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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隱患分類1、 安全生產有哪些隱患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發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對于預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義。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了《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組織管理、整改等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事故隱患定義、分級、類別事故隱患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內危險。 分四級:1、一般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容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不含)以下。 2、較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一500萬元(不含)以下。 3、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一1000萬元(不含)以下。4、特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2、 如何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可以先編制風險辨識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然后按制度執行。3、 事故隱患分類是什么?4、 常見的安全隱患分為哪3種。。。。。。。。概括地說,安全生產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發生,從而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使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一種狀態。如果分成三大條即人員安全與健康、設施損壞、環境破壞。5、 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分別包括哪幾個方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按照事故原因劃分:物體打擊事故、車輛傷害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觸電事故、火災事故、灼燙事故、淹溺事故、高處墜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頂片幫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藥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鍋爐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傷害事故20種。(5)生產安全隱患分類擴展資料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事故報告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一)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二) 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三) 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 事故的簡要經過;(四)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 已經采取的措施;(六)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6、企業生產中常見的安全隱患企業生產中常見的安全隱患有:(一)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二)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三)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四)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五)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六)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七)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八) 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6)生產安全隱患分類擴展資料事故隱患分四級:1、 一般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不含)以下。2、 較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一500萬元(不含)以下。3、 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一1000萬元(不含)以下。4、 特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參考資料來源:網絡-安全生產隱患7、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標準是有什么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7231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T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13495.1消防安全標志第一部分:標志GB/T1549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T29639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3087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AQ303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范AQ/T9004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  AQ/T900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900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規范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物理因素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7)生產安全隱患分類擴展資料《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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