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_第1頁
武漢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_第2頁
武漢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_第3頁
武漢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_第4頁
武漢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8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武漢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4月14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防和控制

第三章排放檢驗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組織制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檢查考核有關部門的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經費投入。

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法制宣傳和文明交通、綠色出行的宣傳。

第二章預防和控制

第七條鼓勵、支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排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

第八條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線路和自行車交通系統,改善公交車、自行車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條件。

提倡市民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方式綠色出行;提倡環保駕駛,鼓勵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

每年九月二十二日開展城市無車日活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無車日非執行緊急公務的情況下停止使用公務車。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狀況,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執行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并在執行前六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機動車配置的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后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障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十一條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備案登記。對備案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牌。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采取前款規定的管理措施的,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在實施三十日之前向社會公布。

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可以采取限制機動車行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應急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鼓勵措施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機動車和清潔能源機動車,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務的高排放機動車,采取措施促進清潔能源機動車配套設施建設。

鼓勵、支持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十五條在本市銷售、使用的車用燃料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標準。

本市執行的車用燃料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鼓勵、支持和推廣使用低污染、清潔車用燃料。

第十六條銷售車用燃料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示銷售車用燃料的標準。

第三章排放檢驗

第十七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認定,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鼓勵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設在同一地點,整合優化檢驗流程,共享檢驗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名稱、地址、咨詢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有效期限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

(二)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三)檢驗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檢定或者校準,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

(四)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的比對和檢驗設備的校準;

(五)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機動車排放檢驗數據;

(六)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保存排放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不得參與排放檢驗中介活動。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公開檢驗資質、檢驗制度、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機動車排放標準、收費項目和標準、監督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申請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的機動車,未經排放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不進行排放檢測。

第二十條在用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與安全技術檢驗同步進行,有效期一致。國家、省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用機動車未經排放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一條在用機動車的排放檢驗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進行維修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并到檢驗機構復檢。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檢驗機構的排放復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檢結果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權自主選擇檢驗機構和維修單位。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得推銷或者指定使用排氣污染治理的產品,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排放檢驗經營、維修經營。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進行統一管理。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對經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篩選可能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應當進行抽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現場抽測。

抽測應當當場出示抽測結果,不得收取費用。被抽測者應當配合抽測。

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電子監控、視頻錄像、攝像拍照、遙感檢測等方式,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狀況進行取證。

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查制度,定期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開展排放檢驗的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并向社會公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或者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應當暫停其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對車輛營運、機動車維修的監督管理內容,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維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收費行為;對資質認定后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實施監管,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的條件和要求。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維修單位使用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車用燃料和燃油添加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將檢查結果在新聞媒體和銷售場所公示,并依法查處違法銷售車用燃料和燃油添加劑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聘任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和檢驗機構排放檢驗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投訴、舉報進行登記并及時核實處理,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對不屬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處理,并將移送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罰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行駛證,責令限期維修,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維修后并經排放檢驗合格的,發還車輛行駛證。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后,未對機動車進行維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繼續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拒絕備案登記或者在備案登記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排放超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有關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或者有效期限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二)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三)拒絕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或者未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比對、檢驗設備校準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四)未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未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保存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五)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參與排放檢驗中介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絕抽測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機動車注冊或者轉入登記,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對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活動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要求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

(四)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對銷售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標準的車用燃料不依法查處的;

(六)推銷或者指定使用排氣污染治理的產品,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排放檢驗經營、維修經營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油燃氣系統蒸發、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