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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生創新學分篇一:大學生創新創業學分認定管理方法

浙江農林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學分認定管理辦

為強化理論育人環節,加強創新創業教育,加快國內知名的生態性創業型大學的建立,培養學生的創新創業才能,促進學生個性開展,引導學生成才,保障我校大學生創新創業學分認定工作的有序開展,促進我校大學生創新創業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標準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學分類型及認定部門

創新創業學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間根據自己的特長和愛好,從事創新創業訓練、人文素質進步和職業技能培訓所獲得的,具有一定創新精神和創業理論的智力勞動成果或其他優秀成果,經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認定后確認的學分。根據創新創業學分的性質不同,分為科技創新類學分、人文素質類學分和職業技能類學分。

1.科技創新類學分。包括學科競賽、創新創業訓練方案〔包括省新苗人才方案〕、學術論文、專利、科研助手、創業教育和創業理論活動等,均可根據結題情況和獲得的成績認定科技創新類學分,該學分由教務處和學生處負責認定。

2.人文素質類學分。學生參加由學校組織的相關社團活動、理論與人文類競賽活動、群眾性〔非專業〕文藝體育活動和社會理論活動等,可根據活動過程或獲得的成果獲得人文素質類學分,該學分由學生處、團委、體軍部負責認定。

3.職業技能類學分。學生參加學校或學校認可的機構組織的技能測試或各類職業資格、專業技能的培訓和考證等活動,獲得相應成績或證書,可獲得職業技能類學分,該學分由繼續教育學院、教務處負責認定。

二、學分認定的根本規那么

1.學生參加各類工程獲得立項的級別和等級,是認定學分上下的重要根據。工程的級別由組織單位級別決定,且必須以結題為認定學分的根據。

2.集體獎項中,每一位參與學生獲得的學分均計總分值。論文、工程、作品、專利類等集體成果,參與學生根據工程不同分別計分。

3.同一工程成果在學分認定時,遵循就高成果原那么,不重復認定。

4.創新創業學分的成績按獲得的總學分進展轉換來記載。學生獲得創新創業學分多于或等于10學分的,成績記載為“100〞,學分記載為4學分;多于4學分而少于10學分的,成績記載為“90〞,學分記載為4學分;等于4學分的,成績記載為“85〞,學分記載為4學分;少于4學分的,成績記載為“0〞,學分記載為實際獲得的學分。

三、學分認定的程序

1.學校每年12月份進展創新創業學分認定工作,畢業生在每年畢業前完成最終審核認定。

2.在同一個年度內獲得的各類成果學生需提出創新創業學分申請,同時提供各類成果證明,根據學分的不同類型,交相應學分的認定部門審定。

3.學分認定部門根據浙江農林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學分認定標準表,對學生創新創業活動的學分類型和學分數進展認定,并將認定結果返回給學生所在學院。

4.經學院初步審核后統一上報給教務處,教務處進展終審。

5.此方法從2022級學生開始實行。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農林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學分認定標準表

篇二:畢業時要求大學生創新學分可加分構成及學分設置

重慶三峽學院政治與法律學院創新體系構成及學分設置〔試行〕

篇三:大學生創新學分認定細那么

--大學教務處文件

新大教字[2022]61號

--大學創新學分認定施行細那么

第一章總那么

第一條?--大學本科生課外創新理論與技能學分施行方法?〔新大校字[2022]171號〕設立創新學分,為進一步標準創新學分的認定工作,特修訂本施行細那么。

第二條“創新學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在校期間結合專業理論學習、理論技能訓練,根據自己的特長和愛好獨立或在教師指導下進展學科競賽、學術活動、技能培訓及各類社會理論活動,獲得一定物化成果或創新過程訓練,經學校審定批準給予認定的學分。

第三條學科競賽主要包括:國家級、區〔部〕級、校級高等數學、大學物理、大學英語等根底課程競賽;國家級、區〔部〕級、校級的各類大學生專項科技競賽〔如挑戰杯、電子設計競賽、數學建模競賽、機械設計競賽等〕;經學校認可的除上述學科競賽以外的其他學科競賽。

第四條學術活動主要包括:進展相關科學研究、學術活動、大學生創新工程獲得一定標志性的科技成果或創新過程訓練。

第五條技能培訓主要包括:學生參加行業操作技能培訓獲

得的計算機類證書、外語證書、國家漢語程度證書、國家級注冊程度〔資格〕證書、操作技能和文體類等證書。

第六條除學科競賽與學術活動、學校批準的專項理論訓練工程、專業培養方案中規定的“社會理論及科技創新理論方案〞工程、行業證書類或專業證書類、經教務處審核認定的其他理論訓練活動或工程外,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創新學分:

〔一〕未經認定的出版物所登載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經教學〔或活動〕組織部門認可的工程、成果等;

〔三〕未經過相關部門鑒定并予以確認的成果(或工程);

〔四〕證明材料不全者;

第七條從2022屆本科畢業生開始,學生在畢業前至少獲得2個創新學分,否那么不能獲得畢業資格。

第二章創新學分的申報、審批程序

第八條凡符合獲得創新學分條件的學生,在學院領取或從教務處網頁上下載?--大學本科生創新學分申請表?,填寫一份,并連同有關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在每學期第十周前交所在學院審查、公示。各類社會理論活動,可直接由校級組織單位向教務處報送初審材料。

第九條教務處每學期第十一周認定創新學分。認定通過者,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記載創新學分并錄入成績。

第十條凡在創新學分申請或認定中弄虛作假者,將取消已獲得的創新學分,并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對教師進展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教學事故處理。

第三章創新學分的用途與記載

第十一條本科生獲得的創新學分,可以沖抵專業培養方案中跨專業選修課和公共任意選修課的學分,但沖抵總學分一般累計不得超過4學分;超出局部的創新學分,可以作為超修學分記載。超修學分大于6學分者,在評優評獎等方面,可以作為優先推薦條件。

第十二條同一成果屢次獲獎或集體獎項與個人獎項有重復的獎勵學分只取最高值計分;多項創新成果獎勵學分可以累計。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條教務處是創新學分的資格審核單位。其他單位組織的學科競賽和學術活動需經教務處審核同意,方可按程序申請相應的創新學分。新增工程必須由相應學院〔單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獲批準前方可按本細那么執行。

第十四條學科競賽獲獎等級以證書〔文件〕為準;學術以收到錄用通知書或出版刊物為準;專利創造以批準專利創造證書為準;科技成果以校級及以上部門的成果鑒定文件為準;科技成果轉讓或采納認定,以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采納證明為準。

第十五條經過創新訓練,但未獲得一定物化成果的工程或活動,以活動或工程組織部門證明材料或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認定為準,但要求提早向教務處提交活動方案以便備案。對有爭議的創新學分認定,由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最終確定。

第十六條本科生因參加校級以上學科競賽等不能正常上課或考核者,按照?--大學普通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施行細那么〔試行〕?辦理請假或緩考手續。

第十七條特長生的體育類或文藝類入校后競賽獲獎證書按?--大學特長生教育管理方法?執行。

第十八條各學院有責任落實各專業社會理論及科技創新理論方案,為本科生獲得創新學分提供平臺。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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