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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規章制度編號:國網(安監/2)406-2014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作規定第1章 總則第1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證員工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資產免遭損失,制定本規定。第2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特點和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組織形式制定,用于規范公司系統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3條 公司各級單位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

2、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作用。第4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安全風險管理體系、應急管理體系、事故調查體系,構建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查處的工作機制,形成科學有效并持續改進的工作體系。第5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有關制度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補充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現場規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第6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業務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第7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總(分)部及所屬各級單位(含全資、控股、代管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

3、司各級單位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項目,以及公司系統其他相關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照執行。第2章 目標第8條 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作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如下事故(事件):(一)人身死亡;(二)大面積停電;(三)大電網瓦解;(四)主設備嚴重損壞;(五)電廠垮壩、水淹廠房;(六)重大火災;(七)煤礦透水、瓦斯爆炸;(八)其他對公司和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事件)。第9條 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和公司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省公司級單位”)的安全目標: (一)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發生一般及以上電網、設備事故;(三)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四)不發生五級信息系統事件;

4、(五)不發生煤礦重大及以上非傷亡事故;(六)不發生本單位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其他對公司和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事件)。第10條 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支撐實施機構、直屬單位、地市供電企業和公司直屬單位下屬單位(以下簡稱“地市公司級單位”)的安全目標:(一)不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發生五級及以上電網、設備事件;(三)不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四)不發生六級及以上信息系統事件;(五)不發生煤礦較大及以上非傷亡事故;(六)不發生本單位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發生其他對公司和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事件)。第11條 地市公司級單位直屬單位、

5、縣供電企業、公司直屬單位下屬單位子企業(以下簡稱“縣公司級單位”)的安全目標:(一)不發生五級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發生六級及以上電網、設備事件;(三)不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四)不發生七級及以上信息系統事件;(五)不發生煤礦一般及以上非傷亡事故;(六)不發生本單位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發生其他對公司和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事件)。第3章 責任制第12條 公司各級單位行政正職是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標負全面責任。第13條 公司各級單位行政正職安全工作的基本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責任制; (二)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

6、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三)全面了解安全情況,定期聽取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匯報,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議和安全生產月度例會,組織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四)保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五)保證安全所需資金的投入,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六)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輔助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八)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九)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十)建立安全指標控制和考核體系,形成激勵約束

7、機制;(十一)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十二)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中所明確的職責。第14條 公司各級單位行政副職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安全總監協助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15條 公司各級單位的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管理職責,做到責任分擔,并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逐級負責制。安全保證體系對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安全監督體系負責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第16條 公司各級單位實行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領導的責任追究。在公司各級單位內部考核上,上級單位為下級單位承擔連帶

8、責任。第4章 監督管理第17條 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和下級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第18條 公司、省公司級單位和省公司級單位所屬的檢修、運行、發電、施工、煤礦企業(單位)以及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應設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執行公司“三集五大”體系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指導方案。省公司級單位所屬的電力科學研究院、經濟技術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資供應公司、培訓中心、綜合服務中心等下屬單位,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兩級單位所屬的建設部、調控中心、業務支撐和實施機構及其二級機構(工地、分場、工區、室、所、隊等,下同)等部門、單

9、位,應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兩級單位所屬業務支撐和實施機構下屬二級機構的班組應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第19條 公司和省公司級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由本單位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托的行政副職主管;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由行政正職主管。第20條 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從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符合崗位條件,人員數量滿足工作需要;(二)專業搭配合理,崗位職責明確;(三)配備監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裝備。第21條 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單位有關規定及工作部署,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牽頭并督促其他職

10、能部門開展安全性評價、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和安全風險管控等工作,積極探索和推廣科學、先進的安全管理方式和技術;(二)監督本單位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要求的貫徹執行;負責組織基建、生產、發電、供用電、農電、信息等安全的監督、檢查和評價;負責組織交通安全、電力設施保護、防汛、消防、防災減災的監督檢查;(三)監督涉及電網、設備、信息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主管領導報告;(四)監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11、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執行情況;組織制定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等相關配備標準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五)參加和協助本單位領導組織安全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對安全做出貢獻者提出給予表揚和獎勵的建議或意見;(六)參與電網規劃、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安全方面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七)負責編制安全應急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公司應急體系建設及公司應急管理日常工作;負責歸口管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進

12、行監督、檢查與評價;負責人武、保衛管理;負責指導集體企業安全監察相關管理工作。第22條 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有責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問題,向主管領導匯報,并積極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工作建議。第23條 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借助學會、協會、專家組織或其他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對本單位或所屬單位的安全狀況提供診斷、分析和評價。第24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單位行政正職擔任,副主任由黨組(委)書記和分管副職擔任,成員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25條 公司各級單位承、發包工程和委托業務(包括對外委托和接受委托開展的輸變電設備運維、檢修以及營銷

13、等運營業務,下同)項目,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應成立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項目法人單位(或建設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一)項目同時有三個及以上中標施工企業參與施工;(二)項目作業人員總數(包括外來人員)超過300人;(三)項目合同工期超過12個月。第5章 規章制度第26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嚴格貫徹公司頒發的制度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第27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的各項規程制度:(一)根據上級頒發的制度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和補充制度,經專業分管領導批準后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二)在公司通用制度范圍以外,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技

14、術原則,制定本單位的檢修管理補充規程,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專業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三)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定以及上級的調控規程或細則,編制本系統的調控規程或細則,經專業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四)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第28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一)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本單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書面通知有關

15、人員;(二)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經復查人、審核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并通知有關人員;(三)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第29條 省公司級單位應定期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地市公司級單位、縣公司級單位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公布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第30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班前會、班后會制度,檢修、

16、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現場勘察制度。第31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作用。第6章 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第32條 省公司級單位、地市公司級單位、縣公司級單位及他們所屬的檢修、運行、發電、煤礦企業(單位)每年應編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電力施工企業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第33條 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業務的領導組織,以運維檢修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第34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

17、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治理的事故隱患、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單位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第35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公司頒發的標準,從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加強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編制;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第36條 安全性評價結果、事故隱患排查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抗震、防臺風、防雨雪冰凍災害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

18、措施計劃的依據。第37條 省公司級單位、地市公司級單位、縣公司級單位及他們所屬的檢修、運行、發電、煤礦企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優先從成本中據實列支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電力建設管理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行業、公司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費用,電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優先用于保證工程建設過程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所需的支出應按規定規范使用。第38條 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并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第39條 省公司級單位、地市公司級單位、縣公司級單位及他們所屬的檢修、運行、發

19、電、煤礦企業(單位)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并保證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列入計劃的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若需取消或延期,必須由責任部門提前征得分管領導同意。第7章 教育培訓第40條 新入單位的人員(含實習、代培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工作。第41條 新上崗生產人員應當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上崗:(一)運維、調控人員(含技術人員)、從事倒閘操作的檢修人員,應經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至少2個月的跟班實習;(二)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應經過檢修、試驗

20、規程的學習和至少2個月的跟班實習;(三)用電檢查、裝換表、業擴報裝人員,應經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至少1個月的跟班實習;(四)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單位書面批準后,方能參加相應的作業。第42條 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1) 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2) 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再上崗工作; (三)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或者其崗位需面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四)變電站運維人

21、員、電網調控人員,應定期進行仿真系統的培訓;(五)所有生產人員應學會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應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員工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六)各基層單位應積極推進生產崗位人員安全等級培訓、考核、認證工作;(七)生產崗位班組長應每年進行安全知識、現場安全管理、現場安全風險管控等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八)在崗生產人員每年再培訓不得少于8學時;(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的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第43條 外來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和安全規程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第44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

22、種作業人員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發生或造成人員死亡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對造成人員死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第45條 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規范的定期考試:(一)省公司級單位領導、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應自覺接受公司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法律法規考試;(二)省公司級單位對本單位運檢、營銷、農電、建設、調控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所屬地市公司級單位的領導、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考試;(三)地市供電企業對所屬的縣供電企業負責人,地市公司級

23、單位和縣公司級單位對所屬的建設部、調控中心、業務支撐和實施機構及其二級機構的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規范考試;(四)地市公司級單位、縣公司級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班組人員的安全規章制度、規程規范考試。第46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每年對生產人員的安全考試進行抽考、調考,并對抽考、調考情況進行通報。第47條 地市公司級單位、縣公司級單位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書面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第48條 地市公司級單位、縣公司級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安全培訓機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定期檢查

24、實施情況;保證員工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建立員工安全培訓管理檔案,詳細、準確記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和持證情況、生產人員調換崗位和其崗位面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的培訓情況以及其他員工安全培訓考核情況。第49條 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安全事故、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第50條 省公司級單位應依托培訓中心建立安全教育實訓基地,完善安全培訓場所、設施設備,編寫員工安全應知應會讀本,建立安全事故案例庫和制作警示片,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第51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采用多種形式與手段,開展安全

25、宣傳教育活動,把安全理念、知識、技能作為重要培訓內容,開展有針對性的實際操作、現場安全培訓。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分工種開發推廣具有仿真、體感特色的互動化安全培訓系統,提升安全培訓效率和質量。第52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加大應急培訓和科普宣教力度,針對所屬應急救援基干分隊、應急搶修隊伍、應急專家隊伍人員,定期開展不同層面的應急理論和技能培訓,結合實際經常向全體員工宣傳應急知識。第8章 例行工作第53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議。省公司級單位至少每半年,地市公司級單位、縣公司級單位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議,研究解決安全重大問題,決策部署安全重大事項。按要求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承、發包工程和委托業

26、務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在項目開工前成立并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第54條 安全例會。公司各級單位應定期召開各類安全例會。(一)年度安全工作會。公司各級單位應在每年初召開一次年度安全工作會,總結本單位上年度安全情況,部署本年度安全工作任務。(二)月、周、日安全生產例會。省公司級單位、地市公司級單位、縣公司級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月、周、日例會制度,對安全生產實行“月計劃、周安排、日管控”,協調解決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建立安全風險日常管控和協調機制。(三)安全監督例會。省公司級單位應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監督例會,地市公司級單位、縣公司級單位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第55條 班前會

27、和班后會。班前會應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工作任務,開展安全風險分析,布置風險預控措施, 組織交待工作任務、作業風險和安全措施,檢查個人安全工器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和人員精神狀況。班后會應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遵章守紀,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布置下一個工作日任務。班前會和班后會均應做好記錄。第56條 安全活動。公司各級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一)年度安全活動。根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安排,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活動,抓好活動各項任務的分解、細化和落實;(二)安全生產月活動。根據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要求,結合本單位安全工作實際情況,每年開展為期一個月的主題安全月活動;(三)安全日活

28、動。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班組上級主管領導每月至少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日活動并檢查活動情況。第57條 安全檢查。公司各級單位應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組織進行春季、秋季等季節性安全檢查,組織開展各類專項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執行。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第58條 “兩票”管理。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建立“兩票”管理制度,分層次對操作票和工作票進行分析、評價和考核,班組每月一次,基層單位所屬的業務支撐和實施機構及其二級機構至少每季度一次,基層單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基層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29、“兩票”知識調考。第59條 反違章工作。公司各級單位應建立預防違章和查處違章的工作機制,開展違章自查、互查和稽查,采用違章曝光和違章記分等手段,加大反違章力度。定期通報反違章情況,對違章現象進行點評和分析。第60條 安全通報。公司各級單位應編寫安全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第9章 風險管理第61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全面實施安全風險管理,對各類安全風險進行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管理規范、責任明確、閉環落實、持續改進”的安全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第62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針對電網、設備、管理和生產作業中存在的危及人身、電網、設備安全的隱患、缺陷和問題,有效組織年度方式分析

30、、安全性評價、隱患排查治理、作業風險管控等工作,系統辨識安全風險,落實整改治理措施。第63條 年度方式分析。公司各級單位應開展電網23年滾動分析校核及年度電網運行方式分析工作,全面評估電網運行情況、安全穩定措施落實情況及其實施效果,分析預測電網安全運行面臨的風險,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開展月度計劃、周計劃電網運行方式分析工作,評估臨時方式、過渡方式、檢修方式的電網風險,建立電網運行風險預警管控機制,分級落實電網風險控制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第64條 安全性評價。公司各級單位應以35年為周期,依據各專業評價標準,按照“制定評價計劃、開展自評價、組織專家查評、實施整改方案”過程,建立安全性評價閉環

31、動態管理工作機制。對安全性評價查評發現的問題,應建立定期跟蹤和督辦工作機制;對暫不能完成整改的重點問題,要制定落實預控措施和應急預案。第65條 隱患排查治理。公司各級單位應按照“全方位覆蓋、全過程閉環”的原則,實施隱患“發現、評估、報告、治理、驗收、銷號”的閉環管理。按照“預評估、評估、核定”步驟定期評估隱患等級,建立隱患信息庫,實現“一患一檔”管理,保證隱患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預案“五落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定期通報工作機制。第66條 作業安全風險管控。公司各級單位應針對運維、檢修、施工等生產作業活動,從計劃編制、作業組織、現場實施等關鍵環節,分析辨識作業安全風險,開展安全承載能力分

32、析,實施作業安全風險預警,制定落實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到崗到位要求。第10章 應急管理第67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貫徹國家和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法規制度,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統一指揮、結構合理、功能實用、運轉高效、反應靈敏、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系統和完整的應急體系。第68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成立應急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建立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歸口管理、各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應急管理體系。第69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根據突發事件類別和影響程度,成立專項事件應急處置領導機構(臨時機構),在應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

33、責指揮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第70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按照“平戰結合、一專多能、裝備精良、訓練有素、快速反應、戰斗力強”的原則,建立應急救援基干隊伍。加強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提高協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第71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按照“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對應、內外銜接的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預案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并向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第72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社會應急聯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演練。第73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建立應急資金保障機制,落實應急隊伍、應急裝備、應急物資所需資金,提高應急保障能

34、力;以35年為周期,開展應急能力評估。第74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要做好先期處置,并及時向上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級別,按照分級響應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第75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相關單位應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調查評估,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第11章 事故調查第76條 公司各級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應嚴格依據國家、行業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報告事故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發生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事故資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統計和存檔工作,并按時向上級相關單位提交事故報告(報表)。第77條

35、事故調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和程序,依據事故等級分級組織調查。對于由國家和政府有關部門、公司系統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做好各項配合工作。第78條 事故調查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原因和損失,明確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嚴格執行“四不放過”。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行業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第79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向公司系統各級單位反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

36、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第12章 電網使用相關方的安全要求第80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與電網使用相關方(并網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分布式電源等)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共同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第81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開展發、輸、變、配、用電領域安全新技術的研究,制定和修編相關規程規定,明確并網安全控制條件,監督電網使用相關方的實施。第82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與并網運行的發電企業(包括電力用戶的自備電源和分布式電源)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在并網協議中至少明確以下內容:(一)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方面雙方應承擔的責任;(二)為保證電網安全穩定

37、、電能質量所必須滿足的技術條件;(三)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應遵守的運行管理、檢修管理、技術管理、技術監督等規章制度;(四)并網電廠應開展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達到所在電網規定的并網必備條件和評分標準要求;(五)并網電廠應參加電網企業為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為目的組織的聯合反事故演習;(六)發生影響到對方的電網、設備安全穩定運行、電能質量的事故(事件),應為對方提供有關事故調查所需數據資料以及事故時的運行狀態;(七)電網企業對并網發電企業以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為目的的安全監督內容。對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電源,可不單獨簽訂調度協議,但必須簽署含有調度運行內容的發用電合同

38、。第83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并網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和用戶系統接線、運行方式等技術方案的審查工作和設備受電前驗收工作。第84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與電力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第85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與并網運行的發電企業或分布式電源業主簽訂發用電合同,明確合同各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第86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對并網運行的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可邀請其參加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專業會議,交流管理經驗,通報有關信息,并告知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第87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對并網運行的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積極創造條件為其提供有關

39、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技術問題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詢和幫助。第13章 承、發包工程和委托業務第88條 承、發包工程和委托業務項目,項目法人和工程(業務)總承包方(含接受委托方,下同),或項目法人和設計、監理、工程(業務)承包方應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并各自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第89條 項目法人(管理單位)應明確發布項目的安全方針、目標、政策和主要保證措施;明確應遵守的安全法規,制定項目現場安全管理制度;依托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建立健全現場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第90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應建立承、發包工程和委托業務管理補充制度,規范管理流程,明確安全工作的評價考核標準和要求。第91條 公司所

40、屬各級單位對外承、發包工程和委托業務應依法簽訂合同,并同時簽訂安全協議。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統一規范;安全協議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含委托方,下同)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和評價考核條款,并由本單位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審查。第92條 公司所屬各級單位在工程項目和外委業務招標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一)企業資質(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書)、業務資質(建設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安全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近3年安全情況證明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要求;(二)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技術人員、安全員是否持有國家合法部門頒發有效安全證件,作業人員是否有安全培訓記錄,人員素

41、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三)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是否滿足安全作業需求;(四)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應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應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應設有兼職安全員。第93條 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第九十二條所列條件;(二)開工前對承包方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技術員和安全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三)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因電力設施引發火災、爆炸、觸電、高處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灼燙傷等或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四)安全協議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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