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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義龍新區龍源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定》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第二條萊陽市第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4、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5、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6、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7、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8、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為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5%—25%,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代表調離學校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停止。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換本單位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4、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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