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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根因淺探
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近些年來法學界、經濟學界、企業界普遍關注的問題,我國《公司法》從立法上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本文試圖對這一模式形成的根因予以分析。
關鍵字:公司法人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法哲學產權基礎
一、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這一問題,近些年來始終是公司法中的一個熱點與難點,也是法學界、經濟學界、企業界普遍關注的問題。所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稱之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經營者和監督者之間透過公司權力機關,經營決策與執行機關,監督機關而形成權責明確,相互制約,協調運轉和科學決策的聯系,并依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予以制度化的統一機制;通俗地講,就是公司的領導和組織體制機構,通過治理結構形成公司內部的三個機構之間的權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為人權責明確,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關系,保證公司交易安全,運行平穩、健康,使股東利益及利益相關者共同利益得到平衡與合法保護。
我國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的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公司法分別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來分別行使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即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并由其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把公司法人財產權委托給董事會管理,董事會代表公司運作公司法人財產權并聘請經理等高級職員具體執行,同時股東大會與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組成監事會,由其監督董事會,經理行使職權,這樣從立法上形成了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
二、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根因
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的確立是現階段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該模式的形成是由現階段公司治理的價值目標,產權基礎所決定,在借鑒西方“三權分立”學說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經驗基礎上確立的。
1、公司治理的價值目標是“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哲學基礎
為什么要進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價值目標是什么?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須解決的問題,它是進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條件。
哲學上,價值論就是研究客體有用性的理論,即客體有用于或滿足主體需要的理論,它揭示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社會效率,社會秩序,一定行為自由,一定正義理念,進而實現人們主觀上所期望的價值。價值一定程度上講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實現的目標是通過促進利益各方協作,實現利益各方的激勵相容,以達到維護股東和利益相關者利益和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及社會公共利益,最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滿足主體人需要的屬性,在諸多有用性里,安全交易、公平正義、效率將成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礎,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決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證,公司股東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實現;沒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難發生,公司就無法生存與發展;它也是公平、正義、效率等價值取向永久存續的前提。
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標。公司治理就是要協調各種資本要素、管理要素、生產要素之間的關系;股東與公司的關系,股東與董事的關系,董事與經理的關系,公司與員工的關系,公司與債權人的關系,公司與政府的關系并使之高效運轉,來實現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經營目標及社會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內外部的各種資源實現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為滿足股東及利益相關者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公平與正義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內容。公平、正義作為法律價值是人類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護股東權平等原則,遵循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正義觀念。公司法人治理實質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東及利益相關者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上尋找一個平衡點,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產出原則下實現社會正義。
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的確立是通過股東大會行使決策權,董事會、經理行使經營控制權,監事會行使監督權形成相互協調,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最終是使公司能正常運轉,交易安全;在公平、正義理念下,實現股東、利益相關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交易安全、公平正義、效率也就成為“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哲學基礎。
2、股權、經營權、監督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的產權現狀是現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經濟基礎。
公司是投資者的工具.投資者出資設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這個工具為其實現利益,因其投資行為而產生兩個主體、兩種權利、兩種責任。出資人將其財產投資公司后,即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喪失對其原財產所有權的對價,公司給予其股權,實現了股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股權與法人財產權相伴而生,又相互分離,這一產權關系的重大變革是公司權力機關分立的前提和基礎.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對經營者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二為一的結構難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股東不再參與經營而選舉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會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經理具體經營,管理層形成,實現了法人財產權與經營權的再次分離。現代公司運行是資本要素,管理要素,生產要素相互結合而實現各自主體利益的過程。在公司發展中,內部分散的各要素主體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斗爭,最終形成股東、管理層、員工三大“利益集團”。管理層職業化后,其實際經營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現了“內部人控制問題”,原本最大權利者的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與監督一步步開始弱化,最后只剩下股息請求權、剩余索取權了,相比管理層而處于弱勢地位;同樣,公司的運轉情況與大量員工的命運息息相關,但員工沒有決策權、經營權,只能投入自身的勞動,其利益一直處于股東、管理層控制之中,也處于劣勢。股東、管理層也同樣明白,沒有員工的勞動,公司這臺機器就永遠無法運轉;要想讓公司這臺機器運轉良好,還必須努力關注和滿足員工的利益;員工也處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動參與公司的運轉;只有資本要素、管理要素、生產要素三者很好的結合,公司運轉才能正常。實現盈利最初的體現是法人財產的增加,此時,股東盡管相比管理層而處劣勢,但仍改變不了他是公司最終所有人的地位,為保證其股息請求權、剩余索取權的實現,而與同樣處于劣勢的員工站在一起,共同行使對管
理層從法人財產權而派生出來的監督權。這就形成了在法人財產權基礎之上的股權、經營控制權、監督權的分離。為了平衡利益,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享有最終決定權-即決策權,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享有經營管理權,并由其聘任經理主管經營事務,股東與員工共同組成監事會行使監督權,這樣就形成了以法人財產權為基礎,股權、經營權、監督權的三權分離產權狀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機關確立并行使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形成三權分立與制衡的權力配制及約束結構,這是法律平衡股東及其利益相關者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結果,形成適應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三權分離的產權結構模式,見下
因此,以公司法人財產權為基礎的三權分離的產權關系是我國現代公司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經濟基礎。
3、“三權分立”學說的引入是現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思想基礎。
我國《公司法》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權分立與制衡的權力構造機制,充分體現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它來源于“三權分立”學說。所謂“三權分立”,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治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三個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的制度。這一原則以十七、十八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分權學說為基礎。他們當時提出這一學說,是為了反對君主專制,要求建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度,具有進步意義。資產階級取的政權后,把它訂入憲法,作為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定下來。一般是議會行使立法權,內閣或總統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三權分立,是國家機關的分權形式,經過西方國家數百年的實踐,說明它適應了資產階級國家生存、發展的需要,有其生命力與制度合理性。公司作為獨立主體的商事組織,也存在內部權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權問題,“如同一位著名的法學家所說的,公司法面臨一個憲法問題:將某種憲法意義的形式加于公司經濟之上的問題”[10];吸收人類優秀的文化傳統、思想、制度在現代公司治理中成為必要。我國《公司法》吸收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創設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機關,分別行使決策權、經營控制權、監督權,形成“三權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模式。
4、西方公司治理模式是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形成的實踐基礎。
西方公司近400年的發展,公司治理方面制度健全,對我國立法極具借鑒意義。由于各國法哲學、歷史傳統、政治制度及其他條件的不同,各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因而各不相同,大體上有三種模式:
日本模式:
該模式下公司治理結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察人組成。股東大會決定董事、監察人的人選。特點是經營階層決策的獨立性強,基本不受股東直接影響,但易致內部人控制,因此,設監察人制度以抗衡。
美國模式:單一委員會制
該模式的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高層經營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公共會計師三部分組成。董事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機關和最高決策機關[11].董事會主席不是法定代表人。特點是股權十分分散,一般股東與公司關系比較淡化;經理層有較大的獨立性,但仍要受到股東強有力的制約。公共會計師由股東大會任命,對董事會、首席執行官的行為進行審核、監督,是對管理層控制權的監督。
德國模式:
該模式下公司運營時,股東、董事會階層和職工共同決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標和戰略;監事會對董事會成員有任免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方案等,監事會作用大;員工參與性強。特點是關注股東與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利益。
三種模式各有其優缺點。三者都體現了決策權、經營控制權、監督權三種權力配置,只不過是權力配置的方式,分權的組織形式、側重點及權力行使方式不同而已。三種治理模式體現其保護的股東利益也不盡相同,在德國模式中對員工利益的保護比日本、美國模式更為強列。盡管我國公司治理起步晚,但起點高。上述三種模式為我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提供了實踐經驗,在關注股東利益的同時,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提到了議事日程。我國《公司法》在借鑒上述三種模式經驗基礎上,也確立了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行使決策權,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董事會及其聘任的經理行使經營控制權,為了抗衡管理層的控制權,為關注股東及職工利益,由股東、職工共同組成監事會共同行使對董事會經理的監督權。三種權力在配置過程中處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這樣形成我國獨特的現代公司治理的“三權分立-制衡”結構模式。
參考文獻:
江平、許冰梅,《論公司法的修改與完善》,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
梅慎實,《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規范運作論》,中國法制出版社,北京,,第8—9頁。
梅慎實,前揭書,第234頁、第203頁。
見《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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