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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你身邊的法律知識——婚姻家庭法律講座講師:司徒彥文1你身邊的法律知識——婚姻家庭法律講座講師:司徒彥文1“法”字古寫作“灋”會意。從“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從“廌”(zhì),即解廌,古代傳說中的異獸,能辯是非曲直。2“法”字古寫作“灋”會意。從“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法——是權威的水無常形法不僅隨著社會經濟基礎的根本變革而發生本質的變化,就是在同一社會形態里,當經濟基礎發生某些局部變化時,也會引起法的相應變化。3法——是權威的水無常形3今天講課的重點內容主要采用以案說法,將生活中人們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與大家一起進行分析談討,希望通過講座使大家掌握更多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識,進一步加深了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當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通過正確的法律途徑解決案例涵蓋的法律知識包括《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等等。4今天講課的重點內容主要采用以案說法,將生活中人們經常遇到的法《婚姻法》《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訂,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5《婚姻法》《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訂,是調整一定社會離婚帳,秋后算有人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夫妻倆如果要鬧離婚,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偶爾會產生一些矛盾,今天我們分析這個案例,就是,財產已經在離婚的時候分配完畢,現在夫妻雙方又對財產分配問題產生一些分岐,到底離婚之后是否可以算舊帳?6離婚帳,秋后算有人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夫妻倆案例劇中主角:馮敏(女)和李響(男)原是夫妻李響在外認識一女子欲與馮敏離婚此時李響的父親李龍在醫院不治死亡李龍有兩間樓房,死后留給兩個兒子:李響和李亮各一間;李響心知如繼承父親的遺產其妻就會得到一半的產權,于是與弟弟商量,兩間房由弟弟先繼承,待離婚后將其中一間轉回哥哥名下(李響是以弟弟生活因難為由在公證處放棄了繼承權)。李響的計劃本以為大功告成,婚已離,房屋又通過公證已轉回自己名下。誰知弟弟與弟媳婦又鬧離婚,弟婦要分一間房屋,而將事情揭穿。于是馮敏將李響告上法院,要求分房屋一半產權。7案例劇中主角:馮敏(女)和李響(男)原是夫妻7馮敏是否得到房子的一半產權呢?馮敏與丈夫離婚之后才知道,他們兄弟倆在不到半年的短短時間內把這個房子反復贈與,其實雙方已形成一個贈與合同的關系,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公民之間成立合同的時候,一定不能夠惡意串通,故意侵犯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個合同無效。8馮敏是否得到房子的一半產權呢?馮敏與丈夫離婚之后才知道,他們回到本案大家覺得經過公證部門的公證,合同自然合法有效了,但是我們要明白這份公證只是一個合法的外衣,其實當中包含著一個非法的目的,李響和李亮在短短半年時間發生了兩次的贈與行為,李響先是放棄繼承本屬于自己的房產,而他放棄的原因是說弟弟生活因難,那么為什么不到半年弟弟又無償把房子贈與哥哥呢?顯然這個惡意串通的目的非常明顯。這了損害了馮敏的合法權益。9回到本案大家覺得經過公證部門的公證,合同自然合法有效了,但是馮敏可以要求法院認定他們這種惡意串通轉讓房子的行為是無效的,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雖然離婚,但在離婚后才發現自己原來的財產分割權受到侵害的話,可以在離婚后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原來沒有分割財產。馮敏有權要求再次分割財產10馮敏可以要求法院認定他們這種惡意串通轉讓房子的行為是無效的,婚外房產,贈出的房產到底歸誰自電視劇蝸居播出后,引觀眾熱議,劇中人物“海藻”和宋思明的地下戀情甚至被一些觀眾當成了“才子佳人”式的唯美愛情,此種奇特現象不得不讓人深思,在婚外情的背后,老婆、情人受傷的到底會是誰?11婚外房產,贈出的房產到底歸誰自電視劇蝸居播出后,引觀眾熱議,案情張晨(女),丈夫李先生因發生交通意外經搶救無效死亡,于是在處理完丈夫李先生的生后事后,來到公司幫忙處理日常業務,在查看帳目時無意中發現了一張60多萬元的購房發票,于是詢問公司出納王小小,王卻說不知情。后經查證,才知道丈夫生前動用公司的資金購買了一間房給王小小,兩人之間有地下情,而王小小又把房子轉讓給馬先生。請問:張晨能不能要回房子,而馬先生又要不要搬出這間房子呢?12案情張晨(女),丈夫李先生因發生交通意外經搶救無效死亡,于是《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財產擁有平等處理權,一方不經對方同意無權處理金額、數量較大的財產,李先生未經過妻子張晨同意的前提下無權將60多萬元的財產贈他人,李先生這種贈與行為是無效的。13《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財產擁有平等處理權,由于馬先生是善意取得房產,所以沒有權要求馬先生搬出。王小小應該將取得的收益返還給受損害的一方(張晨)14由于馬先生是善意取得房產,所以沒有權要求馬先生搬出。14近段時間大家都在討論新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到底有何新規?15近段時間大家都在討論新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到底有何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從今年8月13日開始正式實施的,條文共19條,新法出臺備受矚目,因為它對夫妻間的財產問題有了許多新的界定,比如,首次明確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屬個人財產。不少人說,這讓男人笑,女人愁。這個新的司法解釋究竟對夫妻間財產的分配有何意義?真是在讓男人笑,女人愁嗎?16《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從今年8月13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中國社會的離婚率已經連續七年增長,而不論婚前、婚后還是離婚時,財產尤其是房產總是繞不開的話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直面了時代需求。也體現了明顯的時代性:1.重視了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
2.強調了個人的獨立和權利意識。
3.也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17中國社會的離婚率已經連續七年增長,而不論婚前、婚后還是離婚時新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較多的內容是對離婚時夫妻雙方財產如何進行分割的規定。當婚姻走向務實,夫妻之間重視權利與義務時,婚姻反而會更加牢固。不是什么“男人笑女人愁”,而是雙贏。18新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較多的內容是對離婚時夫妻雙方在此重點解讀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共八條。19在此重點解讀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9《解釋》第四條婚姻存續,財產分割有特例。案例:小嚴和小陶結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筆手術費。醫生說術后必須使用進口的化療藥物,才可能遏止癌細胞的擴散,而這種藥物價格非常昂貴。小嚴覺得癌癥是治不好的,花巨款買進口藥是在做無用功,故主張做保守治療。無奈之下,小陶將小嚴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來治玻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嚴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小陶的財產分割案件嗎?20《解釋》第四條婚姻存續,財產分割有特例。20《解釋(三)》原文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21《解釋(三)》原文21解讀通常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雙方均有支配權,沒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像一個人的錢從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又拒絕支付醫藥費,或者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甚至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重大情形時,出于對生命健康權以及夫妻財產利益的正當保護,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22解讀通常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雙方均有支配權,沒有本案中,小陶的情況正好符合《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情況,只要該財產分割沒有損害夫妻債權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23本案中,小陶的情況正好符合《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情況,只要該《解釋》第五條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案例小趙結婚前購買了500克黃金,小趙與小劉結婚數年后,這些黃金的價格已經漲了2倍多。黃金這些年的增值,小劉有份嗎?24《解釋》第五條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解釋(三)》原文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5《解釋(三)》原文25解讀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26解讀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于“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小趙婚前買的黃金,在婚后價值增高,但增值仍屬于小趙個人財產。27《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解釋》第六條:過戶之前,可撤銷贈與案例小盧與小田結婚前寫下一紙合同,許諾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贈送給小田,但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婚后,小田怕傷了感情就沒有強求辦理過戶手續。不想幾年之后竟鬧起離婚,小盧不同意將那套房子給小田,小田卻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嗎?28《解釋》第六條:過戶之前,可撤銷贈與28《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29《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解讀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對于房屋贈與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沒有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推而廣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間的贈與,其適用原理也是一樣的。本案中,房子名歸小盧所有,小田要求小盧履行贈與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持。30解讀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解釋》第七條:婚后父母贈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屬該子女個人財產案例小周結婚5年后,父母給他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上寫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呂對這套房子有份嗎?31《解釋》第七條:婚后父母贈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屬該子女個《解釋(三)》原文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2《解釋(三)》原文32解讀此前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除明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房價飛漲的情況下,父母往往傾注全部積蓄為子女購房,又礙于面子,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33解讀此前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其子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本案中,房屋應為小周個人所有。34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解釋》第十條婚前個人購房,婚后按揭還款,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案例2006年初,小王將自己全部積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小戶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與小李結婚后搬到新房居住,兩人一起承擔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但如今雙方鬧起離婚,小李主張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應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主張房子是其婚前個人財產,現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與小李無關。35《解釋》第十條婚前個人購房,婚后按揭還款,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解釋(三)》原文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36《解釋(三)》原文36解讀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并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37解讀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本案中,房屋應歸小王所有,但應結合夫妻共同還貸的數額占總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并根據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由小王給予小李相應補償。38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解釋》第十三條養老保險金未到期,不能分割案例小賈和小羅結婚10多年了,因小賈一直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兩人用共同的積蓄給小賈買了個人養老保險。現兩人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小羅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賈養老保險的要求。但此時離小賈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還有2年時間,他們的養老保險金應該怎樣分割?39《解釋》第十三條養老保險金未到期,不能分割39《解釋(三)》原文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40《解釋(三)》原文40解讀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然而,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對方還沒有取得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應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會削弱國家對公民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解釋(三)》第十三條對此作出修訂,并予以明確。41解讀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本案中,小羅要求分割小賈將來的養老保險金之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賈養老金賬戶中,實際繳費的金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42本案中,小羅要求分割小賈將來的養老保險金之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解釋》第十六條案例:甲(男方)、乙(女方)是夫妻關系,甲因經營欠缺資金周轉,叫乙將私己拿出來用,但乙表示要甲寫一張借條才愿意拿出來,后來雙方不和鬧離婚。請問該款項應如何處理。43《解釋》第十六條案例:43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44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45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什么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46什么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46思考:婚前購買的房產是否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財產不會因夫妻關系的存續而改變。47思考:婚前購買的房產是否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有關《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而制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囑在西方國家被稱作“家庭憲法”,一有孩子就寫遺囑,但是中國人向來比較忌諱這事,覺得活得好好的立遺囑不吉利。不立遺囑有麻煩,要求老人提前立也有麻煩。
案例:兒子使用父親的名義購房,要求父立遺囑48《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繼承法期待大修
我國《繼承法》制定于改革開放之初,與當時的經濟條件相適應。20多年來,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世人矚目的偉大成就。公民私有財產極大增加,公民擁有財產的性質也從單純的生活資料轉變為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同時人們的生活觀念和婚姻觀念也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一切都深刻地影響到人們對財產繼承的觀念和態度。49繼承法期待大修
我國《繼承法》制定于改革開放之初,與當時的經目前遺囑形式主要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因要收費,目前采用公證遺囑的比較少)爭議最多的就是自書遺囑。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目前出現了打印遺囑并簽名的自書遺囑,這與繼承法對于自書遺囑的形式規定不符,在遺囑繼承中就引起了爭議。50目前遺囑形式主要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公證遺囑(遺產保護、繼承執行等在現行繼承法中不夠明確。四川瀘州發生的“二奶遺贈繼承案”。四川瀘州男子黃永彬臨死前立下遺囑,制定遺產歸他情人而不歸發妻。由于妻子蔣倫芳實際控制了財產,情人張學英就告到法院。瀘州中院終審確認,遺囑違背了“公序良俗”,因而無效。但部分學者認為,該司法判決是“以德入法”,由此曾掀起一番司法判決合法性的討論。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引出“特留份制度”的思考。51遺產保護、繼承執行等在現行繼承法中不夠明確。51[遺囑繼承案例]張伯有房屋5間。張伯兩兒一女,生前與大兒子生活,二兒和女兒均在外在工作。由于大兒子不孝順,張伯生前立下遺囑指定5間房屋由女兒一人繼承。張伯死后,大兒沒有通知弟妹,獨立料理了喪事。他認為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父親遺下的房屋理應由自己一人繼承,但又怕弟妹相爭,于是將房屋全部賣給劉某,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二兒知道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共同繼承,法院立案后,張伯的女兒聞迅趕來,向法院遞交了訴狀及父親的遺囑。請問張伯遺下的5間房屋由誰繼承?52[遺囑繼承案例]張伯有房屋5間。張伯兩兒一女,生前與大兒子生《繼承法》張伯的遺下的5間房屋應由女兒一人繼承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53《繼承法》張伯的遺下的5間房屋應由女兒一人繼承53遺囑的形式和遺囑繼承的效力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54遺囑的形式和遺囑繼承的效力公證遺囑54法的有限性和無限性有限性:每一部法的文字多少、調控、適用的范圍等都有界定。無限性:它好象我們心中的一把尺,在我們日常的生活、工作、學習當中無處不在,在全世界每一個角落都存在。所以,如果我們心目中沒有它真得是寸步難行。55法的有限性和無限性55《物權法》《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是一句英國名諺,其實可以作《物權法》的最佳注腳。總的來說,《物權法》是國家的基本財產法,主要用來界定產權,明確對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特別是私有財產身份的確定。56《物權法》《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房屋買賣不登記,房子不算真正屬于你案例:阿甲以20萬元向阿乙購買了一間房屋,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并支付了1萬元定金,但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事后阿丙以25萬元高價向阿乙購買該屋,阿乙見利忘義,于是又將房屋轉讓給了阿丙,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隨后阿甲才得知阿乙“一女二嫁”,將房屋另賣給了阿丙。57房屋買賣不登記,房子不算真正屬于你57請問:該屋的產權屬誰所有答案:該屋產權屬于阿丙所有。解析:《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效力。”甲買了乙的一套房屋,在變更產權登記之前,乙又將房屋賣給了丙,且進行了產權變更登記。盡管甲與乙房屋買賣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對抗丙對房屋的合法擁有。不動產權利的取得應當以登記為要件,不登記,權利皆無從談起。。58請問:該屋的產權屬誰所有答案:該屋產權屬于阿丙所有。58預告登記,防止“一房二主”《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59預告登記,防止“一房二主”《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解析:預告登記可以保證登記人的優先購買權,也可以有效抑制房屋買賣中“一女二嫁”的欺詐現象。即類似于先前所講的案例。今后,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就可以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女二嫁”的現象發生。要注意的是:從可以辦理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要登記,否則預告登記就失效。60解析:預告登記可以保證登記人的優先購買權,也可以有效抑制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解析:大家都知道我國土地權屬,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長為70年,但70年后如何處理并不明確,曾眾說紛紛,此次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就解決了住宅所有權人的擔憂。61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筑買受人善意取得財產可不歸還案例: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有人為了某些方便,將自己所購買的小車登記在某公司名下,那么作為第三人就有理由相信小汽車產權屬于公司所有。假若第三人向公司購買了這車輛,或公司欠下債務,第三人申請查封該車作為抵償,那么《物權法》就會保護這一交易行為。該車的實際車主(隱形權利人)不得向購車人或債權人主張任何權利。
62買受人善意取得財產可不歸還案例:62理由是:《物權法》第106、107、108條有關規定: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就可以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我國物權法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我國房地產交易活躍,登記制度不完善,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很容易使交易對方發生判斷失誤。如果沒有善意取得制度,極易導致房屋買受人喪失權利。63理由是:《物權法》第106、107、108條有關規定:受讓人如何處分共有財產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共同共有沒有明確的份額,多數存在夫妻等家庭關系中,對于共同共有的處分,就要求全體權利人都同意,而此次規定,按份共有的話,如果要處分,只要三份之二以上的權利人同意就可以了。《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64如何處分共有財產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共同共有沒有案例一甲、乙、丙共有祖屋一間,各占1/3產權。由于房屋空置無人管理,甲主張將此房賣掉,乙表示贊同,但丙反對,反對是否有效呢?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丙反對無效,因甲乙的應有部分合計已超過2/3,故甲乙在丙的反對下仍可以將房屋賣掉。
65案例一甲、乙、丙共有祖屋一間,各占1/3產權。由于房屋空置無案例二甲、乙、丙、丁共有一輪船,甲占該船70%股份份額。現甲欲將該船作抵押向某銀行貸款500萬元,但遭遇其余三人反對,請問甲可否實現抵押貸款呢?如各共有人事先對此未作約定,甲所占的股份比例超過70%,所以甲有權將輪船作抵押貸款。
66案例二甲、乙、丙、丁共有一輪船,甲占該船70%股份份額。現甲淺談物權法在物業經營管理中的適用利用地役權提高物業效益李白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幢3層半樓房,而鄰近的土地還未建房,某企業有意以每年3萬元租賃大樓則外場做廣告宣傳,租期為5年,但恐怕旁邊村民建房后產生遮擋。為提高物業效益,于是李白與旁邊土地的權利人達成書面協議,約定該村民在5年內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從事高于廣告牌最底線的建筑,或在現有建筑物上作出遮擋廣告牌的行為,李白則以每年3000元作為經濟補償。上述行為稱之為地役供需關系67淺談物權法在物業經營管理中的適用利用地役權提高物業效益67理論解釋: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這就說明,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怎樣理解?)。68理論解釋: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權責任法——對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物件至人損害責任等作了規定。69《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于2009年12月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負2008年9月8日,鄧某借用許某的“007”小轎車行至某村路段時與傅某的“008”摩托車相撞造成至傅某受,經醫院診斷為:身體多處骨折和多處皮膚軟組織擦挫傷。交警認定:鄧某未確保行車安全,疏忽大意,不按規定會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傅某無過錯不承擔責任。70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負2008年9月8日,鄧某法院判決1、傅某因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檢查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鄧某賠償;2、駁回傅某要求許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71法院判決71案例點評:本案屬于因借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非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的侵權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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