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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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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了解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課時2課時(90min)教學目標知識技能目標:(1)理解地面第三人的含義,了解《羅馬公約》體系的主要內容(2)熟悉我國法律關于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3)能根據所學知識分析實際案例中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問題素質目標:與時俱進,培養執著專注、科學嚴謹、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提升職業素養教學重難點教學重點:我國法律關于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教學難點:根據所學知識分析實際案例中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問題教學方法案例分析法、問答法、討論法、講授法教學用具電腦、投影儀、多媒體課件、教材教學設計第1節課:傳授新知(38min)第2節課:問題導入(5min)→傳授新知(25min)課堂小結(3min)→作業布置(2min)教學過程主要教學內容及步驟設計意圖第一節課考勤
(2min)【教師】使用文旌課堂APP進行簽到【學生】班干部報請假人員及原因培養學生的組織紀律性,掌握學生的出勤情況問題導入
(5min)【教師】提出以下問題,隨機邀請學生回答【學生】聆聽、思考、回答【教師】總結學生的回答,導入本節課課題:了解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通過問題導入,讓學生主動探究關于的相關內容,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傳授新知
(38min)【教師】引入新知,講解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的含義、《羅馬公約》體系的主要內容一、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的含義第三人是相對于合同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而言的,泛指與航空器經營人或所有權人沒有任何合同關系或隸屬關系,卻因航空器運行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或組織。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是指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對地面(包括水面)上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窘處煛刻岢鲆韵聠栴}當地面第三人受到傷害或損失時,應向誰追責?【學生】聆聽、思考、回答【教師】總結學生的回答一般情形下,航空事故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固然包括旅客、貨物承運人及航空人員在內,他們之間要么存在運輸合同關系,要么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在航空事故損害賠償的請求上,存在責任競合的情形,合同當事人一般會依據合同請求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而第三人只能請求責任方承擔侵權責任。二、《羅馬公約》體系的主要內容(一)產生過程1933年《統一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損害的某些規則的國際公約》(簡稱1933年《羅馬公約》)是國際社會以條約法形式統一航空器致地(水)面上第三者損害問題之若干法律規則的首次嘗試,被視為1929年《華沙公約》的“姊妹篇”。1952年9月和10月,28國參加了在意大利羅馬舉行的國際會議,作為會議成果的《關于外國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損害的公約》(簡稱1952年《羅馬公約》)于1958年2月4日起生效并取代1933年《羅馬公約》及其議定書?!窘處煛刻岢鲆韵聠栴}制定1952年《羅馬公約》的目的是什么?【學生】聆聽、思考、回答【教師】總結學生的回答1952年《羅馬公約》的目的在于將世界各國航空器對地面或者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損害的責任規則統一起來,一方面能確保受害人及時地得到公正的賠償,另一方面能合理地限制此種損害涉及的責任范圍,使之不至于阻礙國際民用航空運輸的發展。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于1978年在蒙特利爾召開航空法會議修訂《羅馬公約》,制定了1978年《蒙特利爾議定書》?!ㄔ斠娊滩模ǘ┴熑卧瓌t1952年《羅馬公約》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客觀責任制?!窘處煛刻岢鲆韵聠栴}你是如何理解客觀責任制的?【學生】聆聽、思考、回答【教師】總結學生的回答無過錯責任或客觀責任是指只要所造成的損害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則不論致害人有無過失,都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航空器對地(水)面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由該航空器的經營人承擔責任。判斷某行為主體是否是經營人,主要看以下兩項標準:①是否對航空器享有專有使用權;②是否自己使用或者雇用他人使用航空器,而不論其是否是航空器的所有權人。1952年《羅馬公約》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第三條規定,第四條規定具體內容詳見教材上述應當對損害承擔責任的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1952年《羅馬公約》第五條規定:“如果損害是武裝沖突或民事騷亂的直接后果,或者被公共權力機關的行為剝奪了使用航空器的權利,則按照本公約規定應負責任的人將對該項損害不承擔賠償義務?!?952年《羅馬公約》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七條規定具體內容詳見教材責任范圍1952年《羅馬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除第十二條另有規定外,根據本公約規定承擔責任的全體人員對按照第一條規定應予以賠償的損害所給付的賠償金額,以每一航空器和每一事件計,不得超過:①航空器重量為1000千克或以下時,500000法郎(約4萬美元);②航空器重量超過1000千克但不超過6000千克時,除500000法郎(約4萬美元)外,其超過1000千克的每一千克另加400法郎(約32美元);③航空器重量超過6000千克但不超過20000千克時,除2500000法郎(約20萬美元)外,其超過6000千克的每一千克另加250法郎(約20美元);④航空器重量超過20000千克但不超過50000千克時,除6000000法郎(約48萬美元)外,其超過20000千克的每一千克另加150法郎(約12美元);⑤航空器重量超過50000千克時,除10500000法郎(約84萬美元)外,其超過50000千克的每一千克另加100法郎(約8美元)?!钡谑粭l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關于人身死亡或傷害的責任,對每一死者或傷者不得超過500000法郎(約4萬美元)?!钡谑粭l第三款規定:“‘重量’指航空器適航證上認可的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如用充氣氣體助升,則不包括助升氣體的作用?!钡谑粭l第四款規定:“本條所述金額的法郎,系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點五毫克黃金的貨幣單位。此法郎數額可以折合為各國貨幣,取其整數。在以此項法郎數額折合為非金本位國家的貨幣時,如進行法律訴訟,應按判決之日的黃金價格折合,或者在第十四條所列的情況下,應按賠償金分配之日黃金價格折合。”1952年《羅馬公約》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如果受害人證明損害是由經營人或其受雇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則經營人的責任將無限制;如果是受雇人有上述作為或不作為,還須證明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并在其職權范圍內的行為?!钡谑l第二款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具體內容詳見教材【教師】提出以下問題《羅馬公約》的責任范圍都涵蓋了哪些方面?【學生】聆聽、思考、回答【教師】總結學生的回答(四)經營人責任擔保提供擔保的保險人或任何其他人,對相關的賠償要求提出異議的,除可以援用經營人的抗辯理由和以偽造文件為抗辯理由外,僅能援引下列理由進行抗辯:(1)損害發生在擔保有效期終止以后。但是,如果擔保有效期在飛行中屆滿,則該項擔保的有效期延長至飛行計劃列明的下一次降落,但以不超過24小時為限。(2)損害發生在擔保規定的地區范圍以外,除非飛越此種范圍是由不可抗力、必須援助他人或者領航、駕駛或導航上的錯誤造成的。符合上述時間或地域規定延長擔保有效期,或者經營人被宣告破產時,受害人可以對保險人或擔保人提起直接訴訟。對于一架航空器的經營人而言,擔保金額應等于前述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對于擁有幾架航空器的經營人而言,擔保金額不少于限額最高的兩架航空器的賠償限額之和?!ㄔ斠娊滩模ㄎ澹┏绦蛞巹t和訴訟期限根據《羅馬公約》體系的規定,原告只能向損害發生地的締約國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經一個或幾個原告與一個或幾個被告協商同意,原告可以向任何其他締約國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此種訴訟程序對原告向損害發生地國的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無任何妨礙。各當事人可以協商將其爭議在任何締約國提交仲裁?!读_馬公約》體系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造成損害的事件發生之日起計算。存在時效的中止或中斷的理由時,由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確定,但在任何情況下,自造成損害的事件發生之日起滿三年時,提起訴訟的權利喪失。受害人對執行判決的申請必須在終審判決做出之日起5年內提出。(六)例外條款《羅馬公約》體系不適用于對飛行中的航空器或者對該航空器上的人或物造成的損害。如果地(水)面上的損害責任由受害人與經營人或與發生損害時有權使用航空器的人之間的合同調整,或者由適用于上述人員的關于職工賠償的法律調整,則《羅馬公約》體系不再適用。此外,《羅馬公約》體系不適用于供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使用的航空器和核損害的情況?!緦W生】聆聽、思考、理解、記憶通過老師講解和課堂問答等方式,使學生了解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的含義、《羅馬公約》體系的主要內容等相關知識第二節課問題導入
(5min)【教師】提出以下問題,隨機邀請學生回答我國哪些法律能夠為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賠償提供法律依據?【學生】聆聽、思考、回答通過問題導入,引導學生思考,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傳授新知(25min)【教師】引入新知,講解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三、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一)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但是,所受損害并非造成損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損害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國家有關的空中交通規則在空中通過造成的,受害人無權要求賠償?!钡谝话傥迨邨l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飛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為實際起飛而使用動力時起至著陸沖程終了時止;就輕于空氣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飛行中是指自其離開地面時起至其重新著地時止。”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具體內容詳見教材(二)責任范圍【教師】組織學生掃碼播放“韓航事故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視頻(詳見教材),并提出以下問題根據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相關規定分析此案例?!緦W生】觀看、思考、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钡谝磺б话倨呤艞l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钡谝磺б话侔耸l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保ㄈ┴熑纬袚恕窘處煛刻岢鲆韵聠栴}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學生】聆聽、思考、回答【教師】總結學生的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由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承擔。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民用航空器經營人包括以下幾種:(1)損害發生時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2)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權已經直接或者間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對該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權的,本人仍被視為經營人。(3)經營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過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無論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均視為經營人使用民用航空器。(4)民用航空器登記的所有人應當被視為經營人,并承擔經營人的責任;除非在判定其責任的訴訟中,所有人證明經營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許可的范圍內采取適當措施使該人成為訴訟當事人之一。……(詳見教材)(四)經營人責任擔保根據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和擔保人除享有與經營人相同的抗辯權,以及對偽造證件進行抗辯的權利外,對相關賠償請求只能進行下列抗辯:(1)損害發生在保險或者擔保終止有效后;然而保險或者擔保在飛行中期滿的,該項保險或者擔保在飛行計劃中所載下一次降落前繼續有效,但是不得超過24小時。(2)損害發生在保險或者擔保所指定的地區范圍外,除非飛行超出該范圍是由于不可抗力、援助他人所必需,或者駕駛、航行或者領航上的差錯造成的。根據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所列的兩種情況下,保險或擔保條款繼續有效時,或者經營人破產時,受害人可以直接對保險人或者擔保人提起訴訟?!ㄔ斠娊滩模ㄎ澹┰V訟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地面第三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自損害發生之日起三年。”(六)例外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關于航空器對地(水)面第三人損害賠償的規定不適用于下列損害:①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對該航空器上的人或者物造成的損害;②為受害人同經營人或者同發生損害時對民用航空器有使用權的人訂立的合同所約束,或者為適用兩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有關職工賠償的規定所約束的損害;③核損害?!緦W生】聆聽、思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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