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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體執行力的設置

在《公司法》上,增加了聯1、按照規定的期限內活動的,由東方大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文件(法規、議事規則等文件)由員工執行。會議結束后,通過了決議(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律修訂后)。2.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文件規定,人數不應少于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通過選舉產生的成員人數的一半。如果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成員人數少于上述法定人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必須通過關于建立臨時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的決議,通過關于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以選舉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的決議;如果根據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擁有建立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的權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則必須組建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在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會議上要進行記錄。根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成員、公司審計員的要求,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的會議記錄可以提供給這些人員。行使公司一長執行機構(經理、總經理)職能的人組織并主持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會議,以公司名義簽署所有文件和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的會議記錄,根據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在其權限內通過的決議在無須委托書的情況下可以公司名義進行活動。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的成員不得將其投票權轉交他人,包括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的其他成員(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第2款)。關于公司受害者的責任1.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公司一長執行機構(經理、總經理)、臨時一長執行機構(經理、總經理)、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成員,以及托管組織或托管人在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該符合公司利益,并秉承勤懇理性原則(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2.如果聯邦法沒有規定有關責任的其他原則和尺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公司一長執行機構(經理、總經理)、臨時公司一長執行機構(經理、總經理)、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成員,以及托管組織或托管人對公司承擔因其自身過錯(不作為)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任(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此種情況下,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中投票表決反對導致公司損失的決議的成員或是沒有參加表決的成員不承擔責任。3.在確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公司一長執行機構(經理、總經理)和(或)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成員,以及托管組織或托管人應承擔責任的原則和尺度時,應該考慮業務運轉的日常條件和對事情本身有重大作用的其他情況。4.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本條規定由幾個人承擔責任時,他們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5.公司股東或總計擁有公司配售的普通股不少于1%的股東(股東們),有權向法院起訴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公司一長執行機構(經理、總經理)和(或)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成員以及托管組織或托管人,要求他們賠償給公司帶來的損失。6.在開放式股份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的國家或地方機構的代表和其他開放式股份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一樣承擔本條所規定的責任(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第6款)。第九,學會購買和租賃共售的股票對公司購買證券市場的決議1.股東大會做出通過購買部分配售的股票以減少股票總額從而減少公司法定資本的決議時,公司有權購買公司所配售的股票,如果公司章程有這一規定。在公司處于流通中的股票的票面價值小于本聯邦法規定的法定資本的最低數額時,公司無權通過關于購買部分配售的股票以減少其總額從而減少公司法定資本的決議。2.如果公司章程有這一規定,公司有權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或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購買公司配售的股票,如果根據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具有通過此項決議的權利(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如果處于流通中的公司股票的票面價值少于公司法定資本的90%,則公司無權通過關于公司購買股票的決議(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3.公司根據股東大會通過的關于購買股票以減少其總額從而減少公司法定資本的決議所購買的股票,在其購買時注銷。公司根據本條第2款所購買的股票不具有表決權,統計表決票時這些股票不應統計,不加算股息。這些股票應該自其購買后的一年內按照其市場價值出售。否則股東大會應該通過關于注銷上述股票以減少公司法定資本的決議(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4.購買公司股票的決議應該規定所買股票的種類(類型)、每一種股票的數量、購買的價格、付款方式和期限,以及購買股票所用的時間。如果公司章程無另外規定,在購買股票時應以貨幣形式支付。購買股票所用的時間不得少于30天。根據本聯邦法第77條的規定來確定公司購買股票的價格(2001年8月7口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如果對某類股票已經做出購買決議,該股票的每一位股東都有權出售上述股票,而公司則必須購買。如果公司聲明要購買的股票總數超過了本條所限定的公司可以購買的股票數目,則按聲明要求的比例購買股東的股票。5.公司必須在購買股票的期限開始前30天把購買某種股票的決議通知該股票的股東。通知應該包括本條第4款第1段所規定的內容。6.已刪除(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價值是否可以創造新的價值,俄1.在下述情況下,公司無權購買其配售的普通股股票:在公司全部法定資本得到完全支付之前;如果公司在購買股票之時具有俄羅斯聯邦關于企業無支付能力(破產)的法律規定的特征,或是公司由于購買股票將出現這些特征;如果在購買股票時,公司的凈資產價值少于其法定資本、儲備基金及已配售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優先股的清算價值超出票面價值的部分之和,或者由于購買股票將小于這些數額之和。2.在下述情況下,公司無權購買已配售的某種優先股:在公司全部法定資本得到完全支付之前;公司在購買股票之時,具有俄羅斯聯邦關于企業無支付能力(破產)的法律規定的特征,或是公司由于購買股票將出現這些特征;公司在購買其持有者相對于應當購買的優先股類型的持有者在清算價值償還的次序中享有優先權的優先股票時,公司的凈資產價值少于其法定資本、儲備基金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清算價值超出已配售的優先股(其持有者對應當購買的股票持有者享有獲得清償價值的優先權)票面價值的部分之和,或者由于購買股票將小于這些數額之和。3.在根據本聯邦法第76條提出要求贖買的所有股票贖買之前公司無權購買配售的股票。類型的公司的作為1.按照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公司有權對所配售的股票進行整合,即將兩份或更多份公司股票轉換為同一種類(類型)的一份新股票。此時對于相應種類(類型)的公司的配售和公告股票的票面價值和數量的相應改變要列入公司章程(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此段已刪除(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2.按照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有權對所配售的股票進行分散,即將公司一份股票轉換為兩份或更多份同一種類(類型)的股票。此時對于相應種類(類型)的公司的配售和公告股票的票面價值和數量的相應改變要列入公司章程(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關于交易結果的決議和不參加1.在下列情況下,持有有表決權股票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贖買歸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在股東大會根據本聯邦法第79條第2款通過關于批準公司重組或是進行重大交易的決議時,股東們表決反對通過關于公司重組或批準上述交易的決議,或者不參加這些問題的表決(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在修改和補充公司章程或批準新的公司章程以便限制股東權利時,股東們反對通過此類決議或者不參加通過此類決議的投票。2.如果股東大會議事日程上準備表決的問題根據本聯邦法有可能引發股東要求公司贖買股票,根據公司股東名冊在編制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人員名單的當日對要求公司贖買股票的股東進行登記(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3.公司按照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規定的但不低于市場價值的價格贖買股票,該市場價值由獨立評估員確定,不考慮公司行為所引發的要求評估和贖買股票所造成的價格變動(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第3款)。贖買的經營要求1.公司必須通知股東關于他們具備要求公司贖買歸其所有的股票的權利和贖買股票的價格與程序。2.如果股東大會議事日程上準備表決的問題有可能引發股東要求公司贖買歸其所有的股票,那么,給股東發出的關于舉行股東大會的通知就應該包括本條第1款規定的內容(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3.股東關于贖買歸其所有的股票的書面申請書應當送達公司并指明股東居住地點(所在地)和要求贖買股票的數量。股東關于由公司贖買歸其所有的股票的申請書,應該自股東大會通過相關決議之日后的45天內提交公司。4.在本條第3款第2段規定的期限屆滿之后30天內,公司必須贖買提交贖買申請書的股東的股票。5.如果股東大會議事日程上準備表決的問題有可能引發股東要求公司贖買歸其所有的股票,在給股東發出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上應該標明贖買股票的價格,公司應按照這個價格贖買股票。公司用于贖買股票的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公司決定贖買股票時公司凈資產價值的10%。如果要求贖買的股票總數超過了規定的最高限額,則按要求的比例贖買股東的股票。6.在公司重組時公司所贖買的股票,在贖買時注銷。在本聯邦法第75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公司贖買的股票由公司支配。但這些股票沒有表決權,統計表決票時不計入,不加算股息。這些股票應該在自贖買之日起的一年內按其市場價值出售,否則股東大會應該通過關于注銷這些股票以減少公司法定資本的決議(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財產價格貨幣評估的測定1.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根據本聯邦法,按相關對象的市場價值確定公司財產的價格(貨幣評估)、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的配售價格或贖買價格。如果董事會成員與一件或幾件交易有利益關系,則由與該交易無利益關系的董事會成員確定交易的財產價格(或貨幣價格)。在股東數目為1000或1000以上的公司里,財產的價格(貨幣評估)由與進行交易無利益關系的獨立董事們確定(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第1款)。2.為確定財產的市場價值可以吸收獨立評估員。公司在根據本聯邦法第76條確定贖買歸股東所有的股票的價格時,以及在本聯邦法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必須吸收獨立評估員。在確定有價證券的配售價格時,其購買價格或是需求與供給價格要定期在媒體上公布,不必吸收獨立評估員;而在確定這些有價證券的市場價值時,則應當考慮它們的購買價格或需求與供給價格(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第2款)。3.第1、第2段已刪除(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如果公司2%以上有表決權的股票為國家和(或)市政機構持有,在確定財產的市場價值時就必須吸收國家財政監督機構(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第4、第5段已刪除(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第十二章重大交易關于財產和公司資產私家車的交易1.重大交易是指包括借款、貸款、抵押和擔保在內的交易或者與公司直接或間接購買、讓與和可能讓與財產有關的幾個相互關聯的交易,其價值在會計報表最后日期確定的公司資產賬面價值的25%及其以上,但不包括公司日常經濟活動過程中通過認購方式配售(出售)公司普通股的交易和配售可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有價證券的交易。公司章程也可以制定適用于本聯邦法規定的批準重大交易的程序的公司進行交易的其他規則。在公司讓與財產或可能讓與時,要把會計報表確定的這些財產的價值與公司資產賬面價值進行核對,而在購買財產時,要核對購買價格。2.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關于批準重大交易的決議時,讓與或購買財產(服務)的價格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根據本聯邦法第77條確定。公司董事會監事重大交易決定的效力1.重大交易應該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大會根據本條規定批準。2.擬批準的重大交易價值占公司資產賬面價值的25%—50%時,該決議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全體成員一致通過,此時不計算已退出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人員的票數。如果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就批準重大交易問題沒有達成一致同意,根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此問題可以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在這種情況下關于批準重大交易的決議由股東大會以參加股東大會的持有有表決權股票的股東多數票通過。3.在擬批準的重大交易價值占公司資產賬面價值50%以上時,該決議由股東大會以參加股東大會的持有有表決權股票的股東的3/4多數票通過。4.批準重大交易的決議應該指明交易一方(各方)、保險受益人(多個保險受益人)、交易價格、交易對象和其他重要條件。5.如果重大交易同時是關聯交易,僅適用本聯邦法第十一章規定的程序。6.違背本條規定的重大交易,可以依據公司或股東的訴訟認定無效。7.本條規則不適用于由一個股東擁有并由該股東行使一長執行機構職能的公司。關于公司私家車的可購買性,在股東大會的決議下,本款的董事1.在持有普通股票的股東數超過1000人的公司,如果有人根據其所持有的股票數量,有意獨立或與合伙人(多人)聯合購買公司30%或更多的已配售的公司普通股,他(們)必須在購買股票之前30—90天內向公司送達有意購買這些股票的書面通知。2.在持有普通股票的股東數超過1000人的公司,如果有人根據其所持有的股票數量,有意獨立或與合伙人(多人)聯合購買公司30%或更多的已配售的公司普通股,他(們)應在自購買之日起的30天內建議股東們向其出售股東們所擁有的公司普通股和可轉換為普通股的有價證券,出售的價格按照市場價格,但不得低于購買之口前的六個月的市場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規定解除本款規定的義務。股東大會關于解除該義務的決議可由參加股東大會的持有有表決權股票的股東多數票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但不包括本款規定的股票購買人及其合伙人的股票的數目。3.根據本條,已開始購買普通股的人員,要以書面形式將其購買公司普通股的建議送達公司普通股的所有持有者(股東)。4.股東在自收到建議之時起的30天內,有權接受關于購買其股票的建議。在股東接受關于購買其股票的建議的情況下,這些股票應該在自股東接受相應的建議之日起的15天內進行購買和付款。5.送達股東的關于向其購買股票的建議,應該含有根據本條已開始購買公司普通股票的人員的資料(名字或名稱,地址或所在地),并指明該人購買的普通股的數量,向股東建議的購買股票的價格,購買股票和付款的期限。6.不按本條要求購買股票的人,有權在股東大會上依據總數不超過他遵照本條要求購買的股票數量進行表決。7.在購買的股票超過公司普通股30%以上時,本條規則適用于購買5%的已配售的普通股。公司的關聯交易--84--個人第81條公司的關聯交易(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1.與下述人員有利益關系的交易(包括借款、貸款、抵押、擔保),由公司根據本章條款進行。這些人員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行使公司一長執行機構職能的人,包括托管組織或托管人、公司集體執行機構成員,或是與其合伙人聯合擁有公司20%或更多有表決權的股票的公司股東,以及有權向公司發布指令的人。上述人員,他們的配偶,父母,子女,同父同母和非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收養者和被收養者和(或)他們的合伙人,如果參加了公司進行的交易,他們則是公司交易中的利益關聯者。他們:是交易中的一方、保險受益人、經紀人或代理人;擁有20%以上股票(份額,股份)的法人(單獨擁有或共有),是交易的一方、保險受益人、經紀人或代理人;在法人的管理機構中任職,而該法人又是交易中的一方、保險受益人、經紀人或代理人,又在同一法人的托管組織的管理機構中任職;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2.本章條款不適用于:由一個股東組成的公司、該股東同時行使一長執行機構的職能;公司所有股東都有利益關系的交易;在行使優先權購買公司配售的股票時;在公司購買和贖買配售的股票時;在以合并(兼并)公司的形式重組公司時,如果被重組公司3/4以上有表決權股票屬于參與合并(兼并)的另一家公司。第82條公司進行的關聯交易的信息本聯邦法第81條所指的人員應該通知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和公司審計員以下信息:關于他們所獨立或與自己的合伙人(多人)聯合擁有20%以上有表決權股票(份額,股份)的法人的信息;關于他們任職的管理機構的法人的信息;關于他們已知的或擬進行的與他們利益相關的交易的信息。第83條批準進行關聯交易的程序(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1.關聯交易應該在其開始之前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大會根據本條批準。2.在持有有表決權股票的股東數為1000人或少于1000人的公司中,關于批準進行關聯交易的決議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以與進行交易無利益關系的董事的多數票通過。如果無利益關系的董事的人數少于章程規定的舉行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的有效人數,則此問題的決議應該由股東大會根據本條第4款規定的程序通過。3.在持有有表決權股票的股東數超過1000人的公司中,關于批準進行關聯交易的決議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以與進行交易無利益關系的獨立董事的多數票通過。如果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所有成員均被認定為利益相關者和(或)不是獨立董事,則交易可以由根據本條第4款規定的程序所通過的股東大會的決議批準。獨立董事,是指在通過決議前的一年內未任下列職務,現在也不任下列職務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行使公司一長執行機構職能的人,包括公司托管人,集體執行機構成員,在托管組織的管理機構中任職的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同父同母和非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收養者和被收養者是在相關的公司和公司托管組織的管理機構中任職的人,或本身是公司的托管人的人;公司的合伙人,但不包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4.在下列情況下,關于批準進行關聯交易的決議由股東大會以所有與交易無利益關系的持有有表決權股票的股東的多數票通過:如果一個或幾個相關交易的對象是最近一次結算日公司會計報表所指的公司賬面資產價值2%以上的財產,但不包括本款第3、第4段規定的交易;如果一個或幾個相關交易是通過認購或銷售方式交易公司以前配售的普通股票和以前發行的有價證券轉換成的普通股票,其數量在2%以上;如果一個或幾個相關交易是由認購方式配售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和以前發行的有價證券轉換成的普通股票,其數量在2%以上;5.如果關聯交易的條件與公司和有關人員在普通的經營活動中所進行的交易無重大差別,這類交易不需本條第4款所規定的股東大會的批準。這一例外只適用于自利益相關者被認定之時到舉行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6.在關于批準進行關聯交易的決議中應該指明交易各方的姓名、保險受益人、價格、交易對象和其他重要條件。股東大會可以通過關于批準公司與利益相關者之間在今后公司實現其日常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可能進行的交易的決議。在此種情況下股東大會決議還應該指出此種交易可以進行(多個交易)的限額。此決議在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之前有效。7.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關于批準進行關聯交易的決議時,讓與或購買財產或服務的價格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根據本聯邦法第77條確定。8.對進行關聯交易的程序的補充要求,可以由聯邦有價證券市場執行權力機構制定。第84條違背關聯交易要求的后果1.違背本聯邦法要求的關聯交易,可依據公司或股東的訴訟認定為無效(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2.有關人員在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的數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是幾個人承擔責任,他們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第12章對公司財務經濟活動的監督《聯邦證券法》第1333號第713號函件1.為對公司財務經濟工作進行監督,全體股東應當依據公司章程選舉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成員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期間可以獲得報酬和(或)與履行職責相關的補償費用。這些報酬和補償的數額由股東大會決議規定(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有關段落)。(附注:與監察小組權能期限有關的問題,參見2000年2月28日聯邦證券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第07/883號函件。)2.本聯邦法沒有規定的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的權限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的工作程序由股東大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文件規定。3.根據公司一年的工作成果,可在任何時間按照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的倡議,按照股東大會和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或按照公司有表決權股票合計不少于10%的持有者——股東(股東們)的要求,對公司財務經濟工作實行檢查(監察)。4.按照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的要求,在公司管理機構中任職的人員必須提供有關公司財務經濟工作的文件。5.根據本聯邦法第55條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有權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6.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成員不能同時兼任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也不能在公司管理機構擔任其他職務。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成員的所有股票,在其他公司管理機構中任職的人員的所有股票,在選舉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成員時不能參加表決。聯邦法律文件1.公司審計員(公民或審計組織)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文件,按照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實施對公司財務經濟工作的檢查。2.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審計員。其勞動報酬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規定。會計支出報告資料及其他公司財務文件的編制鑒定結論按照公司財務經濟工作的檢查結果,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或公司審計員編制鑒定結論,其中應該包括:確認會計支出報告資料及其他公司財務文件的正確性;關于違反俄羅斯聯邦法律文件規定進行的會計核算和提交財務報表的程序事實,以及在進行財務經濟工作中違反俄羅斯聯邦法律文件的事實。第13章計算和報告、辦公文件和辦公信息年度決算報告和年度報表的提交1.公司應該根據本聯邦法和俄羅斯聯邦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會計核算和提交財務報表。2.公司執行機構按照本聯邦法和俄羅斯聯邦其他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有責任就公司會計核算的組織、狀況和信用向相應機構提交年度決算報告和其他財務報表,有責任向大眾信息媒體、股東、債權人提交公司經營活動的情況。3.公司年度決算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的正確性應該由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確認(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在根據本聯邦法第92條公司公布本款指定的文件之前,公司應該吸收與公司或公司股東無相關財產利益的審計員參加年度檢查和確認年度財務報表。4.公司年度決算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事先確認,如果沒有設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則由行使公司一長執行機構職能的人事先確認(2001年8月7日第120號聯邦法修訂版第4款)。會議記錄和決策報告1.公司必須保管下列文件:公司創建合同;按規定程序注冊的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變動和補充,創建公司的決議,經過國家注冊的公司營業執照;確認公司對其資產負債表上的財產擁有權利的文件;公司的內部文件;公司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條例;年度決算報告;會計核算文件;會計報表文件;股東大會記錄(作為公司所有有表決權股票的持有人的股東的決議),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和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經理處)會議記錄;表決票及參加股東大會委托書(委托書的副本);獨立評估員報告;公司合伙人名單;有權參加股東大會的人員名單,有權獲得股息的人員名單以及根據本聯邦法要求、保證股東實現自身權利所必要的由公司編制的其他名單;公司監察小組(監察員)和公司審計員及國家和地方財政監督機構的鑒定;發行綱要、發行機關的每季度的決算報告和其他文件,這些文件含有應當公布的或根據本聯邦法和其他聯邦法律以其他方式公開的信息;本聯邦法、公司章程、公司內部文件、股東大會和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公司管理機構決議規定的其他文件,以及俄羅斯聯邦法律文件規定的文件。2.公司按照聯邦有價證券市場執行權力機構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在其執行機構所在地保存本條第1款規定的文件。第90條此外根據本聯邦法和俄羅斯聯邦其他法律文件的要求,公司提供有關公司的信息。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主體或市政機構的使用1.公司必須保證股東可以獲得本聯邦法第89條第1款規定的文件。總計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票不少于25%的股東們(股東)有權獲得會計核算的文件和公司集體執行機構的會議記錄。在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主體或市政機構使用特別權利(“黃金股”)參與管理開放式股份公司的情況下,公司要保證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主體或市政機構的代表查閱公司的所有文件。(附注: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67條第1款,公司的入股人有權獲得有關公司經營活動的信息和按照成立文件規定的程序了解公司的賬目和其他文件。)2.本條第1款規定的文件,在相關要求提出的7日內由公司在公司執行機構的辦公室內提供查閱,公司必須根據有權查閱本條第1款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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