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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傷保險介紹第一篇:工傷保險介紹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勞動,必然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相互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外,如果不幸而發生了事故,生成勞動者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病,此時,勞動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者的這種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1994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73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這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了使勞動者切實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勞動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這一試行辦法是現階段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實工傷待遇的主要依據。第二篇:工傷保險經辦政策介紹工傷保險經辦政策介紹國家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宗旨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國家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以上三個宗旨。一、保障工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一)發生工傷的情形有兩類:因傷或因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列舉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和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認定為工傷后,工傷職工有哪些權益(或者說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其工傷保險權益有:治療工傷的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傷致殘的傷殘待遇,因工死亡的工亡待遇,以及發生工傷后對勞動關系的保障。1、醫療待遇(1)符合有關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尼t療費用;(2)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用;(4)因工傷,按規定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5)按規定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2、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期間,為停工留薪期。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權益有:(1)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3)勞動關系和相應的社保關系應保留。3、傷殘待遇經勞動能力委員會確認,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權益有:(1)1-10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1-4級傷殘職工,退出生產崗位、保留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按月領取傷殘津貼;(3)5-6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難以安排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4)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5)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按規定予以保留;(6)按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否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關系相應解除。4、工亡待遇(1)喪葬補助金;(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條件的,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二)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和注意事項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尚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用人單位應當先行墊付治療費用;2、主動承擔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3、按規定保留勞動關系和相應的社會保險關系;4、24小時內向統籌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工傷事故備案;5、30日內,用人單位應向統籌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一)工傷預防工傷預防是指采用經濟、管理和技術手段,事先防范職業傷亡事故以及職業病的發生,改善和創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勞動條件,減少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隱患,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工傷保險制度的工傷預防,體現在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兩方面,主要有兩類措施:一是費率機制的預防措施,在收取工傷保險費時,通過費率調節督促用人單位注重工傷預防,來達到工傷預防的目的;二是使用工傷保險基金開展的工傷預防措施,這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出工傷預防費的積極預防手段。1、行業差別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20XX年人社部、財政部下發《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71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XX)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對應的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2、浮動費率8類風險行業,又細分為38個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3個費率檔次,二類至八類行業分別分為5個費率檔次。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經營范圍來確定其行業類別,同時確定其基準費率。每一至三年,再根據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費率是否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浮動。3、勞務派遣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可能被派往不同用工單位,不同用工單位的工傷風險類別可能不同,因此勞務派遣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用工單位的行業類別。河南省20XX年印發了《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豫人社工傷〔20XX〕15號),規定:勞務派遣企業將職工派往不同風險類別的行業從事工作的,經辦機構確定工傷保險繳費數額時,可根據職工所從事行業不同分別確定相應費率,并分別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進行綜合后確定單位應繳費用。安陽市對勞務派遣單位參加工傷保險進行了相應技術性處理:勞務派遣單位可根據用工單位的行業類別分別建立單位參保賬戶,該勞務派遣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以不同賬戶用工單位的行業類別來分別確定。(二)工傷康復工傷康復是利用現代康復手段和技術,為工傷職工提供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等服務,最大限度地恢復和提高他們的身體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并盡可能恢復他們的職業勞動能力,從而促進工傷職工全面回歸社會和重返工作崗位。主要包括工傷殘疾預防、工傷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以及心理康復等內容,而其核心為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三、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征收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采取互助互濟的方法,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或雇主繳納,勞動者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基金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二是通過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使工傷事故發生較多的單位多承擔繳費義務,工傷事故發生少的單位少承擔繳費義務。強制征收工傷保險費體現在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單位應當是依法注冊登記的法定的單位,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的城鄉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但聘用的離退休人員除外。具體的參保登記注意事項和參保流程以及所需參保表單可以登錄安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從“下載中心”下載。(一)勞務派遣單位應額外提供的材料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在安陽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提供在安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2、勞務派遣協議;3、用工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二)勞務派遣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涉及到的某些法律法規和特別注意事項1、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XX〕29號);2、跨地區派遣用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的辦理(1)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2)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3)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三篇:工傷保險因公死亡職工撫恤金:勞動保障部頒布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了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以上人員領取撫恤金的條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工傷保險條例(20XX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XX年12月20XX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XX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四篇:工傷保險建筑企業工傷保險一、實施范圍市區統籌范圍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業及其農民工均列入參保范圍;交通、水利、園林等其他各類工程施工單位及其農民工參照執行。所稱建筑企業,是指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所稱農民工,是指非本市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離開農村居住地,與建筑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參與房屋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從業人員。二、繳費標準及基金管理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根據工程項目類別確定征繳率: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1‰確定;2.裝飾裝修、市政工程、設備安裝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0.6‰確定。其中設備安裝工程總造價中含安裝設備款的,將總造價扣除設備款后,作為征繳工傷保險費的基數。三、保險期限建筑企業農民工享受工傷保險的期限,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為基準,即自建筑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四、待遇標準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規定結付工傷治療費用外,農民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1.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農民工: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按工傷發生當年確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歲、女55周歲,支付期限最短為5年,最長為20XX護理費按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支付期限最長為20XX3.因工死亡的農民工: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經審核有供養親屬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批準時確定的標準,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歲,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支付期限最長為20XX上述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結付后,農民工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待遇計算中涉及本人工資的,按上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執行,適用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五、登記繳費1.新開工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業應當在開工前,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登記證》、《蘇州市區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到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部門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2.承包企業持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部門出具的《農民工工傷保險一次性繳費憑證》,到財務部門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3.繳納金額到賬后,工傷保險部門提供《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給承包企業。六、待遇結付1.建筑企業農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建筑企業應按規定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工傷,并提供經工程承包企業、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三方確認的《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因建筑工程需要臨時增加或調用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備案。2.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工傷認定。農民工經工傷認定,在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按規定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3.建筑企業持《農民工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或工亡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門診病歷與出院小結(原件及復印件)、醫療費原始發票、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農民工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的一次性結付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出具《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支付憑證》。社保經辦機構將農民工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撥付至建筑企業開戶銀行賬號,由建筑企業發放給工傷農民工或工亡農民工供養親屬。七、注意事項1.承包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10天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職工花名冊》;施工工程中農民工數量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申報農民工增減名冊。2.建設單位憑《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3.合同工期內不能竣工的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同時追加預算的,還應當至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充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手續。蘇州市關于轉發江蘇省《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新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函〔20XX〕16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蘇州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一、上下班交通事故類工傷認定原則職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進行補正。《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責任劃分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法中止工傷認定程序。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原則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不支付職工工傷待遇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職工須提交以下證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終止裁定書。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職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終止裁定書。三、工傷待遇支付口徑(一)從20XX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經辦機構根據工傷職工住院天數,按每人每天20XX標準支付伙食補助費。(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是指工傷職工經蘇州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蘇州大市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情形(門診治療原則上應在統籌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經辦機構同意。所需交通費及途中所需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交通費按實支付,食宿費用為每人每天150元的標準。(三)20XX年1月的1日之后被認定為工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職工死亡時的上一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XX標準執行。(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全員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待遇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時間早于20XX年1月1日的,用人單位應該從20XX年1月1日起全員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時間在20XX年1月1日之后的,用人單位應該從登記注冊之日起全員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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