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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構成要件該當性第1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一、犯罪論的基本立場(3+1)常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責任三階層的犯罪構成體系。例外: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責任+客觀處罰條件四階層的犯罪構成體系。第2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犯罪構成、構成要件與構成要件要素犯罪構成作為一種定罪思維模式,是關于刑法規定的表征或者阻卻行為的法益侵害與可責難性,決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予以依次予以檢驗與裁量的各種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以及阻卻違法與責任事由的階層知識體系。犯罪構成作為一種司法裁量結論,又是行為經過犯罪構成階層知識體系的檢驗與裁量,滿足認定犯罪的全部要求,而得作為犯罪予以認定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法律評價。第3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根據階層犯罪論體系,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即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只是刑法評價的基礎與第一層次,并未滿足犯罪構成對定罪的全部要求。該當構成要件不等于構成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則是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類型的構成要件必須具備的要素第4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二、構成要件該當性第5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二、構成要件的機能構成要件是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構成的需要進行階層體系性考察的有機整體;構成要件是具有可罰性的行為類型;構成要件同時也是違法類型與責任類型:構成要件屬于違法行為類型,構成要件該當性具有違法推定機能。客觀構成要件主要體現違法性;構成要件同時也是有責行為類型,主觀構成要件主要體現責任。構成要件該當性是認定犯罪的基本依據和必要條件,但非充分必要條件。第6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三、構成要件要素構成要件要素包括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客觀構成要件之六要素:行為主體(實行)行為行為對象行為情狀行為結果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第7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是記述并被刑法類型化的存在于行為人內心現象的行為人內在、主觀的要素。主觀構成要素包括:構成要件故意;構成要件過失;特殊主觀要素:犯罪目的、犯罪傾向與特定心理表現等。第8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四、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第9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1、行為主體行為主體: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第一要素。行為主體包括以下內容:A、行為主體的種類:自然人與法人(單位)B、自然人主體: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一般犯與身份犯)身份犯:法條將行為主體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者的情形;純正的身份犯與不純正的身份犯。第10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C、法人(單位)法人犯罪能力與法人刑事責任的爭議與趨勢。法人犯罪的本質是自然人犯罪,法人刑事責任是擬制刑事責任;現代風險社會以及法人主導的社會需要確認法人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個人屬性與法人刑事責任的團體責任的屬性存在某種緊張關系。第11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中國刑法中的單位犯罪刑法第30條規定,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第12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單位犯罪成立條件:
(1)單位犯罪必須是我國刑法明文禁止單位實施的特定犯罪行為。刑法沒有特別規定單位可以作為犯罪主體的,只能由自然人實施。單位組織實施非單位犯罪的,不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只能追究組織實施犯罪的主觀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的刑事責任。
第13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2)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單位一般是指依法設立、相對獨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但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得到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第14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第15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3)單位犯罪,必須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決策,成為單位的整體犯罪意志。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者認可而私自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犯罪,由其本人承擔刑事責任。
第16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4)單位犯罪必須是為該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并且單位犯罪行為的實施必須與單位的工作或業務相聯系。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也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17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
以雙罰制為原則、以單罰制為補充: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單罰制作為單位犯罪處罰原則的例外主要限于妨害清算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個別罪名?第18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在單位故意犯罪中,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而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單位實施單位犯罪后宣告破產或者被注銷的,仍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具體處罰時,不再處罰犯罪的單位,而處罰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如果單位實施單位犯罪后更名的,仍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需要雙罰的,仍然應當予以雙罰。
第19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2、(實行)行為犯罪是該當構成要件的違法且有責的“行為”。古羅馬格言:無行為則無犯罪亦無刑罰。第20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行為論A、因果行為論:包括意思行為論與自然行為論意思行為論:基于意思的身體動靜;自然行為論:去除意思的人的身體的動靜——肯定精神病人的行為仍然是行為,只是不具有責任而不罰。B、目的行為論:主體試圖利用因果法則實現既定目的的人的意思行活動。C、人格行為論:行為是表征主體人格特質的身體動靜;D、社會行為論:具有社會重要意義的人的身體動靜;E、消極行為論:該避免、能避免而未避免結果,就必須將結果歸責于該人,此時就存在行為。第21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本人的界定:行為是刑法規定的表征主體人格特質的身體動靜。——人格行為論行為具有客觀性、法定性、主體性。第22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言論是否可以成為刑事追究的對象?馬克思:“我只是由于表現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圍。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因為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凡是不以行為本身而以當事人的思想方式作為主要標準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為的公開認可。”第23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孟德斯鳩:“言語并不構成‘罪體’。它們僅僅棲息在思想里。在大多數場合,它們本身并沒有什么意思,而是通過說話的口氣表達意思的。常常相同的一些話語,意思卻不同,它們的意思是依據它們和其它事物的聯系來確定的。……言語要和行為結合起來才能具有該行為的性質。因此,一個人到公共場所鼓動人們造反即犯大逆罪,因為這時言語已經和行為連接在一起,并參與了行為。人們處罰的不是言語,而是所犯的行為,在這些行為里人們使用了這些言語。言語只有在準備犯罪行為、伴隨犯罪行為或追從犯罪行為時,才構成犯罪。”
第24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言論是否可能成為刑法干預的對象,取決于言論是否不僅是一種思想的表達而且是行為的一種形式,只有當思想的主體借言論流露、表達或交流之機將犯罪意志客觀化、外在化、行為化并企圖予以實現時,或借言論的交流刻意影響他人的行為時,言論才具有刑法上的行為屬性。——法理根據。具有行為屬性的言論產生了明顯、即刻而嚴重的危險的,可能成為刑事立法考量是否需要予以規制的對象。
——政策考量。第25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以削減言論自由”。霍姆斯在1919年審理的“Scheckv.UnitedStates”一案的判決書中提出作為言論自由原則例外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理論。
第26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即使是對言論自由進行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引起驚慌。……一切有關言論的案件,其問題在于所發表的言論在當時所處的環境及其性質下,是否造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clearandpresentdanger),產生國會有權防止的實質性危害。”1937年的“Herndonv.Lowry”,霍姆斯法官進一步強調,危險不僅必須是明顯而即刻的,而且必須是非常嚴重的。
第27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附和霍姆斯的布蘭代斯法官:“一種言論有可能導致暴力或破壞財產的行為,這一點并不足以證明可以采取壓制措施,必須是極有可能給國家帶來嚴重危害。……而且,甚至是迫在眉睫的危險也不能證明可以壓制對于有效的民主制度至關重要的言論表達活動,除非它所包含的危險是相當嚴重的。限制言論和集會自由是極其慎重的事情。如果只是為了避免較小的社會危害,限制就是不適當的。”
第28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20世紀60年代民權運動發達后,美國最高法院對“明顯而即刻的危險”理論進行了重大的限制,將其限制適用于私言論的保護。布倫南在1964年的“NewYorkTimesCo.v.Sullivan”判決中強調:批評政府是公民的一項崇高義務,對于公共問題進行無約束、強而有力、公開的討論是國家對人民所承諾的一項基本原則,對于這種公言論應當給予絕對的憲法保障。
第29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實行行為:現代刑法以行為該當犯罪構成(實行行為)為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刑法上的行為主要是指實行行為。實行行為在形式意義上是指該當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但并非任何形式上該當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都是犯罪實行行為,而是具有法益侵害現實性的該當客觀構成要件的類型化的行為。第30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實行行為規定在刑罰法規之中,實行行為就是構成要件行為。實行行為的界定關系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界定;刑法因果關系探討的是實行行為與結果的歸屬關系。實行行為決定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實施實行行為的人是實行犯(正犯),其他人為狹義共犯。直接實施實行行為的人為直接正犯。假手并支配他人實施實行行為的為間接正犯。第31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風險社會的挑戰與預備行為的可罰性犯罪預備行為尚未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尚不能對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構成直接現實的侵害,犯罪預備行為一般不具有可罰性。應對現代風險社會的挑戰,刑法在例外情況下基于刑事政策的特別需要選擇性地處罰預備行為。第32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行為形式:作為與不作為行為包括違反刑法禁止規范的人的積極的身體動作(作為)與不履行刑法命令規范要求的作為義務的身體靜止(不作為)。不作為犯罪分為純正不作為犯罪和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純正不作為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只能以不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不純正不作為犯罪是指根據刑法規定既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又可以由不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如果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犯罪。
第33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犯罪或者表現為違反禁止性規范的作為犯罪,或者表現為違反命令性規范的不作為犯罪。有些犯罪則可能是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體,如抗稅罪,既包含違反命令性規范要求而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不作為的內容,也包含違反禁止性規范而以暴力、威脅手段抗拒稅務人員依法征稅的作為。
第34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法理根據基本根據:法益保護的客觀需要;必要限制:人權保障對不作為犯范圍的規制。法律根據:借用作為犯的法條?臺灣刑法第15條:對于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問題的實質:在法條沒有明文規定作為義務主體與內容的情況下,如何確定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處罰范圍?故意殺人法條的規范內涵:保護生命法益;規范形式:禁止性規范與命令性規范。第35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一)應作為——行為人具有作為義務,即基于保證人地位。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特別義務的人即保證人。傳統的保證人類型VS.保證人地位實質化第36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
傳統的保證人類型
(1)法律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作為義務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存在。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是否僅限于刑法的明文規定?民法行政法規定的作為義務能否直接轉換成刑法上的保證人義務?一個法律義務的形式規定,并不能直接成為保證人地位的理由。法律義務的形式規定,如果在結果上可以成為保證人地位的理由,背后一定要有其他的事實基礎。這個事實基礎就是構成保證人地位的唯一理由的危險前行為——黃榮堅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不能直接推論出刑法上的救助義務——陳興良本人的立場:法秩序的整體統一性不排斥民法行政法的義務轉換為刑法上的作為義務。第37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2)契約約定:費爾巴哈:不作為通常是以規定行為人義務的特別法律根據(法律和契約)為前提的。無論什么人,欠缺這一根據,都不能成為不作為犯的犯罪人。問題:A、民事契約規定的義務是否等同于刑法上的作為義務?承認契約行為是作為義務來源,容易將契約義務與刑法上的作為義務混同。只有當不履行契約義務的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嚴重危害時,才可能產生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契約約定的義務不能等同或者轉化為刑法上的作為義務。第38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B、契約行為是否必然產生刑法上的作為義務?契約訂定的本身,一般還不足以制造風險。義務經過現實的承擔之后,才開始會有風險的產生。必須有現實的義務承擔,才可能形成刑法上的作為義務。第39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C、刑法上的作為義務是否以契約有效為條件?承擔義務的事實并不以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的有效為條件,只要在事實上承擔保證結果不發生的義務時,就產生刑法上的作為義務;相對地,只有簽訂契約或者口頭約定承擔義務,但在事實上尚未承擔保護義務或幫助義務時,則不足以形成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第40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3)先行行為。因自己的行為致發生一定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的義務——先行行為保證人類型的最原始的法理基礎。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具體是指由于行為人先前實施的某種行為使刑法保護的法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時,行為人所應當履行的排除該危險狀態、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第41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先行行為是否可以包括犯罪行為?否定說:無論是故意犯還是過失犯,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而引起一危害結果危險的,行為人并無防止其危險結果發生的義務,對行為人只能按其原作為犯罪承擔責任。——蔡墩銘理由:如果肯定犯罪行為是先行行為,則任何作為犯罪都可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從而使一個犯罪受到雙重懲罰,違反了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第42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肯定說:在先行行為是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先行行為與不作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以交通肇事逃逸為例的說明。——陳興良第43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區分說:其一,在刑法就某種犯罪行為規定了結果加重犯或因發生嚴重結果而成立重罪時,由于可以將加重結果評價在相應的結果加重犯或另一重罪中,先前的犯罪行為并不導致行為人具有防止嚴重結果發生的義務;其二,在刑法沒有就某種犯罪行為規定結果加重犯,也沒有規定發生某種嚴重結果而成立其他嚴重犯罪的情況下,若先前犯罪行為導致另一法益處于危險狀態,則宜認定為該犯罪行為導致行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侵害的義務——張明楷第44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本人的初步立場:肯定說無論是過失犯還是故意犯,均因行為人制造了危險而有義務防止結果發生。過失犯成立保證人地位,不僅在于其行為制造了危險,而且在于他具有避免進一步危險的期待可能性。故意犯對于其所實施的故意犯罪意欲或者放任的基本結果沒有期待可能性,但對其犯罪行為引發的超出其意欲或者放任結果以外的危險,有防止該危險的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但刑法規定了結果加重犯或者轉化犯的情況例外。肯定犯罪行為可以成立危險前行為,不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第45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保證人地位的實質化
——阿明﹒考夫曼的功能說保證人類型包括兩個基本形態:對于特定法益的保護義務:自然的家庭關系、緊密的生活共同體、危險的共同體、保護義務的自愿承擔等。對于特定危險源的監督義務:危險前行為、危險物的持有、基于對第三人的監督地位等。第46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對于特定法益的保護義務定義:不論危險來自何處,保證人對于特定法益有義務保護其免于受侵害。這是從保證人與被害人關系的角度所建立的保證人地位——黃榮堅。1、基于自然的家庭關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彼此對于他方的生命與身體法益,相互居于保證人地位。第47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2、基于緊密的生活共同體:在極為緊密的生活共同體中,對于與外界隔離的人們而言,倫理的義務可能成為法的義務。——1935年德國法院判決判斷緊密的生活共同體,起決定作用的是基于相互之間的信任而產生依賴關系,承擔增加了的危險或終端其他保護措施,例如同性戀家庭、類似婚姻的同居關系或撫養關系。——耶賽克第48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3、基于危險的共同體:建立在相互幫助扶持基礎上的多數人所組合的團體,加入者已經共同認知其特殊的危險性以及相互幫助扶持的必要性,透過其加入行為,同時亦傳達了相互保證的意愿,并形成相互相互信任與依賴的關系與行動的決定,因此阻絕了其他防衛機制發生作用的機會,承擔了法益侵害的風險,因此構成保證人地位。第49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4、保護義務的自愿承擔:行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承擔防止法益侵害的義務,即具保證人地位。透過保證義務的自愿承擔,承擔人對于被保護人即居于保證人地位,有義務防止危險發生。如保姆、救生員、警察、醫生等。保護義務的自愿承擔,與特定的職業地位無關,可以是一次性的義務承擔。保護義務的自愿承擔,重要的是事實上的承擔,與契約的存在沒有必然聯系。保護義務的自愿承擔,可以存在于一般的私人生活關系,也可以存在于公務關系。第50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對于特定危險源的監督義務指不論可能的受害者是誰,保證人對于特定的危險源,有義務監督使其不至于對他人造成侵害。這是從保證人與加害人關系的角度建立的保證地位。第51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1、基于危險前行為制造危險的行為人,有防止法益侵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制造危險的行為人,對于因前行為而制造的危險,有加以控制或消除的義務。第52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2、基于對危險物的持有在一個人所支配的范圍內,如果存在可能造成他人法益侵害的危險物品,就有必要予以控制,防止法益侵害發生。如動物飼養、汽車的持有、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及招牌設置。第53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3、基于對第三人的監督地位法律上有義務監督、控制他人的行為的,必須防止被監督人的行為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如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老師對學生等。第54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二)能作為——作為可能性。法諺:“刑法不強人所難”、“任何人均無義務為不可能之事”。只有當行為人有義務積極實施某種行為以積極保護法益或者避免法益侵害危險,并且能夠履行這種義務時,而消極地不履行這種義務地,才能對其進行責難。如果行為人雖然客觀上應當履行特定法律義務,但是主觀上沒有能力履行該義務的,則不構成犯罪。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這種能力,應當結合行為人履行義務的主觀能力以及行為當時的客觀情況予以判斷。第55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三)不作為符合構成要件的結果發生(既遂+未遂);不為期待應為的行為;(客觀不為+主觀不愿)不作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與客觀可歸責性;不作為必須與作為等價。第56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不作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與客觀可歸責性;不作為犯首先必須存在先行行為與結果符合條件說的因果關系。先行行為之后的不作為與結果之間還必須存在刑法上的規范的因果關系,即可以客觀歸責。不作為犯的邏輯:因為行為人制造了風險,所以負有危險發生的作為義務;如果不作為導致結果發生,則需對行為人歸責。_前者是自然法則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后者是規范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即客觀歸責。第57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不作為犯因果關系的特殊性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是一種符合條件說的假設的刑法因果關系:首先假設被期待實施的特定行為能夠預防犯罪結果發生。如果能夠做此推定,則行為人不履行作為義務即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能夠近乎確定地判斷,即使義務人實施了期待其實施的行為,而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的不作為即非結果發生的原因。
第58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不作為與作為等價性的判斷作為與不作為存在結構具有差異:作為能夠引起因果關系的發生,并能支配、操縱結果的發生方向。不作為只是利用因果關系發生結果。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等價性:為了讓不純正不作為犯與作為犯等置在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上,就必須采取填補存在結構上的空隙的辦法,使得兩者在價值方面等同。——日高義博78.等價性的判斷是對不純正不作為犯貫徹罪刑法定的關鍵。德國刑法典第13條第一款:“不防止屬于刑法構成要件的結果發生的人,只有當其依法必須保證該結果不發生的義務,且當其不作為與因作為而使法定構成要件的實現相當時,才依法受處罰。”
第59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否定不作為犯與作為犯等價性的立場作為是積極地操縱法益侵害的因果流程,不作為是消極地不介入法益受害流程。不作為犯對法益侵害的因果作用,是假設的因果流程。不可驗證。德國刑法關于不作為犯可以比照作為犯從輕處罰的規定,正是承認不作為與作為不等價的證明。不作為犯借用作為犯的構成要件,不過是立法政策上的權宜之計。因為,為個別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犯設計獨立的構成要件,固然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但立法成本太大,立法技術亦有困難您目前的立法形式是立法者所能作的最聰明的選擇。——許玉秀(保證人地位的法理基礎》第60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等價性判斷的基準從犯罪的客觀方面尋找不作為犯與作為犯的等價性基準,主要是立足于作為義務進行判斷;從犯罪的主觀方面尋找不作為犯與作為犯的等價性基準,提出諸如法敵對意思說、積極利用意思力說等。通說以作為義務的程度為等價性判斷基準。第61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作為義務只有達到排他性的支配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的時候,才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是否達到排他性的支配,必須從當時的地點、環境、被害人受傷的程度、被害人對行為人的依賴程度、行為人履行義務的難易程度、救助的事實可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西田典之第62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3、行為對象(侵犯法益)行為對象即實行行為直接指向的對象包括人或物。并非所有構成要件均存在行為對象這一物理性存在。第63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5、行為結果行為結果是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實際侵害事實或者侵害危險狀態。行為結果分類:實害犯之實害結果與危險犯之危險結果;危險結果包括具體危險結果與抽象危險結果。第64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6、因果關系死者名叫“羅納德.奧帕斯“。法醫驗尸后,斷定為頭部受傷死亡。死者從十一樓頂跳下試圖自殺(他留了一份遺書),但下落時,卻被從九樓一個窗戶射出的獵槍子彈擊中,當場死亡。通過調查發現,射出子彈的屋子住著一對老夫婦。當時老兩口正在吵架,老頭情緒非常激動,抄起獵槍對著老太太扣動了扳機,子彈沒有打中他的妻子,卻穿過窗戶正巧擊中了奧帕斯。面對“謀殺”罪的指控,老兩口都堅持說,他們誰也不知道獵槍裝的有火藥。老頭說多年來他總是用空獵槍嚇唬妻子,他根本不想謀殺她。所以殺死奧帕斯看來是意外事故,也就是說,獵槍是被偶然裝上了火藥。通過進一步調查,找到了一位目擊者,他證明老夫婦的兒子在事發大約六周前,往獵槍里裝了火藥。原因是老太太突然中斷了對兒子的經濟資助。兒子企圖利用父親常用獵槍嚇唬母親的習慣,借父親之手殺死母親。至此,案件真相大白,原來是老夫妻的兒子謀殺了奧帕斯。然而,更為離奇的是,老夫妻的兒子,正是這位名叫羅納德.奧帕斯的青年!
第65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大陸法系學者假設的因果關系案例:機場殺人案:T在O登機前將其射殺。隨后,O欲搭乘的飛機在起飛后即墜毀,無人生還。槍殺病患案:T將O射殺,當時,O乃垂死中的癌癥晚期患者,預估僅剩幾天壽命。血親復仇案:T將O射殺,審理過程中T稱,與O有不共戴天之仇,即使T不殺O,T之其他六兄弟也必然殺O;死亡電椅案:甲因殺乙被判處死刑,甲坐電椅中,執行官正要按鈕時,丙(乙的父親)沖入執行場而強按該鈕,甲因而死亡;顱內出血案:甲打乙的耳光,因乙特殊體質而致乙顱內出血,隨即死亡;第66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手術失敗案1:甲開車不慎撞上路樹,致同車乘客乙左腿骨折,乙于醫院手術,因醫生疏忽所引發的敗血癥而死亡。手術失敗案2:甲開車不慎撞上路樹,致同車乘客乙傷重昏迷,乙雖于醫院手術,但因撞擊過重,醫生丙等盡其所能仍回天無術。踉踉蹌蹌案:甲毆傷乙,乙返家途中因受傷之故不慎摔入陰溝死亡;佛羅里達案:甲欲乙死,因報載佛羅里達多位游客被殺,遂勸不知情的乙前往佛羅里達度假,乙從之,果被殺。第67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仇家復仇案:甲毆傷乙,乙返家途中巧遇仇家丙,甲因受傷不及逃跑而遭丙毆打致死;醫院失火案:甲殺乙,但乙僅受重傷,送醫救治后乙因醫院失火而葬身火海;救護車禍案: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僅致乙受傷,救護車送醫途中,乙因他車違章肇事而死亡。飲水下毒案:甲人在江湖,仇家甚多,乙和丙在互不知情的情況下,各自以殺人故意于乙的飲水內投放足以致死的毒藥,乙飲用后因中毒而死亡;下毒槍殺案:甲人在江湖,仇家甚多,乙于甲的飲水中放置足以致死的慢性毒藥,未及發作,即被丙開槍射殺。第68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火災丟嬰案:火災現場,甲為避免嬰兒被燒死,遂將之向窗外丟出,結果導致嬰兒摔傷。大偷小偷案:甲欲盜竊乙一萬元,丙勸其只偷一千元就行了,丙應否因教唆或者幫助盜竊而受罰?敲頭擊背案:甲以棍棒擊向乙的頭部,并見狀阻擋,致使甲的棍棒偏向擊中乙的北部,致乙受傷。飛機爆炸案:甲欲乙死,某日,甲預知某飛機被暴徒安裝炸彈,故勸乙搭乘該機出游,乙從之,后果因飛機爆炸而身亡。販賣刀器案:甲販賣刀器。某日,可疑人士乙到甲店購買刀具,甲雖知乙可能用以殺人,仍然予以售賣,后乙果以該刀器殺害丙。第69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相約飆車案:曠男怨女甲與乙相約飆車,車速高達最高限速之兩倍,高速行駛中乙車翻覆,當場死亡。心肌梗塞案:甲因違規超車,致使被超車的乙因驚嚇過度而引發心肌梗塞而死亡;第70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刑法因果關系的界定1)、研究刑法因果關系的目的性在于為解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客觀歸責基礎。2)、行為犯不存在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的問題;如偽證罪;3)、結果犯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客觀歸責的問題;4)、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的基準不同:因果關系是原因與結果的經驗判斷;結果的客觀歸責責是規范評價問題。5)、刑法因果關系不同于自然因果關系:不作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自然因果,但存在法律因果。第71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因果關系學說——條件說條件說的經典公式:只要存在著沒有A即沒有B的條件關系,則A就是B的原因。條件說的具體主張:只要行為與結果間存有“條件關系”,即承認有刑法上之因果關系;肯定所有先行事實(行為),對結果之發生皆具有起因力。所有條件對結果之發生都具同等價值,故亦稱“等價說”。
第72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對條件說的批評與回應批評:刑法上之因果關系=自然科學之因果關系。所有對結果產生影響的條件都具有同等的價值,都是原因,因而容易導致刑罰處罰的范圍過于廣泛。如甲打傷乙,乙在送醫途中被丙撞死,則甲對乙的死亡承擔責任,不合情理。回應:用責任可以限制追究的范圍。因為并非有條件關系就有因果關系,刑法所評價的行為人之行為,除條件關系外,亦須注意其行為是否有被刑法評價之必要。第73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進一步的批評與反駁問題:1、如果認為由責任限定處罰范圍,則在發生了構成要件結果時也會擴大處罰范圍。例如:甲意圖使乙死亡,便勸乙乘坐飛機,期望乙在空難中死亡,如果乙真的死了,甲的勸說行為就是乙死亡的條件。甲也具有故意。所以應當承擔責任。這顯然仍然擴大了追究范圍。第74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2、如果前行為是后結果發生的條件,但在因果關系發展過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或條件,導致了結果的發生,則讓作為條件的前行為承擔責任,同樣是不合理的。如甲欲殺乙但只輕傷乙,乙在住院過程中由于地震導致醫院起火而被燒死,讓甲承擔殺人既遂的責任是不合情理的。第75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對條件說的修正:1.假設因果流程不影響條件因果關系的判斷.重要的是實際發生的事件流程與具體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假設的因果流程對于實際發生的因果關系沒有影響。將條件關系說所說的結果限定在現實產生的結果。機場殺人案、槍殺病患案、血親復仇案、死亡電椅案均有因果關系。第76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2。將條件關系限定在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系,刑法因果關系只研究實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因此,即使預備行為產生了結果,也不存在因果關系。勸人坐飛機的情況下不存在實行行為,故不存在因果關系,甲既不構成殺人既遂,也不構成未遂。第77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3、結果發生是否由被害人的異常因素(特殊體質)或自身過失所共同造成,并不影響條件因果關系之判斷。只要行為所造成的影響持續作用至結果發生時,行為就是結果發生的條件。顱內出血案、踉踉蹌蹌案、仇家復仇案、醫院失火案均屬存在因果關系。
第78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4、因果關系中斷:如果持續作用受到破壞,諸如發生單獨而快速招致結果的超越因果關系,原行為并未持續影響至結果發生,則否定其因果關系。即因果關系中斷。下毒槍殺案不存在因果關系。第79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因果關系中斷說強調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故意行為或者某種自然事實,則行為與后結果間的因果關系便中斷。在因果進行過程中,有(A)他人故意行為或(B)無法預測之異常事實(自然力)之介入,因果關系發生中斷。存在有因果關系中斷之事由就不具刑法上之因果關系第80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因果關系中斷說的問題:依條件說之見解,條件關系=因果關系(屬于存在、不存在之問題,無中斷不中斷之問題)。可見,中斷論一方面以條件說為基礎肯定條件關系,另一方面又否認條件關系,就陷入自相矛盾。
第81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5、合乎法則之條件說:雖然以所有條件均等價為出發點,但并不采取排除法,而是以自然法則為紐帶,正面地判斷從行為到結果的因果關系。即如果緊接著行為之后發生了外界變動,而該外界變動依照自然法則判斷是與行為相結合并且屬于構成要件結果,則該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據此肯定“機場槍殺案”的因果關系。第82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6、重要原因理論:出發點在于區分因果判斷與歸責判斷,就因果依照條件說予以判斷,但造成具體結果的條件中,僅具刑法重要性者,才能認為是結果發生的原因。此說一方面被認為是一種相當因果關系說,另一方面又被認為奠定了客觀歸責理論之基礎。第83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因果關系學說——原因說:原因說主張從導致結果發生的條件中,以某種規則為標準挑選其中應當作為原因的條件,只有這種原因與結果之間才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原因說的目的——為避免條件說之主張形成因果關系范圍過大之缺點原因說的主張——于導致結果之各條件中,依某種標準來區別原因與條件,僅被認定為原因者與結果之間,承認有刑法上之因果關系。其它僅為單純條件,不成為發生結果之原因。
第84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原因說的學說:(1)必要原因說:又稱直接原因說,以多數前行為中必然引起結果發生的,或者對結果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為結果發生的原因,其他非必要或間接關系的,則為條件。(2)優勢原因或決定原因說:以多數前行為中,對于結果的發生具有優勢力量或有決定性的力量者,為結果發生的原因,其余為條件。(3)最終原因說:以多數前行為中,最后的行為為結果的原因,其以前的行為只為單純的條件。(4)異常原因說:認為在生活上違反常規所實施的行為就是原因。否則即非原因。
第85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原因說的問題:純以自然科學之觀點研究刑法上之因果關系,方法論上并非妥當。何者為優勢?最有力?……等等,其區別標準并不明確。只承認“一個條件”為原因而否定“共同原因”,并非妥當。并非所有結果的發生都是一個原因所產生,犯罪常由“共同原因”所造成。
第86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因果關系學說——相當因果關系說:對于發生之事態,做一般性之考察:即參照社會生活上經驗,通常由該行為而發生該結果,被認為是一般、相當的,則認為具有刑法因果關系。第87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成立要件:①.存在條件關系:如無該行為,該結果就不會發生。②.存在相當性:存在條件關系之行為和結果,仍須參照社會生活經驗,而判斷先行事實與后行事實間是否存有相當性。亦即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第88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德國少數學者堅持相當因果關系,法院在刑事審判中不采用此說。但在民事審判中則采此說。德國刑法理論認為,刑法中的故意過失、違法、有責等理論已經足以有效解決條件說存在的擴大處罰范圍的問題,而民事審判實行所謂無過錯責任或危險責任,故必須從嚴認定因果關系。在日本,相當因果關系則是刑法理論的基礎。
第89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從歸因到歸責——客觀歸責理論:A、客觀歸責的要義——客觀歸責作為判斷客觀構成要件該當與否的實質依據客觀歸責理論的構想來自于對因果理論與歸責理論的區分。利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對因果關系的說明,羅克辛發現,將構成要件結果歸責于行為人的根本原理在于“行為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這個風險在構成要件結果中實現了。”第90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根據客觀歸責概念,構成要件行為被定義為制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所制造的風險如果沒有在構成要件結果實現,而法律上仍有處罰的規定,行為人對他制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負責,這就是未遂犯。如果所制造的風險在構成要件結果中實現了,行為人對這種構成要件結果負責,這就是既遂犯。第91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體系定位與基本規則:歸因是歸責的前提,肯定因果后再篩選刑法上值得歸責的原因。其基本規則是:若行為人藉由實行行為1、對行為對象制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2、這個不法風險在具體結果之中實現了,且3、這個結果存在于構成要件效力范圍之內,那么,由該行為所引起的結果,才能被認為是行為人的成果而歸責于行為人。第92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B、因果關系(歸因)舉動犯的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判斷,只需檢驗行為是否具備刑法分則所描述的各該構成要件要素。結果犯的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判斷,第一步是判斷因果關系,第二步是檢驗是否存在阻卻客觀歸責的事由。因果關系判斷采納條件說——合乎法則的因果關系(合乎法則的條件才是結果發生的原因)。第93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C、阻卻客觀歸責事由(歸責)確認因果關系(歸因)后進一步檢驗是否存在其它阻卻客觀歸責的事由(歸責),最終確定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而具備客觀可歸責性。經過檢驗而沒有排除客觀歸責的事由,行為即具有客觀可歸責性。檢驗過程包括四部分:第94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其一:檢驗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可能存在四種情況:降低風險的行為、沒有制造風險、風險被容許、制造了法不容許的風險,前三種情況都不是制造風險,而且不能以假設的情況排除風險。第95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規則: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對行為對象制造了法所不容許的危險。反之,行為與結果雖有因果關系,但該行為仍在法所容許的范圍內的,行為人即未制造出法律上具有重要性的風險,即便該結果仍然不能歸責于行為人。佛羅里達案:甲欲乙死,因報載佛羅里達多位游客被殺,遂勸不知情的乙前往佛羅里達度假,乙從之,果被殺。第96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降低風險者并未制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大偷小偷案:甲欲盜竊乙一萬元,丙勸其只偷一千元就行了,丙應否因教唆或者幫助盜竊而受罰?敲頭擊背案:甲以棍棒擊向乙的頭部,并見狀阻擋,致使甲的棍棒偏向擊中乙的北部,致乙受傷。第97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制造可容許的風險的行為販賣刀器案:甲販賣刀器。某日,可疑人士乙到甲店購買刀具,甲雖知乙可能用以殺人,仍然予以售賣,后乙果以該刀器殺害丙。交通信賴原則:基于信賴原則,遵守交通規則行車即使發生意外事故而致人死傷,仍然不被歸責。立法者所容許的風險作業不該當構成要件。第98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其二,檢驗行為人是否實現了不被容許的風險:行為與結果雖有因果關系,且行為人制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須實現該不法風險,才能歸責。反之,如果結果雖然發生,但并非基于該風險所導致,則因無風險實現而不可歸責。救護車禍案: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僅致乙受傷,救護車送醫途中,乙因他車違章肇事而死亡。醫院失火案:甲殺乙,但乙僅受重傷,送醫救治后乙因醫院失火而葬身火海;第99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其三,檢驗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包括三種情況:是否參與他人故意的自傷行為、被害人是否同意行為人的危害、是否屬于第三人應負責任的范圍;規則是:僅僅在結果與肇事者所制造的不被容許的風險之間有因果關系,尚不足以滿足客觀構成要件,必須該結果落在避免危險的構成要件效力范圍內,客觀上才能歸責。具體說就是要檢驗該結果是否屬于他人負責或自我負責的領域。第100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他人負責領域的判斷:手術失敗案甲:甲開車不慎撞上路樹,致同車乘客乙左腿骨折,乙于醫院手術,因醫生疏忽所引發的敗血癥而死亡。—醫生致死屬于他人負責領域,不可歸責于行為人。手術失敗案乙:甲開車不慎撞上路樹,致同車乘客乙傷重昏迷,乙雖于醫院手術,但因撞擊過重,醫生丙盡其所能仍回天無術。——乙的死亡仍在構成要件效力范圍內。第101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自我答責的判斷:行為人若參與他人故意自傷行為或同意他人的危害行為,在被害人自我答責的范圍內,行為人不被歸責。相約飆車案:曠男怨女甲與乙相約飆車,車速高達最高限速之兩倍,高速行駛中乙車翻覆,當場死亡。相約飆車案甲的行為不在殺人或者致死的構成要件效力范圍內,因為,乙自愿參與飆車,冒險行為系其自我答責的領域,法律上不能將乙的死亡歸責于甲。第102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因果關系學說——疫學因果關系說刑法上條件關系的公式,一般是以在科學上能夠證明之法則作為原則。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發展,由于沒有被科學的自然法則完全解明,就否認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對大多數公害犯罪就不能認定,因而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疫學(流行病學),是研究疾病的流行、群體發病的原因與特征以及預防對策的醫學分支學科。疫學與臨床醫學不同,它以多數群體為對象,通過調查疾病的發生狀態,探討該疾病的存在原因、擴散過程及預防方法。
第103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緣起:水俁病日本熊本縣水俁鎮居民,多發某種原因不明的怪病,發病原因在醫學、藥理學上均不能得到證明,但當地一家肥料公司排出的含有有機水銀的廢水,污染了河灣的魚貝類水產品,認定吃了這種魚貝的人有很大可能患這種怪病,因而認定工廠排除廢水的行為與居民患水俁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法院因此認定該公司的經理和工廠廠長犯有業務過失致人死傷罪。
第104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疫學因果關系理論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即可以斷定某種因子與疾病具有因果關系:
A、該因子是在發病的一定期間之前起作用的因子;
B、該因子的作用程度越顯著,患病率就越高;
C、該因子的分布消長與疫學觀察記載的流行特征并不矛盾;
D、該因子作為原因起作用,與生物學起作用并不矛盾。第105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概括而言,某種因子與疾病之間的關系,在醫學、藥理學上即使得不到科學證明,但根據大量的統計、觀察,能說明該因子對產生疾病具有高度的蓋然性時,就可以斷定其因果關系。
第106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我國因果關系通說——必然因果關系說:(1)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2)因果關系的順序性。作為原因的危害行為必然出現在作為結果的危害結果之前(3)因果關系的相對性。刑法因果關系只是對從普遍聯系的因果鏈條之中抽取對解決刑事責任有意義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界限考察,判斷其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聯系。(4)因果關系的復雜性。一因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一因多果。(5)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在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因果關系時,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因果關系。第107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通說例外地承認偶然因果關系:所謂偶然因果關系,是指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危害行為發展過程中,偶然地介入其他因素,該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的,該危害行為與介入因素所導致的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間接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偶然因果關系的實質就是條件與結果之間的關系。
第108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條件說的提倡:張明楷教授明確條件說:假如A與B之間存在著沒有A就沒有B的條件關系,A就是B的原因。這是確定刑法因果關系的基本原則。但是在介入獨立的行為或事實導致結果發生時,則可以例外地否定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第109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根據條件說判斷因果關系時應當注意以下幾種特殊情況:(1)因果關系的斷絕,即前條件對結果尚未發生作用時,與此無關的后條件導致了結果的發生,則前條件不是結果發生的原因。(2)假定的因果關系,即雖然某個行為導致結果發生,但即使沒有該行為,其他情況亦會導致該結果發生。應當認定該行為是結果發生的原因。第110頁,課件共122頁,創作于2023年2月(3)二重的因果關系,即兩個以上的行為分別都能導致結果發生,但行為人在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競合在一起導致結果發生。應當認定兩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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