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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執行情況;(二)占用、征用林地的起數和面積審核率;(三)違法占用(含未批占用和少批多占)林地及查處的情況;(四)違法批準占用、征用(未按規定和越權審核或審批)及查處的情況;(五)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和異地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第五十條建立違法占用林地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對下列違法占用林地案件,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于了解情況之時起24小時內將案發情況、初步調查情況和進一步查處的意見報告省林業主管部門:(一)違法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二)違法占用除生態公益林以外20畝(1.33公頃)以上林地的;第五十一條代審核審批的設區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除按月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報送審核審批臺帳外,各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還應按季度將本單位及本市各縣、市、區已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存根聯及相應的申報材料和審核同意書輸入軟盤匯總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第八章責任追究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福建省森林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第五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核審批的占用征用林地文件無效:(一)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二)超越職權審核審批的;(三)化整為零審核審批的;(四)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五)不按法定程序或非法定形式審核審批的。第五十五條省林業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林業主管部門違規行使占用征用林地代行審核權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視情收回代行的審核審批權,情節嚴重的,建議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六條違規批準臨時占用林地或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七條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林業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相應追究有關林業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按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第五十九條林地保護管理人員在審核審批、現場查驗以及調查設計人員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條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對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指示、批復或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不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報送有關法律法規條文,或不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盲目執行造成林地資源破壞的,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部門負責人的有關指示、批復或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不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并報送有關法律法規條文,或者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盲目執行造成林地資源破壞的,追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做出違法的指示、批復或決定的有關負責人的相應責任。第六十一條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條規定的情形,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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