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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江蘇省水利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資格標準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具有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和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門外語,能運用計算機獲取和處理信息;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水利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生產運行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具體適用范圍如下:(一)應用科學研究:包括從事水利、水電、水運工程有關基礎理論、應用技術、科學試驗研究等工作。(二)規劃設計:包括從事水利水電勘探測量、水利規劃、工程設計、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等工作。(三)施工建設:包括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技術、設備安裝、施工機械、建設管理、建設監理等工作。(四)生產運行:包括從事水利水電生產運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資源、水政監察、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第二章申報條件第三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四)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延遲3年以上。第四條學歷、資歷要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或大學專科學歷且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五)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取得工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第六條專業理論知識要求(一)從事科研工作的技術人員: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除須具備工程師所應掌握的專業理論知識和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外,還必須具備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對本專業范圍內至少1門學科具有獨到見解。(二)從事規劃設計工作的技術人員: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除須具備工程師所應掌握的專業理論知識和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外,還應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水法規,熟悉本地區水文、地質、水網分布、水利工程概況等自然情況,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等。(三)從事施工建設工作的技術人員: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除須具備工程師所應掌握的專業理論知識和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外,還應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水法規,熟悉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及全面質量管理的內容和方法,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等。(四)從事生產運行工作的技術人員: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除須具備工程師所應掌握的專業理論知識和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外,還應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水法規,熟悉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及全面質量管理的內容和方法,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等。第七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一、從事科研工作的技術人員(一)必備條件:1.有主持重點科研項目或大、中型工程應用科研項目全過程的經歷,具有開拓新的研究領域和解決重大技術難題的能力與經歷,撰寫過水利水電科研課題立項報告和技術成果報告。2.有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完成科研課題的能力和經歷。(二)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有下列實踐之一:1.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過1項以上國家重點科研攻關項目的全過程。2.曾擔任國家重點攻關項目專項、專題或二級課題負責人。3.曾主持完成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3項以上,其中至少有1項經同行專家認定達到本行業或省(部)級先進水平。4.曾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加者進行國家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的試驗研究,提出具有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報告并通過鑒定[國家級至少1項,省(部)級至少2項]。5.主持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并組織推廣科研成果不少于2項,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并為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6.有參加國家或省(部)級重點科研攻關項目的論證、審查、驗收、鑒定的經歷,并具有對科研成果的精確性、使用價值和所達到水平的評估能力。7.曾作為專家組成成員參加過2項以上國際合作項目或作為分項、分專題負責人之一,參加過1項以上的國際合作項目。二、從事規劃設計工作的技術人員(一)必備條件:1.有主持大、中型[小(1)型3項以上]重點規劃、勘測、設計項目工作全過程的經歷,或以本人為主承擔過大、中型項目中專題項目的規劃、設計工作,曾解決過規劃、勘測、設準)。2.在施工建設中,主持完成大型水利工程中的專項項目,或主持完成中型水利工程項目,已竣工驗收并投入生產,運行正常,未發現施工質量方面的問題。3.作為主持或主要參加者編寫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已被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頒行。4.作為大中型項目的主持人或專項工程的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建設中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并科學地組織管理,使工程質量全優,提前完工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5.主持或負責編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標書已中標2項以上,完成工程質量經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鑒定,達到優良等次。6.在水利水電施工技術方面取得國家專利2項以上。(四)從事生產運行工作的技術人員,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2.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成果獲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獎2項以上,或在工程管理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被采納實施2項以上,并使生產運行水平明顯提高。3.作為主持或主要參加者編寫的行業標準、技術標準、規章制度等,被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或頒行,實施后效益顯著。4.主持完成的生產運行或本專業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2份以上,并經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或經同行專家認可具有行業先進水平。5.主持排澇面積在15萬畝以上或灌溉面積在5萬畝以上及相應級別的農田水利工程,或主要參加排澇面積在60萬畝以上或灌溉面積在50萬畝以上及相應級別的農田水利工程,工程質量經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評為優質工程或被上級主管部門評為優秀管理單位。6.作為主持或主要參加者完成的重大水事案件查處、水事糾紛的調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10萬元以上。7.作為主持或主要參加者進行主要河道管理范圍內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查,被主管部門認定并采納。第九條論文、著作要求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出版、發表、撰寫本專業有較高學術、技術水平的著作(譯著)、論文、專業文章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出版本專業著作或譯著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二)在國家級學術刊物上發表或全國性專業學術會議以及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三)在省級專業刊物上發表或省級學術會議上宣讀有價值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四)撰寫有較高學術、技術價值的專業文章3篇以上。第十條外語要求(已不作要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相關規定。第十一條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考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第四章附則第十二條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第十三條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第十四條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江蘇省水利專業資格條件附錄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1.按有關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相片1張(免冠大1寸)。2."江蘇省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填寫、提交的材料)3.對照第二條,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4.對照第三條,將本人取得工程師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空欄處。5.對照第四條,必須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任職聘書等復印件。6.對照第五條,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的情況、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7.對照第六條,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8.對照第七條,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9.對照第八條,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成果鑒定證書等)復印件。對科研立項課題,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階段性進行情況報告書(含主管部門組織的3位以上同行專家的審查鑒定意見)。10.對照第九條,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專業文章等原件。11.對照第十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外語考試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12.對照第十一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或提交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原件。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評委會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1.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工程項目或科研課題復雜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別,參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執行。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和本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兩類。2.大、中、小型工程等別的劃分可參照原水利電力部1978年先后頒布的適用于山區和丘陵區、平原和濱海區的《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標準》。標準規定水利樞紐工程按水庫總庫容、防洪保護對象和范圍、灌溉排澇面積、供水對象、水電站裝機容量等劃分為五等。綜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據分等指標分屬幾個不同的等別時,以其最高等別為準。3.省內重點江河是指經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二級以上河道。4.流域規劃項目和區域規劃項目,可根據其涉及范圍和重要復雜程度,認定其相當的型別。如省內重點江河的流域規劃、全省的水利戰略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均可視為大型項目。5.與本專業有關的水法規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等。其中與水利有關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防汛條例》、《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水庫工程管理通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試行)》及現行的設計、施工、管理運行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等。6.專業技術工作總結:主要對任現職期間專業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帶教、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項目。7.專業文章:指將本人在任現職期間解決專業技術問題的心得體會,以論文的形式總結出來。文中必須有自己的觀點,并附對具體實例的處理分析。8.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20萬字以上。9.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論文必須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10.國家級期刊:指由國家各級專業學會、各部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期刊必須注有統一刊號。11.省級期刊:指由省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統一刊號的期刊。12.市級期刊:指由市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統一刊號的期刊。13.省級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二級專業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14.市級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三級專業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15.科技進步獎:特指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星火獎、火炬獎等相應獎勵項目。16.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在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17.直接負責(技術負責)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其確定程序為:項目負責人出具證明,然后由單位組織3名以上的專家評估并提出意見。18.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大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19.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20.主持人:指項目、課題、工程的實際(技術)負責人或大型項目二級管理部門負責人、專項工程負責人、專業負責人。21.項目、課題、工程的"主要參加者"、"技術骨干":指分項目、子課題的負責人,或中、小型項目的專業負責人,施工建設中型項目副經理,小型項目經理以及主要單項建筑物的主要設計人或施工負責人,或生產運行技術負責人。22.主要編寫者:指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制定過程中的負責人,或分項、子題的負責人。23.省、市、縣(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指省水利廳、市水利局、縣(市)水利局。24.市(廳)級:指十三個省轄市和省級業務主管廳(局)。25.學術會議交流論文:指在學術會議上進行宣讀、交流或被收入正式出版的交流論文集的論文。26.可考證: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業績成果中地位作用的書面證明材料。27.公開發表:指論文刊登在有正式刊號的專業刊物上或論著、譯著經出版社正式出版,無正式刊號的內部刊物以及內部鉛印、油印成果,均不得作為公開發表。28.有指導初級或中級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和經歷:指有實際材料證明經組織安排有明確的指導對象并完成了指導的全過程。如作為單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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