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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行使規則目錄裁量基準主要內容行使規則及注意事項修訂背景介紹1.稅收征管環節:核定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款、延期申報、延期納稅2.稅收檢查環節:調取帳薄憑證3.稅務行政處罰。法律的實質:規則和裁量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社會關系的復雜多變性、法律的滯后性、適應行政管理新模式的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彌補法律滯后性的重要保障,是管理現代社會的重要工具,是專業高效的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條件,是行政機關快速靈活處理相應問題的前提。

修訂背景——稅收執法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在法學界領域,自由裁量權被認為是一柄“雙刃劍”,既有現實存在應對千變萬化情形的實際需要,又有被濫用而侵害公眾權益的失范風險。在“法治政府”“法治公權”的大背景下,為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從源頭上降低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風險,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有效規范已成為當今行政的大勢所趨。規范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修訂裁量基準最主要的原則——壓縮裁量空間人的問題-法律適用標準不一同事不同罰

法律人————經濟人2017年實施——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遵循原則提出了依據,并對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及適用范圍作出規定。讓自由裁量權不再“自由、任性”,有利于涉稅處罰信息的管理和利用,讓違法無處遁形,進一步營造誠信納稅的社會氛圍。(全國范圍內統一)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主要內容修訂背景——2013年裁量基準未明確的原則總局《行使規則》4章28條,定位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原則和程序性規則。分總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適用、附則四個方面,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1.確定了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程序正當、信賴保護、處罰和教育相結合7項基本原則;2.規范了裁量基準的制定程序和標準,對省級稅務機關出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供了統一“標尺”;3.規定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明確了首違不罰、文書說理、案例指導等工作要求,強調了一事不二罰、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從輕及減輕處罰等裁量規則適用;4.規范了一般程序性制度,列明了告知、回避、陳述申辯、聽證、重大處罰事項集體審議等程序制度;5.健全了相關保障措施,對組織領導、執法協作、信息化管理、監督問責等配套制度建設提出了要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地稅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涉稅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等因素,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的選擇決定權。省級國地稅機關聯合制定本省范圍內適用的裁量基準——在細化、量化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對同等、同類型的稅務違法案件課以基本相同的標準,進行基本一致的處理。尤其是上級督辦或在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典型案例的自由裁量權更應保持處罰標準的

相對穩定性和連續性——體現公平性黑龍江省一、起草背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任務分工安排>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16號)要求,各省國、地稅局要規范稅務行政處罰標準,聯合修訂并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行重大稅務行政處罰集體審議,減少稅務行政處罰裁量空間。從2017年9月初開始,我省國、地稅政策法規部門密切配合,結合我省實際和外省經驗,對2013年實施的《黑龍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2012年第8號公告,以下簡稱《裁量基準》)進行了全面修訂并制定了與之配套的《黑龍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使規則》(以下簡稱《行使規則》),征求全省各級國、地稅機關及公職律師辦公室意見,不斷修訂完善后,經國、地稅會簽形成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4號關于修訂《黑龍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二、修訂原則一是壓縮而不凝固裁量空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要求,也為降低執法標準差異,減少權力尋租空間,達到預防腐敗和保護干部的目的,《裁量基準》固化了大部分稅收違法行為的裁量標準,在首違不罰的基礎上,對再次違反和情節較重的行為固定處罰金額,不再保留原有的裁量空間。但對于情節嚴重無法在裁量基準中全面表述的違法行為,在《裁量基準》嚴重裁量階次中仍保留一定的處罰幅度,同時規定了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認為裁量基準幅度難以把握的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為基層稅務機關的處罰裁量權保留了應有的空間,有利于執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裁量把握,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寬嚴相濟。《裁量基準》遵循以教育整改為主,處罰懲戒為輔的原則,增設了首違不罰的輕微情節檔次,對再次違法的行為較之原《裁量基準》一律加大處罰力度,希望以此對稅務行政相對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對于違反稅務登記管理不按規定驗證、換證的行為,雖然《征管法》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尚未修訂,但考慮到實際工作變化和要求,《裁量基準》直接取消了對以上兩種行為的處罰,有利于執法機關根據實際掌握,更符合基層實際工作需要。裁量基準及行使規則原則與規則?規則“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即要么適用,要么不適用,不存在第三種選擇,也即法律規則的適用,滿足假定條件就必須適用,不滿足假定條件就不能適用。適用滿足假定條件的規則,其判決即為合法;而強行適用不滿足假定條件的規則,其判決即為違法。原則“依強度不同而適用”,則意味著法律原則之間并非出于非此即彼的狀態,根據不同強度大小的原則作出的相反的判決都有可能是合法的,其強度大小不足以影響判決之合法性,只會影響判決之合理性,即一般人的公正感受。《行使規則》對《裁量基準》中未明確的原則性規定和基層執法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的闡釋,是《裁量基準》的說明書,也是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進一步規范。通過對《裁量基準》操作和行使原則的進一步明確,對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行為作出了更加具體、規范的要求,能夠減少權力尋租風險,使執法人員準確運用既定的標準、規則進行處罰裁量,促進公平執法,提高行政效率。

義務篇憲法第56條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人義務依法進行稅務登記

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

按時繳納稅款

按時、如實申報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報告其他涉稅信息代扣、代收稅款接受依法檢查

及時提供信息

CONTENTS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行為1違反賬簿管理規定的行為23違反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6違反納稅擔保的行為5違反稅務檢查規定的行為4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納稅人義務之依法進行稅務登記●

<征管法>規定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后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后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注銷登記等。多證合一后,義務性規定不再有,處罰一律從輕。納稅人義務之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依法進行稅務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務登記證換證、補辦非正常戶處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一、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行為(取消驗證換證處罰)序號違法行為處罰依據法定情節裁量階次酌定情節裁量基準1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輕微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罰款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嚴重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2納稅人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般未造成少繳稅款的處五千元罰款較重造成少繳稅款但能補繳入庫的處一萬元罰款嚴重造成少繳稅款無法追繳或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二萬元罰款3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般未造成少繳稅款的處二千元罰款較重造成少繳稅款但能補繳入庫的處五千元罰款嚴重造成少繳稅款無法追繳或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納稅人義務之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義務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備案。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時,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備案抵觸納稅人義務之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企業合并、分立的報告義務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二、違反賬簿管理規定的行為序號違法行為處罰依據法定情節裁量階次酌定情節裁量基準4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輕微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嚴重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核實其經營收入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輕微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嚴重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輕微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嚴重報告虛假賬號,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義務之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如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二、違反賬簿管理規定的行為違法行為處罰依據法定情節裁量階次酌定情節裁量基準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輕微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嚴重存在故意毀損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義務之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02扣繳義務人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03納稅人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義務之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符合條件不能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延期申報三、違反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規定的行為序號違法行為處罰依據法定情節裁量階次酌定情節裁量基準1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輕微新辦(含營改增后從地稅轉入國稅的)納稅人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逾期且能夠自行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非新辦納稅人首次違反并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罰款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嚴重在同一納稅年度內三次以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申報種種情況盤點裁量階次酌定情節裁量基準具體情況列舉輕微新辦(含營改增后從地稅轉入國稅的)納稅人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逾期且能夠自行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非新辦納稅人首次違反并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1.2018年1月份新辦,開業后一直未申報或者某個月未申報,按月申報為6個月;按季申報為2個季度,視同繼續性行為,算首次2.非新辦,開業6個月以后第一次出現逾期申報的3.納稅人有逾期申報行為,自其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向前推5年內沒有發生過逾期申報行為的4.逾期申報一次被定為“非正常戶”,第二個月來的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罰款1.新辦納稅人6個月內因首次逾期被免于處罰后,第二次(1個月或1個季度)逾期申報的,是再次2.非新辦的,自其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向前推5年,曾經發生過一次逾期申報行為的,這次是第二次算再次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不論其第幾次,只要接到限改通知書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均為較重嚴重在同一納稅年度內三次以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1.對跨年度逾期納稅人先看總次數,一共3次的,可按再次處理2.對超過1年的例如非正常戶解除,看其未申報的總次數,不要按系統中非正常戶計算次數,而是按照月份,或季度數計算總次數,即使當年只有1次也按嚴重處理。《行使規則》第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對首違不罰的探討:一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不包括必須行政處罰的情形。二是首次違反;三是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從時間上來講,指企業辦證以來,如果企業違反過一次規定超期申報,后來更換了股東、經理人和辦稅人員,新辦稅人也出現了一次超期申報,對于新人來說這是第一次,不知算不算首違?——以營業執照是否變更(暨稅務登記是否變更為準)從內容上講,如果新企業第一次超期申報,算首違,后來又違反了其他行政法規或辦法,例如發票管理辦法,也是第一次違反算不算首違?——以違反法律法規某一條某一款某一項規定為一次如何理解“首違”?三、違反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規定的行為序號違法行為法律依據法定情節裁量階次酌定情節裁量基準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行政處罰《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第三十三條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五、七、八、九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輕微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嚴重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偷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配合稅務機關檢查,補繳稅款、滯納金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較重采取虛開發票、記兩套賬、利用虛假合同隱瞞收入、非法取得票據增加成本費用等主觀故意方式偷稅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三年內又實施偷稅的,或者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嚴重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或者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未繳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的或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一般配合稅務機關采取措施追繳欠稅且在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三十日內繳納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較重超過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三十日以上仍不繳納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嚴重阻礙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三、違反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規定的行為序號違法行為法律依據法定情節裁量階次酌定情節裁量基準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征管法實施細則》73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15日)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義務之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納稅人義務之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某公司在2017年5月5日辦理了稅務登記,主要從事服裝加工、銷售業務,5月份當月銷售額約50萬元。該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按照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納稅申報,但是因辦稅人員工作失誤,未在6月15日之前繳納應納稅款。責令7月1日前(最多15日)限期繳納稅款,不繳納的才處罰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對其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從6月16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時處以應納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配合稅務機關采取措施追繳欠稅且在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三十日內繳納的超過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三十日以上仍不繳納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舊基準——不予處罰;新基準——0.5倍處罰納稅人義務之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您好!這是我的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請您接受我們依法檢查。您好!我將主動配合您的檢查,如實地報告我們的生產經營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并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絕不隱瞞和弄虛作假,絕不阻撓、刁難您的檢查和監督。四、違反稅務檢查規定的行為序號違法行為處罰依據法定情節裁量階次酌定情節裁量基準2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包括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輕微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嚴重拒不改正的,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查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營收入或其他涉稅情形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1.責令限期改正2.處以行政處罰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稅務人員依法詢問和檢查,有關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對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做出以下處理:有關單位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輕微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嚴重拒不改正的,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查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營收入或其他涉稅情形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26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般造成稅款流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罰款較重造成稅款流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嚴重造成稅款流失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五、違反納稅擔保的行為違法行為處罰依據法定情節裁量階次酌定情節裁量基準27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稅務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般不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較重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28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一般涉及虛假納稅擔保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較重涉及虛假納稅擔保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29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一般造成稅款損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較重造成稅款損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嚴重造成稅款損失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六、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違法行為處罰依據法定情節階次酌定情節裁量基準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輕微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嚴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輕微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發票數量在十份以下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發票數量在十份以下的處二千元罰款較重發票數量在十份以上一百份以下,或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嚴重發票數量在一百份以上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輕微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且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較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嚴重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37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或者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般涉及發票數量在十份以下的處二千元罰款較重涉及發票數量在十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嚴重涉及發票數量一百份以上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38丟失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丟失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輕微首次發生,數量在十份以下且積極向稅務機關報告并登報申明作廢的不予處罰一般再次發生數量在十份以下,或者首次發生數量在十份以上五十份以下的處一千元罰款較重數量在五十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嚴重數量在一百份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39擅自損毀發票的一般涉及發票數量在十份以下的處二千元罰款較重涉及發票數量在十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嚴重涉及發票數量一百份以上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40虛開、非法代開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虛開普通發票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處虛開金額一倍罰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一萬元以下的處虛開金額五倍罰款較重虛開普通發票金額在一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一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嚴重虛開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金額累計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十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金額在五千元以上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41非法印制發票的、私自印制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涉及普通發票數量十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五份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較重涉及普通發票數量在十份以上一百份以下,增值稅專用發票五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涉及普通發票數量一百份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行使規則處罰要有法律、法規依據合法符合公共利益和大多數認知合理人人平等,非歧視性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程序正當不得隨意變更、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處罰不是目的,是管理手段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行政信息原則上一律公開,對稱第四條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公開違法行為造成的結果和社會影響考慮做出違法行為的原因、過程按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定性

社會危害程度情節性質第五條過罰相當原則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行為事實為依據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稅務行政相對人,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以外,在事實、情節、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稅務行政相對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設定的項目)“首次”指稅務行政相對人第一次發生某類違法行為;“再次”指從稅務機關首次發現違法行為起5年內又發生同類違法行為;超過5年的,重新計“首次”。不同種類的違法行為分別計算違法次數。首違不罰原則的明確

黑龍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使規則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稅務行政相對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責令限改期限從稅務行政相對人簽收《責令限改通知書送達回證》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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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含本數)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稅務行政相對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一事不再罰原則:對于國地稅共管戶的(逾期申報)處罰,針對同一行為,原則上只處罰一次。可以憑處罰決定書和繳款憑證到國(地)稅局,免于處罰。對于偷稅問題的處理,國稅對自己管轄的增值稅、所得稅、消費稅等可合并處理,分別計算偷稅數額,統一處罰;國地稅還是各自履行自己的檢查職能,各算各的稅種。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四)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第九條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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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從輕處罰,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準》所規定的階次內確定較低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準》所規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給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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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新辦企業1月未申報,2月份到稅務機關來申報;連續六個月未申報7月份申報。非新辦企業首次逾期申報;五年內沒有過逾期申報記錄非正常戶一個月未申報第二次發生逾期申報連續二個月未申報第三個月來申報按季申報二個季度沒來收到責令限改通知后逾期不改連續三個月未申報第四個月來申報,或認定為非正常戶后幾個月、幾年來申報即使系統顯示只有一條違法違章信息,但計算應申報的次數超過3次的連續與繼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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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一)稅收違法行為惡劣,造成稅款流失嚴重的;(二)在共同實施稅收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五年內實施同一稅收違法行為達兩次且均被稅務機關處罰,又實施同一稅收違法行為的,或者多次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四)阻撓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五)隱匿、銷毀稅收違法證據的;(六)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七)對舉報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八)其它依法應從重予以行政處罰的。從重處罰,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準》所規定的階次內確定較高處罰。態度不好不是從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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