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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方法(最新版)編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審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審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編制單位:__________________編制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載提醒:該文檔是本店鋪精心編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載后,能夠幫助大家處理實際問題。文檔下載后可定制修改,請依照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和使用,謝謝!而且,本店鋪為大家提供各種類型實用范文,如說明書、聘請書、挑戰書、競聘書、通知書、留言條、數據、領條、請柬、聘書、管理方法等等,想了解不一樣范文格式和寫法,敬請關注!Downloadtips:Thisdocumentiscarefullycompiledbythisshop.Ihopethatafterdownloadingit,itcanhelpyousolvepracticalproblems.Thedocumentcanbecustomizedandmodifiedafterdownloading,pleaseadjustanduseitaccordingtoactualneeds,thankyou!Inaddition,thisshopprovidesyouwithvarioustypesofpracticalsampleessays,suchasbrochures,appointmentletters,challengeletters,competitionletters,notices,messagenotes,data,collarslips,invitations,appointmentletters,managementmethods,etc.IwouldliketolearnaboutdifferenttemplatesFormatandwriting,staytuned!正文內容廣東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方法全文內容是怎樣呢作為醫生大家能夠參考下文本店鋪搜集廣東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方法,歡迎閱讀!廣東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方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依照國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關于要求,結合本省實施情況,制訂本方法。第二條本方法適適用于在本省范圍內從事疾病診療、治療活動醫院、衛生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搶救站等醫療機構。第三條本方法所稱醫療機構包含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單位和個人設置醫療機構,以及駐粵部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第四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和侵犯。第五條醫療機構必須恪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關于要求,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人民健康服務為宗旨,恪守醫德規范,廉潔行醫,確保醫療服務質量。第六條醫療機構除從事醫療活動外,同時應負擔衛生防疫、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愛國衛生、健康宣傳教育等工作。第七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置審批第八條縣以上(含縣,下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標準》制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實施,納入當地域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鎮建設發展總體規劃。第九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全部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范圍,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必須按以下程序申請,并領取《設置醫療機構同意書》后,方可辦理其余手續。(一)設置一級醫院以及農村管理區衛生站,由所在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二)設置二級醫院和不滿100張床位單位或個人醫療機構,向所在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報市(不含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意;(三)設置三級醫院和100張床位以上單位或個人醫療機構以及省屬單位設置醫療機構、軍隊所屬單位設置編制外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療機構,由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審批并進行監督管理)。其中,軍隊設置編制外醫療機構在申請前還必須先經軍隊各軍兵種駐粵最高領導機關衛生主管部門或武警部隊省總隊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各級人民政府規劃設置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級計劃、財政部門后再同意。第十一條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一)不能獨立負擔民事責任單位和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二)在職、因病退職、停薪留職醫務人員;(三)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醫務人員;(四)男性65周歲以上,女性60周歲以上醫務人員;(五)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醫務人員;(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七)被開除公職或私自離職未滿5年醫務人員;(八)未經原單位同意離退休醫師。第十二條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個人,必須經醫師執業技術考評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在一級甲等以上醫院連續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具備當地戶口。第十三條申請在農村管理區設置衛生站個人,必須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具備當地戶口。第十四條設置醫療機構需提交設置申請書,設置可行性研究匯報和選址匯報。可行性研究匯報包含以下內容:(一)申請單位或個人名稱及基本情況;(二)所在地域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三)所在地域人群健康情況和疾病流行及關于疾病患病率;(四)所在地域醫療資源分布和利用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五)擬設醫療機構名稱、選址、功效、任務、服務半徑、占地和建筑面積、服務方式、服務時間、診療科目、科室設置、床位編制、組織結構、人員配置、儀器、設備配置;(六)擬設醫療機構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通訊、供電、上下水道、衛生設施、消防設施設置方案,資金起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投資預算及5年內成本效益分析;(七)擬設醫療機構在服務半徑中與其余醫療機構關系及相互影響情況;(八)申請人資信證實。選址匯報包含以下內容:(一)選址依據;(二)選址所在地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等布局關系;(四)占地和建筑面積;(五)選址方位圖和建筑設計平面圖。第十五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作申請設置醫療機構,除提交設置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匯報和選址匯報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并經公證協議書。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任命擬設醫療機構籌建責任人申請;法人或其余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個人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由其本人申請。第十七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同意:(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二)設置申請人不符合要求條件;(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資信證實;(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五)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符合關于要求;(六)建筑物不符合醫療、衛生要求;(七)人員、設備達下到要求標準。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決定。經同意,發給《設置醫療機構同意書》,并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立案。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立案匯報之日起30日內,對不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關于設置條件,有權給予糾正或者撤消。不予同意,應用書面回復。第十九條醫療機構變更《設置醫療機構同意書》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等內容,必須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第二十條《設置醫療機構同意書》使用期:(一)診所:6個月;(二)門診部:1年;(三)不滿20XX年;(四)20XX年;(五)400張床位以上:4年。其余醫療機構使用期,由同意機關參考上述對應規模確定。需延長或變更《設置醫療機構同意書》使用期,必須到原同意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一條設置為本單位內部職員服務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不需申領《設置醫療機構同意書》,但設置單位必須在決定設置醫療機構后報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立案。第三章執業登記第二十二條經同意設置醫療機構,執業前必須向同意其設置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機關、企事業單位設置為內部職員服務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由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辦理其執業登記手續。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設置醫療機構同意書》;(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實或者使用證實;(三)醫療機構用房平面圖;(四)驗資證實、資產評定匯報;(五)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以及各科室責任人名單和關于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七)醫療機構技術操作規程。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聯合診所、農村衛生站和軍隊編制醫療機構還必須提供全部衛生技術人員名單、資格證實、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和體格檢驗表、附設藥房(柜)藥品種類清單;公民合作設置醫療機構,還應提交協議書;股份制醫療機構還應提交組織章程。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事項:(一)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二)全部制形式;(三)注冊資金;(四)服務方式、服務時間;(五)診療科目;(六)工作用房面積、床位;(七)服務范圍(為單位內部職員服務或向社會開放);(八)從業人數;(九)執業許可證編號。第二十五條登記機關應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之日起45日內,依照《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查和核實,并對關于人員進行基本知識和技能抽查考評,審核合格,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登記:(一)與《設置醫療機構同意書》核準事項不符;(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三)投資不到位;(四)工作用房不能滿足醫療服務功效;(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六)污水、污物處理設施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技能考評不合格。第四章執業管理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其命名必須符合以下標準:(一)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以對應行政區域名稱作為識別名稱;(二)單位和個人設置醫療機構以設置單位或者個人名稱作為識別名稱,不得冠以國家、省、市、縣(區)、鄉(鎮、街道)名稱,個人設置醫院、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等還應在識別名稱后冠以“個體”字樣;(三)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軍隊單位代號、番號或冠以“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心”等字樣;牌匾和印章不得刻制軍徽標志。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準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技術工作;招聘社會醫務人員,必須經登記機關進行理論和臨床操作考評合格,并取得關于資格證書后方準聘用。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執業使用各種印章,必須經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并經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刻制;不得使用其余醫療機構標識票據和病案本冊以及處方箋、檢驗申請單、匯報單、證實文書單、藥品分裝袋等。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衛生站、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使用病歷、診療手冊、處方、卡片、證實由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印制。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恪守各項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處方、收費單據、收支帳目、證實存根等資料保留5年以上,住院病歷保留30年以上。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急、重病人應及時采取搶救方法,主動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救治。對限于設備、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病人,應及時轉診,不得延誤病人治療。第三十二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農村衛生站以及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僅限配置與執業科目范圍對應供配方使用慣用藥品和必要搶救藥品;禁止使用麻醉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生物制品;如確實需要使用上述藥品,必須經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同意。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制劑室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方可加工供本單位使用制劑。禁止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和禁藥。禁止從事藥品批發零售業務。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要求收取醫療費用;不得私自增設收費項目或提升收費標準。第三十五條發表醫療廣告,需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對其專業技術內容進行審查并出具《醫療廣告證實》,再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醫療廣告內容只限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電話號碼、診療科目和診療時間。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不得為未經醫師診查病人出具疾病診療書、健康證實或者死亡證實文件;不得為未經助產人員、醫師親自接產嬰兒出具出生證實書或死產匯報書。醫療機構出具診療證實及其余專業文件必須真實。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應立刻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幫助做好現場實物封存、保留及調查處理工作。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同意;除基建外,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出1年;超出1年,必須向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交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必須定時進行校驗。一級醫院以上醫療機構每3年校驗一次,其余醫療機構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應在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校驗申請書;(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三)《評審合格證書》。第四十條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能夠依照情況,給予1一6個月暫緩校驗期;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經過校驗,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二)評審不合格;(三)停業整理期限未滿;(四)不按期繳納關于費用。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登記項目執業。變更《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診療科目、床位、服務范圍等內容,必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執業地址,在本縣轄區內遷移,按本條上述要求辦理變更手續;跨縣、市、省遷移,應該在取得遷移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設置醫療機構同意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入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置《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二)申請變更登記原因和理由;(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交材料。第四十二條因分立或合并設置醫療機構,應該重新申請設置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醫療機構應該申請注銷登記。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四十三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監督員,其管理職責是:(一)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驗、指導;(二)對醫療機構違反本方法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醫療機構監督員在推行職責時應佩帶證章,出示證件。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實施周期評審制度,一級以上醫療機構3年為一評審周期;其余醫療機構1年為一評審周期。第四十五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設置本行政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等進行綜合評價。評審委員會組員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聘請。關聯法規:第四十六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達成評審標準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成評審標準醫療機構,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第六章罰則第四十七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私自執業,或借用、偽造《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私自跨縣、市、省設置醫療機構,給予取締,沒收藥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關聯法規:第四十八條出租、出借、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四十九條聘用非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過,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五十條配置藥品種類超出同意設藥范圍,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私自使用麻醉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生物制品或未經同意私自配制藥品或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關于要求給予處罰。關聯法規: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和廣告經營單位刊播未經審查同意醫療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第五十三條對出具虛假證實文件醫療機構,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危害后果,處以500元以上20XX年6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廣東省個體醫生和聯合醫療機構管理要求》同時廢止。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要求,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具備六項條件:(1)有設置醫療機構同意書;(2)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3)有適合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5)有對應規章制度;(6)能夠獨立負擔民事責任。依照《醫師、中醫師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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