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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共營業(yè)場所火災責任保險條款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保險單、批單、投保單及其附件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共營業(yè)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租賃者或借用者,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下同)規(guī)定的主體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責任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載明的公共營業(yè)場所范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因發(fā)生火災、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保險單的約定負責賠償,但不超過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第四條被保險人支出的下列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因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與第三者或有關責任方之間產生糾紛,所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統稱“法律費用”),但前提是該費用的支出事先經得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對前述法律費用的承擔額度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20%為限。(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第三者而在火災、爆炸事故現場動用機械、人力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費用(統稱“施救費用”),但不包含醫(yī)療費用。保險人對前述施救費用的承擔額度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20%為限。責任免除第五條對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責任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或者從事與本保險單載明的經營范圍不符的經營活動;(二)地震、火山爆發(fā)、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引起的火災、爆炸;(三)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他人惡意破壞;(四)大氣、土地、水污染或其他污染、核輻射、核爆炸。第六條對于下列責任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公共營業(yè)場所及其所處建筑物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租賃者、借用者及前述任何一方的雇員的自身損失;(二)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合同責任,但若有關合同不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火災、爆炸事故民事賠償責任不在此限;(三)未經有關監(jiān)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場所或設備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而導致的責任和費用;(四)因周圍場所或建筑物發(fā)生火災、爆炸而波及公共營業(yè)場所,再經公共營業(yè)場所殃及其它場所或建筑物而導致的責任和費用;(五)任何間接損失、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六)本保險單中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七)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責任和費用。保險期間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第八條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次事故人身損害每人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第九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人義務第十條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一條保險人依據第十四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二條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并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不生效。第十七條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安全管理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第十八條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xù)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十九條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及時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收到受害人因保險責任事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fā)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一)保險單正本;(二)有關當局出具的事故證明;(三)司法機關或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損失第三者殘疾鑒定診斷書或死亡證明;(四)損失清單;(五)縣級及以上醫(y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損失第三者醫(y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病歷;(六)若事故由被保險人與受損失第三者或其家屬自行協商解決時,提供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若事故由有關當局調解、民事訴訟或仲裁時,提供相關法律文書(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等);(七)保險人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估損、協助事故處理、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保險責任的承諾,賠付結果以結案時的核定為準。第二十五條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二十六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現行有效法律的規(guī)定,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二十八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九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其他事項第三十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xù)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依法或依據本合同約定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fā)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釋義『公共營業(yè)場所』: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載明詳細地址的、經公安消防部門安全檢查合格的、固定的公共營業(yè)場所。『第三者』:指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但在本保險單中不包括公共營業(yè)場所及其所處建筑物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租賃者、借用者及前述任何一方的雇員。『保險事故』:指本保險單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每次事故/每次保險事故』:指不論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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