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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業銀行主訴法律糾紛執行難原因與對策
一、銀行主訴法律糾紛執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執行管理是主訴法律糾紛管理中最重要的內容。但由于種種原因,當前商業銀行法律糾紛執行管理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突出表現在:執行管理松散、執行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率低下、訴訟不經濟、訴訟費用花費巨大、缺乏專業化、執行激勵措施不到位等。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執行率低下。
二、銀行主訴法律糾紛執行難問題的原因分析
“執行難,難于上青天”,“計劃生育為天下第一難,執行難為天下第二難”。銀行主訴法律糾紛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是社會經濟許多深層次矛盾的具體體現,也是自身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各類問題的集中暴露,是各種矛盾和問題長期積累的結果。
外部原因
1、從歷史因素看,執行難問題是國民經濟深層次矛盾的綜合反映
我國經濟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國家體制撥改貸改革后,國家財政不再向企業無償撥款,改由銀行貸款,企業資產負債結構也相應發生改變。許多企業自有資金少,企業嚴重超負荷經營,應變能力差。同時,長期以來,商業銀行貸款支持的重點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而國有大中型企業中許多企業均存在生產產品老化、生產效率低下,企業缺乏市場競爭能力等問題,這些問題不能解決的重要后果就是企業的虧損面大,還貸能力差,導致銀行的許多勝訴判決難以執行。因此可以說,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承擔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以及企業改革的大量成本。一批高負債率的企業在體制轉型、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過程中的風險損失和財務虧損基本上轉嫁到了銀行身上。
2、行政干預貸款清收訴訟,縱容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逃廢銀行債權
在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一些政府部門將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界定為國有資產之間的內部資產轉移關系,為穩定和發展地方經濟的需要,采取各種手段干預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強行指定銀行貸款對象,使商業銀行的信貸自主權難以得到落實,增加了銀行的信貸風險,貸款先天不足。此外,加快國有企業改革,進行企業資產重組、兼并、改制勢在必行,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政府層層下達硬性改制指標,為完成改制指標,地方政府不管條件是否成熟,強行改制,同時在改制的旗號下,企業在政府的支持下通過形形色色的“改制”、“債務重組”逃廢銀行債權,由于債權被懸空,使得銀行無法執行。如某地級市,低價賣出國有企業,所得價款按照該市政府“先外后內”的指導原則優先償還境外債務,通過改制,該市商業銀行數億貸款本息被懸空,至今未落實。
此外,市場經濟的規律是優勝劣汰,許多國有企業由于體制原因造成應變能力差,加上設備陳舊、勞動生產率低、市場份額少等,出現長期虧損而面臨破產或轉制,但政府對這類企業以穩定壓倒一切為由,“好死不如賴活著”,不讓其“好死”,而讓其“賴活著”。這些企業的貸款無疑成為銀行清收的難點。銀行依法申請執行這類企業收貸時,地方政府為維護社會穩定,防止企業倒閉帶來震蕩,千方百計的阻止企業破產清算償還銀行債權。即便允許企業破產或改制,也要首先考慮下崗職工生活保障,從而干預法院的執行。一些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默認或變相支持企業欠賬不還,行政意識嚴重錯位,認為企業是地方經濟的主要力量,而銀行則是國家的銀行,沒有從深層次認識到銀行與地方經濟的互惠互利關系,堅持采取保護地方經濟而犧牲國家利益的態度。從表面上看,地方政府主動支持銀行案件的執行工作,各級政府召開專門會議或出面協調,下發領導書面講話,要求有關部門支持銀行工作。但在具體個案處理上,一些政府為了地方利益指令法院暫緩執行、不予執行或部分執行的現象并不少見。
3、立法中的缺陷和漏洞
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立法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許多粗疏和空白,同時立法中矛盾之處也甚多,給銀行當前經濟案件的執行帶來了消極影響。突出地表現在以下方面
公司法對債權人保護嚴重不足
公司客戶是商業銀行信貸業務最主要的客戶,而信貸業務是我國現階段商業銀行的主業。因此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運行,對銀行債權保護、信貸資產安全乃至整個中國金融安全都有不可或缺的意義。然而由于中國現行公司法律中制度設計存在的缺陷、粗疏和空白,使得銀行在現存公司法律架構下,維護銀行債權十分被動、無奈和尷尬,屢禁不止甚至可以說在某些地區還在愈演愈烈的企業逃廢銀行債權行為即是上述問題的一種典型反映。
公司以自有財產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企業對外承擔責任的一般原則,也是世界各國公司法的共同規則。但由于我國關聯企業法律制度中欠缺對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限制,沒有相應的制衡機制規范控制企業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在此情況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實際上是嚴格的股東有限責任,加之當代中國社會信用基礎和信用理念的薄弱,從而使商業銀行在面對關聯企業客戶通過關聯交易侵害銀行債權時,難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債權。實踐中關聯企業逃避銀行債權的種種表現,恰恰就是利用了現行關聯企業法律制度的弱點。信貸實踐表明,關聯企業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責任制度成為公司股東逃避法律責任的工具,甚至異化為一種難以追究股東責任的法律障礙,成為控制公司逃廢銀行債務、獲取法外利益的“合法”工具。受關聯企業法律制度立法缺陷的影響,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更是存在著將有限責任絕對化的傾向,即認為不管在何種情況下,股東的責任僅限于其出資額,而不管控制公司的惡意行為給債權人造成了多大的損害。即使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某個公司的股東利用另一個公司的名義隱匿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情況下,某些司法審判人員仍然機械地、固執地堅持有限責任制度,不敢動用另一個公司的資產清償原公司所欠的債務。
破產制度不完善。
被執行人無力履行的案件,實質上就是事實上的破產案件。由于目前破產立法還相當不完備,現行的破產立法又未能得到有效的執行,使大量已經完全具備破產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仍然作為市場主體殘喘著,成為社會經濟中不斷擴散的惡性腫瘤。當前破產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破產法的不完備。現行破產立法分散在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前者規定的破產主體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后者把主體定為所有的企業法人,但對于非法人組織,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一般自然人的破產還未有相應立法。二是現行破產法未能得到有效的執行。具備破產條件的企業很多,但真正進入破產程序的卻很少,除了立法上的原因外,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也是企業不敢破產的重要之一。但在社會保障制度滯后的情況下,嚴格執行破產法將不可避免會造成大面積的企業破產,企業職工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安置,必然會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甚至引起社會動蕩,最終仍然會造成執行難的后果。
執行立法滯后。
我國至今未有系統的、全面的、完整的執行立法。目前,法院在執行工作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編中的第207條至236條,這些條文過于原則,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出臺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1998年6月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其他一些針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雖解決了不少問題,但仍不夠完善、系統。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已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需要。實踐表明,執行難的狀況與在執行工作中就有些問題的處理無法律依據有很大關系。
4、社會信用觀念淡薄,企業失信現象嚴重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良好的信用關系是市場經濟平穩運行的根本保障,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市場經濟就不能健康發展。市場交易的順利實現依賴于交易雙方對已達成合同條款的全面履行,即交易各方必須恪守在交易中所作的承諾。在一個市場體系較為完備的社會中,市場主體間的交往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信用維持著。信用的缺乏必將使經濟交往變得混亂無序,各種經濟糾紛也會隨之大量產生。因而誠實信用原則無不成為各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成為確定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其要求市場主體在不損害社會利益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誠實信用原則未能得到很好地遵守,人們的信用意識仍十分淡薄,只考慮眼前利益,短期行為嚴重。同時政企不分、銀企產權的同質性使得我國企業尚未成為完全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信用意識淡薄,信用自律機制并沒有在企業之間普遍建立,受各種利益的驅動,一些企業無論有無償還能力都盡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甚至在企業股份制改造、兼并、破產、拍賣等過程中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現象屢見不鮮。企業是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等多種信用關系的最主要參與者,而企業信用是最主要的社會信用關系。企業信用缺失直接導致銀行借款合同訴訟后難以執行,引起不良資產的大量累積,增加了銀行經營風險。
5、司法獨立性不到位導致地方保護主義的縱容
“執行難”表現在執行,根在體制。在我國傳統上,司法一直隸屬于行政。雖然新中國成立伊始,就確立了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并在憲法上予以明確,但長期以來,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受制于地方,機構產生于地方,院長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經費也是同級政府撥付,在這種體制下,法院不受地方的干預是不現實的,保護地方利益也就有所難免,導致在銀行勝訴判決執行中,因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歸屬中央管轄,執行被執行人往往涉及地方利益,當地黨委、政府必然進行干涉,法院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仍然難以對此進行抵制。
6、呆賬核銷手續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和第13條第3項的規定,“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只要金融企業“提交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的即可進行核銷。但在核銷實踐中,常常要求所有呆賬核銷項目都必須報送“法院對抵押、保證貸款合同效力的認定證明”,“法院對借款人抵押、保證貸款有效或無效的裁定情況及貸款行對法院裁定無效后的申訴等情況”。即向上申報呆賬核銷項目,只有通過訴訟手段獲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才能滿足呆賬核銷的要求,致使基層行為了完善呆賬核銷手續,不得不花錢買判決。甚至在借款人已被工商管理局注銷營業執照,法人主體資格不存在,保證人確實無償債能力但法人主體資格還存在的情況下,基層行要核銷呆賬,只能向根本沒有任何償債能力的保證人提起訴訟,履行相關手續,根本不存在考慮訴訟成本與效益關系的空間。
商業銀行的內部原因
1、受賬外違規經營影響,信貸資產質量差,起訴和執行時間滯后
由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受整個經濟環境的影響,銀行當時存在大量賬外違規經營,信貸資產質量差。目前起訴到法院的信貸案件有相當一部分與以前的賬外違規經營有關。此部分貸款雖然已經并賬,但在手續及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少漏洞,給銀行現在依法清收和轉化不良資產帶來了困難,同時也給部分單位和個人以可乘之機。此外,由于此類糾紛往往是先落實債權手續,爾后才通過訴訟進行追討,客觀上導致起訴和執行時間滯后,在起訴前債務人已明顯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為避免承擔工作責任或出于核銷呆壞賬的考慮仍不惜花費巨額訴訟費用而起訴。
2、貸前審查不嚴,貸款操作手續尤其是擔保設定不夠規范
部分案件得不到執行或執行效果差與貸款發放前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資信狀況、還貸能力審查不嚴,貸款操作手續尤其是擔保設定不夠規范有直接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八十年代和九三年以前的部分貸款,由于當時制度要求不嚴,完全無擔保手續。雖然設定了擔保,但由于保證人主體不合格、抵押物沒有按規定辦理登記、以產權不明的房地產作抵押物、抵押人與產權人不一致等,或抵押人未親筆簽署抵押合同和抵押物聲明等原因導致法院判決擔保無效。手續不完善,尤其是在違規并賬過程中仍然出現部分違規,導致法院判決對銀行不利。部分擔保的設定純粹是為了追求形式上的完美,并不能真正起到防范貸款風險、保障貸款資金安全的作用,存在著擔保人有名無實、空擔保、亂擔保、連環擔保,有些甚至無擔保等現象,這造成有的借款人根本無償還能力卻取得借款。如由關聯企業相互提供擔保、保證人超出自身擔保能力提供保證或保證人重復保證等。信貸人員特別基層信貸人員素質不高,貸款時審查不嚴,法律手續不完善,擔保措施未完全落實,也為案件勝訴后執行埋下了隱患。
3、貸后管理薄弱
目前商業銀行普遍存在重貸輕管理的問題,銀行內部風險預警機制不健全。由于貸后管理薄弱,對貸款發放后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財產狀況不太了解,對抵押物減值未能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對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侵害銀行合法權益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并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等原因,直接影響到案件勝訴后的執行。
此外,目前銀行內部合同管理存在較多漏洞也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執行。客觀地講,目前銀行在初放貸款時審查比較嚴格,漏洞較少,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重大情況而變更合同時則缺乏審查。銀行對合同變更研究不夠,對合同變更的隨意性很大,往往造成已設定的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無效,也為案件勝訴后執行帶來困難。
4、訴訟時機選擇不當
銀行部分基層負責人、員工均普遍認為,訴訟不是最好的手段,訴訟是最后的、不得已的手段。在此種錯誤觀念的誤導下,許多案件均是在主債務人出現經營嚴重惡化、巨額虧損、嚴重資不抵債,幾乎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時,銀行純粹為避免因喪失訴訟時效而承擔責任或出于核銷呆壞賬的考慮才不惜花費高額費用被迫起訴,在此情況下,起訴時結果即已十分明朗:官司肯定勝訴,但勝訴判決肯定無法執行。結果是花費巨額訴訟費用,只能得到一張無法執行的判決書,很不經濟。
5、銀行訴訟準備不到位,訴前論證不充分,訴前、訴中財產保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勝訴后難執行
銀行缺乏訴前準備工作,起訴倉促、被動,沒有進行認真的可行性分析,沒有進行訴訟方案論證,更沒有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尤其是財產狀況及其歸屬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證據收集和整理不充分,起訴不及時。同時起訴沒有采取必要的訴前、訴中財產保全措施,給企業轉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致使案件判決后難以執行。
6、員工法律知識、法律技能欠缺,執行措施單一
由于商業銀行員工尤其是相當多的基層行員工法律知識、法律技能欠缺,勝訴案件的執行對象主要限于主債務人或擔保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執行措施主要是查封、拍賣。執行措施和執行手段比較單一,執行的力度和效果因此而受到影響。
三、商業銀行主訴法律糾紛案件執行難的防范
銀行的信貸業務工作尤其是信貸資產保全工作是絲毫松懈不得的,決不能消極地寄希望于立法的完善乃至完美,浪費時日,而應立足現行法律制度,正視立法及信貸業務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地發揮主觀能動性,采取相應的措施,尤其是立足于采取事前防范措施,盡最大可能防范風險。
1、增強對企業融資的風險意識
目前,我國的公司貸款客戶背后常常存在一個或幾個關聯企業。雖然公司貸款客戶與其關聯企業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主體,但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重大缺陷及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實踐中公司貸款客戶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資金使用上常常并沒有明確的界限,十分混亂,公司貸款客戶的關聯企業尤其是控股股東占用公司貸款客戶資金的現象十分普遍。因此在向公司客戶尤其是存在關聯公司的公司客戶發放貸款時,要增強風險意識。
2、切實做好對企業貸款的統一授信及貸款評審
對企業的風險進行控制首先在于對企業集團進行統一授信,將公司與其所有關聯企業作為一個主體來評審,避免其因資本或資產的虛增而導致的信用膨脹,從而降低企業集團的整體信用風險。統一授信時,不僅要考慮與銀行有融資關系的企業,而且要將與銀行沒有融資關系的公司的關聯企業納入授信評審時的范圍。因為企業集團通常會將所控制的所有企業納入統一管理的范圍,包括重大資金的運用、利潤的分配,在此情況下,如果銀行僅將與銀行有融資關系的企業納入評審范圍,勢必不能準確防范融資風險。
此外,需要指出,按現行統一授信制度,銀行主要將有股權控制關系及有同一法人代表的關聯企業納入統一授信的范圍。筆者認為,上述做法尚不足以防范關聯企業產生的融資風險。根據實踐,可以將納入統一授信的企業范圍予以合理擴大,建議參照國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法理,將雖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但事實上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系的企業納入統一授信評審的范圍,如存在資產混同、人格混同以及其他存在不適當控制關系的企業。
3、重視貸前調查
鑒于目前公司法律債權人保護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信用狀況,貸前調查對于貸后管理以及可能進行的信貸資產保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踐表明,不少問題貸款的出現以及問題貸款的保全工作之所以被動或者收效甚微,與貸前調查工作的薄弱有很大關系。為防止執行難,必須從源頭抓起,這就要求銀行增強防范意識、嚴格各項貸款手續、降低風險系數。要嚴格控制貸款的投向和投量。
基于上述分析,要充分重視貸前調查工作。貸前調查工作除在現在常規調查的基礎上,要著重了解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規范;公司的業務運營模式、管理運作模式;公司的重大資產狀況及其產權歸屬;存在關聯企業的,要盡量弄清楚所有關聯企業間的關聯關系、關聯企業間的財務關系等。
在貸款發放前,要嚴格、客觀地審查借款企業的信用等級、發展前景、償債能力、風險預測及我行對策等因素,確保將貸款發放給效益好、還貸有保障、風險小的企業;同時嚴格審查保證人的保證能力,抵押物、質押物的價值、變現能力以及產權是否清晰、證件是否齊全等。
目前銀行在積極開拓民營中小企業貸款市場,但民營中小企業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結構不規范,尤其是公司人員、資產、財務與控股股東常常不分,股東法律觀念、信用觀念淡薄等問題,因此對民營中小企業的審查尤其注重對民營中小企業貸款的貸前調查,并根據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認真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范貸款風險。
4、要選擇合適的借款主體
由于許多企業背后常存在一個企業集團,而企業集團內部組織結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同,集團本部即母公司的性質也不同。銀行應根據母公司的不同性質,確定借款主體。
通常情況下,可以選擇從事核心業務或擁有獲利水平較高的業務的企業作為借款主體,也可以選擇控股公司作為借款主體,追索借款責任時可以通過追索控股企業,進而執行控股企業持有的從屬公司股權。
此外,鑒于母公司對成員企業的控制能力強,且母公司本身擁有核心資產或核心業務,可采取母公司統一融資方式。在合同安排上,由母公司與貸款行簽訂總的融資合同,同時要求實際使用借款的子公司或成員公司向貸款行出具承諾,明確同意接受總融資合同的約束,從而使母、子公司成為共同債務承擔人。此種方式相對于子公司借款、母公司擔保方式而言,其好處是貸款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控制更易于操作,同時從法律角度來說,一旦發生違約,貸款行可及時追索母公司,避免中間環節。
母公司對成員公司控制力不強,本身沒有核心資產或核心業務的,或本身為投資控股公司,凈資產很少,其對外投資大大超過《公司法》規定的50%的,應由符合借款條件的子公司作為借款主體。
5、擔保方式的選擇中注重物的擔保,即使選擇保證,也要避免循環保證、超額保證,杜絕擔保的形式化
貸款選擇擔保時應以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方式為主,即使選擇保證擔保,也應盡可能做好保證人的保證能力的審查,尤其是保證人的或有負債情況。同時選擇保證人時,應盡可能選擇控股公司,因為追索保證責任時可以通過追索控股股東,進而執行控股股東持有的從屬公司股權,要避免或杜絕為了形式上的完美或追求對制度的形式上的遵守而采取互相擔保或不考慮保證人保證能力的擔保。
即使母公司不直接提供擔保,也可以要求其出具安慰函,聲明:總公司知道該筆貸款,確保進行監督,使子公司正常發展以盡量歸還貸款,母公司在未通知銀行的情況下不會出售對子公司的股份,等等。同時,在債權銀行和母公司同時對子公司享有債權的情況下,要求母公司承諾其對子公司的債權在受償順序上次于債權銀行。雖然母公司的上述聲明或承諾并不構成對子公司融資的擔保,但對于維持子公司的償債能力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另外,對大多數民營中小企業來說,常常存在公司資產、資金運用同企業業主個人財產、資金運用混同的現象,但法律上企業業主個人和其企業又是不同的法律主體。為防范上述問題給銀行融資帶來的風險,應可考慮在向民營中小企業借款時,要求企業主個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6、在借款合同中設置預防性條款
信息披露條款
銀行對企業整體進行信用控制和防范法律風險的基本前提在于獲得諸如關聯方關系、關聯交易等方面的詳盡信息,并據此采取相應的行動。《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規定,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之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關聯方關系加以披露;在發生關聯交易的情況下,企業還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另外,《貸款通則》和《合同法》也對借款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作了相應規定。但是由于《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目前只適用于上市公司而非適用于所有企業,同時由于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企業對現有的信息披露制度的遵守尚存在一定的隨意性。鑒于此,銀行應當參照《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將信息披露作為一種合同義務加以約定,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人應及時、準確、全面地向債權銀行披露相關信息,包括關聯方關系、關聯交易及對外提供擔保情況等,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資產轉讓限制條款
為避免借款人利用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來轉移資產和利潤從而達到逃廢銀行債權的目的,并保持其持續經營能力,借款合同中應當設定股權及資產轉讓限制條款,明確約定,借款人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必須征得債權銀行的同意。重大資產轉讓行為可以下列標準之一加以界定
A、出售的資產占其最近經審計的總資產的20%以上;
B、出售的資產占其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的20%以上;
C、出售資產的相關利潤占其最近經審計的利潤的20%以上。
3、消極保證條款
在銀行向存在關聯企業的企業發放信用貸款時,銀行可以根據情況設定消極保證條款保障銀行的利益,約定:在償還借款以前,借款人不得以其財產向其他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不得在其財產或收入上設定任何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或其他任何擔保物權。也可以約定:借款人如對本協議外的債權人設定擔保權益,也應對本協議設定同等、同性質的擔保權益。
關聯交易限制條款
為防范借款人通過關聯交易轉移資產和利潤、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合同中可以通過限制性條款約束,約定:借款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重大關聯交易影響到銀行的債權安全的,必須取得銀行同意,否則即構成違約,銀行有權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針對關聯企業之間經常發生的改制、重組行為,建議約定:企業不得在未經銀行允許的情況下進行改制、重組,銀行有權參與重組過程中銀行債務承擔的有關談判,否則即構成違約,銀行有權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為避免控股公司通過虛構關聯交易等方式影響銀行債權,可以要求控股公司承諾:在債權銀行和控股公司同時對從屬公司享有債權的情況下,控股對從屬公司的債權在受償順序上次于債權銀行。雖然母公司的上述聲明或承諾并不構成對從屬公司融資的擔保,但對于維持從屬公司的償債能力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利潤分配條款
為避免控股公司對從屬公司進行過度利潤分配影響從屬公司償債能力,銀行可以設置一些條款限制其利潤分配,約定利潤分配的比例限制,并約定利潤分配需經銀行的同意。
交叉違約條款
關聯企業間關系極其緊密,其風險變化呈聯動效應。為防范風險,銀行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關聯企業集團中任一成員企業對任意債務人的違約,均視為對借款銀行的違約。因為關聯企業集團中任一成員企業對債務人的違約,均可能是整個關聯企業集團財務中出現危機的征兆或表明關聯企業整體存在信用道德風險。當然在上述情況下,銀行是否主張違約權利要根據貸款企業情況、擔保情況等具體情況選擇。
7、加強貸后管理
在貸后管理中,指定專人負責,緊密跟蹤貸款企業,全面掌握貸款企業的貸款運用、經營狀況、財產狀況,同時要加強合同管理,特別注意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變化情況時的法律審查,確保合同履行全過程均合法有效。要規范貸款檔案管理、催收工作,保全訴訟時效;要指定專人負責跟蹤抵押物及質押物,發現抵押物或質押物因市場變化、自然損耗或因時間推移貸款本息增大等原因造成抵押物或質押物不足值時,要及時追加擔保;發現企業財務狀況惡化或有嚴重危害我行債權的行為時,及時中止合同履行,提前收回貸款。
有關聯企業的,貸后管理中盡可能將整個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整體。不僅要關注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而且要關注整個企業集團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尤其是控股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因為在控制和被控制關系存在的影響下,單個企業及供應狀況、財務狀況的惡化勢必影響、波及到整個企業集團。
此外,貸后管理中,要避免將貸后管理簡單化、等同于收息的做法。要切實將貸后管理制度落實到實處,尤其要注重對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掌握、了解,關注企業的重大資產處置情況,關注企業經營管理體制的變化,企業面臨的訴訟風險等。
四、銀行主訴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難問題的解決
要解決銀行勝訴判決執行難問題,應從外部執法環境優化和內部有效管理等方面來解決。
優化外部執法環境,加強法治建設
1、樹立市場經濟觀念,提高社會信用意識
誠實信用原則已被確立為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并被學者尊奉為“帝王條款”。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當前必須轉變觀念,在經濟交往中以一個誠實守信的民事主體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充分尊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運行規則,正確面對市場風險,使市場經濟觀念得以深化。首先,要廣泛深入地開展誠實守信教育,獎勵誠信,懲罰失信,從思想上、行動上徹底根治誘發失信因素和投機心理,進而強化社會公眾的信用意識;其次,加快建立企業信用制度的微觀基礎。要堅持不懈地通過政企分開、產權明晰的政策,明確投資各方的責、權、利,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其三,盡快統一企業信用評估體系。由人民銀行牽頭,在各商業銀行信用評估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一套完整統一的對企業信用進行評估的制度和評估體系;其四,建立企業信息服務中心。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和相關政府部門的幫助下,通過從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其他部門、中介機構收集企業信用信息,依托某一政府部門,建立統一的企業信用服務中心來負責,建立企業信用檔案,構筑統一的企業信用服務平臺,對企業信用進行調查、監控等工作。
2、規范政府行政行為,摒棄地方保護主義
積極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是政府應履行的重要職責。因此,要合理界定政府行為,減少司法干預特別是勝訴案件執行過程中的行政干預。政府要進一步提高信用意識,更新觀念,轉變職能,摒棄地方保護主義,摒棄逃廢銀行債務是“減免”企業負擔的錯誤思想,努力為銀行創造社會信用環境,以適應我國加入WTO的需要;政府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失業救濟制度、社會保險制度和完善企業破產機制和重組機制,降低被執行人本身的成本,使被執行人有足夠的資財履行本應履行的法定義務;結合國家“四五”普法規劃,繼續加強對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法律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規范公務員行為準則,加深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和“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理性認識,提高依法行政,支持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自覺性;同時,作為銀行,也要積極主動與政府處理好關系,要多請示、多匯報、多溝通,以爭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闡明地方政府、銀行、企業的互惠互利關系,只有三者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才能推動地方經濟發展,摒棄“企業是地方的企業,銀行是國家的銀行”這種保護企業、犧牲銀行的錯誤觀念,求得地方政府支持,理順銀行和企業關系。
3、改革司法體制,確立司法權威
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的關鍵在于改革司法體制,使法院擺脫與地方的人、財、物的聯系,如地方法院院長及審判、執行人員由上級人大或其常委會任命,不再由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任命;法院的經費由國家統一列支,不再吃同級財政等,從而擺脫地方的不正當束縛,建立符合現代法治原則的司法體系,真正使法院成為文明社會的中立力量,使法院在履行其職能時能夠做到心無旁忌,進而保證司法公正,克服地方保護主義。
司法權威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傳統的缺乏和社會對司法公正性的不信任,因而要真正做到法院的判決說一不二,得到人們的信服,關鍵在于提高法官素質。一是提高法官的職業技能,培養良好的法律素質;二是提高法官的職業道德,培養健全的人格修養。通過提升法官的整體素質,建立一個有著崇高地位和高尚品格的法官職業群體,使法官成為一個有著強烈的職業責任感和使命感的社會階層。
4、完善有關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修訂《公司法》
應正視現實和立法中的問題,通過修改公司法的途徑確立和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借鑒國外立法,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時,可以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且已經取得法人資格;股東客觀上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股東的濫用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股東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主張否認法人人格。不過,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不是無條件地否定從屬公司的主體資格和拋棄股東有限責任,而是在維持股東有限責任和防止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之間尋求一種平衡。
此外,應借鑒外國立法,健全對從屬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制度:①對于公司型關聯企業,可采取提高法定盈余公積金、限制移轉利潤的最高數額、對損失進行補償及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措施等事前保護措施。②剝奪控制公司的有限責任特權制度。在具體的認定上,對控制的定義應從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考慮。控制公司的責任成立要件,主要為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支配性控制,還需其他一些因素。在適用控制標準時,只要原告能證明有控制因素存在,即可推定控制公司應對從屬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種事后補救措施主要適用于事實型關聯企業。③借鑒美國“深石原則”,確立非關聯債權相對于關聯債權的優先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且該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在子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產時不得主張抵銷,不能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加分配,或者分配的順序應次于其它債權人。
《破產法》修改勢在必行
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國有企業破產職工安置的壓力已經大為減輕。同時國有企業在破產程序以外的重組取得了相當的成就,新破產法的實施再次提上了議程,新破產法的盡快實施對于規范市場主體、理順社會經濟關系,無疑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法院執行工作來說,將會大大減少無執行能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從而將大大減輕執行壓力。
盡快出臺《強制執行法》,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
雖然《強制執行法》已出底稿,但仍沒有提交全國人大討論通過,速度略慢。為保證法律所確認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急需明確、具體、強有力的法律規范來約束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和當事人的行為。
抓緊完善金融債權相關保護制度
盡早出臺《金融債權保護條例》、《金融勝訴案件強制執行規定》等法規,以國家強制力打擊拒不履行銀行勝訴判決的行為。
強化銀行案件執行管理,提高執行效益
1、做好訴訟的可行性分析及訴前準備工作
首先加強訴前論證,要對企業的綜合經營情況、財產狀況、貸款法律手續完善情況及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有多大等做好全面的訴前調查分析,并對采取訴訟后的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充分論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執行縝密的訴訟方案,有計劃、有重點、分步驟地向法院提起訴訟,提高案件訴訟的法律技巧;其次要先摸準對方的資產狀況,還要考慮到起訴后被告有無充足的時間轉移財產,要求法院對被告可能轉移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不要把全部收貸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判決上,在訴前應詳細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經營情況,對訴訟的結果和收回貸款的可能性有一個較為準確的分析。注重案件訴訟的及時性,凡決定起訴的案件,盡可能要求訴前、訴中財產保全,避免造成勝訴后無財產可供執行;再次,在債權債務仍然虛置,尚未判明被訴主體資格的情況下,不要輕易起訴。一些企業趁改制之機,架空銀行債權,他們沒有了被執行的能力,對其進行起訴已沒有多大的意義;最后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對內一定要紀律嚴明,避免企業聞風而動,轉移資產。
2、恰當選擇訴訟手段與非訴訟手段并結合使用
訴訟手段與非訴訟手段作為解決糾紛的兩種不同的方式,各具特點、各有利弊。訴訟手段具有強制性、規范性及處理結果的可預見性等優點。但相對非訴訟手段而言,具有成本較昂貴、程序繁瑣、周期較長、專業性強等缺點。非訴訟手段具有方式靈活多樣、簡便、成本低廉、不傷和氣等優點。但相對訴訟手段而言,缺乏規范性與硬性約束,結果也難以預料。
在實際工作中,可以結合不同地區、不同糾紛的具體情況,科學選擇運用訴訟手段還是運用非訴訟手段。要反對凡是動輒就起訴的“法律萬能主義”傾向,片面地認為通過訴訟收貸可“包治百病”,把收回資產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院的判決上,又要反對因現階段執行效果不理想而一概排斥訴訟的“法律虛無主義”傾向。選擇確定后,在具體運用中還要注意靈活巧妙地將兩者予以有機結合:在訴訟過程中要積極地與有關當事人進行磋商,必要時爭取行政協調;運用非訴訟手段過程中要注意對有關當事人講清法律依據,有理有利有節。
3、靈活運用多種執行手段
為提高執行率,不應將視角僅僅局限于借款人、保證人及其有限財產或僅僅將目光盯在抵押物上,應拓寬執行視野,靈活運用多種執行手段
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銀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第三人在法院發出的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己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
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投資權益
在信貸業務實踐中,常會碰到企業利用法人有限責任制度,通過獨資或與他人、其他企業聯營或合資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的方式來逃廢銀行債務。在此情況下,銀行可以通過執行企業的投資權益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銀行可以申請法院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并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銀行支付。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銀行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據。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權,銀行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拍賣、變賣或直接將股權抵償給銀行。
及時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
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銀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213條的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由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人承受的,銀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銀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銀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銀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銀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申請執行企業尚未支取的收入
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銀行可以申請法院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有關單位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銀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銀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4、靈活運用多種非訴訟手段保全、清收和轉化不良資產
在實際工作中,可以結合不同地區、不同糾紛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多種非訴訟手段保全、清收和轉化不良資產:第一、賦予貸款公證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在資產保全過程中出現危機時,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進而節約一筆訴訟費用。第二、通過政府、行政機關、人民銀行、新聞機構等溝通、聯系、協調來解決問題,節約費用。第三、可以試行適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
對于現在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不起訴,但一定要保全訴訟時效;對于債務人或擔保人僅有部分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考慮采取部分起訴的方式,但不起訴部分仍要切實保全訴訟時效。在信貸業務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借款人或擔保人為逃廢銀行債權而拒絕簽收催收函的情形。如果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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