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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一、保險合同概念及其特征(一)保險合同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關于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即投保人向保險人給付約定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則由保險人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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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核心內容在于:投保人須承擔給付保險費的義務,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在保險人一方,表現為保險人享有受領投保人給付保險費的權利,承擔約定的危險,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的義務。2專業課件

(二)保險合同的特征1、保險合同是債權合同保險合同屬債法上合同的一種,但因保險合同所生之債系屬特種之債,故民法上有關債的一般規定亦適用于保險合同。然而,須以保險法無特別規定者為限。3專業課件

2、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合同作為雙務合同,其內容一方面表現為投保人負有給付保險費的義務,對于保險人所負義務,主要表現為金錢給付說與危險承擔說。按金錢給付說,保險人的給付義務是附有停止條件的保險金給付義務。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所負義務以保險事故發生為要件4專業課件

危險承擔說認為,保險人的義務并非只是保險事故發生時才負給付保險金義務,而是在整個保險期間,保險人均有危險承擔的義務。危險承擔的義務表現為:一方面,若不發生保險事故,權利人免于精神上或物質上的擔憂,為此的殫精竭慮因而省卻;另一方面,表現為若發生保險事故,則負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以填補因此所受損失。5專業課件

3、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是強制性的有償合同。給付保險費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在保險合同中,無給付保險費的約定或約定免除投保人給付保險費義務的,保險合同無效。6專業課件

4、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以當事人的給付義務的內容(應為給付或給付范圍)在締約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分為確定合同和射幸合同。7專業課件

保險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給付保險費的義務在合同成立時即已確定,但,保險人是否應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主要的合同義務)以及應給付具體數額,則須待不確定事實(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以及發生結果而定。其不確定者,包括以下含義:一是將來是否發生不確定;二是將來會確定發生但發生遲早不確定。須注意的是,保險合同作為一種不確定合同,是就各單個保險合同而言的,并且僅就保險人的主要合同義務為分析標準的。8專業課件

5、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保險合同性質上定義為非要式合同的理由在于:其一,若采不要式合同說,通過將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作為合同義務,亦可保證保險權利義務的明確,不至于發生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系混淆。其二,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只限于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并無向社會公示的必要。9專業課件

其三,若采要式合同,實務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價值的要求,亦能滿足當事人的實際生活需要。若必須等到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后才能成立,則不利于上述價值的實現。10專業課件

6、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由當事人一方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約而預先擬定,并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進行變更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么從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么不訂立合同。格式合同又稱為標準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法國稱其為附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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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訂立,并非投保人與保險人自由協商的結果,而是投保人對保險人事先確定的合同內容條款表示“同意”,亦即投保人對保險單的內容不能自行擬定,也不能對其修改。在某些情況下,若需要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投保人也只能采用保險人事先擬定的附加條款或附屬單據,也就是說,投保人仍然只能表示“同意”。12專業課件

我國《合同法》規定:“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13專業課件

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14專業課件關于免責條款的規制第一,關于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保險合同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在保險合同的內容發生爭議時,應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釋。15專業課件

第31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16專業課件二、保險合同的分類(一)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價值在保險合同中是否事先予以確定,保險合同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價值指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的價值(又稱保險價額)。由于人身保險中的保險標的(人的生命、健康)無法估價,不存在所謂保險價值,所以,該種分類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第40條第1款對此予以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17專業課件

1.定值保險合同(1)涵義定值保險合同,指當事人雙方締約時,已經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并載于保險單中,作為保險標的于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價值的保險合同。18專業課件

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后,若發生保險事故,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即應作為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計算依據。若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給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若保險事故發生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給付的賠償金額,亦無須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19專業課件

(2)存在價值第一,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后定價的困難。第二,具有主觀價值的保險標的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可避免定價之爭。第三,在客觀上,可提高保險人于決定承保前評估保險標的的價值的審慎程度。第四,防止保險人于發生保險事故發生后定價偏低。20專業課件

(3)適用范圍主要適用于財產損失保險中。(4)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的撤銷權與拒絕請求權保險人因受欺詐致使保險標的定價錯誤,而為定值保險合同的締約人,得撤銷該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負給付義務,若被保險人為給付保險金請求,保險人得拒絕其請求。21專業課件

2.不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指保險標的的價值,于保險合同訂立時并未約定,須保險事故發生后,再評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價值的保險合同。22專業課件

我國《保險法》第40條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即為關于保險人投保人投保不定值保險合同以及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情形下,保險人的保險給付義務的履行數額計算的規則。23專業課件(二)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根據設立保險合同的目的不同,可將其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1.補償性保險合同補償性保險合同又稱為“評價保險合同”,其設立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即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受損失進行評定,并在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補償。24專業課件

2.給付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屬于非補償性保險合同,絕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為給付性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標的的人的生命或健康等無法用貨幣價值來加以衡量,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客觀上是不能獲得真正“補償”的。25專業課件(三)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標的的性質的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指以財產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2.人身保險利益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指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26專業課件(四)特定危險保險合同與一切危險保險合同根據保險人所承保的危險的不同范圍,保險合同可分為特定危險保險合同與一切危險保險合同。1.

特定危險保險合同特定危險保險合同指保險人僅承保特定的一種或數種危險的保險合同。2.

一切危險保險合同一切危險保險合同又稱“綜合合同”,指保險人承保的危險為合同列舉規定的不保危險之外的一切危險的合同。27專業課件(五)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根據兩個以上互相牽連的保險合同的相互關系即保險人承擔責任的不同次序,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又稱“第一次保險”,在兩個以上互相牽連的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為原保險合同。28專業課件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又稱“第二次保險合同”、“分保”,指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將其承擔的原保險責任的一部或全部轉而由再保險人承擔所達成的協議。原保險人又稱“分出人”,再保險人又稱“分入人”。29專業課件

3.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關系(1)聯系:原保險合同是再保險合同得以建立的基礎。因此,再保險合同的內容均受原保險合同的限制。再保險合同對原被保險人不發生效力。第一,再保險人無權直接請求被保險人向其交付保險費;第二,原被保險人無權請求保險人履行保險給付義務;第三,再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影響原保險合同的效力。30專業課件

(2)區別:第一,主體不同;第二,兩者標的不同;第三,兩者性質不同。31專業課件

4.再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與意義由海上保險擴及各種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1)有利于分散危險,穩定保險業經營;(2)有利于擴大保險企業的承保能力;(3)有利于克服巨災危險造成的困難。32專業課件5.再保險合同的種類(1)固定再保險、臨時再保險與預約再保險固定再保險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事先訂立再保險合同,依合同,原保險人應按約定的條件和限額自動將保險業務轉入再保險人,再保險人須接受,雙方不得有其他選擇。臨時再保險合同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臨時訂立的分保合同。預約再保險,指再保險雙方當事人事先訂立合同,確定再保險的條件,凡屬合同約定的種類和范圍的保險業務,原保險人可以分給再保險人,也可以不予分保。但原保險人一辦理分保,再保險人必須接受。33專業課件

(2)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比例再保險,是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擔原保險責任的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是保險責任及保險費與保險金額之間無固定比例的再保險合同。34專業課件

(六)單保險合同與復保險合同依是否以同一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幾個保險合同為標準,可分為單保險合同與復保險合同。35專業課件第二節保險合同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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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主體,是訂立保險合同,享有保險合同權利,負擔保險合同義務的人,包括投保人與保險人。保險合同主體與保險合同關系人不同。保險合同關系人指雖非保險合同主體,但因保險合同的訂立而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履行、消滅的過程中,尚涉及保險輔助人,指非保險合同主體,亦非保險合同關系人,但對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起輔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估人等。37專業課件一、保險人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合同約定有權收取保險費,并負擔危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經營保險的組織。我國《保險法》第10條第3款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第70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國有獨資公司。”

38專業課件

二、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我國《保險法》第10條2款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39專業課件

投保人的法律特征在于:1.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締約人。2.投保人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3.投保人依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40專業課件三、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一)被保險人1.概念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可以為投保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真正受有損失的人。人身保險,身體或生命受損害41專業課件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金額、轉讓、受益人的指定,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42專業課件

(二)受益人1.受益人(1)概念受益人是由權利人在保險合同當中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43專業課件

(2)受益人的法律特征:第一,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第二,受益人須由權利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第三,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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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權(1)受益權及其性質受益權,是受益人基于保險合同而行使的權利,是保險法上基于合同所享有的請求權。受益權是基于合同而行使的權利,而非繼受的權利,無須收取遺產稅或個人所得稅。45專業課件

受益權是期待權,非既得權。依其實現要件是否已經全部具備,可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既得權指全部要件已經具備,權利人實際享有的權利。期待權是實現要件尚未全部具備,待其余要件發生發生后才能實際享有的權利。(2)受益權的產生受益權因受益人的產生而存在,因此,受益人的產生即為受益權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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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權A.指定權的主體須明確的是誰有指定權,指定權行使方式如何。指定權是保險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享有的確定受益人的權利。由被保險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經被保險人同意B.指定權的行使受益人的指定權的行使是一種單方行為,對所指定的受益人,無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亦不須與保險人達成意思的合致,但須在保單中載明47專業課件

(3)受益權的變更受益權可因受益人、受益順序或因受益份額的變更而變更。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無須原受益人、保險人同意,但應書面通知保險人(4)受益權的放棄若指定受益人之后,而受益人放棄享有的受益權,為受益權的放棄。放棄為單方行為,自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后即成立并生效。(5)受益權的移轉48專業課件

(6)受益權的喪失受益權消滅,包括: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破產或解散、受益人放棄、受益人加害被保險人、行使受益權、保險合同終止49專業課件四、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保險合同訂立、履行乃至消滅的過程中,尚須其他人輔助當事人為相應行為,以期保險目的的圓滿達成。與保險合同的訂立或履行具有一定輔助關系的人,即為保險合同輔助人,亦稱補助人。50專業課件

(一)保險代理人1.保險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保險代理人,系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因此,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理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51專業課件

(1)保險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是以保險人的名義辦理保險業務的,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2)保險代理人所辦理的所有保險業務,其權利義務都由保險人享有與承擔,而與保險代理人無關。所謂的保險業務,主要是圍繞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為的行為。也就是說,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合同中,既不能享有任何權利,亦不承擔任何義務,合同的履行與其亦無直接關系。52專業課件

(3)保險代理人須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為代理行為。(4)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須獨立為意思表示。(5)保險代理人既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僅是輔助保險人開展保險業務之人。53專業課件

與一般民事代理區別第一,保險僅有委托代理,即保險代理人是受保險人的委托而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然,一般民事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54專業課件

第二,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一般是有償的,其可向保險人收取約定的費用;一般民事代理人的代理活動,既可以是有償的,亦可為無償。在法定代理中,不存在收取報酬的問題。第三,一般民事代理只包括代理為法律行為,而不包括事實行為,而在保險代理中,除代理為法律行為外,兼及事實行為與侵權行為55專業課件

第四,保險代理人在業務范圍內有關訂立保險合同的重要事項,即使實際上并未告知保險人,也都假定為保險人所知,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拒絕履行自己的保險給付義務。一般代理存在無權代理56專業課件2.保險代理人的種類(1)專業保險代理人: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2)兼業保險代理人: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3)個人代理人:受保險人委托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收取手續費的個人57專業課件

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第一,應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要求,即須具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其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經歷;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第二,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這是公司的組織規則與行為規則;3、保險代理人的資格58專業課件

第三,應符合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即須滿足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的條件;第四,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這是公司取得獨立的主體資格,對外為各種營業行為的組織前提和物質基礎,其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第五,從業人員的條件,要求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不少于30人第六,須有適格的高級管理人員。59專業課件

第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條件60專業課件(2)保險兼業保險代理人

第一,須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第二,須有與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即其經營主業中所涉財產及其利益或人的身體、健康須通過保險合同來獲得保險保障。如貨物運輸部門為保險人代理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第三,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這是兼業代理人為主營業務的物質條件,也是為保險代理行為的基礎。61專業課件

第四,須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如具有為代理保險業務的設備。第五,具有持有《資格證書》的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并獲得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第六,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62專業課件

B.獲得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亦應符合如下程序條件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的核準機關。兼業代理資格的取得須經申請。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請,應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核準。63專業課件

(3)個人代理人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個人代理人是其他保險代理人的基本組成單位,其他保險代理人是在個人代理人基礎上形成的。64專業課件

個人代理人的條件。第一,須獲得《保險代理資格證書》,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并獲得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第二,向擬代理的保險人申請個人代理人的展業證書,凡獲得《資格證書》自愿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將《資格證書》交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保險公司就統一授權后,應留存《資格證書》并向代理人員核發《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以下簡稱《展業65專業課件

證書》);第三,須與保險人訂立保險代理合同,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凡持有《資格證書》并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者,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然后,持資格證書、展業證書、代理合同書向保險人申請為個人代理業務,由保險人代其向所在地審批機關報請備案,才成為個人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因此,個人代理人的資格取得,須經兩次申請,66專業課件

首先,向保險人申請個人代理展業證書,其次,向保險人申請個人代理備案報請。持有所代理保險公司核發的《展業證書》,并由所代理保險公司報保監會備案后,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3.保險代理人的權限67專業課件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人委托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而與保險代理人簽訂的確定保險代理權利義務的協議68專業課件機構代理人的權限。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1)代理銷售保險產品,;(2)代理收取保險費,保險代理業務的保費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險公司,或由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費的,權限69專業課件

應當開設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挪用、侵占該帳戶上的資金,保險代理機構對代收的保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3)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70專業課件

。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包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兼業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71專業課件

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僅限于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業務。個人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72專業課件

(二)保險經紀人1.保險經紀人的概念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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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是居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從中撮合訂立保險合同的人。因此保險經紀人所為的行為具有“居間”的性質。經濟即是居間,俗語稱為中介。民法上的居間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為媒介行為。為居間行為系基于居間合同。居間合同系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并獲得報酬的協議。74專業課件

(1)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保險經紀行為的。(2)保險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保險經紀行為,并獨立承擔其法律后果。(3)保險經紀人的行為內容是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包括直接保險經紀服務與再保險經紀服務(4)保險經紀人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75專業課件

(5)保險經紀人收取傭金的方式與保險代理人不同。2.保險經紀人的資格76專業課件

3.保險經紀人的權限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1)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2)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3)再保險經紀業務;(4)為委托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5)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77專業課件

(三)保險公估人1.保險公估人的概念保險公估人,是指受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組織。

78專業課件

2、保險公估人的權限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1)保險標的承保前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2)對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3)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79專業課件第三節保險合同的客體

一、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有爭議的是該共同指向的對象為何物。有以下四種不同的觀點:其一,保險合同的客體的保險標的說,認為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利益,而是保險標的,即作為保險對象的物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80專業課件

其二,保險合同客體的給付行為說,認為保險合同既然是一種債,而債權的客體為給付行為,因此,保險合同的客體亦應是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上利益提供保障的給付行為。其三,保險合同客體的保險標的與給付統一體說,認為保險合同的客體應是保險標的與給付行為的統一體,是體現一定經濟利益的行為,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損失進行補償的行為。81專業課件

其四,保險合同客體的保險利益說,主張保險合同的客體既非保險標的本身,亦非給付行為,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體現于該標的之上的保險利益。82專業課件

在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又是通過與他有利害關系的保險標的體現出來。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如果沒有具體的保險標的,保險利益將無所依附;反過來,如果不將保險標的放在保險關系中,不與保險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聯系,它也就不成其為保險標的。由此可見,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范疇,既不能因二者有聯系而相互混淆,又不能因二者有區別而否定其83專業課件

關聯性。保險標的本身不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因為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并不能保障保險標的本身不受損失,而只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后,于該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不受損失。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法律上的客體與自然界的客體不能完全對應,只有與人存在利益關系,才有納入法律的視野之內,成為法律的關注對象。84專業課件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訂立系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為保險的意思表示并達成合致的狀態。是動態行為與靜態的保險協議的統一。85專業課件

保險合同成立與訂立是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訂立的一部分,標志保險合同的產生與存在,是靜態的協議結果;訂立包括了成立,還有投保人與保險人接觸和洽商的其他動態過程。保險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其效力的前提。確定保險合同的效力,首先要確定保險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即在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一個合同關系存在。如果沒有合同關系存在,諸如保險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解釋等問題就無從談起,保險合同的有效或無效的認定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86專業課件

保險合同的訂立不同于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的成立指協議存在的事實,即保險合同的成立只是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雖然亦受法律的規范引導,但遵循著意思自治的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由的結果。對于已經存在的保險合同進行何樣的法律評價,是合同效力等制度所調整的內容。保險合同的生效是國家通過法律評價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合意的表現,是法律肯認其意思的結果。成立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的要求采能生效,否則,或無效,或得撤銷,或效力未定。87專業課件

保險合同作為動態過程,始于其訂立、終結于適當履行或責任承擔。其間可能涉及保險合同的變更、中止、復效、解除、消滅等環節。保險合同的訂立是啟動其它環節的前提。保險合同的訂立的質量亦影響著后續環節。88專業課件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的一般程序合同的本質是合意,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一致。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89專業課件

我國《保險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導致保險合同成立的合意就是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達成的一致的協議。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有締約人,即投保人與保險人,關于保險保障的意思表示一致。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合意,保險合同才成立。90專業課件

1、要約(要保或投保)(1)含義及構成要件保險合同中訂立過程中,是未來的投保人,向保險人發出的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險法上稱為投保。此時未來的投保人是實際上是要約人(常稱為“投保人”或“保險申請人”)。91專業課件

1)要約是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未來的投保人向特定的保險人發出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填寫并交付投保單的行為來完成。2)須以締結保險合同為目的。3)要約內容具體確定。4)要約須達到受要約人。92專業課件

(2)保險要約的方式投保人的要約固然可以口頭方式為之,但常由投保人填寫投保書(或“投保申請書”)的方式來進行要約。(3)要約的法律效力1)一旦到達受約人,要約人不得撤回,或進行變更擴張。2)受約人在要約到達后失效前即取得承諾權。3)要約的生效時間,一般以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93專業課件

(4)要約的存續期間自要約生效至效力消滅之間的這段時間是要約的存續期間,也是承諾的有效期間。(5)要約因下列事實而終止:1)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2)沒有約定時間的,經過了一個合理期間,受約人沒有承諾視為終止;94專業課件

3)受約人明確拒絕要約,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4)受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5)要約人死亡;6)要約的撤回與撤銷95專業課件

要約撤回:使不生效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使要約失效,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96專業課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97專業課件

要約引誘,又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將保險人的投保書視為要約邀請。98專業課件

2、承諾(1)承諾,承諾在保險合同中稱為承保,是保險人完全接受要保人提出的保險要約的意思表示,即保險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請求書中提出的全部條件,在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承擔保險給付義務。99專業課件

(2)承諾的基本要求:1)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須向要約人作出。3)須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4)承諾與要約應一致(實質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2條。不適用合同解釋,完全一致后發生爭議時才能用。5)承諾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100專業課件

(3)承諾的方式保險人事先擬訂保險條款或以一定的方式招攬保險業務,如通過其從業人員或保險代理人向客戶發放關于保險的宣傳材料等,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若將保險人的上述行為作為要約,則要約的效力是使相對人取得承諾權,這樣,只要相對人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合同成立,剝奪了保險人對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的機會(通常所說的核保)。這不符合保險經營的基本原理。(4)承保的法律效力表現在,一旦承諾,即產生成立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101專業課件

(三)保險合同訂立中應注意的問題1、關于保險合同締約中的要約人與承諾人并不是所有保險合同的訂立都以投保人為要約人,以保險人為承諾人。102專業課件

2、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費交付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費交付的關系在我國保險實證法上而言無必然的聯系,保險合同成立不因保險費未交付而在法律上認為其不成立。我國的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不是要物合同。3、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單交付103專業課件二、保險合同的生效

(一)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1、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涵義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系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強制力。104專業課件

保險合同的效力包括對合同當事人的效力與對第三人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原則上局限在合同當事人之間,這不僅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所決定的,而且也是由合同在本質上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所決定的。105專業課件

保險合同對當事人各方的拘束力包括:(1)當事人負有適當履行合同的義務;(2)違約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3)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4)當事人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保有給付的權利、自力實現債權的權利、處分債權的權利、保全債權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擔保權等;(5)法律規定的附隨義務也成為合同效力的內容。106專業課件

保險合同除了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外,對第三人也有約束力。保險合同中的第三人包括一般民事合同上的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還有保險合同中的特定指稱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也稱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2、保險合同法律效力的根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應受合同的拘束的依據在于意思自治的原則,及其派生的合同自由原則。107專業課件

(二)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1、保險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108專業課件

(1)締約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在保險人,法律要求其必須經國家允許經營保險業務,且必須在其營業執照核準范圍內為保險業務。在投保人,要求其有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能力,并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109專業課件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自治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當然要求。110專業課件

(3)內容合法當事人須將自己的意志符合于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只有內容合法的保險合同,才受法律保護,才能達到保險合同當事人的預期目的。111專業課件

1)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則相抵觸。如約定投保人免交保險費的保險合同。約定交付保險費是保險法上的強行性規則,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除。在此領域,法律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2)保險標的須是法律允許保險的財產及其利益或人的身體、生命。112專業課件

3)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4)保險合同所承保的危險須不屬于不存在的危險。2、保險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包括附條件和附期限情況下的特別生效要件與保險法規定的特別生效要件。113專業課件

保險法對于保險合同的效力評價所規定的特別要件,包括:全部無效的情形:1)損失補償性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時,權利人無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非損失補償性保險合同,投保時,權利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114專業課件

2)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3)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除外。115專業課件

部分無效的情形:1)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中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義務,其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2)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3)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其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該規則屬于強行性規則,違反的,其超過部分無效。116專業課件

3、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即保險合同效力開始產生的時間。在一般情形下,保險合同成立即生效,此為合同生效的原則。保險合同以所附條件成就、所附期限到來始生效力為例外。117專業課件

(四)保險合同的無效1、保險合同無效的概念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保險合同成立的,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原因,自始不發生效力。保險合同無效不同于保險合同失效,無效是指合同自始無效,不存在復效的問題。當然、確定、絕對無效118專業課件

2、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1)承保危險不存在。(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3)在復保險中,除另有規定外,投保人故意違反通知及告知義務或企圖以此獲得不法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4)在超額保險中,如果是因投保人欺詐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則保險合同全部無效。119專業課件

(5)在人身保險中,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對以他人生命為標的而訂立的死亡保險合同加以限制。(6)在人壽保險合同中,如果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與保險合同所記載的年齡不符,且其投保時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規定的保險限度者,保險合同無效。120專業課件

3、保險合同無效的確認及法律后果保險合同一經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滅,可視為合同未成立。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應恢復原狀。121專業課件三、保險合同的形式保險合同的形式是保險當事人雙方合意的表現形式,是保險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即保險合同內容的載體。保險合同書面憑證大體分為兩類:一是保險單證,;二是其他書面形式。122專業課件

1、投保單亦稱投保申請書,是指投保人為訂立保險合同而向保險人發出的書面要約。2、暫保單稱臨時保險單,是指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出立的臨時保險憑證。

3、保險單簡稱保單,或保險證券,系指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正式書面憑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保險合同權利、義務

123專業課件

。4、保險憑證亦稱“小保單”,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的書面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5、其他形式,是指除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以外的以書面形式表現的保險合同憑證。124專業課件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一)概念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系指當事人間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發生變化,而合同當事人并未改變,表現為保險合同條款的變化。(二)保險合同的變更要件1、原已存在著保險合同關系2、保險合同內容發生變化125專業課件

3、保險合同的變更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協議或依法直接規定或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4、保險合同變更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三)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對將來有效126專業課件二、保險合同的轉讓

(一)保險合同轉讓的概念所謂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保險合同的轉讓不同于保險合同的變更:(1)保險合同的轉讓是合同當事人的改變,而并不改變保險合同的內容,而合同變更是改變合同內容,當事人并不發生變化。(2)保險合同的轉讓,可產生兩個法律關系,涉及三方當事人。合同變更,只產生一個法律關系,涉及雙方當事人127專業課件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轉讓分為以下兩種情形:1.投保人變更(1)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財產保險人合同的轉讓分為法定與約定兩種。法定轉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死亡或破產時,發生的轉讓。約定轉讓是指合同訂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為保險標的或風險轉移等事實發生通過合意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繼續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128專業課件

關于保險標的轉讓是否會引起保險合同的轉讓,《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應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129專業課件

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包括兩重含義:一是保險標的轉讓并不當然引起保險合同轉讓為一般原則。二是保險標的轉讓引起保險合同當然轉讓為例外。根據我國《保險法》第34條的規定,只有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轉讓不需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即可發生保險合同轉讓的效力。130專業課件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因保險人資格的消滅而引起人壽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我國《保險法》第88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據此,因保險人的原因導致的人壽保險合同轉讓包括如下涵義:131專業課件

(1)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是引起人壽保險合同轉讓的法定原因。(2)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包括轉讓和受讓人。轉讓人不得轉讓給沒有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3)轉讓的對象包括人壽保險合同及其根據該合同而提取的準備金。(4)受讓人的接受包括自愿接受和強制接受。132專業課件

國外保險立法大都對引起保險標的轉讓的原因加以區分,主要將其分為兩類:第一,法定原因,即法律規定的原因所致的轉讓。第二,意定原因,即當事人的約定而導致的轉讓,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通過與第三人的約定而轉讓保險標的的,該轉讓被稱為意定轉讓。133專業課件

(1)關于法定轉讓,英美法系國家采取絕對繼受主義,保險合同當然轉讓,注重保護受讓人的利益;大陸法系國家則采取相對繼受主義,保險合同當然轉讓,但附加了一定的條件,對保險人較為有利。(2)關于意定轉讓,兩大法系均賦予保險人重新評價風險以決定是否維持原保險合同效力的機會。134專業課件三、保險合同的中止

(一)保險合同中止的涵義所謂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因某種事由出現而使合同的效力處于暫時停止的狀態。從保險合同中止到效力恢復時為止,保險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而保險合同亦從一個已生效的合同而變成一個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可能恢復,亦可能不再恢復。135專業課件

(二)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立法目的針對長期保險合同,難免投保人因疏忽或經濟一時變化而不能按時交付保險費。為了不輕易使其合同失其效力,在投保人而言,盡力保障其獲得保險保障,這是其最大的立法價值取向。其中包含有倫理因素,涵蓋著法律中的情理。二是避免一時的合同義務不履行而導致所有的合同適當履行化為烏有,完全失去效力,對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有失公允。表面上看合乎公平,實質上給當事人的公平產生不公平的效果。三是可以使保險人繼續保有合同業務,鞏固其已有的業務,但最基本的是前兩者,這不是其主要的追求價值取向,只有附帶價值。136專業課件

(三)保險合同中止的構成要件(1)在我國,僅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2)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的方式采分期交方式,而不是一次性清償保險費債務的交付方式。(3)投保人已經交付了首期保險費,保險合同已經發生效力。(4)投保人超過合同約定期限60日未交付當期保險費。(5)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其他補救辦法,事后亦未達成其他協議的。137專業課件

四、保險合同的復效(一)保險合同的復效保險合同的復效,是指導致保險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具備相應的條件,其效力即行恢復如未中止前的狀態,恢復效力的合同是效力中止之前的保險合同的繼續。138專業課件

(二)保險合同的復效條件

1.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復效請求

2.投保人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效申請

3.投保人補交保險費

4.被保險人請求復效時須符合投保條件

5.保險人和投保人就復效條件達成協議139專業課件

(一)保險合同解除的涵義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作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雙方協議,使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二)保險合同解除的條件之一——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我國《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保險合同的解除140專業課件

(三)保險合同解除的條件之二——保險人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條件可分為法定解除條件和約定解除條件。法定解除條件是指法律規定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141專業課件

。我國的《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法定解除條件:1.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2.謊稱、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5.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超過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

6.保險合同經過復效期。142專業課件

(四)保險合同解除的條件之三——保險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解除條件是保險人解除合同的另一依據,也是保險合同貫徹合同自由原則的重要體現。約定解除條件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143專業課件

。六、保險合同的終止(一)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保險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內,因一定事由的發生,使合同的效力自終止時起歸于消滅,144專業課件

(二)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1、因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屆滿而終止2、保險合同因保險人終止而終止3、保險事故發生后因保險人適當履行保險給付義務而終止4、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物全部滅失而終止5、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6、因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而終止145專業課件

(三)保險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1.保險合同的終止,其效力自終止時起向將來消滅而不再繼續,并不溯及既往,所以雙方當事人均無恢復原狀的義務。2.保險合同的終止在性質上與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同。146專業課件

第六節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義務及履行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一)如實告知義務(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1、保險法在第37條用兩款加以規定:147專業課件

第1款: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2款: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148專業課件

2、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構成要件(1)積極要件。危險增加義務首先須具備危險增加的客觀事實,此為積極要件。1)程度要件,危險增加須達致嚴重超過締約初的程度,使保險人非增加保險費不足以承保或以何種條件都不能承保。2)時間要件,一指危險增加發生于合同訂立之后;二指危險增加事實本身在時間上應具持續性。149專業課件

3)主觀要件,在風險評價上要求具有未被評價性。(2)消極要件:可免除通知義務1)為履行道德義務而致危險增加。2)為減輕或避免損害的必要行為。3)保險人所知。4)依通常注意義務,危險增加為保險人應知或無法推諉為不知的情形。5)經保險人聲明不必通知。150專業課件3、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1)義務人通知義務的適當履行。(2)義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人有增加保險費和解除合同的權利一是義務人及時通知,保險人有增加保險費和解除合同的權利;二是怠于通知,依當然解釋,保險人當然可以要求增加保險費和解除合同,并且無論是要求增加保險費還是解除合同,保險人對因危險增加而致保險事故發生皆不負賠償責任。(3)義務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151專業課件

3、防險減損的義務防險義務的涵義防險的義務,即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避免危險發生或減少危險發生可能性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防災減損義務的履行違反防災減損義務的后果: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152專業課件

(四)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1、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的主體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出險通知義務人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2、通知義務的履行時間:及時通知3、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4、通知義務的通知內容

5、違反通知義務的后果: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擴大損失部分不賠償,多支出的勘查理賠費用,可以義務人賠償153專業課件

(五)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施救義務1、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危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被保險人除及時通知保險人外,亦應采取積極合理的措施,搶救出險的保險對象,以避免或減少損失。154專業課件

2、施救費用補償范圍保險人承擔,在賠償金外支付,但不超過保險限額3、義務人履行施救義務的法律后果若義務人履行施救義務,則產生保險人須承擔補償其施救費用的義務。4、違反施救義務的法律后果: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155專業課件

(六)提供資料或其他證據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之后,通知義務人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將事故的發生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應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人為確定保險事故的發生、發生的原因及給付范圍或保全其代位權等所需的資料,應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協助提供。156專業課件

(七)交付保險費的義務1、保險費的法律性質在實務中,主要有三種情形:保險費約定是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險費交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停止條件);保險費約定是成立要件。2、交付保費通知與寬限期間3、保險費怠于給付的法律后果怠于給付財產保險合同保險費的法律后果157專業課件

4、保險費的返還保險合同無效無效的保險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我國《保險法》第12條中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2)投保人惡意投保或保險人惡意承保的保險合同無效。158專業課件

3)財產保險的投保人重復保險、超額保險的,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4)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危險已經發生或已經消滅的,該合同無效。5)保險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159專業課件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人是否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返還,應依保險法的有關條文視情況而定。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合同終止時,其效力自終止之時起消滅。保險人對于已收取的保險費中屬于終止前的既已承擔危險,因而無須返還。至于屬于終止后的保險費是否應予返還,則應視具體情形而定。160專業課件

其他情形下,保險費的返還1)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2)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161專業課件

3)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此外,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162專業課件

4)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而合同成立未滿二年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163專業課件

5)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己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164專業課件

7)保險標的物遭受部分損失而雙方當事人均未終止保險合同的,則保險人應按比例收取以后的保險費,超額收取的保險費應予返還。165專業課件

二、保險人義務的履行(一)保險人的先合同義務——說明義務1、說明義務的概念及根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須對合同內容作確定的解釋和澄明,使投保人能夠了解合同的內容。166專業課件

(二)保險人的通知義務1、陸續到期保險費未交付的通知

2、保險標的一部受損失的終止合同通知3、行使保險標的的勘查權而終止合同的通知(三)保險人在危險減少時,有減少保險費的義務167專業課件

(四)保險事故發生之后的保險金給付義務1、保險金給付范圍2、給付保險金的期限:就保險金達成協議后10日內3、給付保險金的數額4、保險金的先予給付168專業課件

六)保險事故發生之后的其他保險給付義務1、承擔必要合理費用的義務:防止或減少損失支付的費用2、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3、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七)保險人的保密義務169專業課件第三章財產保險合同

第一節財產保險合同概述一、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與特征財產保險合同,系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一)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所涉及的法益不同,所負載的載體在性質或外觀上亦非一致。170專業課件

(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損失填補原則。(三)保險價值的概念只有在財產保險中才有存在的必要。(四)保險代位權于財產保險合同領域內才能得以貫徹。171專業課件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應為合法利益。一般包括財產權利以及有關利益,可具體分為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責任利益三類。172專業課件

第二節保險代位

保險代位是損失填補原則的派生原則,系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致推定全損或保險標的因第三人責任致損,保險人依約為保險給付后,依法獲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取得對加害第三人的代位追償權。其主要包括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173專業課件

一、權利代位(一)權利代位的含義保險代位權,即追償權的代位,又稱“代位求償權”,系被保險人因保險人依約負有保險給付義務的責任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于履行保險給付義務后,代被保險人之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權利。174專業課件

(二)代位請求權的行使要件:1.被保險人須因某種原因事實(保險事故)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2.被保險人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原因事實須屬于保險事故的范圍內。3.保險人已對被保險人為保險給付。175專業課件

4.保險人代位權,系以保險人自己名義對第三人行使。5.代位行使的權利,以該權利性質上不具有人身專屬性為限。6.代位權應向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行使。7.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利,其數額以不超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給付金額為限。176專業課件

(三)代位權的功能代位權的立法宗旨在于:1.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補償。2.避免輕慢與放縱第三人責任。3.保險人通過減輕保險人的給付義務而降低保險團體的保費。(四)保險代位權的本質保險代位權系債權的法定移轉。177專業課件

(五)代位權的行使內容與限制保險代位權的內容對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而言具有從屬性,表現在其內容與其相同,其范圍受給付金額的限制。基于代位權而行使的權利是財產權,才有代位權的適用。178專業課件

二、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給付義務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依保險金額完全給付后,依法取得該標的的所有權。179專業課件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我國《保險法》第44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

180專業課件

第三節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一、保險金額的意義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所負保險給付義務的最高限額。保險人應在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的市價,避免超額承保。二、保險價額的意義與種類保險價額,又稱“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價值。181專業課件

三、超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足額保險財產保險,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是否一致而分為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保險金額符合保險價值是足額保險,依該保險價值計算得出的損失數額即為保險人應負的保險給付數額。當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時,稱其為超額保險。當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稱其為不足額保險,亦即部分保險。182專業課件

第四節復保險一、復保險的概念與立法目的復保險(doubleinsurance),又稱重復保險,相對于單保險(simpleinsurance)而言,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利益,就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期間,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183專業課件

二、重復保險的適用范圍復保險只適用于財產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三、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184專業課件

1.須投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為投保,同一投保人對于同一保險標的有相同的保險利益2.須投保人的保險事故相同才能構成復保險,即針對同一保險事故。3.須向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

4.須有保險期間的重疊性四、復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通知義務(第三十一講開始)

(一)通知

185專業課件

我國《保險法》第40條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二)立法目的復保險的調整規則的設立無非是避免投保人利用復保險合同,使其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價值,從中漁利。故,復保險中投保人的通知義務的意義在于杜絕投保人惡意利用重復保險圖謀不當得利的機會。

(三)不為通知的法律效果未規定186專業課件

第五節責任保險合同一、責任保險的含義與特征責任保險系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時,負保險給付義務的保險。187專業課件

二、、責任保險的種類我國自1979年開始辦理責任保險,隨著經濟的發展險種逐步增加,主要有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等。188專業課件

(二)責任保險的第三人

1、責任保險第三人的法律含義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指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和關系人以外的,對被保險人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2、責任保險第三人的范圍責任保險合同中的第三人因責任保險的類別有異,但均以對被保險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

189專業課件

(三)責任保險合同義務及其履行1、被保險人義務被保險人在其致第三人損害的保險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在受害第三人對被保險人起訴時,被保險人亦應通知保險人。190專業課件

2、保險人義務保險給付義務的開始,當被保險人有致人損害行為時,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人即開始負有給付義務。當被保險人受到損害賠償時,保險人開始負有給付義務。被保險人為致害行為,但經保險人同意賠償責任之前,或在法院確定其賠償責任而作出判決之前,保險人尚不負給付義務。只有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責任確定時,始負有給付義務。191專業課件

第六節保證保險合同一、保證保險合同的含義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指由作為保證人的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的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192專業課件

第七節信用保險合同一、涵義信用保險是權利人要求保險人對他方信用擔保的保險。信用保險的投保人為信用關系中的權利人,由其投保他人信用。如出賣人為防止買受人不能清償屆期債務而要求保險人保險,保證其在上述情況受有損失時,由保險人給予補償。193專業課件

第四章人身保險合同第一節人身保險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涵義(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險合同,指以被保險人生存、死亡、疾病或疾病導致的傷害、殘廢或死亡或傷害導致的殘廢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的協議。194專業課件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1.保險標的的人格化。2.保險金定額給付。3.保險費的非訟性。4.以生命表或傷殘表作為保險合同的技術基礎。5.不得代位求償性。195專業課件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通常包括人壽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和傷害保險合同三種。

196專業課件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

一、甄別保險利益的標準我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

197專業課件

二、保險利益與合同效力投保人以自己身體和生命為保險標的訂立保險合同,具有保險利益,若投保人以他人身體或者生命為保險標的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無保險利益的,所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198專業課件

第三節人身保險合同常用條款除基本條款外的條款。(一)

不可爭議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行為的抗辯權,在保險合同生效2年后不得行使的合同約定。199專業課件

(二)

不喪失價值條款投保人交納保費達2年的,投保人請求退保時,保險單具有的現金價值并不因此而喪失的條款。200專業課件

(三)墊付保險費條款系指投保人如果在寬限期內為未交付保險費,除非投保人有相反的聲明,保險人得在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中自動扣除一定金額用以抵交保險費,使合同繼續有效,直到累計的墊交數額達到保險單上現金價值的數額為止,若投保人屆時仍不交保險費,保險合同的效力即行終止的一種合同約定。201專業課件

(四)保單貸款條款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費交付滿一定期間具有現金價值后,投保人可憑保險單上現金價值為質向保險人申請貸款,其貸款的數額連同利息不得超過該保險單上的現金價值,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若貸款本息達到保單上現金價值的數額時,合同效力終止。202專業課件

(五)自殺條款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投保一定期間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僅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經過法定期間后自殺的,保險人則應承擔保險金給付義務的一種約定。203專業課件第四節幾種主要的人身保險合同

一、健康保險合同(一)涵義健康保險合同,指保險人于被保險人疾病、分娩以及由此所致的支出、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人身保險合同。204專業課件

其特征如下:1、健康保險合同的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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