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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慶市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界定規定(2015年版)(征求意見稿)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高層建筑工程結構抗震超限界定的技術管理工作。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高層建筑工程為10層及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工程。第三條符合以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中任一條的高層建筑工程,界定為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第四條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第四條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1、房屋高度超過表4.1所列高度(單位:m)的高層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表4.1高層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結構體系抗震設防類別變更說明標準設防類、重點設防類特殊設防類框架普通柱框架6050維持不變框架-剪力墻異型柱框架-剪力墻4540維持不變底部抽柱帶轉換層的異型柱框架-剪力墻.40(10層)36(10層)維持不變普通柱框架-剪力墻130120維持不變含較多短肢剪力墻的框架-剪力墻120110高度限值增加10m錯層的框架-抗震墻13080按新版審查要點增加剪全部落地剪力墻140120維持不變

力墻部分框支-剪力墻120100維持不變含較多短肢剪力墻的部分框支剪力墻和采用厚板轉換的框支剪力墻11090高度限值增加10m含較多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140100按新版審查要點調整錯層的抗震墻14080按新版審查要點增加筒體框架-核心筒150130維持不變筒中筒180150維持不變底部帶轉換層的筒中筒165140維持不變板柱-剪力墻8070維持不變注:1、底部抽柱帶轉換層的異型柱框架-剪力墻.為樓層數和高度雙控。2、 含較多短肢剪力墻,指短肢剪力墻承擔的傾覆力矩不小于結構底部總傾覆力矩的30%。3、 當結構高層部分具有第五條第2款中第(1)~(4)項或第3款中(1)~(3)不規則情況之一且具有第五條第2款中第(5)~(9)項或第3款中(4)~(7)不規則情況之一者(部分框支結構指框支層以上的樓層不規則),高度界定值應為表中數值的85%。4、 若為IV類場地的結構,高度界定值應為表中數值的80%。5、 房屋高度從結構嵌固層算起。變更情況說明:對含較多短肢剪力墻的結構,參考《新版技術要點》做調整。其中:含較多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按《新版技術要點》表1調整;含較多短肢剪力墻的框架-剪力墻、含較多短肢剪力墻的部分框支剪力墻和采用厚板轉換的框支剪力墻高度限值相應增加10mo錯層的框架-抗震墻、錯層的抗震墻按《新版技術要點》表1增加。關于錯層的說明注4取消;注3作相應調整。2、房屋高度超過表4.2所列高度(單位:m)的高層鋼結構

建筑。表4.2高層鋼結構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結構類型咼度框架110框架-中心支撐220框架-偏心支撐(延性墻板)240筒體(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屈曲約束支撐框架300注:1、當結構高層部分具有第五條第2款中第(1)~(4)項或第3款中(1)~(3)不規則情況之一且具有第五條第2款中第(5)~(9)項或第3款中(4)~(7)不規則情況之一者(部分框支結構指框支層以上的樓層不規則),,高度界定值應為表中數值的85%。2、 若為IV類場地的結構,高度界定值應為表中數值的80%。3、 房屋高度從結構嵌固層算起。變更說明:此條表格內容未變,注1做相應調整。3、房屋高度超過表4.3所列高度(單位:m)的高層混合結構建筑。表4.3高層混合結構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結構體系抗震設防類別變更情況標準設防類、重點設防類特殊設防類鋼框架-鋼筋混凝土筒200160按新版審查要點調整型鋼(鋼管)混凝土框架-鋼筋混凝土核心筒220190維持不變鋼外筒-鋼筋混凝土核心筒260210維持不變型鋼(鋼管)混凝土外筒-鋼筋混凝土核心筒280230維持不變鋼管混凝土疊合柱框架7060增加10m鋼管混凝土疊合柱框架-剪力墻160140維持不變鋼管混凝土疊合柱部分框支剪力墻140120維持不變鋼管混凝土疊合柱框架-核心筒210180維持不變鋼管混凝土疊合柱筒中筒280230維持不變注:1、當結構高層部分具有第五條第2款中第(1)~(4)項或第3款中(1)~(3)不規則情況之一且具有第五條第2款中第(5)~(9)項或第3款中(4)~(7)不規則情況之一者(部分框支結構指框支層以上的樓層不規則),,高度界定值應為表中數值的85%。2、 若為IV類場地的結構,高度界定值應為表中數值的80%。3、 房屋高度從結構嵌固層算起。4、 當鋼框架所承擔的基底或樓層剪力小于基底或樓層總剪力的10%時,房屋高度限制按表4.1中的剪力墻結構確定。變更情況說明:表格中取消鋼框架-鋼筋混凝土筒體單、雙重體系之分,其高度限制按按《新版技術要點》表1調整,調整注4根據近年來的試驗結果,疊合鋼管混凝土柱的延性優于普通鋼筋混凝土柱,因此將高度限值提高10m。注1作相應調整。第五條房屋規則性超限的界定1、具有下列不規則情況之一的高層建筑:(1)當樓層扭轉偏大時。當不滿足下列情況之一時,屬于樓層扭轉偏大:A、當樓層的最大層間位移角大于表5.1時,在規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5倍。B、 當樓層的最大層間位移角小于表5.1時,在規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6倍。C、 B級高度建筑、復雜高層建筑、混合結構大于1.4倍。表5.1結構體系u/h框架1/1375框架-剪力墻、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墻1/2000筒中筒、剪力墻1/2500除框架結構外的轉換層1/2500(2)結構平面凹進或凸岀的一側尺寸,大于相應投影方向總尺寸的40%;或結構平面中部兩側收進的總尺寸超過平面寬度的60%。變更說明:此條的標準均放寬10%。(3)樓板有效寬度小于該層樓板典型寬度的35%,或開洞面積大于該層樓面面積的40%。說明:此條的標準均放寬5%。(4)樓板開洞后每一邊的凈寬小于2m。(5)相鄰層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變化大于65%;超過A級高度時變化大于75%。(6)底部大空間為1、2層時,轉換層上、下層結構等效剪切剛度比大于2;底部大空間層數大于2時,轉換層上、下層結構等效剪切剛度比大于1.25。(7)異形柱錯層結構。(8)結構同時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和多塔等復雜類型的3種及3種以上。(9)標準設防類建筑框支轉換層位置超過7層,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建筑框支轉換層位置超過5層。(10)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建筑的厚板轉換結構。(11)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復雜連接:A、 各部分層數、剛度、布置不同的錯層。B、 連體兩端塔樓高度、體型不同或者沿大底盤某個主軸方向的振動周期相差超過25%的結構。2、 同時具有下列二項不規則情況的高層建筑:(1)裙房以上較多樓層,在規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考慮偶然偏心時,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4倍。(2)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大于0.9;復雜高層建筑結構、混合結構高層建筑扭轉周期比大于0.85。(3)結構平面中部兩側收進的總尺寸超過平面寬度的50%。(4)樓板有效寬度小于該層樓板典型寬度的40%,或開洞面積大于該層樓面面積的35%。(5)層側向剛度小于相鄰上層的50%。(6)單塔或多塔與大底盤的質心偏心距大于底盤相應邊長20%。(7)相鄰層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變化大于70%。(8)短肢剪力墻承受的傾覆力矩大于結構底部(或樓層)總地震傾覆力矩的60%。(9)屋頂塔樓結構面積小于屋頂層結構面積的1/3,且屋頂塔樓高度超過房屋高度限值的20%。注:結構面積為抗側力結構范圍內房屋面積。(10)重點設防類建筑的厚板轉換結構。3、 具有下列三項或三項以上不規則情況的高層建筑:(1)在規定的水平力作用下,考慮偶然偏心的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該樓層位移平均值的1.2倍;相鄰層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鄰層質心相差大于邊長15%。(2)結構平面凹進、凸岀、細腰或角部重疊屬于下列情況之—時(A?C不疊加):A、 結構平面凸岀或凹進一側尺寸,大于相應投影方向總尺寸的30%。B、 角部重疊的結構平面,其角部重疊面積小于較小部分樓板面積的20%。C、 結構平面突岀部分長度超過其連接寬度的2倍。(3)樓板不連續屬于下列情況之一時(A~C不疊加):A、 樓板有效寬度小于該方向典型寬度的50%。B、 樓板開洞面積大于30%。C、 錯層大于梁咼。(4)剛度或尺寸突變屬于下列情況之一時(A~E不疊加):A、 相鄰層側向剛度變化大于70%或連續三層側向剛度變化大于80%。B、 框架-剪力墻、剪力墻、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結構,樓層側向剛度小于相鄰上層側向剛度的90%;樓層層高大于相鄰上部樓層層高1.5倍時,該樓層側向剛度小于相鄰上部樓層側向剛度的1.1倍;底層側向剛度小于相鄰上部樓層側向剛度的1.5倍。C、 上部樓層收進部位的高度(從嵌固層起算),與房屋總高度之比大于0.2時,上部樓層收進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樓層水平尺寸的0.75倍。D、 豎向構件位置縮進25%或水平外挑大于10%和4m。E、 多塔。(5)相鄰層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變化大于80%。上下墻、柱支撐不連續,包含加強層、連體類等。局部的穿層柱、斜柱、個別構件錯層或轉換。已計入(1)?(6)項的除外。(8)結構為復雜咼層建筑,且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和多塔中的兩種類型者。(9)僅前后錯層或左右錯層的建筑。第六條其他高層建筑1、 單跨高層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跨框架結構。2、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特殊類型高層建筑:(1)抗震規范、混凝土和鋼結構高層規程暫未列入的其他高層建筑結構。(2)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長懸挑結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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