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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公司實施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登記注冊。那么,下面是給大家整頓的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范本,供大家參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列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下列簡稱公司),特制訂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含有約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第四條住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第三章公司經營范疇第五條公司經營范疇(注:根據實際狀況具體填寫):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萬元人民幣。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策之日起十日內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第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根據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下:(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并能夠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能夠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初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它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能夠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狀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出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出三期的,應按實際狀況續填)。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當違約責任。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承當連帶責任。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能夠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二)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能夠規定查閱公司會計帳簿;(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組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組員(或監事);(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決策、監事會會議決策和財務會計;(五)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六)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轉讓出資額;(七)優先購置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九)公司終止后,依法應得公司的剩余財產;(十)其它權利。第十六條股東推行下列義務:(一)恪遵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當責任;(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五)其它義務。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它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它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當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當連帶責任。第十八條股東規定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闡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正當利益的,能夠回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回復股東并闡明理由。公司回絕提供查閱的,股東能夠請求人民法院規定公司提供查閱。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構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酬勞事項;(三)審議同意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同意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策;(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策;(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策;(十)就公司向其它公司投資或者為別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策;(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其它職權(注:由股東自行擬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能夠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獻上簽名、蓋章。第二十條初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時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時會議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擬定其它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建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推行職務或者不推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推行職務或者不推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推行或者不推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能夠自行召集和主持。(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擬定其它告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告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能夠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它辦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策,決策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策,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統計,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統計上簽名。(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背面的三分之二,普通為二分之一比較適宜,這樣才干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如果股東商定,股東會決策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么就對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它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策,決策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見面設12名監事,那么應對應調節有關條款,如全部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能夠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疇內行使表決權。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它公司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公司的債務承當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擬定具體比例)第二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策。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第八章董事會產生、職權和議事規則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組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注:兩個以上國有公司或其它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組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它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出三年)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造成董事會組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推行董事職務。第二十九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策;(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立;(九)決定聘任或者辭退公司經理及其酬勞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酬勞事項;(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十一)其它職權(注:由股東自行擬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注: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第三十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推行職務或者不推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推行職務或者不推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一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注:也可規定其它告知時間。)以前告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策的表決,實施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策,決策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通過,但作出屬于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六)、(七)、(九)項決策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統計,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統計上簽名。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辭退。經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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