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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職業病防治管理管理制度9篇

書目

第1篇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2篇職業衛生及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3篇宣鋼有限公司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4篇水泥廠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管理制度

第5篇煤礦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6篇宣鋼公司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7篇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8篇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9篇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規范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種類,依據國家《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方法規定》劃分。

第三條職業病確診程序:首先由本廠職工醫院對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發覺有陽性體征者,要結合職工自我感覺癥狀,以及年齡、工齡,工作環境等,做出初步診斷,然后,由職工醫院介紹至“濰坊市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進一步檢查,由該委員會確定為職業病。

第四條職業病及職業中毒及職業中毒的預防和管理,由公司職工醫院平安管理部門、公司工會各盡其職,親密協作,共同負責。疑難重大問題報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

第五條查體

(一)凡從事粉塵、有毒作業的員工,上崗前應嚴格進行查體,禁止不相宜從事粉塵、有毒作業人員流入該區。

(二)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自查體時起先建立基礎檔案,作為后期健康查體的參考資料和診斷依據。

(三)為了剛好駕馭接觸粉塵作業和其它有害作業員工的健康狀況,便于早發覺、早診斷、早治療,根據國家規定,在“濰坊市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公司職工醫院會同平安管理部門、公司工會,組織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嚴格限制查體對象和查體范圍,凡符合查體條件和查體范圍的員工,要動員其參與健康查體,剛好駕馭其健康狀況。

(五)對全部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都要建立健康檔案和卡片。

(六)凡大批量集體查體,其結果要剛好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并提出改進措施、建議看法。

第六條職業病患者管理

(一)仔細做好各種職業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和治療。

(二)對已經確診的職業病患者要定期組織復查,主動防止并發癥。

(三)按規定做好各類職業病患者的安置工作。凡己確診的職業病患者,由職工醫院提出書面建議,綜合管理部負責將其調離原崗位,適當調整工種,對勞動實力有輕度減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從事適當的輕體力工作;對勞動實力顯著減退者,可安置在勞動條件較好的環境,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作康復醫療活動。

(四)凡符合參與職業病健康查體條件的員工,均享受公費檢查待遇,該項費用由公司負擔。

(五)職業病患者到職工醫院就診,享受國家規定的生活補貼和其他有關待遇。

(六)須要去上級有關部門復查的職業病患者,由職工醫院聯系,方可外出復查。擅自去其他醫院復查者,一切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職業病的預防與治療

(一)凡患有各種活動性肺結核、腸結核、腎結核、骨結核、上呼吸道及支氣管疾病、萎縮性鼻炎、鼻腔腫瘤、支氣管喘息,支氣管擴張、肺硬化、肺氣腫、胸膜疾病,顯著影響呼吸功能的胸膜粘連以及心血管系統的心質性疾病,動脈硬化、高血壓、心質性心臟病的患者,嚴禁從事粉塵和有毒作業,防止職業病的擴大。

(二)在有粉塵、有毒作業區內,要增加必要的保健措施,改善勞動愛護條件,削減職業病的發生。

(三)對塵肺病治療原則應以限制發展,防止感染并發癥為重點,輔以調整性生理功能的藥物治療,使其改善健康狀況,提高機體的反抗實力。

(四)對其他職業病患者,也要實行主動措施加強治療,必要時可以轉上級醫院診斷治療,爭取創建良好的治療條件,減輕患者的苦痛。

(五)企業要創建條件,組織好職業病患者的療養,減輕癥狀,爭取早日康復。

宣鋼有限公司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為預防、限制和消退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愛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貴航特鋼有限公司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3、術語

3.1職業危害因素: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3.3有害作業崗位: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或者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

3.4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3.5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檢測:監測是指用人單位通過運用肯定的方法或手段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是否影響勞動者健康及其動態改變予以測定;檢測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的測定,并出具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作為行政執法的事實依據。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公司經理任組長,主管職業健康平安副經理任副組長,各分公司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生產安環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狀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生產安環部職責:

5.2.1宣揚、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負責組織開展對作業場所及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與評價工作,對超標場所,分析緣由,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公司職業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開展職業衛生教化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學問,提高自救、互救實力。

5.2.5負責組織對公司新、改、擴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限制效果評價,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職業衛生專篇進行審查。

5.2.6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管理工作。

5.2.7負責對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的審核、確認工作。

5.2.8負責組織開展對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嚴峻的作業場所及崗位治理方案的調研和治理工作。

5.3綜合辦職責

5.3.1負責對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體檢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5.3.2負責對不相宜接著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當安置。

5.3.3負責組織每兩年一次的職工健康體檢和接害職工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5.4設備技術部

5.4.1負責組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相關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

5.4.2協作生產安環部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限制效果評價等工作。

5.5各單位職責

5.5.1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5.5.2幫助生產安環部做好職業健康檔案的歸檔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生產安環部依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設項目、變更生產工藝或原材料等可能產生新的職業危害因素,剛好照實地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的基本狀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職工享有下列職業衛生愛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化、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實行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公司供應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運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指責、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加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其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并確保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運用。

7.2.1.2生產安環部組織并托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總廠新、改、擴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限制效果評價以及評審工作。

7.2.1.3要依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平安技術措施安排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退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需事先進行防毒學問教化,駕馭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學問、防護器材的運用學問,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限制

7.2.2.1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實行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2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3若變更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實行牢靠的預防性措施,根據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4防塵防毒設施,必需加強修理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5對塵毒危害嚴峻、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剛好賜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需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常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運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用。

7.2.2.6要仔細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實行綜合措施,消退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平安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7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相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運用。

7.2.2.8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急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7.2.3.1必需貫徹執行有關愛護婦女的勞動法規,支配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接害作業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職業衛生學問培訓。

7.2.3.3不得支配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衛生防護學問培訓的員工、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作業。

7.2.3.4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和檢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需剛好進行公布。依據要求對崗位粉塵、噪聲、高溫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每年監測一次。

7.2.3.5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須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安環部和綜合辦供應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狀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6對接觸塵毒噪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束后相關管理人員要將檢查結果與所在崗位的職業危害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一并存入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2.3.7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狀況,責任單位應馬上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實行相應處理措施,并同時馬上上報公司平安保衛處。

7.2.3.8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平安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平安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馬上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職業病診斷與上報

8.1生產安環部將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備齊后交政府安監部門。

8.2其余事項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9檢查與考核

生產安環部負責對各單位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覺的問題,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水泥廠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管理制度

1、為了保證企業平安生產,維護生產經營活動正常的開展,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的管理負主要責任,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投入安排,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的投入。

3、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必需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4、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按企業銷售額的3-5%提取,保證經費按時、足額到位。

5、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安排不足時,應依據企業的實際狀況追加,以確保職業病防治經費的投入。

6、主動采納先進的技術裝備,努力彌補職業衛生工作欠賬,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的有效運用。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宣鋼公司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為預防、限制和消退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愛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貴航特鋼有限公司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3、術語

3.1職業危害因素: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3.3有害作業崗位: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或者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

3.4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3.5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檢測:監測是指用人單位通過運用肯定的方法或手段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是否影響勞動者健康及其動態改變予以測定;檢測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的測定,并出具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作為行政執法的事實依據。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公司經理任組長,主管職業健康平安副經理任副組長,各分公司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生產安環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狀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生產安環部職責:

5.2.1宣揚、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負責組織開展對作業場所及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與評價工作,對超標場所,分析緣由,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公司職業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開展職業衛生教化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學問,提高自救、互救實力。

5.2.5負責組織對公司新、改、擴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限制效果評價,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職業衛生專篇進行審查。

5.2.6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管理工作。

5.2.7負責對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的審核、確認工作。

5.2.8負責組織開展對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嚴峻的作業場所及崗位治理方案的調研和治理工作。

5.3綜合辦職責

5.3.1負責對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體檢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5.3.2負責對不相宜接著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當安置。

5.3.3負責組織每兩年一次的職工健康體檢和接害職工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5.4設備技術部

5.4.1負責組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相關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

5.4.2協作生產安環部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限制效果評價等工作。

5.5各單位職責

5.5.1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5.5.2幫助生產安環部做好職業健康檔案的歸檔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生產安環部依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設項目、變更生產工藝或原材料等可能產生新的職業危害因素,剛好照實地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的基本狀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職工享有下列職業衛生愛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化、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實行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公司供應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運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指責、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加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其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并確保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運用。

7.2.1.2生產安環部組織并托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總廠新、改、擴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限制效果評價以及評審工作。

7.2.1.3要依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平安技術措施安排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退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需事先進行防毒學問教化,駕馭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學問、防護器材的運用學問,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限制

7.2.2.1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實行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2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3若變更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實行牢靠的預防性措施,根據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4防塵防毒設施,必需加強修理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5對塵毒危害嚴峻、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剛好賜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需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常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運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用。

7.2.2.6要仔細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實行綜合措施,消退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平安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7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相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運用。

7.2.2.8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急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7.2.3.1必需貫徹執行有關愛護婦女的勞動法規,支配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接害作業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職業衛生學問培訓。

7.2.3.3不得支配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衛生防護學問培訓的員工、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作業。

7.2.3.4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和檢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需剛好進行公布。依據要求對崗位粉塵、噪聲、高溫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每年監測一次。

7.2.3.5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須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安環部和綜合辦供應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狀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6對接觸塵毒噪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束后相關管理人員要將檢查結果與所在崗位的職業危害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一并存入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2.3.7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狀況,責任單位應馬上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實行相應處理措施,并同時馬上上報公司平安保衛處。

7.2.3.8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平安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平安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馬上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職業病診斷與上報

8.1生產安環部將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備齊后交政府安監部門。

8.2其余事項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9檢查與考核

生產安環部負責對各單位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覺的問題,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煤礦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為了限制、預防和殲滅我礦職業病危害,愛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各單位。

2術語和定義

2.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2職業禁忌癥:是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遇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急的特別生理或病理狀態。

3職責

3.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3.2平安管理科負責對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措施。

3.3人力資源科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支配養息 ,并負責職業病患者統計、報告、檔案管理工作。

3.4教化培訓科負責全礦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宣揚、培訓工作。

3.5各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設備常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放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勞動愛護用品。

3.6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康復的權利。

4一般規定

4.1人力資源科、工會、平安管理科、教化培訓科、各基層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常常性的職業平安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教化和培訓。

4.2人力資源科仔細組織,各單位主動幫助,每位員工必需參與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剛好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4.3各單位不得支配有職業病禁忌癥的人員從事于禁忌相關的工作。

4.4通風區定期對礦井粉塵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上報平安管理科。

5職業病管理

5.1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項目合同醫院初步診斷,報平安管理科,由平安科報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由集團公司指定醫院組織診斷鑒定。

5.2平安管理科接到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鑒定結論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職業衛生及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改善勞動環境,預防職業病,愛護員工身體健康,結合公司實際狀況,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本方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職業衛生工作,必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實行有效措施,消退和削減有害員工健康的因素,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為員工創建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技術改造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需執行“三同時”的規定,使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五條優先采納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愛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不得運用國家明令禁止運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六條公司設立職業平安衛生委員會,職業平安衛生委員會由董事長任主任,總經理、主管職業平安衛生的副總經理和工會主席任副主任,成員……組成。

其次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董事長負責職業平安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主管職業平安衛生的副總經理負責對職業平安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詳細領導。

第九條……負責職業平安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詳細實施。

第十條職業平安衛生委員會職責:

(一)制定職業衛生對策與措施,仔細貫徹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

(二)督查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狀況

(三)制定職業衛生獎懲事宜。

第十一條相關人員職責

(一)董事長

1、全面領導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2、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應負有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職責。

3、定期召開職業平安衛生委員會會議,聽取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匯報,探討解決重大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問題。

(二)主管職業衛生副總經理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組織制定相關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負責組織審定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長遠規劃、年度安排。

3、負責組織重點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技術措施項目的審查、實施、竣工驗收。

(三)員工職責

1、學習和駕馭相關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學問,遵守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運用和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

2、發覺職業中毒和中暑事故隱患時,剛好報告部門領導或……。

第十二條相關部門職責

……

第三章職業危害防治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其職業危害因素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方可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第十四條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操作人員需經職業衛生學問培訓考核合格,方能上崗。

第十五條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支配其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支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十六條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要剛好維護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運用。

第十七條各部門在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線的生產裝置前,必需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維護、檢修現場應設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記。

第十八條對產生嚴峻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第四章職業衛生現場監測

第十九條職業衛生監測點的確定

職業衛生監測點的確定,由……負責依照衛生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標》和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兵器工業職業衛生監測管理規定》要求,結合公司生產經營狀況定期(一般為1年)進行探討調整,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其次十條監測周期

(一)粉塵、毒物未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監測點每年監測一次,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監測點每半年復查一次。

(二)物理因素監測點每年監測一次。

(三)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職業危害作業場所進行監測時,依照《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規范》的要求,連續監測3天。

(四)對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效果進行衛生學評價時,在措施前后分別連續監測3天。

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愛護職工身體健康,保障職工利益,防止職業病發生,結合本公司實際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2、職業病系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細則

1、仔細執行勞動衛生職業病法規,貫徹《塵肺防治條例》、《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方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管理方法》和《職業病報告方法》及其實施細則,切實做好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2、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應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3、依據所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程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或設備,定期檢測,逾期更換。

4、后勤部建立勞動衛生職業病檔案,積累各類動態資料,定期分析探討,剛好向領導匯報,并提出改進看法。

5、綜合部負責開展健康監護工作,參與上級衛生部門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職業的健康檢查,分為就業前檢查和定期檢查,一旦發覺職業病應依據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發覺就業禁忌癥,建議有關部門剛好調離原崗位。

6、一旦發覺急性中毒病人應剛好組織搶救,并馬上報告所在地區衛生防疫站。對職業病患者定期復查隨訪。

7、后勤部應駕馭作業環境勞動衛生監測和職業病體檢資料,以科學數據提出塵毒等危害的治理看法,主動實行整改措施并定期驗證。

8、主動開展職業病、職業中毒防治學問的衛生宣揚工作,增加職工的防病學問。

9、公司應每年對全部職工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改善勞動環境,預防職業病,愛護員工身體健康,結合公司實際狀況,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本方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職業衛生工作,必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實行有效措施,消退和削減有害員工健康的因素,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為員工創建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技術改造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需執行“三同時”的規定,使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五條優先采納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愛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不得運用國家明令禁止運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六條公司設立職業平安衛生委員會,職業平安衛生委員會由董事長任主任,總經理、主管職業平安衛生的副總經理和工會主席任副主任,成員……組成。

其次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董事長負責職業平安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主管職業平安衛生的副總經理負責對職業平安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詳細領導。

第九條……負責職業平安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詳細實施。

第十條職業平安衛生委員會職責:

(一)制定職業衛生對策與措施,仔細貫徹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

(二)督查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狀況

(三)制定職業衛生獎懲事宜。

第十一條相關人員職責

(一)董事長

1、全面領導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2、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應負有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職責。

3、定期召開職業平安衛生委員會會議,聽取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匯報,探討解決重大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問題。

(二)主管職業衛生副總經理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組織制定相關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負責組織審定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長遠規劃、年度安排。

3、負責組織重點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技術措施項目的審查、實施、竣工驗收。

(三)員工職責

1、學習和駕馭相關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學問,遵守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運用和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

2、發覺職業中毒和中暑事故隱患時,剛好報告部門領導或……。

第十二條相關部門職責

……

第三章職業危害防治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其職業危害因素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方可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第十四條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操作人員需經職業衛生學問培訓考核合格,方能上崗。

第十五條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支配其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支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十六條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要剛好維護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運用。

第十七條各部門在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線的生產裝置前,必需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維護、檢修現場應設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記。

第十八條對產生嚴峻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第四章職業衛生現場監測

第十九條職業衛生監測點的確定

職業衛生監測點的確定,由……負責依照衛生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標》和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兵器工業職業衛生監測管理規定》要求,結合公司生產經營狀況定期(一般為1年)進行探討調整,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其次十條監測周期

(一)粉塵、毒物未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監測點每年監測一次,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監測點每半年復查一次。

(二)物理因素監測點每年監測一次。

(三)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職業危害作業場所進行監測時,依照《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規范》的要求,連續監測3天。

(四)對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效果進行衛生學評價時,在措施前后分別連續監測3天。

其次十一條現場監測

(一)監測工作應根據國家規范進行。

(二)監測項目由……托付揚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監測機構監測。

(三)監測結果,由……報主管副總經理,并向監測點所在部門及相關作業人員通報。

第五章職業健康監護

其次十二條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實行就業前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和可疑職業病人的復查、離崗前健康檢查。

其次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托付取得省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擔當。

其次十四條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長期保存。

其次十五條由員工個人提出職業病診斷的,如能確診為法定職業病,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由公司擔當,否則其本人擔當。

第六章保健食品津貼發放

其次十六條享受保健食品津貼的范圍

(一)接觸有毒物質的工種

1、常常接觸對人的內臟、神經或血液系統有危害的鉛、汞、錳、苯、甲苯等化合物蒸汽或粉塵的工種。

2、常常接觸氯氣、氯化氫、氟化氫、硫化氫、氮氧化合物等對粘膜有刺激性的氣體的工種。

3、常常接觸有化學窒息性氰化氫等氣體的工種。

(二)常常接觸放射線的工種。

(三)常常接觸矽塵作業的工種。

(四)高溫、低溫作業工種,主要指工作地點的溫度常年在35℃以上、-20℃以下的工種等。

其次十七條保健食品津貼的標準

(一)享受保健食品津貼的崗位人員,由……提出初步看法,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二)依照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濃度(強度)、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時間狀況,將保健津貼標準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其金額分別為30元/每月、20元/每月、10元/每月,并依照揚州市的標準及物價狀況進行調整。

其次十八條保健食品津貼的發放

(一)享受保健食品津貼的人員,以人力資源部的調令為準。部門內部自行調整人員,必需經人力資源部辦理變更手續,并送……備案。

(二)享受保健食品津貼的人員名單,由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部門填制享受保健食品的人員名單,在次月五號前報……審批,逾期一律不補。

(三)當月參與生產滿12天以上者,可領取全月保健食品津貼,滿7天以上者可領取半月保健食品津貼。

(四)凡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的人員及病假、事假、出差、調休、停產待料等,一律停發保健食品津貼。

(五)管理、技術人員干脆參與有毒有害作業生產、擔負生產任務,可享受同工種保健食品津貼。

(六)各部門上報的保健食品津貼報表經……審批后,由財務部發放。

第七章職業危害申報

其次十九條……根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方法》剛好向揚州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狀況;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狀況;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狀況;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狀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狀況;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狀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八章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條有關職業衛生工作的檢查按公司《職業平安衛生隱患排查制度》執行。

第三十一條有關職業衛生工作的考核按公司《職業平安衛生獎懲方法》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方法由……負責說明。

第三十三條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限制和消退職業病危害,愛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白銀集團股份公司生產作業現場平安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方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平安副總經理幫助總經理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工程公司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需依法對員工健康擔當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平安管理部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實行黨和國家有關勞動愛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狀況;

(二)制定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加編制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參與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峻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揚教化、技術培訓和閱歷溝通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愛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化、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實行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公司供應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運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指責、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加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值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其次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愛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各工程公司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照實向公司平安管理部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再由銅城建設公司向集團公司安環部照實上報,并接受集團公司平安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需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需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運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需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嚴峻的施工項目的防護設施,應當經公司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需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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