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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部分 決策與審批環節工程建設領域中涉及決策和審批的環節較多,程序紛繁復雜,這就為一些領導干部濫用決策權、審批權,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提供了便利。在一些工程建設的重大審批和決策中,下面這一樁樁、一件件觸目驚心的案例將給我們更多思考,同時也提醒廣大黨員干部,一定要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不能使手中的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1-1 位高權重生貪念 高墻鐵窗度余生——周良洛受賄案周良洛,男,1958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區長,曾任北京市朝陽區區委宣傳部長、副區長。2003年初,北京泰躍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劉某向時任海淀區區長的周良洛提出參與北京稻香湖培訓中心改制項目,在周的幫助下,泰躍公司下屬的北京科技園公司成為北京稻香湖投資公司控股股東,劉某任董事長。2004年,泰躍公司資金緊張,在周的幫助下,劉某的公司又退出稻香湖投資公司,收回本金人民幣2億元及1000余萬元的收益。為感謝周良洛的幫助,劉某于2003年10、11月、2006年1、2月間向周行賄折合人民幣869萬元。北京億城房地產開發公司副總經理李某是周良洛的大學同學,在該公司開發竹園項目過程中,李某請求周給予關照,后得到周的幫助。李某于2006年4月向周行賄人民幣 200萬元。周良洛還借大搞環境建設之機,為其“發小”王某擔任總經理的北京博雅綠茵園林綠化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使得該公司在沒有任何招標信息公布的情況下,先后承擔了海淀區一系列重點綠化工程。2006年,某國有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李某為了答謝周良洛在“ 8?31”大限(2004年中央規定該年8月31日后經營性國有土地不得協議轉讓,這在地產界被稱為“ 8?31”大限)時幫助公司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渡過難關,數次邀請周良洛之妻魯小丹到公司任職。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該房地產公司通過倒簽勞動合同日期,以工資、年終獎、項目獎等名義,給予魯共計人民幣29.03萬余元。經查,1998年至2006年,周良洛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其妻子魯小丹多次非法收受賄賂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72萬余元。2008年3月,周良洛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仡欀芰悸甯瘮櫬涞倪^程,問題多出現在決策層面。通過看似正常的程序,就可以使1得某些項目朝著領導的意愿發展。正如周良洛在悔罪時所說的, “我的注意力的變化,就足以使一些企業感受到領導的關懷,甚至就有可能為它的商業帶來利益。1-2 期權式犯罪隱蔽 退休后罪責難逃——許樹迎受賄案許樹迎,男,1940年10月出生,漢族,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助理巡視員,曾任海淀區人民政府副區長。1995年至2003年期間,許樹迎利用其擔任海淀區副區長,分管城市建設,掌握房地產項目審批權的職務便利,為 4家房地產公司開發住宅建設項目、危舊房改造等項目中提供合作、審批方面的幫助,收受 4家公司給予住房5套,總計建筑面積 974平方米,共計價值人民幣629.9萬元。2009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許樹迎因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許樹迎是期權犯罪的典型代表,在位時為他人謀取利益,退休后大肆斂財,他把掌握的城市建設項目審批權,當成個人謀私的工具。許樹迎在悔罪書中寫道:犯罪原因一是放松學習,放松了思想和人生觀的改造,貪心越來越大;二是不學法、不懂法而犯法,認為退休后,特別是兩年以后,覺得沒事了,就忘乎所以。由此可見,對物質享受的欲望人皆有之,關鍵是如何把它控制好。內因通過學習提高個人修養,外因規范權力運行,加強對掌權人的監督管理。1-3 執法犯法伸貪手 褻瀆法律罪難容——郭生貴受賄、貪污案郭生貴,男,1948年1月出生,原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間,郭生貴利用職務便利,為兩家公司承攬該院大樓內部辦公設備、弱電工程及大樓裝修提供幫助,收受人民幣共計 322萬元。此外,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律師中介賄賂 380余萬元,并貪污公款 90余萬元。2008年10月,郭生貴因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西城法院大樓的主體工程是區里的代建項目,郭生貴沒能插手大樓的主體工程建設。而大樓內部辦公設備、弱點工程及大樓的裝修是由西城法院自己來負責完成的,這些項目,郭生貴早已垂涎三尺,貪婪地規劃者自己的斂財步驟。一般工程發包找的都是有實力、報價合理的公司,而郭生貴卻是看誰能給他回扣報價更2高。最后弱電工程給了一個業界并不知名的公司,而該公司則按事先約定好的總工程款的15%共計300萬元回扣返給郭生貴。就連法院門前的一對價值不足28萬元的大理石獅子,郭生貴也動了歪腦筋,貪污公款30余萬元。1-4 膽大妄為索賄賂 多行不義必自斃——仇春利受賄案仇春利,男,漢族,1957年1月出生,原北京市通州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1994年至2008年間,仇春利利用擔任通州區區長助理、城建委主任、建委主任、國資委主任等職務便利,為多家企業在承攬工程、企業資質升級、土地轉讓、企業改制中提供審批等方面的幫助,并索取、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 414萬元、7萬美元、兩套住房、價值 30.1萬元凱美瑞轎車一輛。此案現已移交司法機關。仇春利在建委主任的位子上多年,深知工程建設領域涉案資金巨大,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利換取金錢。任通州區區長助理、通州區國資委主任后,也不忘記繼續斂財,其妻趙某身為警務人員,也直接參與收受賄賂,甚至堂而皇之地開著警車索賄收錢。自 1994年至2008年14年間,他單獨或伙同妻子趙某、弟弟仇某等人索賄、受賄達 24次之多,涉案金額高達 877萬余元。仇春利這種法制觀念淡薄,膽大妄為的蛀蟲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1-5 手握重權私心起 大筆一揮錢拿來——鄧連莊受賄、挪用公款案鄧連莊,男,1951年10月出生,曾任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懷柔分局局長、北京市懷柔區規劃協會會長。2004年至2005年間,為了幫助某建材城進行改建,鄧連莊違規簽發了項目規劃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收受賄賂款 1萬美元。2004年,鄧連莊幫某公司協調修改了規劃,將隔離帶改為工程用地。事成之后,該公司總經理劉某送給鄧連莊 2萬元人民幣和1萬美元。鄧連莊還曾幫助某公司將工業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換來多次出國旅游。此外,鄧連莊還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款 263萬元借給紀某使用。2008年12月19日,鄧連莊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沒收違法所得。本應科學論證的城市規劃,卻被鄧連莊玩弄于股掌,翻手之間,留下的是金錢與私欲,失去的是公平和公正。31-6 貪私利權錢交易 亂交友斷送前程——董仕青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董仕青(曾用名董士清),男,1956年4月出生,原北京市通州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2002年至2004年,董仕青利用擔任梨園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某工程隊承建梨園鎮政府配套工程提供幫助,索賄 20萬元;為某企業投資建廠提供幫助,索賄 12萬元。2004年至2005年,利用擔任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贈與的置換轎車一輛(差價8萬余元);接受他人的裝修一次(價值 7萬余元)。此外,董仕青本人還有 790余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2007年12月,董仕青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案發前,董仕青一直被認為是“好人”,工作勤懇、待人平和、交友廣泛。但庸俗的社交圈害了他,董仕青熱衷于拉山頭、搞幫派、劃圈子,閑暇時,經常與少數領導干部或企業老總流連于牌場、酒場、娛樂場。在各種娛樂場所里,權力與權力、權力與金錢找到了微妙的平衡,而董仕青也正是利用這樣的社交圈將手中的決策審批權利益最大化。領導干部要做到慎交友,特別是那些看中了自己手中權力的所謂朋友,避免因為亂交友而斷送前程的悲劇發生。1-7 權錢交易噬民房 建委主任終落馬——安鳳奎受賄案安鳳奎,男,1953年8月出生,原門頭溝區采空棚戶區改造建設中心黨組書記、主任。曾任門頭溝區潭柘寺鎮黨委書記,門頭溝區建設委員會主任。2001年,安鳳奎在擔任潭柘寺鎮黨委書記期間,決定將該鎮道路護坡墻工程交給閆永成(另案處理)承建,收受賄賂 20余萬元。2006年下半年,在門頭溝區建設廉租房過程中,時任區建委主任的安鳳奎將某地塊開發廉租房的消息透露給一房地產公司,指使該房地產公司購買此地塊,并以該房產公司擁有土地所有權為由幫助其獲得開發資格。 2007年,安鳳奎指令建委下屬代建辦與該房地產公司簽訂開發協議書,該協議未按要求向區領導匯報。 2008年,安鳳奎又指令代建辦重新與該房地產公司簽訂開發協議書,更改建設內容,并增簽室外工程協議。安的一系列指令使得財政多支出工程款2000多萬元,還幫助該公司無償使用財政資金。事后,安鳳奎收受房地產公司賄賂共計人民幣45萬,港幣28萬余元。4該案目前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廉租房建設事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安鳳奎作為建設主管部門領導,不以群眾利益為出發點,反而違反廉租房建設要求,大肆斂財,給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1-8 國企領導權力大 科學規范防濫用——林慶樂受賄案林慶樂,男,1959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2004年至2009年間,林慶樂利用擔任城建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城建集團市場營銷、資本運營、土地開發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利用手中的決策權先后為多個公司承攬三義廟、立水橋自建房等項目謀取利益,收受單位或個人給予的人民幣 280萬元、價值143.22萬元的住房一套,所收受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 423.22萬元。2010年4月,林慶樂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公司法賦予國企領導人極大的權力,但如果得不到科學規范和有效制約,國企領導人濫用權力或權力運用不當,都會給企業和國家造成巨大損失。1-9 權利行使缺監督 制約機制要健全——谷維臣受賄、濫用職權案谷維臣,男,1954年7月出生,原北京市通州區民防局局長。2002年至2009年,谷維臣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區民防局局長期間,利用掌握人防工程的建設審批、維修、使用和管理的職權,為多家企業少建人防工程或獲得人防工程建設、維修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 54.78萬元、美元1000元。此外谷維臣還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 1700余萬元。 在谷維臣看來,人防工程成為了他手中的地下工程,為中飽私囊,他濫用權利,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2010年2月,谷維臣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人防工程領域特殊、關系重大,一旦發生職務犯罪,危害嚴重。谷維臣案暴露了民防系統出現的重大問題:一是權力隨意行使,缺乏有效監督。往往領導一句話、一支筆就可以決定少建、免建民防工程或減免異地建設費;二是體制機制不健全。區縣民防局一直延續著人防工程日常利用監管權和經營權混淆的做法,區縣民防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難以實現公正執法,也容易滋生腐敗。51-10 利用漏洞搞交易 非法取財罪應得——柴生清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柴生清,男,漢族,1951年11月生,群眾,河北省邯鄲市人,大學學歷,1969年9月參加工作。曾任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權屬處副處長、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市場處調研員等職務。柴生清在任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權屬處副處長期間,以低價轉讓的形式接受北京某房產公司風神藍鳥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 13.6萬元,后又收受人民幣 2萬元。后來該房產公司開發多個房產項目過程中,柴生清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條件,為項目審批過程的加快提供了幫助。除此之外,柴生清在審批北京某房產評估公司所代理的相關房屋、土地項目的權屬確認、土地證辦理手續過程中,加快審批、上報進度,使得該公司手續順利辦理。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高某、副總經理杜某的賄賂人民幣 4萬余元。另外,檢查機關在依法搜查其住所時,又搜查出大批現金,共有人民幣 181.63萬元及3830美元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合法。200x年x月x日,柴生清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行被判處 xxx徒刑。柴生清身為國土審批部門的領導干部,不能以身作則,反而監守自盜,他置國家利益于不顧,利用監督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手中的權利進行權錢交易,最終得到了法律的嚴懲。1-11 上下合謀貪私利 人到黃昏進牢籠——王桂洪、程重陽貪污、受賄案王桂洪,女,1946年10月生,原北京市崇文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政科科長。程重陽,男,1946年7月生,原北京市崇文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政科科員。2000年11月,王桂洪在擔任北京市崇文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政科科長期間,與程重陽共謀,利用職務便利越權為某公司審批辦理產權過戶申請, 將該公司應向房管局繳納的契稅、印花稅等費用人民幣 66萬元私自截留并轉入某房地產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事后王桂洪和程重陽分別從該公司分得人民幣 20萬元。2003年6月,程重陽還利用職務便利在為某公司辦理產權證時,以需要打點為由,向該公司索取好處費 5.5萬元。2006年2月8日,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王桂洪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程重陽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為了謀取私利,滿足貪念,王桂洪、程重陽無視規定和紀律的約束,給國家造成了巨額損失,自己和家庭也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在接到判決時,王、程二人正好都是五十九歲,再過幾個月他們就可以好好享受退休生活了,如今卻要在監獄里度過無數個漫漫長夜。正是:工作始終保清廉,才能幸福度晚年。61-12 審批制度不健全 房土局長狂斂財——殷國元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殷國元,男,1944年出生,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副局長。2000年至2006年,殷國元利用擔任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副局長,分管資源規劃、土地批租、舊區改造等重要部門的職務便利,為數家房地產開發商在土地利用、拆遷許可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陳某多次索取、收受賄賂數額總計人民幣 3555萬余元,并有價值人民幣397萬余元和美元47852元的財產未能說明其合法來源。2008年8月14日,殷國元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殷國元擔任國土局副局長期間,正是上海市土地開發、城市改造從計劃走向市場的時期,那時,“招拍掛”的土地出讓方式還未完全建立,大部分土地是以不公開的方式出讓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政府方面的代表一般都是殷國元。可以看出,土地審批權過于集中、審批制度不健全是殷國元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加強土地審批管理,防患于未然。1-13 海歸高官戀錢色 弄權規劃終成禍——蔣勇受賄案蔣勇,男,1962年11月出生,原重慶市規劃局局長、黨組書記。2003年6月至2008年2月,蔣勇利用擔任重慶市規劃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伙同其情人原重慶嘉匯置業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慶瑜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為重慶長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 16家單位或個人,在調增容積率、調整建筑功能、調整拆遷規劃紅線范圍等方面提供幫助, 由其本人或通過唐某,在五年內46次收受行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 1870余萬元。其中,蔣、唐二人共同受賄 17項,涉嫌受賄金額 1689.343萬元;蔣勇單獨受賄 9項,涉嫌受賄金額為 181.2517萬元。2009年2月27日,蔣勇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蔣勇曾留學英國威爾士大學,被公認為城市規劃方面的專家,但這名擅長規劃的專家型干部,最終卻沒有規劃好自己的人生,走上犯罪道路。第二部分 招投標環節7“公者無私之謂也,平者無偏之謂也”,工程領域的招投標是否公平、公正,是關系政府形象、廉政建設、建設行業發展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大問題。近幾年來,建筑工程招投標中違規違法、弄虛作假問題仍然存在,嚴重影響了招投標制度的落實和政府形象,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環節的反腐成敗是一塊人民信任的試金石。如何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使招投標能夠在陽光下規范運行,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嚴肅課題!2-1 公開招標成工具 串通“圍標”為己欲——李海東受賄案李海東,男,1969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宣武區建設委員會主任,曾任北京市宣武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主任。2005年7月期間,北京市宣武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作為招標人,對宣武區政府機關號辦公樓裝修改造工程進行公開招標。北京昊都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馬某為了中標,通過時任宣武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主任的李海東協調,與羅某的三家單位一起串通投標,并承諾支付一定的“陪標”費用。同年9月,招標人決定馬某所在公司中標。2006年2月,馬某將“陪標費”30萬元存入羅某控制的某食品廠食堂的賬戶。同年 3月,羅某先后兩次從上述賬戶上取款并給予李海東共計人民幣 10萬元。2009年,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李海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 10萬元。為了一己私利,李海東指令他人采用串標、陪標的方式,在“公平競爭”的天平下搞起了小動作,非但使公開招標失去了“擇優”的作用,更使公開招標淪為其為個人謀利的工具。2-2 醫院工程撈提成 忘本逐利悔終生——邱振環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邱振環,男,1955年3月出生,原北京市通州區潞河醫院黨委書記。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間,邱振環利用職務便利,在醫院工程項目招投標、醫療器械購置、單位燃煤采購和人事任免過程中,先后收受相關單位、個人給予的賄賂款共計78萬余元,并有194萬余元的個人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2007年11月,通州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邱振環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邱振環任潞河醫院黨委書記期間,國家為了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水平,加大了對基層醫療設施的投入。習慣于吃醫療器械回扣的邱振環自然不會放過嘴邊這塊肥肉。2005年至2006年恰逢是潞河醫院大發展的一年,同時也是邱振環加速斂財的一年。醫院手術樓、體檢中心、8候診室先后開工,邱振環違反招投標規定,幫助相關單位或個人中標,先后收受賄賂款共計40萬元。為“得倆錢”的他早已將提高醫療衛生水平, 服務群眾需要這一重大職責拋諸腦后,完全將醫院當做了個人斂財的工具。2-3 招標程序走過場 關照背后有玄機——王倫道受賄案王倫道,男,1944年3月出生,北京市國有企業監事會主席,曾任北京化學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北京京工化投資咨詢中心法定代表人、北京北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2001至2002年,王倫道在擔任北化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承建單位中標華騰園小區,收受賄賂款 12萬元。1999至2000年間,王倫道在擔任北化集團總會計師期間,對停薪留職的下屬薛某違法使用公款的行為放任、縱容,并指示下屬企業購買薛某丈夫所在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收受薛某的賄賂款共計 45萬元。2005年3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王倫道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華騰園小區承建單位之一的某公司與北化集團有過業務往來,而且北化還一直拖欠該公司工程款八千余萬元。為了彌補該公司損失,王倫道批示要給予其一定關照,讓其中標。中標后,該承建單位的好處費也適時奉上。而所謂的招投標程序,實際上只是走走過場罷了。2-4 人前危坐講廉潔 轉身厚顏收好處——董泗臣受賄案董泗臣,男,1952年8月出生,原北京市石景山區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副主任。2006年至2010年,董泗臣利用其直接負責石景山區環衛中心垃圾清運業務及基建工程的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把公廁興建及改造的部分工程承包給沒有資質、通過掛靠的方式進行施工的非正規施工單位,并收取好處費。就是有資質的正規施工單位,在承包工程時,如果不給董泗臣送錢,也拿不到工程,或者工程結束結不了款。除了工程發包外,董泗臣還管著節能省水的環保廁所設備的采購,設備提供商想做成生意,也得向他送錢。不到四年的時間里,董泗臣收受好處費、購物卡折合人民幣 9.6萬元。董泗臣曾在黨風廉政會上說,希望同志們黨風廉政方面不出問題,這是對我工作最大的支持。然而,主管黨風廉政建設的董泗臣自己卻因腐敗倒了下來。目前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已對董泗臣受賄案提起公訴。92-5 招標投標漏洞多 工程分包巧跳過——常宏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挪用資金案常宏,男,1967年9月出生,原北京中鐵建投節能環保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2006至2007年,常宏利用職務便利,在朔黃鐵路黃萬線站區建筑空調室外打井工程中,不經招投標便將工程分包給兩家工程公司, 共收受賄賂款 15萬元;將某工程公司返還本單位150萬元中的44萬余元非法占為己有,將某節能設備制造公司返還的40萬元中的30萬元用于個人購買汽車;此外,還將單位公款17.8萬元挪作他用。2008年7月,常宏因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中鐵節能公司不經招投標便將工程分包, 造價遠遠高于正常建造成本,為此多支付了600余萬元。分包公司而后返還中鐵節能公司的150萬元一直被常宏掌控,而中鐵節能公司及其上級控股企業中鐵建設公司竟毫不知情。招投標制度是預防腐敗的良方,要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不給違法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機。2-6 借殼招標私授意 東窗事發進牢獄——邢廣勝受賄案邢廣勝,男,1958年11月出生,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機關服務中心北京中安之家酒店連鎖有限公司總經理。2004年3月至2008年3月間,邢廣勝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機關服務中心委派,到北京西郊賓館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副總經理。 2007年至2008年,邢廣勝在本單位打井工程和裝修工程中,共收受某工程公司和裝飾公司的工程回扣款 52萬余元。2008年12月21日,邢廣勝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 52萬元。本案中,打井工程沒有經過招標就由邢廣勝給了某工程公司;禮堂裝修工程雖然經過了招標,但承接工程的裝飾公司并不具備相應資質,而是以另外一家有資質的裝飾公司的名義中標。招投標制度形同虛設,邢廣勝才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將工程隨意發配,從中撈取好處。2-7 行業慣例要不得 伸手一定會被捉——王國良受賄案王國良,男,1954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小型動力機械廠副廠長。2001年初,在北京市小型動力機械廠和某房地產公司合作開發東麗溫泉住宅小區期間,王國良利用職務便利,未經任何招標程序即將該項目建筑設計業務介紹給北京某設計有限公10司的凌某,收取人民幣 10萬元,后退還5萬元。2009年12月,王國良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 5萬元,予以沒收。王國良始終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他聲稱:“拿回扣,這是行業慣例?!弊鳛閲夜ぷ魅藛T,要正確面對社會中存在的“潛規則”、“行業慣例”,是隨波逐流,將“行業慣例”視作收受賄賂的借口,還是克己奉公,毫不猶豫地拒絕,這是每一個黨員領導干部都要面對的問題。2-8 牽線搭橋為好處 偷賣信息得教訓——李建忠受賄案李建忠,男,1953年7月出生,原北京住總第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部副經理。2000年10月,李建忠在擔任房地產開發部副經理期間,利用負責企業內外部基建和房地產開發工作的職務便利,在開發“住三安家樓小區”的項目中,將公司的內部信息通報給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幫助該公司中標并與本單位順利簽署開發合同。2002年8月李建忠收受該公司張某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10萬元。2009年6月,李建忠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沒收受賄所得人民幣10萬元。李建忠通風報信兩年后才放心大膽地收受賄賂,他本以為可以“神不知鬼不覺”,不想幾年后東窗事發。企業發展中,必須規范工作流程、完善內部控制、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出賣企業利益,撈取個人好處。2-9 串通投標為牟利 重點工程不放過——蘭紹偉受賄、串通投標案蘭紹偉,男,1955年1月出生,原四川省漢源縣副縣長、永定橋水庫管理局局長。永定橋水庫是四川省雅安市漢源縣移民重點工程,作為國家 4萬億資金拉動內需投資中的首批項目,該水庫總投資超 8億元,其中首部樞紐工程的概算近 3億元。作為招標工程的業主代表,原漢源縣副縣長、永定橋水庫管理局局長蘭紹偉將這次招投標當做了致富良機,打著“誰中吃誰”的算盤,蘭紹偉與所有想來投標的企業展開了“車輪式”密談。多次收受項目投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等的賄賂共計人民幣 58.5萬元。2009年9月,蘭紹偉因犯受賄罪、串通投標罪被四川省雅安市名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 15萬元,罰金人民幣 30萬元。11蘭紹偉被稱為“率先倒在四萬億投資中的官員”,而令蘭紹偉身陷囹圄的則是權錢交易最為隱秘的招投標環節。面對 3億元工程的誘惑,招投標工作成了公權與私利交織,利益各方相互勾結、明爭暗斗的“戰場”。原本是防止腐敗有效手段的招投標,在蘭紹偉及其利益共同體那里淪為了非法交易的合法外衣,本該擇優成交的評標活動也被演變為“擇賄成交”的鬧劇,實在令人扼腕嘆息!2-10 招標擊倒眾專家 評標漏洞要防范——安徽省合肥市招投標中心專家庫專家評委受賄窩案譚燎原,男,原安徽國禎環保設備制造廠 (原安徽省電梯廠)電氣工程師;劉邦利,男,原安徽省特種設備檢測院高級工程師;高衡初,男,原合肥工業大學副教授;張虎,男,原安徽建筑工業學院建筑設備節能工程研究所常務副所長、副教授。上述四人與郭道明、蔣福明、孫偉敏等人均在特種設備領域有著多年的從業經歷,不是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就是一直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從事特種設備檢查工作。此外,他們還都是合肥市招投標中心專家庫的專家,因為在招投標過程中收受賄賂,而毀了一生的榮譽。2007年9月至2009年期間,上述七人利用參加合肥市招投標中心招標項目的評標便利,讓兩家公司在多個項目中競標成功,并在事后收取現金、購物卡等好處費共計人民幣 23萬元。2009年9月,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七名專家評委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期,由于認罪態度較好,他們均被適用緩刑。評標工作的專業性很強,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往往更為隱蔽。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有效防止招標投標活動中賄賂案件的再次發生,就要做好“人防” 、“物防”、“技防”三個方面的工作:一要科學設置和健全評標人員數量,建立重大、特大招標項目跨地區、跨省抽取評標人員參與評標的制度;二要加強對評標活動的監管,合理設置評標辦法、計分辦法;三要推廣電腦隨機抽取評標專家、不良行為網絡記錄等高科技手段,加強科技防腐力度。第三部分 征地拆遷環節征地拆遷是推進城市化、工業化建設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關系著城市發展、經濟增長、社會穩定和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如果處理不好就會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損害。有些黨員干部利用征地拆遷中利益關系的復雜性徇私舞弊為個人謀取私利,置國家、12社會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于不顧,無視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違背基本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利用其職務和手中握有的權力中飽私囊,最終走上職務犯罪的道路。3-1 貪圖金錢為私欲兄弟雙雙進牢監——閆永喜、閆永成貪污、受賄案閆永喜,男,1963年6月出生,原門頭溝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兼石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閆永成,男,1969年7月出生,閆永喜之弟,原門頭溝區永定鎮馮村黨委副書記、經濟合作社社長,兼任北京昆侖琨投資有限公司等法定代表人。2002年5月,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門頭溝區永定鎮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向永定鎮繳納了 300萬元定金。但永定鎮遲遲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相關土地出讓手續。該公司負責人找到時任永定鎮黨委書記的閆永喜,要求退還定金。閆永喜與其弟閆永成合謀,指示永定鎮以退還定金和承擔賠償的名義,向某商社賬戶開出 500萬元支票,然后將其中 300萬元交給該房地產公司,另 200萬元轉入其弟閆永成個人經營的北京閆仕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據為己有。2007年1月,閆永喜利用職務便利,伙同情婦毛某和某房地產估價公司張某,采取編造事實、偽造拆遷補償款合同等手段,騙取拆遷補償款 74.617萬元。閆永成同樣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編造虛假拆遷協議等手段,騙取拆遷補償款 241.604萬元。2010年1月22日,經市紀委討論并報市委常委會批準,給予閆永喜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閆永成開除黨籍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閆氏兄弟同樣身居要職,不但未能互相勉勵、共同進步,反而沆瀣一氣、大肆斂財,最終一同跌落馬下,令人扼腕。3-2 廢棄公廁據己有 貪腐碩鼠現原形——王瑞成貪污、受賄案王瑞成,男,1964年8月出生,原北京市宣武房屋經營公司第四分部房屋管理員。王瑞成利用擔任房管員的職務便利, 于1997年以其妻子的名義偽造公房承租合同, 將轄區內一間廢棄公廁據為己有,并于 2009年該地區拆遷過程中獲得拆遷補償款 60萬元。2007年至2009年間,王瑞成在辦理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手續時,趁代繳相關費用之機,采取截留住戶上繳的手續費和轉讓費等手段將 3萬余元公款侵吞。2009年8月,王瑞成收受拆遷戶“感謝費”2萬元人民幣。目前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3王瑞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不但不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反而利用職務便利,截留侵吞公款、收受錢財、騙取拆遷補償。為了避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為所欲為,應當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機制,切實保證公租房租金標準、拆遷補償流程等相關政策及時為公眾所知、所曉、所用,從制度保障層面上使王瑞成這類貪腐碩鼠無所遁形。3-3 大權獨攬缺監管 心態失衡把錢貪——高桂全受賄案高桂全,男,1969年2月出生,原北京市朝陽區常營回族鄉副鄉長、常營地區辦事處副主任。2004年至2006年間,高桂全利用主管拆遷安置工作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三名行賄人人民幣168.5萬元,并為他們謀取利益。2007年11月,高桂全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繳犯罪所得上繳國庫。常營鄉拆遷工作從2001年開始,拆遷工作原本應由鄉書記帶頭成立拆遷工作組專門負責,但因鄉領導干部人事變更等情況,在主管領導新舊交替期間,身為副鄉長的高桂全成為事實上的拆遷主管領導,拆遷小組基本上是在根據他一個人的指示進行工作。大權獨攬,又正值新舊領導交替,權力約束的短暫失效便讓高桂全走上了犯罪的不歸路。3-4 兼并公司有奇招 貪污公款罪難逃——許炳富貪污案許炳富,曾用名許長德,男, 1936年3月出生,原北京橡膠十四廠廠長。2001年11月至2002年9月,在北京橡膠十四廠位于東城區針線胡同甲 36號房產拆遷過程中,許炳富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下屬偽造協議書,將該廠位于東城區東手帕胡同 11號房產的拆遷補償款190萬元,謊稱是東手帕胡同11號和針線胡同甲36號共同獲得的補償,向上級主管單位隱瞞了針線胡同甲36號的拆遷補償款310萬元。此后,許將針線胡同甲36號首筆補償款100萬元轉入其注冊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賬戶內。2006年10月,許炳富因犯貪污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 10萬元。北京橡膠十四廠曾長期經營不善,許多職工面臨下崗或提前退休。許炳富作為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者,在企業遇到困難的時候,本應恪盡職守,保護好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而他卻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 事后還企圖利用貪污的公款設立公司, 兼并橡膠十四廠,這“第一桶金”挖得實在沒有良心!143-5 無視規定私分金 犯罪道路執意行——祝玉鳳、郎秀萍貪污案祝玉鳳,女,1951年1月出生,原北京鵬華拆遷服務所所長。郎秀萍,女,1957年3月出生,原北京鵬華拆遷服務所工作人員。2002年底至2003年初,祝玉鳳在負責通州區永順鎮耿莊村拆遷項目中,指使該所工作人員郎秀萍偽造虛假拆遷戶提款手續, 騙領拆遷服務費 51萬余元,私自以年終獎名義分給該所職工,其個人分得 9萬元,郎秀萍分得 5萬元。2009年7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祝玉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郎秀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一萬元。鵬華拆遷服務所上級單位北京市通州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明文規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獎金由總公司黨委研究決定;分公司職工獎金分配由分公司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同時向上級主管經理匯報,走正常的財務手續,嚴禁不入賬自行發放?!弊!⒗啥耸熘霞壍墓芾硪幎?,卻明知故犯,欺上瞞下,把應存入該所賬戶的拆遷服務費,通過弄虛作假的手段放入小金庫,給自己貪污創造條件,也讓自己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3-6 財務崗位存風險 強化監管是前提——白艷華貪污案白艷華,女,1978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延慶縣八達嶺高速公路(三期)領導小組辦公室出納、延慶縣 110國道縣城段東移暨延農路建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出納。2001年至2003年間,白艷華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采用偽造拆遷補償協議、虛增補償款,復印已存檔拆遷補償協議書、重復記賬等手段,將共計250余萬元的公款非法占為己有。2005年春節前,從國外歸來準備與家人團聚的白艷華還未走進家門,便被等候多時的辦案檢察官抓獲。2006年1月,白艷華因犯貪污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作案伊始,白艷華僅僅是一個 22歲的女青年。她用巨額贓款為自己購買了轎車兩部;住房三套,其中還有一套別墅;開辦美容廳一處。還辦理了境外旅居護照,外逃新西蘭近一年時間。年輕、又是最基層的出納,不論哪個角度看,白艷華都不應是貪污 250余萬元的罪犯。因此,有權力的地方就必須有監管,預防腐敗必須杜絕死角。153-7 解危排險掌大權 隨意驗房無人擋——張澤受賄案張澤,男,1954年5月出生,原北京市崇文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前門分中心副主任。2006年7月,張澤受委托在前門地區拆遷過程中擔任拆除封堵工作執行副指揮并代行指揮職務。其利用負責驗房、拆除、封堵等工作的職務之便,違規驗收北京市崇遠物美公司所屬“北橋灣18號院”房屋,為袁崇才、孫鳳利(另案處理)等人通過房屋拆遷騙取拆遷款提供方便。事后,張澤收受袁、孫等人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五萬元。2008年6月,張澤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沒收贓款 5萬元。張澤明知北京市崇遠物美公司所屬“北橋灣18號院”職工租賃住房與驗房通知單所寫正式房屋不符,仍授意驗房工作人員收房通過驗收,其他在場人員竟無人提出異議,小范圍的“腐敗集體無意識”確實令人擔憂。3-8 規章制度不可違 明知故犯罪難逃——馬德友濫用職權、貪污案馬德友,男,1951年6月出生,原北京市崇文區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前門分中心主任。在2003年9月至2005年6月間,馬德友利用職務便利,違規辦理了崇文區兩處公房的“企改民”承租人變更手續;并將轄區內數處無承租關系的直管公房及附屬建筑分配給單位職工承租。上述房屋拆遷時給相關單位造成損失達人民幣 386萬元。此外,2003年9月,馬德友將支付給本單位的房屋修繕補償費、租金補償款中的 5萬元截留并侵吞。2009年11月,馬德友因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被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馬德友明知前門地區面臨拆遷而實行了戶口、房產內部控制,卻違規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而且部分手續本應報請上級單位審批,但馬德友管理的分中心卻故意不履行報批手續,脫離了上級單位的監管,最終難法律的嚴懲。3-9 征地干部斂財忙 身陷囹圄后悔遲——丁萌受賄案丁萌,男,1972年出生,原重慶市沙坪壩區征地辦公室干部。2006年初,丁萌被重慶市沙坪壩區征地辦公室安排到“西永微電園征地辦公室” ,負責西永鎮征地拆遷工作。丁萌在拆遷補償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采用事后修改原始數據為他人糾誤、虛列土地補償款、虛增面積、虛報賠償標的物等方式,為他人的鴨棚、辦公區、廠16房拆遷補償以及機具設備補償等方面謀取利益, 并收受岑某、胡某某等人給予的財物。從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一年多的時間里,丁萌前后共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61.4193萬元。2009年1月15日,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丁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 8萬元。“土地是財富之母”,這一經濟學原理被一些貪官“活學活用” 。一些涉土官員利用自己的行政審批權,違規操作,為請托人謀利益,通過受賄大發橫財。 “土地爺”丁萌拿著受賄的錢,過上了奢侈的生活,可令他沒有想到的是,有十三年刑期正等著他。第四部分 資金使用與物資采購環節“陽光里堆滿笑臉,夜幕下裸露出貪婪,眼珠子一個勁兒盯著工程款,睡夢中念道著房子、車子、金錢、美女,,”無盡的貪欲最終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案例中的主人公不管是領導,還是普通工作人員,正是因為放任了自己的貪欲,鉆了財務監管的漏洞,才淪落為今日監牢中的囚犯?!跋佈ㄊР毂乇来蟮?,小賄不拒定成巨貪” ,因此,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資金使用上的監督和管理,強化對資金運行各個環節的檢查,確保資金合法、合理使用,才能真正杜絕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4-1 新型融資缺監管 窺得漏洞現貪婪——許勇貪污、受賄案許勇,男,1967年1月出生,原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屬北京城建投資管理公司副經理。2008年5月,北京城建集團中標軌道交通亦莊線 BT項目。為此,城建集團成立了北京城建軌道交通建設有限公司,須通過融資籌集 6億元,融資工作由時任城建集團投資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的許勇負責。許勇找到了某信托有限公司, 雙方商議的利率低于集團公司的標準。許勇認為有利可圖,遂與該公司北區項目經理邵某共謀,以上海某公司的名義,簽訂虛假咨詢中介合同,咨詢費用為 1400萬元。案發前,城建集團已支付 1050萬元,許勇和邵某將該款中的492.25萬元取出據為己有,其中許勇分得397.25萬元,其余款項暫存于上海某公司。2006年1月至2008年10月期間,許勇還利用職務便利,采取簽訂虛假業務合作合同或咨詢合同的手段,先后索取、收受賄賂款項共計人民幣949萬余元。2010年6月11日,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許勇犯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7所謂“BT”(Build-Transfer)是建設-轉讓的簡稱,它是政府或其授權單位與投資建設方簽署協議,投資建設方負責項目投融資和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完成后由政府回購的一種投融資形式。4-2 醫院改造留余款 院長伸手把錢貪——王學龍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王學龍,男,1964年3月出生,原北京市通州區第二醫院院長兼通州區馬駒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2008年10月間,王學龍利用職務便利,將部分改造工程款共計 60萬元通過某裝潢公司轉賬后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據為己有。王還在歷任永樂店衛生院院長和現職的過程中,采取虛構業務支出,虛報冒領等手段共侵吞公款共計21.75萬元。此外,王學龍尚有102.1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10年3月,因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學龍被通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為了改善馬駒橋基層醫療衛生水平,通州區政府撥出281萬元工程??钣糜诟脑靺^第二醫院。工程完工后尚有60萬余款未用,按財務規定,該款理應返還。面對這塊嘴邊的肥肉,王學龍貪念頓起,通過兩次轉賬存入個人賬戶。本以為可以神不知鬼不覺,但沒過多久,貪婪的雙手就被鐐銬緊緊鎖扣。4-3 視制度如同虛設 任貪念滑向深淵——杜甫來貪污案杜甫來,男,1955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地震局副局長。2001年8月,杜甫來被任命為北京市地震局副局長,當年 12月,杜甫來以地震臺維修的名義,利用手中的權力制作虛假工程預算,指令地震局其他人簽訂虛假工程合同,以支付工程款的名義,將上級撥付地震局的維修專款人民幣 30萬元支付給個體經營者付某的公司,套現后據為己有。2006年12月8日,杜甫來因犯貪污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1975年5月,杜甫來高中畢業,在北京市地震局參加工作。 30多年里,他一步步從普通的圖書管理員升遷至地震局副局長,工作踏實、謹慎。地震局平常也很少有工程項目,但這一次地震臺維修使謹慎了大半輩子的杜甫來伸出了罪惡之手。184-4 肆意妄為無人管 單位變成自己家——張禮貪污、受賄、職務侵占案張禮,男,1950年7月出生,原北京市石景山區八寶山農工商總公司經理。2000年7月至2004年7月,張禮先后采取隱瞞收入不入賬、虛假支付工程款的手段,侵吞本單位公款人民幣 398.08萬元,據為己有。2002年至2004年10月間,張禮先后為戴某等獲取拆遷費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 117.5萬元。2006年12月19日,張禮因犯貪污、受賄、職務侵占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3年7月,張禮所在單位會計曾經在查賬時發現賬目中少了 200多萬,但張禮一句搪塞,會計便不再過問。此外,張禮在未經八寶山農工商公司領導集體討論的情況下,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向戴某等支付拆遷補償款,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公司決策制度和監督制度的重大缺失。張禮儼然將公司視為取款機,給國家、集體,也給他個人帶來了巨大損害。4-5 曾經戎馬馳疆場 而今牢獄度余生——殷愿清貪污、受賄案殷愿清,男,1949年3月出生,原北京市金鼎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1998年4月至2001年1月,殷愿清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賬、簽訂虛假《房屋委托銷售代理合同》和直接收受賄賂等手段,共貪污公款人民幣 217.67萬元,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10.96萬元。2001年12月,殷愿清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969年2月,殷愿清應征入伍。到 1989年2月轉業前,他已經成為了某著名集團軍的團長。殷愿清在部隊摸爬滾打了二十年,先后榮立三等功 4次,數次獲得嘉獎。然而經受住戰場考驗的殷愿清,轉業后卻沒能抵擋住商場上的金錢誘惑,伸出了貪婪的手。被金錢俘虜的他最終將在監牢中度過余生。4-6 大權獨攬謀私利 豈知終須把“賬”還——范子林挪用公款、受賄案范子林,男,1943年12月出生,原北京市西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曾任北京礦務局房地產管理處處長。2000年5月至12月,范子林在擔任北京礦務局房地產管理處處長兼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北京礦務局分中心主任期間,伙同張某、高某(另案處理)將公款人民幣 400萬元挪19用至證券市場出借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后三人將利息中的 6.9萬元私分。2005年至2007年,范子林在擔任北京市西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為他人承攬綠島家園二期、三期清障工程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共計 22萬余元。2009年1月,范子林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追繳非法所得27500元、贓款22萬元予以沒收。根據北京礦務局規定,若將住房資金用于投資、經營,應該層報局領導批準,而范子林卻對上級單位規定熟視無睹,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最終鋃鐺入獄。4-7 公私不分鑄大錯 晚節不保失自由——蘇玉娥受賄案蘇玉娥,女,1953年7月出生,原北京市石景山區衙門口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2004年10月,蘇玉娥被返聘并經石景山區農委任命為北京市石景山區衙門口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2006年至2008年間,蘇玉娥多次利用其擔任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收受承攬該公司工程項目的業務單位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 8萬元。2009年3月,蘇玉娥因受賄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收受相關單位賄賂款后,蘇玉娥將款項部分歸個人使用,部分用做招待業務單位或共建單位等用途。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同時又“大方”地將賄賂款拿出來“公用”。蘇玉娥嚴重公私不分,完全把單位當成自己的私人企業,隨意取用單位資金。但是,在法律和事實面前,公就是公,私就是私,公私不分的蘇玉娥最終失去了寶貴的自由。4-8 收取現金不入賬 體外循環飽私囊——馮樹賢貪污案馮樹賢,男,1950年8月出生,原北京首鋼設計院工程造價咨詢部經理。1999年至2005年4月,馮樹賢利用本單位為北京世紀壇工程編制標底及審核工程結算的職務之便,將施工單位給付本單位的加班費、 好處費和獎金共計 15萬元,裝入自己的腰包;在為其他單位進行工程結算審核過程中,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相關單位的信息費 87萬余元。2007年,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馮樹賢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繳贓款發還原單位。近年來,商業賄賂的犯罪方式越來越隱蔽,表現出一些新形式、新特點。相當一部分商業賄賂是以付信息費、科研費、中介費、促銷費、手續費、勞務費、咨詢費、贊助費等方式發放的“獎金”、“提成”,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為由,付給對方單位或個人以現金和實物。然而,包裝得再好,也無法掩飾其非法的內核。204-9 不要監督火燒身 無視國法罪應得——孟繁程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案孟繁程,男,1953年1月出生,原北京市紅義物業管理公司經理。2002年6月至2005年10月,孟繁程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以簽訂虛假協議、虛增工程款等手段,貪污公款,又利用主管工程項目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索取賄賂,并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以單位名義發放津貼、年終獎金的手法,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總計涉案數額達人民幣 969萬余元。2007年10月,孟繁程因犯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些國有企業的領導干部曾為企業、國家和社會創造了大量財富,他們認為自己貢獻很大,理應多分一點、多拿一點,在即將失去權力時,心理出現不平衡,走上犯罪道路。 “五十九歲現象”是一面鏡子,它使我們在反思監管缺失的同時,也要反思國有企業在工資待遇、激勵機制及保障制度方面的不足。4-10 小區建設好處撈 為謀小利進監牢——彭德立受賄案彭德立,男,1962年12月出生,原北京首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遷安分公司經理助理、工程部部長。2007年至2008年間,彭德立利用負責首鋼遷鋼生活小區工程建設管理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施工和物資采購中,非法收受8家工程承包單位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 26萬元,并為他們謀取利益。2009年9月15日,彭德立因犯受賄罪被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國有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中,掌握著處置權的業務人員,是違法違紀的高發群體,或許他們職位不高,但權力一旦尋租,對企業的危害卻極大。4-11 有漏洞就有腐敗 無監督就無秩序——章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章犇,男,1961年7月出生,原北京計算機一廠副廠長。1999年7月間,章犇利用其主管該廠合建辦公室的職務便利,伙同財會人員張某(另案處理),以支付工程材料款的名義,從一廠合建辦轉出一張金額 50萬元人民幣的轉賬支票,用于支付張某與章犇二人購買的住房房款和裝修費, 后二人使用一張人民幣 50萬元的工程款21發票復印件在一廠合建辦平賬。此外,章犇還于 1995年至2000年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好處費人民幣103萬元;挪用公款 10萬元用于支付個人住房的裝修費用,后歸還。2008年3月10日,章犇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由于種種原因,計算機一廠財務與合建辦財務存在重復做賬的情況,即:計算機一廠用發票平賬,而合建辦則用該發票的復印件平賬。僅憑借一張發票復印件,章犇就輕而易舉地從合建辦領走了五十萬元,暴露了單位財務制度的巨大漏洞。科學、健全、監督完備的財務制度是一個單位規范運行的有效保障,加強財務管理,任何時候都不容忽視。4-12 集體研究做決策 假借名目把錢貪——王明亮受賄、挪用公款案王明亮,男,1956年6月出生,原北京城鄉一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 董事長。2004年9、10月間,王明亮、楊全林(同案處理)、郝建揚(同案處理),利用職務便利,在十八里店鄉周莊村土地轉讓形成的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賬外暗中收受開發中心以獎勵名義給予的人民幣 50萬元,三人各分得 10萬元。2004年9月間,王明亮、楊全林、霍艷(同案處理),經預謀決定挪用本公司所有的崇文區花市上三條 5號院拆遷補償款中的人民幣50萬元為王、楊、霍、郝四人購買本公司股份,數額分別是王 20萬元,楊、霍、郝各 10萬元。以上四人在入股后均獲得了配股以及分紅轉股。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王明亮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這是典型的集體腐敗案,公司賬外暗中收受大量現金,在金錢誘惑下、僥幸心理驅使下,他們集體研究,做出了集體決策,以獎勵名義分配,為受賄和挪用公款找到了好由頭。然而,妄圖集體致富的他們,最終走向的卻是集體的墮落。4-13 大權獨攬“一言堂”肆無忌憚斂財忙——張吉春貪污、受賄案張吉春,男,1957年3月出生,原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什剎海管理所所長。2005年10月至2007年12月間,張吉春利用擔任西城區什剎海房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先后將單位公款或拆遷款共計690余萬元非法占為己有,用于賭博或揮霍,并收受他人賄賂29.9萬元。2009年9月18日,張吉春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22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什剎海管理所,凡是遇到拆遷補償等問題,張吉春總是大搞“一言堂”,獨攬大權,根本不與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討論重要工作。張吉春或許沒有想到,曾經一手遮天的他等來的卻是一紙死緩判決書。4-14 海外工作雖遙遠 管理監督不能松——張文新挪用公款案張文新,男,1967年10月出生,原北京市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駐阿聯酋經理部負責人。2006年5月期間,張文新利用擔任北京市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駐阿聯酋經理部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公款 18萬迪拉姆(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貨幣,折合人民幣 39萬余元)歸個人使用。2009年10月,張文新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張文新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時間長達兩年多,而且是他離開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后,在被原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期間才將挪用公款退回。駐外辦事機構遠離本土,獨立性強,在監督管理上必須更加細致,才能真正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4-15 村委主任大權攬 我行我素逃監管——李一明挪用公款案李一明,男,1961年1月出生,原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白各莊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2001年12月,李一明違反規定將白各莊村收到的土地補償款 817萬余元存入本村農業隊賬戶。2002年2月至2003年3月,李一明又將賬戶內人民幣 814萬余元土地征用補償費分十次借給某商貿公司無償使用,案發前仍有 128萬余元未歸還。2006年5月,李一明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李一明為逃避上級監管,擅自將 800余萬元巨款轉存到村農業隊賬戶,并私自出借,不但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人監督,甚至在事發后,村黨支部委員、村委會委員還為其出具了“系經村支委及村委會討論決定”的虛假證明材料。在巨額的土地補償費和其他經濟利益面前,多少人能抵擋住誘惑?如何加強對村組織和村領導的制度約束的確是當前重大而緊迫的問題。234-16 橋毀人亡損失重 責任事故驚全國——鳳凰堤溪沱江大橋坍塌事故案胡東升,男,原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長兼鳳大公司董事長;游興富,男,原鳳大公路總工程師兼鳳大公司總經理;王偉波,男,原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長。2007年8月13日下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縣正在建設的鳳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橋發生坍塌事故,造成 64人死亡,2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 3974.7萬元。這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暴露出施工、建設單位嚴重違反橋梁建設標準、現場管理混亂、盲目趕工期,監理單位、質量監督部門嚴重失職,勘察設計單位服務和設計交底不到位,有關部門監管不力等問題。隨后,涉嫌犯罪的胡東升、游興富和王偉波等 24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1月9日,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胡東升有期徒刑十九年;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判處游興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 5萬元,犯罪所得人民幣 25.9萬元、美元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以玩忽職守罪、貪污罪判處王偉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責任人根據責任不同也被判處相應刑罰。當前,我國在建的橋梁、隧道和地鐵項目多、規模大,如果一些工程建設者、行政執法人員缺乏安全意識、玩忽職守,很容易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目前,瀆職犯罪已成為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而預防瀆職犯罪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集中各方力量,對因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嚴格,安全投入不到位的問題嚴加控制、嚴肅查處!第五部分 工程建設實施環節工程建設的實施包含了施工、監理、評估、審計和驗收等環節,每個環節都關系到工程項目的安全和質量??墒敲鎸χN種誘惑,有些黨員干部玩忽職守、膽大妄為,他們內外勾結,弄虛作假,權錢交易,用手中的權力換取自己的私利,給工程質量帶來了重大的隱患!給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那些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顧,利用種種權力謀取私利的腐敗分子,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245-1 收卡三張圖私利 坐牢五年代價重——李洪濱受賄、單位受賄案李洪濱,男,1967年1月出生,原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處法定代表人、主任。2005至2007年,李洪濱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驗收環節,非法收受監理公司和承包商行賄的消費卡三張,共計人民幣 15.88萬元,交其親屬使用,或用于單位工作招待。2008年12月,李洪濱因犯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被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處每年都有招待費的使用支出,但李洪濱仍非法收受三張消費卡,他本以為收點卡,作案隱蔽,可以輕易逃避本單位的財務監督,方便自己用錢。結果,三張小小的消費卡給他帶來的卻是五年的牢獄之災。5-2 正副職配合攬錢前后腳踏入深淵——杜鳳倫、歐陽海濱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案杜鳳倫,男,1964年8月出生,原北京市大興區水務局永定河管理所所長。歐陽海濱,男,1975年9月出生,原北京市大興區水務局永定河管理所副所長。2003年11月至2007年10月,杜鳳倫在擔任北京市大興區永定河管理所所長期間,由于未盡到對財務人員的監管職責,致使單位出納趙某伙同他人挪用單位資金,并導致該所現金應結存額與實際結存額之間相差 227.97萬元。2006年至2007年,在永定河管理所負責的幾項工程建設中,杜鳳倫伙同歐陽海濱,指使施工隊負責人楊某和材料供應商王某通過多加人工費和材料費,套取現金15.4萬元后私分。其間,杜鳳倫收受楊某、王某給予的好處費 2.5萬元。2007年10月,杜鳳倫伙同歐陽海濱,利用某混凝土公司業務員提供的發票和空白合同,騙取國家資金人民幣 15.79萬元。2009年6月,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杜鳳倫犯貪污罪、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歐陽海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所長、副所長先后落馬,暴露了該水務管理所在工程施工建設中存在監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巨大漏洞:一是采購原材料手續不完備,沒有履行出入庫制度,給原材料票據虛假報銷以可乘之機。二是工程發包未按程序進行,合同簽訂時沒有預算,給行賄受賄可乘之機;工程決算單主要由主管工程的副所長制作,對工程量的核算缺少監督。三是對工程監督人員管理不嚴,沒有監督該工程的人員竟也可簽字確認工程量,為虛增工程量提供了可乘之機。255-3 空氣質檢驗成色 貪圖小利觸法律——楊德祥受賄案楊德祥,男,1963年7月出生,原北京市懷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工程建設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站站長。楊德祥在2003年底至2004年9月間利用擔任懷柔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建設工程中心實驗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新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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