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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4第一章會計法律制度(題庫)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1、會計的基本職能是進行(1)會計核算,實行(2)會計監督。2、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包括(1)會計法律、(2)會計行政法規、(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4)地方性會計法規地 位 制 定 代表名稱 會計法律 會計工作最高行為準則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會計法》85.1.21誕生; 2000.7.1實施 會計行 僅次于會計法 國務院或財政部擬 《企業財務報告條理》 政法規 國務院批 《企業會計準則》 會計規章《從業管理辦法》 統一會計 僅次于會計法 財政部 《代理記帳管理辦法》 制度 會計規范《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地方性會計法規 本轄區內使用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天津市代理記帳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節會計工作管理體制(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1、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1)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公布。2、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2)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制定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1)管理部門各級財政部門3、會計人員的管理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2)管理范圍②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管理③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4、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三節會計核算(1)依法建賬(2)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1、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3)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4)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5)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6)會計電算化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1)依法建賬的主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法》沒有對個體工商戶提出建賬要求。(2)確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標準是否發生資金增減變化。注意:并非所有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都需要進行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例題】下列經濟業務事項中,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是(C)A、洽談業務B、簽訂合同C、履行合同并引起資金運動D、履行合同但沒有引起資金運動(3)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①會計資料,主要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②會計資料的基本質量要求是A、真實性;B、完整性。③偽造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資料,以假充真。變造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資料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篡改事實。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編造虛假會計資料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的數據,以假亂真。(4)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①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②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而不是經某某機關同意。③應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5)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①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②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③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注意:任何單位的會計記錄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絕不能不使用中文。(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2、會計核算的內容(4)資本、基金的增減(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核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其他事項(1)是什么: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3、會計年度(2)為什么:主要是與我國的計劃、統計、財政等年度保持一致。(1)原則: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4、記賬本位幣(2)特殊: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5、會計憑證:會計憑證按其編制程序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1)原始憑證又稱“單據”①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A、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時必須如實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最遲不應超過一個會計結算期。B、要保證原始憑證的內容完整,不得漏項。C、對原始憑證簽章的要求B、會計賬簿類,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輔助賬等;C、財務會計報告類,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會計報表及相關文字分析材料;D、其他類,包括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銀行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2)會計檔案的裝訂①會計憑證一般每月裝訂一次。②會計憑證裝訂后,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3)會計檔案的歸檔①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財務會計部門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②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一年。而不是必須立即移送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③檔案部門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個別需要拆封整理的,應會同原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共同進行。④會計檔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在不拆散原卷冊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與原始憑證的管理相同)(4)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①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②定期分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種。③計算方法: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第一天算起。如1993年5月1日開具的發票,保管期15年,保管期限最后一天是2008年12月31日。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序號檔案名稱保管期限備注一會計憑證類1原始憑證15年2記賬憑證15年3匯總憑證15年二會計賬簿類4總賬15年包括日記總賬5明細賬15年6日記賬15年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25年7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8輔助賬簿15年三財務報告類9月、季度財務報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財務報告(決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類11會計移交清冊15年12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永久13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永久14銀行余額調節表5年15銀行對賬單5年(5)會計檔案的銷毀的程序和要求①由本單位檔案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并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A、一般單位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單位的檔案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②專人負責監銷B、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還應當有同級財政、審計部門派人監銷;C、各級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人監銷。監銷后,監銷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③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A、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B、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也不得銷毀。(6)會計檔案的交接①單位終止的,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財產所有者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A、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②單位分立B、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A、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③單位合并B、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④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⑤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由交接雙方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員和監交人員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7)電算化會計檔案的管理①電算化會計檔案是指存儲在計算機中的會計數據和計算機打印出的書面形式的會計數據。②根據原始憑證在計算機上直接編制,打印輸出的記賬憑證上應有錄入人員、稽核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收付款記賬憑證還應有出納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③會計電算化系統開發和使用的全套文檔資料及軟件程序,都應視同會計檔案保管,保管其截至該系統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1—3年。④采用磁性介質存儲會計數據,不再定期打印輸出會計賬簿,應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⑤記賬憑證、總分類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需要定期打印輸出。⑥各種會計資料,未經單位負責人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單位。第四節會計監督1、我國實行“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制,即:(1)單位內部監督、(2)政府監督、(3)社會監督。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1)監督的主體: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2)監督的對象:單位的經濟活動。(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①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②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③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④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4)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方法(8種)①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核心是“內部牽制”A、授權批準與業務經辦B、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C、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D、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E、授權批準與監督檢查F、銷售和收款②授權批準控制③會計系統控制④預算控制——預算控制的決策權落實在內部管理的最高層,在公司是股東(大)會。⑤財產保全控制——主要有兩項措施:A、接近控制、B、定期盤點控制。⑥風險控制——風險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為:A、經營風險、B、財務風險。⑦內部報告控制⑧電子信息技術控制(5)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①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3、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1)監督主體:主要指財政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進行監督。注意:財政部門不是唯一主體。(2)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對象:會計行為。①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3)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范圍②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③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規定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4、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體:①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②任何單位和個人。(2)注冊會計師及所在的會計師事務的審計和鑒證業務:①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②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③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3)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政府監管①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②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再監督。第五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1、會計機構的設置(1)設置依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言外之意,單位可以不設會計機構,但大、中型企業必須單獨設置會計機構。(2)如果不設會計機構而是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則必須指定會計主管人員。(3)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2、代理記賬(1)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應具備的條件①至少有3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②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不是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③有固定的辦公場所;④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2)設立程序審批+登記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3)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①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及其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A、審核原始憑證(不包括填制原始憑證)B、填制記賬憑證C、登記會計賬簿D、編制財務會計報告②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需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方可對外提供。③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4)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①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②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此人不是出納)③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④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5)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①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②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③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④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3、會計機構負責人(1)地位:是單位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行政領導人員。(2)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4、會計從業資格(1)會計從業資格是從事會計工作的基本條件。(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②出納;③稽核;④資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⑥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⑦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⑧總賬;⑨財務會計報告編制;⑩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下列人員無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①注冊會計師;②檔案部門會計檔案管理人員③醫院門診收費員、商場收銀員④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人員(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取得①取得方式:考試②考試科目:A、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B、會計基礎;C、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③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A、遵守會計和財經法律、法規;B、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C、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④不得參加考試的人員A、從事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但是尚未構成犯罪,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B、從事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永遠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⑤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具備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⑥會計證的有效范圍:全國(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①管理原則:屬地原則。②管理機關: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③管理方式A、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B、離崗備案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C、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D、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等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①對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②特點:A、針對性、B、適應性、C、靈活性。③內容:A、會計理論與實務;B、財務、會計法規制度;C、會計職業道德規范;D、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④形式:A、接受培訓、B、自學。⑤學時要求:每年不得少于24小時。5、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職務高級會計師(1)會計專業職務中級職務會計師初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①自1992年起,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②從2003年起,對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且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初級:會計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大專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3)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大本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中級:會計證+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博士學位中級會計師(4)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大專畢業,且擔任會計員職務滿2年初級中專畢業,且擔任會計員職務滿4年助理會計師不具備規定學歷的,擔任會計員職務滿5年6、會計工作崗位設置(1)設置依據:會計業務的需要(2)設置要求: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2)如何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3)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1)什么單位需要回避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7、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2)如何回避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8、會計人員工作交接①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1)交接的意義②可以防止由于會計人員的更換出現賬目不清,財務混亂。③可以更好的分清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的責任(2)什么情況下辦交接調動工作、離職、臨時離職、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時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3)監交人②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③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5)移交后的責任原移交人員對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第六節法律責任(1)民事違法行為民事責任①職務過錯行政處分1、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2)行政違法行為行政責任②行政過錯行政處罰(3)刑事違法行為刑事責任(1)民事責任的種類: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修理、重做、更換;⑦賠償損失;⑧支付違約金;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⑩賠禮道歉。(2)行政處分的措施:①警告;②記過;③記大過;④降級;⑤撤職;⑥開除。(3)行政處罰的措施:①警告;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⑥行政拘留(4)刑事責任的種類:①主刑: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無期徒刑;E、死刑。②附加刑:A、罰金;B、剝奪政治權利;C、沒收財產;D、驅逐出境。2、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關系:有法律責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3、罰款屬于行政責任,罰金屬于刑事責任。4、附加刑如何適用?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為主刑的補充,同主刑一起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1)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15類,見下頁)①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5、違反會計法律的行為(2)②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3)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從事(2)所列行為(4)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6、違反會計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不構成犯罪的行政處罰單位罰款對責任人罰款對會計人員性質嚴重刑事責任違反統一會計制度行為責令限期改正3000-5萬2000-2萬吊銷會計證偽造、變造、虛假報告、隱匿、銷毀行為通報5000-10萬3000-5萬吊銷會計證強令、指使、授意者降級、撤職、開除5000-5萬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單位負責人實行打擊報復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1)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①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②私設會計賬簿的;③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④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⑤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⑥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⑦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⑧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⑨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⑩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⑾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⑿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⒀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⒁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⒂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7、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1)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2)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①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②行政復議的對象:具體行政行為③申請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④雙方當事人:申請人(老百姓)、被申請人(行政機關)⑤復議機關A、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B、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⑥行政復議受理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⑦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⑧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A、當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B、行處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C、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D、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⑨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⑩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⑾當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必須在復議決定作出前,且無須經行政復議機關同意。(3)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①管轄法院A、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B、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A、先復議、后訴訟的,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②起訴期限B、直接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A、直接訴訟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a、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③被告B、經過復議的b、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C、兩個行政機關做出共同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④受理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⑤審理方式: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穩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⑥做出一審判決的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⑦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A、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B、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C、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注意與復議的區別)⑧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⑨原告申請撤訴,應當經人民法院裁定是否許可。(注意與復議的區別)第二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題庫)第一節金融法律制度概述1、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借貸和流通,即以銀行為中心的各種信用活動以及在信用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貨幣流通。(1)金融機構組織法律制度(2)銀行業務法律制度(3)外匯管理法律制度2、金融法律制度的構成(4)票據法律制度(5)證券法律制度(6)信托法律制度(7)保險法律制度3、我國金融體系構成——以中國人民銀行為核心,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相分離、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分工協作的新的金融體系。(1)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2)政策性銀行——國家發展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3)商業銀行(4)非銀行金融機構(5)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第二節現金管理的法律規定1、現金,是指具備現實購買力或法定清償力的通貨。我國的現金是指人民幣。2、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1)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用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2)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規定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3)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負責對開戶銀行執行現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稽核。(4)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3、現金適用范圍(1)職工工資、津貼;(2)個人勞務報酬;(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項獎金;(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7)結算起點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4、現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2)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為3—5天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3)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4)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5)開戶單位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6)開戶單位“七不準”第三節支付結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結算概述1、支付結算的主體銀行、單位和個人。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2、支付結算的中介機構銀行(而不是金融機構)(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3、支付結算的原則(2)誰的款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3)銀行不墊款原則4、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1)支付結算的工具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①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2)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中的義務除另有規定外,②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③銀行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記載事項①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人名義簽章的行為。②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③不得更改的事項A、出票或簽發日期B、收款人名稱C、金額。④簽章的形式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A、單位、銀行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兩個章)B、個人的簽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者蓋章。5、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1)書寫文字規范的漢字、繁體字,不得使用自造簡化字。①“元”之后必須寫“整”(或“正”)字(2)整(正)的用法②“角”之后可寫、可不寫“整”(或“正”)字③“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①必須使用中文大寫,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3)出票日期的書寫規則月為壹、貳和壹拾的前加“零”②書寫規則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前加“壹”為拾壹至拾玖的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二、銀行結算賬戶1、銀行結算賬戶的性質:活期存款賬戶①基本存款賬戶(1)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劃分②一般存款賬戶③專用存款賬戶2、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按存款人劃分④臨時存款賬戶(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3、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判斷:個體工商戶在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一律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1)開立地點:注冊地或者住所地,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4、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2)開立原則:存款人自主原則,即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①存款人名稱變更(1)變更原因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5、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③地址、郵編、電話等開戶資料變更(2)變更程序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1)撤銷原因②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6、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③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2)變更程序發生①②兩種情形,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1)性質:存款人在銀行的主要存款賬戶,各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7、基本存款賬戶(2)使用范圍:存款人日常經營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3)開戶范圍:12類主體。(4)公司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需要提交的證明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1)開立銀行:只能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開立(2)使用范圍: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8、一般存款賬戶(3)能否支取現金:可以繳存現金,但不得支取現金。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4)公司因借款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需提交的證明文件②稅務登記證③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④借款合同9、專用存款賬戶(1)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3)下列賬戶如果需要支取現金,必須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4)銀行對糧、棉、油收購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資金的使用負有監督義務。(5)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可以支取現金。(1)使用范圍: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資。10、臨時存款賬戶(2)存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3)能否支取現金:能,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1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①直接申請開立(1)如何開立②將已經開立的儲蓄賬戶申請銀行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①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儲蓄賬戶的區別②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3)使用范圍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4)定期借記與定期貸記①定期借記: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對付款人的開戶銀行發起的,委托付款人開戶銀行按照約定扣劃付款人的款項給收款人的資金轉賬業務。②定期貸記:是指銀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憑證,定期將款項劃付給收款人的資金轉賬業務,如代發工資。(5)郵政儲蓄業務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6)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劃撥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提供付款依據。12、異地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范圍(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戶;(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可以開立一般存款賬戶;(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可以開立專用存款賬戶;(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5)自然人根據需要,可以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6)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需要提交的證明文件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②稅務登記證③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出具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三、票據結算1、票據的種類匯票、本票和支票。(1)銀行匯票1、匯票出票人①銀行承兌匯票(2)商業匯票承兌人②商業承兌匯票票據種類2、本票銀行本票定額(1000、5000、10000、50000)不定額(1)現金支票3、支票用途(2)轉賬支票(3)普通支票(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2、票據的特征(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或委托他人支付(匯票、支票)。(5)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應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票據是無因證券。(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背書轉讓或者交付轉讓。(1)支付功能。消除現金攜帶的不便,克服點鈔的麻煩(2)匯兌功能。克服現金使用在空間上的障礙。3、票據的功能(3)信用功能。克服現金使用在時間上的障礙。(4)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功能。(5)融資功能。通過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1)基本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4、票據當事人(2)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匯票的主債務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說明:(1)匯票及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是出票人、收款人。(3)基本當事人欠缺,票據無效。(4)并非所有的票據當事人一定同時出現在某一張票據上,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不同票據上可能出現的票據當事人也有所不同。5、票據簽章的效力(1)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無效。(2)背書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僅其簽章無效,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3)承兌人、保證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僅其簽章無效,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6、票據記載事項(1)絕對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票據無效。(2)相對記載事項:如不記載,適用法律的統一規定,如“付款日期”。(3)任意記載事項,如“不得背書”。(4)不發生效力的記載事項。7、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8、銀行匯票的使用范圍同城、異地或同一票據交換區域。9、銀行匯票的付款人出票銀行10、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11、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1)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出票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7)付款人名稱。12、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13、簽發轉賬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14、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只要有一方為單位,銀行就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15、銀行匯票使用(兌付)的基本要求(1)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2)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3)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4)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16、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17、支票的種類: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18、支票的使用規則(1)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不得背書轉讓;(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3)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現金,可也以用于轉賬;(4)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注意:劃線支票僅是普通支票的一種使用方法,而不是一種單獨的票據種類。19、支票的使用范圍:同城、同一票據交換區域。20、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2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22、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23、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不得簽發空頭支票。24、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一、下列票據無效1、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2、更改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金額的票據3、欠缺基本當事人的票據4、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5、絕對記載事項欠缺的票據6、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7、出票人簽發的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二、下列票據、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1、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結算憑證2、更改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金額的結算憑證3、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票據4、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票據5、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6、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未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三、下列票據不得背書轉讓1、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2、現金支票3、未補記金額、收款人名稱的支票四、單位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范圍應出具文件資料限制規定基本存款帳戶日常轉賬、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一個單位只許開立一個,個人不允許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基本賬戶登記證,借款合同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專用存款帳戶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基本賬戶登記證,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批文、證明沒經批準的不得辦理現金支取業務臨時存款帳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資發生的資金收付。其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臨時機構所在地同意設立批文。異地臨時經營核準通知、基本賬戶登記證,營業執照正本。可以支取現金在驗資期間現金只收不付五、銀行匯票與支票的區別不同銀行匯票支票開戶任選銀行開戶銀行簽發人銀行出票人使用區域同城、異地同城、同區域提示付款期一個月10天提取現金要求票上注明現金、普通支票必須記載事項七項六項1.表明“銀行匯票”字樣1.表明“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出票日期3.出票日期4.出票金額4.確定金額5.出票人簽章5.出票人簽章6.收款人名稱7.付款人名稱6.付款人名稱第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題庫)第一節稅收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稅收的特征:(1)強制性;(2)無償性;(3)固定性。2、稅收的作用(1)稅收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2)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之一;調整手段包括:A、稅種的設置;B、稅目調整;C、稅率調整;D、加成征收;E、減免稅。(3)稅收是對經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4)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稅收與國家政權的關系:國家政權是稅收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條件;國家政權的存在有賴于稅收的存在。3、稅收的分類(1)按照征稅對象性質不同分類——A、流轉稅;B、所得稅;C、財產稅;D、資源稅;E、行為稅特征種類流轉稅征稅數額不受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而對價格變化較為敏感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所得稅征稅對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總收入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征稅對象受成本、費用、利潤高低的影響較大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稅收負擔與財產價值、數量關系密切,體現“調節財富、合理分配”原則房產稅、契稅等資源稅稅負高低與資源級差水平關系密切資源稅行為稅征稅的選擇性較為明顯,稅種較多,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屠宰稅、印花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船舶噸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2)按照征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分類——A、中央稅;B、地方稅;C、中央地方共享稅A、中央稅,如:關稅;消費稅;由國家稅務負責征收。B、地方稅,如: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等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C、中央地方共享稅,如增值稅等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3按照計稅依據不同分類——A、從價稅;B、從量稅;A、從價稅,如:增值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B、從量稅,如: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4)按稅負能否轉嫁分類――A直接稅;B、間接稅;第二節稅法概述1、稅收屬于經濟基礎的范疇,稅法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2、稅法的三個基本構成要素:A、納稅義務人;B、征稅對象;C、稅率3、稅率是稅法的核心要素,我國現行稅率主要包括:A、比例稅率B、定額稅率C、超額累進稅率,目前采用這種稅率的是個人所得稅;D、超率累進稅率,目前采用這種稅率的是土地增值稅。4、減免稅,主要包括:(1)減稅和免稅;(2)起征點:征稅對象的數額沒有達到規定數額的不征稅,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3)免征額:將征稅對象中的一部分給予減免,只就減除后的剩余部分計征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5、按照稅法的功能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實體法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稅收程序法包括:《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節我國現行主要稅種概述1、增值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一般采用稅款抵扣的方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2、消費稅,是指對從事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其特點是:(1)征稅范圍和稅率選擇具有靈活性;(2)征收簡便;(3)稅源廣泛,可以取得充足的財政收入;(4)具有轉嫁性。3、營業稅,是指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其特點是:(1)稅源廣泛;(2)計征簡便;(3)便于征管;(4)稅負公平合理。4、個人所得稅序號稅目稅率納稅人1工資、薪金所得5%—45%九級超額累進稅率1、中國公民2、個體工商戶3、合伙企業4、個人獨資企業5、在中國有所得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港、澳、臺同胞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加成征收,實際是三級超額累進稅率5稿酬所得14%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20%7股息、利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5、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該稅適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5元/件)6、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依據征收的一種稅,目前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不征收。其稅率分別是:A、城市7%;B、縣城、鎮5%;C、其他地區1%。第四節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的職權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的職權:(1)稅務管理(2)稅款征收(3)稅務檢查(4)稅務處罰第五節稅務管理稅務管理的內容:(1)稅務登記管理(2)賬簿、憑證管理(3)發票管理(4)納稅申報管理一、稅務登記1、稅務登記的范圍(1)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A、應稅收入;B、應稅財產C、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2)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2、稅務登記的種類(1)開業登記(2)變更登記(3)停業、復業登記(4)注銷登記(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1)、開業登記(先工商后稅務):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申報辦理開業登記時,應提交的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居民身份證(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向銀行開立存款賬戶時,必須提交稅務登記證件,并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2)、變更登記(先工商后稅務)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登記的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3)、停業、復業登記適用定期定額納稅方式(1)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2)納稅人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依法補繳應納稅款。(4)、注銷登記(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況,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先稅務后工商)(2)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先工商、后稅務)(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注銷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4)其他情況(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6)、稅務登記稽查: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一次,每3年換證一次。二、賬簿、憑證的管理1、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10萬元以上的;(2)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的;(3)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1.5萬元或月銷售收入在3萬元以上的;(4)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1)請幫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2)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5000—1.5萬元或月銷售收入在1萬—3萬元的;(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賬簿簡易帳復式賬幫工人數2~5人以下5人以上月營業額0.5~1.5萬1.5萬月銷售收入1~3萬3萬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5、納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三、發票的管理1、發票的主管機關是稅務機關。2、發票的種類由省級(含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1)對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樣式的發票(如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總局確定;(2)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樣式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3、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由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賬聯,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4、發票的種類(1)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3)專業發票: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交通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5、稅務機關對外地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或者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6、發票的開具要求(1)開具時間: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者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3)任何單位和個人A、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B、不得拆本使用發票;C、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4)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5)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7、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四、納稅申報1、納稅申報的對象:(1)納稅人應按規定的期限、內容如實辦理申報納稅。(2)臨時取得應稅收入的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后立即申報.(3)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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