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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淺論新時期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法學思考

[論文摘要]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是黨中央從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既為國家司法機關提出了新的工作任務,也為社會和諧發展提供了新的發展思路。解決好農村社會的矛盾,是整個中國發展的基點。針對現有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需要建立反映靈敏、處置得當的矛盾預警機制和調解機制,提高農民法律素質,嚴厲打擊刑事犯罪,規范訴訟法律制度。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法學

一、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人推進,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特別是新農村建設工作開展后,加大了農村基礎實施建設,農村面貌煥然一新,然而新時期農村也呈現了多種社會矛盾,表現特點也多樣化。

1.糾紛主體趨變。以往農村社會相對比較封閉,發展比較滯后,農村社會矛盾糾紛主體一般是公民、鄰里之間的糾紛,民間糾紛多出現在婚姻家庭、鄰里、債權債務、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已經拓展到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當前的社會矛盾主體增多了,如農村的土地流轉中因種糧補貼引發的流轉和被流轉者之間的問題、山林權屬問題、土地征用、公民與非公經濟組織之間糾紛、資源開采利用、環境污染、“低保”歸屬等糾紛。糾紛的主體出現了村民與村干部、村民與非公經濟組織、村民與政府及職能部門等,政府行政部門成了當今矛盾糾紛的主要主體。

2.糾紛類型趨廣。過去,農村矛盾糾紛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鄰里矛盾為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涉法訴訟矛盾糾紛占主流,其范圍涉及到群眾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農村糾紛的類型呈現多樣化。如在農村土地延包過程中,30年不變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避免地發生轉包、退包、反包、入股、繼承或征用等流轉行為;拖欠職工工資、集資無法償還、拆遷安置、征地補償、醫患糾紛等。據有關縣政法委統計,目前民間糾紛的類型已由過去的10多種發展到現在的30多種,而且往往是幾種類型的糾紛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種糾紛引發出其它糾紛,處理不好,很容易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3.涉及面趨寬。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呈現多樣化。從矛盾糾紛的法律性質來看,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由過去單一的民事糾紛發展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涉法涉訴糾紛并存的多種形式的糾紛,農村刑事案件呈現多發態勢,如盜竊、詐騙、交通肇事、涉農犯罪等。農村民間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宅基、贍養、撫養等糾紛,轉化為土地流轉、行政不作為、司法不公、安全生產事故、企業侵權、刑事案件和房屋拆遷等方面的眾多新型社會矛盾糾紛。

4.集體越級上訪率趨高。由于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現了深刻而廣泛的變化,各類矛盾糾紛不斷凸顯,其范圍包羅到群眾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參與越級上訪的群眾受一些錯誤心理因素影響,有了問題不是逐級反映,而是組織群體性上訪,或采取越級上訪的辦法,給社會穩定帶來了影響。

5.調處難度趨大。由于目前農村分戶經營,單獨生產,群體性活動少、流動人員多,集體制約和監督力相對降低,傳統的行政干預已難以奏效。同時,極少數群眾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甚至過于片面化,給調處化解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甚至有些群眾與調解人員有抵觸情緒。

6.民間調解作用趨小。在面對農村新型矛盾糾紛時,政府干部、村委會干部、村里老人前輩調解方式用得越來越少,作用也越來越小。許多村級干部因為待遇較低,不愿再干吃力不討好的事,治調委等基層治安組織處于癱瘓狀態。有的村名義上有治保組織,但由于工資待遇底、考核獎懲沒有落實,導致治保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加之自身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受宗族、鄉情等因素影響,在工作中不敢管,也不會管,對一些民事糾紛不能組織調解,對各類治安信息不能及時掌握,發揮不了治調委的作用,治保組織形同虛設。

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

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大多是人民內部矛盾,盡管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千頭萬緒,但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農村社會治安不好。“農民富則國家盛,農村穩則社會安。”農村治安穩定關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成敗。經驗證明,只有先解決好農村治安(穩定)問題才能更好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真正促進社會全面發展,實現和諧社會構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改革不斷深入,農村社會發展特別是治安工作已經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農村社會治安形勢不容樂觀,社會治安不好,給農村社會帶來了極大的不穩定因素。

2.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在農村,大部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法律學習的大環境。一旦產生社會矛盾糾紛,對如何解決糾紛,沒有正確的認識,尤其是如何用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沒有專門的知識。對于糾紛的解決大部分人主要是用傳統的方式,對法律程序解決糾紛不懂。

3.干群關系不和。不可否認,當前農村干部絕大多數是好的,是農民發家致富奔小康路上的領路人。但是也存在少數干部濫用職權,造成千群關系緊張的現象。如有的對法律和政策不甚熟悉,不善于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等,這就引起了群眾的反感對立情緒,造成了干群關系緊張,又引發一些矛盾糾紛。少數村干部在村務管理中,對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一事一議”款的使用、財務收支狀況、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農村低保等,公開、執行不夠到位。

4.干部的宗旨意識淡薄。目前正處于政治、經濟的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問題和人民內部矛盾不可避免,特別是隨著群眾要求參政議政的意識不斷增強,要求民主、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而由于我們有的干部服務意識、政治敏銳性不強,對矛盾的疏導化解不到位,給社會穩定造成了一些隱患。

5.工作作風不良。當前,農村矛盾糾紛復雜化,通過正常的訴訟渠道解決糾紛尚有一定的難度,這是由當前打官司難的現狀決定的。而對已經出現的矛盾糾紛,由于少數部門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處理不夠到位,致使矛盾糾紛不能及時妥善解決,最終演變成了老大難問題。

三、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法學思考

農村矛盾糾紛都有一個醞釀一發展一激化的過程,只有及時排除矛盾糾紛隱患,才能減少矛盾的發生;只有將矛盾糾紛及時化解,才能有效控制農村社會矛盾,包括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因此,筆者認為有效化解農村社會矛盾必須從以下方面做起:

1.建立反映靈敏處置得當的矛盾預警機制。完善的矛盾糾紛預防機制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前提。因此,必須把預防工作作為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責任,理順農村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管理體制,狠抓源頭責任落實,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管,部門負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格局。各級黨政領導是排查化解農村矛盾糾紛的第一責任人,這要做為一項“硬任務”列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內容;要堅持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經常性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切實把握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形成要素和生成演變過程,研究化解的基本條件和內在規律,堅持經常性排查化解、集中排查化解和專項排查化解相結合,建立和落實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臺帳、矛盾糾紛分類處置、預測排查以及領導包案、跟蹤督辦、掛牌交辦等相關制度,把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落到實處;要實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責任“倒查制”。二要加強基層法制教育工作,將矛盾化解關口前移。俗話說“無知者無畏”,廣大農民群眾如果沒有學法的渠道和環境就不會懂法,如果不懂法更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亦就不能充分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嚴肅性和必要性。所以,對廣大農民切實加大和強化法制教育,將農民群眾的法律知識水平提高到一定的層次,是建立矛盾糾紛預防的基點。三要加強推進依法行政。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將會使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一個層次。在群眾法律意識淡薄且政府不能依法行政的情況下,政府的工作會處于被動的尷尬境地,并且也極易使干群關系緊張化,社會矛盾的糾紛就會隨之增多起來。四要切實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各級政府要加強人財物的調配,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問題,使人民群眾可以得到實惠,將群眾對社會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得到提高這樣才可能把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比例降到最低。

2.建立健全矛盾調解機制。當矛盾發生時,要及時有效地化解,做到有人管、有人調,并且調解規范,調有成效…。一要實行層級管理機制。村(居)調委會是調處農村矛盾糾紛的中堅力量,全權調處本村(居)內的各類糾紛。因此村(居)調委會要切實擔負起職責,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就地解決;小糾紛不積壓,及時解決。二要做好培訓工作。縣鄉兩級每年至少要舉辦l—2期鎮、村調解員培訓班,從而使這些調解員的法律知識面得以拓寬,并使他們的調解能力和素質得到增強。通過培訓,加強調解人員積極工作的熱情和責任感,使得調解案件的效率和質量都得以提高。三要加強成員單位協調。有些矛盾糾紛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這就需要各部門、各單位加強溝通協作,對一些違法上訪、無理纏訪鬧訪的少數激進分子,要及時采取必要手段。

3.提高農民法律素質。當前,農村仍有相當部分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淡薄,普法工作十分艱巨。要結合農村群眾生產、生活實際,采取各種形式,依托各類宣傳載體,有針對性地在農村開展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大法律、政策宣傳力度,讓法律、政策真正進入千家萬戶,努力引導農民不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維權,并不斷提高農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水平,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同時,要讓群眾充分享有知事權、議事權、決事權和監督權,依法規范和完善村規民約,推動農村各項公共社會事務治理走向依法治理的軌道,切實推進依法治村進程,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其中包括各部門法和訴訟法的學習。

4.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做好農村工作,穩定是基礎。維護社會的穩定一直是司法機關發揮職能作用的目的所在,也是黨政司法各機關工作的重點。所以,公安、法院和檢察院之間的積極有效的配合就成了有力的打擊危害農村社會穩定的刑事案件的關鍵。有效的打擊刑事犯罪,將會為廣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提供和諧、良好的社會環境。在司法工作中,要針對農村犯罪案件的特點,對于體現農村犯罪案件特點的土地流轉中因種糧補貼引發的流轉和被流轉者之間的糾紛、山林權屬案件、土地征用糾紛、公民與非公經濟組織之間糾紛、資源開采利用糾紛、“低保”歸屬、家庭倫理糾紛案件以及無業人員案件等進行有力的打擊。在打擊刑事犯罪的過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切實做到既要維護法律的權威又保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起到促進社會穩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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