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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標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98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同意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1998年10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有關公布國標《堤防工程設計規范》的告知建標[1998]185號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設原則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1992]490號文附件二)的規定,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堤防工程設計規范》,經有關部門會審,同意為強制性國標,編號為GB50286-98,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規范由水利部負責管理,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建設部原則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前言國標《堤防工程設計規范》是根據國家計委于1992年以計綜合〔92〕490號《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設原則制訂修訂計劃》的規定,由水利部負責主編,具體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會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廣西自治區水利廳等十二個單位共同編制而成。該規范經有關部門會審,建設部以建標(1998)185號文同意,并會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公布。該規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地調查研究,認真總結我國堤防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同時檢索、參考了國外重要國家的有關設計指標和先進原則。本規范由水利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在使用過程中,各單位應主動總結經驗,并將意見寄往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國標《堤防工程設計規范》管理組(地址:北京市安德路六鋪炕,郵編:100011),以供修訂時參考。國標《堤防工程設計規范》的主編單位: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參編單位: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廣西自治區水利廳、黑龍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河南黃河河務局、山東黃河勘測設計院、江蘇省水利勘測設計院、湖北省水利勘測設計院、湖南省水利勘測設計院、廣東省水利勘測設計院、河海大學、水利部信息研究所等。參加本規范編制的重要起草人員:王中禮、賓光楣、宋玉杰、徐詠九、王觀平、于強生、潘少華、王慶升、楊樹林、鄔為民、羅桂芬、溫義懷、陳銀太、李維濤、閆悅玲、謝尤龍、韓麗宇。目次1總則2堤防工程的級別及設計原則2.1堤防工程的防洪原則及級別2.2安全加高值及穩定安全系數3基本資料3.1氣象與水文3.2社會經濟3.3工程地形3.4工程地質4堤線布置及堤型選擇4.1堤線布置4.2河堤堤距的擬定4.3堤型選擇5堤基解決5.1普通規定5.2軟弱堤基解決5.3透水堤基解決5.4多層堤基解決5.5巖石堤基的防滲解決6堤身設計6.1普通規定6.2筑堤材料與土堤填筑原則6.3堤頂高程6.4土堤堤頂構造6.5堤坡與戧臺6.6護坡與坡面排水6.7防滲與排水設施6.8防洪墻7堤岸防護7.1普通規定7.2坡式護岸7.3壩式護岸7.4墻式護岸7.5其它防護型式8堤防穩定計算8.1滲流及滲入穩定計算8.2抗滑穩定計算8.3沉降計算9堤防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交叉、連接9.1普通規定9.2穿堤建筑物、構筑物9.3跨堤建筑物、構筑物10堤防工程的加固、改建與擴建10.1加固10.2改建10.3擴建11堤防工程管理設計11.1普通規定11.2觀察設施11.3交通與通信設施11.4防汛搶險設施11.5生產管理與生活設施附錄A堤基解決計算附錄B設計潮位計算附錄C波浪計算附錄D堤岸防護計算附錄E滲流計算附錄F抗滑穩定計算規范用詞用語闡明1總則1.0.1為了適應堤防工程建設的需要,統一堤防工程設計原則和技術規定,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合用,使堤防工程有效地防御洪、潮水危害,制訂本規范。1.0.2本規范合用于各類新建、加固、擴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設計。1.0.3堤防工程的設計,應以所在河流、湖泊、海岸帶的綜合規劃或防洪、防潮專業規劃為根據。都市堤防工程的設計,還應以都市總體規劃為根據。1.0.4堤防工程的設計,應含有可靠的氣象水文、地形地貌、水系水域、地質及社會經濟等基本資料。堤防加固、擴建設計,還應含有堤防工程現狀及運用狀況等資料。1.0.5堤防工程設計應滿足穩定、滲流、變形等方面規定。1.0.6堤防工程設計,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主動謹慎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1.0.7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其以上地區的1級堤防工程,經主管部門同意,應進行抗震設計。1.0.8堤防工程設計除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原則的規定。2堤防工程的級別及設計原則2.1堤防工程的防洪原則及級別2.1.1堤防工程防護對象的防洪原則應按照現行國標《防洪原則》擬定。堤防工程的防洪原則應根據防護區內防洪原則較高防護對象的防洪標精擬定。堤防工程的級別應符合表2.1.1的規定。表2.1.1堤防工程的級別防洪原則[重現期(年)]≥100<100,且≥50<50,且≥30<30,且≥20<20,且≥10堤防工程的級別123452.1.2遭受洪災或失事后損失巨大,影響十分嚴重的堤防工程,其級別可合適提高;遭受洪災或失事后損失及影響較小或使用期限較短的臨時堤防工程,其級別可合適減少。采用高于或低于規定級別的堤防工程應報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當影響公共防洪安全時,尚應同時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2.1.3海堤的鄉村防護區,當人口密集、鄉鎮公司較發達、農作物高產或水產養殖產值較高時,其防洪原則可合適提高,海堤的級別亦對應提高。2.1.4蓄、滯洪區堤防工程的防洪原則應根據同意的流域防洪規劃或區域防洪規劃的規定專門擬定。2.1.5堤防工程上的閘、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它構筑物的設計防洪原則,不應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原則,并應留有合適的安全裕度。2.2安全加高值及穩定安全系數2.2.1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應根據堤防工程的級別和防浪規定,按表2.2.1的規定擬定。1級堤防重要堤段的安全加高值,通過論證可合適加大,但不得不不大于1.5m。表2.2.1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堤防工程的級別12345安全加高值(m)不允許越浪的堤防工程1.00.80.70.60.5允許越浪的堤防工程0.50.40.40.30.32.2.2無粘性土避免滲入變形的允許坡降應以土的臨界坡降除以安全系數擬定,安全系數宜取1.5~2.0。無實驗資料時,無粘性土的允許坡降可按表2.2.2選用,有濾層時可合適提高。特別重要的堤段,其允許坡降應根據實驗的臨界坡降擬定。表2.2.2無粘性土允許坡降滲入變形型式流土型過渡型管涌型Cu<33≤Cu≤5Cu>5級配持續級配不持續允許坡降0.25~0.350.35~0.500.50~0.800.25~0.400.15~0.250.10~0.15注:1.Cu--土的不均勻系數。2.表中的數值合用于滲流出口無濾層的狀況。2.2.3土堤的抗滑穩定安全系數不應不大于表2.2.3的規定。表2.2.3土堤抗滑穩定安全系數堤防工程的級別12345安全系數正常運用條件1.301.251.201.151.10非常運用條件1.201.151.101.051.052.2.4濱海軟弱堤基上的土堤的抗滑穩定安全系數,當難以達成規定數值時,通過論證,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能夠合適減少。2.2.5防洪墻抗滑穩定安全系數,不應不大于表2.2.5的規定。表2.2.5防洪墻抗滑穩定安全系數地基性質巖基土基堤防工程的級別1234512345安全系數正常運用條件1.151.101.051.051.001.351.301.251.201.15非常運用條件1.051.051.001.001.001.201.151.101.051.052.2.6防洪墻抗傾穩定安全系數,不應不大于表2.2.6的規定。表2.2.6防洪墻抗傾穩定安全系數堤防工程的級別12345安全系數正常運用條件1.601.551.501.451.40非常運用條件1.501.451.401.351.303基本資料3.1氣象與水文3.1.1堤防工程設計應含有氣溫、風況、蒸發、降水、水位、流量、流速、泥沙、潮汐、波浪、冰情、地下水等氣象、水文資料。3.1.2堤防工程設計應含有與工程有關地區的水系、水域分布、河勢演變和沖淤變化等資料。3.2社會經濟3.2.1堤防工程設計應含有堤防保護區及堤防工程區的社會經濟資料。3.2.2堤防工程保護區的社會經濟資料應涉及下列內容:1面積、人口、耕地、城鄉分布等社會概況;2農業、工礦公司、交通、能源、通信等行業的規模、資產、產量、產值等國民經濟概況;3生態環境狀況;4歷史洪、潮災害狀況。3.2.3堤防工程區的社會經濟資料應涉及下列內容:1土地、耕地面積,人口、房屋、固定資產等;2農林牧副、工礦公司、交通通信、文化教育等設施;3文物古跡、旅游設施等。3.3工程地形3.3.1堤防工程不同設計階段的地形測量資料應符合表3.3.1的規定。表3.3.1堤防工程各設計階段的測圖規定圖別工作階段或設計階段比例尺圖幅范疇及斷面間距備注地形圖選線1:10000~1:50000——定線1:1000~1:10000自堤中心線向兩側帶狀展開各100~300m砂土堤基背水側應寬些。如臨水側為侵蝕性灘岸,應擴至深泓或侵蝕線外縱斷面圖初步設計豎向1:100~1:200——橫向1:10000~1:50000—堤線長度超出100km時,橫向比例尺可采用1:50000~1:100000橫斷面圖初步設計豎向1:100橫向1:500~1:1000每50~200m一個斷面,測寬200~500m曲線段斷面間距宜縮小。橫斷面寬度超出500m時,橫向比例尺可采用1:。老堤加固橫向比例尺亦可采用1:2003.3.2新建堤防工程應提供堤中心線的縱斷面圖;加固、擴建工程應同時提供堤頂及臨、背堤腳線的縱斷面圖。3.4工程地質3.4.13級及以上的堤防工程設計的工程地質及筑堤材料資料,應符合國家現行原則《堤防工程地質勘察規程》的規定。4、5級的堤防工程設計的工程地質及筑堤材料資料,可合適簡化。有條件時也可引用附近地區工程有關資料。3.4.2堤防工程設計應充足運用已有的堤防工程及堤線上修建工程的地質勘測資料。并應收集險工地段的歷史和現狀險情資料,查清歷史潰口堤段的范疇、地層和堵口材料等狀況。4堤線布置及堤型選擇4.1堤線布置4.1.1堤線布置應根據防洪規劃,地形、地質條件,河流或海岸線變遷,結合現有及擬建建筑物的位置、施工條件、已有工程狀況以及征地拆遷、文物保護、行政區劃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綜合分析擬定。4.1.2堤線布置應遵照下列原則:1河堤堤線應與河勢流向相適應,并與大洪水的主流線大致平行。一種河段兩岸堤防的間距或一岸高地一岸堤防之間的距離應大致相等,不適宜忽然放大或縮小;2堤線應力求平順,各堤段平緩連接,不得采用折線或急彎;3堤防工程應盡量運用現有堤防和有利地形,修筑在土質較好、比較穩定的灘岸上,留有合適寬度的灘地,盡量避開軟弱地基、深水地帶、古河道、強透水地基;4堤線應布置在占壓耕地、拆遷房屋等建筑物少的地帶,避開文物遺跡,利于防汛搶險和工程管理;5湖堤、海堤應盡量避開強風或暴潮正面攻擊。4.1.3海涂圍堤、河口堤防及其它重要堤段的堤線布置應與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并應分析論證對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的影響。必要時應作模型實驗。4.2河堤堤距的擬定4.2.1新建河堤的堤距應根據流域防洪規劃分河段擬定,上下游、左右岸應統籌兼顧。4.2.2河堤堤距應根據河道的地形、地質條件,水文泥沙特性,河床演變特點,沖淤變化規律,不同堤距的技術經濟指標,綜合權衡有關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后分析擬定。4.2.3在擬定河堤堤距時,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定,現有水文資料系列的局限性、灘區長久的滯洪、淤積作用及生態環保等,留有余地。4.2.4受山嘴、磯頭或其它建筑物、構筑物等影響,排洪能力明顯不大于上、下游的窄河段,應采用展寬堤距或去除障礙的方法。4.3堤型選擇4.3.1堤防工程的型式應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根據堤段所在的地理位置、重要程度、堤址地質、筑堤材料、水流及風浪特性、施工條件、運用和管理規定、環境景觀、工程造價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綜合擬定。4.3.2根據筑堤材料,可選擇土堤、石堤、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防洪墻、分區填筑的混合材料堤等;根據堤身斷面型式,可選擇斜坡式堤、直墻式堤或直斜復合式堤等;根據防滲體設計,可選擇均質土堤、斜墻式或心墻式土堤等。4.3.3同一堤線的各堤段可根據具體條件采用不同的堤型。在堤型變換處應做好連接解決,必要時應設過渡段。5堤基解決5.1普通規定5.1.1堤基解決應根據堤防工程級別、堤高、堤基條件和滲流控制規定,選擇經濟合理的方案。5.1.2堤基解決應滿足滲流控制、穩定和變形的下列規定。1滲流控制應確保堤基及背水側堤腳外土層的滲入穩定;2堤基穩定應進行靜力穩定計算。按抗震規定設防的堤防,其堤基還應進行動力穩定計算;3竣工后堤基和堤身的總沉降量和不均勻沉降量應不影響堤防的安全運用。5.1.3對堤基中的暗溝、故河道、塌陷區、動物巢穴、墓坑、窯洞、坑塘、井窖、房基、雜填土等隱患,應探明并應采用解決方法。5.2軟弱堤基解決5.2.1軟粘土、濕陷性黃土、易液化土、膨脹土、泥炭土和分散性粘土等軟弱堤基的物理力學特性和抗滲強度及可能對工程產生的影響,應進行研究。5.2.2軟粘土堤基的解決方法:對淺埋的薄層軟粘土宜挖除;當厚度較大難以挖除或挖除不經濟時,可采用鋪墊透水材料加速排水和擴散應力、在堤腳外設立壓載、打排水井或塑料排水帶、放緩堤坡、控制施工加荷速率等辦法解決。墊層、排水井、壓載等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5.2.3軟粘土堤基當采用鋪墊透水材料加速軟土排水固結時,其透水材料可使用砂礫、碎石、土工織物,或兩者結合使用。在防滲體部位,應避免造成滲流通道。5.2.4在軟粘土堤基上采用持續施工法修筑堤防,當填筑高度達成或超出軟土堤基能承載的高度時,可在堤腳外設立壓載。一級壓載不滿足規定時可采用兩級壓載,壓載的高度和寬度應由穩定計算擬定。5.2.5軟粘土堤基可采用排水砂井和塑料排水帶等加速固結,排水井應與透水墊層結合使用。在軟粘土層下有承壓水時,應避免排水井穿透軟土層。5.2.6在軟粘土地基上筑堤可采用控制填土速率辦法。填土速率和間歇時間應通過計算、實驗或結合類似工程分析擬定。5.2.7在軟粘土地基上修筑重要的堤防,可采用振沖法或攪拌樁等辦法加固堤基。5.2.8在濕陷性黃土地基上修筑堤防,可采用預先浸水法或表面重錘扎實法解決。在強濕陷性黃土地基上修建較高的或重要的堤防,應專門研究解決方法。5.2.9有抗震規定的堤防,應按國家現行原則《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5.2.10對于必須解決的可液化的土層,當挖除有困難或挖除不經濟時,可采用人工加密的方法解決。對于淺層的可液化土層,可采用表面振動壓密等方法解決;對于深層的可液化土層,可采用振沖、強夯、設立砂石樁加強堤基排水等辦法解決。5.2.11泥炭土如無法避開而又不可能挖除時,應根據泥炭土的壓縮性采用對應的方法,有條件時,應進行室內實驗和實驗性填筑。5.2.12膨脹土堤基,在查清膨脹土性質和分布范疇的基礎上,可采用挖除、圍封、壓載等辦法解決。5.2.13分散性粘土堤基,在堤身防滲體下列部分應摻入石灰,石灰摻量應根據土質狀況由實驗擬定,其重量比可采用2%~4%,均質土堤解決深度可采用0.2~0.3m;心墻或斜墻土石堤在防滲體下可采用1.0~1.2m。在非防滲體部位可采用滿足保護分散性粘土規定的濾層。5.3透水堤基解決5.3.1淺層透水堤基宜采用粘性土截水槽或其它垂直防滲方法截滲。截水槽底部應達成相對不透水層,截水槽宜采用與堤身防滲體相似的土料填筑,其壓實密度不應不大于堤體的同類土料。截水槽的底寬,應根據回填土料、下臥的相對不透水層的允許滲入坡降及施工條件擬定。5.3.2相對不透水層埋藏較深、透水層較厚且臨水側有穩定灘地的堤基宜采用鋪蓋防滲方法。鋪蓋的長度和斷面應通過計算擬定。計算時,應計算下臥層及鋪蓋本身的滲入穩定。當運用天然弱透水層作為防滲鋪蓋時,應查明天然弱透水層及下臥透水層的分布、厚度、級配、滲入系數和允許滲入坡降等狀況,在天然鋪蓋局限性的部位應采用人工鋪蓋補強方法。在缺少做鋪蓋土料的地方,可采用土工膜或復合土工膜,在表面應設保護層及排氣排水系統。5.3.3深厚透水堤基上的重要堤段,可設立粘土、土工膜、固化灰漿、混凝土、塑性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等地下截滲墻,截滲墻的深度和厚度應滿足堤基和墻體材料允許滲入坡降的規定。5.3.4特別重要的堤段需要在砂礫石堤基內建造灌漿帷幕時,應通過室內及現場實驗擬定堤基的可灌性。對于粒狀材料漿體可灌性差的堤基,可采用化學漿材灌漿,或在粒狀材料施灌后再灌化學漿材。采用灌漿帷幕時,可按國家現行原則《水工建筑物的水泥灌漿施工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5.4多層堤基解決5.4.1多層堤基解決方法可采用堤背水側加蓋重、排水減壓溝、排水減壓井等方法。解決方法,可單獨使用,也可結合使用。5.4.2表層弱透水層較厚的堤基,宜采用蓋重方法解決。蓋重宜采用透水材料。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5.4.3表層弱透水覆蓋層較薄的堤基以下臥的透水層基本均勻,且厚度足夠時,宜采用排水減壓溝。排水減壓溝可采用明溝,也可用暗溝。暗溝可采用砂石、土工織物、開孔管等。5.4.4弱透水覆蓋層下臥的透水層呈層狀沉積,各向異性,且強透水層位于地基下部,或其間夾有粘土薄層和透鏡體,宜采用排水減壓井,應根據滲流控制規定和地層狀況,結合施工等因素,合理擬定井距和井深。5.4.5排水減壓溝、排水減壓井的平面位置宜靠近堤防背水側坡腳。5.4.6設立排水減壓溝、排水減壓井后,應復核堤基及滲流出口的滲入坡降。當超出允許滲入坡降,應采用其它防滲和反濾等方法。防滲、反濾可用天然材料或土工膜、土工織物等。5.5巖石堤基的防滲解決5.5.1巖石堤基,當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進行防滲解決。1強風化或裂隙發育的巖石,可能使巖石或堤體受到滲入破壞的;2因巖溶等因素,滲水量過大,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5.5.2當巖石堤基強烈風化可能使巖石堤基或堤身受到滲入破壞時,防滲體下的巖石裂隙應采用砂漿或混凝土封堵,并應在防滲體下游設立濾層。非防滲體下宜采用濾料覆蓋。5.5.3巖溶地區,在查清狀況的基礎上,應根據本地材料的狀況,填塞漏水通道,必要時,可加設防滲鋪蓋。5.5.4巖石堤基上的堤段當設立灌漿帷幕時,可按國家現行原則《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漿施工技術規范》執行。6堤身設計6.1普通規定6.1.1堤身構造應經濟實用、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并應滿足防汛和管理的規定。6.1.2堤身設計應根據堤基條件、筑堤材料及運行規定分段進行。堤身各部位的構造與尺寸,應經穩定計算和技術經濟比較后擬定。6.1.3土堤堤身設計應涉及擬定堤身斷面布置、填筑原則、堤頂高程、堤頂構造、堤坡與戧臺、護坡與坡面排水、防滲與排水設施等。防洪墻設計應涉及擬定墻身構造型式、墻頂高程和基礎輪廓尺寸及防滲、排水設施等。6.1.4通過故河道、堤防決口堵復、海堤港汊堵口等地段的堤身斷面,應根據水流、堤基、施工辦法及筑堤材料等條件,結合各地的實踐經驗,經專門研究后擬定。6.2筑堤材料與土堤填筑原則6.2.1土料、石料及砂礫料等筑堤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土料:均質土堤宜選用亞粘土,粘粒含量宜為15%~30%,塑料指數宜為10~20,且不得含植物根莖、磚瓦垃圾等雜質;填筑土料含水率與最優含水率的允許偏差為±3%;鋪蓋、心墻、斜墻等防滲體宜選用粘性較大的土;堤后蓋重宜選用砂性土;2石料:抗風化性能好,凍融損失率不大于1%;砌墻石塊質量可采用50~150kg,堤的護坡石塊質量可采用30~50kg;石料外形宜為有砌面的長方體,邊長比宜不大于4;3砂礫料:耐風化、水穩定性好;含泥量宜不大于5%;4混凝土骨料應符合國家現行原則《水利水電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規程》的有關規定。6.2.2下列土不適宜作堤身填筑土料,當需要時,應采用對應的解決方法:1淤泥或自然含水率高且粘粒含量過多的粘土;2粉細砂;3凍土塊;4水穩定性差的膨脹土、分散性土等。6.2.3采用對土料加工解決或減少設計干密度、加大堤身斷面和放緩邊坡等方法時,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擬定。6.2.4土堤的填筑密度,應根據堤防級別、堤身構造、土料特性、自然條件、施工機具及施工辦法等因素,綜合分析擬定。6.2.5粘性土土堤的填筑原則應按壓實度擬定。壓實度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1級堤防不應不大于0.94;22級和高度超出6m的3級堤防不應不大于0.92;33級下列及低于6m的3級堤防不應不大于0.90。6.2.6無粘性土土堤的填筑原則應按相對密度擬定,1、2級和高度超出6m的3級堤防不應不大于0.65,低于6m的3級及3級下列堤防不應不大于0.60。有抗震規定的堤防應按國家現行原則《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6.2.7潰口堵復、港汊堵口、水中筑堤、軟弱堤基上的土堤,設計填筑密度應根據采用的施工辦法、土料性質等條件并結合已建成的類似堤防工程的填筑密度分析擬定。6.3堤頂高程6.3.1堤頂高程應按設計洪水位或設計高潮位加堤頂超高擬定。設計洪水位按國家現行有關原則的規定計算。設計高潮位應按本規范附錄B計算。堤頂超高應按下式計算擬定。1、2級堤防的堤頂超高值不應不大于2.0m。Y=R+e+A (6.3.1)式中Y--堤頂超高(m);R--設計波浪爬高(m),可按附錄C計算擬定;e--設計風壅增水高度(m),可按附錄C計算擬定;對于海堤,當設計高潮位中涉及風壅增水高度時,不另計;A安全加高(m),按本規范表2.2.1擬定。6.3.2流水期易發生冰塞、冰壩的河段,堤頂高程除應按本規范第6.3.1條規定計算外,尚應根據歷史凌汛水位和風浪狀況進行專門分析論證后擬定。6.3.3當土堤臨水側堤肩設有穩定、結實的防浪墻時,防浪墻頂高程計算應與第6.3.1條堤頂高程計算相似,但土堤頂面高程應高出設計靜水位0.5m以上。6.3.4土堤應預留沉降量。沉降量可根據堤基地質、堤身土質及填筑密實度等因素分析擬定,宜取堤高的3%~8%。當有下列狀況之一時,沉降量應按本規范第8.3節的規定計算。1土堤高度不不大于10m;2堤基為軟弱土層;3非壓實土堤;4壓實度較低的土堤。6.4土堤堤頂構造6.4.1堤頂寬度應根據防汛、管理、施工、構造及其它規定擬定。1級堤防堤頂寬度不適宜不大于8m,2級堤防不適宜不大于6m,3級及下列堤防不適宜不大于3m。6.4.2根據防汛交通、寄存料物等需要,應在頂寬以外設立回車場、避車道、存料場,其具體布置及尺寸可根據需要擬定。6.4.3根據防汛、管理和群眾生產的需要,應設立上堤坡道。上堤坡道的位置、坡度、頂寬、構造等可根據需要擬定。臨水側坡道,宜順水流方向布置。6.4.4堤頂路面構造,應根據防汛、管理的規定,并結合堤身土質、氣象等條件進行選擇。6.4.5堤頂應向一側或兩側傾斜,坡度宜采用2%~3%。6.4.6因受筑堤土源及場地的限制,可修建防浪墻。防浪墻的構造,可采用干砌石勾縫、漿砌石、混凝土等。防浪墻凈高不適宜超出1.2m,埋置深度應滿足穩定和抗凍規定。風浪大的海堤、湖堤的防浪墻臨水側宜做成帶反浪曲面。防浪墻應設立變形縫,并應進行強度和穩定性核算。6.5堤坡與戧臺6.5.1堤坡應根據堤防等級、堤身構造、堤基、筑堤土質、風浪狀況、護坡型式、堤高、施工及運用條件,經穩定計算擬定。1、2級土堤的堤坡不適宜陡于1:3.0。海堤臨水側應按其防護型式,擬定其坡度。6.5.2戧臺應根據堤身穩定、管理、排水、施工的需要分析擬定。堤高超出6m者,背水側宜設立戧臺,戧臺的寬度不適宜不大于1.5m。6.5.3風浪大的海堤、湖堤臨水側宜設立消浪平臺,其寬度可為波高的1~2倍,但不適宜不大于3m。海堤消浪平臺的高程,可為設計高潮位或略低于設計高潮位。對重要的海堤,其消浪平臺的高程和尺寸,應經實驗擬定。消浪平臺應采用漿砌大塊石、豎砌條石、現澆混凝土等進行防護。6.6護坡與坡面排水6.6.1護坡應結實耐久、就地取材、利于施工和維修。對不同堤段或同一坡面的不同部位可選用不同的護坡型式。6.6.2臨水側護坡的型式應根據風浪大小、近堤水流、潮流狀況,結合堤的等級、堤高、堤身與堤基土質等因素擬定。通航河流船行波作用較強烈的堤段,護坡設計應考慮其作用和影響。背水側護坡的型式應根據本地的暴雨強度、越浪規定,并結合堤高和土質狀況擬定。6.6.31、2級土堤水流沖刷或風浪作用強烈的堤段,臨水側坡面宜采用砌石、混凝土或土工織物模袋混凝土護坡。1、2級堤防背水坡和其它堤防的臨水坡,可采用水泥土、草皮等護坡。6.6.4砌石護坡的構造尺寸應按本規范附錄D進行計算。高度低于3m的1、2級堤防或3級及下列堤防,可按已建同類堤防的護坡選定。6.6.5水泥土、砌石、混凝土護坡與土體之間必須設立墊層。墊層可采用砂、礫石或碎石、石渣和土工織物,砂石墊層厚度不應不大于0.1m。風浪大的海堤、湖堤的護坡墊層,可合適加厚。6.6.6水泥土、漿砌石、混凝土等護坡應設立排水孔,孔徑可為50~100mm。孔距可為2~3m,宜呈梅花型布置。漿砌石、混凝土護坡應設立變形縫。6.6.7砌石與混凝土護坡在堤腳、戧臺或消浪平臺兩側或變化坡度處,均應設立基座,堤腳處基座埋深不適宜不大于0.5m,護坡與堤頂相交處應牢固封頂,封頂寬度可為0.5~1.0m。6.6.8海堤臨水側的防護可采用斜坡式、陡墻式或復合式構造,并應根據堤身、堤基、堤前水深、風浪大小以及材料、施工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擬定。陡墻式宜采用重力擋土墻構造,其斷面尺寸應由穩定和強度計算擬定。砌置深度不適宜不大于1.0m,墻與土體之間應設立過渡層,過渡層可由砂礫、碎石或石渣填筑,其厚度可為0.5~1.0m。復合式護坡宜結合變坡設立平臺,平臺的高程應根據消浪規定擬定。6.6.9風浪強烈的海堤臨水側坡面的防護宜采用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異型塊體,異型塊體的構造及布置可根據消浪的規定,經計算擬定。重要堤段應通過實驗擬定。6.6.10高于6m的土堤受雨水沖刷嚴重時,宜在堤頂、堤坡、堤腳以及堤坡與山坡或其它建筑物結合部設立排水設施。6.6.11平行堤軸線的排水溝可設在戧臺內側或近堤腳處。坡面豎向排水溝可每隔50~100m設立一條,并應與平行堤軸向的排水溝連通。排水溝可采用預制混凝土或塊石砌筑,其尺寸與底坡坡度應由計算或結合已有工程的經驗擬定。6.7防滲與排水設施6.7.1堤身防滲的構造型式,應根據滲流計算及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擬定。堤身防滲可采用心墻、斜墻等型式。防滲材料可采用粘土、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土工膜等材料。堤身排水可采用伸入背水坡腳或貼坡濾層。濾層材料可采用砂、礫料或土工織物等材料。6.7.2堤身的防滲體應滿足滲入穩定以及施工與構造的規定。6.7.3堤身的防滲與排水體的布設應與堤基防滲與排水設施統籌布置,并應使兩者緊密結合。6.7.4防滲體的頂部應高出設計水位0.5m。6.7.5土質防滲體的斷面,應自上而下逐步加厚。其頂部最小水平寬度不適宜不大于1m,底部厚度不適宜不大于堤前設計水深的1/4。砂、礫石排水體的厚度或頂寬不適宜不大于1m。6.7.6土質防滲體的頂部和斜墻的臨水側應設立保護層。保護層的厚度應不不大于本地凍結深度。6.7.7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防滲體可采用面板或心墻等型式。防滲體和填筑體之間應設立墊層或過渡層。6.7.8土工膜與土工織物用作土石堤的防滲與排水材料時,其性能應滿足強度、滲入性和抗老化等規定。表面應加保護。6.8防洪墻6.8.1都市、工礦區等修建土堤受限制的地段,宜采用防洪墻。防洪墻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構造。當高度不大時,可采用混凝土或漿砌石構造。墻頂高程應按本規范第6.3.1條計算擬定。6.8.2防洪墻應按本規范第8章規定進行抗傾、抗滑和地基整體穩定計算。地基應力應滿足地基允許承載力的規定。地基承載力局限性時,應對地基進行加固。6.8.3防洪墻應滿足強度和抗滲規定。構造強度計算應按國家現行原則《水工混凝土構造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基底滲流輪廓應滿足地基滲入穩定規定。6.8.4防洪墻基礎埋置深度應滿足抗沖刷和凍結深度的規定。6.8.5防洪墻應設立變形縫,鋼筋混凝土墻縫距宜為15~20m,混凝土及漿砌石墻宜為10~15m。地基土質、墻高、外部荷載、墻體斷面構造變化處,應增設變形縫。變形縫應設止水。7堤岸防護7.1普通規定7.1.1堤岸受風浪、水流、潮汐作用可能發生沖刷破壞的堤段,應采用防護方法。堤岸防護工程的設計應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并宜采用工程方法與生物方法相結合的防護辦法。7.1.2根據風浪、水流、潮汐、船行波作用、地質、地形狀況、施工條件、運用規定等因素,堤岸防護工程可選用下列型式:1坡式護岸;2壩式護岸;3墻式護岸;4其它防護型式。7.1.3堤岸防護工程的構造、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結實耐久,抗沖刷、抗磨損性能強;2適應河床變形能力強;3便于施工、修復、加固;4就地取材,經濟合理。7.1.4堤岸防護長度,應根據風浪、水流、潮汐及堤岸倒塌趨勢等分析擬定。7.1.5堤岸頂部的防護范疇,應符合下列規定:1險工段的壩式護岸頂部應超出設計洪水位0.5m以上;2堤前有窄灘的防護工程頂部應與灘面相平或略高于灘面。7.1.6堤岸防護工程的護腳延伸范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深泓逼岸段應延伸至深泓線,并應滿足河床最大沖刷深度的規定;2在水流平順段可護至坡度為1:3~1:4的緩坡河床處;3堤岸防護工程的護腳工程頂部平臺應高于枯水位0.5~1.0m。7.1.7堤岸防護工程與堤身防護工程的連接應良好。7.1.8防沖及穩定加固儲藏的石方量,應根據河床可能沖刷的深度、岸床土質狀況、防汛搶險需要及已建工程經驗擬定。河床可能最大沖刷深度應按本規范附錄D計算。7.2坡式護岸7.2.1坡式護岸的上部護坡的構造型式,應符合本規范第6.6節的有關規定。下部護腳部分的構造型式應根據岸坡狀況、水流條件和材料來源,采用拋石、石籠、沉排、土工織物枕、模袋混凝土塊體、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塊體、混合型式等,經技術經濟比較選定。7.2.2拋石護岸應滿足下列規定:1拋石粒徑應根據水深、流速、風浪狀況,按附錄D有關規定計算或根據已建工程分析擬定;2拋石厚度不適宜不大于拋石粒徑的2倍,水深流急處宜增大;3拋石護岸坡度宜緩于1:1.5。7.2.3柴枕護腳應滿足下列規定:1柴枕拋護其上端應在數年平均最低水位處,其上應加拋接坡石。柴枕外腳應加拋壓腳大塊石或石籠等;2柴枕的規格根據防護規定和施工條件,枕長可為10~15m,枕徑可為0.5~1.0m,柴、石體積比宜為7:3,柴枕可為單層拋護,也可根據需要拋兩層或三層。7.2.4柴排護腳應滿足下列規定:1采用柴排護腳,其岸坡不應陡于1:2.5,排體上端應在數年平均最低水位處;2柴排垂直流向的排體長度應滿足在河床發生最大沖刷時,在排體下沉后仍能保持緩于1:2.5的坡度;3相鄰排體之間應互相搭接,其搭接長度宜為1.5~2.0m。7.2.5土工織物枕及土工織物軟體排可根據水深、流速、岸床土質狀況采用單個土工織物枕拋護,3~5個土工織物枕拋護及土工織物枕與土工織物墊層構成軟體排型式防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土工織物材料應含有高強度、抗拉、抗磨、耐酸堿等性能,孔徑應滿足防滲、反濾規定;2當護岸土體自然坡度陡于1:2.0,坡面不平順有大的坑洼起伏及塊石等鋒利物時不適宜采用土工織物枕及土工織物軟體排護岸;3土工織物枕、土工織物排的首部應在數年平均最低水位下列;4土工織物軟體排垂直流向的排體長度應滿足在河床發生最大沖刷時,排體隨河床變形后坡度不陡于1:2.5。土工織物軟體排墊層順水流向的搭接寬度不適宜不大于1.0m,并采用順水流方向上游墊布壓下游墊布的搭接方式。7.2.6鉸鏈式混凝土板—土工織物排應滿足下列規定:1排首應位于數年平均最低水位處;2混凝土板厚度應根據水深、流速經壓載防沖穩定計算擬定;3沉排長度符合本章7.2.5條的規定;4順水流向沉排寬度應根據沉排規模、施工技術規定擬定;5土工織物墊層的搭接寬度可采用1.5~2.0m;6沉排排首可用鋼鏈掛在固定的堤頂樁墩上,排尾端可加壓重混凝土板。7.3壩式護岸7.3.1壩式護岸布置可選用丁壩、順壩及丁、順壩相結合的“Γ”字形壩等型式。壩式護岸按構造材料、壩高及與水流、潮流流向關系,可選用透水、不透水;沉沒、非沉沒;上挑、正挑、下挑等型式。7.3.2壩式護岸工程應按治理規定依堤岸修建。丁壩壩頭的位置應在規劃的治導線上,并宜成組布置。順壩應沿治導線布置。7.3.3丁壩的平面布置應根據整治規劃、水流流勢、河岸沖刷狀況和已建同類工程的經驗擬定,必要時,應通過河工模型實驗驗證。丁壩的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丁壩的長度應根據堤岸、灘岸與治導線距離擬定;2丁壩的間距可為壩長的1~3倍,處在治導線凹岸以外位置的丁壩及海堤的促淤丁壩的間距可增大;3非沉沒丁壩宜采用下挑型式布置,壩軸線與水流流向的夾角可采用30°~60°。強潮海岸的丁壩,其壩軸線宜垂直于強潮流方向。7.3.4不透水丁壩,可采用拋石丁壩、土心丁壩、沉排丁壩等構造型式。丁壩壩頂的寬度、壩的上下游坡度、構造尺寸應根據水流條件、運用規定、穩定需要、已建同類工程的經驗分析擬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拋石丁壩壩頂的寬度宜采用1.0~3.0m,壩的上下游坡度不適宜陡于1:1.5;2土心丁壩壩頂的寬度宜采用5~10m,壩的上下游護砌坡度宜緩于1:1。護砌厚度可采用0.5~1.0m,重要堤段應按本規范附錄D計算分析擬定;3沉排疊砌的沉排丁壩的頂寬宜采用2.0~4.0m,壩的上下游坡度宜采用1:1~1:1.5。護底層的沉排寬度應加寬,其寬度應能滿足河床最大沖刷深度的規定。7.3.5土心丁壩在土與護坡之間應設立墊層。根據反濾規定,可采用砂石墊層或土工織物墊層,沙石墊層厚度宜不不大于0.1m。土工織物墊層的上面宜鋪薄層砂卵石保護。7.3.6在中細砂構成的河床或在水深流急處修建不透水壩式護岸工程宜采用沉排護底,壩頭部分應加大護底范疇,鋪設的沉排寬度應滿足河床產生最大沖刷的狀況下壩體不受破壞。沖刷深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有關規定。7.3.7對不透水沉沒丁壩的壩頂面,宜作成壩根斜向河心的縱坡,其坡度可為1%~3%。7.3.8順壩以及丁壩與順壩相結合的“Γ”字形壩的技術規定,可按本章7.3.3條規定執行。7.4墻式護岸7.4.1對河道狹窄、堤外無灘易受水流沖刷、保護對象重要、受地形條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的塌岸堤段宜采用墻式護岸。7.4.2墻式護岸的構造型式,臨水側可采用直立式、陡坡式,背水側可采用直立式、斜坡式、折線式、卸荷臺階式等型式。墻體構造材料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混凝土、漿砌石等,斷面尺寸及墻基嵌入堤岸坡腳的深度應根據具體狀況及堤身和堤岸整體穩定計算分析擬定。在水流沖刷嚴重的堤段,應加強護基方法。7.4.3墻式護岸在墻后與岸坡之間可回填砂礫石。墻體應設立排水孔,排水孔處應設立反濾層。在風浪沖刷嚴重的堤段,墻后回填體的頂面應采用防沖方法。7.4.4墻式護岸沿長度方向應設立變形縫,分縫間距:鋼筋混凝土構造可為20m,混凝土構造可為15m,漿砌石構造可為10m。在堤基條件變化處應增設變形縫,并作防滲解決。7.4.5墻式護岸墻基可采用地下持續墻、沉井或樁基,構造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其斷面構造尺寸應根據構造應力分析計算擬定。7.5其它防護型式7.5.1可采用樁式護岸維護陡岸的穩定、保護堤腳不受強烈水流的淘刷、促淤保堤。7.5.2樁式護岸的材料可采用木樁、鋼樁、預制鋼筋混凝土樁、大孔徑鋼筋混凝土管樁等。7.5.3樁的長度、直徑、入土深度、樁距、材料、構造等應根據水深、流速、泥沙、地質等狀況通過計算或已建工程運用經驗分析擬定。7.5.4樁的布置可采用1~3排樁,按需要選擇丁壩、順壩、“Γ”字型壩型。排距可采用2.0~4.0m。同一排樁的樁與樁之間可采用透水式、不透水式。透水式樁間應以橫梁連系并掛尼龍網、鉛絲網、竹柳編籬等構成屏蔽式樁壩。樁間及樁與堤腳之間可拋塊石、混凝土預制塊等護樁護底防沖。7.5.5含有卵石、砂卵石河床的中、小型河流在水淺流緩處可采用榪槎壩。榪槎壩可采用木、竹、鋼、鋼筋混凝土桿件做榪槎支架。根據水深、流速、防護規定不同,可選擇填筑塊石或土砂、石等構成透水或不透水的榪槎壩。7.5.6有條件的岸、灘應采用植樹、植草等生物防護方法,可設立防浪林臺、防浪林帶、草皮護坡等。防浪林臺及林帶的寬度,樹的行距、株距應根據水勢、水位、流速、風浪狀況擬定并應滿足消浪、促淤、固土保堤等規定。7.5.7用于堤岸防護的樹、草品種應根據本地的氣候、水文、地勢、土壤等條件及環保規定選擇,并應滿足枝葉繁茂、扎根深及抗沖、抗淹、抗鹽性能強等規定。8堤防穩定計算8.1滲流及滲入穩定計算8.1.1河堤、湖堤應進行滲流及滲入穩定計算,計算求得滲流場內的水頭、壓力、坡降、滲流量等水力要素,進行滲入穩定分析,并應選擇經濟合理的防滲、排滲設計方案或加固補強方案。海堤的滲流計算宜根據實際狀況決定。8.1.2土堤滲流計算斷面應含有代表性,并應進行下列計算。計算應符合附錄E的有關規定:1應核算在設計洪水或設計高潮持續時間內浸潤線的位置,當在背水側堤坡逸出時,應計算出逸點的位置、逸出段與背水側堤基表面的出逸比降;2當堤身、堤基土滲入系數K≥10-3cm3應計算洪水或潮水水位降落時臨水側堤身內的自由水位。8.1.3河、湖的堤防滲流計算應計算下列水位的組合。1臨水側為設計洪水位,背水側為對應水位;2臨水側為設計洪水位,背水側為低水位或無水;3洪水降落時對臨水側堤坡穩定最不利的狀況。8.1.4海堤或感潮河流河口段的堤防滲流計算應計算下列水位的組合:1以設計潮水位或臺風期大潮平均高潮位作為臨海側水位,背海側水位為對應的水位、低水位或無水等狀況;2以大潮平均高潮位計算滲流浸潤線;3以平均潮位計算滲流量;4潮位降落時對臨水側堤坡穩定最不利的狀況。8.1.5進行滲流計算時,對比較復雜的地基狀況可作合適簡化,并按下列規定進行:1對于滲入系數相差5倍以內的相鄰薄土層可視為一層,采用加權平均的滲入系數作為計算根據;2雙層構造地基,當下臥土層的滲入系數比上層土層的滲入系數小100倍及以上時,可將下臥土層視為不透水層;表層為弱透水層時,可按雙層地基計算;3當直接與堤底連接的地基土層的滲入系數比堤身的滲入系數大100倍及以上時,可認為堤身不透水,僅對堤基按有壓流進行滲入計算,堤身浸潤線的位置可根據地基中的壓力水頭擬定。8.1.6滲入穩定應進行下列判斷和計算:1土的滲入變形類型;2堤身和堤基土體的滲入穩定;3進行堤防背水側滲流出逸段的滲入穩定。8.1.7土的滲入變形類型的鑒定應按國家現行原則《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8.1.8背水側堤坡及地基表面逸出段的滲流比降應不大于允許比降;當出逸比降不不大于允許比降,應設立反濾層、壓重等保護方法。8.2抗滑穩定計算8.2.1抗滑穩定計算應根據不同堤段的防洪任務、工程等級、地形地質條件,結合堤身的構造型式、高度和填筑材料等因素選擇有代表性斷面進行。8.2.2土堤抗滑穩定計算可分為正常狀況和非常狀況。1正常狀況穩定計算應涉及下列內容:1)設計洪水位下的穩定滲流期或不穩定滲流期的背水側堤坡;2)設計洪水位驟降期的臨水側堤坡。2非常狀況穩定計算應涉及下列內容:1)施工期的臨水、背水側堤坡;2)數年平均水位時遭遇地震的臨水、背水側堤坡。8.2.3多雨地區的土堤,應根據填筑土的滲入和堤坡防護條件,核算長久降雨期堤坡的抗滑穩定性,其安全系數可按非常狀況采用。8.2.4土堤抗滑穩定計算可采用瑞典圓弧滑動法。當堤基存在較薄軟弱土層時,宜采用改良圓弧法。土堤抗滑穩定計算應符合附錄F的規定,其抗滑穩定的安全系數不應不大于表2.2.3規定的數值。8.2.5土的抗剪強度應根據多個運用條件選用,并應符合本規范附錄F表F.0.3的規定。8.2.6作用在防洪墻上的荷載可分為基本荷載和特殊荷載兩類。1基本荷載:應涉及自重;設計洪水位時(或數年平均水位)的靜水壓力、揚壓力及風浪壓力;土壓力;冰壓力;其它出現機會較多的荷載;2特殊荷載:應涉及地震荷載;其它出現機會較少的荷載。8.2.7防洪墻設計的荷載組合可分為正常狀況和非常狀況兩類。正常狀況由基本荷載組合;非常狀況由基本荷載和一種或幾個特殊荷載組合。根據多個荷載同時出現的可能性,選擇不利的狀況進行計算。8.2.8防洪墻的抗滑和抗傾穩定安全系數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F的有關規定。其安全系數不應不大于本規范表2.2.5和表2.2.6規定的數值。8.2.9防洪墻在多個荷載組合的狀況下,基底的最大壓應力應不大于地基的允許承載力。土基上的防洪墻基底的壓應力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的允許值,粘土宜取1.5~2.5;砂土宜取2.0~3.0。8.2.10巖基上的防洪墻基底不應出現拉應力。土基上的防洪墻除計算堤身或沿基底面的抗滑穩定性外,還應核算堤身與堤基整體的抗滑穩定性。8.3沉降計算8.3.1沉降量計算應涉及堤頂中心線處堤身和堤基的最后沉降量。8.3.2根據堤基的地質條件、土層的壓縮性、堤身的斷面尺寸和荷載,可將堤防分為若干段,每段選用代表性斷面進行沉降量計算。8.3.3堤身和堤基的最后沉降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8.3.3)式中S--最后沉降量(mm);n--壓縮層范疇的土層數;e1i--第i土層在平均自重應力作用下的孔隙比;e2i--第i土層在平均自重應力和平均附加應力共同作用下的孔隙比;hi--第i土層的厚度(mm);m--修正系數,普通堤基的m=1.0,對于海堤軟土地基可采用1.3~1.6。8.3.4堤基壓縮層的計算厚度,可按下列條件擬定。 (8.3.4)式中σB--堤基計算層面處土的自重應力(kPa);σz--堤基計算層面處土的附加應力(kPa)。實際壓縮層的厚度不大于上式計算值時,應按實際壓縮層的厚度計算其沉降量。9堤防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交叉、連接9.1普通規定9.1.1與堤防交叉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宜選用跨越的型式。需要穿堤的建筑物、構筑物應合理規劃并應減少其數量。9.1.2與堤防交叉、連接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應根據本身的構造特點、運用規定、堤防工程的級別和構造等狀況選擇安全合理的位置和交叉、連接構造型式。9.1.3與堤交叉、連接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影響堤防的管理和防汛運用,不得影響防汛安全。9.1.4位于淤積性江河、湖、海的堤防上的穿堤和跨堤建筑物、構筑物的設計應按設計使用年限計及淤積影響。9.2穿堤建筑物、構筑物9.2.1穿堤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底部高程應高于堤防設計洪水位,當在設計洪水位下列時,應設立能滿足防洪規定的閘門或閥門,并能應在防洪規定的時限內關閉。壓力管道和各類熱力管道需要穿過堤防時,必須在設計洪水位以上通過。9.2.2當堤防工程擴建加高時,必須對穿堤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按新的設計條件進行驗算,當原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需要保存運用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能滿足防洪規定;2運用工況良好;3能滿足構造強度規定;4外周的覆蓋土層能滿足設計規定的厚度和密實度;5穿堤管道的接頭良好;6穿堤管道外周與堤防連接處能滿足滲入穩定規定。當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應加固、改建或拆除重建。9.2.3有通航規定的水閘,可設立通航閘孔,其位置應按照過閘安全和管理方便的原則擬定。9.2.4有過魚規定的水閘可結合岸墻和翼墻的布置設立魚道。有農業澆灌引水和林業過木等其它過閘規定時,可結合堤防工程的總體規劃合理布置。9.2.5穿堤的各類建筑物與土堤接合部應能滿足滲入穩定規定,在建筑物外圍應設立截流環或刺墻等,滲流出口應設立反濾排水。9.2.6穿堤的閘、涵、泵站等建筑物、構筑物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規定:1位置應選擇在水流流態平順、岸坡穩定,不影響行洪安全的堤段;2采用整體性強、剛度大的輕型構造;3荷載、構造布置對稱,基底壓力的偏心距小;4構造分塊、止水等對不均勻沉降的適應性好;5減小過流引發的震動;6進出口引水、消能構造合理可靠;7水閘邊墻與兩側堤身連接的布置應能滿足堤身、堤基穩定和避免接觸沖刷的規定。9.2.7穿堤建筑物宜建于堅硬、緊密的天然地基上。其基礎應沿長度方向、地基條件變化處設立變形縫和止水方法。9.2.8穿堤建筑物周邊的回填土干密度不應低于堤防工程設計的規定。9.2.9修建穿堤工程,不適宜采用頂管法施工。當需要采用頂管法施工時,應選擇土質堅實的堤段進行,沿管壁不得超挖,其接觸面應進行充填灌漿解決。9.2.10公路、鐵路、航運碼頭或港口與堤防工程交叉的陸上交通閘,閘底板高程應盡量抬高。閘門構造及啟閉型式可結合運用狀況和技術經濟比較選定。9.3跨堤建筑物、構筑物9.3.1橋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構筑物,其支墩不應布置在堤身設計斷面以內。當需要布置在堤身背水坡時,必須滿足堤身設計抗滑和滲流穩定的規定。9.3.2跨堤建筑物、構筑物與堤頂之間的凈空高度應滿足堤防交通、防汛搶險、管理維修等方面的規定。9.3.3上堤交通坡道和臨堤航運碼頭與堤防連接時,不應減少堤頂高程,不應削弱堤身設計斷面。設在臨水側的坡道應與水流方向一致,順堤軸線方向傍堤坡修筑。上堤的人行或禽、畜坡道可采用砌石階梯式或土石混合斜坡式,坡道路面應設立排水設施。9.3.4當碼頭或港口與堤防交叉時,其交通宜采用跨堤式布置。10堤防工程的加固、改建與擴建10.1加固10.1.1已建堤防的堤身或堤基隱患嚴重,或洪水期發生過較大險情,經安全鑒定認為堤的斷面尺寸、強度及穩定性不能滿足防汛安全規定的,均應進行加固。10.1.2堤防安全鑒定,應對堤防的安全狀況作出評價,并應提出需要加固的堤段范疇和可能采用的加固方法。10.1.3加固設計應按不同堤段存在問題的特點分段進行。加固設計應廣泛收集已有的勘測、設計、施工和工程觀察、隱患探測、險情調查等資料,按照本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補充勘測實驗研究及抗滑、滲流穩定的復核工作,經技術經濟比較提出不同堤段的加固方案。10.1.4堤身出現局部滑塌,宜開挖重新填筑壓實,必要時可放緩堤坡。10.1.5當堤身存在較大范疇裂縫、孔洞、松土層或堤與穿堤建筑物結合部出現貫穿裂縫時,應開挖并回填密實,對難以開挖部分宜采用充填灌漿進行加固。高度5m以上且填筑質量普遍不好的土堤,宜采用劈裂灌漿進行加固。灌漿的重要技術參數宜通過現場實驗擬定。當需結合灌漿消亡白蟻時,可在漿液中摻入適量的滅蟻藥品。10.1.6堤身斷面不能滿足抗滑或滲流穩定規定或堤頂寬度不符合防汛搶險需要的堤段,可用填筑壓實法或機械吹填法幫寬堤身或加修戧臺。10.1.7當堤身滲徑局限性且幫寬加戧受場地限制時,可在臨水坡增建粘土或其它防滲材料構成的斜墻,也可采用粘土混凝土截滲墻、高壓定噴墻、土工膜截滲,必要時,在堤背水坡腳加修砂石或土工織物排水。10.1.8修建于透水地基或雙層、多層地基上的堤防,經滲流計算,堤防背水坡或堤后地面滲流出逸比降不能滿足本規范8.1節的規定或者洪水期曾出現過嚴重滲漏、管涌或流土破壞險情時,應按照本規范第5.3、5.4節和附錄A的有關規定采用加固方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堤基兩側地面的天然粘性土層因近堤取土遭受破壞,應采用粘性土回填加固;2堤基覆蓋層較薄時,可在背水側堤腳外設立減壓溝或埋設塑料微孔排水管,其位置、深度和斷面尺寸應由計算擬定;3堤基下臥的透水層不深時,宜采用垂直截滲墻加固;4覆蓋層較厚且下臥強透水層較深的堤基,可在背水堤腳外合適的位置設立減壓井。其井徑、井深和井距等,應由計算擬定。減壓井井管和濾網材料的選擇,應滿足防腐蝕和避免化學淤堵的規定;5當堤背水側地面需施加蓋重時,可采用壓實填筑法或吹填法。其蓋重材料宜采用透水性不不大于堤基覆蓋層的透水土料。蓋重厚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式A.3.1式計算擬定。蓋重范疇應由計算并結合已發生險情的實際部位綜合分析擬定。10.1.9遭受強風暴潮或洪水嚴重破壞的堤防,應及時加固修復。因塊石重量偏小或砌筑厚度局限性而遭受破壞的砌石護坡,加固時,應采用堅硬大塊石并加大砌體厚度,新老砌體應牢固結合。堤腳遭受淘刷或堤基、堤坡坍滑的堤段,可采用土石填塘固基或加修鎮壓平臺、放緩邊坡等方法進行加固。10.1.10防洪墻的加固方法應根據原有墻的構造型式、河道狀況、航運規定、墻后道路及施工條件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擬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墻基滲徑局限性,宜在臨水側加修鋪蓋或垂直截滲墻;2墻的整體抗滑穩定局限性,可在墻的臨水側或背水側增設齒墻或戧臺,也可加修阻滑板,或在墻基前沿加打鋼筋混凝土樁或鋼板樁;3墻身斷面強度局限性,應加固墻體。需在原砌石墻臨水面加貼鋼筋混凝土墻面時,應將原墻面鑿毛并應插設錨固鋼筋;加固鋼筋混凝土墻體時,應將老墻體臨水面碳化層鑿除,新加鋼筋與原墻體鋼筋應焊接牢固,新加混凝土層厚,不應不大于0.20m;4墻體及基礎變形縫止水破壞失效的,應修復或重新設立。10.1.11堤岸防護工程應根據水流淘刷深度、風浪作用大小、工程構造型式和破壞程度及時進行修復、加固,并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的有關規定。10.2改建10.2.1當現有堤防有下列狀況時,經分析論證,可進行改建:1堤距過窄或局部形成卡口,影響洪水的正常宣泄;2主流逼岸,堤身坍塌,難以固守的;3海涂淤漲擴大,需調節堤線位置的;4原堤線走向不合理;5原堤身存在嚴重問題難以加固的;6其它有必要進行改建的。10.2.2改建堤段應按新建堤防進行設計。當改建堤段與原有堤段相距較近且筑堤材料和工程地質條件等變化不大時,其設計可合適簡化。10.2.3改建堤段應與原有堤段平順連接,改建堤段的斷面構造與原堤段不相似時,兩者的結合部位應設立漸變段。10.3擴建10.3.1現有堤防的堤高不能滿足防洪規定時,應進行擴建。10.3.2土堤及防洪墻的加高方案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擬定,并應進行抗滑穩定、滲入穩定及斷面強度驗算,不能滿足規定時,應結合加高進行加固。10.3.3土堤宜采用臨水側幫寬加高。當臨水側灘面狹窄或有防護工程時,可采用背水側幫寬加高,堤彎過急段可兩側或一側幫寬加高。靠近城鄉、工礦區或取土占地受限制的地方,宜采用在土堤頂加修防浪墻或在堤腳加擋土墻的方式加高。10.3.4砌石或混凝土防洪墻加高應符合下列規定:1墻的整體抗滑穩定、滲入穩定和斷面強度都有較大裕度者,可在原墻身頂部直接加高;2墻的整體抗滑穩定或滲入穩定局限性而墻身斷面強度有較大裕度者,應加固堤基、接高墻身;3墻的穩定和斷面強度均局限性者,應結合加高全方面進行加固,無法加固的,可拆除原墻重建新墻。10.3.5堤防擴建,對新老堤的結合部位及穿堤建筑物與堤身連接的部位應進行專門設計。經核算不能滿足規定時,應采用改建或加固方法。10.3.6土堤擴建所用的土料應與原堤身土料的特性相近,當土料特性差別較大時,應增設過渡層。擴建所用土料填筑原則不應低于原堤身的填筑原則。10.3.7堤岸防護工程的加高應按本規范附錄D有關規定對其整體穩定和斷面強度進行核算,當不能滿足規定時,應結合加高進行加固。11堤防工程管理設計11.1普通規定11.1.1堤防工程管理設計的重要內容應涉及觀察設施、交通和通信設施、防汛搶險設施、生產管理和生活設施的設計;并明確管理體制、機構;劃定工程管理范疇和保護范疇。11.1.2堤防工程管理設計應根據工程規模和防洪任務,設立滿足工程運用規定與當代化管理需要的管理設施。管理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的建設同時進行,并應按期投入運用。11.1.3堤防工程管理設計應按有關工程管理單位編制訂員原則的規定,合理設立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11.1.4應根據堤防工程的級別、安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工程管理范疇和保護范疇,其范疇重要涉及:堤身、護堤地、多個防滲設施與觀察設施、堤岸防護工程、各類穿堤、跨堤建筑物、安全保護區和專用地等。11.1.5護堤地的寬度應滿足下列規定:1保護堤身及防滲、導滲設施;2臨、背水側營造防浪林帶和護堤林帶;3為堤防工程防汛搶險、維修加固提供必要的場地。11.2觀察設施11.2.1應根據堤防工程的級別,水文、氣象、地形、地質條件,堤型及工程運用規定設立必要的觀察項目及觀察設施。觀察設施的設立應符合有效、可靠、牢固、方便及經濟合理的原則。11.2.2觀察設施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選定觀察項目和觀察點布設能反映工程運行的重要工作狀況;2觀察的斷面和部位應選擇在有代表性的堤段,并應做到一種設施多個用途;3在特殊堤段或地形、地質條件復雜的堤段,如故河道、老潰口、軟弱堤基、淺層強透水帶、承壓水以及有穿堤建筑物等,可根據需要增加觀察項目及觀察范疇;4選擇技術先進、使用方便的觀察儀器、設備;5各觀察點應含有較好的交通、照明等條件,觀察部位有對應的安全保護方法。11.2.3堤防工程宜設立下列普通性觀察項目:1堤身垂直位移;2水位或潮位;3堤身浸潤線;4堤基滲入壓力、滲入流量及水質;5表面觀察:重要涉及裂縫、滑坡、坍陷、隆起、滲入變形及表面侵蝕破壞等。11.2.41、2級堤防可根據管理運用的實際需要,選用下列專門性觀察項目進行觀察:1近岸河床的沖淤變化;2堤岸防護工程的變位;3河道水流形態及河勢變化;4灘岸地下水的出逸狀況;5冰情;6防浪林帶消浪防沖的效果;7堤身水平位移。專門性觀察項目的設立宜有重點,有針對性,對于觀察設施及安裝埋設辦法應進行充足論證。11.3交通與通信設施11.3.1堤防工程管理的交通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充足運用現有的交通道路;2交通運輸能力能滿足正常管理和防汛的物資運輸及人員交通的需要;3能滿足各管理區、段與生產管理、生活區之間的正常聯系;4對內交通與對外交通銜接合理;5當有水運條件時,應充足運用水運及水陸聯運。堤防工程管理的專用碼頭、渡口、船只應根據經常性管理及防汛搶險需要設立。11.3.2上堤防汛專用道路宜沿堤線每10~15km布置一條。專用道路應與公路干道相連接,并應與堤防附近的鄉鎮或人口集中的居民點連通。11.3.3上堤防汛專用道路的寬度、路基、路面和建筑物的技術原則應滿足汛期重要車型和運輸強度的運行規定,并確保全天候通車。11.3.4堤頂防汛道路的寬度,1級堤防工程應滿足雙車道行車規定,其它堤防工程應滿足單車道行駛的最小寬度。當堤頂寬度不大于6m時,應按一定距離設立坡道或錯車段。當堤頂道路在各管理點或堤防終端附近無坡道時,宜設立回車場。11.3.5交通道路應設立安全、維修、養護及管理等設施,路口應設立安全管理標志和攔車卡。11.3.6堤防工程通信網絡的建設應根據流域或地區統一的通信網絡規劃進行。11.3.7堤防工程的通信設施應滿足工程管理單位與防汛指揮部門、各管理區等之間信息傳輸的規定,并應確保通信的快速、精確、可靠。11.3.8堤防工程通信網的主干線應設立專用有線通信線路和無線通信網。當防汛指揮需要時,可采用機動通信車或便攜式無線通信方式。通信設備的制式應統一,多個通信方式應連接使用,并與郵電通信網絡聯網。11.3.9重要的堤防通信網設施應含有選呼、群呼、電話會議等功效,蓄、滯洪區的通信網設施還應增加預警功效。11.3.10堤防通信網設施應含有數據傳輸功效,特別重要的堤防在必要時,可增加圖象傳輸功效及微機聯接的接口。11.3.11通信設備的選用應技術先進,并應滿足性能穩定、運行可靠、維護方便等規定。1、2級堤防工程的通信設備除提供工程供電外,并應配備通信設備專用蓄電池或油式發電機組等備用電源。11.4防汛搶險設施11.4.1堤防工程的重要堤段及險工段應按維修管理及防汛搶險需要,在堤的背水側設堆料平臺,儲藏一定的土料、砂石料等。11.4.21、2級堤防工程管理單位應配備防汛搶險需要的定位儀、測深儀、紅外線測距儀、隱患探測儀等觀察、探測儀器;并配備載重車、越野車、機動船、快艇等運載、交通工具。11.4.31、2級堤防工程的重要堤段及險工段應配備防汛搶險需要的固定照明設施及便攜式照明設施。11.5生產管理與生活設施11.5.1堤防工程管理單位的生產管理和生活設施涉及:生產辦公設施、生產附屬設施、生活設施、環境美化設施等。11.5.2堤防工程應根據經常性維修養護需要設立多個必要的儀器和專用設備。11.5.33級及以上的堤防工程應沿堤線設立防汛屋,其間距、面積應按實際需要擬定。11.5.4堤防工程應按行政區劃和分段管理范疇設立界碑和里程樁。堤防的管理范疇和保護范疇應設立界標。附錄A堤基解決計算A.1軟弱堤基A.1.1堤基軟土的固結可采用鋪墊法。墊層可采用砂石、土工織物,或者兩者結合使用。墊層厚度宜根據計算擬定,可采用下列厚度:1砂石墊層厚度砂墊層t=0.5~1.0m;碎石或礫石墊層t>1.0m。2土工織物墊層應滿足基礎土的反濾規定。A.1.2在天然軟土地基上用持續施工辦法修筑土石堤時,其允許施加的荷載可按下式計算。 (A.1.2)式中p--允許施加荷載(kN/m2);Cu--天然地基不排水抗剪強度,由無側限三軸不排水剪實驗或原位十字板剪切實驗測定(kN/m2);k--安全系數,宜采用1.1~1.5。壓載的高度和寬度由穩定計算決定。A.1.3排水井法1排水砂井。對采用打入鋼管施工的砂井,陸上施工井徑宜采用200~300mm,水上施工井徑宜采用300~400mm;井距按一定范疇的井徑比擬定,工程上慣用的井徑比n=6~8。袋裝砂井井徑宜為100mm,n=10~20為宜。砂井宜以等邊三角形布設。2塑料排水帶。設計時可將塑料排水帶按下式換算成相稱直徑的砂井后,按照砂井方案計算。 (A.1.3)式中Dp--換算成砂井直徑(mm);b--塑料排水板寬度(mm);δ--塑料排水板厚度(mm);a--換算系數,可采用0.75。A.2透水堤基A.2.1砂礫石堤基灌漿可用下式評價其可灌性: (A.2.1-1)式中D15受灌地層中15%的顆粒不大于該粒徑(mm);d85灌注材料中85%的顆粒不大于該粒徑(mm)。M>15可灌注水泥漿;M>10可灌注水泥粘土漿。可灌性不好的,可采用化學灌漿,慣用的化學灌漿材料有:水玻璃類、丙烯酸胺類(即丙凝)、木質素類等。灌漿帷幕厚度(T)可按下式作初步估算: (A.2.1-2)式中H--最大作用水頭(m);J--帷幕的允許坡降,對普通水泥粘土漿可采用J≤3。A.3多層堤基A.3.1土石堤背水側各點的透水蓋重厚度可按下式計算(圖A.3.1): (A.3.1)式中ti--i處的蓋重厚度(m);hi--根據滲流計算求得的i處的表層弱透水層承壓水頭(m)(按本規范附錄E計算);Gs--表層弱透水層土粒的比重;n--表層弱透水層土粒的孔隙率;t1--表層弱透水層厚度(m);ρ--蓋重土石料的密度(kN/m3);ρw--水的密度(kN/m3);K--安全系數。管涌安全系數可取1.5,流土安全系數可取2.0。附錄B設計潮位計算B.0.1設計重現期的潮位應采用頻率分析的辦法擬定,應含有不少于持續的年最高潮位資料,并應調查歷史上出現的特高潮潮位。B.0.2設計重現期潮位頻率分析的線型,在海岸地區宜采用極值Ⅰ型分布曲線;在潮汐河口地區宜采用皮爾遜Ⅲ型分布曲線。通過分析論證,也可采用其它線型進行潮位頻率分析計算。B.0.3按極值Ⅰ型分布律進行頻率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n年持續的年最高潮位系列hi,可按下列公式計算統計參數和頻率為P的潮位: (B.0.3-1) (B.0.3-2) (B.0.3-3)式中--潮位系列的均值;S--潮位系列的均方差;h--式中潮位系列的均值;S--潮位系列的均方差;hp--頻率為P的高潮位;λpn--與頻率P及資料年數n有關的系數,可按表B擬定。表B極值Ⅰ型分布律的λpn年數n頻率P(%)0.10.20.51245102550759089107.1036.9096.7526.3366.1626.0215.3215.1745.0554.5514.4254.3223.7793.6733.5873.0012.9162.8472.7492.6702.6061.9531.8951.8480.8420.8140.790-0.130-0.133-0.136-0.897-0.879-0.865-1.458-1.426-1.40011121314156.6226.5136.4186.3376.2665.9055.8075.7235.6505.5864.9574.8744.8024.7414.6874.2384.1664.1054.0524.0053.5163.4563.4043.3603.3212.7892.7412.6992.6632.6322.5532.5092.4702.4372.4081.8091.7771.7481.7241.7030.7710.7750.7410.7290.718-0.138-0.139-0.141-0.142-0.143-0.854-0.844-0.836-0.829-0.823-1.378-1.360-1.345-1.331-1.32016171819206.1966.1376.0876.0436.0065.5235.4715.4265.3875.3544.6344.5894.5514.5184.4903.9593.9213.8883.8603.8363.2833.2503.2233.1993.1792.6012.5752.5522.5332.5172.3792.3552.3352.3172.3021.6821.6641.6491.6361.6250.7080.6990.6920.6850.680-0.145-0.146-0.146-0.147-0.148-0.817-0.811-0.807-0.803-0.800-1.308-1.299-1.291-1.283-1.27722242628305.9335.8705.8165.7695.7275.2885.2325.1835.1415.1044.4354.3874.3464.3104.2793.7883.7473.7113.6813.6533.1383.1043.0743.0483.0262.4842.4572.4332.4122.3932.2722.2462.2242.2052.1881.6031.5841.5681.5531.5410.6690.6590.6510.6440.638-0.149-0.150-0.151-0.152-0.153-0.794-0.788-0.783-0.799-0.776-1.265-1.255-1.246-1.239-1.232354045505.6425.5765.5225.4795.0274.9684.9204.8814.2144.1644.1234.0903.5983.5543.5193.4912.9792.9422.9132.8892.3562.3262.3032.2832.1532.1262.1042.0861.5151.4951.4791.4660.6250.6150.6070.601-0.154-0.155-0.156-0.157-0.768-0.762-0.758-0.754-1.218-1.208-1.198-1.191607080901005.4105.3595.3195.2875.2614.8204.7744.7384.7094.6864.0384.0003.9703.9453.9253.4463.4133.3873.3663.3492.8522.8242.8022.7842.7702.2532.2302.2132.1992.1872.0592.0382.0222.0081.9981.4461.4301.4191.4091.4010.5910.5830.5770.5720.568-0.158-0.159-0.159-0.160-0.160-0.748-0.744-0.740-0.737-0.735-1.180-1.172-1.165-1.160-1.1552005001000∞5.1305.0324.9924.9364.5684.4814.4454.3953.8263.7523.7223.6793.2633.2003.1743.1372.6982.6452.6232.5922.1292.0862.0692.0441.9441.9051.8891.8861.3621.3331.3211.3050.5490.5350.5290.520-0.162-0.164-0.164-0.164-0.723-0.714-0.710-0.705-1.134-1.117-1.110-1.1102對在n年持續的年最高潮位系列外,根據調查在考證期N年中有特高潮位a個,其年最高潮位均值h及均方差S可按下列公式計算擬定,hp可按式(B.0.3-3)計算,但資料年數應取為N。 (B.0.3-4) (B.0.3-5)式中hj--特高潮位值(j=1,…,a);hi--持續年最高潮位系列(i=1,…,n)。B.0.4按皮爾遜Ⅲ型分布律進行頻率分析的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n年持續的年最高潮位系列hi,其均值珔h可按式(B.0.3-1)計算,離差系數Cv可按下式計算擬定: (B.0.4-1)2對在n年持續的年最高潮位系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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