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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HangzhouNormalUniversityForeignCriminalProcedureLaw第四章法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節(1.1)概述第二節(1.2)專門機關第三節(1.3)訴訟程序第四節(1.4)證據制度第一節法國刑事訴訟法概述第一節法國刑事訴訟法概述法蘭西共和國第一節法國刑事訴訟法概述法蘭西共和國一、彈劾式訴訟時期
二、糾問式訴訟時期
三、走向混合型的訴訟模式
(一)《重罪審判法典》
(二)法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
(三)《歐洲人權公約》對法國刑事訴訟的影響
(四)歐共體第三支柱對法國刑事訴訟的影響第二節法國刑事訴訟中的專門國家機關一、警察機關(一)警察組織機構法國警察機關隸屬內政部,受國家警察總署署長領導。國家警察總署管轄分布在全國范圍的國家警察各部門和巴黎警察局及其各分局。1.國家警察各部門包括:國家警察管理局、國家警察總監察處、司法警察中心局、國內情報中心局(1907年設立的綜合情報中心局與1944年設立的國土監控局合并產生,2008年成立)、公共安全中心局、邊境警察中心局、國家警察培訓局、共和國保安隊中心局、警察國際技術合作處及高級官員保安處。另還有一些部門也隸屬國家警察總署:反毒品工作處、反恐協調處、內政部安全處、國家警察情報與交流處等等。2.巴黎警察局各部門與國家警察部門屬于平行機構,管轄范圍包括巴黎市、上塞納省、塞納—圣德尼斯省和馬恩河谷省。在對警察機構進行的歷次重大改革中,巴黎警察局這一特殊組織都得到了保留。但一個重要的改變是1966年7月9日的法律將國家安全局與巴黎警察局合并,從此其人員不再具有原來的獨立身份,而是納入國家警察編制。3.司法警察中心局1907年,時任內政部長喬治·克列孟梭創建了12支地區機動警隊用以打擊有組織犯罪,這就是現代司法警察的前身。在2003年第2003-390號法令施行后,1969年2月15日關于地方司法警察組織的法令即被廢止。現在的司法警察中心局包括設于內政部的若干中心處和12個地區部門(9個地區間司法警察局和3個地區司法警察局)。第二節法國刑事訴訟中的專門國家機關一、警察機關法國有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之分。前者主要在于維護社會秩序,屬預防性質;后者的職責則在于發現與查證犯罪,屬制裁性質。事實上,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的各自任務聯系十分緊密,不可能將二者完全清晰的區分開,一部分行政警察同時也是司法警察。(二)司法警察的組成和職權1.司法警察的組成人員來自于三個部門,即公共安全部門、本意上的司法警察與國家憲兵隊。司法警察包括:司法警官(OPJ)、司法警員(APJ)、助理司法警員和法律授予某種司法警察職權的公務人員或其他行使一定行政職務的人員。司法警官與警員擁有權力大小不同。司法警員(APJ)和助理司法警員所享有的權力小于司法警官,他們只是協助警官履行職務,沒有資格決定拘留措施,沒有直接動員公共力量的權力,不得進行預審法官授權或者現行輕罪案件的預審行為。(1)司法警官(OPJ)包括:P184(2)司法警員(APJ)包括:P184—185(3)助理司法警員包括:P185(4)法律授予某種司法警察職權的公務人員或其他行使一定行政職務的人員包括:P1852.司法警察的職權司法警察的任務和職權按照司法警官、警員、助理警員級別不同而有所不同。另外,在初步調查、對現行犯罪的調查、依照預審法官授權開展行動等不同的調查模式中,司法警察享有權力的范圍大小也不相同。(1)司法警察執行任務時的地域限制(P185)(2)司法警察的職權(P185—187)第二節法國刑事訴訟中的專門國家機關二、檢察機關法國檢察官又被稱為“立席司法官”,與被稱為“坐席司法官”的法官相對應。(一)檢察機關的特點(P189—190)1.等級性2.獨立性3.一體性(二)檢察機關的設置(P190—191)1.駐最高法院檢察院2.駐上訴法院檢察院3.駐大審法院檢察院(三)檢察官的地位與職權(P191—195)1.指揮、監督司法警察2.追訴3.適用追訴替代程序:刑事調解和刑事和解4.上訴第二節法國刑事訴訟中的專門國家機關三、刑事法院(一)法院體制特點
1.存在著兩個法院系統,即普通法院系統和行政法院系統。雖然,它們都行使著審判機關的職能,但兩套法院組織各自獨立。互不隸屬,甚至在體制的歸屬上也不具有同一性。普通法院屬于司法機關,而行政法院隸屬于行政機關。法國雙軌制司法體制的建立,有其獨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歷史原因。對三權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對傳統司法機關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國兩大法院組織系統的獨立、并行發展。
2.
法國的普通法院分為三級,分別是初級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
法國初級法院具有職能專門化和多樣化的特征。
最明顯的是依據法院對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同一所法院擁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兩種稱呼。也就是根據其審判職能的劃分,在基層法院采用一套機構,兩個名稱的方式,雖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稱謂不同。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時稱違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審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時稱輕罪法院。在幾個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層法院,干脆將民事與刑事審判機關分開設立。由于法國刑法把犯罪的種類依其輕重分為違警罪、輕罪和重罪,在法院設置上也相應設立違警法院、輕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法國的這種法院組織的格局,一個多世紀以來沒有多大變動。
在法國,一般刑事案件(包括違警案件)分別由刑事法院的3類法院來處理:即重罪法院、輕罪法院、違警法院。在初級法院,我們可以看到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之間的緊密聯系。首先,刑庭經常要兼審一些涉及民事權利方面的事項;其次,刑事和民事兩類法庭也有組織上的聯系,因為人員有時相同,如同一法官兼任兩類法庭的法官;違警法院的法官就是初審民庭的法官,輕罪法院是大審法庭的分庭,同時大審法庭也設有民事分庭;只有重罪法院不設民庭。最后,涉及法院組織及其職能的大部分規章,對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都可適用。民事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商業法院),普通法院就是大審法庭。大審法庭的地區管轄權和組織完全與輕罪法院相同,因為后者是大審法院的專門刑事分庭。
與初級法院的這種職能劃分形成鮮明對比,普通法院在上訴法院的管轄權上實行高度統一。上訴法院受理在它們管轄范圍內所有不服初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上訴法院設有輕罪上訴庭,受理對違警法院與輕罪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上訴法院還設有若干對民事案件的上訴擁有專屬管轄權的法庭,受理不太重要的普通民事、商事、社會案件。由于規定了“兩審”制原則,因此,上訴法院在整個訴訟程序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享有終審權的法國最高法院,其審判權限僅限于對違背制定法或者違背一般法律原則而引起的各類上訴案件的審理。換言之,最高法院只作法律審,不對案件的事實重新審理。
3.為了避免和解決由于實行雙軌制司法體制引起的管轄權糾紛,法國專門設立了以司法部長為主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人數相等法官參加的權限爭議法庭,負責裁決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可能發生的管轄權爭議。它包括因雙方都認為自己有管轄權而發生的積極爭議,還包括因雙方互不管轄而產生的消極爭議。此外,權限爭議法庭還有權撤銷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對同一案件所作的互相矛盾的判決,徑直作出新的判決。第二節法國刑事訴訟中的專門國家機關三、刑事法院(二)預審法庭(P195)
并非所刑事案件都直接交由審判法庭審理。對某些嚴重犯罪和法律規定的犯罪,在審判法庭審理前,須由預審法庭進行預審,即正式偵查程序。其目的是尋找犯罪行為人,收集犯罪證據,并決定是否將案件交付正式審判。對重罪刑事案件,預審是必需的;對輕罪案件,預審是任意性的;如果共和國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違警罪案件也可交付預審。但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輕罪和未成年人實施的第五級違警罪,預審是強制性的。1.預審法官2.預審法庭第二節法國刑事訴訟中的專門國家機關三、刑事法院(三)審判法院
1.普通法院(1)刑事初級法院根據其審判權限的劃分,有以下幾種:違警法院(也稱警察法庭)輕罪法院(也稱矯正法庭)重罪法院(也稱巡回法院)
違警法院(也稱警察法庭)
違警法院是審理法定刑為2個月以下徒刑或1萬法郎以下罰金的違警案件和少年實施的1至4級違警罪案件的初級法院。違警法院設在每個城市的區一級,全國共有455所。違警法院由1名法官和1名書記官組成,審理案件通常實行獨任制。不服違警法院的判決,可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輕罪法院(也稱矯正法庭)
輕罪法院是負責處理較為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審理法定刑為2個月至5年徒刑或五萬法郎以上罰金的犯罪案件。法國現有這類法院共172個。輕罪法院設在每個省的省會,在人口密度較大的省里設有若干個輕罪法院。法庭通常由3名法官和1名書記官組成。自1973年起,對某些案件經被告人同意,可由法官獨任審理。不服輕罪法院的判決,可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重罪法院(也稱巡回法院)
重罪法院是負責處理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審理法定刑為5年以上徒刑、苦役或死刑的案件。重罪法院設在每個省的省會,并以該省省名命名該重罪法院的名稱,它在一省的范圍內行使司法管轄權。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罪法院的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審團。重罪法院的法官來自所在地的上訴法院或大審法院的法官,法庭由3名法官和9名陪審員組成。重罪法院是法國頗具特色的一級法院,其特點是:第一,它不是常設法院,而是定期開庭,一般一個季度有一個開庭期,但是經過上訴法院院長與檢察長協商后,可以在一個季度內增加開庭次數。第二,它是法國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設陪審團的法院。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根據一本名冊來抽簽選定一個由9人組成的陪審團出庭。這本名冊本身也是從每年由特別委員會編制的省級名冊中通過抽簽選出來的。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經上訴法院起訴庭同意起訴的案件。第四,2000年前,對重罪法院作出的判決不許可上訴,但可以就法律問題申請最高法院復議,故重罪法院作出的判決一般就是終審判決。重罪法院的組成采取職業法官與非職業性質的陪審員的結合的方式是與違警法院、輕罪法院的最大區別之一,陪審團的出庭參與審判也就決定了對重罪判決不能上訴這一特征。(2000年6月15日,法國頒布關于加強保障無罪推定和被害人權益的法律,對重罪法院一審作出的判決不服的,被告人可向最高法院刑事庭指定的另一重罪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法院
法國曾存在著多種多樣的上訴法院。現在,通過立法,已經將其統一為一種類型,即各種法律中所稱的“上訴法院”。它是負責受理上訴案件的一級法院。目前,法國上訴法院只審理上訴案件,從而形成了獨特的單一上訴法院體制。上訴法院設院長1人,法官若干人,包括檢察長在內的檢察官若干人,以及書記員。上訴法院內部設有法院總會,以處理上訴法院內部的司法行政事務。法院總會實際上由五個總會組成,即由法官組成的法官總會、由檢察官組成的檢察官總會、由法官和檢察官共同組成的司法官總會、由書記官組成的書記官總會和由法官、檢察官和書記宮共同組成的全員總會。其中最重要的自然是法官總會,它決定法官職務的分配、案件的分配、辯論時間、鑒定人名單的制作、訴訟庭法官和庭長的選任、勞動法院法官的任命,等等。
上訴法院由若干審判庭構成。大部分上訴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如遇審理重大案件時,則法官人數可增至5名。
上訴法院是審理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的主要審判機構,除大審法院行使部分上訴審判職能以及某些案件可以直接上訴至最高法院外,一般案件的上訴審理均由上訴法院承擔。上訴法院設有民事庭、商業庭、社會庭、輕罪上訴庭和控訴庭。分別審理各類上訴案件。民事庭負責審理因不服初審法庭和大審法庭各民事庭判決而提起的上訴,輕罪上訴庭則負責審理對違警法院與輕罪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但它不受理對重罪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上訴法院還設有若干對民事案件的上訴擁有專屬管轄權的法庭。
(3)最高法院
法國最高法院設立于1790年,是法院組織系統中的最高一級。它有權管轄全國各級法院各種案件。它曾根據1967年7月3日的法律和1967年12月22日的法令進行重大改組。
最高法院設于巴黎。現有法官84人,調查法官37人,調查官18人,檢察官23人。調查法官實際上是協助法官進行審判工作的助手,對簡單的案件可由調查法官自己起草判決書。調查官與調查法官不同,調查官不從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只是從事一些司法行政工作。法官們可以出席各種不同形式的聯合審判組織,如專門法庭、混合法庭或全體會議。最高法院刑庭審理案件,通常由9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進行。
法國最高法院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審理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因此,最高法院僅僅是審查原審法院的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最高法院“只對法律作出判決,而不對事實作出判決”。法國最高法院由院長、庭長、法官、調查法官、調查官、檢察官和書記官構成。法院內部設有6個審判庭,即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商事庭、社會庭和刑事庭。民事一庭主要審理合同、保險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民事二庭主要審理民事侵權責任和是否正確適用民事程序的案件。民事三庭主要審理涉及物權和城市建設等法律的案件。這些審判庭的具體任務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可以根據最高法院院長的命令加以調整。
法國最高法院不僅是一個第三審法院,其主要責任還在于保證法律在全國的統一適用。它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基本上只限于審查原判決是否得當,而不是審查整個案件;它是法律裁判者而不是事實裁判者。確認事實是屬于審理事實的法院,即初審法院和第二審法院的事情。因此,最高法院通常不是一個修正原判的法院,而只是一個撤銷原判的法院。它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自己的判決來代替原判決。如果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在程序上或在實體上違反法律而無效時,它只能撤銷原判并將整個案件交由一個與原判法院同級的法院進行再審。在案件涉及兩庭以上職權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時,組成聯合庭處理。關于最高法院的審判權限,根據1967年7月3日法律,已經作出局部調整。最高法院至少對某些案件,尤其是對所有事實問題都已查明的案件可以作出它自己的判決,而不必再將案件交由下級法院進行重審。這顯然是對傳統審判制度的一種重要改革。2.專門法院(P204—207)(1)未成年人法院(2)軍事法院(3)海商法院(4)高等法院(5)共和國特別法庭第三節法國刑事訴訟程序(一)對現行犯罪案件進行調查1.司法警察在現行犯罪案件中的職權(1)搜查(2)扣押(3)鑒定(4)聽取證人證言與犯罪嫌疑人的陳述(5)拘留:只能司法警官實施(P209)(6)逮捕一、預備性階段2.共和國檢察官在現行犯罪案件中的職權(P209)(1)在必要時可到鄰近的轄區進行調查;(2)對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發出拘傳通知書;(3)對不服從司法警官在調查現行犯罪時發出的傳喚的人,以公共力量強制其到案;(4)監督拘留措施的實施,批準延長拘留時間,命令對被拘留人進行身體檢查,等等。3.預審法官在現行犯罪案件中的職權(P210)第三節法國刑事訴訟程序(二)對非現行犯罪案件進行初步調查(P210—211)1.聽取有關人員的陳述2.事實查證、勘驗3.拘留一、預備性階段第三節法國刑事訴訟程序(一)關于追訴的決定1.有權作出追訴決定的人(1)由檢察院作出的決定(2)由受害人作出的決定2.作出追訴決定的前提條件(1)追訴的合法性(2)追訴的適當性3.共和國檢察官關于追訴與否的決定(1)不提起追訴決定:不予立案(2)提起追訴決定(3)公訴替代程序:附條件不起訴、刑事調解、刑事和解、庭前認罪答辯程序等。二、追訴程序第三節法國刑事訴訟程序(二)發動公訴的方式(P214—215)1.正式偵查程序2.直接傳訊程序3.直接出庭程序(1)適用情形法律規定最高監禁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的現行輕罪案件;對法律規定最高監禁刑為2年以上7年以下的案件,當共和國檢察官認為已收集到的證據很充分,且可以對案件進行審判時。(2)兩種方式以筆錄進行傳喚立即出庭二、追訴程序第三節法國刑事訴訟程序(一)預審法官對案件的受理與停止管轄1.受理預審法官受理案件的途徑有兩種:(1)經共和國檢察官提出立案偵查意見書而受理案件;(2)經受害人告訴并在預審法官處成為民事當事人而受理案件。2.停止管轄(P216)三、預審程序(二)預審法官(含自由與羈押法官)的預審權力1.由預審法官直接行使的預審權力(1)聽取特定人的陳述聽取證人證言訊問受審查人聽取民事當事人的陳述(2)搜查、扣押與司法監聽電話預審法官有權采取搜查措施預審法官對于其認為有利于查明事實真相的物品、文件或材料,有權決定予以扣押在重罪案件或輕罪案件中,如當處2年或2年以上監禁刑,預審法官可在必要時,命令截留、錄制和抄錄經電話途徑發出的通訊件,即命令進行司法監聽電話(3)簽發執行文書憑證法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賦予預審法官簽發四種執行文書憑證的權力:傳喚通知書拘傳通知書押票逮捕令(4)實行司法監督(P220)(5)臨時羈押(P220—221)2.由預審法官的輔助人員行使的預審權力(1)委托查案(2)鑒定3.對預審權力行使的監督(上訴法院預審法庭)(1)預審行動的適當性(2)預審行為是否符合規定手續(三)預審法官的司法裁判權力1.預審法官的司法裁判權范圍(P224)偵查開始階段:主要是拒絕偵查裁定、無管轄權裁定及受理案件開始偵查的裁定偵查過程中:預審法官也將作出各種裁定,如裁定是否受理偵查過程中民事當事人提出的民事訴訟;裁定拒絕進行鑒定的請求;裁定實行臨時羈押或司法監督裁定釋放當事人等等。最后,預審法官認為就查明事實真相和犯罪人的性格而言,不可能再進行更多偵查時,應宣告終結偵查,并作出兩種決定,或不予起訴;或繼續追訴。2.對預審法官的裁判上訴(P224)(1)可上訴的裁定(2)上訴法院預審法庭對上訴的審理(四)預審程序的最新修改(P225—229)1.確立預審合議庭制度2.設立預審中心3.改良協助受理制度4.確立審前視聽錄音制度5.建立更具對抗性的司法鑒定制度6.確立更具保障性的證人作證制度7.建立更符合“平等武裝原則”的偵查終結程序第三節法國刑事訴訟程序(一)受理案件(P229—230)1.直接傳訊2.因預審法庭的移送案件裁定而受理案件3.經直接出庭程序而受理案件:“筆錄傳喚”和“立即出庭”4.當事人自愿出庭5.依職權受理案件四、法庭審理(二)開庭審理(P231—233)1.庭審的原則(1)公開進行(2)言詞原則(3)對席原則2.庭審程序(1)法庭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證人證言其他材料的調查(2)公訴與辯護3.重罪法庭庭審的特點(P232—233)(1)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抽簽決定陪審團的組成,抽簽應公開進行,陪審員確定后,在法官兩旁就座并進行宣誓,重罪法庭宣告組成;(2)在法庭調查階段,可進行前文提及的一切調查活動;(3)審判長享有自由裁量權,他可憑自己的榮譽和良心,采取其認為有助于查明真相的一切措施,而不需聽取法庭與陪審團的意見;(4)庭審辯論結束后,審判長應宣讀法庭和陪審團應作出回答的每一個問題;(5)如被告人在逃或者并無有效理由不到庭,得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缺席審判。(三)作出判決(P233—236)1.進行評議和作出判決(1)評議(2)判決2.判決的種類(1)無管轄權判決(2)不予受理判決(3)中間判決(P235)(4)刑事訴訟實體判決免訴判決或宣告無罪判決免除刑罰判決判刑判決第三節法國刑事訴訟程序(一)對缺席裁判提出異議與撤銷抗傳裁判1.對缺席裁判提出異議(P237)2.撤銷依抗傳程序作出的判決(P238)(二)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P238—240)(三)輪轉上訴程序(P240)五、上訴程序(四)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為當事人利益提出上訴(P241—242)(1)當事人只有以下級法院的裁判是違反法律而作出的為理由才能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準許提出這種上訴的情形有:作出裁判決定的法庭的組成不符合規定,或審判缺乏公開性;作出裁判決定的法院無管轄權或越權;在法律明文規定某項形式“如不遵守,以無效論處”時,或者即使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判例視某些形式為“根本性形式”并且認定“如不遵守,以無效論處”時,可對不遵守這些形式而作出的裁判向最高法院上訴;裁判決定雖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而作出,但卻違反了實體的刑事法律。(2)最高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上訴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包括:準許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裁判決定只能是終審作出的具有司法裁判權性質的決定;準許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人,只能是原訴訟中的當事人,且其權益受到了被上訴裁判造成的損害;涉及上訴期限問題2.為法律之利益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P243)(1)檢察長主動提出的上訴(2)檢察長依據司法部長的命令提出取消原判的申請(五)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之訴(P243—244)申請再審的實質條件是:1.準許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的只能是重罪案件與輕罪案件中作出的已生效的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裁判決定(包括免除刑罰判決);2.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有關情形中,才能對上述裁判提出再審申請;(P244)3.可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是:司法部長;被判刑人或其無行為能力時,其法定代理人;被判刑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配偶、兒女、父母及其全部繼承人或其明示委托人。(六)因歐洲人權法院作出有罪判決而提起的重審程序(P244—245)第四節證據制度法國沒有專門的刑事證據法典,《刑事訴訟法典》中也沒有對刑事證據的一般理論作出規定。關于舉證責任、證據形式、證據的收集與判定等內容,分散在《刑事訴訟法典》有關條文中。第四節證據制度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控方即檢察機關負舉證責任。但如果被害人通過提起告訴成為民事當事人,或者自訴案件中通過直接傳喚提起訴訟,也須提供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被告人無需擔負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在有些情況下,追訴方負舉證責任有很大困難,因此該原則也有例外。一些來自法律規范和判例的推定緩和了控方舉證責任的壓力,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被追訴人有義務提供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例如,當被告人以正當防衛為由為自己進行辯護時,法院判例要求其提出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證據。一、舉證責任第四節證據制度通常說,需要檢察機關證明的內容即構成犯罪的3項要素:法定要素、客觀要素和主觀要素。1.法定要素:指檢察機關提起控訴時,首先應指出其依據的法律條文;同時要確認該依據未因大赦或公訴時效而失效。2.客觀要素:即控方需證明構成犯罪的事實要件。3.主觀要素:即犯罪行為人的心理要件,控方需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犯罪或者疏忽大意、不謹慎犯罪的證據。一、舉證責任第四節證據制度原則上法律并沒有預先規定證據的具體形式。按照證據自由原則(即收集所有可能揭示事實的材料并將其出示給法官的自由),只要證據的提出和收集手段是合法的,符合“查找證據時的正當性”原則,各種形式的證據,包括形跡、被告人供述、書證、證人證言等,都可以提交法庭,作為法官形成內心確認的因素。二、證據形式第四節證據制度(一)證據類型及其收集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證據種類,按類別分,證明手段主要包括三大類別:1.來自不同人所作的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2.書證、物證3.勘驗得到的證據:鑒定結論二、證據形式(二)證據自由的例外在法國,證據自由是首要原則,但其只是相對的自由。證據自由原則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1.法律排除的某些證據形式不得使用,如決訟宣誓、傳聞證據等。2.在刑事訴訟中出現與民事相關的證據,需要遵照民事證據規則處理,此時證據自由原則不適用。3.法律明確規定了某些犯罪的證據形式,如《刑事訴訟法典》第527條規定的違警罪只能由警察筆錄和證人證言的形式證明。4.收集和使用證據的合法性原則是證據自由原則的修訂及補充(《刑事訴訟法典》第81條)。(P250)第四節證據制度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規定了自由心證原則,即法律對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大小不作預先規定,法官依照其內心認定證據并作出判決。自由心證制度起源于法國。在刑事訴訟中,證據之間是沒有等級差別的,即其證明力無大小之分。雖然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更具準確性的電子證據等高科技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越來越頻繁,但任何證據都不是絕對的、無可辯駁的,因此其是否可彩信、證明力大小如何,都由法官按照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內心良知作出判斷。該原則不僅適用于審判法官,也同樣適用于預審法官。三、證據價值之認定第一節活塞式空壓機的工作原理第二節活塞式空壓機的結構和自動控制第三節活塞式空壓機的管理復習思考題單擊此處輸入你的副標題,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煉,為了最終演示發布的良好效果,請盡量言簡意賅的闡述觀點。第六章活塞式空氣壓縮機
piston-aircompressor壓縮空氣在船舶上的應用:
1.主機的啟動、換向;
2.輔機的啟動;
3.為氣動裝置提供氣源;
4.為氣動工具提供氣源;
5.吹洗零部件和濾器。
排氣量:單位時間內所排送的相當第一級吸氣狀態的空氣體積。單位:m3/s、m3/min、m3/h第六章活塞式空氣壓縮機
piston-aircompressor空壓機分類:按排氣壓力分:低壓0.2~1.0MPa;中壓1~10MPa;高壓10~100MPa。按排氣量分:微型<1m3/min;小型1~10m3/min;中型10~100m3/min;大型>100m3/min。第六章活塞式空氣壓縮機
piston-aircompressor第一節活塞式空壓機的工作原理容積式壓縮機按結構分為兩大類:往復式與旋轉式兩級活塞式壓縮機單級活塞壓縮機活塞式壓縮機膜片式壓縮機旋轉葉片式壓縮機最長的使用壽命-
----低轉速(1460RPM),動件少(軸承與滑片),潤滑油在機件間形成保護膜,防止磨損及泄漏,使空壓機能夠安靜有效運作;平時有按規定做例行保養的JAGUAR滑片式空壓機,至今使用十萬小時以上,依然完好如初,按十萬小時相當于每日以十小時運作計算,可長達33年之久。因此,將滑片式空壓機比喻為一部終身機器實不為過。滑(葉)片式空壓機可以365天連續運轉并保證60000小時以上安全運轉的空氣壓縮機1.進氣2.開始壓縮3.壓縮中4.排氣1.轉子及機殼間成為壓縮空間,當轉子開始轉動時,空氣由機體進氣端進入。2.轉子轉動使被吸入的空氣轉至機殼與轉子間氣密范圍,同時停止進氣。3.轉子不斷轉動,氣密范圍變小,空氣被壓縮。4.被壓縮的空氣壓力升高達到額定的壓力后由排氣端排出進入油氣分離器內。4.被壓縮的空氣壓力升高達到額定的壓力后由排氣端排出進入油氣分離器內。1.進氣2.開始壓縮3.壓縮中4.排氣1.凸凹轉子及機殼間成為壓縮空間,當轉子開始轉動時,空氣由機體進氣端進入。2.轉子轉動使被吸入的空氣轉至機殼與轉子間氣密范圍,同時停止進氣。3.轉子不斷轉動,氣密范圍變小,空氣被壓縮。螺桿式氣體壓縮機是世界上最先進、緊湊型、堅實、運行平穩,噪音低,是值得信賴的氣體壓縮機。螺桿式壓縮機氣路系統:
A
進氣過濾器
B
空氣進氣閥
C
壓縮機主機
D
單向閥
E
空氣/油分離器
F
最小壓力閥
G
后冷卻器
H
帶自動疏水器的水分離器油路系統:
J
油箱
K
恒溫旁通閥
L
油冷卻器
M
油過濾器
N
回油閥
O
斷油閥冷凍系統:
P
冷凍壓縮機
Q
冷凝器
R
熱交換器
S
旁通系統
T
空氣出口過濾器螺桿式壓縮機渦旋式壓縮機
渦旋式壓縮機是20世紀90年代末期開發并問世的高科技壓縮機,由于結構簡單、零件少、效率高、可靠性好,尤其是其低噪聲、長壽命等諸方面大大優于其它型式的壓縮機,已經得到壓縮機行業的關注和公認。被譽為“環保型壓縮機”。由于渦旋式壓縮機的獨特設計,使其成為當今世界最節能壓縮機。渦旋式壓縮機主要運動件渦卷付,只有磨合沒有磨損,因而壽命更長,被譽為免維修壓縮機。
由于渦旋式壓縮機運行平穩、振動小、工作環境安靜,又被譽為“超靜壓縮機”。
渦旋式壓縮機零部件少,只有四個運動部件,壓縮機工作腔由相運動渦卷付形成多個相互封閉的鐮形工作腔,當動渦卷作平動運動時,使鐮形工作腔由大變小而達到壓縮和排出壓縮空氣的目的。活塞式空氣壓縮機的外形第一節活塞式空壓機的工作原理一、理論工作循環(單級壓縮)工作循環:4—1—2—34—1吸氣過程
1—2壓縮過程
2—3排氣過程第一節活塞式空壓機的工作原理一、理論工作循環(單級壓縮)
壓縮分類:絕熱壓縮:1—2耗功最大等溫壓縮:1—2''耗功最小多變壓縮:1—2'耗功居中功=P×V(PV圖上的面積)加強對氣缸的冷卻,省功、對氣缸潤滑有益。二、實際工作循環(單級壓縮)1.不存在假設條件2.與理論循環不同的原因:1)余隙容積Vc的影響Vc不利的影響—殘存的氣體在活塞回行時,發生膨脹,使實際吸氣行程(容積)減小。Vc有利的好處—
(1)形成氣墊,利于活塞回行;(2)避免“液擊”(空氣結露);(3)避免活塞、連桿熱膨脹,松動發生相撞。第一節活塞式空壓機的工作原理表征Vc的參數—相對容積C、容積系數λv合適的C:低壓0.07-0.12
中壓0.09-0.14
高壓0.11-0.16
λv=0.65—0.901)余隙容積Vc的影響C越大或壓力比越高,則λv越小。保證Vc正常的措施:余隙高度見表6-1壓鉛法—保證要求的氣缸墊厚度2.與理論循環不同的原因:二、實際工作循環(單級壓縮)第一節活塞式空壓機的工作原理2)進排氣閥及流道阻力的影響吸氣過程壓力損失使排氣量減少程度,用壓力系數λp表示:保證措施:合適的氣閥升程及彈簧彈力、管路圓滑暢通、濾器干凈。λp
(0.90-0.98)2.與理論循環不同的原因:二、實際工作循環(單級壓縮)第一節活塞式空壓機的工作原理3)吸氣預熱的影響由于壓縮過程中機件吸熱,所以在吸氣過程中,機件放熱使吸入的氣體溫度升高,使吸氣的比容減小,造成吸氣量下降。預熱損失用溫度系數λt來衡量(0.90-0.95)。保證措施:加強對氣缸、氣缸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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