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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建府谷縣弘建煤礦一號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概述項目背景榆林市是國家重要能源化工基地,在煤炭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煤矸石等工業固體廢物。2021年3月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十四五”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1]381號)要求煤炭行業推廣“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促進矸石減量。為進一步提升工業固體廢物消納協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水平,統籌解決府谷縣工業固體廢物存量大、增速快、消納難等突出問題,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工作的通知》(榆政辦函〔2022〕63號)要求,府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2年6月20日下發了《關于報送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的函》(府政辦〔2022〕103號)確立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1號綜治項目為府谷縣工業固廢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榆林市生態環境局、榆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2年12月21日下發了《關于報送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備選試點的函》(榆政環發〔2022〕149號),確立了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一號綜治項目開展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工作。該項目為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煤炭自燃火燒隱患區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工程項目遺留的尾坑。弘建煤炭自燃火燒隱患區治理工作于2014年12月開始實施,2016年11月停工,2017年1月16日委托延安力舟環保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2017年5月24日取得《府谷縣環境保護局關于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弘建煤炭自燃火燒隱患區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府環發〔2017〕136號)。綜治項目總投資為1億元,治理面積271.65畝(18.11ha),回收殘煤90.32萬t,該環評時調查已完成巖土剝采及殘煤回收,尚未進行治理區生態恢復,該項目環評批復后至今也未復工進行治理區復墾,因此也未進行竣工環保驗收。本項目于2023年3月7日由《府谷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第139次)》同意陜西通茂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實施府谷縣弘建煤礦一號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項目。即陜西通茂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在接替承擔弘建煤炭自燃火燒隱患區后續生態恢復治理工作的同時,按照榆林市和府谷縣相關文件要求協同進行府谷縣工業固體廢物煤矸石處置。府谷縣弘建一號綜治項目位于陜西省府谷縣西北約58km處,行政區劃隸屬陜西省府谷縣老高川鎮管轄。該項目于2018年8月停工,形成的露天尾坑南北約1063米,東西約702米,坑平均深度約50米的“橢圓形”地形,治理區面積40.70ha,該露天尾坑四周都有高陡邊坡,存在坑體滑坡、積水等隱患風險,亟需回填治理。本項目實施可有效解決礦區煤矸石的處置問題,促進工業固體廢物與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協同解決。為實現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目標,適應周邊礦區固體廢物產出量不斷増加的需求,同時根據《土地復墾條例》、《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版)及榆林市環境保護局榆政環發[2018]236號“榆林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相關要求,2022年12月,陜西通茂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編制了《府谷縣弘建一號綜治項目工業固廢協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立項建議書》,初步擬定利用華秦煤礦等19個煤礦的矸石回填該尾礦坑,通過采取煤矸石回填、平整碾壓夯實,表面覆土、植被恢復等治理措施,使擬治理露天尾坑的生態環境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調,實現綜治項目露天尾坑修復治理和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雙贏”目標,通過治理修復損毀土地40.70ha,其中恢復旱地2.70ha,果園0.28ha,林地3.44ha,草地34.28ha。評價工作過程簡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本項目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的規定,本項目涉及名錄中兩個類別,即“四、煤炭開采和洗選業-6.煙煤和無煙煤開采洗選;褐煤開采洗選;其他煤炭采選-礦區修復治理工程(含煤礦火燒區治理工程)”和“四十七、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10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水處理污泥)、建筑施工廢棄物處置及綜合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采取填埋方式的項目”,分別要求編制報告表和報告書,本次評價取單項等級最高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2023年3月16日,陜西通茂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擔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接到委托后,我單位組織技術人員深入現場進行實地踏勘,對場址周圍的自然環境現狀進行了詳細的調研考察和資料收集,依據當地環境特征和項目工藝特點,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因素做了初步的識別和篩選,確定了評價工作內容、評價重點及方法。評價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進行了工程分析、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和污染防治措施分析論證等工作,在此基礎上,編制完成了《陜西通茂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新建府谷縣弘建煤礦一號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分析判定相關情況產業政策符合性項目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中:四十三、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綜合利用中的第1項礦山生態環境恢復工程和第15項“三廢”綜合利用與治理技術、裝備和工程。項目不屬于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中禁止準入類和許可準入類項目。根據2022年12月21日榆林市生態環境局、榆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報送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備選試點的函》(榆政環發〔2022〕149號)文件,本項目屬于榆林市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府谷縣發展改革和科技局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了《陜西通茂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新建府谷縣弘建煤礦一號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項目》備案確認書(項目代碼:2303-610822-04-01-760040)。因此,本項目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與相關規劃符合性分析本項目與相關規劃符合性見下表。表1.3-1本項目與相關規劃符合性分析名稱政策要求本項目情況符合性《陜西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工業資源和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基地和示范工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推進產廢行業綠色轉型、利廢行業綠色生產。本項目屬榆林市大綜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示范工程。符合深入推進大宗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加強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推廣固體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新技術,創新大宗固體廢物協同利用機制,最大限度減少填埋量。建立健全固體廢物信息化監管體系,加大固體廢物走私打擊力度。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固體廢物產生量大、區域難以實現有效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項目,在重點區域推廣大宗固體廢物“公鐵聯運”的區域協同模式。實施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管理,推動大宗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總量趨零增長,以尾礦、煤矸石、粉煤灰、冶煉渣、工業副產品石膏等為重點,推動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業規模化、高值化、集約化發展,提高大宗固體廢物資源利用效率。本項目是對綜治項目采煤坑損毀的土地進行修復治理,屬于固體廢物綜合治理及利用業,實現了工業固體廢物的資源化。符合《榆林市土地整治規劃(2011-2020年)》第五節神府市土地復墾區該區包括府谷縣以及神木縣北部的21個鄉鎮;該區土地整治的戰略地位為:通過整治礦區土地資源,形成合理、高效、集約的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改善礦區生態環境,恢復礦區生態系統,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復墾破壞土地,恢復地面生態景觀。本項目位于榆林市府谷縣老高川鎮朱太溝村,通過煤矸石對采煤坑損毀的土地進行修復治理,最終將破壞土地復墾,改善生態環境,實現項目區生態系統建立人工干預條件下徹底恢復與快速重建,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符合《府谷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土地利用規劃第四節土地整治規劃(土地復墾潛力)(二)土地復墾潛力土地復墾以廢棄集體工礦場地、關停的窯廠和分布不合理的農村居民點為主。全縣土地復墾潛力為650公頃,可新增耕地445公頃,主要布局在府谷鎮、新民、廟溝門、三道溝、老高川、大昌汗、孤山、海則廟等鄉(鎮)。本項目利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采煤坑進行修復治理,修復挖損、壓損土地面積40.70ha,造地類型主要為草地、旱地、林地、果園,屬于煤矸石綜合利用范疇。符合規劃期內,安排土地復墾重點工程3項,規模286公頃,新增耕地206公頃。主要布局在廟溝門、三道溝、新民等鄉(鎮),主要是對廢棄農村居民點、廢棄工礦用地復墾,使其恢復可供利用的狀態,有效增加耕地面積。規劃期內,全縣共落實土地整治重點項目72個,項目用地總規模2985公頃,可新增耕地756公頃,預計投資2.20億元,其中土地復墾項目5個,項目規模面積231公頃,可新增耕地183公頃,主要布局在老高川、三道溝、廟溝門、新民等鄉(鎮)。與環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項目與相關環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見下表。表1.3-2項目與相關環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政策文件要求本項目符合性《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版)本辦法所稱煤矸石綜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進行井下充填、發電、生產建筑材料、回收礦產品、制取化工產品、筑路、土地復墾等。項目利用煤矸石進行采煤坑復墾,屬于煤矸石土地復墾綜合利用范疇。符合煤矸石綜合利用應當堅持減少排放和擴大利用相結合,實行就近利用、分類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術水平,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統一,加強全過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本項目利用周邊煤礦的煤矸石對綜治項目采煤坑進行復墾,屬就近利用且有利于提高當地煤矸石利用率,實現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統一。符合利用煤矸石進行土地復墾,應嚴格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和國土、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進行,遵守相關技術規范、質量控制標準和環保要求。本項目屬土地復墾,要求嚴格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和國土、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執行,遵守相關技術規范、質量控制標準和環保要求,采用分層回填、分層壓實、分層覆土的原則進行。符合國家鼓勵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五)煤矸石土地復墾及矸石山生態環境恢復。本項目利用煤矸石進行土地復墾。符合《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政策要點》(國經貿資源[1999]1005號)煤矸石綜合利用以大宗量利用為重點,將煤矸石發電、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復墾回填以及煤矸石山無害化處理等大宗量利用煤矸石技術作為主攻方向,發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和產品。項目利用煤矸石進行礦坑復墾,屬于煤矸石綜合利用范疇。符合推廣利用煤矸石充填采煤塌陷區和露天礦坑復墾造地造田,復墾種植技術。……推廣利用煤矸石充填溝谷等低洼地作建筑工程用地、筑路等工程填筑技術。矸石復墾土地作為建筑用地時,應采用分層回填,分層鎮壓方法充填矸石,以獲得較高的地基承載能力和穩足性。項目利用煤矸石復墾綜治項目采煤坑,采用分區回填、分層回填、分層壓實的回填方式。符合《榆林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榆政環發[2019]11號)以沿江、河、湖、渠等區域,以及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地、重要水源涵養地等區域為重點,…持續開展固體廢物非法貯存、傾倒和填埋情況專項排查;對…重量在100噸以上的一般工業廢物、體積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制定“一點一策”整治方案,明確期限完成整治工作。項目位置不在前述重點區域內。項目利用周邊煤礦的矸石進行土地復墾,不屬于固體廢物非法填埋。符合全面排查整治工業固體廢物,摸底調查全市廢棄鉆井泥漿巖屑、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電石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推進實施。項目利用周邊煤礦煤礦的矸石進行土地治理恢復,運輸過程采取覆蓋篷布等防揚散、防流失設施。符合拓展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途徑,提高綜合利用率,加快構建循環經濟體系,引進綜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利用率項目利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尾坑進行土地復墾,實現工業固廢的綜合利用。符合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固體廢物處置項目建設,推動“無廢縣城試點”,推動建立綜合利用為主,處理處置和安全填埋為輔的固體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鏈符合《榆林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榆政辦發[2021]19號)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堅持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原則,鼓勵對產生的固體廢物實施資源化綜合利用,最大程度減少貯存、填埋、焚燒處置量項目利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尾坑進行土地復墾,屬固體廢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符合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落實工業固體廢物全過程污染防治要求,并對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項目利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尾坑進行土地復墾,建設單位將對全過程污染進行防治,并對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符合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及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公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信息。項目利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尾坑進行土地復墾,建設單位在回填治理期將定期公開污染監測信息。符合第三方單位應向產廢單位告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運輸、利用或貯存處置情況,產廢單位可根據需要對第三方單位進行現場核查建設單位將及時告知弘建煤礦等單位煤矸石運輸、利用或貯存處置情況。符合產廢單位和第三方利用或處置單位應當建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情況,并附相關合同、財務支出、核查資料等證明材料作為第三方單位,建設單位將按照要求建立管理臺賬,如實記錄運輸、利用和處置情況,并按照要求附證明材料存檔備查。符合《榆林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矸石綜合利用環境監管的通知》(榆政環發[2021]209號)一、各縣市區分局要嚴格執行《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鼓勵綜合利用,最大程度減少貯存和填埋量,推進就近利用、分類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不斷提高煤矸石綜合利用水平,延伸產業鏈,實現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本項目利用周邊煤礦產生的煤矸石對綜治項目尾坑進行回填復墾。符合二、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滿足《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導則》及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具備項目環評文件確定的生產技術、處置能力及污染防治措施。原則上我市相關企業應優先利用周邊礦區的煤矸石,實現就近就地轉移。項目實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滿足《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導則》及相關技術標準要求。項目主要利用周邊煤礦矸石復墾尾坑。符合三、各縣市區分局要加強煤矸石全過程管理,嚴格煤矸石綜合利用環境監管,督促轄區相關企業規范生產,嚴格落實固廢綜合利用及環境污染防治要求,不得擅自同意煤矸石跨區域轉移,不得批準永久排矸場。對發現煤矸石擅自轉移、非法處置的一案雙查,限期整改,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本項目利用煤矸石回填恢復綜治項目尾坑,屬于對煤矸石綜合利用,不屬于以排矸為目的永久排矸場建設。建設單位將建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附相關合同、財務支出、核查資料等證明材料符合《榆林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管理要求》(榆政環發[2018]236號)一、提高固廢環保意識。各縣區要高度重視,精心部署,嚴格按照省市相關工作部署,扎實開展固體廢物“清廢行動”及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要重點督促工業園區及產廢項目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嚴格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加快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處置項目的建設,不斷提高工業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水平項目利用周邊煤礦產生的煤矸石及進行土地復墾,屬于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項目符合三、嚴格固廢項目建設準入。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必須符合相關環保規劃、產業政策和園區布局,要大力推進水泥、建材、路橋工程等行業開展工業固體廢物協同利用,嚴格限制固體廢物單一填埋處置類項目建設,鼓勵實施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最終處置”一體化項目,其中綜合利用比例及產品質量須達到國家相關政策標準要求,不斷提高固體廢物利用處置的集中化、規模化水平項目建設符合相關環保規劃、產業政策,項目利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尾坑進行回填整治,最終通過綠化使其恢復為可利用地,屬于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符合《榆林市支持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榆政辦發[2023]9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宗工業固體廢物是指煤炭開采、火電、煤化工、金屬鎂、油氣開發等我市主要工業行業產生的、在全市工業固體廢物中占比較大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第五條重點支持方向包括以下六個方面:(六)生態治理應用。用于礦井充填、采空區和塌陷區治理、露天礦坑回填、鹽堿地、沙漠化土地生態修復等。本項目煤矸石屬于煤炭開采產生的一般固廢,用于綜治項目尾坑的生態修復。符合《關于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通知》(榆政環發[2021]300號)二、推動固廢資源化綜合利用。各分局要結合全市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業鏈發展思路和目標,督促指導重點管控企業盡快制定完善固廢綜合利用方案,并于10月31日前匯報上報市局審核備案,其中煤礦、火電企業固廢綜合利用率應達到100%,其它行業固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75%。本項目煤矸石屬于煤炭開采產生的一般固廢,本項目利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尾坑進行生態修復治理,有助于提高煤礦固廢綜合利用率。《榆林市2023年生態環境保護三十項攻堅行動方案》(榆辦字[2023]33號)4.建筑工地精細化管控行動。榆林中心城區和各縣市區城區及周邊所有建筑(道路工程、商砼站)施工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裸土覆蓋、土方開挖(拆遷)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地基開挖、樁基施工、渣土運輸等施工階段,灑水、覆蓋、沖洗等防塵措施持續進行;嚴格落實車輛出入工地清洗制度,嚴禁帶泥上路,杜絕燃燒木柴、竹膠板及露天焚燒垃圾等;建筑工地場界建設噴淋設施、視頻監控、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并聯網管理。項目位于中心城區和各縣市區城區及周邊區域之外。項目回填期采取灑水和覆蓋防塵網等措施,同時工地進出車輛清洗,加強管理,做到文明回填。符合25.“火燒區”整治行動。嚴格實施《加快推進應急排險治理工程堅決全面徹底完成采煤沉陷區和煤層火燒區綜治項目整治后續工作任務實施方案》,全面徹底完成煤層火燒區綜治項目專項整治工作。開展神木市、府谷縣剩余60個綜治項目現狀調查,判定綜治項目著火、積水、高陡邊坡的情況,依此確定項目分類和治理方式。本項目屬于煤層火燒區綜治項目整治,綜治項目露天尾坑存在高陡邊坡、坑體滑坡、積水等隱患風險,利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尾坑進行回填,表面覆土、植被恢復等治理措施。符合26.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提升行動。相關縣市區政府落實屬地責任,嚴格工業固廢渣場審批及運行監管,加快推進歷史貯存固廢綜合利用。榆陽區、神木市、府谷縣推進工業固廢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項目建設,6月底前啟動試點項目建設。本項目屬于府谷縣推進工業固廢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項目項目。符合《府谷縣2022年生態環境保護五十二項攻堅行動方案》(府辦發[2022]12號)7.“火燒區”整治行動。全面徹底完成煤層火燒區綜治項目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我縣剩余綜治項目現狀調查,判定綜治項目著火、積水、高陡邊坡等情況,依此確定項目分類和治理方式。12月底前,按照《關于加快推進應急排險治理工程堅決全面徹底完成采煤沉陷區和煤層火燒區綜治項目整治后續工作任務實施方案》要求,完成應急排險治理和回填復墾生態修復工作。本項目采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礦坑進行填復墾生態修復工作。符合與榆林市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工程實施方案符合性分析《榆林市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工程實施方案》中共包含6個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項目,本次評價的陜西通茂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新建府谷縣弘建煤礦一號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項目為其中之一。本項目與方案中的相關內容符合性分析見下表。表1.3-3本項目與方案符合性分析項目方案要求本項目符合性填料煤矸石、粉煤灰、爐渣、脫硫石膏,以及氣化渣分選后尾渣,煤泥浮選后尾渣煤矸石符合治理思路依據生態修復相關設計要求及有關規定,對礦坑生態修復進行整體規劃和設計。采取工程、植物措施相結合措施,以恢復原有土地利用現狀為目的,改善礦區生態環境。作為一個試點工程,復墾初期目標為草地,初期通過植物法進行復墾后土壤改良,以及同步土壤、植被特征因子的跟蹤監測,驗證重金屬及氟化物等特征因子是否會造成土壤污染和植被富集,根據改良后土壤質量跟蹤監測結果,研究同類項目是否具備復墾為耕地可行性。本項目委托陜西核工業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進行礦坑修復治理設計,后期進行土壤改良并跟蹤監測滿足要求后進行土地復墾。符合回填方案矸石堆填采用分層碾壓堆填法,分層厚度5.0m,排矸順序由內到外、自下而上逐步延伸,延伸坡面基本保持1:30的表面流水坡度坡向回填區兩側截水溝,以利排地表水。每填筑4.5m厚的煤矸石,覆蓋0.5m厚的黃土,防止煤矸石自燃,黃土及矸石的壓實度相同,碾壓矸石隨分層堆矸填筑過程逐步碾分壓形成,壓實系數不小于0.95。本項目填充區域煤矸石每層高度5m,即煤矸石碾壓平整回填4.5m覆黃土隔離層0.5m。工業固廢壓實系數不小于0.85;黃土隔離層壓實系數不低于0.93。項目填筑到設計標高時,平臺鋪設一層0.3m壓實紅黏土(壓實系數不低于0.95)作為防滲層,然后再覆0.5m黃土復墾,再覆土綠化。根據調查,煤矸石經多次碾壓后壓實系數可達到0.85,但無法達到0.95的要求。符合防自燃措施方案對于矸石自燃的防治措施,一般情況下采取分層推平、碾壓,并進行覆土綠化后,產生矸石自燃的可能較小。試點項目可采用黃土封閉覆蓋的措施以防止矸石自燃。采用分層堆填的方式對矸石進行回填,分層厚度為5m,每填筑4.5m厚的矸石覆蓋一層0.5m厚的黃土,以防止矸石自燃,黃土及矸石的壓實度相同,兩者壓實系數均不小于0.95。在填筑過程中,可對矸石表面進行臨時封閉或遮擋來防止水侵入矸石,建立溫度測試點(判斷是否有自燃的傾向)等措施預防矸石在填筑過程中自燃。填筑達到設計回填高度后,在各級平臺表面覆蓋厚度不小于1m的黃土,各級坡面覆蓋厚度不小于0.5m的黃土,并做好綠化措施。滲濾液收集擬采用盲溝+花管對場地內產生的滲濾液進行收集,并導排匯入位于攔渣壩下游的滲濾液收集池中進行統一處置。本項目采用煤矸石回填,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無需敷設防滲膜,故不進行滲濾液導排符合封閉方案采坑回填完成后,應在堆體建設頂部阻隔層對回填區域進行封閉,防止雨水等進入回填區域。回填區域封閉結構可根據風險控制要求,設置阻隔層(粉煤灰填埋區域)、覆蓋土層、雨水導排系統等。阻隔層可采用改性壓實粘土類材料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其防滲性能應至少相當于滲透系數為1.0×10-5cm/s,厚度不少于0.30m。項目填筑到設計標高時,平臺鋪設一層0.3m壓實紅黏土(壓實系數不低于0.95)作為防滲層,然后再覆0.5m黃土復墾,再覆土綠化,并設雨水導排系統。符合覆土及綠化方案覆蓋土層的厚度視固體廢物的顆粒度大小和擬種植物種類確定。同時需結合周邊地形因素,控制場地坡度和高度,以利于回填后區域排水為宜,防止雨水侵蝕和過度沖刷。為保持整個場地坡面防護和綠化與周圍生態環境上的協調性和一致性,保證場地堆填坡面的穩定性,各級永久坡面采用“灌草”結合的方式進行防護,即采用網格+噴灑草籽的綠化方式進行防護。符合道路運輸方案試點項目區周圍均修建有道路與周邊縣道、省道相連,交通便利,此外場地內也建有場內運輸道路及周轉場地。因此,試點項目利用項目區既有道路即可,無需新建入場道路及場內運輸道路。本項目利用項目地現有野大路運輸。符合與“三線一單”的相符性對照《榆林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通知、《陜西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應用技術指南:環境影響評價(試行)》(陜環辦發(2022)76號)的要求,本項目所在地涉及重點管控單元535992.39m2。本項目所在地涉及重點管控單元,項目與環境管控單元對照分析示意圖見圖1.3-1,與《榆林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見下表。表1.3-4本項目與“三線一單”符合性分析三線一單本項目具體情況相符性生態保護紅線根據“多規合一”控制線檢測報告,項目不觸及生態保護紅線。符合環境質量底線通過環境影響分析,項目跟蹤觀測期采取環評要求的措施能夠合理處置各項污染物,各項污染物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不觸及環境質量底線。符合資源利用上線項目屬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因此項目不涉及資源利用問題。符合環境準入負面清單項目建設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屬于固廢綜合利用項目,不涉及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符合表1.3-5與項目有關的環境管控單元分析環境管控單元名稱單元要素屬性管控要求分類管控要求本項目情況符合性府谷縣其他重點管控單元1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空間布局約束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1.充分考慮水環境承載能力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合理確定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本項目建成后不涉及工業用水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1.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進行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2.建設項目所在水環境單元或斷面存在污染物超標的,相應污染因子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3.嚴控高含鹽廢水排放。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符合環境風險防控1.深入開展重點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摸清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情況,推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與修編,嚴格新(改、擴)建生產有毒有害化學品項目的審批,強化工業園區環境風險管控。2.加強涉水涉重企業和危險化學品輸運等環境風險源的系統治理,降低突發環境事故發生水平。本公司項目不屬于重點企業,不屬于涉水涉重企業符合資源開發效率要求1.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強化再生水利用。項目生產不使用水符合府谷縣其他重點管控單元1大氣環境弱擴散重點管控區空間布局約束大氣環境弱擴散重點管控區1.嚴格控制“兩高”行業項目(民生等項目除外)。本項目不屬于“兩高”項目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大氣環境弱擴散重點管控區1.污染物執行超低排放或特別排放限值。2.嚴禁秸桿燃燒,控制煙花爆竹燃放。3.限制農村地區散煤燃燒,大力推進“煤改電”、“煤改氣”工程。利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尾坑進行回填整治,屬于固廢的綜合利用符合府谷縣其他重點管控單元1土地資源重點管控區空間布局約束嚴格按照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項目建設內容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地界線占用土地。本項目按當前三調土地類型恢復用地符合資源開發效率要求1.規范工業園區(開發區)入園用地項目管理,促進工業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對項目在用地期限內的利用狀況實施全過程動態評估和監管。2.健全工業園區用地準入、綜合效益評估、土地使用權推出等機制,實現土地利用管理系統化、精細化、動態化。不項目不占用工業園區用地符合本項目利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尾坑進行回填整治,屬于煤矸石的綜合利用。符合污染排放管控要求,項目的建設嚴格按照陜西省、陜北地區、榆林市生態環境總體準入清單中總體要求、生態保護紅線等各項規定。項目符合管控方案的相關要求。圖1.3-1項目與榆林市“三線一單”成果比對圖榆林“多規合一”符合性分析根據《榆林市投資項目選址“一張圖”控制線檢測報告》編號:2023(188)號,檢測結果如下。根據【礦業權現狀2021】分析,其中占用采礦權41.6392公頃。根據【礦區】分析,其中占用礦區41.6392公頃。根據【土地利用現狀2018(二調)】分析,其中占用耕地1.7374公頃、占用林地12.8340公頃、占用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5495公頃、占用草地26.5183公頃。根據【林業規劃】分析,其中占用非林地29.3940公頃、占用林地1.2378公頃。根據【土地利用現狀2009(二調)】分析,其中占用耕地1.7374公頃、占用林地12.8340公頃、占用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5495公頃、占用草地26.5183公頃。根據【建設用地管制區】分析,其中占用限制建設用地區41.6392公頃。根據【土地用途區】分析,其中占用林業用地區12.8356公頃、占用一般農地區2.2872公頃、占用牧業用地區26.5164公頃。根據【土地利用現狀2020(三調)】分析,其中占用草地35.7755公頃、占用林地0.4282公頃、占用耕地2.4373公頃、占用種植園用地0.0461公頃、占用工礦用地1.8777公頃、占用交通運輸用地0.4340公頃、占用其他土地0.6404公頃。由《榆林市投資項目選址“一張圖”控制線檢測報告》可知,項目占地符合生態紅線、文物保護線規劃的要求,該項目涉及限制建設區及林地,建設單位應與相關部門對接;項目占用采礦權,屬于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礦區,項目用地屬于原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弘建煤炭自燃火燒隱患區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用地。弘建煤礦為2008年整合礦井,2013年底正式生產,設計開采1-2、2-2、3-1、3-2煤層,1-2煤和2-2煤為次邊際經濟儲量,均按殘采回收考慮。3-1、3-2煤層為主采煤層,采煤方法為走向長壁采煤法,綜采回采工藝,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弘建煤礦自2012年10月至今開采3-1煤,行成大片的采空區。項目區位于弘建煤礦西北部,緊鄰野大路,大部分位于3103、3105和3107工作面采空區之上,3103、3105和3107工作面為弘建煤礦2018年至2020年底開采形成,現已穩沉,在地表形成采空塌陷損毀,已于2022年進行了裂縫填充修復治理。《府谷縣弘建一號綜治項目回填復墾生態修復方案》中指出:弘建煤礦自投產以來,3-1煤層3101、3102、3104、3106、3107工作面均已開采,再根據《府谷縣弘建煤礦井上下對照圖》(2023.03)治理區有部分位于3107采空區,采空區面積0.45km2,影響范圍0.73km2,該采空區于2020年12月形成,已過沉穩期,對本次治理工程影響不大。根據《陜西省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煤礦(整合區)勘探報告》(榆林市榮巖地質勘探有限公司,2008.11)ZK401揭示3-1煤底板標高1165m,3-2煤底板標高1150m(煤層厚1.48m),煤層與坑底標高(1233m)相差分別為68m和83m,位于其下的可采煤層5-2煤(礦權未審批)頂板與坑底標高相差大于100m,3-1和3-2煤冒落帶最大高度為4.84~9.84m,導水裂隙帶最大高度為22.14~39.75m,同時《調查報告》和《府谷縣弘建一號綜治項目回填復墾生態修復方案》均未查出明顯地面塌陷災害,據此可以推測5-2煤開采對府谷縣弘建煤礦一號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項目影響不大。選址合理性分析本項目位于榆林市府谷縣老高川鎮朱太溝村,周邊溝壑縱橫,屬典型的黃土高原地貌,利用煤矸石作為填充修復治理溝谷為最佳選擇,以本項目地作為礦山修復治理的選址,通過采坑填充、表面覆土、場地平整等修復措施,既增加可利用地面積,又減少了水土流失。項目場地周圍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點。根據煤矸石固體廢物浸出液檢測,各項指標均滿足GB8978中一級標準,且pH值在6-9之間,煤矸石屬于Ⅰ類一般工業固廢,對其儲存、處置按照Ⅰ類一般工業固廢的要求進行。項目以土地復墾為目的,利用煤矸石復墾綜治項目遺留礦坑。煤矸石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充露天開采地表挖掘區,故項目煤矸石填充區應同時滿足Ⅰ類回填場技術、運行要求。項目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并參照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用于礦山采坑回填和生態恢復技術規范》(DB15/T2763-2022)符合性分析見下表。表1.3-6本項目與GB18599-2020符合性分析項目相關要求(摘錄)本項目符合性貯存場和填埋場選址要求4.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定規劃要求。4.2貯存場、填埋場的位置與周圍居民區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確定。4.3貯存場、填埋場不得選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4.4貯存場、填埋場應避開活動斷層、溶洞區、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以及濕地等區域。4.5貯存場、填埋場不得選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國家和地方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內。4.6上述選址規定不適用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充填和回填。項目地周邊無自然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永久基本農田等環境敏感點。根據項目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勘查報告,項目所在區域地質穩定,無地質災害問題發生。項目在嚴格回填措施后,項目回填粉塵對外環境影響較小;項目在復墾區下游設置一個跟蹤監測井定期監測地下水水質變化情況,在定期監測地下水水質后,可預防項目運行對周邊地下水環境產生較大污染事故影響。符合貯存場和填埋場技術要求5.1.3填埋場一般應包括以下單元:a)防滲系統、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b)雨污分流系統;c)分析化驗與環境監測系統;d)公用工程和配套設施;e)地下水導排系統和廢水處理系統。5.1.4貯存場及填埋場施工方案中應包括施工質量保證和施工質量控制內容,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同時可作為建設環境監理的主要內容。5.1.5貯存場及填埋場在施工完畢后應保存施工報告、全套竣工圖、所有材料的現場及實驗室檢測報告。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為人工合成材料襯層的貯存場及填埋場還應提交人工防滲襯層完整性檢測報告。上述材料連同施工質量保證書作為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5.1.6貯存場及填埋場滲濾液收集池的防滲要求應不低于對應貯存場、填埋場的防滲要求。本項目采用Ⅰ類固廢回填,根據《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一號綜治項目工業固廢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工程勘查報告》坑底巖石滲透系試驗,數值在6.34-8.08×10-6cm/s之間。可采用天然基礎作為防滲襯層,并對坑底基巖破碎區域及坑壁火燒巖帶采用0.75m粘土(滲透系數小于1.0×10-5cm/s)封堵,封場頂部設置0.5%坡度,因此項目不設滲濾液收集、導排系統。復墾區設置截水溝導排雨水;上、下側向各設一個跟蹤監測井;場區不設給排水、供電等公用工程和配套設施。評價要求后期回填方案中應包括回填質量保證和回填質量控制內容,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保存回填報告、全套竣工圖、所有材料的現場及實驗室檢測報告。以上材料均作為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符合5.2I類場技術要求:5.2.1當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不大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0.75m時,可以采用天然基礎層作為防滲襯層。5.2.2當天然基礎層不能滿足5.2.1條防滲要求時,可采用改性壓實粘土類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滲襯層,其防滲性能應至少相當于滲透系數為1.0×10-5cm/s且厚度為0.75m的天然基礎層根據《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一號綜治項目工業固廢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工程勘查報告》坑底巖石滲透系試驗,數值在6.34×10-6cm/s-8.08×10-6cm/s之間,厚度24m。可采用天然基礎作為防滲襯層,并對坑底基巖破碎區域及坑壁火燒巖帶采用0.75m粘土(滲透系數小于1.0×10-5cm/s)封堵符合入場要求6.1進入I類場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a)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包括第I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經處理后屬于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b)有機質含量小于2%(煤矸石除外),測定方法按照HJ761進行;c)水溶性鹽總量小于2%,測定方法按照NY/T1121.16進行。6.2進入II類場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a)有機質含量小于5%(煤矸石除外),測定方法按照HJ761進行;b)水溶性鹽總量小于5%,測定方法按照NY/T1121.16進行。6.4不相容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設置不同的分區進行貯存和填埋作業。6.5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不得進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及填埋場。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項目煤矸石填充區僅利用煤矸石、粘土、基礎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土石方、坑邊堆積黃土填充礦坑,不得采用其他填充物。項目已對主要來源煤矸石進行浸出液毒性監測、固體廢物檢測。由檢測結果可知,本項目煤矸石屬于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粘土為外購天然土壤,與煤矸石非不相容物。后期項目換用其他礦井煤矸石時入場前均需進行鑒定,符合GB18599-2020中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相應要求,且各類重金屬、氟化物、砷、硒等同時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后方可入場。符合運行要求7.1填埋場投入運行之前,企業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說明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及應急處置措施評價要求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要求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說明風險事故發生情景及應急處置措施。符合7.3填埋場運行企業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整理與歸檔,永久保存。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對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環評、驗收資料及煤矸石來源、污染特性、數量等以及防滲措施資料等進行整理與歸檔,永久保存。符合7.4填埋場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應符合GB15562.2的規定,并應定期檢查和維護。建設單位參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標志物,并定期檢查和維護。符合7.5易產生揚塵的填埋場應采取分區作業、覆蓋、灑水等有效抑塵措施防止揚塵污染。項目填充過程采取分區作業、嚴格壓實,裸露面覆蓋、灑水抑塵等像相應措施防止粉塵污染。符合7.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7.6.1貯存場、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應進行收集處理,達到GB8978要求后方可排放。已有行業、區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應執行相應標準;7.6.2貯存場、填埋場產生的無組織氣體排放應符合GB16297規定的無組織排放限值的相關要求;7.6.3填埋場排放的環境噪聲、惡臭污染物應符合GB12348、GB14554的規定。根據《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一號綜治項目工業固廢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工程勘查報告》坑底巖石滲透系試驗,數值在6.34-8.08×10-6cm/s之間,厚度24m。可采用天然基礎作為防滲襯層,并對坑壁火燒巖帶采用0.75m粘土(滲透系數小于1.0×10-5cm/s)封堵。同時由于封場防滲和中間隔離層阻滲作用,封場頂部設置0.5%坡度,加之當地蒸發量較大,此外場地周圍無河流匯入且項目地高程較高,即使連續大雨時期雨水下滲,采坑內亦不易形成浸泡淋溶條件,因此項目不設滲濾液收集、導排系統。項目礦坑復墾過程中分層回填、分層覆蓋粘土壓實,可有效減少雨水滲入、減小淋溶液產生。項目跟蹤觀測期無噪聲及廢氣排放,回填期無組織氣體排放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相關限值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中有關規定。符合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8.1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可按下列途徑進行充填或回填作業:a)粉煤灰可在煤炭開采礦區的采空區中充填或回填;b)煤矸石可在煤炭開采礦井、礦坑等采空區中充填或回填;c)尾礦、礦山廢石等可在原礦開采區的礦井、礦坑等采空區中充填或回填。本項目利用煤矸石對綜治項目礦坑進行復墾。建設單位已對擬填充的煤矸石進行鑒定,屬Ⅰ類一般固廢。本項目屬b)類回填。符合8.3不應在充填物料中摻加除充填作業所需要的添加劑之外的其他固體廢物。本項目煤矸石填充物以煤矸石和粘土為主,輔以基礎處理產生的土石方及坑邊堆積黃土,無其他回填物料。符合8.4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作業結束后應立即實施土地復墾(回填地下的除外),土地復墾實施過程應滿足《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1036規定的相關土地復墾質量控制要求。土地復墾后用作建設用地的,還應滿足《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的要求;用作農用地的,還應滿足《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的要求。本項目地塊復墾完成后按要求形成草地、旱地、林地、果園等,評價要求項目土地復墾實施過程應滿足《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1036規定的相關土地復墾質量控制要求,同時滿足《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的要求。項目地塊開發利用前應進行場地污染物本底值調查,并對地基穩定性等安全性做出評估,均符合相應標準后方可投入使用。符合8.5食品制造業、紡織服裝和服飾業、造紙和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與生活垃圾性質相近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其他有機物含量超過5%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煤矸石除外)不得進行充填、回填作業。項目填充物主要為煤礦煤矸石屬于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后期采用周邊煤礦煤矸石時均需經過鑒定、確保符合相應要求后方可入場。符合封場及土地復墾要求9.1填埋場服務期滿或不再承擔新的貯存、填埋任務時,應在2年內啟動封場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封場計劃可分期實施。項目固廢堆填達到設計標高時,及時覆土壓實,進行土地復墾。符合9.2填埋場封場時應控制封場坡度,防止雨水侵蝕。項目采坑填至與周邊地形相平后及時覆土并綠化,防止雨水侵蝕。符合9.3Ⅰ類場封場一般應覆蓋土層,其厚度視固體廢物的顆粒度大小和擬種植物種類確定。項目固廢堆填達到設計標高時及時進行土地復墾,上面覆土兩層,第一層為阻隔層(靠近矸石層)覆0.3m厚的粘土并壓實,第二層為覆蓋層,覆蓋0.5m厚的黃土,然后進行復墾。覆土完成后采取植被措施防風固土,物種選用當地適生物種。符合9.5封場后,仍需對覆蓋層進行維護管理,防止覆蓋層不均勻沉降、開裂。封場后建設單位繼續對覆蓋層進行持續維護和管理,以防止覆土層下沉、開裂事故發生。符合9.6封場后的填埋場應設置標志物,注明封場時間以及使用該土地時應注意的事項。項目采坑修復完成后,建設單位將參照相關要求設置標志物,注明項目完結時間以及使用該土地時應注意的事項。符合9.9填埋場封場完成后,可依據當地地形條件、水資源及表土資源等自然環境條件和社會發展需求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土地復墾實施過程應滿足TD/T1036規定的相關土地復墾質量控制要求。土地復墾后用作建設用地的,還應滿足GB36600的要求;用作農用地的,還應滿足GB15618的要求。項目封場完成后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土地復墾實施過程按《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1036規定的相關土地復墾質量控制要求進行。項目土地復墾后用作旱地、林地、果園,該地塊開發利用前應進行場地污染物本底值調查,并對地基穩定性等安全性做出評估,均符合相應標準后方可投入使用。符合污染物監測要求10.1一般規定10.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并公開監測結果。10.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本評價已對項目地開展地下水環境本底監測,各監測指標均達標。本評價要求建設單位按照10.3.2要求設計地下水監測井,并根據10.3.3、10.3.4要求進行跟蹤監測,同時對監測井進行維護。10.3地下水監測要求10.3.1貯存場、填埋場投入使用之前,企業應監測地下水本底水平。10.3.2地下水監測井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a)在地下水流場上游應布置1個監測井,在下游至少應布置1個監測井,在可能出現污染擴散區域至少應布置1個監測井。設置有地下水導排系統的,應在地下水主管出口處至少布置1個監測井,用以監測地下水導排系統排水的水質;b)巖溶發育區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確定地下水評價等級為一級的貯存場、填埋場,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加大下游監測井布設密度;c)當地下水含水層埋藏較深或地下水監測井較難布設的基巖山區,經環境影響評價確認地下水不會受到污染時,可減少地下水監測井的數量;d)監測井的位置、深度應根據場區水文地質特征進行針對性布置;e)監測井的建設與管理應符合HJ/T164的技術要求;f)已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觀測井和勘測井,如果滿足上述要求可以作為地下水監測井使用。10.3.3貯存場、填埋場地下水監測頻次應符合以下要求:a)運行期間,企業自行監測頻次至少每季度1次,每兩次監測之間間隔不少1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周邊有環境敏感區應增加監測頻次,具體監測點位和頻次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當發現地下水水質有被污染的跡象時,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污染進一步擴散;b)封場后,地下水監測系統應繼續正常運行,監測頻次至少每半年1次,直到地下水水質連續2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10.3.4地下水監測因子由企業根據貯存及填埋廢物的特性提出,必須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體廢物特性。常規測定項目應至少包括:渾濁度、pH、溶解性總固體、氯化物、硝酸鹽(以N計)、亞硝酸鹽(以N計)。地下水監測因子分析方法按照GB/T14848執行。10.6土壤監測要求10.6.1貯存場、填埋場投入使用之前,企業應監測土壤本底水平。10.6.2應布設1個土壤監測對照點,對照點應盡量保證不受企業生產過程影響,對照點作為土壤背景值。10.6.3依據地形特征、主導風向和地表徑流方向,在可能產生影響的土壤環境敏感目標處布設土壤監測點。10.6.4運行期間,土壤監測點的自行監測頻次一般每3年1次,采樣深度根據可能影響的深度適當調整,以表層土壤為重點采樣層。10.6.5土壤監測因子由企業根據貯存及填埋廢物的特性提出,必須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體廢物特性。土壤監測因子的分析方法按照GB36600的規定執行。本評價已對項目地開展土壤環境本底監測,各監測指標均達標。評價要求項目跟蹤觀測期建設單位根據10.6要求設置土壤監測點位、選取合適監測因子,定期開展監測工作。表1.3-7本項目與DB15/T2763-2022符合性分析項目相關要求(摘錄)本項目符合性基本要求5.1.1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回填和生態恢復的采坑選址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定規劃要求,應與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協調一致,應與當地的生態環境保護、水土資源保護要求相一致。5.1.3采坑地質結構條件應滿足回填后的承載力要求,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特別是不均勻或局部下沉的影響。本項目屬榆林市和府谷縣擬定的6個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之一,項目實施有利用改善區域生態環境。根據項目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勘查報告,項目所在區域地質穩定,無地質災害問題發生。符合5.2.2利用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按以下途徑進行回填作業的,根據GB18599規定可直接開展回填作業,并按照Ⅰ類場進行封場及土地復墾。b)煤矸石可在煤炭開采礦井、礦坑等采空區中回填。本項目屬利用煤矸石可在煤炭開采礦坑回填。煤矸石已鑒定屬Ⅰ類一般工業固廢。符合5.2.5擬利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不應混入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以及生活垃圾等。本項目僅利用煤矸石進行回填,并以黃土作為隔離層,嚴禁其它廢物混入符合回填要求8.1.3對于不滿足5.2.2要求回填的,回填作業主體工程應根據實際需求設計。一般可包括自下而上的基礎層、回填區、頂部阻隔層、覆土層。對于滿足5.2.2要求回填的,可不設頂部阻隔層。如有必要,設計截排水及導排系統等。回填區域豎向設計應結合原有地形,做到有利于雨污分流和減少土方工程量,優化土石方平衡。本項目滿足5.2.2要求,并設計有截排水及導排系統等。符合8.1.4采坑回填區域占地邊界原則上不應超過其歷史邊界,除必要的邊坡修正等安全措施外,不應擴大采坑范圍。可根據采坑的規模和建設條件進行分期、分區設計建設。作業面應按功能分區合理布置,主要功能區包括回填作業區、安全隔離區、管理區、進出場道路等。分區設置應有利于物料運輸、回填等作業,并與各類車輛進出場道路合理銜接。本次采坑回填區域占地邊界未超過其歷史邊界,并采用分區設計建設。符合8.1.5回填區域基礎應為天然或經清理、平整、修復的連續、穩定地層。全部或部分利用經預處理的第I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的采坑,基礎表面應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m以上的距離。當基礎表面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離不足1.5m時,應根據地下水水量測算及水文地質情況,采取填高平整、疏干排水或抽提等措施,確保地下水水位維持在回填區基礎表面1.5m以下。不可使用含硫量高于1%的煤矸石、廢石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作為填高平整材料。根據項目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勘查報告,項目所在區域地質穩定。不使用經預處理的第I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使用的煤矸石含硫量小于1%。符合8.2.1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回填時,應根據回填區域穩定及污染防治要求,合理設計回填施工方案,并規范實施。本項目已委托陜西核工業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進行回填方案設計。符合8.2.2應確保回填過程及回填區域長期安全穩定,堆體單級邊坡高度不應高于10m,回填邊坡坡面角一般不大于25°。回填過程中需對回填物進行分層碾壓,以防止沉陷。南側和西南側在填充工程實施完,仍然有斜坡,斜坡高3-15m,坡度10-25°,為自然坡體,可以保證穩定符合8.2.3回填過程應建立檢查維護制度,定期檢查維護堤、項、擋墻、導流渠等設施,發現有損壞可能或異常,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正常運行。評價提出應設專人進行環境管理,保障正常運行符合8.2.4利用煤矸石回填采坑,應采取上覆壓實層或其他具有阻隔空氣效果的覆蓋材料等安全措施防止自燃和爆炸。覆蓋材料的壓實系數、厚度以及每層煤矸石堆存厚度需經評估后確定。采坑周圍應設安全防護設施及不少于8m寬度的防火隔離帶,填埋作業區應設防揚散設施。煤矸石碾壓平整回填4.5m覆黃土隔離層0.5m,工業固廢壓實系數不小于0.85;黃土隔離層壓實系數不低于0.93。采坑周圍8m范圍無人員居住及其它物質堆存,填埋過程灑水降塵。符合8.3.1采坑回填完成后,應在堆體建設頂部阻隔層對回填區域進行封閉,防止雨水等進入回填區域回填區域封閉結構可根據風險控制要求,設置阻隔層、覆蓋土層、雨水導排系統等。本項目封場頂部設0.3m壓實粘土阻隔層(壓實系數不低于0.95),并設雨水導排系統。符合8.3.2阻隔層可采用改性壓實粘土類材料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共他材料,共防滲性能應至少機當于滲透系數為1.0×10-5cm/s,厚度不少于0.30m。8.3.3覆蓋土層的厚度視周體廢物的顆粒度大小和擬種植物種類確定。同時需結合周邊地形因素,控制場地坡度和高度,以利于回填后區域排水為宜,防止雨水侵蝕和過度沖刷。在頂部紅粘土隔離層之上及臨空邊坡之上再覆黃土0.5m,用作復墾植被生長層。每個平臺設0.5%坡度,在靠山側坡腳(平臺邊緣)位置修建截水溝,雨水引入東側公路邊溝。符合生態恢復要求9.1.1當采坑完成回填區域封閉后應及時開展生態恢復,應滿足當地地形條件、水資源及表土資源等自然環境條件和社會發展需求。本項目已根據當地自然條件設計生態恢復方案。評價要求項目實施過程、工程驗收均遵循《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1036-2013)相關要求嚴格進行。符合9.1.2根據土地利用規劃需開展土地復墾的,應滿足TD/T1036規定的相關土地復墾質量控制要求。土地復墾后開發利用的,應符合相應規劃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9.2.1植被恢復設計應考慮坡度與邊坡處理、覆蓋系統的結構類型、生態恢復、土地利用與水土保持、堆體穩定性等因素。9.2.2進行植被恢復時,不應使用外來有害植物種。應遵循因地制宜、鄉土適生植物優先、構建近自然植物群落的原則,優先使用原生表土及鄉土物種,重建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恢復生物多樣性。初期采取加強管護等措施確保取得修復成效,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并符合下列規定:a)抗旱、抗寒、抗瘠薄、抗病蟲害能力強,適應土壤貧瘠的惡劣環境中生長;b)萌芽能力強,能夠有效固結土壤,防止水土流失;c)成活率高,繁殖能力強。本項目植被恢復按土壤種植區域采用當地常見植株,并在后期定期維護直至生態系統穩定。符合9.2.3植被恢復應與周邊自然景觀協調,按土壤種植區域和巖基種植區域分別采取相應的措施。污染控制要求10.1回填過程中不應摻加除回填方案之外的其它固體廢物。本項目僅利用煤矸石進行回填,并以黃土作為隔離層,嚴禁其它廢物混入符合10.2應制定填作業過程中的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噪聲、固體廢物、土壤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應急措施等,且應嚴格執行本文件第8章中關于地下水水位控制、隔水層,以及滲濾液收集、沖洗水收集、雨水截排、頂部阻隔等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回填過程對周邊大氣、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造成污染。本項目已提出了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應急措施,并執行文件第8章相關要求(見前述內容),以減小對區域環境造成污染。符合10.3回填過程應避開雨天作業,做好防雨應急措施。評價要求雨天停止回填作業,并設回填治理期雨水導排設施。符合10.4施工現場應設置收集設施,收集回填及生態恢復施工過程受雨水溶淋影響產生的滲濾液、排水或抽提水,以及廠區內沖洗水、初期雨水等。收集設施滲透系數應小于1×10-7cm/s。收集水可用于回填區等揚塵治理。如需排放的,應進行處理并滿足GB8978的要求。填筑充過程中降雨時在場地中心最低點人工臨時挖一個半徑1m的集水坑,收集的雨水用于回填過程中降塵灑水。符合10.5填及生態恢復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無組織氣體排放應符合G16297規定的無組織排放限值的相關要求。環境噪聲、惡臭污染物應符合GB12348、GB14554的規定。項目主要產生無組織粉塵,填充作業揚塵采用灑水抑塵;運輸揚塵加蓋篷布、路面定期清掃并灑水等降塵措施。符合生態環境質量監測11.1.2回填及生態恢復施工及后期管理過程中,按照HJ819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制定水、大氣、土壤、噪聲等環境質量監測方案,明確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建立信息檔案,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和報告。11.1.3環境質量監測指標應根據回填固體廢物特性和環境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應與污染防治和環境質量控制目標相銜接,且能表征固體廢物污染特性。11.3.1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要求:生態恢復后,工程區域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環境質量監測按本文件11.2.1、11.2.2、11.2.3執行,直到相關指標連續3年內不超出環境質量本底水平值20%。當監測發現超出環境質量本底水平值的幅度超過20%后,應當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評價已按要求提出回填治理期及后期的水、大氣、土壤、噪聲等自行監測及管理要求,并留檔。監測時長按直到相關指標連續3年內不超出環境質量本底水平值20%。符合管理要求12.1檔案管理:采坑回填及生態恢復應建立全過程檔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整理與歸檔,永久保存。(具體資料略)評價要求項目相關的勘探、設計、建設等資料永久保存。符合12.2.1完成生態恢復后,需建立長期維護管理制度并保存相關工作記錄。12.2.2應在恢復后場區邊界外設置明顯標識牌,注明施工完成間、進入和使用該地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長期運行設施運行管理責任主體和聯系方式。12.2.3完成生態恢復后、再開發利用前,按照要求實施日常管理,并設置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納入當地環境質量監測管理。12.2.4收集水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年1次,根據GB8978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特征污染物確定監測指標。12.3土地再利用:生態恢復治理完成且各項環境質量監測指標連續3年不超過環境質量本底水平值,且波動范圍不超過20%,可依據所在區域土地再利用需要,向自治區白然資源相關部門申請土地再利用,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地方)關管理規定。評價要求本項目在后期生態恢復過程中參照該標準要求進行管理;當跟蹤監測結果滿足土地再利用要求時,應根據當時的土地利用相關規劃要求再利用。符合根據上表可知,項目選址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選址可行。關注的主要環境問題及環境影響(1)回填階段復墾作業揚塵及道路運輸場塵對大氣環境的影響;(2)固廢淋溶液下滲對區域地下水的影響;(3)復墾區煤矸石自燃等事故風險的影響。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結論本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污染源治理措施可靠有效,污染物均能夠達標排放,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可以滿足當地的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環境風險在落實各項措施和加強管理的條件下,在可接受范圍之內。項目具有良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從環境保護角度分析,項目環境影響可行。總則編制依據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實施);(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實施);(6)《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實施);(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實施);(9)《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實施);(10)《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年7月1日施行);(1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并施行);(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并施行)。國務院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2017年10月1日實施;(2)《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文),2011年10月17日實施;(3)《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4)《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5)《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6)《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2011年3月5日;(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國務院令第645號),2013年12月7日;(8)《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2018年6月16日實施。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1)《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2020年1月1日實施;(2)《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4號),2019年1月1日實施;(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4)《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部令18號),2015年3月1日;(5)《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6)《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24號),2021年6月11日實施;(7)《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部令第15號),2021年1月1日實施;(8)環境保護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2號),2017年7月1日實施;(9)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部令第34號),2015年6月5日實施;(10)環境保護部《關于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012]98號),2012年8月7日實施;(11)環境保護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2012年7月3日實施。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規、政策及規范性文件(1)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2018年5月31日修正;(2)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12年1月6修正;(3)《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2019年修正);(4)《陜西省地下水條例》(2019年修正);(5)《陜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6年4月1日起施行);(6)《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陜政發〔2015〕60號);(7)《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陜政發〔2016〕52號);(8)《關于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陜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陜環發〔2017〕27號),2017年5月22日;(9)《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生態功能區劃的通知》(陜政發〔2004〕115號),2004年11月;(10)陜西省人民政府《陜西省主體功能區規劃》(陜政發[2013]15號),2013年3月13日;(11)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劃分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的公告》(陜政發[1999]6號),1999年3月4日;(12)《關于印發陜西省加強陜北地區環境保護若干意見的函》陜西省環保局(陜環函〔2006〕402號),2006年11月;(13)陜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陜環發〔2018〕29號),2018年9月30日;(14)《榆林市2023年生態環境保護三十項攻堅行動方案》(榆辦字[2023]33號);(15)《府谷縣2022年生態環境保護五十二項攻堅行動方案》府辦發[2022]12號;(16)《陜西省“十四五”環境保護規劃》;(17)《陜西省建筑施工揚塵治理行動方案》(陜建發[2013]293號),2013年10月21日;(18)《榆林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榆政環發〔2018〕236號),2018年12月7日;(19)榆林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榆林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2019年1月10日;(20)《榆林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榆林市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試點工程實施方案的函》(榆政環函〔2023〕122號),2023年6月12日;(21)《府谷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第139次)》;(22)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用于礦山采坑回填和生態恢復技術規范》(DB15/T2763-2022)。評價技術導則及規范(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2.1-2016);(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HJ2.3-2018);(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18);(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2.4-2021);(5)《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HJ19-2022);(6)《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6);(7)《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8)《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10)《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35-2013);(11)《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12)《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1036-2013);(1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HJ1033-2019)。項目的相關資料(1)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委托書;(2)《項目備案確認書》(項目代碼:2303-610822-04-01-760040);(3)《》;(4)《府谷縣弘建一號綜治項目回填復墾生態修復方案》;(5)《陜西省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煤礦(整合區)勘探報告》;(6)《榆林市投資項目選址“一張圖”控制線檢測報告》(編號:2023(188)號);(7)《陜西通茂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新建府谷縣弘建煤礦一號工業固體廢物協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項目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報告》;(8)陜西通茂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提供的其他資料。環境功能區劃(1)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和《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HJ14-1996),項目區屬環境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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