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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晉能地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資料內容僅供參考,如有不當或者侵權,請聯系本人改正或者刪除。晉能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修訂意見稿(地面生產經營企業)晉能有限責任公司二〇一四年元月目錄1地面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1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5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8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94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115安全監督檢查與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56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97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228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319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3410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3611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112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4913職業衛生健康管理制度 531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6015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6416”三同時”安全管理制度 6817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7218安全費用管理制度 7919安全文化建設管理制度 851地面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理順各單位安全管理機制體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現場及人員管理,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安全管理,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面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及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第三條集團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部署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委會下設日常工作的辦公室,負責落實、督促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集團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人員數量及技術水平滿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五條礦山(露天)、危化物品等高危行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七條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以下主要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人力、財力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八條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制定各級人員、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實現安全管理的層級網絡,自上而下層層傳遞壓力,自下而上一級對一級負責。第九條為確保年度安全目標的順利實現,各單位要層層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充分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管理責任。第十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斷完善、修訂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二)安全目標管理制度(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四)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五)安全監督檢查與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六)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八)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九)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十)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十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十二)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十三)職業衛生健康管理制度(十四)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十五)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十六)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安全管理制度(十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八)安全費用管理制度(十九)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二十)安全文化建設管理制度第十一條各單位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第十二條各單位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結合產業特點制定安全培訓內容,按規定學時進行培訓、考核。第十三條規范安全檢查活動,明確各級人員安全檢查頻次、檢查內容,開展定期、不定期及專項安全檢查,并對查出隱患進行整改、驗證,形成閉環管理。第十四條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與使用的有關規定,安全費用堅持”應投盡投、應保必保,提足用好”的原則,財務上建立專賬,專款專用,各單位要合理安排,有效實施,切實做到安全投入優先,保證安全費用足額到位。第十五條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安全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立在用安全設施臺帳,加大安全設施的檢查、維護及管理,確保安全設施處于正常適用狀態。制定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并按規定期限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檢驗。第十六條進一步完善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救援體系,明確事故或緊急狀態下的避險救災措施及處理程序,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定期組織培訓、演練,提高各級人員的應急響應能力和綜合協調能力。第十七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按行業安全規程要求,結合本單位崗位設置及工藝特點,制定本單位《安全規程》。第十八條編制《職業健康檢查計劃》,為員工進行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體檢,崗位員工配備必要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第十九條生產、使用、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完善防火、防爆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安全、消防設施齊全可靠,運輸車輛及相關人員證件符合要求。第二十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按行業要求為員工提供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進入生產現場必須正確穿戴防護用品,高危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工具。需定期檢驗的防護用品、安全工具按規定期限進行檢測檢驗。第二十一條規范檢修作業的管理,對設備大、中修及施工過程中涉及到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登高作業等要編制施工方案,對涉及存在重大危險作業要制定專項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條嚴格事故管理,發生事故必須按程序進行上報,現場處理措施行當,不得隱報、瞞報和謊報,一律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在節假日期間做好領導干部值班、帶班工作,節假日期間要有領導在現場值守,解決現場重大安全問題或突發事件。第二十四條強化班組管理,班前會要有安全內容,對當班注意安全事項進行安排部署,并定期開展班組活動,學習相關安全知識和技能。第二十五條定期組織開展安委會、總經理安全辦公會議及月度、周安全例會,傳達安全信息,安排部署安全工作,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安全問題。第二十六條安全工作做到有計劃、有總結,并按時完成計劃、總結及安全信息報送工作。第三章獎懲第二十七條安全獎懲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措施,對安全工作實行重獎重罰。第二十八條安全獎懲分為季度安全風險抵押考核、事故處罰和日常安全檢查考核,安全風險抵押考核在安全風險抵押考核時兌現,事故考核按照集團公司《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對責任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本辦法主要規定了日常安全檢查獎懲辦法。第二十九條獎勵內容及辦法(一)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主要設備損壞的,根據可能造成后果嚴重程度,對單位獎勵1-3萬元,對發現者獎勵-3000元;及時制止違章行為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發生的,對制止者獎勵3000-5000元。(二)在安全生產方面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并效果明顯,安全專項活動及安全宣傳教育成績顯著的單位及個人,在集團公司評優、評先時優先考慮。第三十條懲罰內容及辦法(一)生產經營單位無證或主要負責人無資格證,限期進行整改,未按期進行整改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無證的罰款3-5萬元,對主要負責人無資格證罰款3000-5000元。(二)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能確保安全生產的,停產限期進行整改,并處罰款1萬-2萬元。對檢查發現的一般隱患不能按期進行整改的,一項罰款1000-3000元。(三)違章行為嚴重,可導致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對違章人員罰款1000-3000元,其它輕微違章行為可視情節罰款500-1000元,或免于處罰。(四)集團緊急安全工作會議、安排傳達不及時,行動滯后的單位罰款3000-5000。未按規定組織召開各種安全工作會議缺一次罰款1000元。(五)節假日期間值班領導不按規定到崗值守,發現一次對值班領導罰款1000元。(六)安全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按”三同時”進行,按危險性大小對責任單位罰款1萬-3萬元,關鍵崗位安全設施失效罰款1000-3000元。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各級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自上而下各負其責。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第三條集團公司安委會、各地面企業專業委員會、黨政工團及各業務主管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負責對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領導、監督、管理責任,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決議和文件會議精神,并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三)建立健全完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起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四)統一安排部署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考核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按照上級要求和集團安全生產實際,安排、組織安全生產活動;(五)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指導、協調所屬單位的搶險救災工作;(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激勵制約機制,適應安全生產形勢的發展,不斷改進完善安全生產考核、獎罰等激勵制約的方式方法;(七)督促、檢查各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落實情況;(八)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計劃,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落實情況。第四條各市公司、直屬公司(安委會、各地面企業專業委員會、黨政工團及各業務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是安全生產的管理主體。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貫徹落實上級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決議及文件會議精神,落實集團公司下達的各項安全工作任務,并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規定,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四)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和安全生產實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要隱患實行掛牌督辦;(五)按照集團公司規定,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激勵制約機制,制定安全投入計劃、宣傳培訓教育計劃,進行有效的落實;(六)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市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所屬縣區公司以及其它區域性管理公司經市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授權,履行被授予的安全管理職能,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它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對上級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行業標準、達標規劃、預控措施、規章制度以及文件會議精神的具體落實;(二)制定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獎罰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考核指標計劃,保證考核指標的完成;(四)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規律,制定實施安全示范單位建設規劃、安全質量標準達標規劃;(五)根據不同時期安全生產的特點,積極開展專項整治,針對性地制定實施安全管理措施;(六)及時排查治理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問題,加強安全生產過程的管理和監督;(七)依法依規提取安全費用,保證安全費用有效、合理使用;(八)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及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集團公司備案,并組織演練,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保證每一個從業人員熟悉避災路線及搶救、自救措施;(九)抓好安全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舉辦好安全培訓班,完成培訓計劃,提高員工素質,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要全部實現持證上崗;(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營造良好的安全文化建設氛圍。第六條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是安全管理行為的主體。管理人員杜絕違章指揮,操作人員杜絕違章作業,同時做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第七條各業務部門負責對基層單位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服務,編制完善專業技術標準,做好業務保安。管理、督促業務范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幫助基層單位解決實際問題。把好業務安全準入關,創造良好的安全運行條件。第八條各單位正職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各分管副職對分管業務和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負責,是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監督的第一責任者;干部職工對所在崗位、工作范圍和自身的安全負責。第九條集團公司和各全資、控股企業要制定執行嚴格的安全責任管理考核辦法,確保各級安全責任落到實處。第十條集團公司安委會負責組織制定晉能有限責任公司各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全資、控股企業層層制定各級部門、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落實。第三章附則第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安全目標,強化安全管理責任體系,采取有力保障措施,實現安全生產常態化,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目標制定以年度為周期,主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同上級部門簽訂的安全、經濟發展等目標責任書,結合集團公司及各單位安全生產現狀,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第三條各單位主要領導是實現本單位安全目標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對本單位安全目標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各單位的其它副職具體負責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目標管理工作。第四條安全目標自上而下逐級分解細化,層層落實責任,自下而上形成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安全保證體系,各單位安全目標的分解細化不得低于集團公司總體要求。每年集團公司要與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簽訂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要與所屬各廠(公司、站點)簽訂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各廠(公司、站點)要與基層車間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職工與單位簽定個人安全目標責任書。第二章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內容第五條地面單位安全目標責任書主要內容包括:杜絕重大災害性損失、杜絕惡性交通及其它事故、消滅工業生產死亡事故、安全費用計劃完成指標、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指標、安全培訓計劃完成指標等。第三章安全目標的實施及考核第六條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公司根據集團公司下達的安全目標,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安全目標實施細則及考核辦法,層層定目標、定責任,嚴格落實、嚴格考核,全面實現安全目標。第七條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年度安全目標實現與否要作為單位評先評優和個人安全績效獎勵、提職晉級的重要依據。第八條根據安全目標責任書內容的要求,每個年度末由各級安監部門牽頭組織對下屬單位進行檢查和考核。第九條集團及各二級公司要及時總結推廣完成目標的經驗做法,查找未完成目標的問題和原因,以便采取針對性措施,促進安全目標的完成。第十條集團及各二級公司根據考核結果研究決定,對圓滿完成安全目標的單位進行獎勵,對安全目標實現較差的單位進行處罰。第四章附則第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4安全生產會議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精神,及時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協調處理生產組織過程中的安全問題,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市公司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第三條集團公司、各二級公司、廠、車間安全會議都必須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包括:日期、參加人員、召集單位、主持人、會議主要內容、處理結果、決議執行情況的檢查等。安監部門應定期對各種會議記錄、紀要、決議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考核。第二章基本規定第四條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及總經理安全辦公會議執行集團《安全生產會議制度》。第五條集團公司每季度召開安全會議,由安委會辦公室主任主持,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參加,地點在開會前具體通知。1、會議內容:研究討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上級安全工作部署安排;審定、分解、考核安全目標管理計劃執行情況,研究決定重大安全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制定解決重大隱患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審定經過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決定和通報,安排部署階段性安全工作。2、會議所議事項及作出的決定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發送到與會人員及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安監局、安保部負責督促、檢查、考核會議決議執行情況并形成記錄。第六條月度例會1、各專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每月參加集團月度安全例會。2、匯報本月安全工作、上次安全例會安排工作完成情況及下月工作計劃。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文件,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研究落實解決事故隱患的辦法和措施。第七條各市公司、全資公司、控股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和經理安全辦公會議比照集團公司規定執行。第八條各生產經營單位由廠長(經理)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由廠長(經理)主持。安全例會每周召開一次,由分管安全副職主持。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及執行、落實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告),由安監部門負責存檔備查。第九條車間安全會議車間(公司、站點)安全會議每周召開一次,由車間(公司、站點)負責人組織,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規定,研究安排安全生產事宜。做好會議記錄、紀要,會議執行、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由車間(公司、站點)負責存檔備查。第十條班(組)安全會議每班提前30分鐘召開班組安全會議,安排部署當班安全事宜。會議安排要作好記錄,存檔備查。第十一條各專業性安全會議由各單位、職能部門領導負責,根據需要召集相關領導和人員召開,由召集人負責記錄,主管職能部門負責對會議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第十二條不定期安全生產會議由各單位、職能部門根據安全生產的季節性和突發性等情況,隨時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由召集人負責記錄,主管職能部門對會議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第三章附則第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5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落實責任,加大力度,推進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干部員工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各單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教育與培訓的第一責任者,各級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抓好本單位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第三條集團公司各級財務部門要保證安全教育與培訓經費按計劃提取并合理使用。第二章安全教育與培訓形式及對象第四條安全教育培訓采取多種形式,主要有集中學習、脫產學習、業余學習以及網絡學習、電教學習、遠程學習教育等各種現代化學習培訓手段,全面提升干部員工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第五條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所有的從業人員,主要包括集團公司、市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負責地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各地面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操作工以及其它需要教育培訓的人員。第三章安全教育與培訓內容第六條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會議文件精神,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專業知識,職業衛生健康知識,先進的技術,國內外安全先進管理經驗,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或根據培訓的性質,安排相關的安全培訓內容。第七條集團公司、市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0學時。第八條危險化學品、機械制造、建筑施工、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其它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第九條特殊工種及特種作業人員按上級、集團的規定進行教育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第十條新招聘的從業人員必須經”三級(公司級、車間級、班組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1、公司級教育內容包括: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相關的安全、消防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職業預防知識等,生產(工作)特點、工藝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有關事故案例,主要危險源及事故應急預案,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等,時間不少于32小時。2、車間級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規章制度,工藝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有關事故案例,主要危險源及事故應急預案,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等,時間不少于24小時。3、班組級教育內容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注意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崗位主要危險源及應急處理知識等,時間不少于16小時。第十一條各級考試合格后填寫個人”考試成績卡片”,”三級”考試全部合格方可上崗。第十二條公司內部轉崗人員(包括車間內調動)、工傷復工人員及離崗超過一年以上(包括一年)重新上崗的人員,必須進行車間級、班組級安全及消防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第十三條外來施工人員到各公司、廠接受安全、消防教育。教育內容包括:本公司、廠生產特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檢修管理規定、有關的事故案例,入廠后的安全注意事項等。教育時間: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為4-16學時。各公司、廠建立《安全教育臺帳》。第十四條各單位每年都要對所有員工進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16學時,其它從業人員不少于20學時。第十五條各單位要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基本知識、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指日常教育)。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知識競賽、安全演講比賽、職業病防治宣傳等活動;各單位應定期開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周五安全活動),活動要有記錄,并經主任、安全員簽字。第十六條其它培訓(一)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生產前,各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二)在大修或對重點項目進行檢修、從事危險性作業時,各檢修(施工)單位應對檢修人員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項目所在單位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有關事故案例,檢修作業規程,安全注意事項等。(三)員工違章及一般以上事故責任者,應由所屬單位對其進行停工教育。1、停工教育的對象:a)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自己帶頭違章作業、因管理混亂連續導致事故發生的車間領導。b)違章作業、不聽勸阻、態度蠻橫、無理取鬧者。c)一般以上各類事故的責任者。d)無安全作業證上崗操作、無各類票證施工。e)票證不齊全、內容填寫不認真、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主要責任者。f)施工現場混亂,安全設施沒有及時恢復而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者。g)違反勞動紀律、脫崗、睡崗、串崗、打架斗毆者。2、停工教育的內容根據停工學習原因及本人安全技術素質,結合本崗位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標準,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第十七條所有生產單位班組必須強化班前安全教育培訓,針對現場實際情況對安全風險進行分析,制定預防措施及注意事項。第十八條各單位要不斷完善教學設施,對所有職工進行全方位培訓,有條件的單位要按照集團建立的全員安全教育培訓考試題庫和電腦考試系統,在電腦上逐步實行微機抽考。第十九條各單位負責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建立職工培訓臺帳及檔案,建立各種資格證書臺帳,”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發放證書。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條集團公司教育培訓部門負責全集團的安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并負責實施;各單位相關部門按照集團總體規劃,制定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負責實施。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職教部門根據下達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具體實施。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堅持依法培訓,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把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際操作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吸收到教師隊伍中,優化教師隊伍,根據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結合培訓實際選編教材,整合教學設施,充實實物教學內容,創新培訓環境,提高培訓質量。第二十三條集團各單位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持證上崗,未經安全培訓或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干部不準指揮生產、工人不準上崗操作。第二十四條《合格證書》的頒發與吊銷,由職教部門執行,安監部門監督。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吊銷《合格證書》:(一)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二)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實際操作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三)嚴重”三違”者;被吊銷證書的職工,至少進行32學時的脫產培訓,經考核合格后重新頒發《合格證書》。第二十五條各級安監、職教部門相互協作、相互配合,共同組織并監督檢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保證持證上崗人員全部符合國家規定。第五章考核獎罰第二十六條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實行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各單位要制定安全教育培訓的考核獎罰辦法。第二十七條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或證件過期上崗的,按國務院第446號令規定執行。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6安全監督檢查與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加大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及時排查事故隱患,促進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實現安全生產,根據國家、省及上級行業管理部門相關法律、規章、規程、規范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第三條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自檢與互檢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第二章職責第四條集團公司、各市公司、全資及控制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第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總責,分管副職對所分管范圍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負責。安監部門負責總體協調安排,業務部門具體負責分管業務內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第六條集團、各市公司、直屬公司、廠(公司)、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組織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七條建立”四級”隱患排查治理管控體系,實行集團公司→市公司、直屬公司級→廠級→車間級四級管理,四級體系相互監督和制約。第三章監督檢查內容第八條安全監督檢查內容:(一)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二)《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三)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四)安全投入重點工程的完成情況;(五)集團公司及二級公司安全文件、安全會議紀要、安全階段性工作安排落實情況;(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情況;(七)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八)其它需要監督檢查的內容。第四章監督檢查實施第九條綜合性安全大檢查由各級安監部門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參加;專項安全檢查由業務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參加。第十條集團公司每季度、二級公司每月、生產經營單位(廠、公司)和其它基層生產經營單位每旬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二級公司、生產經營單位(廠、公司)和其它基層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綜合性大檢查覆蓋率達100%,集團公司綜合性大檢查的抽查率不少于30%。生產經營單位(廠、公司)和其它基層生產經營單位業務部門每周組織一次專項檢查;作業現場由安全員24小時巡回檢查。第十一條各級安監部門和業務部門根據安全形勢、節假日、季節情況和業務特點隨時組織重點抽查和專項檢查。第五章事故隱患排查程序第十二條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專業檢查、定期檢查(季節性和節假日檢查)和不定期檢查,要做到班組天天查,區隊或車間每周查,二級公司(廠、公司、站點)每月查,集團公司適時查,形成安全檢查的長效機制。各級管理人員在各類檢查中,要按照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要求,制定安全檢查表,對照檢查表進行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在現場采取臨時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進行整改。第十三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要當場與車間、站點負責人認定并簽字,落實整改時間和責任人,并填寫事故隱患”三定”表上報安監部(科)。第十四條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報送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認定,并由其召集有關部門研究采取臨時預防性措施后報上級公司安監部。第十五條各市公司、合資及控股企業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由安全管理部門分類匯總,并及時報送各市公司、直屬公司總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及有關業務部門。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并履行責任者簽字排查手續。第十六條對于市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難以解決的重大隱患問題,由各市公司、直屬公司上報晉能有限責任公司,在總經理安全辦公會議專題研究解決。第六章隱患排查第十七條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十八條事故隱患分級: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十九條事故隱患排查分級責任劃分:集團、各市公司、直屬公司總經理及廠(公司、站點)負責人分別是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第一責任者,分別對各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全面負責。第二十條集團及市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對總經理負責;廠(公司、站點)分管副職負責分管范圍內事故隱患排查。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各市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所屬廠(公司、站點)各業務處、科室負責本職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第二十二條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作業環境、設施等重大安全隱患時,必須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撤出受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由二級公司安監部門和業務部門分別掛牌督辦,集團公司安監局和業務部門跟蹤監督。第二十四條嚴格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原則,被檢查單位主要領導在監察文書上簽字。每次檢查結果公開通報,接受廣大職工監督。第二十五條各級安監部門建立隱患綜合臺帳,業務部門建立隱患專業臺賬,臺帳格式由二級公司統一規范。一般隱患按照”三定”(定措施、定期限、定責任人)原則管理;重大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五定”(定措施、定期限、定責任人、定預案、定資金)原則管理。二級公司安監部門及業務部門協助基層生產經營單位整改隱患并負責隱患整改的日常監管。隱患整改結束,由二級公司現場驗收,重大隱患要編寫整改驗收報告,及時報本單位領導,并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及業務部門存檔備案。第二十六條各市公司、合資及控股企業所屬廠(公司、站點)的設計、計劃、財務、供應等處、科室,分別負責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的有關工程設計、項目計劃、資金落實、材料和設備供應等工作。第七章事故隱患的整改第二十七條要全面落實”不安全不生產,不消除事故隱患不生產,無安全措施不生產”的原則,對于作業現場和環境存在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進行處理,未處理之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報有關部門審批,無防范措施的不得生產。第二十八條檢查結束后由各單位安監部門負責篩選分級,按程度確定事故隱患等級,由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落實項目、資金、解決時間和相應負責單位及責任者。第二十九條各級公司、企業單位行政一把手分別對本公司、本單位事故隱患整改全面負責,各市公司、直屬公司和下屬單位分管副職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事故隱患整改。各市公司、直屬公司和下屬單位業務處、科長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整改負責,必須做到項目、措施、整改時間、責任人落實。第三十條事故隱患按規定的時間完成整改后,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要及時向安監部、處(站)報告,經安監部、處(站)復查確認后,履行銷項手續。形成事故隱患排查、登記、篩選、上報、制定措施、整改、驗收、銷項的閉合管理體系。第三十一條集團公司對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掛牌督辦、銷號管理,定期對隱患情況進行跟蹤驗證,確保重大隱患按計劃進行整改。對于未按規定時間解決的事故隱患,要查找原因,追究責任。第三十二條各市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安監部和下屬單位安監處(站)對事故隱患排查進行綜合管理,統一上報,歸類存檔。第八章事故隱患排查報告第三十三條健全完善事故隱患排查報告制度。各廠(公司、站點)安監處(站)每月召集有關部門領導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篩選分級,制定措施,并將重大事故隱患上報市公司、直屬公司安監部。市公司、直屬公司安監部在每月30日前要召集有關部門領導對各廠(公司、站點)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逐條進行研究初審,經市公司、直屬公司總經理審查批準后報集團公司安全監督管理局。第三十四條重大事故隱患在未整改之前要累積報告,直至事故隱患徹底整改。第九章獎勵與處罰第三十五條各廠(公司、站點)每月要對隱患排查工作總結考核兌現一次;各市公司、直屬公司每季度對于重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及時進行總結通報;集團公司每季度對各單位隱患排查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分析通報。各單位要制定具體獎懲辦法,付諸實施。第三十六條凡對事故隱患排查不認真,整改不落實或者扯皮、推諉、頂著不辦的單位和個人,安監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安全考核、處罰。導致事故的按照《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問責制度》有關規定,追究其事故責任。第十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實施,全面做到崗位達標,專業達標,規范管理,使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變為從業人員崗位操作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的自覺行為,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第二條編制依據(一)現行的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操作標準和規范;(二)集團公司及各二級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標準和規范;(三)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工作原理資料以及設計、制造資料;(四)曾經出現過的危險、事故案例及與本項操作有關的其它不安全因素;(五)作業環境條件、工作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六)職業健康等其它相關要求。第三條編制內容(一)明確適用范圍;(二)行業和工種要求的一般規定;(三)該工種的安全規定;(四)操作前的準備及安全確認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檢查、機器設備和環境應該處于什么狀態、應該做哪些調整、準備哪些工具等;(五)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要求包括:應該和禁止穿戴的防護用品種類,以及如何穿戴等;(六)操作的先后順序、方式;(七)正常的操作程序;(八)操作過程中機器設備的狀態;(九)操作過程需要進行哪些測試和調整,如何調整;(十)操作人員所處的位置和操作時的規范姿勢;(十一)操作過程中有哪些必須禁止的行為;(十二)特殊操作內容;(十三)異常情況處理要求;(十四)收尾工作;(十五)其它要求。第三章培訓及學習第四條各單位必須對照行業、工種作業標準,建立健全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操作規程和各工序操作標準,做到先培訓后上崗;第五條各單位要建立專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學習制度,聘請有經驗的老工人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講課,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同時要在企業的各類安全教育培訓中,將安全操作規程列為重點學習內容,保證安全操作規程的全面落實,每次學習結束后,要組織對職工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第六條推行所有崗位人員的”手指口述,崗位描述”工作法,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水平;第七條推行職工持卡上崗管理制度。制作各崗位、各工種崗位危險源辨識卡,辨識卡上注明各崗位、各工種的操作標準和可能發生的危害因素,職工1人1卡,持卡上崗。第四章檢查及考核第八條各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考核評價驗收辦法,實行動態監督檢查、班清班結,并做到持卡上崗,使每一位從業人員均能明確自己所從事崗位應當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應做什么。第九條加大對安全操作管理的監督考核力度。對不熟悉操作標準的上崗人員,要立即進行停工培訓。第十條特殊工種及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持卡上崗,而且熟知本崗位操作標準。對現場抽查應知應會能力較差或違反操作標準作業者,責令其先離崗,培訓合格后再上崗作業。第十一條強化對各崗位、各工種人員操作行為的監督考核,形成閉環式持續改進的管理機制,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監督考核責任制,加大監督考核力度,確保職工規范操作。第十二條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檢查內容:(一)檢查違章行為。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根據安全操作規程和常見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行為范例,對重點設備、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同時,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二)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使用情況。檢查是否使用本工種規定的防護用品,穿戴是否正確,安全防護設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錯誤使用。(三)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種作業人員檢查的重點是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及復審教育是否按規定進行、是否有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是否有違章行為等。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是否規范。(四)檢查員工對安全操作規程的掌握及熟練程度。第十三條安全操作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采用現場檢查和筆答考試兩種方法。現場檢查的方法是讓員工從頭開始操作,直到這項工作結束為止,檢查人員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檢查表,逐項進行打分,對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檢查結束后在現場給予糾正。第五章附則第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8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報告工作,嚴肅追究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積極采取防范措施,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保障企業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依據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監總局令第13號)、《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通字〔1996〕8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企業。第三條公司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上報和依法調查處理的工作。第五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或虛假事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司或上級安監部門舉報,也可直接向上級有關部門舉報。第二章職責劃分第六條集團公司負責公司范圍內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的傷亡事故、爆炸事故及直接經濟損失達200萬元以上事故的原因分析、調查、處理,責任認定,制定糾正及預防措施。發生上述事故按集團安監局與安保部職責分工,在集團安委會的領導下,由主管部門組織集團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工會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第七條各二級公司負責本單位范圍內的各類事故的管理,由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安全、機電等科室根據工作職責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事故組織搶修、恢復生產,落實防范措施。由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第八條事故調查組職責(1)負責調查事故前生產系統設備的運行情況,工藝指標(包括操作)的執行情況。(2)負責調查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直接經濟損失情況。(3)分析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4)認定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5)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6)總結事故教訓,制定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議。(7)提交事故報告。第九條由上級政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事故,集團及各二級公司做好配合工作。第三章事故分類第十條生產(工藝)事故:違反生產工藝指標、崗位責任制、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失誤、違章指揮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產品不合格、設備或設施損壞、減產或大系統非計劃停車等事故。第十一條設備事故:指設備或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產、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第十二條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業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第十三條傷亡事故: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第十四條火災事故: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第十五條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害、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第十六條環境污染事故: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第四章事故分級第十七條按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對事故定性及分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5)微小事故:指無重傷,或2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十八條責任認定(1)直接責任者: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2)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3)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第五章
各類事故直接損失計算第十九條直接經濟損失指標構成: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傷亡支出費用、財產損失、救援及善后處理費用三大部分。(1)人身傷亡支出費用a)醫療(含護理)費用。b)喪葬費用。c)撫恤費用。d)人員傷亡賠償費用(指向傷亡人員或其家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費用)。e)歇工工資。f)補助及救濟等其它費用。(2)救援及善后處理費用a)救援費用:消耗的救援物資費用,雇用的救援人員及車輛的費用,請求相關部門支援所支付的費用等。b)清理現場費用。c)事故罰款。d)對公眾財產造成損失的賠償。e)事故調查處理費用。包括:事故調查人員的交通費用、食宿費用、事故技術鑒定費用等。(3)財產損失價值a)固定資產損失價值報廢的固定資產,以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損壞的固定資產,以修復費用計算。b)流動資產損失價值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等均按賬面值減去殘值計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單位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第二十條直接經濟損失統計: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事故、所支出的上述條款各項費用之和。第六章事故報告與響應第二十一條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第二十二條事故的最先發現者除立即做出應急處理外,還應用最快捷的方法(包括電話、口頭或電傳)向本單位領導和調度報告,事態較嚴重本單位處理有困難時可直接向上級公司調度報告。第二十三條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保護事故現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上級公司調度報告,如果事態無法控制由上級公司調度決定啟動廠級、公司級應急預案。第二十四條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縣安監局和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五條事故報告程序集團公司調度集團公司調度廠調度廠調度二級公司調度廠(公司)領導班組長發現者車間負責人緊急情況下事故現場負責人在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的同時,向廠、二級公司集團調度報告;情況特別緊急時,同時能夠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二十六條報告者要說清事故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性質、危險程度、有無人員傷亡等。第二十七條事故搶險時不能破壞事故現場,影響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影響搶險工作時,對現場進行標識、照像、錄像。第七章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第二十九條在事故有效控制后,由各廠(公司、中心)主管領導、主管部門組織內部相關單位,并通知二級公司生產、機電、安全監督管理部、工會及其它事故相應的主管部門參與,對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進行統計,根據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類別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1)發生傷亡(重傷及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初步調查。一般及較大死亡事故(包括涉險事故)由二級公司組織調查組配合縣、市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重大及特別重大死亡事故(包括涉險事故)由集團公司調查組配合省、國家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2)發生一般事故(非傷亡事故)及以上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各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3)發生3人及以上輕傷由集團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各二級公司配合;發生3人以下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下事故由各二級公司組織事故調查。(4)事故調查組召集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人、當事人進行事故調查、原因分析,按照責任劃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并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針對事故引發的原因制定糾正及預防措施;組織對事故進行搶修、恢復性生產工作。(5)各單位配合各類事故的調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訓,開展事故設備維修及系統的開、停車工作。(6)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三十條事故報告填寫規范,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報告、救援情況,造成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的糾正及預防措施(1)事故責任單位應在原因調查清楚、責任明確后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但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經單位領導審批并加蓋公章后報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各專委會、安保部)及安全監督管理部。(2)事故調查組出具報告后經集團安監局、安保部同意后報各專業委員會,按”四不放過”原則審核同意后報集團安委會進行決議,其中由二級公司負責調查的微小事故報告報安監局或安保部同意后便可執行。(3)隱瞞事故真相或逾期不報告者,根據事故性質大小對單位各級領導升一級從重處罰。(4)各類事故臺帳檔案的建立:各單位建立本單位事故臺帳;各業務主管部門建立本部門主管事故臺帳、檔案;安監局(科)建立各類《事故統計臺帳》。第八章責任劃分第三十一條公司安全管理實行首長負責制同分管副職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別對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負責。第三十二條各級各部門對下屬單位報告審批不及時造成事故者,發生在哪一級部門則哪一級部門領導負責。實施過程中在哪一級得不到落實造成事故,由該級部門領導負責。第三十三條因公司安全投入不足,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應急救援體系不完善造成的,根據事故級別追究主要負責人、主管副總經理、業務主管部門、安監部門的領導責任:造成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的,追究各級主要負責人、主管副總經理、業務主管部門、安監部門的領導責任,發生一般及較大傷亡事故的追究二級公司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主管副職領導責任;造成微小事故的,追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副總經理、主管部門、安監部門領導的領導責任;生產工藝技術方面、技改方面存在缺陷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各級總工程師的相關責任,發生微小事故的追究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第三十四條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造成事故的,追究設計者、審批者或負責部門領導的責任;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有缺陷,不報告也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追究主管部門的領導責任和執行人直接責任。第三十五條制造、施工單位未嚴格按圖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訂設計、未經批準而施工者,施工沒有施工方案,未落實安全措施發生事故的,不按規定施工造成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外,還要追究施工單位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責任。第三十六條因違章作業(操作)引發事故,追究違章者的直接責任;因違章指揮引發事故的追究違章指揮者的直接責任。對發現違章沒有及時制止的追究相應責任,因宣傳、培訓教育不到位則單位領導負主要責任,主管部門領導負領導責任。第三十七條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時,事故當事人負直接責任,還要追究事故單位領導的主要責任及主管部門領導的領導責任;發生一般事故、微小事故的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及事故單位主要領導的領導責任。第三十八條對檢查不到位,因各種隱患造成微小事故的,追究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發生一般事故的還要追究主管部門的領導責任;發生較大及較大以上事故的還要追究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的領導責任。第三十九條學徒工未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的,由學徒工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的,由師傅負責。第四十條對新進設備、材料本身存在缺陷,在正常工藝指標下運行導致事故,采購部門有能力檢驗而沒有檢驗的負全責,主要領導負領導責任,承辦人負直接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由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追訴設備、材料供應商或廠家的法律責任;在異常工藝指標下運行導致事故的,采購部門、使用單位負同等責任,對部門領導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第九章事故調查處理組的權力和責任第四十一條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收集有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漏報、瞞報相關情況,不得提供偽證。第四十二條事故調查過程中,有權根據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單位,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第四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根據事故性質和原因,確定事故責任人,提出事故處理意見。責任分為: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等。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未及時報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對當事人應當在原處罰等級上提高一級。第四十四條對事故責任人按責任的大小應給予警告、罰款、降低工資、行政降職、降級、撤消行政職務、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第十章考核與處罰第四十五條對事故的責任單位在季度績效及安全風險抵押考核中按規定進行考核。第四十六條事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及以上事故處5-10萬元的罰款;微小事故處1-5萬元的罰款。(1)遲報、謊報、漏報、瞞報事故的。(2)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3)作偽證或指示她人作偽證的。(4)未及時組織事故搶救的。同時可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理,給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第四十七條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事故直接責任單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每發生一起一般事故,處上年年收入20%的罰款。(3)每發生一起較大事故,處上年年收入30%的罰款。(4)每發生一起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處上年年收入50%的罰款。第四十八條因個人違章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直接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1)每發生一起微小事故,處1500元罰款。(2)每發生一起一般事故,處3000元罰款。(3)每發生一起較大事故,處6000元罰款。(4)每發生一起重大事故,處8000元罰款。(5)每發生一起特別重大事故,處10000元罰款。第四十九條非傷亡事故對各級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處罰(一)發生一起微小事故,對發生事故單位的車間、站點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罰款800-1000元,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罰款500-800元。(二)發生一起一般事故,對發生事故單位的車間、站點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罰款1500-元,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罰款1000-1500元,對二級公司管理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罰款800-1000元。(三)發生一起較大事故,對發生事故單位的車間、站點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罰款3000-5000元,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罰款-3000元,并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警告或記大過處分;對二級公司管理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罰款1000-元,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罰款1000-1500元。(四)發生一起特大事故,對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對發生事故單位的車間、站點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罰款5000-7000元,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罰款3000-5000元,并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降職、職級或撤消行政職務處分;對二級公司管理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罰款-3000元,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罰款1000-元,并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警告、記過、降職或降級處分。(五)發生一起特別重大事故,對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對發生事故單位的車間、站點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罰款8000-10000元,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罰款5000-8000元,并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降職、職級、撤消行政職務處分或留用察看處分;對二級公司管理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罰款3000-5000元,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罰款-3000元,并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警告、記過、降職處分;對集團公司各責任部門人員罰款-3000元,并給予警告、記過、降級處分。第五十條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對各單位及各級責任者行政處罰。(一)發生一起1人死亡或3-9人以下重傷事故,對發生事故二級公司罰款50萬元,給予二級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員記大過處分,給予分管業務領導記過處分。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書記)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分管業務、安全副職行政降級處分;給予車間主任行政撤職處分;給予當班組長行政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相關業務科室、安監部門負責人行政記過或記大過,給予負有主要責任者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給予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者行政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二)發生一起2人死亡(含年內累計2人)或10人以上重傷事故,對發生事故二級公司罰款100萬元,給予二級公司業務主管部責任人員記大過處分,給予分管業務領導記過處分,給予主要負責人警告處分。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書記)行政降級處分;給予分管業務、安全副職行政撤職處分;給予車間主任(班組長)、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負有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直接責任者行政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三)發生一起3人死亡(含年內累計3人)事故,對發生事故二級公司罰款200萬元,給予二級公司業務主管部責任人員行政降級處分,給予主要負責人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書記)行政降級、撤職處分;給予分管業務、安全副職行政撤職處分;給予車間主任、班組長及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負有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直接責任者行政撤職、降級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四)發生一起1人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書記)警告或記過處分;給予分管業務、安全副職警告或記大過處分。(五)發生一起2人重傷事故,給予二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警告或記大過處分;給予分管業務、安全副職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書記)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給予分管業務、安全副職記大過處分。第五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按照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罰款處罰一律由集團公司安委會決定,由安監局監督實施。第五十二條事故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安全、工會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第五十四條對事故處理意見拒絕執行的,將加大處罰力度,直接由財務部門從工資或項目款中執行。第十一章附則第五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9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全設施、設備及勞動保護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標準規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第三條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施、設備及進入現場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第二章定義第四條安全設施、設備: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如:邊、池、坑、洞的防護圍欄,溫度、壓力及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高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裝置,低壓真空的密閉裝置,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裝置,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裝置,電器設備的過載保護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火災報警裝置,滅火裝置,危險氣體自動檢測裝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裝置等。第五條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第三章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第六條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第七條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第八條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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