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礦井設計總平面布置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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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0.1礦井地面總布置10.1.1礦井地面總布置應以礦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鎮規劃和其他有關經濟發展規劃作為設計依據,并應具備必要的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和地形圖等基礎資料。10.1.2礦井地面總布置應根據煤炭資源賦存條件、自然條件和外部建設條件,結合礦井地面設施間的生產聯系、礦井地面設施與相鄰企業設施的關系,合理選擇礦井工業場地、風井場地、地面爆炸材料庫、矸石周轉場、綜合利用項目和職工居住區等建設場地,并應協調礦井鐵路、公路、供水、供電工程等基礎設施的布局。10.1.3當設計礦井為發電廠、煤化工等企業對口供應煤炭時,礦井工業場地應與對口企業場地統一規劃,并宜鄰近布置;煤炭運輸方式宜采用帶式輸送機;宜共用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并宜聯合布置單身宿舍區。10.1.4礦井工業場地、風井場地選擇應結合礦井開拓方案進行綜合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其他場地及地面設施的場地選擇,應與礦井工業場地選擇同時進行、互相協調。10.1.5礦井建設場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滿足必需的用地面積,并應根據法定文件要求留有發展余地;應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地形、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同時應滿足水源、電源和運輸設施布置的要求;2應少占或不占耕地和林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不可避免占用時應征得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應取得用地預審文件;3宜布置在本礦井的井田范圍內,應不壓或少壓煤炭和有開采價值的礦山資源;4在城鎮規劃區內時,應符合城鎮規劃對用地性質的規定;5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時,應確保礦井安全,并應報請河道管理部門批準;6選擇在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以上的地震區,應避開抗震不利地段;7下列地段和地區不應選作礦井建設場地:1) 抗震危險地段;2) 有泥石流、滑坡、沙害、溶洞、采空區、W級自重濕陷性黃土等不良地質現象,且采取治理措施工程投資巨大的;3) 礦井開采后可能引發場地的環境地質問題的;4) 爆破危險區界限內;5) 受到洪水威脅,而采取防洪措施的工程投資巨大的;6) 法定的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衛生防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7) 航空、通信、氣象地震觀測、軍事設施及其他重要設施的影響范圍內。10.1.6當風井設在礦井工業場地內時,宜布置在場地的邊角地帶獨立區域。單獨設置風井場地時應設置圍墻、大門,并應有道路與礦井工業場地或外部公路連接。10.1.7礦井地面爆炸材料庫應與礦井工業場地道路聯系方便,炸藥運輸應避免穿越城鎮、居住區和經過其他重要設施;炸藥庫場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的有關規定。庫址應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的批準。10.1.8每個礦井宜設置一個矸石周轉場,其用地應能滿足總容量不大于生產期5a的排矸量的需要。矸石周轉場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1矸石周轉場的設置不得污染水源;2矸石周轉場與進風井口的距離不得小于80m;3不得設置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面上;4矸石周轉場的設置不得影響農田水利設施;5不得設置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沉陷范圍內;6應選擇在便于運輸、堆存和今后進行綜合利用的地點;7沿山坡溝谷排放矸石時,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選擇矸石周轉場地,并應防止發生滑坡或矸石被雨水、洪水沖刷流失;8應按全年風向頻率布置在對工業場地、居民區污染最小的地點,與居民區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與標準軌距鐵路、公路的距離不宜小于40m;9應選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地基上,并應避開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不應選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以及法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10配套建設的礦井、選煤廠應共用矸石周轉場,相鄰的礦井有條件時可聯合設置矸石周轉場。10.1.9防火灌漿站可布置在礦井工業場地內或風井場地內,當灌漿材料為黃土時,應同時規劃取土場地。10.1.10礦井設有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矸石磚廠、瓦斯綜合利用電廠等項目時,應與礦井地面設施同時選址或規劃預留用地。10.1.11職工居住區宜依托當地城鎮或礦區集中居住區;單身職工宿舍宜在礦區內集中設置或與鄰近坑口電廠、煤化工項目單身宿舍聯合布置,必要時可與礦井工業場地統一規劃,但應獨自成區。10.2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10.2.1工業場地總平面設計應有近期實測的地形圖和必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及氣象資料。地形圖的比例尺應根據地形條件、企業規模、工程性質確定,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應采用1:500或1:1000。10.2.2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應根據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及井下開拓部署、地面生產系統、外部運輸等主要生產環節,結合工業場地豎向布置,經綜合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建(構)筑物功能和特點分區布置;并應合理組織人流、物流路線,宜分別設置出入口;2建(構)筑物、道路及各種工程管線設施的布置應力求緊湊合理、相互協調、整齊美觀;3主要建(構)筑物應布置在工程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段;4分期建設的工程,應便于近遠期銜接,并應預留遠期場地,宜在近期建設場地邊緣或以外;5改建、擴建礦井,應對已有場地和設施充分利用、合理改造,并應減少改建、擴建工程施工對生產的影響;6建(構)筑物布置應充分兼顧風向、朝向等影響因素;7應搞好綠化美化設計。10.2.3設在同一個工業場地內的礦井和選煤廠的建(構)筑物應統籌規劃、協調布置,其輔助生產建(構)筑物、行政生活福利建筑物及公用設施應聯合設置。10.2.4礦井工業場地建設用地指標不應超過表10.2.4的規定。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綠地率不得超過20%。不應在工業場地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礦井職工培訓用房宜與礦辦公樓聯合設置。布置在礦井工業場地內的風井場地、防火灌漿站、救護隊、消防站、瓦斯抽采站、單身宿舍等其他設施,用地面積應單獨列出。

表10.2.4礦井工業場地建設用地指標類刮棗/a-iflets-10廠_煤逸-無r煤選有hismJtth馳辭M—O>地m原大IULo501一9..--一130-0C0021一1口-J062o00140_&IO一35.2Go8J70_17-&0$007.1-005L—4OO6.1ro一03Lr213.-00■“Sf—sso11^価11r09aW4O7L1-0-z1-IO5益LIZ申型&00C■9廠67,仇一54O5&.fio3-小型o3O2m5WH7-2O3--60■5fill583.O5.0r3333ohg59一Z-一-注:表內用地面積按工業場地圍墻軸線進行計算。10.2.5場前區主要布置礦井行政、生產管理和公共設施,宜位于場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宜環境潔凈且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場前區內各建筑物、道路、廣場、綠化設施等應統一布置、相互協調。礦井辦公樓應布置在與礦井內外聯系方便的位置。靠近城鎮的礦井場前區布置應與城鎮(街景)規劃相協調。10.2.6礦燈房、自救器房、浴室、任務交待室等建筑物應按上下井人流路線布置,宜布置在場前區且靠近升降人員的井口,并應組成聯合多層建筑;分散布置時,井口房、下井等候室、礦燈房、浴室之間應設置人行地道或走廊。10.2.7回風斜井井口不應正對重要的建筑物和設施。10.2.8通風機房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通風機房周圍20m以內不得布置有煙火作業的建筑和設施;2瓦斯礦井通風機房與進風井、壓縮空氣站的距離不應小于30m;3高瓦斯礦井通風機房與進風井、壓縮空氣站的距離不應小于50m;4通風機房與提升機房、變電所、礦辦公樓的距離不宜小于30m。10.2.9瓦斯抽采站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礦井地面瓦斯抽采站應設在工程地質條件穩定的地帶,并應有擴建的可能性,同時應便于管路安裝和敷設;2地面泵房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應用柵欄或圍墻保護;3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嚴禁堆積易燃物和出現明火;4瓦斯儲罐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5礦井設計應統一布置或規劃預留瓦斯綜合利用設施的場地。10.2.10壓縮空氣站應按全年風向頻率布置在空氣清潔、受粉塵、廢氣及可燃性氣體污染最小的地點;儲氣罐應布置在室外,并宜位于機器間的北面。吸氣口與翻車機房、裝車倉、受煤坑、儲煤場等粉塵源的距離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風向位置時,不宜小于50m。10.2.11制氮站布置應靠近其管道下井井口,其吸風口應位于空氣潔凈處。10.2.12制冷機房距進風井口不宜小于50m,且宜在夏季主導風向下風側。10.2.13工業場地內不宜設置露天儲煤場;必須設置露天儲煤場時,儲煤場與其他區域間應設綠化帶或擋風抑塵墻;在儲煤場堆煤邊界線外側3m?5m處應設雨水明溝,并應設沉淀池。儲煤場及裝車站、汽車裝車場地、翻車機房等散發粉塵的設施宜布置在場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與進風井口、提升機房、礦井修理車間、礦井辦公樓等建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風向位置時,不宜小于50m。10.2.14鍋爐房宜布置在場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宜靠近熱負荷中心,并宜便于供煤、排灰和回水;與進風井口、壓縮空氣站、變電所、礦辦公樓等建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30m。條件適宜時,鍋爐房可由生產系統以帶式輸送機直接供煤。當場地靠近坑口電廠時,場內宜設換熱站由電廠供熱。10.2.15變電所的位置應便于進出高壓輸電線路和靠近用電負荷中心,并應按全年風向頻率布置在受粉塵污染較小的地點。室外變配電裝置與翻車機房、裝車倉、受煤坑、儲煤場等粉塵源的距離,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風向位置時,不宜小于50m。35kV及以上變電所應設圍墻。10.2.16日用消防水池應設在便于供水管道接入、環境潔凈的地段。高位水池應設在工程地質良好、不因滲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10.2.17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宜設在場地內最低處,并宜位于工業場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10.2.18礦井機修、器材供應設施應布置在與副井運輸聯系方便的地方,宜將礦井修理車間、綜采設備庫和器材庫(棚)、坑木加工房、支護材料場等分別集中布置形成機修區、器材供應區,并應布置必要的裝卸、臨時堆存、檢驗或維修操作場地。大型及特大型礦井應設置設備器材臨時堆放檢修場地,并應配備龍門吊。綜采設備需要在井口地面組裝測試時,該場地的長度宜滿足綜采設備組裝測試所要求的長度。10.2.19無軌膠輪車庫及保養間應布置在與副井井口運輸聯系方便的地方,車庫出入口前應布置臨時停車場地,寬度不應小于8m。應設膠輪車加油設施,宜采用埋地油罐和加油機,加油站站址選擇及總圖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的有關規定。加油站與礦井變電所的距離不應小于50m,站內停車場和道路路面不應米用瀝青路面。10.2.20汽油庫應位于工業場地的邊緣和運輸方便的地點,至進風井口和通風機房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儲存量10t及以下不應小于30m;2儲存量11t?45t不應小于50m;3儲存量45t以上不應小于80m。10.2.21礦井應配備必要的客貨運輸車輛,汽車配備數量應根據外部運輸條件、礦井規模和礦區車輛使用特點等確定。小汽車庫宜位于或靠近場前區,條件適宜時,宜利用場前區建筑地下室供作小汽車庫。貨運汽車庫應布置在汽車出入方便、靠近物流出入口的位置,并應避免車流與主要人流交叉,車庫外應有回車及停車場地。在寒冷地區,汽車庫的大門應避免朝向冬季盛行風向。10.2.22地面消防材料庫應設在副井井口附近,并應有窄軌鐵路或道路連接至井口,但不應設在井口房內。10.2.23支護材料場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支護材料場應位于工業場地的一端,且應便于來料運輸和下井方便的位置,并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上風側;2坑木堆場邊緣與進風井口的距離不得小于80m;3坑木、坑木代用材料、砂、石等支護材料場的占地面積,可按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采煤工藝、煤炭賦存特點、材料供應和儲存天數,分析確定;4支護材料場應配備裝卸堆存的機械設備;5支護材料場應有消防通路;當受地形條件限制,設置消防通路確有困難時,應加強消防設施;6易于泥濘的場地應加固或鋪砌。10.2.24礦井宜規劃通勤車輛停車場和職工自駕車停車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停車場宜設在工業場地以外靠近人流出入口的位置。停車場的出入口不宜設在交通繁忙的外部公路上,不應設在人行橫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橋隧引道處;2停車場內應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和停車位,通勤車輛停車場還應設置職工候車和司機休息設施;3通勤車停車場面積指標宜為100m2/輛車,自駕車停車場面積指標宜為30m2/輛車;4停車場用地不應列入礦井建設用地。10.2.25與工業場地統一布置的單身宿舍區應根據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綠化和視覺衛生等要求,以滿足日照間距為基礎,合理確定朝向和間距;并宜設職工業余活動場所或設施。10.2.26綠化布置應結合場地分區、建(構)筑物功能、環境保護、道路及管線布置統一規劃,應采用集中與分散,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并宜保留和利用場地內原有樹木和綠地。工業場地宜立體綠化,并宜提高綠化覆蓋率,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綠地率不應超過20%,且不宜小于15%;2場前區和主要出入口的綠化布置應具有較好的觀賞和美化效果。道路兩側應布置行道樹,并應滿足道路視距的要求。主干道兩側可由樹木、花卉組成多層次的行道綠化帶。地面及地下管線附近的綠化布置應滿足安全生產及檢修的要求。加油站內可種植草坪、設置花壇,但不得種植油性植物;3綠化植物的選擇應符合當地自然條件,并應按喬木與灌木、速生樹與慢生樹、常綠樹與落葉樹等樹種兼顧的要求搭配種植。同時應根據所處位置,分別選擇具有抗污、吸滯粉塵或隔聲能力的樹種。有條件時,工業場地內可設置"生態水池”,其用地應計入綠化用地;4綠化樹木與建(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10.2.26的規定。一1建{枸)笛物及地下背線霑珈最小間至喬木中心至灌木中右建筑斷外塩有窗3.0^5-01.5無席気0L5撈土墻頂或墻腳2.00.52mlil上的圍博2.01.0標淮軌更鐵路申心線亂03-5窄軌鐵路中心綻&02.0-道路邊錄1.&0-5人行逍邊緣0.50.5r0.5結水管L5不限排水tfL&不限熱力曾2+0煤氣愕L5h5魚氣智"乙烘管、壓鼎空氣管1.51-Q電纜2,00.5注:1表中間距除注明者外,建(構)筑物自最外邊軸線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邊緣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邊緣算起;管線自管壁或防護設施外緣算起;電纜按最外一根算起;2樹木至建筑物外墻(有窗時)的距離,當樹冠直徑小于5m時采用3m,大于5m時采用5m;3樹木至鐵路、道路彎道內側的間距應滿足視距要求;4建(構)筑物至灌木中心系指灌木叢最外邊的一株灌木中心。10.2.27工業場地宜設置高度2.2m的實體圍墻。有特殊要求時,也可設置花格圍墻或裝飾性圍墻。工業場地圍墻至建(構)筑物、鐵路、道路和排水明溝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10.2.27的規定。邑 稱至圈墻最小間距(皿)&.0道路l.fl旌軌鐵路(中心線)5.0窄軌鐵踣《中心綻)乳5排水盼溝辿繚10.3防洪及豎向設計10.3.1礦井不應受洪水威脅。井口及工業場地的防洪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1礦井井口防洪設計標準應為重現期100年,并應按重現期300年的防洪校核標準進行校核。礦井地面變電所、通風機房、主副井提升機房以及與礦井井筒相連的風道、人行道等,應按礦井井口防洪標準采取防洪措施;2礦井工業場地防洪設計標準應為重現期100年。當位于平原內澇地區且填方困難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并報審批部門批準后,可適當降低防洪標準;3當觀測洪水位高于防洪設計標準時,應按觀測洪水位設計;當觀察洪水位低于防洪設計標準時,應按防洪設計標準設計。10.3.2防洪設計的洪水流量應采用已有實測資料或根據資料情況及地區特點,選用適宜的方法計算或用多種方法計算比較確定。大、中河流應充分利用已有實測資料,并應重視運用歷史洪水資料;小流域洪水計算宜采用推理公式或地區經驗公式。相應的洪水位計算應根據河道情況,分別按穩定均勻流或穩定非均勻流推求。流域情況已有改變,或有水利、交通、城鎮等規劃時,應根據其變化確定設計流量及洪水位。10.3.3防洪設計高程應按設計洪水的計算水位(包括壅水和風浪襲擊高度)加安全高度確定。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區應采用0.5m,山區應采用1.Om。井口的設計高程應以校核標準檢驗,并應按計算和校核檢驗的大值確定。處于內澇地區的工業場地,防澇設計高程應按規定重現期的計算內澇水位加安全高度確定。10.3.4工業場地設計高程應滿足防洪(澇)要求。當填方量大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可設置防洪堤。堤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的有關規定。當工業場地位于溝谷,需擴大場地用地面積,必須改溝或設置暗涵時,宜在場地一側改溝或采用加蓋板明渠通過場區;采用暗涵時,其斷面除應滿足排洪要求外,還應兼顧清淤的需要。10.3.5水庫地區的防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礦井場地應按水庫修建后對河道水文要素、岸坡穩定及河道泥沙沖刷的影響采取相應措施;2礦井位于水庫下游,當水庫防洪標準低于礦井井口及場地的防洪標準時,應與有關部門協商,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按潰壩設防;3礦井工業場地位于水庫上游,應布置在水庫回水曲線范圍以外。10.3.6工業場地豎向設計應與總平面布置同時進行。豎向設計應在保證場地防洪排澇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和結合地質條件,并應滿足生產聯系、場內外運輸、地面排水、管線敷設和煤炭器材裝卸作業對高程的要求。豎向設計應減少場地平整土(石)方量和建(構)筑物基礎、擋墻及護坡工程量。10.3.7山區場地豎向設計應注意保護山坡植被,并應避免水土流失。需要改變場地的自然地形時,應注意其對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產生的影響,應防止滑坡、塌方和地下水位上升,并應避免場地的地基條件惡化。10.3.8豎向布置形式應根據場地的地形地質條件、場區大小、生產聯系、運輸方式、管線敷設等因素,選擇平坡式或臺階式。場地平整方式應選擇連續式或重點式。10.3.9場地平整坡度不宜小于5%。,條件困難時不應小于3%。。最大平整坡度應根據場地的土質、植被或鋪砌條件,以及場內運輸和場地設施對地面坡度的要求確定,并應以不產生沖刷為限。10.3.10自然地形坡度大于4%或受洪水危害的高填方工業場地宜采用臺階式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臺階的劃分應與地形及總平面布置相適應,在滿足總平面布置要求的前提下,宜減少臺階數量。有窄軌鐵路相聯系的建(構)筑物應布置在同一臺階上。臺階的長邊宜平行于地形等高線。臺階高度不應低于1m,宜采用3m?6m。當安全需要時,應有防墜設施;2相鄰臺階之間應采用自然放坡、護坡或擋土墻等連接方式。邊坡、擋土墻設計應兼顧其上下相鄰的建(構)筑物基礎、埋地管線、排水設施的影響。邊坡坡面應采用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防護,并應與自然景觀融合協調。邊坡防護和支擋工程宜采用新結構、新材料;3臺階坡腳至建構筑物的距離應根據采光、通風、排水及開挖基槽時邊坡或擋土墻的穩定性要求確定,且不應小于2m。臺階坡頂至建(構)筑物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有關規定,并應根據建(構)筑物基礎側壓力對邊坡或擋土墻的影響進行確定。10.3.11挖、填方邊坡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的規定設計;高度大的填挖邊坡以及地質和環境條件復雜的邊坡,應進行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和邊坡特殊設計。10.3.12填挖土(石)方量宜保持平衡,當填挖方量不能平衡時,應規劃取、棄土地點及用地。10.3.13工業場地應設計完善的截水、排水系統。場地雨水的排除宜采用雨水管道或明溝、蓋板明溝為主的排水系統。排水系統設計應與場地豎向設計和場內道路設計相協調。挖方邊坡下、流水夾帶泥沙石子及場地邊緣地段宜采用明溝排水。排水明溝應進行鋪砌,溝底縱坡不宜小于3%。,起點深度不應小于0.2m,斷面設計應便于清淤養護。大型礦井的場前區、單身宿舍區、大型建筑物周圍、面積較大的平坦場地,以及城市型道路路面匯流距離過長的地段,宜采用雨水管道排水系統。洗選矸石含水較多時,矸石倉內應設濾水集排管道,不得直接排入雨水明溝內。10.3.14場內雨水排水設計流量的計算及雨水管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的有關規定。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地區性質、地形特點和氣候特征等因素確定。重現期宜采用2a,短期積水即能引起較嚴重后果的區域,可采用5a。當發生超過設計標準的暴雨徑流,排水管渠的排水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設雨水調蓄池或利用工業場地內低洼地段短時間蓄積雨水,但應核實蓄水不會對井口、暗道、變電所、通風機房、提升機房等造成危險。排出場外的雨水應避免對其他工程設施或農田造成危害;雨水排水工程應包括排出場地處至外部水體(或其他受納點)的工程。當排水管渠出水口受外部水體水位頂托時,應根據所造成的后果,設置閘門、雨水泵站等設施。10.3.15在山坡地帶建礦時,應在場地上方設置截水溝。截水溝的洪水設計重現期宜采用25a。截水溝的設計安全高度應為0.3m。易受沖刷或易滲漏的截水溝應進行鋪砌。截水溝至場地挖方邊坡坡頂的距離不宜小于5m,當邊坡為巖石或工程地質良好時,可為2m。溝底縱坡不應小于3%。,截水溝的水流不應引入場地內。10.4場內運輸10.4.1礦井工業場地場內輔助運輸方式應根據井下輔助運輸方式及工業場地的地形條件選擇。場內運輸需要裝卸或轉載作業時,應配置起重設備。窄軌鐵路牽引動力宜采用柴油機車或蓄電池機車。10.4.2當場內采用窄軌鐵路運輸時,其軌距、軌型應與井底車場一致。10.4.3場內窄軌鐵路的坡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車牽引時,不宜大于20%,當受地形限制必須加大縱坡時,應按牽引計算確定;2停車線上,采用1t和1.5t礦車時,不宜大于5%,采用3t和5t礦車時,不宜大于4%。。10.4.4場內窄軌鐵路的曲線半徑應按通行車輛的固定軸距和運行速度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運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5m/s時,不應小于通行車輛的最大軸距的7倍;2當運行速度為1.5m/s?3.5m/s時,不應小于通行車輛的最大軸距的10倍;3當運行速度大于3.5m/s時,不應小于通行車輛的最大軸距的15倍;4道岔的型號應按最小曲線半徑的要求選定。10.4.5場內窄軌鐵路間與相鄰建(構)筑物、道路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10.4.5的規定。表10.4.5窄軌鐵路間與建(構)筑物、道路的最小距離笛稱颯小距離g冇車線上相郞兩卿年邊緣間的空廨〔無電柱時)0.弭菜場內相鄰兩列車邊綠間的空隙〔無砸柱時)L00列車邊絳距建(構〉筑物的甯隙無出人口時L00有出人口而無車輛川人時3.00有出入口并有車輛出人時7+00死車邊嫖距口稠、柱的邊絳0+80車撇誠英古部分距道幫路面邊塚2.40注:列車邊緣系指其最突出的部分。10.4.6場內道路的布置應滿足生產、運輸、安裝、檢修、消防、救護及環境衛生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場內外應聯系方便、線路順暢、短捷、工程量少;2應與總平面布置相協調,并應劃分功能分區。副井井口場地、儲煤場、洗煤廠等區域的道路宜布置成環形消防通道,其他不能成環形布置的道路盡端應設有回車場地;3應與豎向設計相協調;4應合理分散貨流和人流,并應減少或避免與窄軌鐵路平交,同時應符合行車安全和行人方便的要求;5采用汽車運煤或汽車排矸的道路宜設單獨出入口。運煤汽車進出場道路宜形成環狀,空、重車流應互不干擾;地磅房進車端的道路應為平坡直線段,其長度不宜小于2輛車長,在困難條件下,不應小于1輛車長,出車端的道路應有不小于1輛車長的平坡直線段。應適當布置空車等裝場地。10.4.7當場內主、次干道運輸繁忙,人流集中,混合交通影響行人安全時,應沿道路兩側設置人行道,人行道最小寬度可采用1.5m。不設行車道而又經常行人的地段應設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寬度宜為1.5m?2.0m。人行路線與井口車場、鐵路站場等交叉且行人量較大時,應設立體交叉。10.4.8場內道路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的有關規定。10.5管線綜合布置10.5.1管線綜合布置應與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綠化布置統一進行。管線之間以及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應在平面和豎向布置協調、緊湊合理。管線帶布置宜與道路或建筑紅線平行。10.5.2管線綜合布置應在滿足生產、安全、施工、檢修的條件下節約用地。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共架、共溝布置。用地特別緊張或有特殊要求時,可設計綜合管溝。地下管線、管溝不得布置在建(構)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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