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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制度篇

書目

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根據單位道路交通管理責任人的排列依次,依據“誰主管,誰負責”和連帶追究的原則進行,追究主要負責人,主管領導,干脆責任人及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的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發生特大交通事故、嚴峻交通堵塞、特大交通災難事務,或因處置不當引發群體性交通事務,將依照《國務院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湖南省重大平安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方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馬路平安隱患點段排查、治理、驗收和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一律實行倒查制度,由紀檢監察和平安生產監督部門對平常平安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追查追究。

三、在平安檢查監督、明察暗訪及事故責任追究中,發覺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賜予通報指責、警告、行政記過處分;造成嚴峻后果的,賜予降級、撤銷、辭退或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嚴峻違章駕駛車輛或乘坐嚴峻違章車輛的。

2、對嚴峻違章行為和重大平安隱患發覺后不訂正、不報告或為其開脫的。

3、為重大以上事故責任者供應虛假證明的。

4、在交通應急事故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應急職責的。

6、拒不聽從交通應急處置指揮調度的。

7、在交通應急處置中,未按本方法履行報告職責,隱瞞、虛假或謊報的。

8、拒絕、阻礙應急處理人員執行職務的。

9、在交通應急處置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唆使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廠內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節管理組織

第1條為保障企業生產區交通運輸平安,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必需指定有關部門全面負責企業生產區交通管理工作。

第2條對車輛和船舶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工業企業廠區內運輸平安規程》和本制度,制訂企業生產區交通管理細則。

其次節信號與標記

第3條企業生產區內交通道路、企業大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企業詳細狀況設置信號標記。

第4條企業生產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記。

第5條企業生產區內鐵路要按規定,在線路上安裝信號燈、道叉燈及各種警告路標,通道路口要設有落桿、警鈴或信號燈。

第6條鐵路站臺、裝卸貨位、罐車洗刷區域和跨越路軌、搬運物資區域等,要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記,夜間要有信號燈。

第7條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需有明顯標記,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常見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8條企業生產區道路交通、鐵路沿線及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第三節交通道路

第9條企業內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剛好消退。

第10條企業可依據須要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平安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通行。

管制路:為消防車、救援車專用的通道路途,禁止其它車輛通行。

第11條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質、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于生產須要必需臨時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時,必需經企業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第12條交通路面兩側堆放的物質,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堅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13條履帶車未實行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第14條鐵路兩側距鋼軌1.5m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需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且不能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第15條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堅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16條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需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準。

第17條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需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實行牢靠的平安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系。

第18條要常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置平交道口,如必需設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并實行有效的平安措施。

第四節車輛

第19條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需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20條廠區內運用的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并根據《廠內機動車輛平安管理規定》的要求對車輛進行年度檢驗,在檢審合格并發放牌照后方可行駛。

第21條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平安行駛的車輛,不得運用。

第22條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的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23條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隨意改裝,檢修、清洗應在指定地點進行。

第五節車輛駕駛

第24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需經特地培訓,由廠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審查,取得有效的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

第25條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需經過特地培訓,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后方可駕駛。

第26條企業生產運用的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第27條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需經特地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28條企業生產區內鐵路運輸,必需嚴格執行調車聯系制度,確保機車車輛運行平安。

(一)機車通過道口,要減速鳴笛,仔細了望,確認信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二)調車員與連接員的調車聯系,白天用旗,夜間用信號燈指揮,信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

(三)機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信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安排應精確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嚴禁調車人員在車輛外側調車。

第29條企業生產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企業生產區限速規定。

(一)機動車輛進出企業大門及轉彎處為5km/h。直線路為10~15km/h。

(二)機車在正線行駛為20km/h,支線為15km/h,路軌末端、連接作業及軌道衡為3km/h。

(三)機車拖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急物品的罐車時為10km/h。

第30條企業內檢修試車,應按劃定的線路和時間進行,并掛有明顯的“試車”牌子,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進行試車。

第六節車輛裝載

第31機動車輛裝貨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

(二)裝載散貨、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需封蓋嚴密,行駛中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三)裝載化學危急物品,應按本制度有關章節的有關規定仔細執行。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須按規定不得“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五)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核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第七節非機動車、行人

第32條在生產區內,禁止自行車、三輪車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需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第33條不準運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畜力車進入易燃、易爆場所,蹄釘要進行防火處理。停放時須拴緊車閘、拴牢牲畜。

第34條個人自備機動車、摩托車、助動車不得進入生產區。必需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條企業內行人必需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公路。

第36條行走時應留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第37條不準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學校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為了維護學校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削減交通事故,愛護全校教職工的人身平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內、校門口交通平安的管理

1、學校各科室召開的會議、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需由組織人負責通知參會人員盡量采納公共交通方式與會,全部與會人員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校內,所乘車輛平安由自己負責。

2、杜絕在校內騎自行車、電動車,進校后必需推行。

3、校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

4、機動車禁止在校內內洗車、試車、練車。

5、機動車在校內內不得碾壓人造草坪和塑膠跑道。

(二)本校教職工機動車的管理

1、本校教職員工的私家車由辦公室統一發放證件,門衛、執勤人員憑證允許進出。

2、學校私家車一律由西門進出,駕乘人員須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根據操作規范平安駕駛、文明駕駛。

3、私家車進出校內必需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教職工乘駕車輛進出校內時要主動接受門衛查驗,聽從引導;

(2)車輛進入校內后須減速慢行(時速不超過5km∕h),不得鳴笛,不得與學生搶道;

(3)遇會議入場、散場或上學、放學高峰時段,與會行人、學生優先通行,車輛必需等候或避讓;

(4)晚上10:30后,任何車輛禁止出入校門,如有特別狀況,需提前向門衛值班室登記。

4、私家車應當在規定停車區域內按車位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在停車區域以外的教學區、活動區等;安裝報警裝置的私家車,停車后須將報警信號置于靜音狀態;對不按規定停放者,一經發覺,將禁止車輛入校。

5、教職工駕駛私家車造成學校公物損失或師生損害,由駕車教職工負全責。

6、學校為教職工私家車供應工作期間停放位置,不保障車輛平安。

學校道路交通平安宣揚制度

為進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平安,改善道路交通環境,維護學生的生命和學校財產平安,依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貫徹執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保障本地道路交通平安符合規定;

二、駕馭本地本單位車輛、駕駛員的基本狀況,駕馭與本地有長期運輸業務往來的本地、外來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狀況,建立相應簿冊;

三、建立創建交通平安單位的宣揚窗口,主動開展道路交通平安學問宣揚,道路交通平安學問普及率達95%以上;

四、剛好駕馭并報告管轄區域內及旁邊周邊地區的事故黑點、黑段和危急路段,提出改進看法,落實人防措施,主動幫助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開展整治活動。

五、幫助政府及職能部門做好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處工作,加強對道路交通設施的維護。主動開展對本地本單位摩托車的督促上牌工作,確保摩托車上牌率達100%。

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辦公室趕場制度

為加強村民交通平安宣揚教化,遏制場鎮逢場天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高發的勢頭,消退交通平安隱患,預防和削減交通事故發生,依據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看法》(開江府辦發〔2023〕33號)等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轄區逢場日,交管辦交通管理員應參加趕場。

二、趕場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通過擺放交通平安宣揚展板、播放交通平安宣揚教化光盤、散發交通平安宣揚資料等形式,開展街頭交通平安宣揚教化活動。

2、查糾三輪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查糾摩托車、載客車載人超員;查糾無證駕車、酒后駕車、無牌無證車、報廢車、拼裝車上路行駛和車輛亂停放。

3、協作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三、趕場時間為逢場日8:00-13:00。

四、趕場過程中要敢于管事,擅長管事,發覺交通違法行為要剛好制止、收集違法證據、訂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教化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嚴峻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有意阻撓管理的行為、處置難度大的交通違法行為、平安隱患突出的狀況,要剛好與轄區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隊聯系,懇求幫助處理。

道路交通平安隱患定期排查制度

一、道路交通平安隱患排查活動,由村委會、鄉安監站聯合組織進。

二、村委會精確駕馭本轄區易發生平安隱患的路段及危害程度,剛好發覺和消退各類事故隱患,規范現場管理。

三、各村駕駛員要常常進行崗位平安學問培訓,強化從業人員識別事故隱患的責隨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監控事故隱患的實力,每周至少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

四、各村要制定實施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

五、鄉安監站要按各自擔當的平安職責,在事故隱患排查中,要不間斷巡回組織排查,并進行自排。

六、職能部門按各自擔當的平安職責,重點排查重大事故隱患,對下一級

職能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定期抽查。

七、負有平安生產職責部門要堅持平安檢查制度,對檢查中發覺的事故隱患,剛好向事故單位或個人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內容:

(一)事故隱患基本狀況;

(二)可能影響的范圍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八、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平安檢查,集中檢查每月或每季度一次;

九、檢查前要明確檢查的目的、內容,檢查的方法、地點、分工狀況、檢查后要剛好匯總、并報告鄉安監站;

十、對檢查出的平安隱患,凡能當場處理的應馬上予以處理。當時不能處理,要根據定時間、定人員、定責任人的三定原則發出整改通知書,并按時進行復查,凡未按規定整改的,輕則指責教化,重則重處,造成事故的,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檢查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切忌走馬觀花,走過場;

十二、檢查中相關領導和人員必需親密協作,不得推諉、扯皮、或無故缺席。

鋁合金公司廠區道路交通平安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平安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平安,保障廠外員工道路交通平安,預防和削減交通事故,愛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平安,以及公、私財產平安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平安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廠區交通平安管理由公司保衛科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平安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幫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機修車間等各運用單位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工藝車輛)的常規管理,綜合行政部負責公務車輛的常規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根據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平安檢查、檢測。

第五條平安環保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各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平安管理。

第七條保衛科對公司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平安教化、管理,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八條綜合行政部負責通勤車輛的各項管理,保衛、平安部門幫助定期核查通勤車輛的檢驗、平安設施、駕駛員資質等,并建立檔案記錄。

第九條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記、交通標線。

第十條駕駛機動車輛必需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十一條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剛好向公司保衛科報告,公司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公司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綜合行政部統一派遣,須到本市以外的必需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運用,由調度室統一調配,需外出執行任務、修理等必需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其次章生產區交通平安管理

第十四條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常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需到公司保衛科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五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需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留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六條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需根據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別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消防車、救援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平安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嚴禁車輛攜帶各類危急品進廠。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依次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需按依次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八條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巧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九條特別狀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需有明顯標記,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細致、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其次十條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別狀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記;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需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需實行平安措施方能行駛。

其次十一條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根據指定的時間、路途、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記。

其次十二條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需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其次十三條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別狀況須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需經公司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須要變更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需事先到公司辦理有關手續,并實行有效的平安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其次十四條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其次十五條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途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其次十六條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其次十七條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須要進入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進入。

其次十八條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需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其次十九條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廢舊物資出廠,必需憑有效出門憑證方可放行出廠。

第三十條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狀況特別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三十一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

第三十二條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需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平安頭盔。

第三十三條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需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四條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五條行人必需遵守交通平安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需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宿舍區交通平安管理

第三十六條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需根據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占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全部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全部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需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如有特別狀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運用車輛須公司平安保衛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七條在公司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八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限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需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廠外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為了愛護職工的身體健康,提高職工的交通平安意識,避開或削減事故的發生,特對職工上下班的道路交通平安制定本規定。

第四十條公司全部員工要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的看法,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避開或削減交通事故的發生。自覺學習、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道路交通平安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交通平安意識和平安技能學問。

第四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需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記、保險標記,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機動車,必需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全部證件不得漏檢。根據操作規范平安駕駛、文明駕駛。不超速行駛,不酒后駕駛,不疲憊駕駛。

第四十二條駕駛摩托車上下班(進、出廠)必需正確戴好平安帽(頭盔)行駛,騎電動車上下班提倡戴平安帽。公司要加強對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的戴頭盔狀況進行檢查,對不戴頭盔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保衛部人員可依據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十三條駕車人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汽車、摩托車、電動車的平安技術性能進行仔細檢查,保證車輛制動裝置的完好。自覺限制行車速度,要求:摩托車行駛速度限制在每小時40公里以下,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限制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

第四十四條因公出差人員或外派(駐外)人員,身處異地,更要加強自我愛護、自我防范意識,避開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損害事故發生。

第四十五條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間受到機動車損害后,除了應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外,要愛護好事發覺場,并快速撥打“122”電話報警。報警要講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狀況和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條因事故受傷就醫時應向醫務人員講清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并保管好全部的就醫證明材料。

第四十七條上班時間嚴禁擅自離廠,以避開意外事故發生。如發生意外,責任自負。

第四十八條晚上加班超過8點的及運行夜班的,尤其是女工,強調員工不要回家,在宿舍住宿,運行夜班的可在晚8點前到廠。嚴謹前夜下班、后夜上班獨自回家、到廠,如必需夜間上下班的,必需三人以上結伴而行。

第四十九條夜間走路不要穿小巷,就算走遠路也要盡量往大公路走,假如人行道上特別黑暗,可以靠著公路邊上走,往人多的地方走。留意你身后是否有可疑人員跟隨,并剛好求救。

第五十條不要隨意搭生疏人的順風車,打出租車要看好車牌號,并看清車主的面貌,上車后馬上電話通知家人所乘車車牌號以及預料到家時間。

第五十一條乘電梯要留意里面有沒有人,看清里面人的長相,視察他是不是向你靠攏,盡量往電梯門口靠,一旦發生什么事可快速拍打各個樓層的指示燈。

第五十二條可事先給家人打個電話,或請家人接站。

第五十三條前夜下班、后夜上班帶一些手電筒類硬物,必要的時候可以用手電筒照犯罪分子的眼睛,或是用身上硬物敲打防身。

第五十四條在下夜班時手機等通訊工具要做好設置,以便發生事情可以快速播打報警電話和與家人聯系。

第五十五條汛期或洪水期間,遇到河道漲水、危橋、塌方路段,要謹慎行駛,不要逾越警戒路段冒險行駛。

第五章考核

第五十六條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賜予50元~200元懲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稍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堵塞消防通道的;

5、不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方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賜予從重懲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賜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有意沖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有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施工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駕駛員、道路平安管理,預防各種交通事故發生,確保道路運輸平安暢通。依據《道路交通平安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交通法規,結合三分局生產經營實際,規范交通平安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施工生產運用各種道路機動車輛都應遵守本方法。與三分局及所屬各單位(項目)簽訂施工分包合同的單位也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

其次章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三分局安委會負責全分局道路交通平安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分局質安部負責交通平安管理的日常工作。設備物資部負責分局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五條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的行政正職為各項目交通平安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對本項目部交通平安負領導管理責任。

第六條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管理部門、作業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交通平安負干脆管理責任。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平安技術、運行、修理等管理規章制度規程。

(二)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平安檢查、修理、保養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平安教化技術培訓活動。

(四)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運輸行駛相關的證件審驗和各種規費等工作。

(五)發生場內外交通事故應剛好報告,協作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條平安管理部門與工程部對各級的交通平安負監督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平安法規和三分局規定、指令,組織開展交通平安各種活動。

(二)組織專業人員對小車每周一次,其它機動車輛每月一次的平安技術狀況特地檢查,發覺問題剛好修理。

(三)定期對機動車輛路檢,訂正違章、

(四)幫助交警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年度檢審工作。

(五)參與場內外交通事故調查,提出有關責任人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平安負干脆責任。主要職責:

(一)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程和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二)愛惜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平安技術狀況和車容車貌。

(三)做好出車前平安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工作。

(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主動參與交通平安活動,禮貌行車、禮貌待客。

(五)發生交通事故應愛護現場,剛好報告,搶救傷員,協作調查。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平安紀律,做到八不準,即不準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繞道行駛、無證駕駛、疲憊行車、駕駛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腳駕駛、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第十條車輛調度人員應合理支配車輛和駕駛員,不合格的“病”車不準派出。

第十一條修理人員應對車輛的維護保養,平安性能干脆負責。

第十二條職工應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規和工程項目交通平安規定,各行其道,不準強行搭車、爬車、跳車,強行橫穿馬路。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和其它移動設備。

第三章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各項目部的機動車輛應歸口管理,做到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實行“五”定,即定車輛運用范圍、定駕駛員、定責任、定基本行車路途、定百公里耗油指標。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應按性能和用途運用,未經設備管理部門審批,不得擅自變更車輛用途。

第十五條機動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審檢,做到各種證照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制動、方向、燈光、聲響、指示系統應保持齊全、靈敏、牢靠。車容車貌應整齊,顏色顯明。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應符合質量規范技術要求,保持平安狀況良好,做好日常維護、檢查、保養,禁止“帶病”運行或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第十八條建立機動車輛“平安技術”性能、運行、修理、事故的日常記錄和檔案。

第十九條各項目部應組織專業人員每周對機動車輛進行一次平安技術性能檢查,發覺不符合平安技術條件的問題,剛好修理處理,每次檢查結果應有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其次十條依據規范規定按期或按行駛里程有安排地做好機動車輛保養工作,不得以修理代替保養。

其次十一條仔細做好機動車輛夏季防暑和冬季防凍、防滑、防火措施,以保證機動車輛正常運用。

第四章駕駛員

其次十二條汽車駕駛員必需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的機動車駕駛證,根據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車型駕駛相應汽車,駕駛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其次十三條場內施工用的小型前翻翻斗車、農用車、叉車、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等移動施工機械的駕駛人員應按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平安技術培訓考核管理方法》的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從事駕駛相應機動車輛。

其次十四條三分局內的特種車輛、大型工程專用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設備部門組織特地技術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

其次十五條駕駛員每班出車前應仔細檢查車輛平安技術性能狀況,對平安設施不全的車輛不得出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應做到行車“三檢制度”,即出車前檢查、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齊。

其次十六條倒班作業的車輛,駕駛員應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好設備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表。

其次十七條機動車輛駕駛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規和規定,根據平安操作規范謹慎駕駛、文明行車。

其次十八條駕駛員有以下狀況不準駕駛機動車輛:

(一)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

(二)患有阻礙平安駕駛機動車疾病;

(三)過度疲憊。

其次十九條駕駛機動車輛時不得有下列狀況:

(一)車門、車廂板沒有關好;

(二)在駕駛室的前后左右范圍內懸掛、放置阻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機、觀看dv等影響平安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七)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五章場內道路

第三十條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施工工地交通道路的布置和實施應當既滿意施工運輸強度的須要,又要保證交通平安運輸。

場內專項工程臨時性道路(如石方開挖施工過程中的臨時性出碴線路等)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堅實,邊坡穩定;

(二)依據施工機動車型選用適當的路寬。其寬度雙車道一般不得少于7m;單車道不得少于4m,并留有適當的會車處所;

(三)彎道半徑一般不小于15m;

(四)縱坡一般不大于8%,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應超過13%;

(五)道路的兩端應修建回車場地;

(六)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三十一條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橋頭和地形險峻路段,應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平安標記。

第六章道路運輸管理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車輛檢驗合格標記,并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等各種規定的規費證件。

機動車號牌應當根據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楚、完整,不得遮擋、污損。

第三十三條貨車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不得超載;貨物的裝載應符合規定,綁扎堅固。貨物運輸車輛須要搭載短途裝卸工的,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車廂內須有平安乘坐區域,車廂欄板高度不得小于1米。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第三十四條運輸易燃、易爆危急品的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運輸途中應實行防止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放電、泄漏等特地措施。

運輸易燃易爆等危急貨物應配有押運人員,保證危急貨物在運輸中處于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急貨物運輸標記。

第三十五條長途運輸大型設備或大型車輛組隊行駛時,應派專職人員伴同監護。

第三十六條運輸“三超”貨物或重型設備時,事前應組織專人對沿途路基、橋梁的承受實力,寬度坡度、彎道半徑、危急路段、洞涵凈高、橫跨馬路架空線路和設施的高度以及途中城市、集鎮等人口稠密地區和其它障礙物等進行調查分析,制定牢靠相應措施后方可進行運輸。長途轉運還應事先到政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

第三十七條施工車輛在施工區域行駛時,要嚴格遵守施工區域對施工車輛的限速規定。

第三十八條自卸車、油罐車、牽引車、起重吊車、裝載機、機動前翻斗車、挖掘機、農用車等機動車輛除駕駛室內,其他部位不準載乘人員。駕駛室內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搭乘人員。

第三十九條各種機動車輛停放應在指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于斜坡上,因故必需停放時,車輛不得脫檔且必需拉緊手閘,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四十條施工用自卸車運輸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后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平安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需設置堅固的擋車裝置,擋車裝置的高度不低于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外輪外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需設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并設紅色警示燈。

(二)車廂未著陸復位前,不得行車。

(三)不準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傾覆。

(四)當車廂在舉升狀態下做檢修維護工作時,必需用堅固的撐桿將車廂頂穩,并在車輪處前后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第四十一條油罐車、炸藥車運輸,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需裝有明顯的防火警示標記,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并裝有接地金屬鏈條。

(二)裝卸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釘子的鞋上下車,同時必需將接地線妥當接地,以防靜電產生火花,引發事故。

(三)車輛旁邊禁止有明火或吸煙。

第七章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條駕駛、操作人員發生平安事故后,當事人應根據《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規定處理,并馬上報告事故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設備及平安管理部門。設備及平安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應馬上趕赴現場,協作交警妥當處理事故。并愛護好現場,主動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第四十三條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發生交通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都應剛好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及分局設備物質管理部和質安部報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三分局在12小時之內報工程局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四十四條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為準;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據此對駕駛員根據三分局和工程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事故損失鑒定: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為準。

第四十六條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內起動、行駛、作業過程中,因碰撞、碾壓、傾覆等緣由導致人員損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交通事故根據《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工程局交通(車輛)事故處理規定》執行,機械設備事故根據《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工程局機械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執行。涉及人員傷亡時,按三分局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需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緣由、分清責任,提出處理看法,落實平安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條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或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濟或行政等處理。如發生重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三分局所屬項目部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客車、貨車、汽車、轎車、旅游車、各種工程車、吊車、特種車及小四輪翻斗車、農用車、拖拉機、移動施工機械。

(二)“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項目部)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三)“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員工。

第五十條本方法由三分局質安部負責說明。

企業內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級領導、員工、外單位入公司車輛都必需嚴格遵守國家公安平安交通部門和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駕駛。

(三)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在生產區內隨意行駛。

(四)公司內行車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時,轉彎應減速鳴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五)公司內道路不得隨意堆放物件,要保持暢通。機動輛停放時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要分開停放,載貨車輛要與非載貨車輛分開停放,危急品貨車要與非危急品貨車分開停放。

(七)生產區內不準隨意停放單車、摩托車,門衛有權檢查進出車輛。

(八)公司內的一切交通標記和平安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九)汽車裝載運輸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為特別狀況,應先報有關部門聯系,實行措施,方可行駛。

(十)嚴禁在生產區內進行機動車輛修理和調試。

(十一)公司內交通平安由公司保安部門管理檢查。

某學校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制度怎么寫

為確保生命平安,人人必需遵守交通規則。

學校有義務教化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學生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一、堅持不懈地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平安學問的教化,讓每一個學生從小懂得遵守交通法規光榮、違反交通規則恥辱。

二、學生上學、放學必需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三、車輛、行人必需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

車輛、行人必需在確保平安的原則下通行。

四、嚴格留意交通信號、交通標記和交通標線,聽從交通指揮。

五、行走時要用心,留意周邊狀況,不要東張西望,不準勾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在馬路上玩耍、追逐、打鬧、游戲,不邊走路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六、步行時,在橫穿街道、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留意來往車輛。

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七、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殊留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并且要靠平安一側。

八、在霧、雨、雪天等天氣行走,最好穿著色調艷麗的衣服,以便于機動車司機盡早發覺目標,提前實行平安措施。

特殊是雨天,要穿好雨衣,帽檐不行攔住視線,假如撐雨傘不能讓雨傘擋住視線,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九、規范乘車、聽從售票員、駕駛員的指揮。

任何人不準搭乘“三無”車輛、非客運車輛、超載車輛、擔心全的車輛和存在平安隱患的“黑校車”,更不得搭乘摩托車、農用車、卡車、拖拉機等車輛。

學校門衛、值班老師負責學校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十、建立健全“家校聯系”制度,學生未按時到學校上課,班主任老師要在第一時間與家長取得聯系,并剛好報告學校;

學生未按時返家,家長要剛好報告學生的班主任老師,避開意外損害。

十一、教職工必需依法駕駛和擁有機動車輛,按時到學校和公安部門登記,不得非法從事營運活動,規范停放車輛。

十二、學校集體一律不得經營車輛接送師生,因工作和學習確需集體運用客運車輛,必需經學校校長批準并報縣教化局備案后,方可組織教職工或學生搭乘平安牢靠的校車。

十三、出現道路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任何人都有馬上報告和報警求助的義務,全部教職工都有緊急救援的義務和責任。

鋁合金公司廠區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平安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平安,保障廠外員工道路交通平安,預防和削減交通事故,愛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平安,以及公、私財產平安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平安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廠區交通平安管理由公司保衛科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平安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幫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

機修車間等各運用單位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工藝車輛)的常規管理,綜合行政部負責公務車輛的常規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根據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平安檢查、檢測。

第五條

平安環保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

各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平安管理。

第七條

保衛科對公司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平安教化、管理,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八條

綜合行政部負責通勤車輛的各項管理,保衛、平安部門幫助定期核查通勤車輛的檢驗、平安設施、駕駛員資質等,并建立檔案記錄。

第九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記、交通標線。

第十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需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十一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剛好向公司保衛科報告,公司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綜合行政部統一派遣,須到本市以外的必需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運用,由調度室統一調配,需外出執行任務、修理等必需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其次章

生產區交通平安管理

第十四條

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常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需到公司保衛科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五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需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留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六條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需根據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別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消防車、救援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平安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嚴禁車輛攜帶各類危急品進廠。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依次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需按依次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八條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巧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九條

特別狀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需有明顯標記,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細致、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其次十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別狀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記;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需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需實行平安措施方能行駛。

其次十一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根據指定的時間、路途、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記。

其次十二條

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需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其次十三條

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別狀況須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需經公司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須要變更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需事先到公司辦理有關手續,并實行有效的平安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其次十四條

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其次十五條

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途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其次十六條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其次十七條

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須要進入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進入。

其次十八條

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需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其次十九條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廢舊物資出廠,必需憑有效出門憑證方可放行出廠。

第三十條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狀況特別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三十一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

第三十二條

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需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平安頭盔。

第三十三條

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需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四條

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平安制度

一、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為了加強股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生產區道路的交通平安管理,提高車輛(含內轉車)的平安運行牢靠性,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削減或避開股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道路交通平安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及公司的人身和財產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生產區道路的交通平安管理與交通活動的運行限制規定和要求。

2、本制度適用于進入本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生產區道路全部機動車在其資產所屬區域及道路上進行可能影響交通平安的活動的管理與懲罰。

三、職責

1、總經辦職責

(1)負責公司經理層領導的公務用車支配,確保車況平安牢靠。

(2)負責部室有重要、緊急公務用車的協調支配,確保車況平安牢靠。

(3)負責對公司小車駕駛員的業務、法規學習及日常管理工作。

(4)負責督促公司小車駕駛員做好車輛的定期平安檢查和隱患整改,確保車輛運行的平安牢靠。

3.1.5負責督促公司小車駕駛員做好車輛和駕駛資質的年審認證工作。

2、平安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對公司停車庫的平安管理和考核,督促管理人員維護停車庫的平安運用秩序。

(2)負責對公司停車庫的交通標記的設置、維護。

(3)組織、參與對公司駕駛員交通違章、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和處理。

(4)督促、考核有關職能部門對公司小車駕駛員的法規學習、日常管理、定期查改平安隱患、車輛和駕駛資質的年審認證等工作的有效開展。

(5)負責對公司所屬公司的道路交通平安工作進行目標管理和監督、考核。

3、各部門職責

1、對本部門的道路交通平安工作負全責。

2、負責對本部門全部駕駛人員(含內轉車駕駛員,下同)的駕駛資質審查和職業禁忌癥體檢管理,做到平安用工。

3、負責對本部門全部駕駛員進行定期技能培訓、業務及法規學習和日常管理,做到剛好、有效,建檔管理。

4、負責對本部門全部車輛(含內轉車)的定期車況檢查和隱患整改,確保資金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人,確保車輛運行的平安牢靠。

5、負責做好本部門全部車輛及駕駛員的年審、認證工作,做好自檢、年審認證的建檔管理工作。

6、組織、參與對本部門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現場勘查、認定和調查、處理工作。

3.3.8負責做好本部門全部車輛及駕駛員的保險及理賠工作。

四、管理要求

1、公司停車庫應有足夠的照明和平安警示標記,庫管人員應做好剛好調度和管理。

2、機動車進入公司停車庫時,必需聽從管理人員的調度指揮,嚴禁亂停、亂放,阻礙車輛、行人進出,甚至導致事故發生。

3、機動車入庫實行先出后進原則,防止堵塞或插掛事故。庫滿時,庫管員應剛好指揮車輛停放其他車庫。

4、停放公司停車庫的車輛駕駛員不聽指揮且亂停、亂放的,公司車庫管理者有權勸其離開或馬上報告公司經營管理部協調解決。

5、內轉車駕駛員的平安管理

(1)內轉車駕駛員屬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取得內轉車駕駛執照,方能從事內轉車駕駛員崗位。

(2)送培持證工作歸口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確保100%持證上崗。

(3)各部門依據工作須要新增內轉車駕駛員的,由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分管領導批示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健康體檢、送培持證,并完善用工手續。

(4)牌照車駕照人員支配駕駛內轉車的,由安技環保部和交通平安自檢組審核資質和實力、人力資源部完善用工手續后,持證上崗。

(5)公司交通平安管理部門按規定時間做好內轉車駕駛員的平安學習和業務培訓、指導,并做好學習記錄。

6.牌照機動車的平安管理

(1)各有車部門的車輛原則上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公車私用(經批準的特別、緊急狀況除外),不準公車用于旅游

(2)各有車部門車輛的日常調度、運用和駕駛員的管理由各部門領導負責,車輛的運用實行派車制度,由部門領導或專人進行支配,并由專人對每一次用車具體填寫派車記錄單(派車記錄單格式見附表)。

(3)派車記錄單因是對車輛運用狀況的有效證明,各有車部門必需仔細填寫,妥當保存,自覺接受分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與檢查(事故因公用車的證據)。

(4)車輛必需由專人駕駛,禁止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司車輛。

(5)駕駛員嚴格按派車要求平安出車,嚴禁酒后駕駛,嚴禁超速、超載行駛,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練車或私自用車。

7、考核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

(1)在禁停區域亂停、亂放,阻礙道路平安暢通的。

(2)不按生產區道路指示標記行駛的。

(3)不按公司規定超速、超載行駛的。

(4)不遵守本公司上下班時間禁行令、不履行進出公司大門登記檢查強行沖卡的。

(5)不聽從生產區道路管理人員的檢查和指揮、強行沖卡的。

(6)駕駛員若無故不參與定期的平安學習的。

(7)無故不開展對車輛日常維護保養造成帶病車運行的。

(8)無故不參與周期檢查、年審認證的。

(9)不遵守公司規定、開出限行區域的。

(10)不遵守公司規定、酒后駕駛的。

(11)不遵守公司規定、擅自將公車交給他人駕駛練車的。

(12)不遵守公司規定、擅自公車私用或公車組織旅游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載遺灑、飄散氣體、液體、其它松軟物體或未加蓋密封沿途撒漏的(同時責令其行為人剛好清除)。

(2)在生產區道路上傾倒生活、工業、建筑等垃圾和其它廢棄物品,造成交通平安隱患情節嚴峻的(同時責令其行為人剛好清除)。

(3)損壞或擅自移動生產區道路交通平安設施或者以其它方式影響生產區道路交通平安設施正常運用的。

(4)未經本公司職能部門批準,擅自由生產區道路上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或未按限期復原原狀的。

五、附則

1、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說明;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農村道路交通平安管理站交通違法違法勸導制度

(一)要依據轄區實際,確定不少于2個重點村,各重點村要依據車輛、行人等交通狀況,選擇重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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