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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飛老師精心收編整理的司法考試重要知識點,大家定要好好復習!司法考試名師講義民法之保證的效力司法考試名師講義民法之保證的效力。2017年司法考試復習正在進行中,要重視基礎知識的復習。我們的小編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試基礎講義,作為考生復習的參考資料。

(1)債權人的權利

在主債務人沒有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債務時,主債權人可以依據保證合同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即承擔保證責任,分兩種情形:

A.一般保證中,只有在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完全受償時,才可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可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B.連帶責任保證中,只要主債務人于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未完全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的權利

不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只享有對抗債權人的防御性權利。保證人的權利包括以下三方面:包括:

A.主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

a、主債務存在可撤銷可變更事由的抗辯權

b、主債權已消滅或無效的抗辯。

c、拒絕履行的抗辯權。(不安抗辯,同時履行抗辯,順序履行抗辯等)

d、可單獨行使抵銷權。

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B.基于一般債務人的地位所應享有的權利:求償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a、已過保證期限,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拒絕。

b、可主張保證合同存在可撤銷,可變更的事由。

c、主債務未屆履行期。

C.保證人特有的權利。――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完全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享有的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a、條件:強制執行無效果,不能或不足清償

b、若有下列情形,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a)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b)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c)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3)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關系

是主要的表現為保證人的追償權。

A.追償權: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包括一般追償權和事先追償權。

一般追償權的行使,應具備下列條件:

a、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可為全部,也可為部分

b、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若因債務人自身行為或債權人免除債務而免責,則保證人無追償權

c、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如保證人應行使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沒有行使即構成過錯。

d、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以其履行保證債務的范圍為限。

一般追償權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時起算。

B.預先追償權:

【重點法條】:《擔保法解釋》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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