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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飼養動物管理的法律法規物管現在有很多的人都在飼養動物,由此引發了無數的法律問題,所以制定飼養動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下面是店鋪精心為你整理的飼養動物管理的法律法規,一起來看看。物管飼養動物管理的法律法規物管1、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八十四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3、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法律問題人類飼養動物自古已有,而規范人們飼養動物行為的法律也是歷史悠久。早在公元前20世紀《蘇美爾法典》、18世紀的《漢穆拉比法典》,我國秦朝的《秦簡?法律答問》,對人們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已有相應的民事賠償及刑事處罰規定。1987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就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由于該法條內容規定的比較原則,而人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存在差異,對上述法律條款的理解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在發生飼養動物造成損害時,往往會在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上發生很大爭議,甚至通過訴訟也不易平息糾紛。而隨著社會進步和民法發展加快的趨勢,各級地方政府對飼養動物管理的地方法規不斷完善,而人們飼養動物的種類和數量也在不斷發展和擴大,相關的糾紛類型和數量也隨之增多,解決糾紛的難度也有相應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公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對規范人們飼養動物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侵權發生和制裁侵權行為,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筆者最近審查的一個飼養動物損害賠償責任案件,就比較典型,可能具有一定的啟示或借鑒作用。一、案情簡介2004年10月中旬某日晨7時許,在海南省海口市某小區居住的年逾古稀的羅老先生晨練回家,在所住樓房的電梯門前等候乘坐電梯上樓時,恰逢李女士牽帶其飼養的寵物狗下樓晨溜。電梯下到一樓開門,李女士帶其飼養的寵物狗尚紋絲未動,而剛要進電梯的羅老先生看見狗后,當即后退不迭摔倒在電梯門前的地上。后經醫院診斷為:l1椎體壓縮性骨折。羅老先生住院治療33天,醫療費8844.76元、護理費1155元、交通費190元后雙方協商未果,羅老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李女士賠償。李女士答辯稱:原告見到狗時自行摔倒,并非狗對其實施了傷害,也沒有造成傷害結果。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訴訟情況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市內養狗,違反了當地政府《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關于“市區禁止養犬”的規定。李女士與羅老先生是同住一幢樓的鄰里,其在牽狗乘坐電梯時應當預見到狗會驚嚇或傷害他人。由于其管理不善,致使羅老先生在電梯門前受到驚嚇而后退摔倒,兩者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李女士應對其飼養的狗給羅老先生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李女士向羅老先生支付賠償金。李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一審訴訟請求。主要理由為:1、飼養動物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動物須有加害行為。上訴人飼養的寵物狗對被上訴人沒有實施叫、咬、撲、抓等加害行為。一審把狗會“驚嚇”他人作為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是故意曲解法律。2、被上訴人看到狗而后退倒地,一是由于其自身心理原因而“受驚嚇”,其主觀是有過失的;二是由于被上訴人年老體邁、腿腳不便等原因。與狗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3、上訴人飼養狗是有合法手續的。上訴人已申請辦理準養證,但政府有關部門還沒有開展此項工作。4、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章不能作為民事賠償的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醫院的診斷結果能夠證明羅老先生l1椎體壓縮性骨折與被李女士飼養的寵物狗驚嚇跌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無論李女士所飼養的狗是否有合法手續,都不影響其在將寵物狗牽往公共場所時,應當預見寵物狗可能驚嚇或傷害他人。由于李女士自信其寵物狗不會傷害他人,并在乘坐電梯時寵物狗驚嚇到羅老先生,造成羅老先生往后退時跌倒椎體壓縮性骨折的后果。對此,李女士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上訴請求和理由不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女士不服法院二審判決,向該省檢察院申訴。檢察院審查認為:承擔飼養動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動物有加害行為、該加害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結果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三項要件。遂以原審認定羅老先生發生的椎體壓縮性骨折與李女士飼養的寵物狗驚嚇跌倒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和關于李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出抗訴,請求法院依法再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原二審法院再審,該院經再審認為:一、李女士沒有證據證明羅老先生在住院期間曾經跌倒致傷,故醫院的診斷結論足以證明羅老先生椎體壓縮性骨折與其被李女士的寵物狗驚嚇跌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李樺違反當地政府關于禁止在市區內飼養狗的規定,并將其飼養的寵物狗牽帶到公共場所,應當預見寵物狗有可能驚嚇或者傷害他人。其飼養的寵物狗雖然未對羅老先生有“咬、抓、叫〃等的攻擊行為,但使羅老先生受到驚嚇并在往后退讓時跌倒,造成椎體壓縮性骨折的后果。對此,李女士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二審判決。李女士仍不服上述再審判決,又以寵物狗對羅老先生沒有實施叫、咬、撲、抓等加害行為,沒有造成羅老先生損害結果,和原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主要事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不論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或動物是否有主動加害行為,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都應當對其飼養的動物造成受害人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責任。除非該損害后果是由受害人自己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李女士以其飼養的寵物狗對羅老先生沒有實施加害行為為由,主張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駁回申請再審人李樺的再審申請。李女士在一審、二審和兩次申請再審,均委托有律師代理訴訟。其代理律師一直堅持認為:李女士飼養的寵物狗沒有對羅老先生實施加害行為。羅老先生見到狗,與其自行跌倒之間僅存在誘因關系,并非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李女士對羅老先生見到狗后跌倒,應承擔道德責任,但決不是法律責任。該律師還出書以《海南島首例狗“嚇”人官司》專門闡述其上述觀點。該觀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三、法律解析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而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的生活質量的需求和精神生活品味的要求也在快速提升。因此,近年來,國內飼養動物的人群和家庭及飼養動物的數量均呈快速增加趨勢。而人們飼養動物的種類也由飼養一般的家犬、家貓等家養動物,擴大到藏獒、牧羊犬等烈性、大型犬類馴化動物;還有的飼養毒蛇、蟒蛇、猴子、螟蚣及毒蝎等野生或未馴化動物。由此,因飼養動物致人傷害的事例頻繁發生,其中不乏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被自己飼養或管理的動物傷害或致死的慘痛事件。由此所發生的民間糾紛數量和糾紛所涉及的人數明顯增加,解決糾紛的難度也在相應加大。以飼養動物中的犬類為例,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我國狂犬病發病先后出現了3次流行高峰。第一次高峰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年報告死亡數最高達1900多人。第二次高峰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1981年全國狂犬病報告死亡7037人,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報告死亡數最高的年份。整個80年代,全國狂犬病報告死亡數都維持在4000人以上。第三次高峰出現在21世紀初期,狂犬病疫情重新出現連續快速增長的趨勢,2007年全國報告死亡數高達3300人。目前,狂犬病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并且有加速上升的趨勢。僅就海南省來看,今年1月1日至11日全省發病4例,均已死亡;狂犬病高發狀況已引起省政府高度重視。日前,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加強養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意見》,就如何防治狂犬病明確了8個相關部門的職責。根據我國有關部門對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量的不完全統計,我國(不含港澳臺)每年被動物傷害的人數已超過4000萬人。在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李女士及其代理律師從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到提起上訴,從檢察院提起抗訴再到李女士提出申訴,表明:自從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以來,不但我們的人民群眾對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法律知識不多,而且我們的一些法律工筆者在今年初參加了海南政法職業學院、海南省法學會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聯合舉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高級研修班,還參加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的專題培訓班。現結合上述案例,撰此文闡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的學習體會和啟示。1、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很明顯,該法條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其要義:一是無論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飼養或管理的動物對他人造成了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上述案例中,寵物狗是李女士飼養的,其晨溜時給狗戴了犬套和犬鏈,并在電梯開門時仍抓緊犬鏈沒有放開。當時,李女士沒有也不可能預見會在電梯開門時遇見羅老先生,更不會想到羅老先生會受驚嚇跌倒。因此,李女士沒有過錯。而該寵物狗由于訓練有素且較溫順,在電梯開門見到欲進電梯的羅老先生時,沒有叫、咬、撲、抓等攻擊動作,所以,也不能歸結為李女士的飼養過錯。即使如此,該寵物狗確實使羅老先生受到了驚嚇而后退跌倒造成了損害后果,按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作為飼養人的李女士依法仍應當承擔其寵物狗對羅老先生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因此,李女士及其代理律師關于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二是除非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能夠舉證證明,飼養動物對人的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其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減輕損害賠償責任。否則,仍應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而不能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們知道,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絕望的人可能會“故意”沖撞正在行使中的火車、汽車以尋求死亡的解脫(故意“碰瓷”汽車的除外),但故意讓寵物狗或其他飼養動物造成自己受傷或死亡的事情,確實還從未見到或聽到過。從學理和法理上講,這樣規定是法律規范邏輯性的必須,不能完全排除。在實踐中,這種“故意”大多發生在受害人竊取他人飼養或管理的動物,或者不顧已有飼養動物的危險警示和相應防護措施的特定場所,仍擅自冒險進入的情況下。受害人自己的“重大過失”,應是指其對自身安全的過于疏忽注意,對他人飼養的動物實施挑逗、投打,或以聲音或動作進行恐嚇激怒動物,或超越安全距離、安全設施過于接近動物而造成損害。如早先報道的某人擅自偷偷越欄進入老虎放養區,而被老虎咬死的事例,就非常典型。但是,基于法律規范邏輯的嚴謹性,法律規定〃重大過失”,必有能夠與其相區別的〃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飼養動物尤其是飼養的寵物及其習性,大多知曉且習以為常。但由于飼養動物本身的習性,會因動物的種類不同、生長期不同、環境不同或生理狀態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或變化。而這些差異或變化,又往往不為我們一般人所知曉;有些甚至連飼養人、專職飼養員也不容易識別。這時,人們一些習以為常的舉動,很可能會誘發動物一反常態的反應,而對人包括其熟悉的人,甚至主人造成損害。如筆者的一個同事到他一個很好的朋友家串門,按照原來的習慣撫摩朋友家多年養的一只小寵物狗,沒想到被小狗咬了一口。原來這只小狗到了發情期,他的到來嚇跑了異性小狗,所以小狗報復。這種情形,就不屬于受害人自己的過失。同樣,我們還曾看到過寵物傷害主人、藏獒咬死主人、動物園老虎咬死飼養員等的多篇報道。在正常情況下,人們能夠根據一般經驗判斷家養動物、馴化動物和野生動物的危險性,從而決定自己行為。但要了解動物在不同生長期、不同環境、不同狀態下習性的變化,判斷何時和是否產生攻擊性或恢復野性,除了一些特殊的動物專家外,絕大多數人們還確實難以做到。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在規定被侵權人“重大過失”的同時,沒有規定相應的〃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或區別兩者的標準,但是,著重保護受害人利益和規范飼養動物行為,則是該法條明確的基本宗旨。適用該法條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的“應當”,在第二要義不成立的情況下,可以理解為必須。“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主張和舉證責任,在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而不在受害人。2、關于確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表現形式問題我們知道,一般動物的捕食和防衛本領主要有撲、咬、抓、踢、怒吼、狂叫、毗牙或聳起鬃毛等形式。其中,動物的撲、咬、抓、踢動作,均能夠對人造成直接損害。而怒吼、狂叫、毗牙或聳起鬃毛等,也能夠引發人們心理恐懼、神經或生理變化,這些變化對一般人群來講可能稍縱即逝,而對于一些老年人、病人、兒童或婦女,可能就會造成其他損害。此外,由于動物本身所具有的形體外觀和人們日常生活所知對動物潛在危險的恐懼,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或特殊的環境中,飼養動物尤其是野生動物、包括已經馴化的動物在失去馴服性時的恐嚇聲音或形體,都有可能使人們感“受到驚嚇”或“感受恐嚇”,往往會出現“心理恐懼”而誘發其他形式的損害結果。如上述案例中的羅老先生,在電梯開門時猛然看到狗而受到驚嚇,繼而向后跌倒造成l1椎體壓縮性骨折的損害后果。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某人因受〃恐嚇”而致精神失常,或因受〃驚嚇”而致心臟病患者病情發作、加重甚至當場死亡的事例一樣。在現實生活中受“驚嚇”的通常表現形態為:沒有感覺或預知等精神準備,在較近距離、較暗環境或非常安靜的狀態下,突然看到、聽到或感知到的物體、形態、聲音等,在常人或非常人大腦和心理產生特定的逆轉、刺激、停滯而不能在瞬間恢復,誘發心搏驟停或神經系統瞬間功能喪失,導致行為脫離自主控制的肢體物理反應或本能自然反應等,夕卜在表現形式多為:愣怔、舉足無措、失去平衡、后退、摔倒,嚴重的還會出現癱軟、肢體癱瘓或神經系統失調及其他功能系統紊亂等。針對兒童、婦女、年老體衰者或患有精神、心臟疾病等特殊人群來講,后果可能會更加嚴重。因此,人們飼養動物本身就構成對他人的潛在的危險和損害。綜上情形我們可以看出,動物致害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損害”。我們既不能將上述案例中的損害,限定為寵物狗是否對羅老先生實施了撲、咬、抓等攻擊動作,也不能將損害僅簡單限定在寵物狗是否對羅老先生實施了吠叫、毗牙或聳起鬃毛等的恐嚇聲形,還要根據當時的環境背景和當事人的具體狀況,正確判斷這種特殊類型的“損害”。確定了這一點,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的因果關系問題,應當也就迎刃而解了。3、 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主體問題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主體,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有很大的不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來看,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主體,當然主要是“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與“被侵權人”,而“飼養動物”也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因為是“飼養動物〃使“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與“被侵權人”發生了飼養動物侵權責任法律關系。所以,“飼養動物”是產生這種法律關系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特殊媒介主體,而且是一個具有生命,具有自主決定行為本能,能夠由人們飼養或馴養但仍有可能回歸野性本能,并能夠對人們造成傷害的,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物。在目前我國的民事法律關系包括侵權責任法律關系中,“飼養動物”還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在某些西方國家,有些〃飼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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