,與875號文計算結果一致。為簡化起見,該類業務可從會計核算。2、第13行:填報“視同銷售的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的行為。有關稅收規定:(1)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第828號)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3、第14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會計制度》規定:(1)概念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包括股權換股權,但不包括企業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貨幣性交易)。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2)判斷標準在確定涉及補價的交易是否為非貨幣性交易時,收到補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確定;支付補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支付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確定。其計算公式如下:收到補價的企業: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支付補價的企業:支付的補價/(支付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3)入賬價值的確認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資產,如果不涉及補價,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不確認收益。如果涉及補價,支付補價的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應確認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應確認的收益=(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補價稅法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公允價值是指照同期換出商品的公允價值(市場銷售價格)。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如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如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如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帳面價值與計稅成本有差異的,還需在附表三中作納稅調整。A公司2008年以存貨500件換B公司機器設備一臺。A公司的存貨成本價450元/臺,同期銷售價500元/臺。B公司的機器設備原價55000元,帳面凈值為40000元,市場價50000元。(A公司與B公司沒有關聯關系)雙方不支付補價。如B公司執行會計制度,賬務處理為:借:固定資產清理40000累計折舊15000貸:固定資產55000借:存貨40000貸:固定資產清理40000稅務處理:B公司執行會計制度,此項交易不支付補價不確認當期損益,換入資產的入帳價值等于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加相關稅費。稅收上應視同銷售確認收益10000元,因此必須進行調整: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即50000元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填報此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成本40000元填入附表二(1)13行。4、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在填報本行時應特別注意,會計核算中已作為銷售處理的事項,如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已將自產產品用于利潤分配且已按制度規定記作銷售的,本行也不再填報。萬元。5、第18行“固定資產盤盈”: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數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根據案例1:某公司執行會計制度,2008年將自產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費支出,產品成本為50,000.00元,同期售價為100,000.00元。企業賬務處理為: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67,000.00貸:庫存商品50,0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0稅收處理:應分解為兩項業務處理。一是視同銷售處理;二是業務招待費扣除的稅務處理。在視同銷售方面,視同銷售收入為100,000.00元,銷售成本為50,000.00元,應做納稅調增50,000.00元。因此本表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填報100000.00元,50000元填入附表二(1)14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成本”。在業務招待費扣除方面,企業實際支付的業務招待費應為117,000.00元(100,000.00+17,000.00)。應按稅前扣除的規定進行列支。案例2:某公司通過民政部門捐贈一批棉衣給災區A企業,成本價為80萬元,市場價為100萬元;捐贈方會計與稅法差異分析:棉衣為自產(1)會計處理:借:營業外支出80貸:庫存商品80(2)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80萬元,確認了20萬元的利潤。(3)捐贈的調整:①捐贈限額≥可扣除的捐贈支出如捐贈限額為150萬元,可扣除的捐贈支出100萬元,附表三40行其他調減20萬元。會計上只扣除了80萬元的成本,稅收上因為視同銷售了,可確認100萬的扣除且未超限額。②捐贈限額<可扣除的捐贈支出如捐贈限額為90萬元,可扣除的捐贈支出100萬元,附表三40行其他調減10萬元。如捐贈限額為70萬元,可扣除的捐贈支出100萬元,會計上扣除了80萬元的成本,超支了80-70=10萬元,附表三28行“捐贈支出”調增10萬元。6、第19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根據“營業外收入”科目中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明細帳分析填報。這里應注意:納稅人作為商品銷售的固定資產不在本行填報,在主營業務收入中填報。7、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實現的與收到補價相對應的收益額。與第14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所反映的內容不同。8、第24行“政府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執行會計制度的納稅人“補貼收入”科目核算的內容。9、第25行“捐贈收入”: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財稅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受贈資產計入“資本公積”科目。稅收規定:企業取得的接受捐贈收入,應當在實際收到受贈資產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納稅人受贈資產計入“資本公積”科目的必須在附表三3行“接受捐贈收入”進行納稅調整增加處理。三、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一、報表結構介紹本表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銷售(營業)成本合計”,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視同銷售成本;第二部分為“營業外支出”,主要填報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罰款支出、非常損失、捐贈支出等內容;第三部分為期間費用,主要填報企業當期發生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二、與其他表的關系據以本表填報主表第2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12行和附表三第21行。三、填報注意事項1、本表數據除視同銷售成本外,均應根據會計核算結果進行填報,涉及財稅之間的差異在附表3中做納稅調整處理。2、對于房地產企業,在填報本表第3行“銷售貨物成本”時,其數據來源于會計科目中的“銷售成本”或“主營業務成本”,但是由于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和銷售成本核算財稅存在的差異性,納稅人應注意在附表三中做納稅調整。3、納稅人在本表中填報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視同銷售成本“應與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中的“營業收入合計”、“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對應行次的數據配比。四、具體項目填報1、第3行至第6行:“銷售貨物成本”、“提供勞務成本”、“讓渡資產使用權”、“建造合同成本”。第3行至第6行由納稅人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注意事項:(1)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出售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讓渡)所發生的成本費用屬于“營業外支出”,不在本行反映。(2)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如果納稅人財務核算的提供勞務成本與本規定有差異,應在附表三中做納稅調整處理。2、第8行至第11行:“材料銷售成本”、“代購代銷費用”、“包裝物出租成本”、“其他”。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支出”的具體業務性質分別填報本表第8至11行的數據,第8行-第11行除特殊情況外,數據應分別與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的“第9行-第12行“對應行次的數據配比。第11行“其他”項目,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應在“其他業務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費用支出。注意事項:(1)第9行“代購代銷費用”,如果代銷企業采用的是買斷式代銷,則商品銷售成本在本表第3行填列。企業如果已將代購代銷活動中發生的人工費用、辦公費用、日常經營費用等計入了“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科目,則不在本行中單列。(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8條、19條、20條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按照對方應付款項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支付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的企業原則上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成本費用。3、12行:視同銷售成本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成本計繳稅金的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的行為。(1)每一筆被確認為視同銷售的經濟業務,在確認計算應稅收入的同時,均有與此收入相配比的應稅成本;(2)視同銷售成本仍然根據資產的帳面價值填報,但若該資產用作捐贈、宣傳廣告、業務招待等支出,其捐贈、宣傳廣告、業務招待等支出數應為計稅成本而非會計核算的支出額。(3)房地產企業將建造的商品房轉做固定資產,不再視同銷售處理。4、13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成本”數據來源:本行填報與附表一(1)14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包括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所對應的資產計稅成本金額。5、14行:“貨物、財產、勞務發生視同銷售成本“本行填報納稅人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以及利潤分配等視同銷售收入所對應的銷售成本。注意事項:納稅人如在會計核算中已對上述視同銷售業務作銷售收入處理并結轉銷售成本的,則本行不再填列。如在會計處理時未確認銷售收入也未結轉銷售成本的,本行根據貨物、財產、勞務的計稅成本填報。6、第16行:“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損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行,并據以填入主表第12行。財稅差異分析:(1)“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2)在計算資產的處置損失時,稅務處理應扣除資產的計稅成本,而“營業外支出”核算的損失是扣除會計上確認的資產的帳面價值,兩者可能存在差異。注意事項:(1)“營業外支出”是稅收與會計存在較大差異的項目,但本行按照會計核算的項目及金額填報,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的差異在附表三進行調整。(2)“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非正常損失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后準予稅前扣除,否則也形成會計與稅收的差異。(3)“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非正常損失及處置損失涉及的的資產帳面價值與計稅成本可能有差異,這種差異也在附表三進行調整。7、第17行“固定資產盤虧”本行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資產盤虧數額。注意事項:對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后準予扣除。8、第18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本行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數額。會計制度: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損失,區別情況處理:屬于生產經營期間由于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記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屬于生產經營期間正常的處理損失,記入“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科目。稅收政策規定:固定資產正常報廢發生的損失,直接申報扣除。固定資產提前報廢(包括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發生的損失,在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扣除。9、第23行“捐贈支出”填報納稅人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實際發生的捐贈支出數。財稅差異分析:稅收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兩個例外:(1)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2)向奧運會、殘奧運會、好運北京捐贈,準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l28號)對于企業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贈支出和稅法允許扣除的捐贈支出存在的差異,在附表3中做納稅調整處理。10、第28行“財務費用”會計規定:財務費用是企業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等。四、《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一、填報依據(一)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減少項目的金額。(二)會計與稅收差異分類所得稅匯繳的納稅調整來自于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的差異,納稅調整并不是錯誤。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指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是由于稅法與會計確認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會計準則中稱為“暫時性差異”),從涉及事項整個過程來看稅收與會計總體處理上并不存在差異。比如固定資產折舊,因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與會計處理不同,而產生某一年度折舊額的不同,但從該固定資產在整個使用壽命中計提的折舊來看,總的折舊額是相同的,并不存在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如稅收罰款、滯納金,會計上作為營業外支出在利潤中扣除,但稅法規定不得在稅前列支。二、報表結構介紹(一)納稅調整項目本表縱向調整項目按照“收入類項目”、“扣除類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準備金調整項目”、“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其他”七個大項分類填報匯總。“收入類調整項目”:“稅收金額”扣減“賬載金額”后的余額為正,填報在“調增金額”,余額如為負數,填報在“調減金額”。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除外,按“扣除類調整項目”的規則處理。“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的填報大家只需了解即可,技術上已作自動計算處理。“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賬載金額”扣減“稅收金額”后的余額為正,填報在“調增金額”,余額如為負數,將其絕對值填報在“調減金額”。“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大部分技術上已作自動計算處理。(二)數據欄數據欄分別設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個欄次。“賬載金額”是指納稅人在計算主表“利潤總額”時,按照會計核算計入利潤總額的項目金額。“稅收金額”是指納稅人在計算主表“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金額。“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均不得出現負數。三、與其他表的關系附表三屬于一級附表,附表五至附表十一是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有關行次的詳細反映,和附表三存在一定的勾稽關系,是二級附表,附表三有關數據直接來源于二級附表。在填報時應先填寫二級附表,再填寫附表三。附表三最終調整結果,即本表55行的第3列和第4列,分別填入主表的第14行和15行。四、具體項目填報(一)收入類調整項目1、第2行“1.視同銷售收入”填報內容:填報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稅收上應確認應稅收入的金額。填報方法: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3行,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具體見附表一(1)13行-16行次的填報說明。2、第3行“2.接受捐贈收入”填報內容:填報納稅人將接受捐贈的資產記入資本公積核算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財稅差異:會計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計入“資本公積”核算。稅法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資產全額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應在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當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同時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以前政策規定,有新的從新)。填報方法:如果存在取得捐贈收入金額較大而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情形的,本行填入的是取得捐贈收入的總額,通過第19行“18.其他”的3列、4列進行調整。“調增金額”為以前年度接受捐贈而分期攤入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調減金額”為取得捐贈總額已填入第3行需要分攤計入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該暫時性差異事項,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均應設立管理臺帳,詳細記錄差異的產生及轉回,直至差異為0。填報舉例:甲企業2008年收到乙關聯企業捐贈的5臺舊數控機床,公允價值100萬元,甲企業帳務處理為:借:固定資產1000000貸:資本公積1000000附表三第3行“2.接受捐贈收入”第2列、第3列分別填入100萬元,如果甲企業當期取得的捐贈收入超過應納稅所得額(假設180萬元)的50%,按規定可以在5年內遞延確認收入。在19行“其他—捐贈收入分期確認”項下4列“納稅調減”80萬元。以后的第2-第5年,該事項每年應納稅調增20萬元。3、第4行“3.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填報內容: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以及銷售退回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財稅差異:會計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其相關的收入、成本等一般應直接沖減退回當期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等。稅法規定:稅法與會計對銷售折扣和折讓的處理基本一致,只是稅法規定銷售額和折扣額必須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時,需要取得購貨方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發票通知單,據此開具紅字發,沖減退回當期銷售商品收入。不滿足稅法規定的條件,則可能產生“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折讓和退回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銷售折扣和折讓。第3列“調增金額”自動計算出第1列與第2列的差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4、第5行“4.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填報內容:填報會計確認收入的條件和方法與稅法不一致而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時間性差異。財稅差異:包括兩類差異,一是會計按照謹慎性原則確認收入、稅收不承認謹慎性原則;二是會計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計稅時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的收入等形成的差異。根據淮安企業的實際,主要關注以下兩種差異:(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的確認。會計規定: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相應歸屬期間確認收入。稅法規定:對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表述為合同規定應付款的日期。(2)流轉稅返還、補貼收入的確認。會計規定: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稅法規定:按照收到當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確認的收入;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收入;第3列“調增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自動計算出第1列與第2列的差額。5、第6行“5.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填報內容:填報會計與稅法對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不同規定產生的差異。該行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寫。填報方法: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十一《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5列“權益法核算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產生的收益”的“合計”行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6、第7行“6.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填報內容:填報會計與稅法對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不同規定產生的差異。財稅差異:會計規定:(1)在權益法核算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損益是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2)在成本法核算下,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份,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3)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沖減當期投資收益。稅法規定: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將其確認為免稅收入。稅法上不確認股權投資差額攤銷形成的投資收益。填報方法: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根據附表十一《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分析填列,附表11中的第10列,為正數,進行納稅調減,第10列為負數,進行納稅調增。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7、第11行“10.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填報內容:填報納稅人收到不屬于稅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會計上計入遞延收益,稅收規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產生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數據。財稅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遞延收益”核算的政府補助,可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或在補償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的賬面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的收入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填報舉例:A公司于2008年1月1日經科技部門批準了補貼申請,共補貼款項120萬元,補償科技項目為期2年的相關費用,合同簽訂日撥付120萬元。A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1)2008年1月1日,實際收到撥款120萬元:借:銀行存款1200000貸:遞延收益1200000(2)2008年12月31日,分配遞延收益(假設按年分配)借:遞延收益600000貸:營業外收入600000(3)2009年12月31日,分配遞延收益(假設按年分配)借:遞延收益600000貸:營業外收入600000根據本例的資料,A公司2008年會計上確認的營業外收入金額為60萬元,計稅時確認的收入金額為120萬元,“賬載金額”填報60萬元,“稅收金額”填報120萬元,“調增金額”填報60萬元;A公司2009年會計上確認的營業外收入金額為60萬元;計稅時確認的收入金額為0萬元。“賬載金額”填報60萬元;“稅收金額”填報0萬元;“調減金額”填報60萬元。8、第14行“13.不征稅收入”填報內容:填報符合條件的不征稅收入。稅法規定:根據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不征稅收入包括(1)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2)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0號)文件規定: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10號文執行期限為發文之日(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政府補助收入中屬于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的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并在辦理相關手續后準予填列在“納稅調減項目”中減除。填報方法: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4行“13.不征稅收入總額”第4列“調減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9、第15行“14.免稅收入”填報內容:填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三十六條規定的各類免稅收入。填報方法: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行“免稅收入”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具體見附表五的講解10、第16行“15.減計收入”填報內容:填報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計10%部分的數據。填報方法: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6行“減計收入”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具體見附表五的講解11、第17行“16.減、免稅項目所得”填報內容: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項目的所得額。填報方法: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4行“減免所得額合計”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具體見附表五的講解12、第18行“17.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內容:填報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填報方法: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9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具體見附表五的講解13、第19行“18.其他”填報內容:填報會計與稅收有差異需要納稅調整的其他收入類項目金額。政策規定:涉及“其他差異”的內容較多,根據我們淮安絕大多數企業的實際狀況,我們選擇部分業務講解。(1)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企業會計制度》將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資本公積”科目核算,應做納稅調整增加。(2)稅收作遞延收益處理的事項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視同銷售所得以及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納稅調減4/5,以后四年,逐年調增1/5,建臺賬管理。(3)收回已核銷的壞帳采用備抵法核算的納稅人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會計處理是增加壞帳準備,稅收規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方法:本行第1、2列填列內容含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同時還包括時間性差異的轉回,根據臺賬記錄分析填列。(二)扣除類調整項目1、第21行“1.視同銷售成本”填報方法: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2行,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具體見附表二的講解2、第22行“2.工資薪金支出”政策規定:(1)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2)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3)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是指與企業簽有確認其勞動關系的合同或協議的無限期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上述員工必須按規定與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定與企業存在任職或雇傭關系。如果省局有新規定按其規定,有可能按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人數。(4)企業的工資通常是當月計提,次月發放。每一納稅年度準予扣除的工資薪金,是指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數。企業在次年匯繳申報前提而未發的屬于匯繳期的工資支出,不能在申報年度內扣除。(5)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在1998年—2006年已做納稅調增的工資結余,允許在以后年度發放時進行納稅調減。企業在納稅申報前,應與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工資結余數,并進行臺賬管理。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需分析填列。第2列“稅收金額”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基數。3、第23行“3.職工福利費支出”政策規定:會計規定:屬于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的支出計入成本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其他相關稅收規定:(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2)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結余的處理。①職工福利費以前年度有結余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余額,不足部分按稅法規定扣除。對其中沖減的屬于以前年度納稅已納稅調整增加的部分可作納稅調減。②對職工福利費以前年度有結余的企業,企業和稅務機關均要建立應付福利費管理臺賬。但應注意的是,稅務機關需要管理的“福利費結余”僅是以前年度準予扣除的部分,對于已作納稅調整的福利費部分,不需要納入臺帳進行管理。③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已在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3)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4)根據財務制度規定在“應付福利費”項下核算的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準予納稅調減。但計算當期實際發生的應付福利費發生額時應減去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金額。(5)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在1998年—2006年已做納稅調增的職工福利費,允許根據當年實際發放的以前年度工資結余分析后進行納稅調減,但企業必須提供已作納稅調整的職工福利費臺帳。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職工福利費,第2列金額小于等于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14%。一般情況下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果企業以前年度有應付福利費結余的,3列不等于1列-2列;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繼續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規定應納稅調減的金額等。填報舉例:甲企業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結余30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已作納稅調整后的部分),職工福利費管理臺帳結余100萬元,2008年度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按工資總額14%計算的限額是210萬元,本年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分別如下:(1)本年計入損益的職工福利費200萬元,由于200萬元大于管理臺帳結余100萬元,故應先動用管理費結余100萬元(作納稅調增);不足部分按規定準予稅前扣除,由于100萬元(200-100)小于限額210萬元,故準予稅前扣除。本例應納稅調增100萬元(管理臺帳結余為0)。(2)本年計入損益的職工福利費350萬元,由于350萬元大于管理臺帳結余100萬元,故應先動用管理費結余100萬元(作納稅調增);不足部分按規定準予稅前扣除;由于250萬元(350-100)大于限額210萬元,故當年稅前只能扣除210萬元,超限額部分應作納稅調增。本例共調增140萬元(100+250-210;管理臺帳結余為0)。(舉例用表格說明)4、第24行“4.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政策規定:會計規定:屬于職工教育經費開支范圍的支出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稅收規定:(1)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軟件開發企業當年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準予扣除。(2)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結余的處理。①職工教育經費以前年度有結余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余額,不足部分按稅法規定扣除。對其中沖減的屬于以前年度納稅已納稅調整增加的部分可作納稅調減。②企業應分別就“職工教育經費”結余和“職工教育經費”結轉扣除情況建立臺帳進行管理,其中納入“職工教育經費結余”管理臺帳的也應只是以前年度準予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對以前年度已作納稅調整的結余部分則不再進行管理。(3)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在1998年—2006年已做納稅調增的職工教育經費,允許根據當年實際發放的以前年度工資結余分析后進行納稅調減,但企業必須提供已作納稅調整的職工教育經費臺帳。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教育經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金額小于等于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2.5%,或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金額;一般情況下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果企業以前年度有應付福利費結余的,3列不等于1列-2列;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繼續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規定應納稅調減的金額。5、第25行“5.工會經費支出”政策規定:會計規定:屬于工會經費開支范圍的支出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稅收規定:(1)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2)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為撥繳的,即實際支付的同時需持有工會經費繳撥款專用收據或地稅繳款書等繳款證明。(3)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在1998年—2006年已做納稅調增的職工教育經費,允許根據當年實際發放的以前年度工資結余分析后進行納稅調減,但企業必須提供已作納稅調整的職工教育經費臺帳。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成本費用的工會經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金額等于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2%減去沒有工會專用憑據列支的工會經費后的余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繼續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規定應納稅調減的金額等。6、第26行“6.業務招待費支出”政策規定:(1)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費用,屬于企業的一項銷售費用或者管理費用,會計核算中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應按照稅法進行納稅調整。(2)專業從事投資業務和代理業務的納稅人取得的投資收益和代理手續費可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如企業實際取得的投資收益小于零,則稅前不能扣除業務招待費。(3)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至預售收入轉為實際銷售收入時,再將其作為計算基數。(4)根據國稅發(2006)31號文件規定,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第2列“稅收金額”經比較后填列,即比較“本行第1列×60%”與“附表一第1行×5‰”兩數,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本行第1列減去第2列的余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7、第27行“7.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填報方法: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八第7行“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納稅調整額”,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八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具體見附表八講解8、第28行“8.捐贈支出”政策規定:會計規定:在會計處理上,捐贈支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通過“營業外支出”核算。稅收規定:(1)“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符合要求的四川大地震所發生的捐贈可全額扣除。(2)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為會計利潤的12%,直接根據利潤表列示的利潤計算填列,企業如果發生虧損則不能稅前扣除。(3)公益性捐贈指的是:一是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是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是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是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在成本費用中核算的企業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填報舉例:甲公司通過民政部門捐贈一批棉衣給災區A企業,成本價為80萬元,市場價為100萬元;棉衣為自產產品甲公司會計處理:借:營業外支出80貸:庫存商品80稅收處理將該項業務分解為視同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①確認視同銷售所得20萬元(附表一(1)15行填100萬元,附表二(1)14行填80萬元)②計算稅前扣除的捐贈額。本例中捐贈的會計成本為80萬元,屬于企業的實際支出,稅收成本為100萬元,屬于可扣除的捐贈支出。當捐贈限額≥可扣除的捐贈支出如捐贈限額為150萬元,可扣除的捐贈支出的計稅成本100萬元,附表三28行“捐贈支出”1列為80萬元,2列為100元,3列為0。會計成本與稅收成本的差額20萬元在附表三40行“其他-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差異”調減。捐贈限額<可扣除的捐贈支出如捐贈限額為90萬元,可扣除的捐贈支出的計稅成本100萬元,附表三28行“捐贈支出”1列為80萬元,2列為90萬元,3列為0。會計成本與稅收成本的差額10萬元在附表三40行“其他-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差異”調減。如捐贈限額為70萬元,可扣除的捐贈支出的計稅成本100萬元,附表三28行“捐贈支出”1列為80萬元,2列為70萬元,3列為10。9、第29行“9.利息支出”政策規定:會計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會計處理上,均可計入成本費用。稅收規定:(1)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會計處理上,均可計入成本費用;而稅法是有限制地扣除:一是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在稅前扣除;二是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的部分可在稅前扣除。(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稅前扣除的標準,參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即基準利率加浮動利率。(3)企業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有合法票據。(4)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前,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開發產品完工后計入期間費用。(5)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如果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之一: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的,其利息支出按稅法規定標準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否則,不在本行填列,在本表的53行“特別納稅調整”中進行填列。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計入財務費用的借款利息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其中,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的,再根據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填報;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可填例。本行核算的是費用化的利息支出,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在此反映。關聯企業的利息支出調整在53行填列。10、第30行“10.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準予在稅前扣除(應注意必須是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2)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準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的標準以職工個人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8--12%的幅度內,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作的三倍。具體標準為:按照國稅發[2001]39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間內均勻扣除。(3)按三年均勻分攤的基數是企業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計算的應發放數額。如果企業當年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小于或等于應發放金額的1/3,應準予企業當期。當然企業提而未發的部分不允許扣除。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住房公積金;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11、第31行“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政策規定:會計規定:在會計處理上,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在“營業外支出”核算。稅收規定:(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2)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包括銀行罰息的違約金、罰款和訴訟費支出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12、第32行“12.稅收滯納金”政策規定:會計規定:在會計處理上,稅收滯納金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在“營業外支出”核算。稅收規定:稅收滯納金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稅收滯納金。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13、第33行“13.贊助支出”政策規定:會計規定:根據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贊助支出計入當期損益。稅收規定:企業發生的贊助支出稅收規定不得稅前扣除。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年度實際發生的不符合稅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包括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各種贊助支出等。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屬于廣告性的贊助支出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中核算,不在本行反映。14、第34行“14.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政策規定:(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2)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必須上繳勞動社會統籌部門或由地稅部門代收,未實際上交的部分不得扣除。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會計核算中未列入當期費用,按稅收規定允許當期扣除的金額。15、第35行“15.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1)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2)扣除的標準: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的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凡執行《企業年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按本企業職工一個月標準提取并管理的年金,可予稅前扣除。但企業只能在年金管理辦法和行業規定中取其一。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4%。(3)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這里應注意:補充養老保險必須是為全體雇員繳納的,僅為企業個別人繳納的不得扣除)。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會計核算中未列入當期費用,按稅收規定允許當期扣除的金額。16、第36行“16.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的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17、第37行“1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政策規定:會計規定: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按實列支。稅收規定: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在稅前扣除,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扣除。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18、第38行“18.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政策規定:稅法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扣除,企業以不征稅收入支付的費用不得扣除,形成的財產其對應的折舊、攤銷等亦不得扣除。填報方法: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年度實際發生的與不征稅收入相關的支出;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19、第39行“19.加計扣除”填報方法: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9行“加計扣除額合計”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具體見附表五講解20、第40行“20.其他”填報內容:填報會計與稅收有差異的其他扣除類調整事項。政策規定:(1)捐贈支出視同銷售的捐贈支出,稅收成本與會計成本的差異調整。汶川地震捐贈超限額部分的調增金額需要在此調減。(2)一次性補貼一次性補貼(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對提前解除勞動關系職工給予的補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的“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在發生時一次性計入成本。稅法規定按規定計算的一次性補貼(辭退福利)可在稅前扣除,數額較大的,可以在3年內均勻扣除。(3)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稅法規定結轉成本由于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會計與稅收在銷售成本核算上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其調整方法分兩種情況:項目在本期第一次確認收入: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毛利=本期銷售貨物收入-本期銷售貨物成本根據稅收政策規定核算的毛利=該項目累計確認的收入—該項目累計已銷售的面積*該項目總可售成本/該項目總可售面積兩者之間的差異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欄次做納稅調整,對于該項目前期已按預售收入申報的預計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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